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旧有的标准化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甚至制约了我国标准化的发展。本文就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展开研究,探讨了新的监管模式对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方受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标准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影响;对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备案制被确定为我国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对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有的企业标准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1.备案制抑制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2.备案过程复杂、周期长,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影响了企业的直接竞争力;3.企业标准备案由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致使企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模糊;4.备案制制约了标准的公开,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缺乏有效监督[1]。

上述问题的存在迫切地要求对企业标准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2015年3月,国务院印

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指出要“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自此,企业标准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定为新的监管模式。而这项新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企业标准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一名标准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通过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剖析,从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个方面,讨论了这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探讨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1.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根据它的性质,它必须具备三项功能:1.质量评定的依据,企业依据该文件进行产品质量把控、检测及出厂;2.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在定检时作为判定的依据;3.仲裁的依据,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时,第三方以该文件作为仲裁的依据。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是多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应有参

照,应能反映消费者的安全及相应需求,并应达到标准应有水平[2]。

2.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是指企业向社会公开产品标准信息,同时就公开的相关信息表达企业的态度并接受监督。

2014年10月,国标委决定在上海、福建、浙江等7个省、市开展“探索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试点工作。半年来通过试点的实践和探索,多地已经出台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

现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为例,摘取部分内容,作为实施借鉴[3]:

“一是明确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存档备查(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接受产品质量合格评定的依据。

二是要求企业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也可两种形式兼具),对

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三是要求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时,应当公布企业自我承诺、企业基本信息和标准的名称、编号、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测试方法等内容,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四是要求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对标准进行修订的,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五是要求企业对自我声明公开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定期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企业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废止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申请从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予以撤销。

六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辖区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七是规定行业组织、消费者、新闻媒体和其他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八是要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

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重新自我声明公开;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产品标准内容和实施后果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等问题的,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纳入企业不良质量信用记录。”

3.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影响及对策

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式,有别于国际上典型的由市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模式,这是由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则标志着我国的管理模式易将由政府主导式向市场主导式进行转变。但是在旧有的政府主导模式下所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必然会与新的监管模式产生激烈的碰撞,而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则是这次碰撞中最为直接的受众,现就从这三方面入手讨论新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并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而提出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3.1影响

3.1.1企业

3.1.1.1企业修订标准非常自由,可以完全发挥主观能动性,调动创新能力;

3.1.1.2企业制定标准过程简便,可及时响应市场变化,做出战略调整;

3.1.1.3通过声明,明确了企业为责任主体,利于企业质量提升;

3.1.1.4企业标准水平难以管控。在逐利条件下,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有自觉性,制定较高水平标准;在缺乏专家把关的条件下,不是所有企业都拥有制定较高水平标准的条件;

3.1.1.5企业可能会滥用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短时间内窜改标准内容,钻监管时间漏洞,为其获利;

3.1.1.6靠企业单方面力量,很难保护其公开信息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受侵害。

3.1.2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

3.1.2.1明确了责任主体,消除了备案制带来的责任主体不清的可能性;

3.1.2.2通过简政放权式的改革,剔除了标准备案环节,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量,更多地节约政府公共资源与力量专注于监督责任;

3.1.2.3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公开声明制度从法理上与老旧但仍在执行的法律相冲突;

3.1.2.4缺乏人力、物力和技术对企业公开信息进行网上网下动态管理监督。

3.1.3消费者

3.1.3.1通过建立标准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消除了消费者在原企业标准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消费者可以收集、

对比企业产品信息,为自己的消费活动提供指引;

3.1.3.2消费者可以对企业公开标准信息进行监督,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3.1.3.3消费者缺乏专业的方法和知识,不可能完全的收集产品信息并对该信息作进一步的对比,从而辨别优劣。

3.2对策

3.2.1加快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法制建设,确保该制度的执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应结合新形势和工作实际,对旧有的“备案制管理规定”进行及时修订,以形成新的“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新规定”应具备以下3点要求:

3.2.1.1确立自我声明公开的法律依据;

3.2.1.2确定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义务、内容,以及公开内容的管理办法;

3.2.1.3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督管理办法和运行体制。

3.2.2推动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保证企业发布标准水平。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实施有一个隐形前提,那便是要求企业具备较高的标准化管理水平、标准化意识以及较高专业素养的人才,而我国的标准化基础事业薄弱,在企业的层面上更是重灾区。在缺乏像“备案制”中专家把关的新环境下,如何保证企业发布标准的水平,对比国外的先进管理模式,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3.2.2.1释放政府资源。通过全国标准化改革大背景的标准化战略,一方面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营造标准化建设良好氛围,动员企业积极参与改革;另一方面设立标准化改革的利好政策,刺激企业主动参与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

3.2.2.2释放社会资源。利用标准化改革的市场红利,吸引标准化技术机构介入企业标准化建设,利用其现有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可以及时帮助企业进行标准化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合格评定等。但是对比国外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行业,我国标准化由于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致使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市场基本处于空白。要想完全释放社会资源,笔者认为标准化研究院、行业协会的市场化,以及利用市场资本驱动私营标准化机构的培育是可行的办法。

3.2.3开发智能化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平台”不能只是简单“告示板”,而是应当具备以下几项功能:

3.2.3.1智能数据储存。企业信息一经上传系统,当与现行国家技术指标对比,确认无误,方可公开发布,并对数据做储存。后更新数据覆盖原有数据,原有数据不作删除,当储存至大数据库,这样即可以控制产品标准水平,又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3.2.3.2智能数据搜索。一方面,智能搜索能够方便广大消费者,收集、对比消费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从而达到最优的消费目的;另一方面,智能搜索可以刺激企业展开良性

竞争;

3.2.3.3智能数据保护。对企业上传信息中涉及自主知识产权和隐私内容,应具备数据读写、权限读取保护功能,从而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伤。

4.结语

企业标准并不单单是指导企业生产、帮助企业抢占市场份额,它更是一个国家的质量基础、核心技术的摇篮,能精准地代表一个国家的技术竞争力,可谓国之重器。而在我国,企业标准的发展一直处于被动,这一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施行把企业标准从幕后拉到了台前,彻底展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将为企业标准的发展带来莫大的机遇。

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规划,到2017年,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将会基本完善并全面实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必将会面对上述和许多意料之外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为标准化改革事业拿下这一城,将成为我们每一位基层标准化工作者未来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王鹏.带你深入了解“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EB/OL].https://www.360docs.net/doc/3a2902059.html,/membercms/html,20 14-12-22/2015-06-08.

[2]未知.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影响及对策[EB/OL]. https://www.360docs.net/doc/3a2902059.html,/8/view-6755366.html,2015-03-29/2015-06-08.

[3]中国质量新闻网.浙江省出台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EB/OL]. https://www.360docs.net/doc/3a2902059.html,/news/zjpd/dfdt/1040698.html,2 015-05-27/2015-06-08.

[4]王忠敏.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推进标准化事业的发展[N].中国质量报,2003-09-05(4).

[5]孙晓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推动两个“回归”[J].中国标准化,2015,(3):37-39.

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思考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a2902059.html, 对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尹若海 来源:《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2017年第12期 随着《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出台,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模式发生了根本改变,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焕发出了新的活力,参与企业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但随之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对此笔者有以下的认识和建议。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大势所趋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指企业将其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在国家统一开放的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这是对我国实施了20多年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具体改革。 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此制度显露出很多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实行审查性备案,弱化了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不清,容易出现责任转移。 (2)随着经济的发展,备案企业标准数量巨大,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人员数量和技术能力难以满足要求,标准审查效果欠佳,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备案近乎于走过程。 (3)标准备案程序繁杂,需要提供的资料较多,消耗了企业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变更和更新速度缓慢。 (4)审查性的标准备案无形中形成一条龙“保姆式”的备案管理方式,导致企业依赖性强,制定标准的能动性受到抑制,市场主体的活力未能充分发挥,企业标准整体水平一直普遍较低。 (5)审查性的标准备案,使企业标准长期在封闭环境下运行,无法交流,而标准又长期游离在市场需求以外,由于缺少有效竞争机制,影响了企业标准水平的提升,导致企业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 (6)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以备案代替监管,对标准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机制。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国家备案,标准体系开放,标准立项来源于市场的

CE 自我声明

. CE认证对于大多数的产品都可以利用自我声明,此时制造方或其欧盟的授权代表机构要签署“符合性声明”(Sel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根据不同指令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准备和签署两份符合性声明。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某个检测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的CE证书就可以使用CE标志了,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既然是自我声明,企业自己就要对使用CE标志负责,第三方机构颁发的CE 证书只是间接证明而已。但是,如果CE证书是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了。 仅签署符合性声明是不够的,制造方还必须提交技术机构档案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也是很重要的,欧盟指定机构为客户准备TCF的所收取的费用和颁发证书的费用(不含检测费用)是一样的。 当制造方签署了符合性声明并附有符合要求的TCF后,制造方就可以在产品上使用CE 标志了。目前有很多CE证书不被欧洲的客户或管理机构承认,主要是对CE标志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LVD、EMC和R&TTE三个指令在进行自我声明时必须注意:所声明的、或技术文件中提到的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有效期(终止期)(Date of Cessation ”DOC”),超过该终止后,按过期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再在EU/EEA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自我声明此时无效。例如,EN60950:2003 3rd 版标准的终止期(DOC)是2005年1月1日,到时按EN60950:1992 2nd 包括A1,A2,A3,A4和A11进行自我声明和准备的技术文件必须更新,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新标准有技术上的变化,产品必须进行再检测,即使标准没有技术上的变化,也要对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进行评价,并有书面报告。该终止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或官方网站上查到 '.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人郑重声明如下: 1.本企业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本企业充分认识到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能够按照要求保留整个食品链(包括从初级产品开始到最终消费整个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 3.本企业了解并能符合国家和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 4.本企业承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中所含成分均已经境内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范围生产加工,没有在食品中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化学物质、生物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5.本企业已经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国家、相关输入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对自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经自我评估认为已基本满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要求,具有与生产、加工、储存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依照国内外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保证食品没有受到致病微生物、化学成分、环境污染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公章) 年月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自我评估表 企业名称:填写人: 填写须知: 一、本评估表作为评价企业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客观证据,需逐项如实填写或打印,文字工整、清楚,不得擅自修改原有内容。 二、本表及所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本表及所附证明材料连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等申请资料一并提交检验检疫受理机构。 三、本表适用于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 四、申请人经逐项自查后,在“自我评估”栏的相应选项前打“√”,选择“不适用“或无随附证明材料的项目,需在”说明“栏内对不适用原因及企业情况进行简要的客观描述。 五、随附的图纸、图片均需打印在A4纸上,原则上不接受其他规格图纸和洗印照片。图片应能够真实、清晰地反映实际情况。 六、除本表内要求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外,检验检疫机构保留追加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实施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旧有的标准化运行模式已不能满足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甚至制约了我国标准化的发展。本文就标准化改革大背景下,对“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展开研究,探讨了新的监管模式对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方受众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标准化;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影响;对策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备案制被确定为我国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该制度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对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管理理念和方法、提升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旧有的企业标准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曝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1.备案制抑制了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影响了企业的创新能力;2.备案过程复杂、周期长,企业无法根据市场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影响了企业的直接竞争力;3.企业标准备案由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致使企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模糊;4.备案制制约了标准的公开,导致企业产品标准缺乏有效监督[1]。 上述问题的存在迫切地要求对企业标准监管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新的经济形势。2015年3月,国务院印

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其中指出要“放开搞活企业标准。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主体责任。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自此,企业标准化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确定为新的监管模式。而这项新制度的建立,必将对企业标准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从一名标准化基层工作人员的角度,通过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剖析,从企业、标准化基层管理部门和消费者三个方面,讨论了这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探讨消除不利影响的对策。 1.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产品标准是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根据它的性质,它必须具备三项功能:1.质量评定的依据,企业依据该文件进行产品质量把控、检测及出厂;2.监管的依据,监管部门在定检时作为判定的依据;3.仲裁的依据,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时,第三方以该文件作为仲裁的依据。综上所述,企业产品标准是多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它的制定应有参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 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 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 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 技术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公开。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条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对企业标准进行修订或废止,相关信息应当重新自我声明公开:(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 (二)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废止; (四)涉及的关键技术、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格式

报告编号: 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 企业自查报告 (年度) 工厂名称: 工厂地址: 工厂编号: 自查日期:

注:a) 有“是”、“否”的地方,请在“是”或“否”小方格中打号“×”以示选择; b) 如果选择“是”、“否”均不适合的,请在相应条款处注明原因: 1.概况 1.1工厂基本信息: 工厂名称: 工厂地址: 认证联络人员: 电话(含区号):传真:邮政编码: 1.2自我声明基本情况: 1.2.1 工厂名称、地址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如果(是),请描述具体情况。 1.2.2 工厂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如果(是),请描述具体情况。 1.2. 如果(是),请随自查报告报送产品符合性变更信息。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2.1采购和进货检验 2.1.1 工厂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管理,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是否满足实施规则要求,是否在型式试验报告报备清单范围内? 是?否 2.1.2 工厂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的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是否满足实施规则要求?记录是否完整有效? 是?否如果(是),请举例说明某个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具体可填写下表,或提供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2.2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2.2.1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是否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是否已按相应原文件正确实施了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如果(是),请列举例行检验的项目、确认检验方式和报告编号。具体可填写下表,或

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或电子文档)。

成都标准信息自我声明公开服务平台

新型护轮轨技术标准书 本技术标准规定了新型防脱护轮轨的组成、功能,适用条件,产品型式及部件加工验收技术标准,安装质量验收标准,使用质量保期限,维修与管理,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1.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 B 11352-89《一般工程用精铸钢件标准》G B /T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成分分析方法》T B /T 2927—1998《高分子材料钢轨绝缘件》T B /T 2626《铁道混凝枕下用橡胶垫板》G B 11264—89《轻轨技术条件》G B 11265—89《轻轨夹板技术条件》G B /T 93-87《标准型弹簧垫圈》 G B /T 5780-2000《六角头螺栓C 级》G B /T 41-2000《六角螺母C 级》T B 565-76《弹簧垫圈》G B /T 97.1-2002《平垫圈A 级》2.型号尺寸 护轨支架、扣钣、绝缘缓冲垫片、横向调距垫块及喇叭形护轨弯头型式尺 寸应符合设计图的规定并采用适当的方法及量具进行检查。3.技术要求3.1材质性能与要求 ⑴护轨支架与扣钣:护轨支架与扣钣采用熔模(腊模)铸钢工艺或模锻进行制造生产,材质为Z G340-640,要求铸钢试件的机械性能:抗拉强度бb ≥640M p a ,屈服强度бs ≥340M p a ,延伸率δ≥10%;化学成分中,硫(s )和磷(p )的含量≯0.045%。 ⑵护轨支架与扣钣采用熔模(腊模)铸钢或模锻进行制造;新型防脱护轮轨护轨支架铸件经正火时效处理后,要求铸钢试件的力学性能:承受横向力Q ≥ 成 都 市 标 准 信 息 自 我声明公开服务平台 备 案 20 18年 07月26 日 1 5点05分

3C认证自我声明

3C认证自我声明 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 2018年第11号公告和2018年第19号公告的颁布,对部分产品不在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对部分产品增加了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 相关企业需要按照机构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执行日期从公告发布日开始(2018年6月11日),相关认证要求参考下文: 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见附件 2.可采用自我申明方式认证的产品:见附件 二、采用自我申明方式申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A 或自我声明程序B 1、自我申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2、自我申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实验+建立产品技术文档+自建自查质量保证能力+签署自我声明+报告符合性信息+接收监督 三、3C认证自我声明(No. xxxxxxxx) 1. 涉及3C认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种类编号 2. 3C认证产品型号规格 3. 3C认证生产者的注册名称、地址 4. 授权代表(如有)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5. 3C认证生产企业的注册名称和地址 6.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实施规则名称及编号 7.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认证标准编号 8. 对应的3C认证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9. 生产者或授权代表(适用时)对自我声明承担全部责任的声明 10. 生产者委托授权代表报送自我声明相关产品符合性信息并承担自我声明责任的声明(适用时) 11. 其他信息 3C认证自我声明费用: 详细费用需要根据产品规格和用途综合判断,详细的可以发个产品图片或者说明书给工程师确定下! 四、自我声明整个流程 五、自我声明需要的技术文档 (1)产品描述; (2)产品的技术资料,列如:设计与生产图纸,关键清单,电路图,结构图等;

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附件3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检查管理;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成果创新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二章自我声明公开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第十条企业标准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产品标识或者说明书中明示。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相应时段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附件3 CNCA-00C-008: 2018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 引言 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 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 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 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件一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 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制造

商)、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 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须在完成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以下简称产品符合性)评价、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 2 定义 2.1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2.2授权代表 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

CE 自我声明

CE认证对于大多数的产品都可以利用自我声明,此时制造方或其欧盟的授权代表机构要签署“符合性声明”(Self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根据不同指令而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准备和签署两份符合性声明。 很多企业以为拿到某个检测机构的或认证机构的CE证书就可以使用CE标志了,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既然是自我声明,企业自己就要对使用CE标志负责,第三方机构颁发的CE 证书只是间接证明而已。但是,如果CE证书是欧盟指定机构颁发的,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了。 仅签署符合性声明是不够的,制造方还必须提交技术机构档案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准备一份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也是很重要的,欧盟指定机构为客户准备TCF的所收取的费用和颁发证书的费用(不含检测费用)是一样的。 当制造方签署了符合性声明并附有符合要求的TCF后,制造方就可以在产品上使用CE 标志了。目前有很多CE证书不被欧洲的客户或管理机构承认,主要是对CE标志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LVD、EMC和R&TTE三个指令在进行自我声明时必须注意:所声明的、或技术文件中提到的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有效期(终止期)(Date of Cessation ”DOC”),超过该终止后,按过期的标准生产的产品将不允许再在EU/EEA市场销售,也就是说,自我声明此时无效。例如,EN60950:2003 3rd 版标准的终止期(DOC)是2005年1月1日,到时按EN60950:1992 2nd 包括A1,A2,A3,A4和A11进行自我声明和准备的技术文件必须更新,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新标准有技术上的变化,产品必须进行再检测,即使标准没有技术上的变化,也要对产品是否符合新标准进行评价,并有书面报告。该终止期可在欧盟官方公报OJEC或官方网站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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