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

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证书印制及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的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

第七条“一书三证”证书印制和编号登记管理。全区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格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书三证”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建立可识别和方便网上公示查询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核发登记编码规则(见附件1)。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在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上季度包括“一书三证”证书编号、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汇总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一书三证”证书的领取与核销方式。“一书三证”证书在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领取“一书三证”证书,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放。每次申领“一书三证”证书时应当同时报送上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总数、核发编号(作废证书应当交回、作废编号应当上报,统一办理核销手续),经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对无误,方可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第九条“一书三证”证书核发情况实行分级公示管理。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在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全区“一书三证”证书编号及相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

各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及时在当地通过公众网站系统或其它形式公示包括证书编号、项目名称、用地性质、规模及批准的方案简图等内容在内(涉密项目除外)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有关核发情况。

第十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负责完成各级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的领取、数据录入、核查、汇总、上传和分析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应当有相应的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参与,并根据已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审批的必要依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办理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涉及跨县(县级市)的项目,由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涉及跨地(市)的项目,由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中央各部门和公司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文件,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选址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有关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选址工作,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用地的位置和界限。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

(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选址建议等);

(四)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审查意见等;

(五)拟选址地段的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本办法所称“规划要求”是指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应明确的城乡规划要求,包括:用地使用基本强度、与相关设施的衔接配合、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关系等相关的城乡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性质、界址、用地与建设规模;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应当绘制于现状地形图底图上。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重新申领选址意见书、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

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家、中央各部门、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城乡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初步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其它相关部门对用地位置、界限和相关规划条件的具体意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提供初步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

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

(五)建设单位依据初步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选址意见书的规划条件,并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初步方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当地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设计委托文件等)(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选址建议等);

(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拟建设地段的现状地形图;

(六)规划条件;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要求的核定;

(二)建设项目用地的周边情况;

(三)具体规划条件的提出;

(四)规划条件。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界址、用地规模等;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附图”(即建设用地红线图)应标有建设用地具体位置、界限,“附件”应包括具体的规划条件、经审查的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图等内容。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赋予该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行政许可凭证。建设单位应需持有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

规划管理。

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家、中央各部门、公司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当地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城乡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提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

(三)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报请当地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当地市、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向当地市、县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设计委托文件等)(三)拟建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性质等基本情况、建设技术条件要求、拟建规模和区域等);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进行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的,提交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

(七)建设地段的现状地形图;

(八)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建设工程的名称、性质、界址、建设规模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视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实际情况编制。“附

图”(即建设工程定位红线图)应当在现状地形图底图上用坐标和辅助尺寸标明建设工程具体位置及其周边关系,“附件”应包括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内容。

第六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本办法所称“乡、村庄规划区”是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乡(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乡、村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

求向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图,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图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应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提出“建房申请”;

(二)乡级人民政府核实“建房申请”,并根据需要征求四邻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三)乡级人民政府将核实后的“建房申请”和四邻意见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五)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设计图、套用设计图集,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提交“建房申请”);

(二)拟建项目情况说明;

(三)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需提供);

(五)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需提供);

(六)设计图纸;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乡村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工程的名称、性质、界址、建设规模等;

(二)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内容是否符合乡、村规划;

(三)建设工程的城乡规划设计条件(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配套设施等);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的名称;

其中“附图”和“附件”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编制。“附图”应标明乡村建设工程具体位置及其周边关系,“附件”应包括具体的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等内容。

第七章城镇规划区内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

“一书三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属城市(镇)开发、公共设施等城市(镇)建设的,应

按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按相关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村建设的,应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按规定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城乡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现有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或对现有住房进行维护、修善等工程建设,必须向当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和经村、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的乡、村庄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乡、村庄规划区,并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中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的集体土地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符合乡、村庄规划,并按本办法第六章内容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镇)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内容,并按规定向当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章《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

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获得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乡、村庄规划区外,进行临时建设(包括设置临时市场、搭建货亭、摊点、工棚、料棚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使用未经征用土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外的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确定式样,由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印制、发放。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永久性设施;禁止将临时性建筑改建为永久性建筑;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含赠与、交换、买卖)、抵押、租赁。

第四十五条临时性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视工程性质确定,但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到期后应当立即收回。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应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应在期满之日的30日前提出,如期满前未办理完成延期手续应按期收回用地。在同等条件下,原用地建设单位有优先延期使用该土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在临时使用期间内,如果国家建设需要用地,或临时建设用地期满不再延期时,临时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退还用地,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现场、清除废弃物。

第九章“一书三证”的变更及撤销管理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确定的“一书三证”中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规模、建设工程性质、建设工程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重点内容不得变更。如建设工程确需改变此类内容,应当向原“一书三证”核发机关提出申请,按原核发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原“一书三证”作废。如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原“一书三证”作废。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临时用地的;

(二)建设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三)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上已明确为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公路、广场、绿地等用地而挪作它用,严重违反城市(镇)规划的;

(四)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少用土地的;

(五)连续2年未使用土地的。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未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二)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

(三)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建设的,影响城市(镇)建设、交通、生产等的。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无效:

(一)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临时用地的;

(二)建设单位已撤销或迁移的;

(三)未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建设的;

(四)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一书三证”、“临时三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违规发放行为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法印制或伪造“一书三证”证书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派人进入工程现场,对用地使用或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一书三证”、“临时三证”的要求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对违规建设应当在限期内及时整改。

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在宅基地上建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

城乡规划区从事工程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领取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平面设计图所示尺寸放线,并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级人民政府查验合格后,方可动工。未按上述程序擅自动工的将视为违反本办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经批准变更的图件向相应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设计施工图上加盖“规划验收合格章”。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验收合格章”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确定式样,由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要求制作、发放。

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规划验收。对违规建筑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加盖“规划验收合格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手续。

第五十六条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完备的申报材料后30工作日内为建设单位办理“三证”、

“临时三证”,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索取额外费用。对于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明确说明并告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建设单位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七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实施“一书两证”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略语

义乌市城乡房地产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1 / 1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 1 / 1

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1 / 1

三证一书办理程序

“三证一书”办理程序 办理“三证一书”顺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①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 ②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 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 ③取得国土部门的选址意见。 ④用地红线图,1:500/1:1000地形图电子文档。 由于现在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均为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是政府实施单位。所以现在选址意见书均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变更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变更申请报告(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报告)到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实施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①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②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 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 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④用地红线图,1:500/1:1000地形图电子文档。 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办理申请报告详见无偿划拨申请报告和同意划拨批复)。 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 A、当地园区管委会如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园 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B、当地园区管委会如没有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 由“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 施单位提出申请。 C、如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报告 中的“请配合我司”改为“请配合该公司”。 3、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①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 ②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 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④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或用地批准书)及附图。 ⑤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 ⑥标有现状及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两份。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四月份4月1日4月30日一书三证查询表

四月份(4月1日-4月30日)“一书三证”查询表 选址意见书(一般建设类) 序号证书编号建设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发证时间备注 1 泸规选 [2015]-014号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 限公司 望山坪高位调节水池扩建项 目 龙马潭区希望大道2015.4.14 2 泸规选 [2014]-029 泸州临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檀木苏香安置房项目鱼塘镇檀木湾2015.4.20 变更规模 3 地字第泸江规选 [2015]002号 弥陀镇人民政府白马学校运动场建设工程弥陀镇白马场镇2015.4.9 4 泸纳规选 2015-02号 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初级中 学 校舍改造工程项目 纳溪区合面镇合府 街119号 2015.4.2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泸住建规用 [2014]-027 泸州市江阳区南城街道三星 街社区 三星街社区阵地建设原二太街小学2015.4.14 变更用地面积 6 泸市规用 [2015]-012 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 项目 希望大道南侧2015.4.9 7 泸市规用 [2015]-013 泸州泓江电解设备有限公司泓江公司办公楼、宿舍楼项目鱼塘2015.4.20 8 泸市规用 [2015]-014 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大竹林二期 安置房 石洞镇大竹林2015.4.22

9 泸市规用 [2015]-015 泸州恒大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御景湾江阳区学院中路2015.4.23 10 泸市规用 [2015]-016 泸州金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华升农贸商城项目酒城大道2015.4.29 11 泸龙规用 [2015]07 泸州市龙马潭区国有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 龙马潭区滨河安居安置房胡市镇2015.4.10 12 泸龙规用 [2015]08 四川共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项目长开区2015.4.28 13 泸龙规用 [2015]09 泸州川友物流有限公司新建工程项目长开区2015.4.28 14 地字第泸江规用 [2015]003号 泸州红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玻璃贴花烤花及喷釉生产项 目 轻工业园区2015.4.22 15 泸纳规用2015-9 泸州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打古镇“锦秀茗庭”工程打古镇禹王街2015.4.01 16 泸纳规用 2015-10 刘小兵上马镇私人建房上马镇友谊街2015.4.01 17 泸纳规用 2015-11 泸州花间邀月酒庄贸易有限 公司 酒庄及展示中心项目工程大渡口镇2015.4.13 18 泸纳规用 2015-12 江安锦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 上马镇“锦秀苑小区”工程 上马镇便民服务中 心北侧 2015.4.20 19 泸纳规用 2015-13 泸州市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碧水云天工程 上马镇便民服务中 心北侧 2015.4.2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 泸市规建 [2015]-021 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鸿通春天.凤凰城12、13、19、 21、22、23号楼 鱼塘2015.4.9

恩施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 (2018年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8) 第四章建筑退让 (11) 第五章建筑日照 (12) 第六章建筑规划设计 (14) 第七章规划指标计算 (15)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19) 第九章附则 (24)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3条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第4条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5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收房必看三证一书

收房必看三证一书 收房注意事项:收房时必须查看的文件是三证一书,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您可以拒绝收房,且三书一证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延伸阅读: 怎样验收房屋防质量问题 二手房收房九点注意事项 法律化解收房风险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 “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您可以拒绝收房,且三书一证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房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 因此,购房者收房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房。 同时,山东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或者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住宅商品房性能认定文件; (五)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七)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一节技术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 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 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 四个等级: 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 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 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 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 第二节技术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 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 2类。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H的标准。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 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证书印制及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的证书发放领取及管理。 第七条“一书三证”证书印制和编号登记管理。全区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格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一书三证”证书。按照全国统一编号编码规则,建立可识别和方便网上公示查询的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核发登记编码规则(见附件1)。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核发“一书三证”行政许可后,应当在每季度第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上季度包括“一书三证”证书编号、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在内的相关汇总统计工作,并向上级城乡规划主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三节日照分析 第四节建筑退让 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 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二节道路交叉口 第三节停车场 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 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 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 第一节市政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八章村镇规划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 第一节用地规划 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 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 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 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 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 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有哪些

“三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证一书”是在“两证一书”的基础上,随着《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的调整而出现的。所谓的“两证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两证一书”是我国城市实施规划管理的基本工具。 三证一书办理手续包括: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取得国土部门的选址意见;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地形图电子文档。由于现在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均为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者是政府实施单位。所以现在选址意见书均需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变更为“XXX有限公司”。出具变更申请报告(详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报告)到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实施单位。 2、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赣发改环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详见初步设计或总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红线图,1: 500/1: 1000 地形图电子文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办理申请报告详见无偿划拨申请报告和同意划拨批复)。

办理无偿划拨用地批复或是用地批准书 A,当地园区管委会如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B,当地园区管委会如没有设立实施单位,申请报告由“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C,如由园区管委会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的,申请报告中的“请配合我司”改为“请配合该公司”. 3、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复(XXX资字[2011]791号)、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复或用地批准书)及附图;经批准的建筑方案原件;标有现状及道路红线的地形图原件一式两份。 2008年,随着《城市规划法》调整为《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规划也被纳入新法范畴。《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上原有的“两证一书”,形成了现在的“三证一书“。 更多详情请拨打咨询热线或登录杭州博纳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a3005535.html,咨询。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25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 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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