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法书上案例

货物买卖法书上案例
货物买卖法书上案例

七、案例题

1. 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

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题]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3.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七、案例题

1.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2.(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案例商品内在缺陷由谁负责的争议

案例:凭我方样品成交,对美国出口高档瓷器一批,合同中规定有"货到目的港60天内复验,索赔有效"条款.货到经对方复验后,并未提出异议.事过一年,对方来电称:"这批瓷器全部釉裂,必须按原价降低60%,否则全部退回."接电后,经查验我方留存之复样,也发现釉下裂纹.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凭样品买卖条件下,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查时不易发现的有导致不合理商销的瑕疵.对此,有的国家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本例,关键看"釉裂"是否属于内在缺陷."釉裂"又称"冷裂",是由于配方,加工不当潜伏在商品中的,要等到一定时间后才会暴露出来,对于贸易双方来说都无法事先知道.所以,"釉裂"属上情况的缺陷,特别是在对方提出"釉裂"问题后,后方亦发现自存复样有釉下裂纹,说明对方反映属实.因此,我方没有理由失掉责任. 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卖方应对货物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承担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况是在风险转移买方后才明显表示出来。

2.我出口罐头给澳商,言明为降价品,澳商看货后订货。但货到三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要求退货,我方是赔还是不赔?

答:因为我方已言明质量不好,但合同中没提,并且也没有其他指标,澳商看货,故为凭样品买卖,澳商订货,说明他已认可质量,所以,我方可不赔。由此可见,能用文字说明的,尽量不要凭样品买卖。

3.卖方将韦布斯印度奎宁出售给买方,卖方知道买方意图将这些货物在阿根廷出售。在奎宁中含有一定的水杨酸,但买卖双方都不知道。然而出售含有水杨酸的奎宁在阿根廷是非法的。当奎宁运到阿根廷后,被阿根廷有关部门扣下。

现在,买方认为卖方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而卖方认为此事纯属买方自己疏忽,卖方也并不知情,买方应责任自负。

根据上述情节,请回答:

你认为买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你认为卖方的观点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请你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权利担保的规定做一

个全面的阐述。

(1)买方的观点不正确。因为卖方所涉及的问题,不是权利担保问题,而是品质担保问题。

(2)卖方的观点也不正确。因为卖方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抗辩,而应以品质担保中“特定用途”担保来抗辩,即:买方是否有理由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力。(3)《合同公约》第41条和第42条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①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③卖方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a) 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某国,第三方根据该国法律主张权利或请求时,卖方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提出的权利或请求,卖方也应承担权利担保责任。

④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对买方承担责任:

(a)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会提出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

(b) 第三方提出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制造的货物而发生的。

4.我国江西省A公司与美国B 公司在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牌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即将该批运动鞋转手给国内甘肃省的 C 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在1993年即已授权该省的某进出口公司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该商标。现D公司提出,C公司侵权,并要求C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侵权责任。

(1)C 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2)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C公司侵权了。可通过A公司向B公司追究,因为B违反了权利担保义务。

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C公司应该停止侵权并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公司索赔,A公司再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向美方卖给方索赔。

5中国A公司(卖方)与泰国B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该买卖合同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获悉卖方A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A: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A收到通知后,立即向B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A公司同时向B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B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

答: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只是

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终。因此只要另一个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而不能坚持中止履行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一)1999年8月1日,北京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传真(“8月1日传真”),要求: 从B公司购买美国华盛顿州1999年产苹果3000吨,溢短装5%,单价每吨800美元,FOB西雅图,装运期1999年10月,目的地中国天津新港,与合同引起的所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B公司收到传真后,于8月10日回电并附上B公司一方强制的B公司标准合同格式文本(“8月10日回电”/“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该文本特别提到,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交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合同适用的法律是美国加州法律;合同文本的其他条款与A格式8月1日传真内容相同。A收到8月10日回电后,没有答复。 1999年10月,B格式在西雅图将3000吨苹果装上船运往中国天津新港。1999年11月5日货到天津新港,B公司通知A提货(“11月5日提货通知单”)。由于A经营不佳,再加上当时中国市场大量进口美国苹果,导致中国市场价格低靡。因此,A决定不接受这批货物,于是在11月8日电传B,表示不接受货物(“11月8日电传”)。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8月1日传真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2)8月10日苹果合同文本是()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3)11月5日提货通知单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4)11月8日电传是() A. 要约邀请 B.要约 C.要约拒绝 D.承诺 (5)如果A在收到B公司11月5日提货通知后三天,即11月8日到天津新港收取货物(“11月8日收货行为”)并在11月15日在北京予以转售(“11月15日转售行为”)。请问成立合同的要约是() A.8月1日传真 B.8月10日合同文本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填空题 1.卖方的担保义务分为()和()。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的保留、关于()的保留。 3.美国《统一商法典》将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分为()和()。 4.美国通常可以通过()和()的方式,向卖方要求损害赔偿。 5.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决定》,当买方违约时卖方的物权救济方法主要有:()权、()权、()权。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有()。 A.要求减价 B.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D.要求加价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

货物买卖法

一、关于贸易术语 1、填写下表中FOB、CIF和CFR这3个价格术语各自的风险转移、费用和责任的划分。 ——还盘使原报价无效 2、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因为对方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的理赔完全没有必要 3、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付货物的罚款。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 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种。前者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此之前,卖方必须 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后者是“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如果我方业务员对CIF和DES、DEQ的价格术语彻底了解,全面掌握的话,即真正明确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就一定不会造成上述不必要的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1

国际货物买卖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2007年3月10日,我国某进出口公司A应荷兰某客商B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的发盘:数量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2000元,麻袋装,即期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3月13日,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发来回函,没有表示接受,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0日,我方回函,同意将数量增至200公吨,价格减至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00元,装运期延长到5月底。3月22日对方回函,仍然没有表示接受,要求再降低价格,并延长装运期。3月28日,我方回函表示价格不能再降,但装运期可延长到6月20日,有效期截止4月28日。对方没有立即回函。直到4月20日,对方来函接受我方3月28日的发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方在4月29日接到对方接受发函,但此时该产品因受自然灾害而影响了产量,导致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经猛涨。于是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贵方接受电报前已售出。由于今年东北地区水灾严重,无法组织新的货源”。 但对方不同意,认为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合同已经成立。并提出,我方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差价损失20万元。 我方回函,提出我方的发盘未注明“Firm offer”字样,并强调中国习惯做法是:“凡国外订单都需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另外,我方还回电说,你放在4月20号回函中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构成对合同的变更,构成了还盘。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1、假如中国某法院受理此案,如何确定法律适用?(结合下面问题回答)(1)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对于“国际性”的认定,我国法律和公约规定是否相同? 2、A公司与B公司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需要结合以下问题分析)(1)虚盘和实盘如何区分?二者有何不同的法律约束力? (2)发出一个有效的实盘应具备那些要件? (3)发盘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4)还盘的效力如何认定? (5)怎样撤销发盘?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在发盘撤销方面有什么不同规定? 3、如何看待我方的回电?假设A公司不愿意成交,应采取的合理做法是什么? 4.如果对方在4月29日回电表示接受,试析该行为法律效果? 5、假定双方合同成立,中方A公司不履行合同,理由是发生了自然灾害,产量减少,该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先回答合同履行中的免责情形各国是如何规定的,然后结合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 年月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宁波;货物应于年月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月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月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月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月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年月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月日才开始装船,至月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月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月日。但由于货物于月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案例 年月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 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 国际公约: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如何适用? CISG规定:(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法律。(2)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CISG(全部或部分规定)的适用或变更某些条款的内容。(体现了公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 3、CISG未规定事项:合同的有效性;所有权转移;产品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伤亡、损失) 原因:这些问题,各国法律差别很大,难以统一 (三)各国立法:渊源之三 1、普通法系国家:除判例外,还有成文法。 英国: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买卖篇。 2、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或商法典 3、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了解即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依据CISG规定,是指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略)我国《合同法》中要约承诺规则主要参考CISG制订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公约》规定: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文版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第一编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一、本法所适用之合同 (1)本法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及之后(不适用于订立于1894年1月1日之前)的货物买卖合同。 (2)有关特定日期订立之合同,本法只有在合同中某些条文按照下面附表1中的说明做出修正之后才可以适用。 (3)任何这样的修正,均可参考下列附表1有关条文的说明。 (4)相应地,如果条文中不包含这样的说明,则本法适用于条文中不包含这样修正的相关合同。 第二编合同的形成 买卖合同 二、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买方提供货币约因或称为价格,而卖方转移或同意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 (2)买卖合同的双方可以是财产的部分所有人与另一部分所有人。 (3)买卖合同分无条件买卖合同与附条件买卖合同。 (4)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样的合同称为买卖协议。 (5)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发生、或在以后须附有某种条件才可以完成,则这样的合同称为出售协定。 (6)当规定的时间已经消逝或附加的条件成就时,且在货物所有权即时转移的情形下,出售协定转变为买卖协议。 三、买卖能力 (1)买卖能力以有关订立合同的能力以及转移或取得所有权的能力之一般规定为准。(2)将必需品出售并交付给未成年人、智力残疾或醉酒而不能胜任订立合同之人,买方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3)上述第(2)款中“必需品”指适用于未成年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日常生活条件的货物,以及在出售及交付时上述人员实际需要的东西。 合同形式 四、买卖合同如何达成 (1) 依据本法及其他任何法律,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依书面形式(需不需要签章均可),也可依口头形式,或部分书面形式部分口头形式,也可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与有关法人的法律均无关系。 合同标的物 五、现货或期货 (1)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的货物既可以是卖方所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是买卖合同达成后卖方生产或取得的货物,本法称之为期货。 (2)期货买卖合同的卖方能否取得货物,取决于特定的事件是否发生。 (3)依照买卖合同,如果卖方意在实现期货的当前买卖,该合同仍按照货物出售协定实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3、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1、A. M. Knitwear诉泛美进出口公司案(1976) 泛美进出口公司向A.M. Knitwear公司购买了几千磅的纱线。泛美公司使用它们自己的订单格式,订单上表示“从贵公司工厂提取货物运到Mccormak,再装运至巴西的Santos”。在“价格”一栏中,泛美公司印着“FOB工厂每磅美元”,但贸易术语FOB后具体地点一栏空着,没有填写。卖方把货物装载上买方提供的集装箱后,通知买方货物已装好。买方于是通知其货物运输代理人(承运人),到卖方工厂提取集装箱并把货物运至Mccormak。当天晚上,一个货车司机到卖方所在地,签发提单后就提取集装箱开车走了。过了不久,买方的运输代理人来提货,这才发现第一个司机是个贼。买方遂停止付款。 纽约上诉法院的法官库克受理此案。 库克认为,“FOB工厂”只能意味着卖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而没有其他意思。若试图将其作为其他意思解释的话,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改变其本来意思的规定。如果在合同中使用FOB这样的术语,含义改变了,又没有在合同中注明,那么是违反法典(UCC)目的的。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买方胜诉。 法院认为贸易术语的含义应该根据UCC的解释,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UCC的规定,FOB合同中,只有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2、Exxonmobile供销公司诉Texaco有限公司案(2003) 原、被告双方达成了一份柴油机买卖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规定: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整个协议……没有其他允诺、陈述、担保、惯例或交易过程影响本合同。后来,针对被告根据所测试的保留油样习惯或惯例提出抗辩的企图,原告主张合同不允许纳入这种习惯条款。 英国法院在接受原告这一主张的同时,却指出:在有必要根据商业效率使一条款成为合同暗示条款的情况下,“整个协议”条款不应当排除这种暗示条款。 3、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有限公司诉Sabate公司案(2003) Chateau Des Charmes酒业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以下简称加拿大公司),被告美国Sabate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是法国一软木塞制造公司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公司。2000年9月,加拿大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买卖软木塞的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供给加拿大公司l 200万软木塞,软木塞不得有损坏葡萄酒的污点。每次装货,美国公司都会出具一份发票,发票上规定法国一地区法院对合同的任何争端有唯一管辖权。加拿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2001年,软木塞出现了污点,加拿大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对美国公司及其总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美国和法国总公司认为该案管辖地的选择条款是法国的某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没有管辖权。北区法院支持了被告美国公司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加拿大公司不服,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__________________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198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即关于_______的保留、关于________的保留。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地所有权自______________时起转移。 4.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义务主要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5.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 二、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____的营业地。 A.买方B.承运人C.第一承运人D.卖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 。 A.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B.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性 D.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一样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买方收取货物时B .卖方交货时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2 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有三: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名词解释 1.FAS(考研) 2.CIF(考研) 3.CPT(考研) 4.Incoterms 2000(考研) 5.FCA(考研) 6.CFR(考研) 7.根本违约(考研) 8.预期违约(考研) 9.Unconscionability(考研) 10.Voidable Contract(考研) 11.Rescission(考研)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正确理解是 A.公约的规定优先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B.公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C.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国,则他们之间的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该公约 D.公约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 2.CIF术语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表示 A.卖方必须在指定目的港交货 B.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 C.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D.卖方应投保较高的保险险别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定合同是否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是 A.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 B.合同在不同的国家签订 C.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 D.标的物作跨越国境的运输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是指 A.风险本身的转移 B.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C.风险本身及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D.风险的不存在

5.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司考) 6.《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合同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下列哪个选项应适用公约的规定? A.缔约国中营业地处于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货物的买卖 B.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飞机的买卖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的买卖 D.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的买卖 (司考) 7.根据《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某一贸易术语卖方应承担下列责任、风险和费用: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③依约定的时间、地点,依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该术语应为下列哪项国际贸易术语? A.FOB B.CIF C.CFR D.DDU (司考) 8.我山东渤海公司与日本东洋株式会社在万国博览会上签订了一份由日方向中方提供BX2一Q船用设备的买卖合同。其中价格条款为USD832000/DES。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船舶起火,虽经及时抢救,仍有部分设备烧坏。之后双方就设备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并申请仲裁。你认为应由谁来承担烧坏设备的损失? A.东洋株式会社 B.山东渤海公司 C.船公司 D.保险公司 (司考) 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A.卖方交货时 B.买方收取货物时 C.双方约定的时间 D.合同成立时 (司考) 10.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贸易需由卖方办理进口

国际经济法案例

3、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货物已另行出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成立。 对有条件接受表示反对时,发盘人应对对方添加的条件作出反对,这时候合同不成立。 本案例中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是一个明显的有条件接受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而7月25日的付电中并没有对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反对,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合同是成立的。 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信件,由于B考虑到发盘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 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 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 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 17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注意: 贸易术语采用201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内容作答,L/C采用《UCP600》作答 1、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在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2011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11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问题: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3、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4、我国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问题:1、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2、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5、我国某公司与比利时一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分四批装运。第一批货物装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目的港是荷兰的鹿特丹。合同订立后,比利时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我国某公司发出装船时间的通知,我方由于备货方面的原因,未能在10月至11月出运第一批货物,也未事先告知比利时公司。2012年1月,我方电告比利时公司,要求延长装运期至1月底,外方复电表示同意,但要求加价,我方未能同意,并于1 月底将货物运出。事后,比利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公司赔偿未能按期出运造成的损失。 问题:比利时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有关双方交易的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易事项有比较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 教学难点是理解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的区别,关于实际履行问题,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歧,以及为什么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界限。 熟悉和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义务,认识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类型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及条件。 要约要约邀请承诺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一般违约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交付 Offer / Acceptance / specific performance 商品买卖关系是人类社会的社会、经济生活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买卖是人类最早的经济活动之一。在现代社会里,人类每天都进行着大量的买卖活动,因此各国都有一套自己的买卖法,用来调整商品买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那么国际买卖也是如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调整国际买卖活动,以使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国际货物买卖法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移转等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述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销售公约概述 (一)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公约的简介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截止2002年10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2个国家,其中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中国、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智利、捷克、丹麦、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埃及、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几内亚、匈牙利、伊拉克、意大利、莱索托、立陶宛、摩尔多瓦、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占世界贸易的2/3以上,至今英国、日本等主要国家尚未加入。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3、我国的声明保留条款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以下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是有抵触的。因此,我国在批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2)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营业所处于不同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是同意的。但是,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点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且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日益增多,该公约在国家货物买卖中所起的作用肯定会越来越大。因此,本章在介绍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将以该公约作为重点。 (四)对公约的基本评价 1、较好地体现了现代合同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 2、较好地调和了两大法系的矛盾 3、公约的不足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C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2.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解除合同 D.买方延迟履行,卖方直接解除合同 3.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且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 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 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 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应( D )。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格 D.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格 5.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 C )。 A.预期违约 B.债务转移 C.损害赔偿 D.风险转移 6.《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接受的生效时间上,原则上采用( A )。 A.到达生效 B.了解生效 C.投邮生效 D.发出生效 7.《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而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则买方可以( C )。 A.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前各批货物无效 C.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D. 宣告合同包括该批货物在内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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