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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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简报: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06月30日16:19 中国经济网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协定》的生效将为中冰关系的长远发展注入巨大活力,并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协定》生效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里程碑。该协定生效将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也将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能源、食品、造船等领域的合作空间。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是中国经济网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布数据资料整理的中国与其它国家及地区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关信息一览(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按时间排序):

1、中国-东盟(10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新加坡/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即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2004年11月、2007年1月和2009年8月,我国与东盟先后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涵盖双方20亿人口、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和9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全球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2、内地-港澳地区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后来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1-3)。这是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3、中国-智利

2005年11月18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智自贸协定》。2008年4月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中国23个部门和分部门与智利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两国在2012年6月完成了中智自贸区投资补充协定谈判。

4、亚太贸易协定

《亚太贸易协定》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

5、中国-新西兰

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

6、中国-新加坡

2008年10月23日,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

7、中国-巴基斯坦

2006年11月,中国与巴基斯坦签署自贸协定,2009年2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是迄今两国各自对外国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

8、中国-秘鲁

2009年4月28日,中国与秘鲁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9、中国-哥斯达黎加

2010年4月8日,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这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

10、中国大陆-台湾

2010年6月,中国大陆与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2年8月,又签署了投保协议,目前海峡两岸正在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等后续协议展开磋商。

11、中国-冰岛

2013年4月15日中国与冰岛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中冰自贸区建成后,双方最终实现零关税的产品,按税目数衡量均接近96%,按贸易量衡量均接近100%。《协定》共12章,即前言、总则、货物贸易(包括关税减让、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内容)、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投资、合作、机制条款、争端解决、最后条款以及包含自然人移动等在内的9个附件。

12、中国-瑞士

2013年7月6日中国与瑞士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包括了货物贸易、贸易便利化、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

此外,我国正在推进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等自贸区谈判,已完成中日韩三国自贸区、中国-印度自贸区的联合可行性研究,启动了与哥伦比亚的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

注: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又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达成某种协定或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

*中国目前正在谈判的自贸区有海湾合作委员会(包括沙特、阿联酋、阿曼、科威特、卡塔尔、巴林六国国)、澳大利亚、挪威、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包括南非、博茨瓦纳、纳米比亚、莱索托和斯威士兰五国)。

*中国正在研究的自贸区目前包括印度和韩国。

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投资规范与FDI效应

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投資規範與FDI效應 ──兼談雙邊投資協定與原產地原則 台經院國際處副研究員洪財隆2006/12/15 一、前言 全球的的外人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從1980年代開始即大 大幅增加,成長速度不僅快過全球生產(亦即經濟成長率)與國際貿易,近年來其年平均成長率更屢屢超過三十%,允為全球化最重要的驅力與主要特徵。而晚近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領銜的區域主義之興起,也跟各國(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相互競逐FDI高度相關。1其中FTA代表制度整合,而FDI則為市場整合,其間關係為何確實值得加以探索,尤其是FTA的投資規範,以及FTA所可能引發的FDI效應。 在進入正文之前,首先釐清何謂FTA並簡述其近況。 除了市場驅動(market-driven)的經濟整合之外,在制度性整合(institutional-driven) 1「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即明文確認以加速區域內FDI流動作為重要目標;而東協自由貿易區(AFTA)或其它進一步的經濟整合措施也都往此方向設計。

方面,以雙邊或區域為基礎的區域貿易協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 RTA) ,2主要包括「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3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以及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等三大類,從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即日益蔓延。4目前為RTA所涵蓋的貿易量估計已達全球貿易的半數,而其重要性也在2006年七月杜哈談判回合重挫之後更顯得突出,WTO 149個成員只剩下蒙古尚未簽有任何此類協定。5 二、FTA的投資相關規範(含BIT) (一)多邊投資協定(MAI)仍付之闕如 隨著外人直接投資(FDI)的快速增長,國際間針對跨國投資予以規範(或促進)的需求也自然增加。然而,即使經過從二戰以來的多方努力,一個「連貫、實質且具有拘束力」(coherent, substantive and binding)的國際多邊投資協定至今仍尚未產生。6原因除了開發中國家針對投資自由化的國際協定向來排斥之外(投2也有以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來泛稱所有具有差別待遇性質的貿易協定。 3成立要件較為寬鬆,只有開發中國家方能適用的「優惠安排」(preferential arrangement),乃援引GATT「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 1979)而來,引起廣泛討論的「東協—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and China)即屬之。此類協定名稱也往往冠以「架構協定」(Framework Agreement),乃為日後雙方的FTA定調,但嚴格來講還不是FTA。也有不少人襲稱誤用。 4截至2006/6/15,正式通報到WTO秘書處的R TA已達197宗,其中FTA高達164宗(商品貿易協定126,服務貿易協定38),關稅同盟則有11起之多,其餘22起則援引「授權條款」而來。資料來源:WTO秘書處資料:https://www.360docs.net/doc/3a8282612.html,/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accessed on 2006/11/13. 5但也已分別跟中國、日本與韓國等國尋求洽簽FTA或其他優惠貿易協定,見Bonapace and Mikic (2005)。 6胎死腹中的ITO(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其實已準備把投資列入,但繼之而起的GATT 則沒有。見於”Trade and Investment”(TRIMS), https://www.360docs.net/doc/3a8282612.html,/WBSITE/EXTERNA L/TOPICS/TRADE/0,,contentMDK:20540644~menuP K:207652~pagePK:148956~piPK:216618~theSitePK:239071,00.html (accessed on 2006/8/29)。嚴格地講,1947年所簽署的GATT,雖對跨國投資訂有不得違反國民待遇及禁止採取數量管制的原

中国和他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关税优惠潜能巨大,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利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我国积极开展区域性经济合作,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相继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出口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我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从而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出口。目前我国可以对55个国家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正与秘鲁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商谈区域性优惠政策。目前铁岭地区有关单位和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还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下面简要介绍原产地基本知识、各类优惠制度和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办程序。 一、原产地基本知识 原产地定义:是货物的来源地;指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制造出生或出土地。 原产地规则定义:各国为了确定贸易中的商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和措施。原产地规则是判断产品原产国的准则。 原产地证定义: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

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了商品国籍。目前我国签发十多个种类的产地证书,证书根据用途不同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输欧盟农产品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原产地标记证书)。 二、优惠制度简介 1、普遍优惠制度,简称普惠制,是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惠国)给予发展中国家(受惠国)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已有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挪威、日本、土耳其、列支敦士登公国等国对我国实行普惠制。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产品的出口。铁岭地区出口到给惠国的大部分商品如:农产品、木制品、工艺品、纺织品、轻工产品、矿产品、机电产品、金属制品等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希望进出口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1章_中文版

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 第一条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本协定缔约方,在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相一致的基础上,特此依照本协定条款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自由贸易区。 第二条一般定义 就本协定而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一)《反倾销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 (二)本协定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三)《农业协定》指《WTO 协定》附件1A所含《农业协定》; (四)《海关估价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日指日历日,包括周末和节假日; (六)现行指在本协定生效之日有效; (七)GATS指《WTO协定》附件1B所含《服务贸易总协定》; (八)GATT 1994指《WTO协定》附件1A所含《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九)GPA指《WTO协定》附件4所含《政府采购协定》; (十)协调制度或者HS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包括1983年6月14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由世界海关组织通过和

管理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附件规定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以及缔约方在各自法律框架内修订、采用和实施的归类总规则、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 (十一)IMF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十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指1944年7月22日订于布雷顿森林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 (十三)《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进口许可程序协定》; (十四)法人根据适用法律组建或组织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属私营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协会或类似组织; (十五)最不发达国家指联合国指定的、尚未从最不发达国家的类型中毕业的任何国家; (十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指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任何缔约方; (十七)措施指一缔约方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行政行为或任何其他形式; (十八)缔约方指本协定对其生效的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 (十九)易腐货物指由于其固有特性,特别是在缺乏适当的储藏条件下快速变质的货物; (二十)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二十一)个人信息指与已识别的或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二十二)《装运前检验协定》指《WTO协定》附件1A 所含《装运前检验协定》;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 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 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简述 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三国于1992年8月12日 就《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同年12月17日 由三国领导人分别在各自国家正式签署。1994年1月1日,协 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布成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宗 旨为:1:取消贸易壁垒2:创造公平条件,增加就业机会3: 保护知识产权4:建立执行协定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 三个会员国彼此必须遵守协定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如国民待 遇、最惠国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来实现其宗旨,藉以消除 贸易障碍。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减免关 税,而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仍然维持原关税及壁垒。北美自由 贸易协定规定15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三国的商品关税取消 分三批进行:50%的商品关税立即取消;另外15%的的商品关税 在5年内取消;其余的商品在第6至15年内逐步取消。在原 产地规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比美加自由贸易协议更加严 格,如它要求包含62.5%(美加协议是50%)以上北美部件的 车辆才有资格享受免税待遇。纺织品及服装必须在北美自由贸 易区内生产主要部分,才能享受关税减免待遇。另外,协议对 服务、投资、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方面都作了规定,在较为 棘手的汽车、农产品、纺织品、能源、运输、文化及环境等方 面还专门列了细则加以说明。。 针对三个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安排。 第一条(纺织品关税相关)

在墨西哥占有劳动力优势的纺织品和成衣方面,除了取消一部分产品的关税外,对于墨西哥生产的符合原产地规则的纺织品和成衣,美、加取消其配额限制,并将关税水平从45%降到20%。 第二条(汽车产品关税相关) 对于汽车产品,美、加逐步取消了对墨西哥制汽车征收的关税,其中轻型卡车的关税从25%减到10%,并在5年内全部取消;对于重型卡车、公共汽车、拖拉机的关税则在10年内取消。墨则将在10年内取消美、加汽车产品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其中对轻型卡车在5年内取消关税。 第三条(农产品关税相关) 美、加分别取消其对墨农产品征收的61%和85%的关税;墨则取消对美、加农产品征收的36%和4%的关税。另外,墨拥有10至15年的时间来逐步降低剩余农产品的关税,并有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援助以及科研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 第四条(运输业相关) 在运输业方面,三国间国际货物运输的开放有一个10年的转换期。3年后,墨的卡车允许进入美边境各州,7年后所有三国的国境对过境陆上运输完全开放。 第五条(通信业相关) 在通讯业方面,三国的通讯企业可以不受任何歧视地进入通讯网络和公共服务业,开展增殖服务也无任何限制。 第六条(汽车保险业相关) 在金融保险业方面,在协定实施的最初6年中,美、加银行只能参与墨银行8%至15%的业务份额;在第7至15年间,如墨银行市场中外国占有率超过 25%,墨则有权实行一些保护性措施;墨在美、加银行市场中一开始就可以享受较为自由的待遇。协定还允许美、加的保险公司与墨的保险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其中外国企业的控股权可逐年增加,到2000年在墨的保险企业中外国企业的股份可达到100%。 第七条(能源工业相关)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介绍

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巴基斯坦是我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自贸区建设始终受到两国领导人的关心和支持,从而为两国的自贸区谈判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自2003年以来,中巴自贸区建设不断深化,一年迈上一个新台阶:2003年11月签署优惠贸易安排;2004年10月启动自贸区联合研究;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签署自贸协定,于2007年7月顺利实施;2008年10月签署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以促进投资合作;2008年12月结束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的签署,将使两国建成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内容全面的自贸区。协定的实施,将使两国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增进服务业优势互补,提升国际竞争力,改善贸易投资环境,从而为两国共同应对世界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共同发展,深化全天候、全方位友谊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中巴两国在WTO承诺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促进服务业交流和合作、处理服务贸易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协定包括正文的25个条款和2个附件。正文分为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其他条款等4大部分。两个附件分别为中方和巴方的服务开放具体承诺表。 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服务部门分类,在全部12个主要服务部门中,巴方在11个主要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对中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其中新开放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具体包括:第一,对建筑、电信、金融、分销、医疗、环境、旅游、运输、研发、计算机教育等众多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扩大开放,大幅减少对外资的股

比限制(从原来的外资股比不得超过40%至51%,提高到允许中资占股60%至99.99%);第二,在56个服务部门和分部门提供市场准入,包括新开放分销、教育、环境、运输、娱乐文化和体育等5个主要服务部门,以及新开放快递、法律、会计和簿记、建筑设计、兽医、助产士和护士护理、计算机及其办公设备维修、干租、印刷出版、农用设备等众多服务分部门;第三,根据具体情况,同意在外资股比方面给予中国服务提供者更加优惠的待遇,特别是在快递、电信、旅游三个服务部门视情允许独资;第四,在人员流动方面提供更加宽松和便利的条件。 中方则在对WTO承诺基础上,在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对巴方服务提供者进一步开放,具体包括采矿、研发、环保、医院、旅游、体育、交通、翻译、房地产、计算机、市场调研、管理咨询、印刷出版、建筑物清洁、人员提供和安排服务等。 二、协定的签署意义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是迄今中巴两国各自对外国开放程度最高、内容最为全面的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通过相互降低和取消关税,进一步开放服务和投资领域,自贸区可以带来贸易和投资机会,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扩大企业利润,增加消费者选择,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两国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提供市场准入机会和优惠待遇,为两国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和交流创造更好的条件。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文版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面生效。该协定的目的是通过在自由贸易区内扩大贸易及投资机会,来促进美、加、墨三国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增强三国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自协定生效之日起,美、加、墨在15年的过渡期内全部取消商品、服务及投资领域的所有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进一步扩大,突破了贸易自由化的传统领域,纳入了服务贸易,并在自由化步伐上迈得更大,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本。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的范围 就服务部门而言,协定覆盖的服务部门相当广泛。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建立了旨在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规则和原则框架。协定采用列举“否定清单”方式来规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即如果一个服务部门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协定调整范围之外,那么该服务部门就会自动地适用。该章明确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服务和活动: (1)金融服务、与能源或基础石油化工有关的服务; (2)航空服务及其支持服务(除航空器维修服务和特种航空服务之外); (3)跨境劳工贸易、政府采购、政府补贴、成员国政府所进行的与法律执行、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有关的活动。至于其他部门,允许各成员方作出不同程度、或全部或部分的保留。此外,其他章节和附录还分别就电讯服务、金融服务、陆地运输、专业服务进行专门规定。通过列举“否定清单”的方式,NAFTA使北美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市场,在许多复杂和高度控制的服务部门取得了较大的自由化进展,其服务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超过了国际多边服务贸易谈判所能达到的程度。在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中,美国、加拿大作出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多一些,而墨西哥的情况则较不同。墨西哥在对许多服务部门作出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同时,又提出许多保留,其不受约束的保留部门主要有基础电讯、空运和海运、政府服务等。 就服务提供的方式而言,协定完全覆盖了GATS项下有关提供服务的四种方式。协定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包括了对一项服务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交付、购买、使用、与服务有关的运输、支付等要素,涵括了GATS项下方式一“跨境提供”和方式二“境外消费”。第十一章“投资”适用于包括非股权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含义广于GATS项下的相应定义,适用于为提供服务而进行的投资活动(GATS项下的方式三“商业存在”)。GATS项下方式四“自然人移动”的相应规定可见第十六章“商人临时入境”。 2、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第十一章“投资”、第十二章“跨境服务贸易”、第十三章“电讯服务”、第十四章“金融服务”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现以第十二章为例加以说明。该章国民待遇原则规定:每一协定成员国应像对待本国的服务提供者一样对待另一协定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关于省级及州级的措施,国民待遇是指向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省或州对本地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协定成员国对待另一协定国服务提供者应不低于向任何一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待遇。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成员国不能以在该国设立代办处、代表处、分支机构及任何形式的企业,作为另一协定成员国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前提条件。尽管各成员国承诺根据上述原则取消限制服务贸易自由的措施,但第十二章也明确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服务部门或服务活动不给予这些待遇。该章连同有关附件列举了成员国可对上述原则提出保留的服务部门或活动。但对于新制定的措施,各成员国必须保证其与协定的一般性义务相一致。 该协定要求成员国遵守上述原则的规定,较之GATS项下之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协定对各成员国采取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1_英文版

ANNEX 8A FINANCIAL SERVICES Article 1: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nnex: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means any financial intermediary or other juridical person that is authorised to do business and regulated or supervised as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arty in whose territory it is located; (b) financial service means any service of a financial nature offered by a financial service supplier of a Party.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all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and all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Financial services include the following activities: Insurance and insurance-related services (i) direct insurance (including co-insurance): (A) life; and (B) non-life; (ii) reinsurance and retrocession; (iii) insurance intermediation, such as brokerage and agency; (iv) services auxiliary to insurance, such as consultancy, actuarial, risk assessment, and claim settlement services; Banking and other financial services (excluding insurance) (v) acceptance of deposits and other repayable funds from the public;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

数据简报: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06月30日16:19 中国经济网微博我有话说收藏本文 中国商务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诸多领域。《协定》的生效将为中冰关系的长远发展注入巨大活力,并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起到示范作用。 《协定》生效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两国关系发展的里程碑。该协定生效将有助于促进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也将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能源、食品、造船等领域的合作空间。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已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以下是中国经济网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公布数据资料整理的中国与其它国家及地区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关信息一览(时间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按时间排序): 1、中国-东盟(10国)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文莱、新加坡/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即双方90%的贸易产品将实现零关税。2004年11月、2007年1月和2009年8月,我国与东盟先后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涵盖双方20亿人口、6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和9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成为全球人口最多的自贸区。 2、内地-港澳地区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后来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1-3)。这是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 3、中国-智利 2005年11月18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智自贸协定》。2008年4月签署《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中国23个部门和分部门与智利37个部门和分部门将在各自WTO承诺基础上向对方进一步开放。两国在2012年6月完成了中智自贸区投资补充协定谈判。 4、亚太贸易协定

RCEP区域自贸区协议全文第8章_附件3_中文版

第八章附件三 专业服务 一、每一缔约方应当与其领土内相关机构进行协商,以寻求确认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方共同有意就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有关的问题开展对话的专业服务。 二、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开展对话,以期承认专业资质并为许可或注册程序提供便利。 三、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与另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相关机构在有共同利益的专业服务部门中相互承 认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方面的任何形式的安排进行谈判。 四、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制定与承认专业资质、许可和注册相关的协定时,考虑与专业服务相关的协定。 五、如有可能,一缔约方可以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需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来: (一)采取步骤,实施临时或针对具体项目的许可或注册制度;或者 (二)如适当,授予此类许可或者注册。 一旦外国服务提供者符合本地适用的许可要求,此类临时或有限的许可制度不得以阻止该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得本 地许可的方式实行。 六、为便利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指的活动,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共同同意的领域内致力于制定共同可 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可以包括:

(一)教育; (二)考试; (三)经验; (四)行为和道德规范; (五)专业发展和再认证; (六)执业范围; (七)本地知识;以及 (八)消费者保护。 七、应另一缔约方请求,被请求缔约方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与专业服务提供者获得许可和认证的标准和准则相关的信息,或者提供与合适的监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相关的信息,使相关缔约方就此类标准和准则进行咨询。 八、每一缔约方应当鼓励其相关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制定相关专业的一般标准和准则时参考国际框架。 九、缔约方可通过服务和投机委员会定期审议本附件的执行情况。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报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美加墨带来的负面 影响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政治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责难。它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一起,而这些差别使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该协定以 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不过它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 时,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对美国而言,虽然关税和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 入上涨,但是制造业的就业机会却被墨西哥和加拿大抢走。对墨西哥来说,协定 将为墨西哥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因此也将对移民起到遏制作用的想法是完全错误 的。它为墨西哥带来的利益正变得越来越少。在加拿大,这个协定提高了本国的 经济竞争力,尽管进展同样充满痛苦,但该国强大的社会安全网络却使这些初期 的痛苦得到了缓和。 【本刊讯】美国《纽约时报》2003年12月27日刊登蒂姆·魏纳的一篇文章,题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十年:初期的痛苦显而易见》,摘要如下:十年前,在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终于获得通过。而今这一协定在政治上受到前所未有的责难,成为自由贸易承诺和祸端的标志。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存在巨大差别的三个经济体拉到同一个屋檐下:富有的美国、中产阶级的加拿大以及奋力挣扎的墨西哥。这些差别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为一场极端冒险的赌博:自由贸易是否真的能为所有的人都带来好处? 领导者们曾经许诺说,这个协定可以创造数以百万计的工作机会,可以控制非法移民,还可以提高“从育空到尤卡坦”的生活水平。十年过后,即便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坚定的支持者们也不得不承认,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光靠这个协定是远远不够的。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作用离不开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更广泛的变化。但是许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分析家认为,在刺激贸易和经济全面增长的同时,这一协定也导致了不和谐的错位。无论是好是坏———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了北美大陆的经济环境。 支持自由贸易的华盛顿研究机构国际经济研究所的资深分析人士加里·赫夫鲍尔认为,对美国而言,消费品价格降低,公司收入上涨,因此利大于弊。 他说:“不过,这些好处在全国各地一分散就显得很稀少,所以人们在购买芒果和便宜的汽车零件的时候就不会想起要感激《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原文作者:刘德彪 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 (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缺点:北美自由贸易区有很多缺点。首先和最重要的是,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使它可能为许多美国厂家将作业移到成本较低的墨西哥。保持工资下降,在这些行业中竞争的制造商。第二个缺点是很多墨西哥的农民提出了业务美国补贴农产品。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劳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没有强大到足以阻止那些工人被剥削。美国的就业机会被丢失:在墨西哥,劳动是便宜的因为许多制造业从高成本的美国各州搬他们生产的一部分。 1994 年至 2010 年,墨西哥与美国的贸易赤字总额美元972 亿,取代682,900 美国的就业机会。(然而,116,400 2007 年以后,发生的可能是金融危机的结果) 近80%的损失属于制造业。加州,纽约,密歇根州和德克萨斯州受灾因为他们有高浓度的植物搬到墨西哥的产业。这些行业包括汽车、纺织品、计算机和电器。(来源: 经济政策研究所,"自由贸易的高成本,"2011 年 5 月 3 日) 美国工资被镇压:在这些行业中的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搬到墨西哥。那些使用移动期间联盟组织驱动器的威胁。当它成为了选择之间加入联盟或失去工厂时,工人选择工厂。工人没有工会的支持,小小的议价能力。这压抑工资增长。1993 年至 1995 年,搬到墨西哥的行业的所有公司的50%用于关闭工厂的威胁。到 1999 年,那率已经上升到 65%。墨西哥的农民被关: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失去了130 万的农场工作。2002 年农业法案资助美国农业的净农业收入的 40%。当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消了关税时,玉米和其它谷物出口到墨西哥低于成本的价格。墨西哥农民无法竞争。同时,墨西哥减少其补贴到农民从农业收入总额的33.2%在1990 年至13.2 %2001 年。大多数的这些补贴无论如何去墨西哥的大农场。(来源: 全球化,暴露的自由贸易,2003 年 2 月 25 日; 神话国际论坛经济学人》,关税和玉米饼,2008 年 1 月 24 日) 女工被剥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扩大边境加工程序,美国拥有的公司从事边境附近要便宜装配产品出口到美国的墨西哥工人这增长到30%的墨西哥的劳动力。这些工人有"没有劳动权利或健康保护,工作日伸出12 小时或更多,如果你是一个女人,你可能被迫采取验孕测试时申请一份工作,"根据大陆社会联盟。(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3a8282612.html,、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经验教训,2001 年 4 月 20 日) 墨西哥的环境恶化:针对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竞争压力,墨西哥农业综合企业使用更多的化肥和其他化学品,成本$ 360 亿每年在污染。农村农民扩大到更加贫瘠的土地,导致森林砍伐速度每630,000 年公顷。(来源:卡内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承诺和现实,2004年)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墨西哥卡车呼吁免费访问:未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的另一项协议。

自由贸易协定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观察2002年第2期文章编号:l005—4812(2002)0l一0030—34自由贸易协定响理论与实践 钟乃仪 (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日本室,上海200040)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间或相比邻多国及地区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呈激增趋势。2001年11月,中国又与东盟达成协议,将在未来lO年内建立区域性自由贸易区。本文以此为背景,对FTA形成的原因、经济效果、例外条款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个案进行了具体分析。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理论实践 尽管过去的关贸总协定(G朋rr)以及如今的世界贸易组织(w1D)在以往的几十年里一贯倡导多边主义的原则。但是以两国或区域为范围特征的自由贸易协定(FTA)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自90年代以来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究竟如何使然?本文拟对其形成原因、经济效果、例外条款、以及代表实例作一客观介绍,它对我国致力于在wr0基础上世界贸易合作的同时,努力实现朱总理于2001年11月在“10+l”(东盟10国+中)首脑会议上提出并已成双方共识的中国倡议,即“立足亚洲,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合作,争取在十年内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也就是说,在依然重视与美、日等大国经贸关系的同时,加强与欧盟、特别是近邻东盟的经贸合作也许能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FTA缔结增加的原因:对帅的补充作用 自1990年以来,两国间或相比邻多国及地区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I'A)呈激增趋势。统计表明,已向关贸总协定‘(GAl丌)及之后将其扩大强化为世贸组织(wr0,1995年成立)申报、生效的咒A,以宣告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正式成立的1958年罗马条约为首例起,至2000年5月止共计已达120例。特别引人注目的是90年代的生效例数(85例),占总数的70%,其中又以1995~99的5年为鼎盛期(57例),诸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删,1994年 生效)、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自由贸易区域(AFrA,92年生效)、南美南部共同市场(1995年 一30一生效)等一系列具有巨大影响力的F1限均在这段时间里诞生。 据WTO公布的材料来看,到目前为止,在国民 生产总值(GDP)居世界前30位的国家或地区中, 尚未缔结FTA的只有中国、日本、韩国、台湾4个,当然,也存在着同时缔结有数个FI'A的国家,比如墨西哥,就与欧盟(即)等缔结有10余个nA。 门A热潮的掀起有其一定的背景,其中必须着重提到的是,它对以w1'o为代表的世界规模自由贸 易体制能起到补充作用这一世界性的广泛共识。其 理由有以下4个方面:l,被称为乌拉圭回合的GArr?Wr0多边贸易谈判受阻,也就是说为达到 世界规模的协商一致在时间上颇费周折。因1999年美国西雅图部长会议的失败,致使新一轮谈判迟迟 未能进行。2,FTA的推进能起到促进竞争、产业合理化的效果。3,nA能加快唧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比如在w’ID新一轮谈判内容中,作为 候补课题的有关竞争政策的协作和投资规则的设定,在NAnA及EU?墨西哥的nA里就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4,FTA还具有促进成员国国内结构改革的效果。当国内的非效率部门已到非改不可时,基于国际协定这一特性,它有着使改革无法推迟的效果。 战后的日本,由于倍受G彻广r?wTo体制所倡 导的贸易自由化之恩惠,因此始终视完善世界多边 协定所拥立的自由、无差别贸易体制为根本,长期来一直对兀A的抬头持戒备态度,随着对FTA的作用和效果在认识上的转变,日本的贸易战略也开始向坚持GAllr?wrO体制的同时,充分利用同隗这一多层次通商政策转变。  万方数据

中国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及前景分析 当今世界经济有两大显著特点:一是经济全球化,一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风起云涌,发展很快。WTO的成员国基本上都与其它有关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关系。中国和东盟成员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的依赖度高,全球经济的变动会对其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为应对经济全球化中的负面影响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应运而生。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中国和东盟合作历程中历史性的一步。它充分反映了双方领导人加强睦邻友好关系的良好愿望,也体现了中国和东盟之间不断加强的经济联系,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发展中新的里程碑。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将会创造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近2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的经济区。按人口算,这将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经济规模上看,将是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创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是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 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 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 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本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 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 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历史积怨和领土主权争端。东盟成员国内部的领土争端一直存在,历史上越南入侵过柬埔寨,至今两国关系貌合神离。近期,马来西亚与印尼出现了关于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的主权争执,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出现了关于白礁岛的争执,印尼与菲律宾之间也发生了有关岛屿主权的争执,这些都反映出东盟内部尚缺乏地区整合的大局观念。 二是成员国内部政局不稳。东盟许多国家都是党派林立、纷争不断,有的国家军

NAFTA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On January 1, 1994,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and Mexico (NAFTA) entered into force. All remaining duties and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were eliminated, as scheduled, on January 1, 2008. NAFTA created the world's largest free trade area, which now links 450 million people producing $17 trillion worth of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NAFTA partners has soared since the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U.S.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with NAFTA totaled $1.6 tr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for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combined). Exports totaled $397 billion. Imports totaled $438 billion. The U.S. goods and services trade deficit with NAFTA was $41 billion in 2009. The United States has $918 billion in total (two ways) goods trade with NAFTA countries (Canada and Mexico) during 2010.Goods exports totaled $412 billion; Goods imports totaled $506 billion. The U.S. goods trade deficit with NAFTA was $95 billion in 2010. Trade in services with NAFTA (exports and imports) totaled $99 b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for services trade). Services exports were $63.8 billion. Services imports were $35.5 billion. The U.S. services trade surplus with NAFTA was $28.3 billion in 2009. Exports The NAFTA countries (Canada and Mexico), were the top two purchasers of U.S. exports in 2010. (Canada $248.2 billion and Mexico $163.3 billion). U.S. goods exports to NAFTA in 2010 were $411.5 billion, up 23.4% ($78 billion) from 2009, and 149% from 1994 (the year prior to Uruguay Round) and up 190% from 1993 (the year prior to NAFTA). U.S. exports to NAFTA accounted for 32.2% of overall U.S. exports in 2010. The top export categories (2-digit HS) in 2010 were: Machinery ($63.3 billion), Vehicles (parts) ($56.7 billion), Electrical Machinery ($56.2 billion), Mineral Fuel and Oil ($26.7 billion), and Plastic ($22.6 billion). U.S. expor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to NAFTA countries totaled $31.4 billion in 2010. Leading categories include: red meats, fresh/chilled/frozen ($2.7 billion), coarse grains ($2.2 million), fresh fruit ($1.9 billion), snack foods (excluding nuts) ($1.8 billion), and fresh vegetables ($1.7 billion). U.S. exports of private commercial services* (i.e., excluding military and government) to NAFTA were $63.8 billion in 2009 (latest data available), down 7% ($4.6 billion) from 2008, but up 125% since 1994. Im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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