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

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型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司法机关在解决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的干涉,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为个人情绪所动摇;更不为某种私利所扭曲;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会,由于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萌芽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建立了西方发达的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职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广大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这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律师是一个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

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可是在他们之间却存在有一种‘同盟’?。?企业及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

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法治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真理?是由社会在平等、自由的自然扩展的相互关系中形成。专制文化则是一种统治者?钦定?的文化,是固定的意识形态,将这种钦定的确立为社会的真理,一切以这种钦定的文化为标准。?野蛮的力量也要为它自己的卑劣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9].钦定的之所以也称为文化,乃是因为?文化?这一词本身就含有文明、正义的意思。总是想将赤裸裸的暴力伪装成大爱、宽容、正义性。一切可能对这种钦定的文化剥去伪装的机会,都会被专制文化视为大敌。步青云先生说?自治的大学?是民主的四大基石之一[10].一个专制的文化里,是不允许人们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也不允许人们可以追求更大的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它们还要传播愚昧的文化。如果允许钦定的文化塞进文化教育中,这是对民主之治的最大践踏。中国古代的?文字狱?是极好的证明。文字狱的特征是?罪状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起,证据也由当权人物对文字的歪曲解释而成。?[11] ?文革?,中国人再次用无数的?生命?感受了?钦定?文化的厉害。在专制文化里是没有公平辩论的,?辩

论?本身就已经意味着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辩论。律师就是代表公民进行运用法律?辩论?,履行的是公民的?平等?的?辩论权?,是整个社会已经融入一种可以追求平等、自由、权利、精神、远见和正义的环境下,才有律师的辩论。律师的辩论是以一种法律至上的权威、正义的权威、道义上的权威向社会传达一种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向专制宣告它的丑恶。

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一个符号。因此,在说到律师时,就如同说到正义,说到和谐秩序,是在说到民众自己,是在说自己的权利如何,是在说法律的地位如何,是在说自己的国家、民族如何。律师的表面地位高,其实质就是民众的权利高,就是社会的正义秩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律师的代理活动和代理人制度的确立,是民众胜任法律保护权利限制权力的复杂性的需要。很难想象一个简单的体系能够约束住强大而又倾向性的权力机构。由此必须有律师独立的权利体系,以作为保障律师代理的充分性作用。

律师是法治社会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权力必要工具,因此在法治这个第一平台上,是没有律师的地位的,这个平台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民众自己。但是作为工具地位的律师是应当有它的特殊权利要求的,如同也是作为工具需要有特殊的权利和权力需求一样。没有特殊的权利就无法完成第

一主体的任务,最终会妨碍第一主体利益目标的实现。

中国要发展,没有人会怀疑法治化的道路的正确性,法治之路是富国之路,是和谐社会的秩序之路,法治是国家发展的战略。然而法治之路是理解之路,是理解抗辩斗争重要性之路,是要对政府权力保持合理怀疑之路,是不能依靠?清官治理?之路,是承认冲突而将冲突用法律方式解决之路,是政府官员承认自己的毛病需要对立面的主体挑剔之路。这需要?大度?和?精确?,法律制度确认对立面的法律地位以保证?大度?,而律师的法律知识服务为各对立面的共存和制约保证?精确?和有序。放下?权力至上?的信仰,认可?法律至上?的信仰。基督说?如果一个人打了我的左脸,我会把右脸伸过去?这话用在政府权力给人民的关系形容上,就是人类的福音了。中国执政党正在自觉地推进法治进程和政治体制改革,这正是政府权力在进行自我控制,在寻找社会力量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中国要富强,要建立正义的和谐秩序,就要实行法治社会,就一定要有律师的力量,需要有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认可,需要对律师的认可。

《公证与律师制度资料》 (20)

第二十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法律赋予或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能。 律师权利的意义:1、律师依法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限度;2、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3、律师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可能性。 1、执业律师的人身权 2、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3、查阅案卷权 4、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5、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 6、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代行上诉权 8、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人检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法或人检提出申诉。 9、举证权 10、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提出异议和质证意见。立法赋予律师对法庭出示或宣读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提出异议的权利,它对法庭审查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拒绝辩护、代理权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特殊情况:根据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3、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尴尬的境地。以上情况,律师如果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危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律师应予拒绝。 ★律师的义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1、保守秘密的义务律师保守秘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律师如果泄露国家机密,就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危害,甚至有可能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2、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职业便利,保守职务秘密是律师立信于当事人乃至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在赋予律师特定职责的同时应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就会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3、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维护律师界的声誉和保证律师执业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当事人基于对律师的这种信赖,把自己的秘密及其个人隐私无保留的告诉了律师,使律师能够全面获知有关事实真相,充分施展业务技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就会破坏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从而动摇了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使当事人不再愿意委托律师。那么将不利于整个律师业的发展。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及对司法机关拒绝作证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律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力。 2、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律师的这项义务,实际上是民法上禁止双方代理的具体体现。代理的性质决定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见。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原来事物,对它的认识就不能只靠法官的调查取证,而更多地要靠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辨论,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所提出证据的分量和说服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享有的权利 鄂尔多斯刑事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总结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享有如下权利: 第一,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信息知悉权是律师辩护权行使的基础,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建立在其对犯罪嫌疑人及案件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92条赋予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的权利。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 律师可以自由会见非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则不需要经过批准,侦查机关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而不允许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和有关机关关于会见的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的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8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③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④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⑥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⑦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三,要求侦查机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简答题(公证与律师制度)

1.简述公证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正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正事项,进行公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1、公正法律关系主体,公证机构、公正当事人、公正代理人、公正厉害关系人、其他公正参与人 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公正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2.简述公证的特征。 1、公正是一种证明活动 2、公正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3、公正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3.简述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4.简述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5.简述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公正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左右 2、公正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 3、公正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正队伍建设 6.简述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的意义。19 1、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同意的需要 2、公正机构独立行使公正职权,也是公正执法的需要 3、独立公证有事公正机构正常工作的前提 7.简述自愿原则的含义。 1、当事人的自愿申请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先决条件。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公证行为无法成立 2、自愿原则贯穿公证全过程。公证活动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也可以在公证活动结束后,撤销公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不得阻扰。 8.简述公证员回避的情形。 1、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正业务 2、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正业务 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又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正业务。 9.简述公证机构的特征。 1、法定性 2、非营利性 3、独立性 4、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 5、服务性 6、非政府性10.简述公证机构的任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11.简述《公证法》对公证机构规定的禁止行为。28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 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6、法律、

律师工作的必要性

一、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和必要性 1、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对土地调控力度的加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土地交易过程中越来越得到体现,土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程序更为规范、更加复杂的土地交易规则。而这些规则又牵涉到我国多部门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拍卖法以及大量的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面对这些法律法规及复杂的交易程序,无论是专业的地产商,还是一些需工业用地的企业,都需要有律师,特别是专业的地产律师的参与,才能使其合法权益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都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顺利的达到取地目标,为下一步顺利的开发或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2、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作用。 (1)、保证各种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在有关土地交易开发过程中,经常要起草各种各样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这些合同既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也是在发生纠纷后主张权利的凭证。但是要想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对方违约,前提是这些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否则对当事人不会的任何约束力。有关土地的各种法律关系本身就非常复杂,而法律规定中有关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又较多,作为专业律师必须帮助当事人建立起法律关系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 (2)、克服法律障碍 我国的土地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对土地和当事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有关土地利用的法律规定

中,限制性、禁止性的内容非常多。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土地项目的实务操作尤其要注意这些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在合法操作的前提之下,要学会绕过这些障碍。当然绕过这些障碍并非“钻法律空子”,而是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1、为烟草公司竞地方案进行策划,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言献策,协助完成相关的法律行为,尽力保证以较低价格竞得意向土地。 2、积极参与房地产评估、投标、竞标,对出让程序进行跟踪,保障烟草公司在招投标、拍卖或挂牌过程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的联络和沟通事宜。协助烟草公司与国土资源局协商供地条件、确定土地供应的经济指标、协助编制投标文件。 4、代为起草审查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文件,起草、修改相关请示文件等。协助烟草公司整理相关评估、投标、竞标材料,制作评估、投标、竞标卷等法律文书; 二、律师代理土地出让的主要工作 1、土地储备阶段。协助烟草公司与土地部门签订土地收储合同,确定合适的收储范围及收储价格,维护烟草公司利益。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阶段。与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沟通,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及职责(律师必知、整理分享,速转) 新修改的相关法律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非常多的权利,作为律师以下内容是必须知道的,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也应当了解这些内容,以但监督所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落实承诺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之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一、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可以了解案情及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

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三、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权同当事人会见、通信,不需要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四、会见当事人不再受监听,不许公安人员陪同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

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公证与律师制度真题及答案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卷 (课程代码00262)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由沈家本主持编撰的对刑事、民事判决书规定统一格式和写作内容的

着述是 A.《名公书判清明集》 B.《办案要领》 C.《考试法官必要》 D.《诉讼用纸格式》 2.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应当报请县级以上 A.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批 B.看守所负责人审批 C.人民法院院长审批 D.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3.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正文部分除应当写明事实依据和减刑理由外,还应写明 A.法律依据、建议事项 B.减刑结论、减刑理由 C.事实结论、事实理由 D.事实结论、减刑依据 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判决结果应当表述为 A.判处XXX(姓名)犯XX(罪名)罪 B.被告人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C.XXX(姓名)犯XX(罪名)罪,判处…… D.判决XXX(姓名)犯XX(罪名)罪 5.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目录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目的 (1) (二)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及域外立法接轨 (2) (三)与当今诉讼理论及其发展趋势相统一 (2) (四)满足我国侦查构造改革的现实需要 (2) 二﹑保障律师介入的权利 (2)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2) (二)加强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 (3) (三)加强网络信息交流 (3) (四)加强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行使的监督 (3) 三﹑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存在的问题 (4) (一)均诉讼地位缺失 (4) (二)介入程度有限 (4) (三)程序性规定缺失 (4) (四)法律保障缺失 (5) 四﹑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建议 (5) (一)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 (5) (二)完善和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5) (三)保障律师侦查程序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7)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问题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依法介入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对加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因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诉讼权利不完善,使其难以真正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也难以满足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的功能要求。要改变这一现状,应在立法中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其权利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和诉讼权利的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嫌疑人权利 引言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已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因此,明确赋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和相应的权利是必然的趋势。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将原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修订明确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执业身份及其诉讼地位和作用,丰富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不便于律师执业的问题。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科学化、合理化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进步,是对律师介入侦查活动权利的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又一重大贡献。 一、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重要意义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让律师享有了介入侦查的权利。这是一次重大突破,但没有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因而引起了一些争论:有的认为是“法律帮助人”、“法律顾问”,有的认为是“辩护人”或所谓的“广义辩护人”。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问题是律师介入侦查行使辩护权的核心问题,因为任何法律主体的诉讼法律地位都是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现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 侦查中侦查机关掌握着一定的侦查权力,相对侦查对象犯罪嫌疑人而言,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若想在诉讼中保持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有必要赋予犯罪嫌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2004年4月自学考试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全国200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陈军系某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三年后, 通过了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取得了《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陈军欲从事公证工作,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必须经过( )的任命。 A.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B.所在地的人民政府 C.陈军欲加入的公证处 D.国家司法部 2.甲系某公证处副主任,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业务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甲与该房屋 所有人存在共有关系,因而要求其回避。根据有关规定,对于甲回避的决定必须由( )作出。 A.公证处主任决定 B.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C.任命甲的人民政府决定 D.其所在的公证处决定 3.J省A市为某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经J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A市相继成立了省一级 的M公证处、A市公证处和S区公证处,则对各公证处管辖权行使范围进行规定的管辖称为( )。 A.确定管辖 B.指定管辖 C.协商管辖 D.特定管辖 4.申请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但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的公 证事项是( )。 A.申请人办理不动产转让公证 B.与申请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C.涉及申请人重大财产关系的公证事项 D.申请人办理结婚证书公证 5.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 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提出申诉。 A.该公证处 B.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 C.该公证处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D.该公证处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6.对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的内涵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A.有相反证据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将消灭 B.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 C.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 D.已经被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为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继承权而请求公证的,属于( )。 A.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B.遗嘱公证 自考网络培训班(https://www.360docs.net/doc/3a8932467.html,/zk/kc/)-精品课程在线免费试听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作用】 很多企业领导人和管理者都错误的认为只要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就有效,这是由于他们不了解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既法律效力。 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便成立,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协商一致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不具法律效力。合法合同从成立时就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成立后并不是自然生效的,而是取决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生效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既然合同生效要符合法律规定要件,那么要保证合同生效就要发挥律师的作用,由律师参与合同的签订。律师将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有效: 1、合同主体的考察: (1)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 签约对方为个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则应注意企业下属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企业分支机构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有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2)核实对方的资信情况: 要审查对方是老客户还是新客户,要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等,还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等资信证明资料。 2、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应以缔约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确认商谈结果,为签订正式合同作准备。 3、合同条款: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辩护人地位

担忧:检察院把全部案卷移交法院,法官可能会先定后审。案卷移送制度,法院审判流于形式,一步回到79年。法官看了卷,不大可能听律师的辩护了。 参与范围的扩大: 1,侦察阶段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2,批捕环节参与,发表辩护意见; 3,审查起诉阶段,发表辩护意见; 4,庭前准备阶段,律师介入-以前检察官律师都不能介入:庭前审查,技术性准备,解决必要程序性争议-否则影响庭审效果 重点,庭前争议的解决: 西方经验,回避问题必须庭前解决,以前中国不行。 非法证据排除 证人名单确认问题 等这个字看看解释能不能加入: 管辖问题 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开庭时间-中国没商量 证据交换 五,死刑复核程序律师参与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发挥了意义。 这一条要是贯彻,最高院司法解释很重要。 哪级法院审,在哪级见人,人应该随案移送的,皇帝都可以。 最高法院搞视频会议,其实无用。 追究律师刑事责任有两个积极条款: 第一,原来的三十八条增加了其他人【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原为“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二,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侦察的,侦察机关不能是原来的。这是司法部积极努力争取的结果。 根子还是306条。 江苏省检察院和律协司法厅搞了协议,一切的律师案提高到省检察院。 呼吁声音够大能发挥作用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全国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高等教育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25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现行公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公证机构可以不办理公证的是() A. 人身伤残等级鉴定 B. 涉外公证 C. 遗嘱公证 D. 婚前财产公证 2?对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是() A?我国的公证机构 B. 我国的涉外公证机构 C. 该外国的公证机构 D. 第三国的公证机构 3?公证处办理公证的期限为() A. 15个工作日 B. 2个月 C. 3个月 D. 6个月 4?公证员甲与律师乙是配偶,公民丙与甲、乙均为大学同学。现丙因财产继承问题而委托乙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同时向甲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应当() A. 受理申请,指派甲公证员办理 B. 受理申请,但要求甲公证员回避

C. 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 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的生效日是指() A. 公证书送达之日 B?公证书出具之日 C?审批人批准之日 D.申请人收到之日 6. 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债务文书,如果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却不能举证 证明原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 A. 不予受理 B. 进行诉讼调解 C. 应当受理 D. 判决债权人败诉 7.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的,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后,该公证书() A. 自始无效 B. 部分无效 C. 由公证机构予以更正 D. 自撤销之日起无效 8. 申请办理不动产公证的,有权进行公证的公证机构属地是() A. 当事人住所地 B. 不动产所在地 C. 合同签订地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75条的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并同时给予律师在侦查阶段六项诉讼职能。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6.对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前三项职能不属于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职能,仅是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所提供法律帮助。后三项职能才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所具有的诉讼权利。 (二)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诉讼权利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存在以下之不足: 1.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权。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权利和范围,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身份和地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见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才是辩护人。而律师在侦查阶段既不是辩护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那么他应属于什么身份呢?如何称呼?现实中难以统一,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人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有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身份和称呼直接体现了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范围、权限,如果连自己的身份都模糊不清,如何去充分行使自己的职能呢?这也是律师在参与侦查阶段的刑事活动以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局限的原因之一。 2.一些重要的诉讼权利缺失。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阅卷权、讯问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及刑事辩护豁免权等数项重要权利,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使律师无法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不敢制约侦查权力的滥用。 3.现有之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实践中基本无法落实。 首先,会见交流权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 (1)律师会见需要有侦查机关的批准手续,且各地看守所对律师会见时应持有的证明与手续有不同分数的要求。 (2)许多地方公安机关或看守所严格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不得少于两人。且案件不分难易,侦查机关一律派员在场。 (3)律师同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内容受到限制,实践中有关作案经过、同案人员情况等实质性问题被禁止,使得会见失去了其应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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