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他们基本自由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应特别注意对穷人和其它处境不利的人给予帮助,使他们得以维护自

己的权利并在必要时请求律师协助。

刑事司法事件中的特别保障

5. 各国政府应确保由主管当局迅速告知遭到逮捕和拘留,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的人,他有权得到

自行选定的一名律师提供协助。

6. 任何没有律师的人在司法需要情况下均有权获得按犯罪性质指派给他的一名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以便

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如果他无足够力量为此种服务支付费用,可不交费。

7. 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逮捕或拘留的所有的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

联系,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起的四十八小时。

8. 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

行。

资格和培训

9. 各国政府、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律师受过适当教育和培训,具有对律师的理想和道德义务以

及对国内法和国际法所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识。

10.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确保在法律职业范围内,对于开始从事或继续从事开业者不因其种族、肤色、性别、族裔本源、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地位而有任何歧视,但是关于律师必须是该国国民的规定不应视为具有歧视性。

11. 在国内有一些群体、小区或地区对法律服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特别是在这类群体有着独特的文化、传统或语言或者这类群体曾是以往歧视的受害者的情况下,该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和教育机构应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机会使来自这类群体的人选能进入法律专业,并应确保他们受到适合于其群体需要的

培训。

义务和责任

12. 律师应随时随地保持其作为司法工作重要代理人这一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13. 律师对其委托人负有的职责应包括:

(a)对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与此种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范围内,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咨询

意见;

(b)以一切适当的方法帮助委托人,并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他们的利益;

(c)在法院、法庭或行政当局面前给委托人以适当的帮助。

14. 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

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

15. 律师应始终真诚地尊重其委托人的利益。

保证律师履行职责的措施

16. 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

(a)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

(b)能够在国内以及国外旅行并自由地同其委托人进行磋商;

(c)不会由于其按照公认的专业职责、准则和道德规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而受到或者被威胁会受到起诉或

行政、经济或其它制裁。

17. 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

18. 不得由于律师履行其职责而将其等同于其委托人或委托人的诉讼事由。

19. 凡是律师辩护权在其面前得到确认的任何法院或行政当局不得拒绝承认一名合格律师代表其委托人出

庭的权利,除非按照本国法律和惯例以及根据这里所述的基本原则,该律师已被取消资格。

20. 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

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21. 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数据、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

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

22. 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

言论和结社自由

23. 与其它公民一样,律师也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特别是,他们应有权参加有关法律、司法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并有权加入或筹组地方的、全国的或国际性的组织和出席这些组织的会议而不致由于他们的合法行为或成为某一合法组织的成员而受到专业的限制。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应始终遵照法律和公认准则以及按照律师的职业道德行事。

律师的专业组织

24. 律师应有权成立和参加由自己管理的专业组织以代表其自身利益,促进其不断受到教育和培训,并保

护其职业的完善。专业组织的执行机构应由其成员选举产生并应在不受外来干涉情况下行使职责。25. 律师的专业组织应与政府合作以确保人人都能有效和平等地得到法律服务,并确保律师能在不受无理

干涉情况下按法律和公认的职业标准和道德向其当事人提供意见,协助其委托人。

纪律诉讼

26. 应由法律界通过其有关机构或经由立法,按照本国法律和习惯以及公认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制定律师职业行为守则。

27. 对在职律师所提出的指控或控诉按适当程序迅速、公正地加以处理。律师应有受公正审讯的权利,包括有权得到其本人选定的一名律师的协助。

28. 针对律师提出的纪律诉讼应提交由法律界建立的公正无私的纪律委员会处理或提交一个独立的法定机构或法院处理,并应接受独立的司法审查。

29. 所有纪律诉讼都应按照职业行为守则和其它公认的准则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并参照本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律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

2018年度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篇一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年度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

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

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律师事务所 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主任岗位职责:负责律师事务所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二、专职律师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l 、担任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经济项目的谈判; 3 、担任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法律顾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5、指导律师助理的业务工作。 三、律师助理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执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 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二)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协助律师整理、起草相关文书材料; (三)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等; (四)在得到律师所指派和当事人授权情况下,可以协助律师接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五)办理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交办的其他辅助性法律事务。 四、行政助理岗位职责:负责协助律师事务所主任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一)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人事进行管理; (二)协助事务所主任对本所收接案登记、印章使用、案件归档、投诉处理等业务问题进行管理; (三)负责办理事务所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事务; (四)负责办理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务。 五、财务人员岗位职责:本所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一)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认真编制财务报表; (二)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律师六项基本法定制度

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 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示范文本) 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

公共关系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入手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先说明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然后以近期公关事件――鸿茅药酒为例子进行分析,然后以两者同步发展说明发展的四个阶段。 【关键词】公共关系;企业社会责任 一、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现在社会发展,人们对于公关一词不再陌生,“公关”顾名思义就是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目的,以促进商品销售为目的一系列公共活动。最常见的公关活动就是广告,广告在我们生活之中无处不在。然而公关活动不仅限于广告,比如?f明星作为一个新的公关主题,他们的知名度与他们团队的公关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报道明星的慈善行为等等就是明星的一种公关活动。当然,这篇文章之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公关活动。 说完公共关系我们再说说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通常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

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 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SA8000就是典型的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而随着现代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对于自身的社会责任也有了越来越清晰的认识。 二、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 关于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英国公共关系专家詹金斯曾经指出,每一个组织都有公共关系,无论你是否喜欢,这可以称为无意识的公共关系。他们不仅重要,而且可能比计划的公共关系更加重要,在管理学上,这叫做企业社会畴。所以,尽管在历史上,关于企业要不要承担社会责任,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但是,通过历史上对企业公共关系和社会责任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伦理基础,如果没有社会责任感作为支撑的话,那么公共关系对于公关危机也回天乏术,比如,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这种大大违反了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道德的事件,是企业部公关部门的失职,也是企业没有扮演好良心企业的角色,如果这样的事件能通过扭曲事实来挽回企业形象,做好公共关系,那才是对公共关系的无知,滥用甚至说扭曲。由此可见,公共关系与企业社会责任密切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而在历史上,对于公共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学者――皮尔斯也曾经说过,公共关系理论构建有两种方法,策略方法

律师职业准则

律师职业准则 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律师在其工作机构应当遵守的纪律重点掌握两个内容: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首先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工作。如果一名律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各律师事务所可能将同一案件指派同一律师办理,违反律师不得同时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规定;其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高质量地完成大量的工作。 (2)律师也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业务范围上基本相同,从法律服务的角度看,可视其为性质相同的法律服务机构。因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也明确规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律师乱收费现象的发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5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二、律师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这部分主要掌握以下内容: 1.维护法律职业廉正性的义务。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0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2.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作用 在讨论律师在法制社会中的作用时,一般人均认为律师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看法是不无道理的。律师的大量活动表现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其宗旨是严格执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活动不限于诉讼活动,还包括参与仲裁、起草合同、提供法律意见等大量非诉讼业务,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律师在这方面的作用要更为突出。即使就律师参与诉讼而言,也并非仅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律师在保障裁判公正和司法公正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这首先要从律师与法官的相互关系方面展开讨论。 律师和法官同为法律职业者,英文中“lawyer”指熟知法律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法官,他们都是法律职业者。在日本,将辩护士(律师)联合会,与最高法院、法务省同称为“三法曹”。而律师常有“在野法曹”之称,并与作为“在位法曹”的法官相对应。律师与法官的职能都负有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责。他们都是为建造法制大厦添砖加瓦的人,其共同目标完全是一致的。 法官的司法活动并不是孤立的,而必须要取得律师配合。在现代社会,尽管律师不是司法者,但司法制度与律师制度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不可离开律师的活动。因为诉讼活动是颇为复杂的,要通

过诉讼维护社会正义,首先必须要消除人们对法院的感情上的隔阂,使人们不惧怕诉讼、不厌恶诉讼,这就要通过律师的活动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制度上的沟通,使当事人不觉诉讼繁琐、陌生或可怕,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息讼”“无讼”思想影响深重的国家,消除民众对诉讼的恐惧心理是十分重要。正如本世纪初中国在开始酝酿律师制度时,一位政府官员在其所编的《律师法草案》中所阐释的。 “司法独立,为法制国公权精神所示,而尤其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觖望,官也不能稍有绚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之为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1].这段话确准确概括了律师在沟通法院与民众的关系方面的作用。诚然,新中国的法院并不是旧社会的衙门,民众对人民法院并不存在着几千年封建社会中民间一直存在的对衙门的恶感,但是如果没有律师,而一般民众因不熟悉法律,难免会对在法院打官司产生厌烦和恐惧,从而通过诉讼实现权利,保护权利的途径难以获得。 律师对法院的司法活动配合表现在,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现代司法仅要求实体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的公正。而程序的公正乃是司法正义的固有内容,并具有独特的价值。律师制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19792019)》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 参与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项目 填表日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年月制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

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填表说明 一、本表要求电子版报送,无须提供纸质版材料。请报送时,同时报送格式和格式(扫描件)。 二、请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报告编写相关机构单位基本信息表》、申请个人填写《申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相关报告编写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一)申请项目:封面须填写明确,《中国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或《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报告()》;表中请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并在括号中用“√”勾选。 (二)单位名称:须填写单位全称。 (三)通讯地址:须填写详细通讯地址(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和邮政编码。

承诺书 申请人承诺对所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填全部内容均真实、完整。如获准立项,申请人承诺:.本表填写内容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如相关内容不真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随时终止相关报告编写委托项目,申请人将退还因此取得的全部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他人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完成编写任务,保障编写质量,取得预期成果。 .全部编写成果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他人主张编写成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申请人负责处理解决,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无关;如因此造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其相关单位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进行公开道歉。 .编写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著作权及全部知识产权归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协所有,申请人及作者本人仅保留署名权。 .在工作期间对接触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 申请者(签章):

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负有特殊责任。律师的职业使命与职业活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联系政府与公民、通过对公权力的制衡,维护社会正义、提供法律援助、弘扬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制衡公权力;社会正义;法律援助。 一、和谐社会内涵 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健全民主法制,建设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不断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进一步维护社会正义,维持社会稳定大局,从而更好的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赋予了律师业光荣的历史任务与时代使命,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础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由于其特殊的职业使命及执业活动,理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民主法制社会的最高境界和成熟形态是和谐社会,就是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要以民主法制作保障,并通过民主法制加以实现。①律师在实现民主法制进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包括律师在参政议政、参与立法和实施法制过程中的作用。例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城乡矛盾也越来越明显,其矛盾的产生,与法制观念和制度以及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官员的法制观念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律师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帮助政府官员增强法制观念;在制定政策时,要符合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在政策和法律、制度方面逐渐缩小城乡不和谐的矛盾;对涉及“三农”、城建、环保、征地、拆迁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律师可以为政府出谋划策,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理念。②这些行为为避免城乡不和谐矛盾的扩大起到了积极地预防作用。 (二)律师作为司法制度中的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与公民的纽带。 中央文件和政策已将律师业界定为“社会组织”,③社会组织具有中介性,律师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中介性组织,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对话、交流的有效组织。现代社会在社会决策过程中,社会多阶层都要有自己的利益诉求渠道,而律师作为社会中间阶层,由于其中立地位,有利于协调上下关系,因此,中间层的参与决策往往是社会多元参与的核心问题。所以,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

律师执业培训的心得

律师执业培训心得 本人非常荣幸参加了由省、市律协共同组织的在**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举办的2018年第*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在此次培训中,授课老师有*****等律协领导及资深律师,他们丰富的学识、广博的 阅历、深厚的法学涵养、活泼的教学方式不仅为学员们提供了营养丰富的法学知识大餐,更让我深刻的感悟到了法律共同体坚守的法治精神与秉承的济世情怀,汲取了知识与技能,而且感悟到了做人做事的道理。此次培训,让我获益匪浅、感触良多。 恪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 铭刻在心 在此次培训中,省律协副会长、**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就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及执业风险防控内容展开了精彩的讲解。在授课中,李会长提到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不仅要认真学习,还要深刻体会,它是每一位执业律师必须遵从的职业操守,是执业律师的底线要求。对于每一位律师来说,遵守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既是律师协会的告诫,也是律师法的要求。破坏执业纪律,无视执业道德,不仅要受到行业处罚,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律师执业纪律与执业道德,我们必须始终铭刻在心。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 提升素质

通过**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心理讲师张鸠就律师职业心理进行的 专题讲座,我认识到要想成为一位合格的律师,首先必须要有正确价值观。面对现在的律师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良好的自身修养,深厚的法学功底,才是律师的立足之本、执业之基、力量之源,而这一切的获得,离不开日积月累的学习,离不开点点滴滴的修行。年轻律师要有正确的价值观,要守得住底线,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搞好专业功底,提升自身素质。 坚定执业信心 坚定信心 律师是法治中国的重要参与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维护者,律师业的兴旺发达,将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正如省律协副会长、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樊斌在律师业的发展一课中所讲的,坚持律师梦就是坚持中国梦。作为一名即将开始执业的实习律师,我们更要信守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始终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执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理念深入人心,律师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律师服务市场也前景广阔。同时,国家的民主法治不断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优化,执业权益更有保障。我们要坚定信心,律师行业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 在这半个月的学习中,我认识到律师这个充满魅力和挑战的执业,它承载着无数的光荣与梦想。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脚踏实地,每一位实习律师都会拥有属于自己的华丽篇章。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古巴哈瓦那 鉴于世界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宪章》中申明决心创造使正义得以维持的条件并宣布其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以及为每一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人进行辩护所必要的各项保证, 鉴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宣布了在不无故拖延情况下受审的权利以及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听证的权利, 鉴于《经济、杜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回顾了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人 权与自由, 鉴于《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明文规定,被拘留的人应有权获得法律顾问的协助, 有权与法律顾问联络和磋商, 鉴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建议,应确保未受审讯人享有获得法律协助和与法律顾问进行保密联 络的权利, 鉴于《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重申,每一涉嫌或被指控犯有可判处死刑罪的人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诉讼的各阶段获得适当的法律协助, 鉴于《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为改善罪行的受害者获得司法上的公正与公平待遇、恢复原状、赔偿和援助推荐在国际和国家各级采取各项措施, 鉴于充分保护人人都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无论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所有人都能有效地得到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鉴于律师专业组织在维护职业标准和道德,在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和不公正限制和侵犯权利,在向一切需要他们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在与政府和其它机构合作进一步推进正义和公正利益的目标等方面起到极为 重要作用, 下列各项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协助各会员国促进和确保律师发挥正当作用而制订的,各国政府应在其本国立法和习惯做法范围内考虑和尊重这些原则,并应提请律师以及其它人例如法官、检查官、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以及一般公众予以注意。这些原则还应酌情适用于虽无正式律师身份但行使律师职能的 人。 获得律师协助和法律服务 1. 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 2. 各国政府应确保向在其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的人,不加任何区分,诸如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经济或其它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捷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3. 各国政府应确保拨出向穷人并在必要时向其它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资金和其它资源。律师 专业组织应在安排和提供服务、便利和其它资源方面进行合作。 4. 各国政府和律师专业组织应促进有关方案,使公众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了解律师在保护

律师职业的八个特点

律师职业的七个特点 发布日期:2010-08-12 作者:李书华律师 第一,律师职业既是多棱体又是聚焦镜。律师职业是多棱体。她以多个不同的侧面向你展示律师职业的不同形式和不同内涵。她给你带来极其丰富的感受,但你要充分认识她,不但需要长期浸淫在这个职业中,还需要用你的心去欣赏她、思索她、研究她,才能逐步对这个行业有接近于全面的认识。律师执业又是聚焦镜,社会上的人生百态,世情冷暖,各种思潮,特别是各种社会矛盾,都通过律师职业这面聚焦镜,集中在律师行业中,得到反映、强化和凸显。我们处理的每一件法律事务,都不是孤立的,就书本知识到书本知识,而是永远和一定的社会关系、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所以律师职业集中反映、强化、凸显了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种人际关系。 第二,律师职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极赋魅力的职业。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竞争在行业内部的反映。我们代理的每一项委托事务,其实都和社会竞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就律师这个职业来说,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不仅在开发市场方面有激烈的竞争,就是在履行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同样有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法院的判决书未下来之前,经常充满了争取胜诉和避免败诉的渴望、焦虑并承受着巨大的心里压力。理论上说,总是有50%的律师在经过努力之后品尝到了胜诉的甜头,而另外50%的律师在同样经过努力之后,却承受着败诉的苦涩。律师行业的挑战性,还表现在律师每天都面临着争取新的委托和接受新的委托的竞争;而每一项委托都极负个性化,都和前一项委托事务有着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职业的每一天,都充满了新鲜感和挑战感。正是由于律师职业的挑战性,使律师这个职业具有她独特的魅力。同时你要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具有接受挑战,热爱挑战的律师职业心理素质。 第三,律师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相联系的职业。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律师这个职业是和公平正义紧密相联的。律师履行委托职责,就是要为当事人的诉求寻求一条达到公平正义的途径,并努力加以实现。因此律师这个行业,将公平正义的抽象理念转化为繁多的行规行纪,转化为丰富生动的律师执业技巧,转化为独特的执业理念。同时,这个行业不允许律师逾越行规行纪一步,她积极提倡律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执业观,鼓励律师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执业技能。同时,律师也有自己特有的专业精神和专业形象,律师的道德标准更应该高于普通社会公德之上。每一个律师应当是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技能,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为社会所尊重的专业人士。 第四,律师职业承载着沉重的社会责任。律师这个职业,或者说这个行业,不仅仅是市场的中介组织,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律师职业赖以生存的律师制度本身,属于上层建筑,律师行业不仅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也要为上层建筑服务,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服务,律师制度本身就是国家民主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律师职业的多重定位,决定了律师职业承载着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由此决定我们每一名律师,不但要有职业责任感,还要有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第五,律师职业是现代和传统并存的一个职业。律师职业的现代性,表现在社会的发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浅论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第四届青年律师论坛征文 浅谈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 周大勇* 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律师已成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不可缺少的一只重要力量。但在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因法制环境不健全,律师参与社会制度建设的渠道不畅,律师服务的功利化等诸多原因,使民众对部分律师丧失信任,律师职业的声望受到挑战。律师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在反思,其中也包括对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在整个律师行业中,青年律师是一只富有朝气的新兴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中坚力量。青年律师对职业的定位,对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的认识,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整个律师行业和发展和社会对律师整体的认识。因此对于在当前形势下的青年律师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讨论,是律师行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拟结合一些律师同行的论述,对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出一点浅见。 一、社会责任的含义 社会是人与人关系的总合,人类发展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互相依存、相互配合,共同保障整个社会的存续和发展。社会赋予其成员以责任,是社会需要这个成员克服其潜在的危害,以避免社会关系或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受到损害,或社会要求其成员发挥特别的能力,以提高社会成员共同福利的结果。前者如法律或道德作出禁止性的规定,防止社会成员作出危害行为,比如要求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不扩散核武器,或要求公司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的规定;后者如一个社团中自然倾向于赋予年长者、学历高者领导职务,或者要求大企业在出现自然灾害时多行募捐,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规范赋予社会成员,也体现在社会大众普遍的伦理共识中。 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认为,社会倾向于要求有能力的社会成员积极地作为,贡献出能力以增进社会的福祉,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相反,能力较弱者则可能成为社会责任的对象。这种朴素的公平观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只有在保障生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贡献出剩余的能力,因此大国家、大企业和有能力的个人主体,往往被要求承担更多的责任。 社会责任的内容,是需要多个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来实现,而无法以公权力机构或某个成员完全自愿或强制实现的社会事务,其内容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社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加以保护,为*作者系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全国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单位介绍: 某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涉外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公司与商务、国际贸易与竞争、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资本市场与证券、碳交易与清洁能源等。并因业务扩大在上海设立了分所。 内外部环境分析: Strength(优势) 1、内部环境分析: 某律师事务所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合伙人大多持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美国及其他国家律师执业资格,大多掌握两种或多种语言,更熟稔多种文化。律师大多毕业于国内及国外一流法学院,并具有在国际顶级律师事务所长期执业的丰富经验。对客户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中国市场所关注的问题及所面临的挑战有着深刻理解。世泽律师所拥有的海外学习和执业背景使世泽可以向国外客户诠释在其本国熟知的法律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之间的重要区别。

2、外部环境分析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已被打开,与国际市场相比,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相差悬殊。目前,中国每万人所拥有的律师人数为0.93,而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同比却高达31.7、15.4、6.2和6.2。随着WTO过渡期的结束,更多跨国企业将更大程度的进入国内市场,更多的国内企业也将走向国际市场。与此同时,国内企业及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日益加强,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weakne ss(弱势) 内部环境分析: (1)随着事务所的迅速发展,合伙人及执业律师增加,且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性:合伙人股权相等,话语权基本一致,形成的各合伙人人人参予管理,诸事均需纵向汇报且等待批准,执行部门接受的指令不明晰造成管理混乱。 (2)缺乏系统的品牌建设,营销定位不清晰,业务开拓更多的是靠合伙人的个人能力和资深律师积累的人际关系。 (3)在取得快速发展同时,事务所正面临着发展的瓶颈。想发展壮大,再上一个台阶极为艰辛,面临着组织管理、激励机制、投资回报分配、专业精深程度、事务所人力资源等一系列问题。 外部环境分析: 经济快速发展为全国律师行业的总量和业务收入带来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契机;

律师社会责任

谈律师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3-09-03 12:51:08 作者: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来源:本站原创我要评论(0) 摘要: [作者] 段桂艳黄乐平叶明欣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 [正文] 到2013年,我国的律师人数已经超过20万。其中的专职公益律师虽然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却数量极少,发展也受到资金、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掣肘。而商业律师作为律师中的最主要群体,如果能够广泛地参与到公益法律活动中,发挥其法律专业的优势,将为社会提供更多优质的公益法律服务,使更多人群受益,并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公益法律的理念。 一、对律师社会责任的理解 律师社会责任是指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从业者,不以营利为目的,自主自愿地向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不收取或者只收取低于市场价格费用的公益行为。包括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不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只收取成本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减免对慈善机构的法律服务收费、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如关于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等)、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 笔者了解到,律师对自身社会责任的理解是多元的,对律师社会责任定位在普法宣传层面的律师最多,其次是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免除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费用及提起公益诉讼。履行社会责任时能否向弱势群体收费,在律师群体中的分歧比较大。还有的律师认为,律师能够自勉,做好一个法律人的本职工作,就已经属于履行了律师社会责任。 二、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在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的内容中,提供过法律问题咨询的律师人数最多,高达76.5%的比例;其次是为弱势群体案件代理(含代写文书);再次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还有就是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以上几项的比重都在60%以上,是律师从事较多的社会责任活动类型。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提起公益诉讼、主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律师参与的比例均在41%以下。其他类型的律师社会责任活动主要是到媒体录制法制节目,参政议政等。 律师实际参加社会责任的形式和他们认同的社会责任形式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如80%以上的律师认同普法、法律教育,但在实践中只有60%采用这种形式;向政府部门提出立法建议,认同率是60%以上,但实际操作率是40%;公益诉讼的差距就更大了,认同率是60%,但实际操作率只有23.5%。但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比例则两者基本持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要参与某些形式社会责任活动,可能存在机会或操作上的困难。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收费形式中,50%多的律师在为弱势群体的代理案件、公益诉讼中无偿服务,比例较低,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建议等几乎都采用了免费或无偿的形式。在向政府申请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一活动中,75.5%的律师接受了政府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方式。这也体现出,涉及案件代理的公益法律服务,往往由于投入成本、牵涉精力比较大,律师自己完全承担的能力也更弱。 在参与律师社会责任活动途径中,有律所安排、自发和他人委托三种缘由(途径)。在为弱势群体代理案件这一活动中,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例相差不大;为弱势群体作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含代写文书)比例最高的是律师的自发行为,占46.2%;律所安排和他人委托的比例接近,均在23%左右;为弱势群体提供概括性的法律知识和提供立法建议属于自发行为的比例最高,均在50%以上;为社区、学校等提供法律教育和普法宣传比例最高的是律所安排的,占39.8%。这些律师社会责任活动,均存在律师由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缘由(途径)而参与的情况。可见,律师参与社会责任活动,以自发为主,但律师事务所也在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三、律师对社会责任的观点

《律师实务》作业

《律师实务》作业一 第一章——第六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律师法: 2、律师 3、律师执业证书 4、合伙律师事务所 5、律师协会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我国律师具有以下职能。 A、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B、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C、维护公检法机关的严肃性 D、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律师法的调整对象是。 A、调整律师、律师执业机构、行业组织与管理机关之间的关系 B、确定律师、律师执业机构、行业组织与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 C、调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调整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与有关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关系 3、律师法学的任务是。 A、研究律师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 B、研究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C、研究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程序和技巧 D、研究律师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4、1789年,明确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地位。 A、美国《司法条例》 B、英国《人身保护法》 C、法国《雅各宾法》 D、日本《代言人规则》 5、我国第一部律师法,于通过。 A、1996年5月 B、1997年1月 C、2007年10月 D、2008年6月 6、律师执业必须遵守。 A、宪法 B、法律 C、律师协会规章制度 D、法院指令 7、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A、律师事务所 B、律师协会 C、律师联合会 D、公、检、法机关 8、成立以上并具有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A、1年;5名 B、2年;10名 C、3年;20名 D、5年;30名 9、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

A、连带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责任 D、担保责任 10、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A、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公安部 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律师的特征 2、简述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3、简述律师申请执业的条件。 四、论述题(共10分) 1、试比较中外国家的律师业务。 《律师实务》作业二 第七章——第十二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6分,共30分) 1、律师的权利 2、法律援助 3、律师职业道德 4、律师执业纪律 5、律师业务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 1、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 A、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B、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C、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D、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原则有。 A、开拓创新原则 B、法制原则 C、预防为主的原则 D、平等原则 3、根据律师业务是否与诉讼活动有关,可将其分为。 A、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B、国内业务与涉外业务 C、指定业务和委托业务 D、财产权益业务和非财产权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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