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

江苏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实施方案

为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领导批示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吴政隆省长“在专项整治中彻底解决我省尾矿库的安全隐患风险”的批示要求,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尾矿库基本情况

全省现有17座尾矿库,分布在南京、镇江、连云港等3市,均为三等以下的正常库。其中,南京10座,运行的1座、停用5座、闭库4座;镇江6座,停用2座、闭库4座;连云港1座,为已停用的“头顶库”。(具体情况见附件)

三、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

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统筹兼顾、分类实施。加强运行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加强停用尾矿库闭库销号,推进尾矿回采,恢复地貌;突出防范化解“头顶库”(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安全风险,合理安排尾矿回采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方特点,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针对全省17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全省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尾矿库。到2020年6月底前,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要制定出台尾矿库闭库、销库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到2020年底前,尾矿库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

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回采尾矿的尾矿库完成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完成闭库。到2021年底前,所有停用尾矿库(回采尾矿的除外)完成闭库;闭库尾矿库全部销号。到2025年底前,力争完成所有回采尾矿的尾矿库库区所有尾矿回采,恢复地貌,彻底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1.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要进一步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二)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关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主动采取措施消减本地区尾矿库存量,自2020年起,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要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把项目准入关口。不予批准新建尾矿库项目,加强对现有尾矿库的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

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三)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有关设区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南京、镇江、连云港等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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