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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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查询与处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递上门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六条查询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区政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街道等场所设置自助查询服务终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业务。自助查询服务终端分布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权利人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相应身份证明原件:

(一)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四)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五)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六)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八)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查询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同时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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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住建、公安、民政、税务、教育、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实时互通获取职能范围内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信息。

查询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可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查询人重复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查询机构应当当场提供。

因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未形成数字化成果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因批量查询、登记资料需修复处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根据前款规定不能当场提供的,查询机构应当告知查询人并说明理由。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可以查询下列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本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

(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四)不动产单元号;

(五)不动产登记案号。

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

第十八条已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原件;

(三)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第十九条未办理公证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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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

符合本条规定的继承人还应当提交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遗嘱继承人须另外提供遗嘱。

符合本条规定的受遗赠人还应当提交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第二十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自然人查询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单位查询的提交单位资格证明文件、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提示事项等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三)不动产权利人配偶申请查询的,提交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

妻关系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询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原件,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涉及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还应当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任一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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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单元号;

(四)不动产登记案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上述机关到现场查询的,经办人员应当向查询机构提供载明查询事项的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协助查询材料原件。通过公函形式查询的,应当在来函中注明查询目的、查询事项以及相关依据文件,并提供明确的索引信息。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查询业主清册的,由所属辖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仅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穗国房字〔2014〕209号)同时废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目录 (1)

总则 (4) 1 一般规定 (4) 1.1 总体要求 (5) 1.2 登记原则 (5) 1.3 不动产单元 (6)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7) 1.5 不动产登记簿 (7)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8)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9)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0) 1.9 代理 (14) 1.10 其他 (14) 2 申请 (16) 3 受理 (18) 3.1 查验登记范围 (18) 3.2 查验申请主体 (18)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8) 3.4 询问 (19) 3.5 受理结果 (20) 4 审核 (20) 4.1 适用 (20) 4.2 书面材料审核 (21)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1)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2) 4.5 实地查看 (22) 4.6 调查 (22) 4.7 公告 (22) 4.8 审核结果 (23) 5 登簿 (24)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4) 分则 (25)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25) 7.1 首次登记 (25) 7.2 变更登记 (26) 7.3 转移登记 (27) 7.4 注销登记 (28)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9) 8.1 首次登记 (29) 8.2 变更登记 (30) 8.3 转移登记 (32) 8.4 注销登记 (34)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35) 9.1 首次登记 (35) 9.2 变更登记 (37)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1) 10.1 首次登记 (41) 10.2 变更登记 (43) 10.3 转移登记 (44) 10.4 注销登记 (4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7) 11.1 首次登记 (47) 11.2 变更登记 (48) 11.3 转移登记 (50) 11.4 注销登记 (51)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2) 12.1 首次登记 (52) 12.2 变更登记 (54) 12.3 转移登记 (55) 12.4 注销登记 (57) 13 地役权登记 (58) 13.1 首次登记 (58) 13.2 变更登记 (59) 13.3 转移登记 (61) 13.4 注销登记 (61) 14 抵押权登记 (63) 14.1 首次登记 (63) 14.2 变更登记 (65) 14.3 转移登记 (66) 14.4 注销登记 (68) 15 预告登记 (69) 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69) 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70)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71) 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72) 16 更正登记 (73) 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73)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74) 17 异议登记 (75) 17.1 异议登记 (75) 17.2 注销异议登记 (76) 18 查封登记 (76) 18.1 查封登记 (77) 18.2 嘱托查封主体 (77) 18.3 注销查封登记 (78) 19 登记资料管理 (78) 19.1 一般规定 (78) 19.2 纸质资料管理 (79) 19.3 电子资料管理 (82) 20 登记资料查询 (8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记录表(doc 15页)

一、商品房批准预售情况 2010年2月广州市十区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共18个,批准预售商品房3060套,同比增加43.80%,环比减少47.27%;批准可预售商品房面积为39.39万平方米,同比增加 86.47%,环比减少41.39% 。其中批准可预售商品住宅2821套,同比增加39.45%,环比减少49.44%;面积33.12万平方米,同比增加62.47%,环比减少48.22%。 (一)商品房批准预售各用途情况 2010年2月各用途商品房批准预售情况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二)商品房批准预售各区情况 (三)住宅批准预售各区情况 二、房屋交易登记情况

2010年2月,广州市十区房屋交易登记15065宗,同比增加50.4%,交易登记面积163.21万平方米,同比增加59.2%,交易登记金额127.45亿元,同比增加85.8%。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情况详见下表: (一)交易登记面积 1、各用途房屋交易登记面积情况 2010年2月各用途房屋交易登记面积情况 面积单位:万平方米 2010年2月,房屋交易共163.21万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面积占新建商品房交易登记总面积的81.7%;存量住宅交易登记面积占存量房交易登记总面积的66.2%,本月存量住宅交易登记面积占存量房交易登记总面积的比重下降了13.2%。见下图:

2、房屋交易登记面积一二手份额情况 2010年2月,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登记面积占房屋交易登记总面积的61.1%,存量住宅(即二手住宅)交易登记面积占所有住宅交易登记总面积的56.0%。与上月相比,存量房和存量住宅占比有所下降。具体占比情况如下图: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_New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模板及操作规范

附录A A.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 请 人情 登记申请人权利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 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登记申请人义务人姓名 (名称) 身份证件种 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 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 称 不坐落

动 产情况不动产单元 号 不动 产类 型面积 用 途原不动产权 属证书号 用海 类型构筑物类型 林 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 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 □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附件5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他 首次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其他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 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类型面积用途原不动产权证书号用海类型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备注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 请勿填写) 初审复审核定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审查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将登记申请表和登记审批表合并,并非将申请程序和审批程序合并。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

不动产登记7大规范

(1)《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以《条例》、登记制度和《簿册样式》为主要依据,基于原有土地、房屋、林业、草原、海域等登记数据,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需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术语定义、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命名规则、字段常量等内容,指导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与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主要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数据,各地结合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等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扩展,满足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需要。 (2)《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级(主要是市、县级)已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建库,明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和程序,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存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产生的登记数据满足统一的标准规范要求。 (3)《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建库的成果数据,编制《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规范》,明确汇交数据内容、汇交格式、汇交时间、汇交程序、汇交职责等内容,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接入系统运行奠定基础。 (4)《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规范》。主要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与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所需共享的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的审批与交易数据,住建、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所需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以及共享的方式、共享职责、共享流程等内容,为实现不动产登记、审批、交易数据的实时互通共享奠定基础。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对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本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级相关系统与信息平台平稳对接。(6)《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面向不动产登记业务全过程网络化管理,编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系统功能模块、接口要求等内容,指导市、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7)《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服务规范》。对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提出技术要求,确保各类服务对象与信息平台平无缝对接。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一、预告登记 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 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 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 二、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 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 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 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 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 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 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 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三、领证 填写说明 (一)二维码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二)登记机构(章)及时间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则该县国土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书加盖“××县国土资源 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年×× 月××日,如2015年03月01日。 (三)编号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字母与数字的组合。字母“D”表示单一版证书。数字一般为11位。数字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 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 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 数字后9位为证书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四)不动产权证书号:A(B)C不动产权第D号“A”处 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 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 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 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15)徐 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苏(2015)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全文 总则 1一般规定 1.1总体要求 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物权法》《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1.1.5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1.2登记原则 1.2.1依申请登记原则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 2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1.2.2一体登记原则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1.2.3连续登记原则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个人解押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个人解押)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万元日期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山东XX银行证件类别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37xx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营业执照住址)共有人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四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代理人姓名张三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证件类别身份证证件号码371425XXXX(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王二赵一证件类别身份证 证件号码371425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身份证住址)共有人证件号码371425xxxxxxxxx 通讯地址山东省齐河县XXXX(身份证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183xxxxxxxxx 证件类别证件号码 不动产情况 坐落他项权证上的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土地/房屋面积他项权证上的面积用途实际规划用途其他情况 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期限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证号 构筑物类型林种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需役地坐落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备注

申请证书版式□单一版□集成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事项内容 权利类型 □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登记类型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异议登记□补证□换证□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内容)□撤回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事由:)□其他事项: 询问笔录 询问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询问事项询问事项 1、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自愿签署的?□是□否 2、本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征得共有人同意?□是□否 3、本次申请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 4、本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 5、如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是否有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是□否 6、□是□否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权利人:银行公章和法人章义务人:义务人签字 代理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抵押)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条、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18条、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机构有权就房地产登记有关事项依法询问有关当事人。被询问人有义务配合登记机构接受询问。 房地产坐落:南沙区南沙街进港大道南侧港航华庭号住宅楼房 询问人: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个人):_______ 申请人(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单位授权接受询问的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询问时间:___ 年__ 月__ 日__ 时__ 分 询问地点:___________ 登记中心(所) 询问内容如下: (详见附页) (本笔录另有附页____页) 以上记录经核对确认无误。 申请人本人或申请单位代理人(签字、按手印)________ 询问人(签字):_____________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询问记录表(附页)询问事项(请在相应的事项中划“√”) 1 问:登记申请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答:是 2 问: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 答:否(是,详细情况见申请书填报) 3 问: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承租人、共有人、抵押权人等优先购买情况?答:否(是,情况另行说明) 4 问:登记机构若有书面材料送达申请人的,是否可按申请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答:是(否,请具体说明) 5 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取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是 6 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灭失或存在扩建、加建、改建情况?答:否(是,情况另行说明) 7 问: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申请异议登记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须填写此项,其他登记不填) 答:不同意同意 8 问:申请人是否清楚房地产登记机构对提交的借款、抵押合同仅作保存凭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由抵押双方自行承担?(办理抵押登记业务时填写) 答:是 9 问:现抵押权人知晓抵押物已办理过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答:是 10 问:抵押人已将本次抵押告知所有在前的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登记的)答:是 11 问:申请人已知悉房地产权证密押业务,是否需办理? 答:○同意办理房地产登记机构免费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密码业务;○同意办理广东鑫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指纹肖像密押业务服务;○不同意办理以上加密业务。 12 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如有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请附询问笔录): 申请人承诺 本询问记录表填报内容真实,并且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审批(或批准)机关可终止审理,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广州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其中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具体事务。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 —1—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依法查询与处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查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递上门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六条查询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查询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市、区政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街道等场所设置自助查询服务终端,方便市民就近办理业务。自助查询服务终端分布地址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确有必要,查询目的正当、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权利人证明产权、继承、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诉讼、仲裁等目的提出查询申请。 查询机构应当根据查询人目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

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条每件(宗)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好的权属资料、文件等经登记负责人审查后,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登记申请 第二节登记受理 第三节权属审核 第四节缮发证 第三章填写规范 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一节初始登记 第二节转移登记 第三节变更登记 第四节注销登记 第五章他项权登记 第六章预告登记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地产他项权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记载、公示与此相关的事项适用本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登记机构)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职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实地查看,必要时可以向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查阅资料。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条(登记工作信息系统)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登记机构应当在统一的登记工作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地产登记业务。 第六条(房地产登记簿的表现形式)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异地备份。 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案件时应当查询房地产登记簿。 第七条(房地产登记簿的具体内容) 房地产登记簿以房地产为单位建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 (二)房地产的坐落,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地号、四至;房地产的地号、门牌号码、层数、房号等; (三)房地产的面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面积、房屋的套内面积、分摊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等; (四)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用途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 (五)房屋所有权的来源和房屋结构、用途; (六)房地产他项权利情况,包括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担保的价值、抵押登记的时间等;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情况; (八)房地产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情况; (九)异议登记的情况,包括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时间、期限等; (十)预售许可状况、房屋拆迁许可、征用或征收情况; (十一)受理登记时间、核准登记时间; (十二)房地产权证书的名称、编号; (十三)房地产登记字号; (十四)其他需要注记的内容。 第八条(房地产权证书) 房地产登记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核发以下证书: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 (四)房地产共有权证; (五)房地产他项权证; (六)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七)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书; (八)房地产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 第九条(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具体情形) 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一)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新建商品房屋,或其他法人、组织经批准新建集资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内容、申请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填写说明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及登记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所占份额】填写权利人按份共有情况下的所占份额,如60%。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土地使用年限的起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年限开始和终止日期。 【土(林)地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 【土地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土地用途。 【建筑物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面积。 【建筑物规划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规划用途,如商业服务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最高债权数额已经确定数额】填写已确定的最高主债权金额。 【不动产价值】填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定不动产所值金额。 【需役地坐落】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地役权设立期限】填写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地役权设立期限。 【登记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异议)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若填写内容过多,可附A4纸详见附页):即面积确认(含自愿放弃面积及无异议声明);四至;地上建筑物未办理过房屋登记承诺;等等。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登记是意见; 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抵押权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抵押权登记意见。(土地已经流转且出 让合同约定允许抵押的除外)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号: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申请 登记 事由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地役权□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预告登记)□其他 申 请 人 情 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 邮 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4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登记类型□转移登记□预告登记权利类型 申请人情况转让方姓名 (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转让方姓名 (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共有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申请人情况受让方姓名 (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 受让方姓名 (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 受让方姓名 (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 共有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申请证书单一版申请分别持证□是□否 不动产情况 不动产坐落丘权号 不动产权证号宗地代码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交易价格(万元)资金监管□是□否 备 注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结果 转让方1、转让方是否已向受让方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并自愿将 该不动产相关权利转移给受让方? □是□否 转让方2、转让方是否保证受让方受让的不动产无权利瑕疵,不受他人追索?□是□否 受让方3、受让方是否已全面了解上述不动产,并自愿受让该不动产相关权利、 义务及责任? □是□否4、房地一体登记的:是否已实地查看并核实该不动产状况,该不动产 现状与房产配图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转让方5、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签署,并自愿办理登记申请?□是□否 受让方□是□否转让方 6、其他需说明事项。 受让方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转让方(被询问人):受让方(被询问人): 代理人(被询问人):代理人(被询问人): 受理人(询问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单适用于双方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在“申请人情况”栏中名称处盖章。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9912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试行)

目录 总则 (7) 1 一般规定 (7) 1.1 总体要求 (7) 1.2 登记原则 (8) 1.3 不动产单元 (9)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10) 1.5 不动产登记簿 (11) 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13) 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14) 1.9 代理 (18) 1.10 其他 (19) 2 申请 (21) 3 受理 (22) 3.1 查验登记范围 (23) 3.2 查验申请主体 (23) 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24) 3.4 询问 (24) 3.5 受理结果 (25) 4 审核 (26) 4.1 适用 (26)

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27) 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27) 4.5 实地查看 (27) 4.6 调查 (28) 4.7 公告 (28) 4.8 审核结果 (29) 5 登簿 (30) 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30) 分则 (31) 7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31) 7.1 首次登记 (31) 7.2 变更登记 (32) 7.3 转移登记 (34) 7.4 注销登记 (35) 8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36) 8.1 首次登记 (36) 8.2 变更登记 (38) 8.3 转移登记 (40) 8.4 注销登记 (42) 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43) 9.1 首次登记 (43) 9.2 变更登记 (45)

9.4 注销登记 (49) 10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50) 10.1 首次登记 (50) 10.2 变更登记 (52) 10.3 转移登记 (53) 10.4 注销登记 (55) 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57) 11.1 首次登记 (57) 11.2 变更登记 (59) 11.3 转移登记 (60) 11.4 注销登记 (62) 1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63) 12.1 首次登记 (63) 12.2 变更登记 (65) 12.3 转移登记 (67) 12.4 注销登记 (68) 13 地役权登记 (70) 13.1 首次登记 (70) 13.2 变更登记 (71) 13.3 转移登记 (73) 13.4 注销登记 (74) 14 抵押权登记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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