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二○○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下设机构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单位会员申请表";

2、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九条);

3、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4、协会对被接纳为单位会员的单位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个人会员申请表";

2、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十条);

3、有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4、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5、协会对被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申请人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单位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取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在协会主页上登载单位介绍材料并在协会主页设置链接;

6、免费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一份;

7、获取协会商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购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简报一份;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单位会员入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码复印件。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本人近期照片二张。

第十一条会员有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缴费程序如下:

1、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企业单位会员:2000元/年

事业单位会员:400元/年

个人会员:10元/年

2、缴费时间:

* 新会员须在收到入会通知书之日后10天内交纳当年会费。

* 会员缴纳会费以一年为标准,不足一年按一年缴纳。

3、会费交至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户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号:0200004609200000419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会员单位、地址、电话等有变动时,请及时函告协会秘书处,以便保持联络。

2、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4、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理事会。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问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各级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七条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六个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发起人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文件和社团登记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空、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三章会员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武术协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开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区域性、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包括在一定地域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区域性武术机构和组织;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各种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武术机构和组织。 单位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 指受国家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武术管理和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武术机构与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专业武术协会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3)设有武术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和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地市级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高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数在1000人以上);(3)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数在100人以上); (4)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200人以上);

大客户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大客户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签 密级,? 大客户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目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范围 四、职责 五、原则 六、流程 七、考核 八、附件 出自大客户部编号 DKHW080004 生效日期 2008-2-14 版次第四版 徐离汴张炳凤编制审核 赵文彬李峰复核签发 1. 目的 大客户信息的收集是开展大客户业务的前提和依据,是实现销售的基础,为了鼓励经销商及各部门大客户信息提报的积极性,完善公司大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规范和系统地开展大客户销售工作,达到推进销售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2. 定义

大客户信息是指产生、持有、载有可能被传递出去的供一定大客户业务活动所需的潜在客户信息,如:政府采购、公检法司及军警装备采购、出租(县级及县级以下)、租赁、驾校、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采购信息。 3. 范围 适用于大客户销售业务信息的收集工作。 4. 职责 4.1 奇瑞公司各经销商 4.1.1 负责每月向大客户部提供大客户信息。 4.1.2 负责大客户部立项项目的公关、开发工作。 4.2 销售公司各部门职责 4.2.1负责按月向大客户部提供大客户信息,确保大客户信息任务量的完成。 4.2.2 部门分管总助以上领导对信息完成率负全责。 4.3 大客户部职责 4.3.1 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反馈各经销商及各部门提报的大客户信息。4.3.2 负责对大客户信息开展市场开发、公关及跟踪工作。 4.3.3 负责内外部考核的汇总报批工作。 4.4 综合管理部 4.4.1 负责销售公司内部考核的兑现工作。 共 4页 大客户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4.5 财务计划部 4.5.1 负责经销商考核的兑现工作。 5 原则 5.1 相同信息的提报,根据时间先后计算,后报者不予计算。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 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 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 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 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 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设立的行业管理组织,成立于2012年,是由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家政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开展对家政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家政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总则 会员是协会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衡量协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志。为使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协会《章程》和办会指导思想,协会在新一届领导的统筹规划下,决定调整工作重心,提高协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会员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影响力。经过征询现有会员企业和行业内企业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了《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供参照执行。 第一章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会员的组织和发展管理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对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的企业,要按照入会条件和《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有关条款办理手续并遵照执行,会员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申请会员条件与申报程序 (一)申请会员条件: 1、会员单位:凡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并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河北省辖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社团、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我会会员。 2、理事单位:在家政行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社团、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入会满3年,并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在所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4、副会长单位:入会满5年,并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在所在地市为龙头企业或标杆企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 (二)申请加入会员程序: 1、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3份,并 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公司简介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副会长单位需要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4份、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1张、社会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入会的单位可以登陆“河北家政网”下载相关表格,

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XXXX公司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收集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市场信息,加强公司各类信息流通,使公司信息收集、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信息,包括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重大政治、经济事件及值得注意的社会新闻等。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类重大人事、财税金融、投资、资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信息。 (三)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重要客人到本单位视察调研和洽谈合作等情况。 (四)集团公司领导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大投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要交流合作、重大科技进步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及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七)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信息,包括影响其经营和稳定的信息; (八)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 (九)企业文化建设工作重要进展、员工重要文体活动以及重要

会议召开情况等各类动态消息。 (十)对公司具有参考价值的企业经营管理及企业文化建设等相关文献,包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成功、失败经典案例等。 (十一)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子公司要确定一至两名信息收集与处理人员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工作。公司全体职工都有收集相关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管理部门 信息和网络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收集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处理各部门(单位)、子公司收集的信息,同时做好信息收集的协调、督办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收集渠道 (一)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二)相关网站、杂志、报刊、电视等信息媒体; (三)客户渠道; (四)其他信息渠道。 第七条信息处理 公司构建立体的信息处理平台,包括《XXXX集团简报》、公司网站与内网等。 (一)编发《XXXX集团简报》。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遵照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和内网。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遵照公司《网站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以下简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金融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法规,传播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沟通业界信息、表达业界诉求、加强业内外交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乌兰察布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起宣传行业信息的主阵地。展现我市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协会网站是乌兰察布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3c3872505.html,/。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

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六条从事协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协会网站信息应指定专人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汲取等方式获得。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九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协会网站对提交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信息的使用对象、范围、权限发布信息,防止超范围或越权发布、使用和查阅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各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三条所有信息发布均需填报《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息发布管理表》(见附件),交协会秘书长签发。

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及会员服务细则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和服务细则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于2008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出理事会及领导成员后,根据程序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商会成立登记申请。2009年2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京民社许准成字[2009]85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商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7名,副会长设置人数为30名。 第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履行商会工作职责; (二)参加商会轮流值班,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轮值期间重要事务; (三)出席会长工作会。 第十二条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接受商会工作述职,出席会长工作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会长及名誉会长单位颁发证、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立会员数据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商务联系信息相关资料,为理事以上会员在会刊上免费刊登企业形象宣传,在商会网站免费刊登会员有关资料和传播有关商务信息。

风险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风险信息收集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风险信息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梁宝寺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完善风险信息的收集程序,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和公司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年初设定的风险控制目标,按照职责划分和业务范围,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企业内外部风险信息。 第三条在风险信息收集的基础上,通过风险辨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三个步骤,确定本单位的重大风险。 第二章风险信息收集内容 第四条战略风险方面: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战略风险失控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国内外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运行情况、本行业状况、国家产业政策。 二、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有关内容。 三、市场对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 四、本企业主要客户、供应商及竞争对手的有关情况。 五、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本企业实力与差距。 六、本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经营战略,以及相关编制依据。 第五条财务风险方面: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企业的以下重要信息(其中有行业平均或先进指标的,也应尽可能收集)。

一、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 二、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资金周转率。 三、产品存货及其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及其占购货额 的比重。 四、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五、盈利能力。 六、成本核算、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 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七、与本企业相关的行业会计政策、会计估算、税收政策等信 息。 第六条市场风险方面: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重要信息。 一、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供需变化。 二、能源、原材料、关键设备、配件等物资供应的充足性、稳 定性和价格变化。 三、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的信用情况。 四、税收政策和利率、汇率、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化。 五、潜在竞争者、竞争者及其主要产品、替代品情况。 第七条运营风险方面:至少应收集与本企业、本行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一、产品结构、新产品研发。 二、新市场开发,市场营销策略,包括产品或服务定价与销售渠道,市场营销环境状况等。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会员管理办法

德化陶瓷红色文化研究会 会员管理及会费收取办法 (暂定) 德化陶瓷红色文化研究会,是在福建省德化县生活、工作、创业并热心家乡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陶瓷文化人士为基础,自愿发起并组建的、以“团结德化陶瓷文化人,凝聚力量,同心同德,共谋发展”为宗旨的民间社团。研究会是会员联谊、合作、发展的平台,是陶瓷文化人士联系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沟通联系的纽带,在维护德化陶瓷文化人士的合法权益,促成诚信自律,发挥和整合德化陶瓷文化人士优势,提升德化陶瓷文化人士综合竞争力,积极参加与海峡西岸经济建设,为福建省闽南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会员条件 1、在闽籍德化陶瓷文化人员、企业及与德化陶瓷文化有渊源的企业;承认 并遵守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费,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2、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 力,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或在某个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二、入会流程 填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审核→批准入会→交纳会费→ 颁发会员证→享受商会相关待遇 三、会员主要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商会的活 动;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无偿、有偿服务优先权;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和声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商会提供为会员服务 1、交流、沟通、学习:加强会员之间、商会与友好商会的交流学习,加强 会员与政府的沟通; 2、商务活动:组织商务考察、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 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科技、法律、融资、品牌营运、资本运作、 营销策划、渠道维护、终端建设、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商品规划、产品开发等多方面的信息及咨询、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服务,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提升管理水平,树立诚信品牌,提升会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会员联盟:组织团购、特约商家折扣优惠;商家联盟,集中对会员进行 宣传推广; 5、法律维权:积极提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 6、融资咨询:对诚信度高的会员企业,提供融资建议和咨询; 7、投资实体:对经过筛选、评估、论证的可行性项目,根据会员自愿的原 则,进行项目投资股权认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也可以由商会参与投资。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 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巩固和完善税收征管基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十堰地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税收征管信息进行处理的税收管理部门(单位)及涉税岗位。 第三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和应用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全面安全、科学合理的原则,与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信息管税建设相统一。 第四条数据采集录入岗位及其职责严格按照《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暂行)》(十地税发〔2009〕55号)执行。涉及数据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根据岗位职责,统一采集录入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和工作时限。 第二章信息标准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省局、市局制定的数据采集、录入标准。 第六条征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标准是鄂地税发〔2008〕153号文《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软件上线基础信息采集标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维护、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七条原始数据的采集必须坚持纸质、电子同步的要求进行。

采集时,纸质要与原件相核对,录入时,电子要与纸质相核对,确保采集、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采集标准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结合湖北省征管核心软件确定适合的财务会计纸质或电子报表类型进行收集、录入。 第九条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对象是所有企业类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 第十条税收征管信息的流转标准是十地税发〔2009〕55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资料的传递、反馈、处理和管理考核,确保信息流转顺畅。 第十一条税收征管信息资料的归集标准是十地税发〔2007〕3号文《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征管档案资料内容的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进行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集和管理考核,确保资料的完整;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设置资料管理岗,实行税收征管资料的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税收征管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考核办法。 第三章信息维护 第十三条信息数据维护包括:错误数据的修正、缺失数据的补充、变更数据的录入。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征管信息的变动情况

公司学协会管理办法

参加学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管理,加强与各学会/协会的联系,使其成为企业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和获取信息的畅通渠道,将其纳入制度化运作轨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学会是指学术类社会团体;协会是指行业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本办法涉及的学会/协会是指以“天津市农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第二条参加原则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法人团体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必须是合法组织,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同类型组织中选择最具影响力的,并要有利于对外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企业有关人员与同行业人员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流及友好交往。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加入学会/协会的

统筹管理归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登记备案、统计工作。 (二)负责公司参会会费支付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学会/协会的沟通工作,为其建立与各类学会/协会对口联络渠道提供指导意见。 (五)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活动情况和成果。 (六)根据各部室、各单位报送的材料,整理汇总后向集团公司、公司领导汇学会/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管理内容 (一)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凡以公司法人名义参加学会/协会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商定,履行核准手续,明确派出人员和费用额度后方可参加。 (二)在所参加的学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后,参加单位、部室须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列入学会/协会名单。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所参加学会/协会的章程、人员构成情况、活动情况、会费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加入学会/协会的会费,凭公司领导签字,财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会员以当地证券营业部为主; (六)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二○○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管理,保障会员的正当权利,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的登记和发证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下设机构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个人,均可成为协会正式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单位会员申请表"; 2、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九条); 3、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4、协会对被接纳为单位会员的单位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条申请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的程序: 1、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协会网站下载"个人会员申请表"; 2、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十条); 3、有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 4、经协会秘书处初步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审批; 5、协会对被接纳为个人会员的申请人正式发给全国统一编号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第六条单位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取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在协会主页上登载单位介绍材料并在协会主页设置链接; 6、免费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一份; 7、获取协会商业信息咨询及法律、法规指导;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益: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 4、优惠购得协会出版的书籍等资料; 5、定期获得协会出版的简报一份;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信息收集制度

信息收集制度和流程 1 总则: 1.1目的:规范信息收集行为,整合信息资源,系统整理和分析,找出市场机会和提供领导决策信息。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员、市场人员及后勤支持组(含下属子公司)。 1.3 定义: 1.3.1 下属子公司:是指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东莞三联。 1.4 信息收集组织架构: 1.5 权责: 1.5.1 总经理主要负责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批和相关统筹工作。 1.5.2 营销总助负责协助市场开发部制定计划以及督促各经营部执行情况。1.5.3 市场开发部经理: 1.5.3.1负责信息收集的计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1.5.3.2 有权要求部门或人员提交市场开发部所需信息。有权直接访谈销售 员。 1.5.3.3 对相关完成不力人员或部门有处罚权。 1.5.3.4在需要的时候有权决定委托外部机构调研收集信息。 1.5.4 经营部经理: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收集执行,对信息收集不力员工有

1.5.5 营销专员: 1.5.5.1 主要负责各阶段和常规性的信息收集具体执行工作,制定信息收 集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奖惩条例,以及对各部门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5.5.2 对相关不按制度执行人员或部门有建议处罚权。 15.6 收集整理组: 1.5.6.1 由各部门文员或助理组成,负责本部门或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 和并录入电脑(根据市场开发部统一表格录入),交由统计分析组, 1.5.6.2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完成信息收集的人员(没有特殊原由的)有催促 和建议处罚权。 1.5.7 统计分析组: 1.5.7.1 在市场开发部经理的指示下全面汇总、整理和分析信息等并根据需 要形成报告,根据制度将呈送各级领导。 1.5.7.2 对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由如实曝光的权利,对在信息收集过程中收 集小组有建议奖惩的权利。 2 信息收集范围: 2.1 宏观环境信息:包括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创新和发 展、社会责任等; 2.2 行业内市场信息 2.1.1 竞争对手的信息:包括公司背景、产能和销售规模、主要客户、 客户评价、产品及产品组合、价格及价格策略、渠道和渠道策略、市 场推广活动、。 2.1.2 其他信息:涉及的行业协会、技术论坛交流(含线上和线下)、行 业展会、媒体、广告效果。 2.3 公司内部信息 2.3.1 销售信息:月度、季度以及年销售额统计、重点客户或VIP客户 销售额统计分析、区域销售额分布、行业销售额分布、产品销售额分 布信息、销售员和经营部销售占有率统计、新客户开发以及应收帐款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能和效益; 第三条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协会收入的原则: (一)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正式发票,并交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 财务支出范围: 1、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社会保障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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