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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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18年12月1日施行

2018-12-04 17:56

日前,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标准共分八章,包括总则、设置与规划、建设用地、园舍建筑、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经费保障、附则。

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章政策,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现代化需要,创设适合幼儿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推进幼儿园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幼儿园和配备幼儿园教育装备以及管理幼儿园的依据,是有关部门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幼儿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全日制幼儿园,改建和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新建全日制幼儿园土地规划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他全日制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建设有特殊需求的幼儿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其建设和配备标准可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的土地规划和园舍建设按照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标准分为三类。其中,标准Ⅰ为高标准,标准Ⅱ为较高标准,标准Ⅲ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选用相应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配备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活动场地要求,进行园区规划。各级政府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应为幼儿园留有充足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及设施设备配备,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

第九条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幼儿园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幼儿就近入园,家长方便接送。

(二)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绿色植被丰富、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带。

(三)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六)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七)农村幼儿园宜设在乡镇政府、社区驻地或靠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八)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等构成。场地由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两部分组成。园区总平面规划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网综合设计等。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园区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适合幼儿特点,有利于幼儿园建设发展和对幼儿的保育教育与安全管理。

(二)园区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方便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幼儿园建筑组合应紧凑、集中、合理,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主要建筑之间宜有廊联系。园区绿化、美化应结合使用功能、特点及建

筑布置、空间组合、建筑景观等要求,与园舍建筑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五)园区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园区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宜人车分流,竖向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要求。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主要道路宽度及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幼儿园主要出入口不应设在交通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并有安全警示标志,应有利于交通疏散。机动车与供应区出入口宜合并独立设置。

(六)室外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网络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设计合理布置,管线宜暗设。污水应纳入系统的污水排放管道,农村幼儿园污水排放不应影响园区和周边环境卫生与幼儿安全。应按照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系统。用电负荷应适当留有余量。安全、防噪声、防火与疏散、给排水、采暖与通风等要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七)园区内应设置教职工自行车停车棚。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独立的教职工机动车停放场地,与幼儿活动场地隔离,并设置专用的机动车道和出入口。

(八)幼儿园应设置旗杆、旗台。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园内道路及建筑物周围通道等用地。

(二)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少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邻近活动室设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共用游戏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m直跑道、沙池、戏水池等。其中游戏场地宜为草坪、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质地坪。

(三)幼儿园绿地率不宜低于30%,集中绿化用地包括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有条件的幼儿园应扩大绿化面积。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园区内建筑总面积和相应的容积率测算,新建幼儿园用地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幼儿园容积率以0.55—0.65为宜。计算公式:

建设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容积率

第四章园舍建筑

第一节园舍建筑组成

第十六条幼儿园园舍建筑由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应优先扩大幼儿游戏活动空间。

(一)幼儿活动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1.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宜按单元设置,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盥洗室、厕所)、衣帽及教具储藏室(可兼教师办公室)各1间。由中小学校舍或其他资源改建,暂不具备按单元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同一个班级的活动室、寝室应在同一楼层,并应与卫生间毗邻设置。

2.综合活动室。供幼儿分班或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会议、亲子活动、家长学校等活动用房。

3.公共游戏活动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公共游戏活动用房,供幼儿完成在班级活动单元内不易开展的游戏活动及设置录播室等。

(二)服务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室、洗涤消毒用房。办公室供幼儿园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教研、会议、接待、阅览、储存资料使用,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网管(监控)室。可根据需要设立卫生室,卫生室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要求配备室内设备与医师。

(三)附属用房包括以下用房:

厨房、配电室、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厨房主要有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具存放间、烧火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库房等组成。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教职工餐厅。

园舍建筑中未包括民防工程、采暖锅炉房和车库等用房。

(四)1—2个班的幼儿园,至少应设置幼儿班级活动室、卫生间和办公室,有条件的可增加活动室面积,便于幼儿就寝,可增设综合活动室、保健室、幼儿厨房等。其园舍面积应不低于3个班幼儿园的人均标准。

(五)招收轻度残疾幼儿5人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不足5人的,由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资源教室的布局,辐射片区所有随园保教幼儿,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节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第十八条幼儿园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表4、表5的规定。

第三节主要建筑标准及建筑设备

第十九条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教育环境。公办幼儿园不得建设豪华幼儿园。幼儿园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的楼房和符合建筑标准的平房。

(一)幼儿园园舍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以及相关的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一至三层。

2.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条件。

3.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活动室与寝室可分开设置,也可合并设置。

4.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不宜紧靠外墙布置。

(三)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四)建筑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

(五)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3.00m。

2.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

3.90m。

(六)幼儿园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设计。

(七)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园晨检接待厅(门厅)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0m。

3.外廊宜设封闭窗。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4.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八)楼梯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2.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3.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爬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5.疏散楼梯严禁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6.楼梯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7.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宜为0.6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8.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9.不宜设置室外楼梯。

(九)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采用坚固、耐久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10m,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严禁采用横向杆件或装饰物。

(十)楼地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1.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2.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等应采用防滑、耐磨及易清洗地面,卫生间应有安全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十一)门、窗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外推平开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2m,禁止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不应设置门坎。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固定门扇装置不应影响疏散,不应影响幼儿行走。

2.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3.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4.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距地面0.60m处宜设幼儿专用拉手。

5.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6.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可踏面不宜高于0.60m,并应设安全护栏,防护栏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应低于0.90 m,1.30m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窗侧无外廊时须设栏杆。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平开窗或上悬内开窗。

(十二)幼儿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盥洗室与厕所宜分间或分隔设置,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2.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3.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5.盥洗池高度为0.5—0.55m,宽度为0.4—0.45m,水龙头间距为0.35—0.4m。可单独增设一个稍矮的盥洗池,便于个子矮的幼儿洗手。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每班卫生间至少设污水池1个、大便器6个(其中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水龙头6个。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由中小学改建的幼儿园,要确保有流水洗手设施。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应就近集中设置。

6.农村幼儿园若需设置室外厕所,应设置水冲式厕所。若不具备设置水冲式厕所条件,应设置节水型环保厕所,其设施应确保幼儿安全。严禁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并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出粪口应加盖并有防止幼儿移动和开启的措施。

(十三)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并在厨房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加工间、备餐间和库房要通风,有采光。

(十四)晨检室及接待厅(门厅)、保健观察室(含隔离室)应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隔离室内宜设置厕所。6个班及以上规模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间,6个班以下幼儿园应设洗涤消毒设备。

第二十条建筑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

(二)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与园区环境协调。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

(三)墙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柔和色彩。

2.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3.外墙面1.3m以下不宜做质地粗糙墙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4.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5.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6.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应做光滑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第二十一条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建筑设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设计规范》(JGJ39—2016)及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幼儿园应设置给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及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加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符合以下规定:

1.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

2.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

3.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振防噪措施。

(二)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采用火炉采暖。应保证室内所需新风量,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幼儿活动用房应配备空调、电扇等防暑降温设备。

(三)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灯具应经过CCC 认证。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无蓝光危害的其他节能光源,

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室内照明光源色温、桌面平均照度、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四)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地面高度宜为 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五)楼梯、走廊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六)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七)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2.幼儿园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等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厨房、重要机房宜设入侵报警系统。

3.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4.园区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五章设施设备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设施设备应坚持安全性、教育性、适宜性、操作性原则,兼顾设备的功能、特点、更新周期和利用效率等因素配备。

(一)玩教具应坚持确保安全环保卫生,满足幼儿游戏活动需要,适合幼儿发展水平,富有教育价值,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提倡幼儿园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玩教具。幼儿园不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二)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二节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幼儿生活及教育活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设备、玩教具及游戏健身器材、图书、办公用品、生活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录一《山东省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目录》。其中选配的玩教具和器材供有条件的幼儿园选用。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室外大中型运动器械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稳固支柱的基座不能凸出地面,下方底部及四周边缘向外延伸至少1.8m的防碰撞跌落区域。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m。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禁止使用铸铁等金属材质的运动器械。禁止使用管道、管筒滑梯,禁止把秋千安装在大型组合运动器械中。沙池蓄沙深度为0.3—0.5m,戏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沙池、水池宜相邻设置,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低于50平方米,边缘应该有安全保障。室外活动场地中软质地坪面积应大于70%,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室外应配备储物、收纳设备等。配备标准见附表2。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按需要配备教学、游戏、生活等设施设备。

1.幼儿活动室内应配备幼儿桌椅、信息化和多媒体设备、钢琴等通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儿童桌椅应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3976,具体标准见附表3。

2.幼儿活动室游戏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1。

活动区设施设备。活动区设置应动静分开,每班根据需要设置角色游戏区、建构区、美工区、益智区、图书区、科学区、表演区等活动区,配备必要的开放式玩具柜(架)。

活动室应配备饮水、消毒设备。保温饮水设备应具备锁定装置。每生一杯,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3.寝室设施设备。儿童寝室应分班使用。应配备儿童单层固定床,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叠放收藏的硬板床。儿童寝室应有避光窗帘。配备标准见附表4。

4.卫生间设施设备。卫生间包括盥洗室和厕所。盥洗室应配备梳洗镜、洗手盆等盥洗卫生用具。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置适量的儿童座便器或有隔断的沟槽式便池。提倡男女分厕,蹲位间应有隔断遮挡。

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

5.综合活动室设施设备。应具备供幼儿分班或者集体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活动、亲子活动、会议、家长学校、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配备标准见附表5。

6.公用游戏活动用房设施设备。可根据幼儿游戏活动实际需要选配。

(三)图书资料。应依据保教工作和幼儿阅读需要配备图书报刊。幼儿图书应适宜幼儿阅读,包括益智类、文学类、社会类、科学类及艺术类等各类图书,宜以绘本为主。配备标准见附表6。

(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装备。应综合考虑随园保教残疾幼儿的数量、残疾类型和残疾程度等因素,配备基本的必要的教育教学及基本康复所需的仪器设备与图书资料,满足保教和康复训练需求。有条件的可增配残疾幼儿个体学习、生活及康复辅助用品及用具。配备标准见附表10。

第二十四条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网络接口、电话、传真机等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网络系统。配备标准见附表7。

(二)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配备标准见附表8。

(三)生活设施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厨房设施设备等,应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配备标准见附表9。

(四)安全防范设备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中物防、技防要求配备。

第六章师资配备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并及时补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幼儿园核定教职工编制,并公开招聘配备各类幼儿教师和工作人员。

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配齐教师。

民办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1—2个班的幼儿园,每班应配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增配1名保育员。

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幼儿园应配备资源教师。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各级政府应按照省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幼儿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发展和教师培训。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幼儿园自我监测评估方案

庙塘镇幼儿园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 工作方案 了使我园的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及时对发展规划进行更改,促进我园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着眼农村实际,为幼儿未来发展奠基”为宗旨,以“让每一位幼儿在健康中快乐成长”的办园理念,以“创办一流园所,争做一流服务”为办园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在自我监测评估工作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我园健康持续发展为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 组长:庞德亮(庙塘镇中心小学校长) 副组长:陈昌维(庙塘镇幼儿园园长) 成员:王云(庙塘镇幼儿园副园长) 刘珊(庙塘镇幼儿园保教主任) 李梅(庙塘镇幼儿园教研组长) 刘晓英(庙塘镇幼儿园后勤) 刘永维(庙塘镇幼儿园工会组长) 梁大青(庙塘镇幼儿园教师代表)

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自我监测评估时间 每学期坚持开展一次自我监测评估,时间为每年6月、12月。 四、实施要点 1、成立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幼儿园管理委员会成员、幼儿园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 2、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小组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根据方案及时开展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 3、自我监测评估小组制定出详细的自我监测评估细则、评估表。 自我监测评估内容要涉及发展规划的各个方面:队伍建设、行政管理、保教工作、教育科研、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办学条件、校园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方面。 4、每学期必须开展一次发展规划自我监测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细则对学校发展规划实施阶段性全方位评估。 5、自我监测评估工作由学校自我监测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小组成员要熟悉评估细则及评估表,掌握评估方法和评估技巧。 在开展自我监测评估前,自我监测评估小组成员要对评估细则、评估表进行详细、认真解读,熟悉评估方法,掌握

最新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的精神,市教委《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以下简称《课程指南》)的要求,继续增强幼儿园园长的课程管理意识,明确园长课程管理的基本职责,提升园长的课程管理能力,确保课程管理的实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园长在课程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1、园长要充分认识课程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园长是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课程改革、课程建设、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自觉地承担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责任,并能依照法规实施幼儿园的课程管理。 2、园长要立足于本园的实际情况与课程发展的定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要求,对幼儿园所积累的课程建设经验、开发的课程资源等进行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本园和幼儿发展需要的课程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课程管理组织,健全与完善课程管理制度。 3、园长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实施方案,对幼儿园课程的实施进行指导与监控,保障课程的有效实施。 4、园长要根据《课程指南》的要求,建立课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课程质量的评价与分析,提升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促进作用。 5、园长要成为幼儿园课程实践的指导者、支持者与服务者。为保障与提高幼儿园课程的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支持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丰富的、具有实效的教育培训,尤其应该加强园本培训的实践与研究;要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为幼儿园的课程实施提供各种保障性的资源条件。 6、园长负有向教职员工、幼儿家长以及社区、上级领导部门解释、宣传课程理念与实施途径的责任,并充分调动与利用各种力量参与幼儿园的课程建设,为课程实施创建良好的氛围。

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

广东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 幼儿园名称(盖章) 幼儿园地址 幼儿园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呈)报时间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制 二○**年六月

说明 一、本方案既是幼儿园等级评估(复评)申报书,也是幼儿园学年自评工作呈报书,共包括五部分:(一)**省幼儿园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二)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三)幼儿园自评报告;(四)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五)督导评估组意见。 二、全省各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时,应对照本方案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当地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凡申报评等级或复评的幼儿园,应按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的有关规定,填写本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等级幼儿园评定权限逐级向教育督导室申报。 三、评估指标体系共设2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9个三级指标。每个三级指标包含若干个因素,并配有评分操作方法。标有“★”符号者为必达指标,在三级指标内划线部分为必达因素。各级等级学校必须分别达到相应的必达指标(或因素)要求。凡不达指标因素“基本达到”的,自评或评估得分为其分值的二分之一以下。 四、评估指标体系总分为500分。2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分配为:办园条件150分(占总分30%);幼儿园管理350分(占总分70%);为激励幼儿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附设了效益得分。凡申报省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85%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90%以上。凡申报市(地级市)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75%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80%以上。凡申报县(市、区)一级幼儿园的,办园条件和幼儿园管理两大部分的得分,要分别达到其总分的60%以上;且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加效益得分的合计分要达到总分的70%以上。 五、效益得分的计算方法是: (幼儿园管理得分+获奖得分)×3 ,如商大于1,则每大于0.01加0.5分。 办园条件得分×7 六、指标体系中一些概念的说明和界定: (1)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经费,其使用范围是人员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一次性专项基建费除外。 (2)证照:指土地证、房产证(含幼儿园与单位或个人签署的租、借等长期合法使用合同等)、办园许可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3)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园内道路用地等。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原则:“以幼儿为本”,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二 幼儿园建设项目规模与项目构成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与服务人口数量、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构成。 1.幼儿园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将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由原来的3个分类增加至4个分类,并规定了不同规模分类对应的服务人口(如下图所示): 2.幼儿园建设项目构成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对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划分更加细化、明确。 例如:新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构成。其中场地包括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房屋建筑包括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三 幼儿园选址与规划布局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幼儿园选址应考虑的因素、符合的原则;园区总平面规划的内容、原则。 1.幼儿园的选址 新标准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除了包含《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提出的6个基本原则之外,还新增了2个基本要求: (1)新增对不同规模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也应有防护措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2)新增对农村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2.幼儿园园区总平面规划 新标准对园区总平面规划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幼儿园活动用房的采光、园区道路布置、室外地面游戏场地面积、园区绿化、园区出入口、园区建筑设备要求等。 在园区总平面规划中,新标准细化了室外地面游戏场地的人均标准、园区绿化等标准。如: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了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2005 2005 上海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幼儿园教职工综合量化评估方案

ⅩⅩ中心幼儿园教职工综合量化评估方案为了充分调动我园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高保教质量,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园实际,决定对全体教职员工实行德、能、勤、绩、特殊贡献考核量化,具体办法如下: 一、职业道德(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孩子、团结协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按我园每月师德考评结果及期末综合考评赋分。其中月师德考评成绩占50%,期末综合考评成绩占5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表现方面直接定为不合格,师德月考核为0分:①严重违法乱纪,损坏师德形象被查处者;②同期违反计生政策,被查处者;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性质严重的;④严重失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⑤拒不执行园领导决定,不接受工作任务的;⑥搞第二职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⑦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对以上人员,是临时代课老师的中心园可直接解聘,是公办老师的上报区教育局,建议调离目前岗位,交流到其他乡镇。 二、专业能力(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实施保教水平的专业技能。考评时,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获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称号的,省、市、区、园任期内分别计10、8、6、3分。(不重复加分) 2. 教材教法考试和先考后研成绩、远程教育考试10分:85分以上、75-84、60-74、60以下分别计10、8、5、1分;不参加考试的计0分,按上级规定免试的,取我校本学段教师平均分计分。学期无教材教法考试的不计分。 3.园本教研(30分):按照各级教研活动、集体备课、个人备课月计划、周计划、一日活动安排等成绩计算。 4.课堂教学(30分):每学期举行课堂定级活动,按照课堂教学评价标准由评委客观公正打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参加教育局学前科组织的讲课比赛活动。 5.计划与总结。(20分),根据完成的质量由考评小组打出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计划和总结各占10分。 三、出勤(300分) 1.教师出勤(100分)。主要考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平时考勤、会议考勤、大型集会、各种例会。对于病假、事假、旷班等按照考勤制度量化赋分,迟到一次扣3分,病假一天扣4分,事假一天扣6分,旷班一次扣10分。全学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 用地面积指标………………………………………………………………() 4.2 用地面积指标………………………………………………………() 5 建筑面积指标………………………………………………………………()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1、图2-2、图2-3)……………………………()

1总则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方案

标准化幼儿园评估方案 一、办园规模及设备[170分] 1、规模[25分]。(1)至少大中小各一个班[15分] 。三个班以下酌情减分。(2)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10分] 。其中托班(2至3周岁)20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 周岁)3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每班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不按规定年龄编班和班额超过5人,多1人扣1分,直到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2、环境[30分]。(1)独院,安全,无污染,无噪音[6分] 。(2)清洁,卫生,无垃圾、污物[6分] 。(3)有与幼儿园相适应的绿化,人均1.5㎡以上[6分] 。(4)幼儿人均占地面积4平方米以上[6分] 。(5)因地制宜地创设儿童化、教育化环境[6分] 。 3、活动场地[15分]。(1)无杂物,无危险,便于幼儿活动[7分] 。(2)室外活动场地人均3平方米以上[8分] 。 4、房舍建设[30分]。(1)房屋建筑科学、安全、合理,室内通风向阳[7分] 。(2)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7分] 。(3)基本用房:活动室光线充足、空气流通,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以上[8分] 。(4)辅助房:有多功能室、盥洗室、厕所、资料室、办公室[8分] 。 5、设备[70分]。(1)有适合的桌、椅[6分] ,有适合的开放式玩具架(橱)、图书架(橱)[4分],有取暖防暑设备[4分] 。(2)至少有两件以上大型玩具,有各种角色游戏玩具、沙水玩具,玩具摆放合理,适合幼儿取放[14分] 。(3)配备风琴(电子琴)、收录机、电视、VCD[10分] 。(4)有配套的教具及操作材料(含自制),自制比例不少于1/3,幼儿游戏使用的玩具及材料(含自制)人均不少于2件[10分] 。(5)适合幼儿用的图书人均2册以上(活动用书除外),并注意经常更新,订阅幼教刊物不少于2种,教师人均用图书4册以上[12分] 。(6)保健设备实用,配有必须的药品、身高体重测量器、体温表、视力检测表、听诊器、紫外线等设备[10分] 。 二、人员条件[90分] 1、园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0分] 。 2、教师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或幼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30分] 。 3、师幼比例不大于1:20,教师和保育员每班平均至少2人[30分] 。 三、管理工作[80分] 1、办园理念。思想端正,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坚持的好[10分] 。 2、园风。保教人员热爱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园风[10分] 。 3、制度措施[50分] 。(1)有合适的管理、教研机构[5分] ;(2)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5分] ;(3)制度执行落实好[5分] ;(4)档案资料齐全[10分] ;(5)经费使用合理,有计划的改善办园条件[10分] ;(6)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15分]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一票否决。 4、凡大中小三个班以上幼儿园的在园幼儿建立电子学籍档案[10分] 。 四、教育教学工作[340分] 1、教材统一使用省教育厅推荐书目[100分] 。幼儿教材使用率在40%以下不计分。

幼儿园建设规划b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发布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1988年7月14日)(88)教基字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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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 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 包括托、幼合建的 ) 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 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 30 人,大班 31~ 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 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 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 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 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键词:幼儿园标准 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幼儿园评估标准

附件二: 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试行) 申报幼儿园刘川镇唐庄附属幼儿园 申报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申报等级县合格 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建设,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实现我市学前教育大促进大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照齐全(办学许可证、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卫生防疫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以《白银市幼儿园分类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为依据。评估等级分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和合格幼儿园。 第二章申请程序 第四条依据《评估标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标准化幼儿园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合格幼儿园评估。 第五条每年4月,幼儿园自评后,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申请。每年5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的幼儿园进行初评并认为达标后,向市教育局以正式文件提出评估申请。 第六条幼儿园需提供评估自评报告和自评量化表。每年9月,市教育局组织开展评估访问、调研和指导。每年10月,正式评估。

第七条通过合格幼儿园验收一年后,可以提出标准化幼儿园评估申请;通过标准化幼儿园验收两年后,可以提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申请。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化幼儿园复评周期均为六年。 第三章评估过程 第八条评估采取听取幼儿园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档案、听课、走访、座谈、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照《评估标准》,逐项量化评分,形成定性督导报告和定量评估结果。 第九条幼儿园经过综合督导评估后,评估组将评估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向幼儿园下发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条 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85%以上,且总分在430分以上可评为市级示范性幼儿园,450分以上推荐参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75%以上,且总分在380分以上可评为标准化幼儿园,410分以上推荐参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5项A级指标得分均达到65%以上,且总分在340分以上可评为合格幼儿园,370分以上推荐参评标准化幼儿园评估。 第十一条未通过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评估或复评的幼儿园,要根据评估组建议,并在收到反馈意见一月内将整改方案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标准

. 2019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 1 章总则第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 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 . .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 儿 园 建 设 标 准 DG/TJ08-45-2005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1 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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