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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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键词:幼儿园标准

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目次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3.1 建设规模……………………………………………………………… ()

3.2 设点布局……………………………………………………………… ()

3.3 选址…………………………………………………………………… ()

3.4 总平面设计…………………………………………………………… ()

4 用地面积指标………………………………………………………………… ()

4.1 一般规定……………………………………………………………… ()

4.2 用地面积指标………………………………………………………… ()

5 建筑面积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

5.4 生活用房……………………………………………………………… ()

5.5 建筑面积指标………………………………………………………… ()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

《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1.0.3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1.0.4 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 术语

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导班Early learning center

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5 中心城Downtown area

指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参见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

2.0.6 中心城外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

指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2.0.7 日照有效时间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确定。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0~15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5:00;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30~15:00。(其它朝向略)

2.0.8 室深系数Room deep cocfficient

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

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

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单位:(㎡)

2 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3 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4 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4 卫生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5 消毒间: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6 衣帽储藏室: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5 共用活动用房

1 多功能活动室:全园设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180、220㎡。

2 专用活动室: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单位:(㎡)

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6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3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

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3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

4 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5 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 幼儿园宜设置电梯一部。

6.0.9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0.10 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

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2 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 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

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

际情况设置纱窗。

6.0.13 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

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2 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3 托儿活动用房距地800㎜以内的墙面及走廊应做成软性墙面。

4 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6.0.14 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3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4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设施供

热。

6.0.15 托儿、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2 幼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3 每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置幼儿扶手。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4 每班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2个

污水池:1个

6.0.16 教工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厕所应就近设置,男女分设。

2 传达室应设厕所。

6.0.17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2 托儿、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4 早教指导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5 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150Lx(桌面)

卧室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3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1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2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3 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4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5 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的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的设置宜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

(完整版)2019修订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1总则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1.0.3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5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多功能活动室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此条删除) 2.0.11喂奶室nursing room 2.0.12 2.0.13晨检室(厅)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地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 2.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3.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5.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 3.2 总平面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最新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幼儿园园长课程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的精神,市教委《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以及《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以下简称《课程指南》)的要求,继续增强幼儿园园长的课程管理意识,明确园长课程管理的基本职责,提升园长的课程管理能力,确保课程管理的实效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园长在课程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责 1、园长要充分认识课程管理是幼儿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园长是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幼儿园的课程改革、课程建设、课程实施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自觉地承担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责任,并能依照法规实施幼儿园的课程管理。 2、园长要立足于本园的实际情况与课程发展的定位,逐步建立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管理要求,对幼儿园所积累的课程建设经验、开发的课程资源等进行系统的管理,形成适合本园和幼儿发展需要的课程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建立课程管理组织,健全与完善课程管理制度。 3、园长应该加强对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制定和完善幼儿园课程的实施方案,对幼儿园课程的实施进行指导与监控,保障课程的有效实施。 4、园长要根据《课程指南》的要求,建立课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课程质量的评价与分析,提升课程对幼儿发展的促进作用。 5、园长要成为幼儿园课程实践的指导者、支持者与服务者。为保障与提高幼儿园课程的质量,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为支持教师参与课程决策、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丰富的、具有实效的教育培训,尤其应该加强园本培训的实践与研究;要创设良好的物质环境与精神环境,为幼儿园的课程实施提供各种保障性的资源条件。 6、园长负有向教职员工、幼儿家长以及社区、上级领导部门解释、宣传课程理念与实施途径的责任,并充分调动与利用各种力量参与幼儿园的课程建设,为课程实施创建良好的氛围。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

(二)设施设备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7.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研究需要。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音像资料较为丰富;有专用的幼儿阅览室,幼儿图书生均10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达到30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并稳步提高。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支付,非财政发的福利、奖金等做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四)人员配备 10.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2名(或师生比为1:10-1:15之间),保育员0.5名。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医务人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配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幼儿园最新建设标准

原则:“以幼儿为本”,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二 幼儿园建设项目规模与项目构成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与服务人口数量、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构成。 1.幼儿园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将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由原来的3个分类增加至4个分类,并规定了不同规模分类对应的服务人口(如下图所示): 2.幼儿园建设项目构成 与之前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19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新标准中对幼儿园建设项目的划分更加细化、明确。 例如:新标准中规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建筑设备构成。其中场地包括室外游戏场地、集中绿地两部分;房屋建筑包括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三部分;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建筑电气系统、采暖通风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三 幼儿园选址与规划布局 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幼儿园选址应考虑的因素、符合的原则;园区总平面规划的内容、原则。 1.幼儿园的选址 新标准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相比,除了包含《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提出的6个基本原则之外,还新增了2个基本要求: (1)新增对不同规模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也应有防护措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2)新增对农村幼儿园选址的要求。如“农村幼儿园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2.幼儿园园区总平面规划 新标准对园区总平面规划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幼儿园活动用房的采光、园区道路布置、室外地面游戏场地面积、园区绿化、园区出入口、园区建筑设备要求等。 在园区总平面规划中,新标准细化了室外地面游戏场地的人均标准、园区绿化等标准。如: “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其中,共用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2㎡。分班游戏场地宜了邻近活动室布置,其数量应至少能容纳n-2个班(n为全园班级数)同时游戏活动。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宜为软质地坪,应保证1/2以上的游戏场地冬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h。”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

蚂蚁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518982408.html, 上海市幼儿园 建设标准 总则……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 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2 用地面积指标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 1、图2-2、图2- 3)……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 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 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 39 —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xx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省一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xx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

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 1 / 20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7.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研究需要。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音像资料较为丰富;有专用的幼儿阅览室,幼儿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The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General Kindergarten DG/TJ08-45-2005 2005 上海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五年四月

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幼儿园建筑设计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任务 1, 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 2, 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 3, 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之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 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 4, 幼儿园教育对象是3-6岁儿童(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5, 幼儿园教育纲要:幼儿园的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教育课程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 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六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容. 幼儿园指导纲要的要点 教育课程的编排 教育课程的编排由领域围与年间活动构成,课程容相互融合, 无明确的科目区分. 领 域 围 领域的种类 领域的容 健康 ·活泼,轻松愉快地成长,体会充实感. ·充分的活动自己的身体,循序渐进的活动. ·养成健康,安全的生活习惯及生活态度. 人际关系 ·享受愉快的幼儿园生活,体会通过自己的力量达到目的的充实感.

·与周围的人的相互交往中培养对他人的爱与信赖感. ·养成社会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及态度. 环境 ·培养与周围环境的亲近感,并在与自然的接触中培养对各种事物,现象的兴趣与关心. ·周围环境与自身的关联中,进行发现与思考,并将其应用在实际生活中. ·对周围事象进行考察,思考,学习,丰富对事物性质,数量,文字等的感觉. 语言 ·使儿童体会用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情时的快乐. ·学会倾听别人的语言及谈话,尽量说出自己所经历的,所思考的事,体会相互交流的乐趣. ·在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语言的同时,多接触连环画与故事书等,并要经常与老师,小朋友相互交流. 表达 ·培养对各种美好事物丰富的感受力. ·用自己的话表达自己所感受到,思考到的东西,并体会其中的乐趣. ·培养对生活的形象思维,并感受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 一年中举行活动 的容 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幼儿园建筑的要求 1, 安全(一切从保护儿童,不受伤害的角度出发). 2, 卫生(让儿童健康地生活). 3, 舒适(让儿童身心全面发展). 4, 个性(吸引儿童,增色环境) 空间,设施构件的比例与尺度及色彩都以儿童对象. 幼儿园的分类及规模

《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3 建设规模、网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2 设点布局……………………………………………………………() 3.3 选址……………………………………………………………………() 3.4 总平面设计……………………………………………………………() 4 用地面积指标………………………………………………………………() 4.2 用地面积指标………………………………………………………() 5 建筑面积指标………………………………………………………………()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5.4 生活用房……………………………………………………………() 5.5 建筑面积指标……………………………………………………()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件一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表…………………………………() 附件二幼儿园套房平面布置示意图 (图2-1、图2-2、图2-3)……………………………()

1总则 1.0.1 0~6岁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初始阶段。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对0~6岁幼儿进行早期保育和教育管理一体化,是本市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和掌握建设标准,使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本标准是幼儿园建设的规划、征地、设计和审批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在1995年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依据国家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等文件修订。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本市新建的普通幼儿园。 中心城幼儿园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项目,如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经市、区教育及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可因地制宜对用地和建设内容作适当调整。 对建设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等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办园需要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园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1.0.3 园舍建设必须确保安全适用、美观耐久。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使用特点、地区规划要求、周边环境和节约用地原则做好总平面设计。 幼儿园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可持续发展。幼儿园建设必须满足幼儿园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的需求。 本标准是普通幼儿园建设的最低要求。在满足基本设置要求和办学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幼儿园办出特色,在建筑风格和造型上有所创新。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

园舍设施15分园舍条件 1.辟有户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0.2 2.园内绿化(含垂直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面积的25%。0.2 3.分班活动定人均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注(1)。 0.2 4.分班活动室通风,采光条件好。0.1 5.按每三班设一间的比例,配备专门活动室(例音体室、建构室、美工室、科常等)。 0.1 6.每二班应配有一间盥洗室等。注(2) 0.1 7.有独立的保健室、观察室(隔离室)和厨房。0.15 教玩具器械 1.每六班、九班、十二班配备的大型运动器具应分别不低于六件、八件和十件。注(3)0.3 2.每班拥有结构造型、角色游戏绘画制作、体育活动与音乐感、数形常识等类的玩具材料。数量上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 0.5 3.每班有内容题材丰富的适合该年龄幼儿阅读的图书,幼儿人均拥有量不低于四册。注(4)0.25 设施配备 1.园内设有嬉水池、沙池(或沙箱)、动物饲养角和种植角。0.2 2.分班活动室内有开放式幼儿玩具橱。0.1 3.专门活动室设施的配备、材料的提供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 0.4 4.保健室与观察室的设施符合卫生要求,观察室还应为病儿提供一定的活动材料。 0.1 5.盥洗室内设施符合规范。 0.1 6.厨房布局合理,并应专门设立熟食间,配置必要的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设备。0.1 人员条件13分学额编制 1.工作人员数符合上海市全日市幼儿园行政人员和职工编制配备标准。注(5) 0.4 2.小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多于25人,中班不多于30人,大班不多于35人。注(6)0.6 任职条件

1.园长(或主要负责人)具有大专学历和五年以上的学前教育经验(含三年管理经验);具有中专学历和十年以上的学前教育经验(含三年管理经验);或具有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园长(或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园长岗位培训,掌握幼儿园全面管理知识,熟悉保教业务。0.1 2.全园教师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程度以上,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注(7)0.1 3.保健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部门的岗位培训;或具有卫生系列初级以上职称。注(8)0.4 4.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并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0.1 5.主要炊事员须达到四级厨工水平。0.1 6.保育员、清洁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相关培训。0.1 园务管理12分目标计划管理 1.幼儿园有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规划和目标能充分体现全面管理的指导思想,并突出保教重点。规划和目标符合相园实际。0.4 2.围绕目标的实现,有阶段实施计划。计划切实可行,并能根据需要适时调整。0.3 3.对目标和计划的完成情况定期检查和总结,总结一分为二,实事求是。0.32 组织机构管理 1.园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安排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 0.3 2.各级机构人员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0.3 3.对岗位职责的完成情况有切实的考核措施。0.42 财产及档案管理 1.遵守财务制度,计划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园长应掌握财务和经费情况。 0.3 2.建有物品登记和保管制度,管理状况良好。0.1 3.有一定的措施保证场地、设备和教玩具的充分使用。0.3 4.有完备的管理档案、保教业务档案和能提供丰富的教育信息的资料。0.2 5.档案和资料的管理良好,且能发挥作用。0.14 保教业务管理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

武教基[2007]6号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 (修订稿)》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幼儿园: 现将《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1-

《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 为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等精神,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武汉市幼儿园课程纲要(试行)》要求,在认真总结前期我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幼教发展形势和我市幼儿园实际,制订《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以下简称《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管理,加快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评估幼儿园办园水平的科学机制,为幼儿园分级收费提供依据,促进幼儿园规范化、个性化发展。 二.评估对象 全市幼儿园(含社会力量办幼儿园)。 三.评估内容及办法 本《标准》共含2个A级指标,11个B级指标,42个C级指标。总分满分为100分,分五个等级:评估总分在90 分以上为示范性幼儿园;总分在80—89分为一级幼儿园;总分在70— -2-

79 分为二级幼儿园;总分在60—69分为三级幼儿园;总分在59分以下为等外(不合格)幼儿园。 评估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四.组织实施与管理 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幼儿园按本《标准》自查后,向所在区教育局申报,由区教育局验收、评定等级。二级、三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评定,市教育局抽查、验收;示范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由区教育局申报,市教育局组织评定。示范性幼儿园、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均由市教育局统一核发等级证书。各级幼儿园凭证按等级收费。全市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结果要在全市予以通报。 本《标准》自2007年3月起施行。原《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武汉市示范性幼儿园标准(试行)》废止。 -3-

幼儿园建设规划b标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发布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 幼儿园建设标准 (1988年7月14日)(88)教基字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 (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二)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2、25、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15、20m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幼儿园建设标准(20210228025344)

1 总则 ...................................................... () 2 术语 ...................................................... () 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 3.1 建设规模.......................................... () 3.2 设点布局.......................................... () 3.3 选址............................................. () 3.4 总平面设计....................................... () 4 用地面积指标............................................... () 4.1 一般规定.......................................... () 4.2 用地面积指标..................................... () 5建筑面积指标.............................................. () 5.1 一般规定.......................................... ( 5.2 活动及辅助用房................................... () 5.3 办公及辅助用房......................................... () 5.4 生活用房................................................ () 5.5 建筑面积指标............................................ ()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

2017最新幼儿园设计规范.doc

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 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 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 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 ( 包括托、幼合建的 ) 分为: 大型: 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 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 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 25 人。 2.幼儿园:小班 20~25 人,中班 26~ 30 人,大班 31~ 35 人。 第 1.0.4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 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 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第 2.2.1 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 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 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

《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 (征求意见稿)》 材料目录 1、《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试用说明2、《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课程部分3、《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幼儿发展部分 上海市教委教研室 2008年4月18日

《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 试用说明 为全面推进本市幼儿园深化课程改革,切实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和谐的发展,特制订《上海市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质量评价指南》)。 一、《质量评价指南》试行的意义 1、试行《质量评价指南》是推进本市幼儿园二期课程改革的需要。 本市幼儿园实施的二期课改,在《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以下简称《课程指南》)精神指引下,加强了幼儿园课程与幼儿发展的联系,倡导幼儿主动参与各种活动,注重幼儿的潜能开发、创新精神和各种良好习惯的培养;加强了幼儿园课程与家庭教育、社会生活的联系,幼儿园、家庭与社会合作、互动关系正在建立;加强了幼儿园课程园本化实施的力度,为幼儿园的个性发展与幼儿园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发展平台。为了全面推进深化课程改革,依据《课程指南》的评价的原则要求,汲取各区县、幼儿园对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价的实践经验,构建了与新课程相适应的保教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质量评价指南》试行,进一步建立并完善保教质量评价系统,形成幼儿园课程质量监控与评价的机制,以全面推进和深化幼儿园的课程改革。 2、试行《质量评价指南》是增强质量意识,提升保教水平,促进儿童和谐发展的需要。 《质量评价指南》从全面反映素质教育的要求出发,分别从幼儿园课程和幼儿发展两大部分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指标与标准,努力将新的教育观念、理论和《课程指南》的要求具体化,并渗透在各项评价指标中。《质量评价指南》的试行,可以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凸显素质教育的要求与导向,为幼教工作者从观念到行为的转变提供操作性的“指南”,为教育教学诊断和质量提高提供依据,保证每一所幼儿园保教质量达到基本的水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幼儿教育2010-08-07 11:18:21 阅读61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键词:幼儿园标准 导读:《幼儿园工作规程》,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前言 本标准系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04年以沪建建[2004]78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上海市《幼儿园建设标准》(DBJ08-45-95)(以下简称《95标准》)自1995年颁发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已不适应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9]32号文转发的市教委等九个委、办、局《关于推进上海市0-6岁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上海已初步形成学前教育管理一体化格局。为了使0~6岁婴幼儿和家长得到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本标准根据上海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对园舍建设标准作了调整。关于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颁布的《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幼儿园的园舍面积、建筑用地、绿化用地和室外游戏场地进行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1总则;2术语;3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奚道章林红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 陶卓杰沈国平胡建中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丁新康何幼华叶雁虹龚柳甘建栋

幼儿园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建标 X X X – 2 0 1 0 2010 北京

幼儿园建设标准 建标 X X X – 2 0 1 0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 X X X X出版社 2010 北京

前言 编制《幼儿园建设标准》工作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0]180号)的具体要求和安排,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由教育部负责主编,并委托江苏省教育厅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我部发展规划司请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统计,组织编制组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对幼儿园抽样进行实地调研,查阅了近几年国家、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局文件中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要求。编制组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五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园舍构成,幼儿园布局、选址、规划与建设用地,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 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珏、马斌、韩叶祥、蒋瞻、徐迎春、凌虹、马晓东、孟媛、胡夏闵、顾永进、孔庆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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