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二章账户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的申报管理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八章查询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

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使用托管机构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物的保管和处置,不得用于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冻结序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冻结序号发送证券公司。对于每笔初始交易,本公司生成相应的质押业务编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质押业务编号发送证券公司。

第十条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1,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4或5。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4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5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5)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6或7。

质权人类型申报为6的,登记的质权人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质权人类型申报为7的,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融出方证券账户性质等信息,对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检查比对,不符合的,做失败处理。

第十一条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入方的申请申报补充质押指令,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补充质押指令,在T日收市后将相应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补充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待购回期间,融出方可以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证券公司可依据融出方的申请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解除部分标的证券的质押既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解除质押,也可以对一个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解除质押。相应证券于T日收市后从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三条对于提前购回、到期购回、延期购回的,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购回交易指令,于T日收市后对融入方已质押的证券和融入方的资金进行检查,并于资金交收成功后,将质押的相应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证券质押登记。

第十四条对于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购回交易等,本公司根据申报指令中初始交易合同序号,与初始交易进行关联与合并管理。

第二节权益的处理

第十五条质押期间产生的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证券孳息,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十六条在购回交易时,现金红利孳息将一并解除质押并划转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待购回期间,可通过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对应于相关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红利孳息予以解除质押。以下情况下的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相应冻结序号下的现金红利孳息将全部予以解除质押登记:(1)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零或为对应冻结序号下的全部红利孳息;

(2)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证券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对应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3)申报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量为零时,申报解除红利金额为某一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

申报指令中解除红利金额不为零,也不为相关冻结序号下全部红利孳息时,为无效指令,做失败处理。

上述冻结序号与部分解除质押指令中申报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相关联。

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申请查询已质押证券及相应冻结序号下现金红利金额。

本公司每日通过D-COM下发的综合数据服务库(SJSFW.DBF),向证券公司提供当日流通股及限售股的存量质押明细,含质押后产生的现金红利孳息。详细数据接口说明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结算参与人数据接口规范》。

第十七条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权益并需行使该权益的,证券公司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使用部分解除质押指令,申报将该部分配股权证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转出后,融入方按现有程序行使配股权。

配股所得证券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而需行使该权益的,融入方需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融入方交易单元申报行使增发权益。

融入方行使增发权益所得股份分配在融入方交易单元上,不随质押物一并质押。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一节清算

第十九条本公司在T日11:30、14:30、15:05及15:30后,根据深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回购成交数据,分别对各结算参与人当日11:30前、14:30前、15:00前及全天的交易逐笔计算其应收应付资金和应质押及解除质押的证券数额,并在清算完成后发送结算参与

人。

本公司在T日日间发送的三次清算数据,仅供结算参与人办理资金结算时参考,不作为结算参与人交收的最终依据;T日日终发送的清算数据为结算参与人当日交收的最终依据。

第二十条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结算参与人发生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清算: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

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质押登记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证券公司初始交易应付金额=交易经手费

对于每笔补充质押:

融入方应付金额=补充质押登记费

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补充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对于每笔部分解除质押: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成交数量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部分解除质押现金红利成交金额对于每笔购回交易:

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

融入方应解除质押证券数量=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质押证券数量

融入方应解除现金红利金额=与该笔初始交易合同关联的所有剩余现金红利金额

第二十一条对于每笔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本公司分别计算融入方交易单元和融出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收应付资金。

本公司对每个结算参与人账户下每笔交易清算结果不做轧差,有应付资金的结算参与人应在T日16:00前保证有足额资金用于所有应付资金的交收。

第二节交收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使用结算参与人在本公司结算系统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交收,通过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或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三条 T日16︰00,本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回购交易,交易双方资金和标的证券均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融入方交易单元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对于购回交易,应付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资金由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融出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结算参与人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或者可用标的证券不足的,本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标的证券质押。

第二十四条T日日终,本公司将交收结果发送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五条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自行解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由证券公司自行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本公司无关。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第二十七条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需通过交易系统处置无限售条件质押标的证券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置:(一)T日12:00前证券公司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栏目向深交所提交经盖章的违约处置申请,并电话通知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指定业务联系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深交所T+1日12:00前通过传真方式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部。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收到深交所通知后,对拟处置的股份进行可卖出处理操作。

(三)T+2日起,证券公司可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上卖出相关股份。

(四)证券公司因融入方违约而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应当于处置应得资金到账日将处置应得资金划至融出方资金账户,优先偿还融出方。

对于证券公司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自行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对于中国结算或托管行结算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需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将相应资金从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中国结算或托管行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违约处置时,现金红利孳息全部划转至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由证券公司按照前述方式,将现金红利孳息划至相应融出方账户。

(六)偿还完毕后,处置所得资金如有剩余的,证券公司可通过D-COM系统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返还融入方。

(七)违约处置后,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送股如有剩余的,由质权人向本公司查询相关信息,证券公司凭质权人查询结果,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解除剩余标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深交所通知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客户服务部将剩余证券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

如有剩余现金红利孳息的,由证券公司从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划至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返还融入方。

(八)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深交所及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终止购回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行为。

发生终止购回的,终止购回使用购回交易指令申报,购回交易指令金额要素为零。在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融入方结算备付金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申报管理

第一节限售股管理

第二十九条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应

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关于限售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融入方以限售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在限售期届满后,应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和本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已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受融入方的委托向本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时,融入方应向上市公司一并提供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号和冻结序号信息。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申报的冻结序号和质押单元号对该笔冻结序号下的限售股整笔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的股份仍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冻结序号不变。

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号和冻结序号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一)融入方可向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提供给上市公司。

(二)上市公司可登陆发行人E通道数据查询业务下载当日的股份冻结明细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不同限售期的股份宜分别不同笔申报质押登记。

若同一笔申报中包含不同限售期的股份,在申请解除限售时,先到解限期的股份须待该笔交易中最后到期解限的股份申请解限时,合并申报解限处理。

相同限售期的限售股可分不同笔数申报质押登记,解除限售时可以一并申报解除限售,也可单独申报某一笔的限售股解限。

第三十三条对于未申报质押回购业务的限售股,融入方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的,在解除限售完成之前不得将该部分股份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第三十四条融入方以应纳税股份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第二节高管股管理

第三十五条融入方以高管股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物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关于高管股份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于已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高管锁定股,需要按可转让额度解锁的,须待上述股份了结质押回购交易或解除质押登记后,融入方再委托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申请相应高管锁定股的额度内解锁。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三十七条司法机关要求冻结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的,由本公司受理,证券公司不受理。

第三十八条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当日,同一笔股票发生司法冻结的,若标的证券为限售股,则本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对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作失败处理。

若标的证券为流通股,则本公司优先办理初始交易、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并于次一工作日对该笔已质押股票办理司法冻结。

第三十九条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后,发生购回交易或终止购回的,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将标的股票由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并保持股票的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已作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被司法冻结后,需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的,若司法冻结是对某一冻结序号下的全部股票进行冻结的,则只能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全部股票的质押;若司法冻结是对某一冻结序号下的部分股票进行冻结的,则可以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未被司法冻结的股票的质押,也可以申报解除该冻结序号下全部股票的质押,但不得对司法冻结的股票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本公司于申报部分解除质押当日日终,将标的股票由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至融入方交易单元解除质押登记,并保持股票的司法冻结状态不变。

第四十条司法冻结期间,发生违约情形需按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应待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方可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一条在标的证券卖出处置过程中,发生司法冻结情况的,尚未处置完毕而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暂停违约处置。待司法机关解除司法冻结后,可继续进行违约处置。

第四十二条涉及司法协助执行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公司协助执法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八章查询

第四十三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在我公司柜台通过提供质押业务编号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涉及质押登记查询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的质押登记费按照

本公司现行质押登记收费标准收取(详见附件)。质押登记费由融入方交纳,在融入方交易单元对应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四十六条交易所按照每笔100元的标准在初始交易时向申报该交易的证券公司收取交易经手费。本公司代为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扣收。

第四十七条出质人查询证券冻结信息和质权人查询质押标的物信息,免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附件

质押登记收费标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

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第二章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 第六条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 (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 (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

C1504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答案(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 A. 50% B. 100% C. 200% D. 40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当标的证券出现(),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 的风险。 A. 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 B. 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 确定能否扭亏 C. 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 D.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E.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 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您的答案:B,D,A,C,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及制衡机制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A,B,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在对融入方进行持续性管理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回访方式 有()。 A. 实地调研 B. 现场访谈 C. 电话访谈 D. 邮件访谈 E. 委托调研 您的答案:C,B,A,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D,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股票质押式回购分析

商业银行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模式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股票质押融资活动日益活跃。股票质押属于一种权利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在中国出现和发展的时间较短。2013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同年6月该业务正式上线,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融资方式。相较于其他股权质押模式,股票质押式回购因其较为灵活的操作和流程获得了较快发展。2015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从融入方准入、标的证券、业务持续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该业务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简单说:个人、企业等用股票作为抵押品,向券商银行等借钱,待到期后还钱,解冻质押的股票(不限股票,基金、债券均可,但2016年10月监管层有意将标的限定为股票)。因此,股票质押式回购本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 但与普通的抵押贷款不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与模式更

为复杂,有场内与场外之分。2013年前,以场外为主,主要是股票质押,银行与信托是主要的资金融出机构;但在2013年证监会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因标准化、审批效率高、违约易处置、风险相对低等优势,以券商为主导地位的场内模式慢慢吞噬场外市场,成为了主要的模式。 场内模式下,融资人是持有股票的个人或企业,股票可以是流通股或限售股;出钱的是券商自营与券商所发行的资管产品。借钱的期限要求在3年以内,但普遍在1-2年;借钱的利率固定,由双方协定,取决于期限与股票情况等因素,目前普遍在5%以上。 具体流程安排上: (1)融资人向证券公司提出质押股票借钱的申请,并将股票足额置于托管账户; (2)证券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同时将拟划拨的钱存入交收账户; (3)交易所再上报给中证登,中证登收到后,冻结股票,将交收账户的钱划拨至融资人的账户。 场外模式由银行和信托主导,银行或信托收到申请后,需要先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即对个人或企业的历史信用、还款能力等情况做调查,流程与贷款相似。在具体流程上,由融资方(个人或企业)与出资方直接在中证登柜台进行登记办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中国证券业协会远程培训考试)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则修订解读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方融入资金应当用于()。 ? A.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 B.投资淘汰类产业 ? C.新股申购 ? D.买入股票 我的答案:A 2 .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 ? A.融入方情况 ? B.融出资金使用情况 ? C.质押股票情况 ? D.以上都有 我的答案:D 3 . 记入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包括()。 ? A.规范生效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B.规范发布后新签署协议的客户 ? C.所有存续的客户 ? D.规范生效后新发生的交易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指定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方签订融入资金专户存放监管协议。该协议应当至少 包括()等。 ? A.融入资金专用账户号码 ? B.融入方应当将融入资金集中存放于融入资金专户 ? C.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融入方提供包含划出资金收款人信息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会员或其指定机构? D.会员或其指定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我的答案:ABCD 2 . 会员发现融入方违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资金用途相关 规定使用资金的,应当()。

? A.督促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 ? B.相关改正完成前不得继续向融入方融出资金 ? C.未按照协议约定采取改正措施的,会员应当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 ? D.融入方违反《业务协议》约定但仍符合《业务办法》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我的答案:ABCD 3 .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审慎评估的质押股票主要包括()。 ? A.质押股票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 ? B.质押股票近期涨幅或市盈率较高 ? C.质押股票的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与其作为融资融券担保物的比例合计较高 ? D.质押股票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我的答案:ABCD 判断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一律不得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 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对错 我的答案:错 2 . 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融入资金即需要被证券公司记入黑名单并向行业披露。()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 . 符合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作为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 .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 对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 指引(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 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

招行金融市场业务营销指引

现阶段我行金融市场业务营销指引 目录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 (2) 二、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 (8) 三、结构化股票二级市场融资业务(股指期货) (12) 四、理财资金投资债券结构化业务 (16) 五、理财资金参与设立定向增发基金业务 (19) 六、理财资金投资量化对冲基金业务 (23)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 (一)业务简介 股票收益权转让理财业务是指我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购买某企业或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流通或限售股票收益权,或者通过证券公司与企业或个人签订质押式回购协议,并办理股票质押手续,到期后借款企业或个人溢价购买上述股票收益权。 (二)业务标准 第一,股票收益权资金融入方资质要求: 1、资金融入方信用情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资金融入方有明确的期末优先购买股票收益权的资金来源,具备优先购买的意愿和能力。 3、资金融入方有自主履行同比例认购配股、增发股份等的能力和意愿,以规避因上市公司折价配股、增发等原因产生的股价稀释风险。 4、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其中标的股票为创业板股票的,项目存续内资金融入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 第二,质押标的股票资质要求: 1、标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中小板股票及创业板股票,且允许为限售股。 2、上市公司及股票须满足: (1)上市公司上市时间不少于2年; (2)质押股票如为限售股,其解禁日须早于项目到期日,且距离项目到期日不少于3个月; (3)不存在上一年度亏损、本年度出现单季度亏损(行业周期性因素除外),或发布全年亏损预告的情况; (4)不存在可能因实施重大重组等事项造成长期停牌的情况; (5)不存在连续3年没有分红的情况; (6)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 (7)不存在市场、媒体或监管机关等有关方面对其生产经营、公司治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基础知识(解说词) 目录 第1页: (2) 第2页: (2) 第3页: (2) 第4页: (3) 第5页: (3) 第6页: (3) 第7页: (3) 第8页 (3) 第9页 (3) 第10页: (4) 第11页 (4) 第12页: (4) 第13页: (4) 第14页: (5) 第15页: (5) 第16页: (6) 第17页: (6)

第1页: 继沪深交易所推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后不久,上市公司股东将再次迎来新型融资方式,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2013年5月24日,中登公司与沪深交易所共同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较此前开展的约定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便捷性和操作性更强,并将大幅提升券商盈利能力。下面我们叫来介绍一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第2页: 今天的讲座分6部分内容,分别为:创新意义、业务定义,业务模式,业务类比,业务实现和风险概述。 第3页: 两交所推出的该项业务,有利于解决以下三方面的现状: 1、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⑴市场上融资平台有限,民营企业的融资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改善融资现状,为市场提供新的融资平台; ⑵对于上市大股东说,盘活证券资产,是他们首要解决的问题,若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他们不得不通过二级市场上减持股票,对股价造成一定冲击,影响二级市场上投资者利益,该项业务的推出,为他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缓解大股东减持造成的市场压力。 2、满足投资者的财富管理需求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需求旺盛,目前市场上股票、基金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又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因此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种新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3、提升证券公司的中介服务能力 ⑴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受激烈的市场竞争影响,普遍存在利润快速下滑,行业收入结构不合理,净资产收益率低等现象,因此创新业务对于券商的转型和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⑵之前市场推出的融资融券、约定购回等创新业务都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 ⑶提高行业竞争优势,股票质押回购推出之前,股权质押市场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证券公司券商进军股权质押融资市场后,将凭借其独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和业务运作优势成为股权质押市场的主力。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 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0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实施细则》(深圳综〔2000〕13号)同时废止。本指引要点如下: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 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 2.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 3.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 4.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特此通知 2001年11月2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工作,根据《证券法》及《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股票质押登记,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证券公司以自营的流通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股票”)向商业银行作出质押所办理的股份登记工作。 第三条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 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四条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条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申请: 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 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 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以及在本公司开设相应的资金结算帐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函(以法人名义出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有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席位费为20万元人民币,由商业银行在申请时一次性向深交所交纳。席位一经设立不得退回,但经深交所批准可以转让。 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用于保管和处置质押股票,以及与质押股票相关的配股认购等,商业银行不得将该席位用于自行买卖证券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开设股票质押贷款资金结算帐户,应当向本公司提交法人结算协议并指定资金结算帐号。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的资金结算实行法人结算制度,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一个特别席位作为主结算席位。 第十二条每一股票质押贷款特别席位缴纳结算基准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须保证质押股票为自营股票,不存在权属争议。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证股票质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质押股票是否冻结由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商定。未冻结的质押股票可以在特别席位直接卖出,冻结的质押股票必须经本公司解冻后方可卖出。质押股票的权益,分派到特别席位。选择冻结的质押股票,红股及认购的配股一并冻结。

股票质押回购证券交易业务简易流程(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简易交易流程 一、初始交易 二、购回交易 三、提前购回交易 标的证券5日签署

四、延期购回交易五、补充质押交易

六、部分解除质押 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履约保障比例超过公司规定的提取线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委托单 日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或□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机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机构客户适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手机:_______________ 客户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资金账号:_____________ 上海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__ 深圳证券账号:_____________ 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4008888108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甲、乙双方签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作出如下补充约定: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试及随堂练习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 A. 50% B. 100% C. 200% D. 400%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当标的证券出现(),证券公司应当审慎评估质押该标的证券 的风险。 A. 单一标的证券已质押数量占总股本超过50% B. 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 确定能否扭亏 C. 标的证券近期涨幅较高 D.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E.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 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您的答案:E,D,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D,C,E,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在对融入方进行持续性管理时,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回访方式 有()。 A. 实地调研 B. 现场访谈 C. 电话访谈 D. 邮件访谈 E. 委托调研 您的答案:B,C,A,D,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标的证券部分解除质押后,履约保障比例可以低于约定的比例。()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 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关注融入方在待购回期间是否作出延长限售期的承诺或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100.0

股票质押案例

股票质押: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介绍 (一)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资方”,即客户)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出资方”,即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融入资金、支付收益、解除质押的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标的和期限品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品种为股票、债券、基金。 共设立28日、91日、182日、1年、2年和3年等6个期限品种。 (二)业务模式 通过交易场所内交易的形式完成融资、还贷的全过程,即“一个协议,二次交易,多重机制”: 1.“一个协议”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二次交易”分别为初始交易及回购交易,客户通过初始交易实现融资,通过购回交易实现还款; 3.“多重机制”包括远程质押、补充质押、部分解质、场外了结

等,客户无需到登记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直接通过交易方式实现远程质押,在股价下跌时客户可通过补充质押的方式实现资产追加以控制业务风险,在股价上涨时客户可通过部分解质的方式解除部分股份以盘活多余资产,并可通过场外支付利息、追加现金等方式实现利息支付和控制风险。 (三)适用客户 1.有资金需求,但由于股份性质(限售股、个人解禁限售股等)、身份(董监高、5%以上大股东等)等因素影响,无法通过坚持变现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2.有资金需求,但是时间要求非常急,无法通过银行、信托等方式获得资金的客户。 3.有投资机会,同时不愿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客户。 ××市国资委持有B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共1.5亿股,目前尚处于限售期,该国资委希望盘活该部分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在了解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后,该国资委拟以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融得资金,用于市政建设,以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国资委拟1亿股证券B 进行质押融资。该股票在提交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5.00元,该股票为解禁限售股,折算率申请40%,可融资金额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目录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二章账户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四章清算和交收 第五章违约处置和终止购回 第六章限售股、高管股的申报管理 第七章协助执法 第八章查询 第九章收费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业务概述 第一条为配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以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第二章账户 第三条融入方、融出方使用A股证券账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使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股票质押式回购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时,使用证券公司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使用托管机构在我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第三章质押登记 第一节证券质押登记 第五条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通过交易报盘方式申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指令。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深交所申请开通交易权限。开通交易权限时,须向深交所报备指令申报交易单元、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如有)全称,深交所据此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维护上述三项报备内容的对应关系。 第七条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物的保管和处置,不得用于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条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确认的初始交易指令,在T日(指交易日,下同)收市后对融入方的证券和融出方的资金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进行检查,均足额的,将融入方证券账户中相应的证券转入指令申报交易单元对应的证券公司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进行质押登记。 第九条为了便于质押物的管理,本公司对申报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的每笔证券进行冻结,并生成冻结序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冻结序号发送证券公司。对于每笔初始交易,本公司生成相应的质押业务编号。T日日终,本公司将该质押业务编号发送证券公司。 第十条本公司根据初始交易指令申报的“质权人类型”进行质权人信息登记。 (1)当证券公司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1,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2)当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2,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 (3)当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3,登记的质权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 (4)当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类型应申报为4或5。

c15046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课后测验 100分

c15046课后测验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 B. 10% C. 2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 的()。 A. 种类 B. 方式 C. 数量 D. 时间 您的答案:D,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 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C. 内幕交易 D. 操纵市场 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 您的答案:B,A,C,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

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 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 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 责任追究机制 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 B. 上市公司监事 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 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以有限 售条件证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原则上质押率应当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证券的质押率。()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5)

附件: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 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

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 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二〇一三年六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 第三章质押登记 (7)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 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 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

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

质押证券处置业务指引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 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五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双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 第七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八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附件); (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讲解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标的证券 管理实施细则 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筛选和管理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控制的关键,在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市场价格下跌将降低客户履约担保能力。在客户违约后,公司将直接面临标的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为满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持续稳定、符合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公司制定了标的证券管理实施细则。 一、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的定义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品种。 二、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宽标的证券范围,适当的质押率标准。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股票时,要求不存在着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 2、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 3、被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标记为ST);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

5、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6、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正进行或拟进行收购或并购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股票; 8、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 9、法律法规限制本公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 10、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基金时,要求基金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 2、上市交易时间不足1个月; 3、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4、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 5、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 6、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 7、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为债券时,原则上要求债券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以下债券不能够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 1、到期日在回购期限之内; 2、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信用评级未达到相应级别; 3、该债券无实力机构担保且发行人经营情况不稳定,有违约或延迟支付历史;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 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 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 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

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 (一)实现质权的情形; (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第六条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时,申请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申请表》(附件一); (二)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 (三)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需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申请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探析 1.概况 1.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定义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分解为初始交易、履约管理和购回交易三个部分: ●期初,融入方与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下同)订立交易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将标的证券按照约定价格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支付对应的初始交易资金。初始交易金额与标的证券市场价值的比值为质押率,体现了标的证券对融入方履约购回的保障程度。 ●期间,按协议约定融入方定期支付利息,证券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并采取相应的 履约风险控制措施。 ●期末,融入方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回交易资金,回购对应的标的证券。购回交易金额是 尚未偿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利息之和。 1.2业务基本要素 a.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 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 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 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b.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可实行提前购回、延期购回等灵活的业务机制,投资者可根据需求选择适当期限,同时可根据突发状况选择提前或延期购回; c.资金用途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所获得的资金用途广泛,可用于生产经营、证券投资、补充短期流动性、优化资产配置等; d.证券权益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中资金融入方所持标的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e.融资利率及付息方式 融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水平。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客户,可选择到期还本付息;对于融资期限在1年以上的客户,付息方式可选择半年付息,减轻客户财务压力。 f.信息披露 对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股本的5%时,股东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因融资方客户违约而处置股票时,须履约股份卖出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国有股东在签署交易相关协议后,应报上级主管财政机关并取得《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其中备案文件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质押可行性报告及公司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质押法律意见书; 1.3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产生背景 2012年10月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券商为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开闸。2013年5月24日,上交所公布与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制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业务办法》规定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关细则包括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此项创新业务有利于满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推动资金投向实体经济,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利于稳定市场,减少因被动减持造成的不必要的冲击。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有利于证券公司发挥金融中介服务的本质作用。更快速、便捷满足客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将有效提升券商经营杠杆,提高资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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