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高度超限的界定:

1、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体系

6度(0.05g)7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普通柱框架60 50 50 40

框架-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

45 40 40 不应采用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36(10层) 不应采用普通柱框架-剪力

130 120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框架-剪力墙

120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

130 80 80 60

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40 12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120 100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和采用厚板转换的

框支剪力墙

110 90 90 6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剪力墙

140 100 100 80 错层的剪力墙140 80 80 60

筒体框架-核心筒150 130 130 100 筒中筒180 150 150 12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

中筒

170 140 140 110

板柱-剪力墙80 70 70 55

注:1、表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括号内数字为结构层数。此类建筑工程达到楼层数和高度任一条件时,即为高度超限。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3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3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4、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类型7度(0.10g)特

殊设防类

其它

框架90 110

框架-中心支撑180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200 2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260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3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同时具有第3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其它包括6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7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

设防类建筑工程。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体系

6度(0.05g)7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200 160 160 12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190 190 15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

260 210 210 16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

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30 230 170

叠合柱结构框架60 55 55 45 框架-剪力墙160 140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

140 120 100 90 框架-核心筒210 180 180 140 筒中筒280 230 230 17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3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3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当钢框架所承担的基底或楼层剪力小于基底或楼层总剪力的10%时,房屋高度限值按表4.1

中的剪力墙结构确定。

第五条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工程:

(1)当楼层扭转偏大,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5.1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1.5。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表5.1时,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

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1.6。

C、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1.4倍。

表5.1

结构体系h

u/

框架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1/2000

筒中筒、剪力墙1/25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1/2500

(2)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或中部两侧收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6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60%;7度设防时,超过平面宽度的55%。

(3)楼板有效宽度或开洞面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

A、楼板有效宽度6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35%;7度设防时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

B、楼板开洞面积6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40%;7度设防时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

(4)楼板开洞后任一边的净宽小于2m。

(5)底部大空间为1、2层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剪切刚度比大于2;底部大空间层数大于2时,转换层上、下层结构等效侧向刚度比大于1.25。

(6)异形柱错层结构。

(7)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及3种以上。

(8)6度标准设防类建筑工程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7层;其它设防类

的框支转换层位置超过5层。

(9)6度特殊设防类和7度设防建筑工程的厚板转换结构。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复杂连接:

A、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

B、多数楼层同时具有前后、左右错层。

C、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不同或者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相差超过25%的结构。

2、具有下列二项不规则或同时具有下列某项和本条3款中某项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高工程:

(1)裙房以上超过50%的楼层,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1.4(与3款中(1)项不重复计算)。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0.9;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6度设防时,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5%(与3款中(3)项不重复计算)。

(4)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50%(与3款中(4)项不重复计算)。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65%(与3款中(5)项不重复计算)。

(6)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与3款中(4)D项不重复计算)。

(7)短肢剪力墙承受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8)屋顶塔楼结构面积小于屋顶层结构面积的1/3,且屋顶塔楼高度超过房屋高度限值的20%。

注:结构面积为抗侧力结构范围内房屋面积。

(9)6度重点设防类建筑的厚板转换结构。

3、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情况的高层建筑:

(1)扭转偏大或偏心布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A、B不重复计算):

A、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之比大于1.2。

B、相邻层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边长15%。

(2)结构平面凹进、凸出、细腰或角部重叠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D不重复计算):

A、结构平面凸出或凹进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B、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C、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0%(不包括重叠部分连接长度大于面积较小一侧长边尺寸50%的情况)。

D、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的2倍。

(3)楼板不连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C不重复计算):

A、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方向典型宽度的50%。

B、楼板开洞面积大于30%。

C、错层大于梁高。

(4)刚度或尺寸突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A~E不叠加):

A、框架结构相邻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侧向刚度比值变化大于80%。

B、框架-剪力墙、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侧向刚度的90%;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该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1倍;底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

C、上部楼层收进部位的高度(从嵌固层起算),与房屋总高度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任一方向)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的0.75倍。

D、竖向构件位置缩进25%或水平外挑大于10%和4m。

E、多塔。

(5)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层的80%。

(6)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包含加强层、连体类等。

(7)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对结构性能影响较大的个别构件错层或转

换。已计入(1)~(8)项的除外。

(8)结构为复杂高层建筑,且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中的两种类型者。

(9)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的建筑。

第六条其他高层建筑

1、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4m的单跨框架结构。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1)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

(2)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

(3)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大跨度屋盖建筑:

(1)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

(2)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

(3)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

(4)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4、采用新抗震技术的高层建筑。

附件:重庆市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情况判定表

(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建筑工程管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附件: 四川省抗震设防 超限高层建筑施工界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施工,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于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于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方案,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施工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施工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符合以下各条中任壹条的高层建筑施工,界定为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施工。 第壹条房屋高度超过表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建筑。 表1 等高度; 2.表中不含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 3.错层结构指楼层相错高度大于梁高或大于600mm的结构,不包括仅有个别楼层错层的情况。 第二条同时具有下列三项或三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6度和7度时,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大于40m和36m,其它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高度不大于表1所列高度1/3的高层建筑,为同时具有下列四项或四项之上不规则程度的高层建筑): 1.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俩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但不大于平均值的1.5倍(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或1.4倍(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和复杂高层建筑); 2.结构平面的长宽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6.0和5.0;

3.结构平面凹进的壹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俩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的壹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30%,但俩侧凹进的尺寸合计大于Bmax的50%(8、9度时为40%); 4.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和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0和1.5; 5.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 6.除转换层外,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壹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7.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注:不包括仅有个别竖向构件转换和顶部壹、二层平面缩小有少量梁托柱的情况。 8.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壹楼层的80%; 9.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和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75倍;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建筑和大屋面之上的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10.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9倍;或于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4m; 11.带加强层结构; 12.错层结构; 13.连体结构; 14.多塔楼结构。 第三条不规则程度为下列情况之壹的高层建筑 1.结构平面凹进的壹侧尺寸,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50%和40%;此外,当平面为工字形、双十字形等其它俩侧均凹进的图形,凹进壹侧尺寸虽不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Bmax的上述比例,但俩侧凹进的尺寸的合计,6、7度和8、9度时大于Bmax的60%和50%; 2.结构平面为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当重叠部分平面尺寸的长边和短边之比不大于2时,重叠面积6、7度和8、9度时分别小于较小图形面积的25%和35%; 3.当结构平面突出部分的宽度b小于平面的长度L的30%时,突出部分长度和连接宽度之比(l/b),6、7度和8、9度时分别超过2.5和2.0; 4.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40%,或楼板于任壹方向的净宽(可由净宽不小于2m的楼板累计)小于5m,或开洞面积6、7度和8、9度时分别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50%、45%和35%); 5.除转换层外,楼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壹层的55%(8、9度时为6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平均值的65%(8、9度时为70%); 6.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壹层的65%(A级高度建筑)或75%(B级高度建筑); 7.上部楼层收进部位到室外地面的高度H1和房屋高度H之比大于0.2时,上部楼层收进后的水平尺寸B1小于下部楼层水平尺寸B的0.65倍; 注:不包括单或多塔楼的大底盘建筑和大屋面之上楼电梯间、水箱间等局部突出的情况。8.下部楼层的水平尺寸B小于上部楼层水平尺寸B1的0.8倍;或于结构平面的较短方向,楼层整体外挑尺寸a大于5m。 第四条于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多塔楼五种复杂类型中同时具有三种或三种之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及楼梯设置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区分 及楼梯、电梯规定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1.0.3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为高层建筑。 4、小高层:8-11层 为开发商提出的概念,实际规范并没有对小高层进行定义。8-11层定位小高层,主要是考虑是楼梯跟电梯的原因。因为8-11层住宅可以不设封闭楼梯间,并且可以不设消防电梯。同时又必须要设普通客梯。这样就跟8层以下的没有电梯的住宅区分了。所以小高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高层,他既包含8-9层的多层建筑,又包含了10-11层的高层建筑。 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12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和消防电梯. 5、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细则》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5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执行。本细则未明确的内容,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建设部111号令颁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行业标准《高层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及《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章程》,结合广东地区的工程实践和设计经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应作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m)超过表一规定的高层建筑 表一 结构类型6度7度8度 混凝土结构 框架605040框架-剪力墙130120100 剪力墙 剪力墙140120100部分框支剪力墙12010080 较多短肢墙12010080 筒体 框架-核心筒150130100 筒中筒180150120板柱-剪力墙807055错层的剪力墙和框架-剪力墙1008060 混合结构 框架- 核心筒 钢外框-钢筋混凝土筒200160120型钢混凝土外框-钢筋混凝土筒220190150筒中筒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筒260210160型钢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筒280230170 钢结构 框架11011090框架-支撑 (剪力墙板)220220200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300300260 注:1、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10%。2、较多短肢墙指短肢墙承担的倾覆力矩占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9号 第一条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 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科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

多层、小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区别及优缺点评析

多层、小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区别及优缺 点评析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建筑类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听起来可能大家都会犯迷糊,下面小编总结了这些名词的概念和特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多层 多层住宅主要是借助公共楼梯垂直交通,是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集合住宅。它与中高层(小高层)和高层住宅相比,有一定的好处: (1)在建设投资上,多层住宅不需要像中高层和高层住宅那样增加电梯、高压水泵、公共走道等方面的投资,得房率比较高。 (2)在户型设计上,多层住宅户型设计空间比较大,居住舒适度较高。 (3)在结构施工上,多层住宅通常采用砖混结构,因而多层住宅的建筑造价一般较低。 但多层住宅也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1)底层和顶层的居住条件不算理想,底层住户的安全性、采光性差,厕所易溢粪返味;顶层住户因不设电梯而

上下不便。此外屋顶隔热性、防水性差。 (2)难以创新。由于设计和建筑工艺定型,使得多层住宅在结构上、建材选择上、空间布局上难以创新,形成“千楼一面、千家一样”的弊端。如果要有所创新,需要加大投资又会失去价格成本方面的好处。 多层住宅的平面类型较多,基本类型有梯间式、走廊式和独立单元式。 小高层 一般而言,小高层住宅主要指7~10层的集合住宅。从高度上说具有多层住宅的氛围,但又是较低的高层住宅,故称为小高层。对于市场推出的这种小高层,似乎是走一条多层与高层的中间之道。这种小高层较之多层住宅有它自己的特点: (1)建筑容积率高于多层住宅,节约土地,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成本较多层住宅有所降低。 (2)这种小高层住宅的建筑结构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从建筑结构的平面布置角度来看,则大多采用板式结构,在户型方面有较大的设计空间。 (3)由于设计了电梯,楼层又不是很高,增加了居住的舒适感。但由于容积率的限制,与高层相比,小高层的价格一般比同区位的高层住宅高,这就要求开发商在提高品质方面花更大的心思。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深圳

附件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Ⅳ类场地,按减少20%控制。 二、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建筑工程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附件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 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构件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柱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注: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自行制表,以下为示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 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烈度 6 7 8 9 框架60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130 120 100 50 抗震墙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120 100 8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150 130 100 70 筒中筒180 150 120 80 板柱-抗震墙4 0 35 30 不应采用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6、7度8度9度 框架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220 200 1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 巨型框架300 260 180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以上摘自《建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二)分界处应设置宽度大于1米且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2米且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窗槛墙,或在分界处居住部分的外墙与其他功能部分的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 (三)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五、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

第4讲:第二章第一节建筑结构基本概念及第三节多层与高层建筑结构体系(一)(2013年新版)

第二章建筑结构与结构选型 第一节建筑结构基本概念 一、建筑结构的定义 建筑物用来形成一定空间及造型,并具有抵御人为和自然界施加于建筑物的各种作用力,使建筑物得以安全使用的骨架,即称为结构。 二、建筑结构的组成 建筑结构一般都是由以下结构构件组成的; 1.水平构件 用以承受竖向荷载的构件。一般有: (1)板。包括平板、曲面板、斜板; (2)梁。直梁、曲梁、斜梁; (3)桁架、网架等。 2.竖向构件 用以支承水平构件或承担水平荷载的构件。一般有: (1)柱; (2)墙体; (3)框架。 3.基础 是上部建筑物与地基相联系的部分,用以将建筑物所承受的所有荷载传至地基上。 三、建筑结构的分类 1.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主要建筑材料划分 (1)钢筋混凝土结构; (2)砌体结构:砖砌体,石砌体,小型砌块,大型砌块,多孔砖砌体等; (3)钢结构; (4)木结构; (5)塑料结构;

(6)薄膜充气结构。 2.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主体结构形式划分 (1)墙体结构:以墙体作为支承水平构件及承担水平力的结构; (2)框架结构; (3)框架-剪力墙(抗震墙);(4)筒体结构; (5)桁架结构;(6)拱形结构; (7)网架结构;(8)空间薄壁结构(包括:薄壳、折板、幕式结构); (9)钢索结构(悬索结构);(10)薄膜结构。 3.按组成建筑结构的体形划分 (1)单层结构(多用于单层厂房、食堂、影剧场、仓库等); (2)多层结构(2—6层); (3)高层结构(一般为7层以上); (4)大跨度结构(跨度在40—50m以上)。 4.按结构的受力特点划分 (1)平面结构体系 (2)空间结构体系。 第二节建筑结构基本构件设计 基本构件是组成结构体系的单元。按受力特征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三类:轴心受力构件、偏心受力构件和受弯构件。 (一)轴心受力构件 当构件所受外力的作用点与构件截面的形心重合时,则构件横截面产生的应力为均匀分布,这种构件称为轴心受力构件。可分为: 1.轴心受拉构件 如图2-1所示构件,外力F使构件横断面仅产生均匀拉应力时即为轴心受拉构件。常用于桁架的下弦杆及受拉斜腹杆。 图2-1 如图构件内的应力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2016年版)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高度超限的界定: 1、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体系 6度(0.05g)7度(0.10g) 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标准设防 类、重点设 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普通柱框架60 50 50 40 框架-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 墙 45 40 40 不应采用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 异形柱框架-剪力墙. 40(10层) 36(10层) 36(10层) 不应采用普通柱框架-剪力 墙 130 120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框架-剪力墙 120 80 80 60 错层的框架-剪力 墙 130 80 80 60

剪力墙全部落地剪力墙140 120 120 100 部分框支-剪力墙120 100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和采用厚板转换的 框支剪力墙 110 90 90 6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 的剪力墙 140 100 100 80 错层的剪力墙140 80 80 60 筒体框架-核心筒150 130 130 100 筒中筒180 150 150 12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 中筒 170 140 140 110 板柱-剪力墙80 70 70 55 注:1、表中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结构括号内数字为结构层数。此类建筑工程达到楼层数和高度任一条件时,即为高度超限。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或楼层总倾覆力矩的30%。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3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 且具有第3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4、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2、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高度限值表单位(m) 结构类型7度(0.10g)特 殊设防类 其它 框架90 110 框架-中心支撑180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200 2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260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2款中任一项或具有第3款中(1)~(3)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同时具有第3款中(4)~(6)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2、位于Ⅳ类场地或抗震不利地段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4、其它包括6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7度设防的标准设防类、重点 设防类建筑工程。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审查专家委员会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办法 (2003年3月10日建办质[2003]11号) 第一条为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章程》(建质〔2002〕248号),制定本审查办法。 第二条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专家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进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机构。全国专家委员会可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其详尽程度和初步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满足《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二)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应符合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全国专家委员会应在接到符合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基本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由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审查日期。 (二)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定,报主任委员备案。 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其组成以全国专家委员会委员为主,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三)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按审查技术要点的要求审阅。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该项目的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并交换意见;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五)全国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将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全国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超限高层结构设计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1—

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 (二)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三) 审查后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重要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附录二)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录三)。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 —2—

高层结构超限判断与调整方法

高层结构调整方法 一、控制指标:确定是否超限 1. 高度超限,超过表1-1规定高度(m),表1-1: 结构类型 6度 7度(含0.15g ) 8度(含0.30g ) 9度 框架 60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80 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 较多短肢墙 100 60 35 钢筋混凝土结构 错层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80 60 不应采用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70 混合结构 型钢砼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70 框架 110 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140 钢结构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300 260 180 注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IV 类场地,按降低20%控制; 6度的短肢墙、错层结构高度较7度适当提高

4.其它超限建筑 4.1 高度超过28m的单跨框架结构; 4.2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连筑;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 4.3超限大跨度空间结构:跨度>120m、悬挑长度>40m、单向长度>300m的屋盖;非常用空间结构的大型场馆、一级客运站、大型候机楼、特大型机库。 注意:有效楼板宽度的计算和楼电梯间周围的墙体有关,另外,悬挑部分不计入楼板典型宽度内。

特别不规则和严重不规则: 《高规》关于不规则的阐述,仅条文说明中4.1.2条中有特别不规则,其他均为严重不规则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附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 根据国家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确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归纳整理如下: 一、房屋高度超过以下规定的高层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 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6.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规范条文说明规定“一般降低20%左右”)。 (二)钢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注:1、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 强措施。 (以上摘自《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表8.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8.1.1条还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三)短肢剪力墙较多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7.1.2条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应布置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形成短肢剪力墙与筒体(或一般剪力墙)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 (2——8条略) 第7.1.3条B级高度高层建筑和9度抗震设计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本规程第7.1.2条规定的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 (四)错层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相关规定: 第10.1.3条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和60M。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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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 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此条也适用于表、表。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此条也适用于表、表。 2、房屋高度超过表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表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倍,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大于倍。(不含多层裙房部分) (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大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 (3)结构平面凹进或凸出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40%;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超过平面宽度的50%。 (4)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其角部重叠面积小于较小部分楼板面积的25%。 (5)楼板有效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其中有效宽度应扣除凹入和开洞宽度。 (6)楼板开洞后每一边的净宽小于2m。

甘肃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规范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4年3月5日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 4 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5 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坡地建筑 hillside building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坡顶相连接的建筑。 2.0.2 坡顶、坡底 the slop top、the slop bottom

超限高层建筑平面及竖向不规则的判定及专项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平面及竖向不规则判定及可行性论证 重庆市设计院 邓小华

内容提要 一、超限专项审查范围及管理 二、平面规则性的判定 三、竖向规则性的规定 四、山地建筑结构的嵌固 五、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六、结束语

一、超限专项审查范围及管理 1.适用范围: 高层建筑工程: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抗震设防区的高层建筑工程 2.管理程序: 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申报。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根据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申报。 管理机构:重庆市建委。 审查机构:重庆市或全国超限高层审查专家委员会。

一、超限专项审查范围及管理 3.直接报送全国超限审查专家委员会的项目: 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 高度超限且平面或竖向特别不规则的混合结构或钢结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4.由市主管,组织全国超限审查委员会专家和市超限审查委 员会共同审查的项目: 高度超限且平面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高度超过《高规》规定的B级高度且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二、平面规则性的判定 1.平面规则性限值的规定: 楼层扭转位移偏大,根据其数值大小,分别判定为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 扭转周期比较大,按一般高层和B级高度建筑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混合结构高层建筑两大类分别判定为特别不规则。 根据结构平面凹进、凸出的尺寸较大,或结构平面中部两侧收进的总尺寸较大,分别判定为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 角部重叠的结构平面,如其重叠面积较小,分别判定为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 楼板有效宽度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比值较小,或开洞面积较大,分别判定为不规则或特别不规则。 洞边板净宽较小时,判定为特别不规则。 楼板开洞后任一方向的净宽较小时,判定为不规则。 错层大于梁高时,判定为不规则。 结构平面突出部分长度超过其连接宽度较多时,判定为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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