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签订联防协议,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达不成一致联防意见的,由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投资计划的资金投入。

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扑火能力。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扑救物资和器材,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和检修。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加强森林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建设,提高森林火险等级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可燃物,应当及时清除。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计划烧除。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利用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航空护林巡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支持航空护林工作。

航空护林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演练,做好空中巡护和地面保障,积极配合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生产、建设、勘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加强森林防火安全防范,并接受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检查站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

(二)吸烟、烧纸、烧香;

(三)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焚烧垃圾;

(六)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探开采矿藏、公路建设和养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人员防控,并且仅限在非森林高火险期内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现场,彻底熄灭余火。

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通过森林防火区和在森林防火区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引起森林火灾。

行驶在森林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在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让行;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设置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在门票上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并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处、沿线森林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

森林防火期内,不得将火种带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人员应当告知游客森林防火的注意事项,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范围组织旅游活动。

第二十四条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作业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排查并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穿越森林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产生森林火灾隐患的,其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采伐林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的森林防火期、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

(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林区中小学应当将

森林防火知识和避险技能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悬挂预警信号旗,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

鼓励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参与森林防火宣传。

第三十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十一条森林火灾扑救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武警森林部队为主要力量,以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的队伍和其他队伍为补充。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建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明确专业队伍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火灾报警联动机制,公布森林火警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接到报警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作出应急处置。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毗邻交界地区发生森林火灾的,相关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联防协议组织扑救,互通信息,相互配合。

第三十四条跨辖区执行扑火任务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由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调度,自带扑火装备以及三天给养,后续给养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实施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航空护林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参与扑救;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协助扑火和救援;

(七)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赶赴火场,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进行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并及时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森林火灾的评估内容和标准以及调查和责任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查明原因后,向责任人追偿;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森林火灾保险补贴机制,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为所属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兼职从事扑救森林火灾队伍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对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违法审批野外用火的;

(三)未按照联防协议履行联防职责的;

(四)未依法编制森林防火规划、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或者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的;

(七)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八)发生森林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延误扑火的;

(九)指挥扑救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对森林火灾事故未及时调查的;

(十一)未如实提交森林火灾评估报告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备足森林扑火给养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森林火灾补贴和补助标准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铁路公路、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的;

(二)破坏森林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警示牌等设施、设备的;

(三)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的;

(四)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在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有重点林区、垦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具体责任划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八条森林防火经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森林防火补贴、补助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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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 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林业发展。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逐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 和林业产业体系。 林区应当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木材综合利用,实现林业工业化,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 平原地区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加速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逐步增加覆盖率。 第六条 对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地权属 第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为集体所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为造林单位所有。 第八条 农村居民在已确认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营造的林木,为营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 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第九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乡、村或者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森林,林地仍为国家所有,共同支配林木收益。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3.24 •【字号】黑林草发〔2021〕17号 •【施行日期】2021.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黑林草发〔2021〕17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有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从源头保护好森林资源,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3月24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林场 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森林资源管护,压实落靠林草主管部门、林场、管护人员的责任,守住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保护好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零发生”为目标,打破重开支、轻管护的“大锅饭”式的管护现状,创新管护模式,落实落靠管护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奖惩分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大幅度提高管护效果,全面提升我省森林资源管护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依照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科学规范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二)全覆盖原则。对区域内森林资源实行全覆盖、无死角、网格化管护。 (三)公开公示原则。对管护单位或个人实施公开选聘并公示,责、权、利相统一。同等条件下,低收入群体优先。 (四)“远封近看”原则。对偏远、交通不便、人为活动少的深山区,可按沟系实施管护站封山管护;对交通便利、人为活动频繁的浅山区实施逐块林地严格看护。 (五)创新机制原则。除自然保护区外,地方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资源,在所有权不变,并且不砍伐和毁坏林木、不破坏地表植被和林地前提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单位或个人发展林下经济。 (六)技术支撑原则。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瞭望塔、铁塔、入目监控、巡山记录仪等技术手段,实行立体式管护。 (七)兑现奖惩的原则。对能认真履职尽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而避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管护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和任务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消 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2000年6月6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火灾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机关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的消防工作,铁路、航运、民航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航运、航空运输工具和有关设施、单位的消防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返回]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组织执法检查,建立、落实本行政管辖区域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 (三)保证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将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正文: ---------------------------------------------------------------------------------------------------------------------------------------------------- 黑龙江省消防条例 (1994年9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消防部门予以协助。 森林、草原的消防监督工作,分别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和防火安全组织,并根据需要设立专(兼)职防火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油、气、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大中型企业,重要的港口、机场、车站和用于商业、服务业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单位,专用库(站)等,以及在公安消防队责任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应设立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街道、村,应成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未设公安消防队的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建立民办消防队。 第八条各种形式的消防队应定期进行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和有关技术训练,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九条各级消防部门可根据需要聘任群众消防监督员,协助消防部门进行消防监督。 第三章消防职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人对消防安全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实际制定消防工作方案,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重大火灾隐患; (四)逐步增加消防工作的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消防设施和防火条件; (五)组织指挥大火扑救,查处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所管单位的防火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防火检查,督促所管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所管单位的火灾事故。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对自己的消防安全负责。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灭火工作方案; (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三)建立健全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承包、租赁、转租的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或者在租赁、承包合同中订立有关消防安全的条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包责任。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区域内三级消防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在火灾易发的春冬季节及必要时组织本区域的防火联合检查。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 (20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实行承包、租赁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森林防火责任等相关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防火设施、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林场(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辖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促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指导森林防火队伍的组建,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培训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指导和监督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由本级人民政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3.05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森林草原防 火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7号各市(地)林草主管部门,各类自然保护地,大兴安岭林业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北大荒农垦集团、东北林业大学、辰能集团,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安排,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现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3月5日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普及森林草原防火常识,规范野外用火行为,压紧压实防火责任,力争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不发生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要求,认真执行“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防火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作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道工序,融合传统媒介和现代媒体,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社会公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营造“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林草行业“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保驾护航。 二、宣传重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森林草原资源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森林草原防火对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作用。 (三)野外火源管理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未经批准不用火、防范措施不到位不用火。 (四)森林草原火灾的特点、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知识、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避险等常识。 (五)森林草原火灾典型案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及先进经验,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和先进引领作用。 (六)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语,营造浓厚防火氛围。 (七)宣传、推广中国森林草原防火微信公众号。 (八)宣传、推广中国森林草原防火吉祥物防火虎“威威”。 (九)宣传、推广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 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1.04.22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25号 •【施行日期】2021.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 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林草发〔2021〕25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省林草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做好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2021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之年,我们党将迎来建党100周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求,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和构建法治政府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全省林业草原中心工作,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监督,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全省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落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林业草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 1.全力做好《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今年,《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的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展,先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争取在上位法修改出台后尽快修改完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野生动植物保护处配合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2.启动《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工作。今年,《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和国家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统筹做好《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的草案起草、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系统内征求意见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好相关立法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条例早日修改出台。(牵头部门:办公室责任部门:资源处、生态处、规划处、财务处、审计稽查处等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单位:各市、县级林草部门) 3.做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改的准备工作。国家机构改革后,森林草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 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2.20 •【字号】黑林草办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 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0〕10号各市(地)、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局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全省林草行业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要求,做好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2020年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点 2020年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收官之年,为如期完成“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全省林业草原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要

求,从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构建法治政府的全局出发,紧紧围绕全省林业草原中心工作,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强化林业草原行政执法和监督,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全省林业草原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落实林业草原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大林业草原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为加快推进林业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强林业草原立法和配套制度制定完善工作 1.启动《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工作。今年,《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202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结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统筹做好《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改的草案起草、前期调研、专家论证、系统内征求意见等各项立法前期工作。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省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做好相关立法前期工作,积极推进条例早日修改出台。 2.做好《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同步修改工作。2019年,《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重新修改出台,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诸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要密切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展,同步启动《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争取在上位法修改后尽快修改完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3.做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改的准备工作。国家机构改革后,森林草原防火的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将根据职能变化进行修订。省林业和草原局要积极协调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国家立法动向,提前介入,做好《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改的前期准备工作,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正文: ---------------------------------------------------------------------------------------------------------------------------------------------------- 黑龙江省边境管理条例 (1991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安全,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关系,保障边境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边境管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在靠近国界我侧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地带和边境禁区。 边境管理区一般是指沿国界的县(市)或乡(镇)行政管辖区域。 边境地带一般是指陆地紧靠国界线二公里以内、水域从国界线延伸至岸上起二公里以内的地域。 边境禁区是指在边境地带内划定的特别控制区,实行特殊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中国公民、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均应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以下简称边境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祖国尊严和边境地区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非法越过国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毁坏国界标志和标志国界的方位物。如发现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河、湖)河道和航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如需进行上述活动,必须依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移动、拆除或毁坏边境地带的交通航运、广播电视、通信、水利、测绘、边防、护林防火、国土保护等设施。 第十条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及其它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批准,并按国家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出入边境管理区的人员需持合法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检查。 (一)凡常住本省边境管理区内年满十六岁以上的本国公民,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可在本省边境管理区内通行。 (二)非本省边境管理区的本国公民出入边境管理区,除国家与省政府另行规定者外,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县(市)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前往边境管理区的非开放地区,须持合法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件。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出入边境管理区,须持《军人通行证》。 (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察出入边境管理区,须持《武装警察通行证》。 (六)外国籍(含无国籍)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非开放区,须持合法有效护照和县(市)以上公安

森林防火人员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人员管理办法 森林防火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森林特防期内(当前1月10日至次年4月30日)的森林防火责任,切实抓好全乡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各村每年向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森林防火保证金1000元。全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奖励1000元;发生森林火灾的,保证金一律转为森林防火经费。 第二条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采取进组入户宣传,张贴宣传标语,制定永久标语、广播、各种会议安排等方式,大肆宣传森林防火工作,对《禁火令》发放要做到100%到位。 第三条严格一切野外用火管理。对确需生产用火的,履行书面审批制度,并报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同时指派驻村干部、林管站、村组干部到场监管,确保不引发森林火灾。对野外违规用火或经审批后防范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该村工作经费500元。 第四条乡村要组建野外火源巡逻巡查队伍,并配备交通工具和数码相机等必要装备,在高火险天气内每天进行巡逻,并做好登记。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的,要及时将涉火肇事者扭送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现涉火肇事者不扭送的乡村干部,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第五条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上山扑火,村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林管站工作人员必须及时赶往火灾现场协助。对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火灾现场的,每次扣林管站长、分管领导和驻村领导500元;出现重大事故,由市里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1000元;一次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的,扣除该村工作经费3000元,给予支书、主任书面诫勉谈话;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750亩以上的,扣除工作经费5000元,支书、主任一律免

林业基础知识试卷

黑龙江省嫩江县林业管护人员岗前培训考试题 林业基础知识试题 1.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 2.森林按用途可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 类 3.管护人员以________的责任区为管护单位,以___________的形式上山联合 巡护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A 扑救为主,综合治理; B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 预防为主,打早打了; D 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2.《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 ) A 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 B 每个公民的义务 C 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 D 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3..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受害面积为____ 的森林火灾。( ) A 100公顷以上; B 100公顷至500公顷 C 500公顷至1000公顷; D 1000公顷以上 4.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 A 打早、打小、打了; B 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 小火当大火打; D 发现早、灭在小 5.黑河地区的森林防火办法规定,本区防火期为______( ) A 本年10月至翌年5月底; B 本年11月至翌年5月底 C 本年9月至翌年4月底; D 本年10月至翌年4月底

6.燃烧的三要素是____。只要缺少三要素中任何一个要素,燃烧就不能进 行。扑救森林火灾时,只有消除其中一个要素,森林燃烧就会停止。 ( ) A 可燃物、氧气、温度; B 可燃物、氧气、湿度 C 氧气、温度、气压; D 可燃物、气压、氧气 7. 三级火险预警挂_____旗。( ) A黄 B红 C蓝 D橙 8.发现林政案件时首先要_____( ) A保护好现场 B立即上报 C协助调查 D做好记录 9.黑龙江省山区半山区造林整地通常安排造林前一年的_____季( ) A春 B夏 C秋 D冬 10.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分____个保护等级? ( ) A一 B二 C三 D四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森林火灾95%以上是人为引起的,引发森林火灾的人为用火可概括为 两种:____。( ) A 生产性用火; B 非生产性用火; C 上坟烧纸; D 农事用火 2.下列哪些属于林下经济的开发模式________( ) A林菌模式 B林畜模式 C林粮模式 D林药模式 3.在森林分类经营中________属于公益林( ) A用材林 B防护林 C特种用途林 D经济林 4.人工造林的方法有______( ) A植苗造林 B播种造林 C插穗造林 D压苗造林 5.在______情况下对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抚育( ) A郁闭度为0.8以上(含0.8),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拉困难.B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C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

消防安全的责任书

2022 年消防安全的责任书(精选 8 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各校 20XX 年应完成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组织制定并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和奖惩工作。 三、协调解决本部门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单位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催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四、制定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确保消防安全教育课时不少于 8 课时,在校生受消防教育率达到 100%。 五、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活动,年度内组织一次消防知识考试、观看一次消防安全录相片、开展一次消防技能、趣味竞赛运动会、开展一次家庭火灾演示活动、组织一次灭火和逃生演练。推进消防志愿者活动,本年度,消防志愿者注册人数达到本系统职工总数的 10%。落实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 六、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七、贯彻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八、在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获优秀部门、个人的,予以通报表彰并赋予适当的奖励。 九、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溺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赋予行政处分。 签字: _____年___月___ 日

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讲话稿

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讲话稿 森林防火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讲话稿,仅供参考。 全镇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讲话稿【篇一】 同志们: 近一段时间以来,全镇范围内森林火情火灾频发,单单前三天分别就有玉湖、后田、桃源、西华村发生森林火灾,形势十分严峻。我镇刚刚完成泉州森林防火“脱帽”,照这种形势发展下去,很有可能再次“戴帽”,意味着去年一年来全体镇村干部在森林防火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全部化零。为有效遏制这种严峻势头,镇党委、政府今天专题召开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刚才,世大副镇长通报前段森林火灾情况,对下一段尤其是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做了重点布置,请大家认认真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分析我镇近期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除自然因素外,主要原因还是各村森林防火相关责任人员在思想认识上,特别是面对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甚至部分村干部麻木不仁,没有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没有认真研究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接下去一段时间我镇仍然出现持续天气转晴、气温回升,山上林木干燥,发生特大森林火灾的可能性极大,森林火险等级升高,给森林防火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加上目前临近清明,农村春耕生产违规野外用火屡禁不止等等,造成了森林火灾频发。为切实有效遏制当前森林火灾频发势头,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村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将森林防火每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采取最有力的措施,禁止林区及林区边缘的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尤其清明节期间,镇村要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实行最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加强巡查,严防死守重点部位、

森林防火专项方案及应急救援方案Microsoft Word 文档

前锋农场至嫩江公路伊春至嫩江段工程建设项目(K60+000-K115+000)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 前嫩公路B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森林防火专项预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扑火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1 、分级负责,保障安全。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局人民政府和驻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 、健全体制,预防为主。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健体系。 3 、制定预案,明确职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防火工作指挥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责任,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保障防火工作有序运行。

4 、掌握信息,快速反应。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险、火情状况,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扑救,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二、编制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应对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和驻施工单位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处置工作。 2 、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处置、扑救工作;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地(乡、镇)在处置森林火灾中的协调与联系;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四、应急联动

2023年商业消防安全责任书(精选9篇)

2023年商业消防安全责任书(精选9篇) 商业消防安全责任书1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本单位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消防条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以管理站或经营户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商场安全。 二、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一并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励,真正把消防工作和消防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分管部门。 三、督促建立分管部门的兼职消防员,人数不少于两人,兼职消防人员须接受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消防培训,并认真履行兼职消防员职责。 四、严禁擅自挪用、使用、拆除、损毁消防器材、设备、标识,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 五、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止违法行为,保证分管的各个部门区域内不存在火灾隐患。 六、在分管部门设立禁烟区,并保证本区域内无违规用火用电,无人吸烟。 七、定期对分管部门的用电操作规程、及防范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八、对所分管部门的防火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协助商场消防领导小组、消防监督员处理消防违规行为。

九、加强对单位所配消防器材的管理,对单位配置的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底数清,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私用、试用或挪为它用,不得丢失,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十、本责任书一式伍份,第一责任人、档案室存、各部门负责人各执一份。 负责人:__x __月__日 商业消防安全责任书2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结合__村林业承包实际,制定本村森林承包户防火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1、坚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建立各承包户森林防火责任制,每承包户的森林防火责任区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区域,森林防火责任人为各承包人。 2、森林防火期间,各承包山林、经济林木、果园,根据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3、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火情报告制度、护林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 4、各承包户要设定专门的森林防火人员,实行护林人员负责巡护各自承包范围内的山林、经济林木、果园,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对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检查每周不少于两次。

《森林防火知识问答》

?森林防火知识问答?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编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和朋友。人类的生存与开展一刻也离不开森林提供的氧气和林产品。 历史上,我国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秦汉时期,约有50%国土面积被森林覆盖。由于历代战乱、人口增长、农业垦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全国森林面积不断减少,到1948年,全国森林覆盖率已降到8.6%。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坚持不懈地人工造林、保护森林,目前全国森林覆盖率已提高到18.21%。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仍然缺乏,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0%,居世界第130位;人均森林面积只有0.13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 1/4,居世界第134位;人均森林蓄积只有9.4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居世界第122位。由于森林资源总量缺乏、质量不高,我国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干旱缺水、洪涝灾害等问题十分突出,国家生态平安面临严重威胁。 森林火灾是对森林的重要威胁之一,能使森林在顷刻之间化为灰烬。根据调查统计,95%以上的森林火灾是人为原因引发的。要想让森林远离火灾,让人们远离危险,关键是要让大家都懂得如何科学用火、科学扑火、科学避火。为此,我们组织专家编写了?森林防火知识问答?,全面介绍了森林防火方面的专业知识。希望大家认真阅读,尽快掌握这些知识,广泛宣传这些知识,为保护国家珍贵的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作出自己的奉献。

1、什么是森林火灾? 但凡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危害和损失的,超过一定面积的林火,就称为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有哪几种? 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干火、树冠火和地下火。 地表火就是在地外表燃烧的火,主要烧毁枯枝落叶和杂草,能直接把矮小的幼树、灌木和大树露出地面的根烧死。 树干火就是树干燃烧的火,通常由地表火和雷击火引起。 树冠火就是在大树树冠燃烧蔓延的火,它是密林内的地表火遇到强风燃烧到树冠上引起的。这种火一旦形成以后,能把树叶树枝和树干全部烧毁,着火的树枝掉下来又可以把幼树烧死,破坏性很大,扑救很困难,常造成消灭性的灾害。 地下火就是由森林地表下的腐殖质层或泥炭燃烧形成的,往往看不到火苗,只能看见浓烟,这种火会烧坏树根而毁坏森林。 3、森林火灾分为哪几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the technology standard of forest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LYJ127-91 编制部门:黑龙江省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化研究所 批准部门:林业部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主要起草人:崔安忠孙振昆何悟非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森林防火工程是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提高森林防火的工程质量,加快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森林防火工程主要包括:了望、阻隔、预测预报、通信、道路、检查站(哨)、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森林防火工程建设。 第1.0.4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国情,工程项目的选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措施科学、经济、适用。 第1.0.5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改善森林环境,发展林业为目的。 第1.0.6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1.0.7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应以国家森林火险区划为依据,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第1.0.8条防火机场工程,按国家林业部颁发的《护林防火机场工程技术标准》(LYJ116-87)执行。 第1.0.9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除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 第2.0.1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即编制林区的森林防火工程整体建设方案。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是实施林区防火工程建设的依据,一切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均应在森林防火工程整体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止进行。 第2.0.2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的对象为县、林业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划单元为林班、施业区、或经营区、自然沟系等。 第2.0.3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 1.布设了望塔(台)(位置、结构),. 2.规划林火阻隔网络; 3.选定林火气象预测预报站(点); 4.选定防火通信类型与通信网(站); 5.规划防火道路; 6.选定防火机场和直升飞机加油站、机降点; 7.选定防火站和防火检查站(哨)位置; 8.规划防火用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办公室.、宿舍、站房、车库、仓(油)库等〕的建设规模、结构和工程数量等。 第2.0.4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工程布局必须合理,紧密关联的工程应保证防火工作迅速、准确、连贯正常地运行。其它单项工程应相互协调,保证工程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以达到全面设防,积极消灭的目的。 第2.0.5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必须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以本区的地形地势,气象,可燃物类型、分布,火源种类、频度,火灾发生率、燃烧率,交通条件和扑救能力等为基本依据 第2.0.6条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防火管理为准则。 第2.0.7条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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