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民融合现行政策

2012年11月20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

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政策要点: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原则和领域:主要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军工企业改组改制、军民两用技术开发。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允许民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

1)推行竞争性装备采购,修订许可目录,许可证制度和资格审查制度相互协调,缩短审查认证周期。

2)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与军工企业合作承担研究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研究,也可以独立承担武器装备科研任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使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竞争。

国防科技投资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1)符合指导目录的,均不限制投资比例

2)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的,上报备案申请表,政府和民间共同出资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有序参与

1)允许民间资本根据相关规定,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2)军工企业改制改组引入民间资本涉及武器装备及其科研生产能力的,需征求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的意见,

军民两用技术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

1)对于政府组织的军工技术转民和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科研项目,需向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2014年4月3日工信部组织制定并印发了《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式意见》

提出到2020年,形成较为健全的军民融合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军工与民口资源的互动共享基本实现,先进军用技术在民用领域的转化和应用比例大幅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军工领域取得新进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规模不断提升。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融合机制不尽完善、融合方式不够丰富、融合范围尚需拓展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指导意见》突出了建立军工和民用一体化国家工业基础这一重要抓手,提出了进一步推动军工开放式发展这一工作重点,强调了军民资源共享、有机互动、有效转化这一迫切需要,明确了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这一有效支撑。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

2010年11月

发展目标:建立起分工协作、有机衔接、运转高效的军民结合部际协调机制,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基本实现国防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工业的互通、互动、互补;基本实现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投入、税收政策、市场准入、军工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公平化,军品市场退出制度健全完善,军民资源开放共享;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基本完成,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装备竞争性采购、集中采购、一体化采购工作稳步推进;军民结合产业快速发展,武器装备发展的产业基础明显增强。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应政策。

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07年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

十八大报告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要“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规划、体制机制建设、法规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这些对我国推动军民深度融合提出了在法制政策上不断完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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