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IPO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锁定期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减持新规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

一、规定锁定期的核心法规

1、《公司法》(201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一年起不得转让;

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期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证券法》(2014):

第四十七条:

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买入股票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证券公司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自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首次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本所申请,可豁免上述承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5:同上

5.1.6;同上,此外豁免情况包括,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上市公司陷入危机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提出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5、5.1.6;同上

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的发行对象和定价原则需要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后通过,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发行价格和持股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丧失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挨个低于发行期首日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拟引进的境内境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做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5):

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人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想合作拿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的,持有期自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算起。

二、综上所述

1、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老股东和新进股东),上市之后最基本标准是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论创业板还是中小板、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均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不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动人也应比作关联方,锁定36个月。

4、董、监、高

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复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

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6个月后12个月内不超过50%。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说间接持有)至于上市后,董、监、高新增的股份则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实施75%(上市满一年)和100%(上市未满一年)的锁定。

5、上市前增资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并获正式受理之日)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自上市后依然锁定12个月,且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转增、送股

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中小板)、申报材料6个月前(创业板)内转增、送股的视同增资,需锁定36个月,锁定期自完成工商变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权转让入股

中小板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创业板规定: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若该等老股受让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受36个月限制(锁定12个月。)

三、目前股东的类型锁定期及解限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36个月

2、董建高:12个月

3、2017年12月份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12个月

4、2017年受让控股股东引入战略投资者:12个月

5、2018年引入股东,受让其他中小股东:12个月

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东方研究:关于上市前入股锁定期问题的小结 2011-05-14 17:45:12| 分类:投行学习|字号订阅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部分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不断地有人在问。在写这篇文章之前,我也以为我自己搞懂了。最后才明白,我以前关于12个月和6个月起算点的认识是错误的。 本文主要由我编写,我的同事XJY君负责了案例搜集。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高管股东 该等股东除应遵守前述两条限售规则之外,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 (四)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①并非所有审核人员都认可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换算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的作法。部分审核人员认为,应将“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从严理解为“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 ②关于如何界定“12月内”的审核标准,未来还可能会发生变化。 (五)上市前以受让老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汇编 特别说明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较多,为方便股份减持相关各方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推动和促进股东合规减持,本所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进行梳理汇编。本汇编主要从上市公司股东的解禁申报条件、减持时点要求、减持股份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列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供参考。本汇编所提供的法律规则资料,旨在方便股东和相关各方查询、参考,如需正式引用和使用相关规定,请与发文机关发布的官方文本进行核对,并核实其时效性。

目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节选 (2)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节选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节选 (6)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 (8)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关于个人转让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2) 《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5)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大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日

IPO锁定期总结

有关锁定期的小结 目前,相关规章对于锁定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一、首发中的锁定期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一节5.1.4条款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投行实务中,参考有关案例,可以对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引自春晖投行笔记)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三十六个月。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算起) (二)特殊性规则 3.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4.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但如果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5.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1、IPO锁定期 (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备忘录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备忘录 ——制作日期: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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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减持新规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IPO锁定期小结

锁定对象锁定期限政策规定/窗口 指导 备注 IPO前所有股 东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三年。 2010年保代培训 广田股 份:实际 控制人 关联方 间接持 有的发 行人股 份锁定 三年; 东南网 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人)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锁定三年。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的,股东持股比例从高到 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51%。 2010年保代培训 董监高(一般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二条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监高(中小板)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 超过50%。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0) 3.8.2 董监高 (创业板离职后锁定要 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 范创业板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2010 年11月发布 相比一 般规定 更加严 格 董监高 (上市后新增股份锁定要求)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 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 锁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 董监高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 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2010年保代培训

减持新规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随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从具体的规则来看,此次减持新规主要限制了3类对象: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除外;二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的减持行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减持行为。 以下这个减持新规的讨论适用于除非公开发行、董监高外的所有股东。该券商根据持股比例,将受到限制的股东的减持作了分类,首先从一般情况来看: (1)持股比例不超过1%:可通过集中竞价一次性减持股份,最快用时1个交易日; (2)持股比例超过1%但不超过2%:在两个90天内分两次集中竞价卖出,退出时间最快91天; (3)持股比例超过2%但不超过4%:可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A,余下用(2)中的方法退出;A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从大宗交易接盘日算起,退出时间最快180多天; (4)持股比例超过4%但不到5%:可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A。剩下3%分别通过3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退出时间最快181天; (5)持股比例5%以上但不超过7%:将其中的5%协议转让给C,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5日集中竞价卖出1%,最快第105日卖出余下的部分;C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B,B 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C在第2日以后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

持计划,最快第16日集中竞价卖出1%,第106日集中竞价卖出1%,196日集中竞价再卖出1%。最快退出时间196天; (6)持股比例超过7%的股权:可以同样的方法类推,可以是(1)、(2)、(3)、(4)等方法加上5%股权的倍数协议转让,意思就是不论多少的股权比例,都可以拆成一个一个5%股权来进行减持; 如:持股比例超过7%但不到9%股权:将其中2%大宗交易给A,将其中的5%协议转让给C,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5日集中竞价卖出1%,最快第105日卖出余下的部分;C将其中的2%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B,B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C在第2日以后向证监会报备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最快第16日集中竞价卖出1%,第106日集中竞价卖出1%,196日集中竞价再卖出1%;A持有6个月后集中竞价卖出;全部股份减持最快退出时间190多天。 持股9%以上比例的股份,以同样的方法类推,考虑到交易成本,假设每一次寻求(或确定)交易对手方都需要3-6个月时间,那么理论上来说,不论多大规模的股权,实现最终减持的时间不会超过18个月。 此外,对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要求12个月内不能通过集中竞价卖出超过50%,如果希望12个月内减持完毕,不超过2%的非公开发行持有方需要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受让方持有6个月后再集中竞价卖出。 看完这样的减持攻略,是不是有种"秘籍在手,减持不愁"的感觉!

锁定期小结

一、IPO前 1、发起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创业板上市规则>最新规定,就新增股份而言,监管层规定,“中小板、主板从IPO招股书刊登日开始倒推,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创业板从材料受理之日起倒推,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三年,12月内入股的锁定期为一年。。” 5、而就在IPO前转让取得的股权而言,监管层规定,“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申请受理前6 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如果公司没有或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公司董、监、高间接持股的参照直接持股处理。” 6、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IPO 1、IPO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从上市之日起计算。 IPO应向参与网下询价的对象配售股票,并应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少于4亿股的,配售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的锁定期总结

IPO公司各类股东减持前锁定期 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减持新规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各类股东在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 一、规定锁定期的核心法规 1、《公司法》(2014):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一年起不得转让; 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期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证券法》(2014): 第四十七条: 董监高和5%以上股东,买入股票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证券公司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 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自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股票,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首次向本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向本所申请,可豁免上述承诺。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5.1.5:同上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第142条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 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 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作用,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一、出台《减持规定》的主要考虑 《18号文》出台后,因及时暂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 同时看到,《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为既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规定》要求,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定向发行股份锁定期的总结

股票锁定期分别在现行的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有《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的股票锁定期,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的锁定期,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定向增发、配股的新股东的锁定期,还有其他一些法规,例如《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锁定期等等。现将其做个总结归纳:(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1.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5、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三、上交所2014年7月22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

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之小结

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 之小结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之小结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减公司注册资本;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 -以上均来自《公司法》第104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4.一年内出售\购买资产或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 -来自《公司法》第122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5.单个激励对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12条 6.股权激励计划 -来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第37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7.股权分置改革 -来自《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16条 8.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 -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26条 补充说明 1.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法》并不强调一律须经由股东大会审议,只是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这时的审议方式也只是普通决议,而非特别决议。

2.证监会规则将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扩大至: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证监会规则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采用三分之二的特别决议(特别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是出席会议董事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此外,深交所还特别规定,除全体董事须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形式表决以外,还须征得三分之二独立董事的同意。

他山之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锁定期)规定的总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三、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 1、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2、创业板IPO审核有关问题 (1)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2016大股东减持规定

《关于大股东减持规定》 一、关于大股东减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关于大股东减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3、《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 1 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归纳 注:本文未关注与股票性质、股票来源、追加承诺相关的买卖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且以深交所的规定为主

备注1:既是5%以上股东,又是公司董监高的,从严遵守。涉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的,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介绍。 备注2:限售股的解限上市,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公司申请解限,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3.X,《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的,可参考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的,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的,可以进行转让;此外,根据新闻报道,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的通行做法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成资金交割,待股权解禁后,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全部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股权分置改革的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上表中的“日”均指交易日。 附: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则 《证券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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