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

管理条例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用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安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供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的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选址与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和涉水产品卫生学评价要求。

从事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穿越跨行政区域和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林草地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水源与水质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采取保护措施,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对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的

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章管理与运行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五)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第二十条国家投资兴建的日供水规模达到一千吨以上或者供水人口达到一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企业化运作。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责任。进村设施由受益村负责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安全保护控制范围。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挖沟、取土、堆渣、爆破、打桩等;

(三)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危害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拦网等安全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饮用水供水设施。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五章供水与用水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六)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饮用水供水管道上安装其他取水设施;

(五)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管理好入户设施,做好防止漏水爆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预防突发事故,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

第三十二条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跨县(市、区)的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核定。

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水户协商确定后,投资方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农村村民自建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设施用电量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发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卸、启封、围压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构成的,依法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9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5.28 【实施日期】1997.05.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1994年5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 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灌溉、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安徽省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05年国家已安排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见附表)。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1、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3、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7号2009年1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

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 (二)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使用、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集中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4.01 【实施日期】199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颁发《甘肃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望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防洪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洪

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各级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按照《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甘肃省地方标准DB62/446--1995)确定。 第三条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审查权限划分为: (一)黄河干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除大中型建设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审查,并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核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泾河外)白龙江、西汉水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州、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主要河段是指城镇河段,由保护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筑物和大片农田的河段(下同)。具体范围由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并报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条内陆河及讨赖河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抄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未设流域管理机构的,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四)地(州、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两地协商提出意见,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 管理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它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 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专户管理,费用支出按月报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产生的电费、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的工资。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另行公告。 第十二条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水费。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 3 2020年4月19日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医养结合 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 第七章扶持保障 第八章监管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

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第三条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协调发展、保护环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航道、港口管理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对通航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并承担维护费用和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水利、电力工程等永久性建筑或者进行控制、引走水源等活动影响过船、过木、过鱼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与通航要求相适应的过船、过木、过鱼设施,并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船舶通过过船设施时,不缴纳费用。第十二条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淘金等,应当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运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进行,不得影响通航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第十三条在通航水域发生沉船和影响通航的沉物时,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阿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逾期不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代为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十四条航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障船舶安全通行。航运管理机构为了保障航道畅通进行的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以及维修航道和设置航标等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或者索取费用。航运管理机构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位变化、气象条件等情况及时发布航道通行信息,并可要求过往船舶减载或者停航。第十六条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航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航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持久、安全运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XX境内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XXXXXX对全XX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落实各乡(镇)XXXX对辖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依法保护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成立XX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全面掌握饮水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抓好水利体制改革,做好报废工程清理、效益核检、设备回收等工作。运行管理机构内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监督电话,监督和跟踪全XX工程运行情况。 第五条建立工程运行管理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一)XX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XX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听证、审核、审批。 (三)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四)XX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水费使用、管理。 (五)XX财政部门根据XX财力情况适当予以补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六)XX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监管。 (七)XX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土地划界。 (八)XX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打击盗窃、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10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08〕197号)收悉。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限已到。根据近两年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计费标段予以重新划分并调整收费标准。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要进行公示,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及收支的执行情况按年度或随机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若期间无调整执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厅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6〕123号文同时停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发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现场会议交流发言 **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民心工程、民生工程来抓,尤其是从**年开始,稳步推进工程实施,截至**年底,全县累计投入2.53亿元,建设供水工程44处,其中供水站27个、水厂17座。今年以来,已累计投入资金8260万元,新建水厂4座。全部建成后,我县集中供水工程可覆盖所有乡镇、92%的行政村,受益人口达80.62万人。 一、科学规划,规模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初期,我县以行政村为单元,建设了27个村级供水站。运行中发现,村级供水规模小、供水能力差、运行成本高、管理难度大,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需求。为此,从“十二五”规划开始,我们抓住国家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机遇,重新调整思路,确立了“全域性布局、高标准建设、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努力打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升级版”。在项目规划时,我县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专家规划与农民意愿相结合,当前实际需要与长远发展需求相结合,按照“一乡一厂”的做法,在全县21乡镇布设了21个千吨万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其中供水规模5万人以上的4座。目前已建成运行17座、在建4座,有效满足了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二、健全机制,强化监管。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县在创新管理模式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完善管理体系。实行“三加一”的管理模式,即县级监管、部门直管、村级群管和维修队专管,构建了“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上下联动、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一是县级监管。我县成立全供事业单位性质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核定编制人员10人,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二是部门直管。我县抓住国家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机遇,在乡镇设立了由县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水利站,并落实5至7名财政全额供给工作人员,负责乡镇集中水厂日常运行管理。水利站与水厂合署办公,站长兼任厂长,享受正股级待遇。三是村级群管。27个单村供水站依托工程所在村委会,及受益农户组建的用水协会,实行协会管理、村委监管。每个村落实工程管护人员2至3名,负责供水站的日常管理和水费收缴。四是维修队专管。我县将水利局编制为23人的抗旱服务队,整编改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大队,配备专业维修车辆,开通服务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工程出现故障能够及时维修。(二)用好管好资金。我县于**年设立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制定出台了基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基金来源:一是每个千吨万人水厂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列支维修资金10万元;二是每年从水厂收取的水费中提取15%的维修经费。截至**年底,我县共落实维修基金450万元。基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5000元以上的机电设备、厂区设施和主干管网的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报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大队负责实施。

(工作计划)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意见 甘肃省水利厅 二○壹○年五月

目录 1 任务缘由1 2 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1 2.1 规划的编制依据1 2.2 规划指导思想1 2.3 编制原则2 3 规划范围及工作分工3 3.1采砂规划范围3 3.2工作分工3 4 规划期及规划任务3 5 主要工作内容4 6 规划编制要求及主要成果9 7 工作进度计划9

1任务缘由 2010年元月13日,水利部组织召开全国江河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会议,要求关联流域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本流域规划正式成果。考虑到流域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工作量、时限、管理需求等因素,需要有关省区积极配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且按计划进度要求提交所属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成果。 2规划指导思想及编制原则 2.1规划的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等; (2)技术标准:《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 2.2规划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和促进人水和谐的理念,正确处理砂

石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综合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及关联专业规划之间的关系,尊重河道演变及河势发展的自然规律,通过对采砂分区的合理规划、采砂总量的科学分配和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于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实现砂石资源的依法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3编制原则 (1)以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为原则,充分考虑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符合各流域或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按照“于保护中利用、于利用中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实施、实施和监管的关系,适度、合理地利用江砂资源。 (3)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原则,做到各专业规划相互结合,处理好流域内各河流之间、流域上下游、以及各地区之间的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利用河道治理和航道治理中的疏浚弃沙,满足新形势下河道采砂管理的需要。 (4)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应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突出规划的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使采砂规划的成果体现科学性,富于创造性,为河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的供水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供水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在村内从事供水工程施工以及使用村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条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第六条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七条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

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第十条县财政按市政府要求会筹集相应的维护资金。并将历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结余资金纳入维护资金,统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设备的大修。 第十一条依据《法库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定额水费或计量水费水价,暂定计量水费价格为1.5—2.0元/m3,定额水费为每人每年30—40元/m3。水费由村供水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收取,收取的费用缴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 二、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二)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三)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完整word版)我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1、术语和定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集中供水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达标率:分为水样水质达标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两种。水样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水质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对应工程供水人口数占总样本对应工程供水总人口数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2、基本规定 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2.5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表 2.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2.7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宜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3、指标评价 3.1 水量评价 3.1.1评价内容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3.1.2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汇报 我镇从XX年9月份以来,按照县部署,在镇内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现将此项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地处仙游县城南郊,总面积86.8平方公里,人口6.71万,辖19个行政村。长期以来,全镇群众饮用水大多数采用没有处理的地下水、地表水及山泉水,水质、水量根本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自XX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被列入民生工程以来,我镇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基本上让全镇干群饮上了干净卫生的自来水,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XX年至XX年,全镇各村完成农村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建设,共铺设管道长度466.1km ,新入户11833户,解决不安全饮水32332人,总投资996.48万元,其中上级补助585.065万元,村级自筹411.415万元。 2、XX年至XX年,中央增投项目赖店农村及学校饮水安全工程,新建500T清水池一座,铺设主管网5130米,建成玉山、山尾等12个村14个分散式小型供水工程,建成前埔、象岭等15所小学小型供水工程,总投资675万元。 3、今年利用中央增投项目结余资金约200万,对部分

村及集镇区自来水管道进行改造,目前设计已完成,正准备招投标。 二、经验和做法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党委、政府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四有”确保工程顺利进展,即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有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有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和工作督查小组。 2、政策引导,多方筹资。饮水安全项目涉及面广,投资额大,筹资方式需多元化,多样化。我镇鼓励各村把财政补助的政策资金作为引导,积极采取市场运作、分类推动的办法多方位筹资。一股份合资。如龙兴村在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发动村民股份制合作建供水工程,吸引受益群众共同建好、管好饮水工程。二是社会引资。如玉墩、留仙、溪埔供水工程建设在自筹和补助资金缺乏的情况下,积极向其他部门争取资金补助进行建设。三是群众自筹。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作为村民公益事业,由村委会、村老协会等牵头,发动群众自筹资金,部分受益群众还自愿投工投劳参与建设,以及发动社会能人捐资建设等。 3、严格管理,确保质量。饮水安全关键在于水源安全和饮水工程的质量安全。为确保饮水安全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我镇严格按《仙游县饮水安全村村通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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