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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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

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

的知识;

(五)开展国际性、地域性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开展同港澳台的技术交流;

(六)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经济建设、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多种形式的科技开发实体,举办科技展览,推动航空技术在其它领域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奖励科普成果;

(九)通过学会活动,积极发现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奖励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

(十一)为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的作用,可根据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外藉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普通会员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科研、生产、教学、使用及管理部门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士。

(二)高级会员条件:

凡在航空科研、生产、教学、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影响的教授、研究员、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及其他相当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技术专家、学者,均可申请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条件:

凡具有十年以上会龄的本会会员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资深会员:

1、航空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对本会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并曾任满一届的本会副理事长以上职务者。

(四)学生会员条件:

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和培养研究生的航空企事业单位中发展。凡在校学习与航空有关的科学技术专业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成绩优良,并有志于航空事业者,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如果大学(研究生)毕业或中途退学即自然终止学生会员资格;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者可申请转为普通会员。

(五)外籍会员条件:

对航空某一学科有一定造诣,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学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

(六)团体会员条件:

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与航空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并愿意

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按期交纳会费的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或本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批准,报本会组织部门备案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或两名高级会员推荐,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三)资深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授予。

(四)外藉会员入会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有本会会员推荐、或由本会分支机构推荐并得到本人同意,经本会组织部门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外藉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五)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部门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7、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8、按规定交纳会费(资深会员、学生会员除外)

9、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外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2、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资料;

3、应邀参加本会在中国境内主办的学术活动时可享受注册费优惠;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5、支持本会工作,主动寄赠学术资料、协助本会的国际交流活动、完

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3、有权要求本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4、参与研究本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和批评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7、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8、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9、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藉会员、团体会员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对全

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条例、管理办法等;

(九)筹备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应通过事先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

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理事由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荐,选举通过后,代表单位参加理事

会,担任理事职务。

理事会中各部门领导机关的理事、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空学会中担任负责人的理事及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即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必要时,设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四条第二、三款除外)。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航空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必要时可设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对在航空科学技术、教育和学会工作上做出重大贡献并

曾担任过本会常务理事的专家、学者和科技领导干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为终身制,一经聘任,即不受理事会换届限制。

第二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以及刊物编辑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如设专职副秘书长,也可受秘书长委托主持学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人选先由挂靠部门推荐,在选举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挂靠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任职手续。因工作调动或有特殊情况需免职时,由挂靠部门与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协商后进行罢免。

第二十九条凡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科技领导干部,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关于专业委员会(或分会)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置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不另订章程,可根据本章程和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简则结合本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部门、依托部门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挂靠部门按其机关标准统一管理,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4年10月2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2019.10试行)

中国音乐剧协会 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思想,为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建功立业,推进新时代青少年美育教育,改革加强国际间的文化艺术交流合作,让更多国家的人民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努力做出贡献。按照《中国音乐剧协会章程》精神,特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全称为:中国音乐剧协会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简称:艺教委 第二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是由从事艺术教育的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及常年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交流的资深人员组成。 第三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办会宗旨是:发展中国原创音乐剧艺术事业,深化青少年艺术教育研究和实践,加强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合作与项目开发,让世界了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为提升中国文化艺术在世界艺术领域的地位,增强文化自信。 第四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音乐剧协会并在协会的统筹领导下,按照国家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规定和本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筹备工作及运营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五条: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 1. 深度探讨如何用音乐剧的形式去提升青少年综合素质、开发青少年的艺术感悟能力,培育青少年艺术鉴赏水平,从而坚定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音乐伴随他们身心健康的成长。 2.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艺术教育、文化艺术展演以及其他对外文化合作、交流等活动。 2.组织音乐剧及其他艺术品类的综合艺术表演专业培训、测评及能力认证业务,研讨、咨询服务。 3.专注办好艺术教育发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承接各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业务及文化交流活动。 4.在青少年人群中传承中华传统文化,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 5.吸收教育机构、艺术团体、文化类公司、个人成为“艺教委”会员单位、会员,举行系统内艺术交流、专业培训、比赛等活动。第六条:组织艺术家、艺术教育专家及相关学科研究人员深入基层及学校进行各种艺术教育方面的学习和研讨,召开各类相关学术论坛、研讨会,举办各种旨在培养艺术新人的讲座、展演等。第七条:组织各种形式的艺术实践活动和优秀作品展览、展演活动,为国家推介优秀人才。 第八条:积极开展国际艺术交流活动,增进中外艺术界的友谊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传播中国的先进文化及优秀艺术作品。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上海地区航空学会2011学术年会征文通知

上海市航空学会 上海市科协第九届学术年会暨 上海市航空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征文通知 为庆祝中国航空工业创建60周年,活跃上海航空航天科技界学术气氛,推动航空航天科技创新,提升航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我国航空航天科技发展,本会定于2011年11月底举办第九届综合性学术年会,竭诚希望各团体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和航空航天科技人员大力支持,欢迎专家、学者、广大会员和航空科技工作者踊跃投稿,参加交流。现将征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内容范围 1)我国低空开放对发展商务航空发展的影响; 2)民用运输类飞机市场研究; 3)民用运输类飞机设计和试验技术; 4)民用运输类飞机制造技术; 5)民用运输类飞机项目管理; 6)航空安全最新技术和管理理念; 7)未来飞机的减排关键技术; 8)航空机载设备系统、航空动力装置和机电一体化技术; 9)先进航空材料与工艺; 10)无人机多机控制技术; 11)适航符合性设计技术和适航符合性验证技术; 12)飞行器试验、试飞和测控; 13)IT技术在航空运输业和航空工业中的应用; 14)民用飞机营运、维修、航管、飞行、产品支援和客户服务的理论、技术和经验总结; 15)机场容量评估的方法及发展趋势; 16)综合交通枢纽的发展和管理。 17)城市建设管理中直升机的使用、管理; 18)其他 二、征文要求 (1)未在公开刊物或同级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过。 (2)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请作者自行做好保密审查,投稿时出具单位保密审查证明原

件。 (3)文稿应结构完整,即必须顺序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摘要(指示性文摘2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正文、参考文献(主要的,一般不超过5篇)。请在中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摘要和关键词之后务必附英文的文题、作者姓名(汉语拼音)、工作单位、摘要和关键词。 (4)插图要求:a.插图应精选,一般不超过5幅,图形不宜过于复杂,构图线条清晰。 b.插图幅宽一般分为8cm和17cm两种,高度可伸缩,但宽度和高度之比不要过于悬殊,以保持整体美观。 c.图注文字应简明,疏密得当,美观整齐。 (5)参考文献请参阅GB/T7714-2005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表的“顺序编码制”编写格式和本刊实例;所列出的每篇参考文献,应在正文引用时一一标注出来。 (6)注意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量的符号用斜体,单位用正体,量与单位之间须有空格。 (7)公式中的文字符号及其上下标要正确、清晰。公式编辑器采用Word附带的公式编辑器。 (8)文章应做到主题明确,选材精当,论据可靠,数据准确,逻辑严密,层次清楚,语言简洁顺畅。文章以6000字(含图表)为限。 (9)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联系人,并务必在邮件主题和文稿首页上注明“实验室学术年会征文”。请作者自留底稿,录用与否均不退稿,敬请谅解; (10)对录用的稿件编辑部有权修改,作者若不允许,请来稿时声明。 (11)文章作者请在文末留下个人简介、详细通讯地址和电话(包括手机)及电子邮箱,以便及时联系。 (12)征文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 三、论文投送地址和联系方式 上海市沪闵路7900号4栋,邮政编码201102。 电子邮箱:ssaxcd@https://www.360docs.net/doc/3e1136758.html,。邮件请注明“2011征文”字样。 电话:34320119、34130122 传真:34135122 联系人:刘佩芬 上海市航空学会

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课题

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课题《培养儿童专注力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简介 (2011-03-11 15:42:59) 标签: 分类:专注力——专家大讲堂 专注力 科研课题 十一五 十二五 学习力 教育 研究 训练 注意力 儿童 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课题 《培养儿童专注力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简介 中国教育学会“十二五”科研规划课题《培养儿童专注力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在研究中发现,近年来专注力缺失儿童呈快速增加的趋势,从幼儿园到小学,专注力缺失的儿童都普遍存在,给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不利影响。专注力缺失儿童大多有以下表现: 注意力不集中,神游或做小动作; 观察力弱,阅读困难,经常添字、漏字,甚至跳行; 视动统合能力差,书写困难,做作业拖拖拉拉;

听说结合能力差,口语表达不流畅; 理解能力差,思维能力滞后,不能依照老师的指令听说读写; 脾气执拗,自控能力差,经常冲父母发火; 手眼协调能力差,不喜欢动手操作; 交往困难,不会和同学正常交往; …… 一、专注力缺失及危害 专注力缺失是指主动注意保持时间达不到相应年龄的正常智商水平。专注力缺失是多动症的核心症状,以与发育年龄不相称的注意缺陷、冲动及多动为核心症状。研究证实,专注力缺失常常不是单独出现,多数是同时有其他心理疾病,机率为30~90%。和专注力缺失症状同时出现的其他症状有学习障碍、社会行为障碍、对立性行为、焦虑、恐惧,其中,专注力缺失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学习障碍。 专注力缺失是学龄儿童最常见的行为问题。依《心理异常诊断统计手册》的报告,约有3~5%的儿童患有专注力缺失。但流行病学的资料显示,3~5%的数字可能要往上修正,目前以5~7%来估算。目前的研究证实,儿童专注力缺失是普遍存在的,只是轻重程度不同而已。还有调查资料显示,中小学的老师们认为有10~40%的小、中学生有专注力缺失的问题。 儿童专注力缺失,主要原因并不在孩子自身,而在于不当的家庭教养方式,包括孩子缺少爬行锻炼、家长的过度呵护剥夺了孩子动手操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填写说明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是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基本技术文件和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栏目及所列标题如实、全面填写。 《推荐书》要严格按规定格式打印在A4(高297毫米,宽210毫米)页面,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文字及图表应限定在高257毫米、宽170毫米的规格内排印,左边为装订边,宽度不小于25毫米。附件须有附件目录。推荐材料必须字迹清楚整齐,签署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可辨。推荐书及附件应合装成册,其大小规格应与推荐书一致,竖装,装订后勿另附加封面。 推荐书包括书面推荐书和电子版推荐书两种形式。书面推荐书一式两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电子版推荐书内容应与书面推荐书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推荐书填写要求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由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填写。 《奖励类别》按理论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基础、工程项目、科学技术普及六类,选择相应类别填写。 理论研究类:在航空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科技成果。该奖项类别一般授予个人。 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与航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有关的技术发明成果。该奖项类别一般授予个人。 技术开发类:在航空及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 技术基础类:航空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环境保护、质量与可靠性、管理、软科学研究等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工程项目类: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等成果。一般只授予单位。 科学技术普及类: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的成果。目前暂限于2000年以来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该奖项类别一般授予个人。 《项目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出项目的内容和特征,字数(含符号)不超过30个汉字。项目名称中一般不用xx研究、企业名称等字样。科普项目应直接用科普作品的名称。标准成果应在项目名称后填写标准号。 《主要完成人》所列人员应为中国公民,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名单应与“主要完成人情况表中的人员组成及排序完全一致。推荐人数:理论研究类一般不超过5人;技术发明类一般不超过6人;其它类别一般限额一等奖15人、二等奖和三等奖10人。理论研究类的完成人应当是推荐书提交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主要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并在代表性论文中有署名;技术发明类的前三位完成人应为所列主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发明人一般也应有知识产权证明(含论著论文等)支撑;科普作品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对科普作品的创作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策划编辑;其它类别的主要完成人应对本项目的主要科技创新做出贡献。排名在前三位的完成人投入该项目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工作量的50%以上,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排名前三位的完成人。主课题的验收、鉴定委员不能作为该项目完成人。工程类项目类可不填写此栏。 《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从左至右、从上到下顺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求所填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完成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教育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5月19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入中国教育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教育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中国教育学会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会员证。中国教育学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提供会员服务。 第二章单位会员 第四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证件复印件,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中国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中国教育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六条中国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中国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7.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第七条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中国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中国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中国民用航空规新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CAAC格式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 批准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A0097-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 济南国际机场 TNA 山航货运 烟台莱山国际机场 YNT 山航货运 北京首都机场 PEK 国货航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厦门航空港货运站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南京禄口空港国际机场货运公司 西安咸阳机场 XIY 仅限3-9类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仅限进港及第6类出港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昆明巫家坝机场 KMG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黄花机场 HHA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兰州中川机场 ZGC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青岛流亭机场 TAO 民航青岛流亭机场货运公司 桂林两江机场 KWL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桂林两江国际航空客货销售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福州国际空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地窝铺机场 URC 进港1-9类,出港6.2项,9类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部 深圳宝安机场 SZX 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货运站 A0097-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民办学校章程

文城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特指文城学校。文城学校是文许投资举办、经许昌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小学民办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细则》规定,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学校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与监督,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上,办现代化学校,育高素质人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自主管理,自主办学。 第七条本章程对学校、校长及所有工作人员均具约束力。

第二章 第二章 学校 第一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三个面向”,依法自主管理,创办特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受教育机会,为高一级学校开辟广阔生源,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优秀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条培养目标: 铸魂育人,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中国灵魂、世界眼光、竞争意识、拼搏精神和创新才能的优秀人才;培养能够进入高一级学校具有发展潜力深造前景的优秀学生;培养能够适应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二)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三)全体师生员工和学生实行全日制寄宿,封闭式管理,开放式教学。 (四)接受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检查、监督、评比、验收。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中国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CHINESE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CSAA”。 第二条本会是由航空航天(以下通称航空)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团结广大航空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航空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

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本会办事机构行政上受挂靠部门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亮果厂5号,邮政编码:1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在航空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三)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普及刊物、论文集、相关的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四)促进和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帮助科技工作者补充新

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刊》文件

中国教育学刊征稿函件中国教育实践与研究论坛(2010)征稿启事 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最新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教育管理工作者和广大教师教育教学的实践和理论水平,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刊》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中国教育实践与研究论坛”。论坛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提供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和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平台。本论坛在原来成功举办八届的基础上,继续面向教育系统工作者特别是广大教师征稿。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稿对象 各级教育行政科研部门、学校教育管理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广大教师。 二、征稿内容 征稿分为以下五个部分:一是教育思想与教育理论;二是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管理;三是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四是教材教法研究与教育教学经验总结;五是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以上范围仅供参考,来稿可自行确定选题和内容。 三、征稿说明 1.征稿时间:从2010年3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 2.稿件要求:稿件限5000字以内,可以是公开发表过的,也可以是新撰写的;稿件一律打印(网上投稿除外),自留底稿;稿件末尾注明作者详细通讯地址、邮编、工作 单位、联系电话等。 四、评奖与发表 1、活动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颁发获奖证书。 2、获奖稿件征得作者同意后入选《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指导全书》。该书作为国家级 出版物,是各类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参考文献,也是单位学术科研成 果和个人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获奖作品也将被推荐发表在教育权威杂志《中国教 育学刊》(标准刊号ISSN 1002-4808,CN 11-2606/G4)上。 五、组稿编委 本活动欢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负责人和学校管理工作者担任组稿编委,优秀者将获得组织奖。 (本论坛具体情况可参见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刊》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e1136758.html,和本论坛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e1136758.html,) 来稿请寄:北京100085信箱45分箱组委会收邮编:100085 联系人:王老师万老师 电话:(010)82751502 82751503(组委会) (010)64845199(学刊社) 投稿邮箱:jiaoyulunwen@https://www.360docs.net/doc/3e1136758.html, 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实践与研究论坛 《中国教育学刊》社组委会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中国教育学会章程 (2012年5月19日中国教育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缩写为CSE)。 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学术团体,由从事教育科学研究与教学实践领域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教育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普及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秀成果和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四)开展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价与推广; (五)研究、编写教材,出版学术性书刊,发布教育信息; (六)开展培训活动; (七)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八)在主管部门授权内,制定学科、专业标准; (九)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教育评价活动; (十)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 (十二)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愿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教育科学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中小学、幼儿园、高等师范院系教师,高等师范院系在校学生,教育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篇一:民航规章分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部号 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 局令号 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标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

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 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的决定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 的决定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回到页首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令 航空器(21-59部) 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中国桥牌协会章程 (1999年12月28日中国桥牌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中国桥牌协会简称中国桥协,英文名称:CHINESE CONTRACT BRID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CBA。 第二条中国桥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桥牌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太亚桥牌联合会及相应的国际桥牌运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中国桥协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桥牌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海内外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桥牌运动,提高桥牌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中国桥协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桥协会址与办公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 第六条中国桥协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桥牌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俱乐部,宣传、普及群众性桥牌运动,努力提高桥牌技术水平; (二)对全国桥牌运动进行全面管理,研究、制定桥牌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三)研究、制定本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竞赛规程和规则,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普及桥牌知识,协调和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五)组织培训桥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制定各类技术等级标准及其申报、审批办法,推荐国际裁判员; (六)开展国际交流,拟定本项目的国际交流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参加世界桥牌联合会和太亚桥牌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流; (七)选拔、集训国家桥牌队,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八)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桥牌组织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桥牌竞赛及活动,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全国性、国际性的各类桥牌竞赛和活动;

中国航空学会普通会员申请表

中国航空学会普通会员申请表 会员证编号: 填表说明: 1、所属系统:分为中航工业、民航、空军、海军、陆航、航天、航空高等院校、中国商飞、中国航发、其它; 2、会员证号由中国航空学会或地方航空学会统一编号; 3、此表需要进行电脑录入,请在填表时注意字迹清晰。

中国航空学会是由航空航天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成立于1964年2月。中国航空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CAST)的成员,并是代表中国航空科技界参加国际航空科学理事会(ICAS)的全权团体会员。 中国航空学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开展各种类型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技术考察活动;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进行科技咨询服务;推荐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著作和优秀科技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国际间、地域间的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及科技人员的友好交流;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管理和组织在职科技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各种类型的航空科普、产品展览活动;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科学刊物、论文集、相关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组织撰写学术著作和科普读物。 中国航空学会目前有单位会员168家,个人会员3万余名,根据活动需要成立了35个专业委员会(分会),全国有18个省(市、区)成立了航空学会,在中国航空学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普通会员入会须知 (一)条件: 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航空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航空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于本条规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有关人士。 (二)入会程序: 1. 凡个人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中国航空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本会委托省(区、市)航空学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2. 学会各依托部门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3 . 个人所在省(区、市)没有建立航空学会的人员要求入会者,先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4. 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通过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加入中国航空学会,特殊情况可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分会、专业委员会审查并报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5 . 未加入省(区、市)航空学会的总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申请入会,需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单位审查后,由联络员报送学会,经学会组织工作部门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6. 会员的会籍管理由各省(区、市)航空学会负责(总会直接批准的除外)。会员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会籍; 7. 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从事航空科技工作的学生会员(见第五条),凭所在省(区、市)航空学会和高校团体会员单位的会籍证明到新单位报到后,办理转会关系。 (三)权利和义务: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遵守本会章程; 5.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7. 按规定交纳会费 8. 优惠获取总会出版的书刊、文集、音像制品等; 9. 凭会员证号码登陆中国航空学会网站的会员专区(学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e1136758.html,); 10. 按发行价80%优惠订阅学会主办刊物(《航空学报》、《CHINESE JOURNAL OF AERONAUTICS》、《航空动力学报》、《航空材料学报》、《航空知识》、《航空模型》)中的1种(自选); 11. 参加总会直接经办的学术重点活动,凭会员证会务费予以优惠。 (四)会费标准: 50元/年/人。 (五)会员退会: 1.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2. 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逾期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3.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摘自中国航空学会会员管理条例)中国航空学会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2号院研究院楼 通讯地址:北京市761信箱2分箱中国航空学会(邮编:100012)传真:84923942 电话:综合部84924375,组织工作部84924385,国际部84923943,学术部84924389,科普部84924395 入会事宜请联系组织工作部。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史

新中国民航事业是从小到大逐渐发展起来的,大致经历了5个发展阶段,即1949年到1957年的初创时期,1958年到1965年的调整时期,1966年到1976年的曲折前进时期,1977年到2001年新的发展时期,2002年之后的高速发展时期。 1. 1949年以前,我国大陆用于航空运输的主要航线机场仅有36个,包括上海龙华、南京大校场、重庆珊瑚坝、重庆九龙坡等机场,大都设备简陋。除上海龙华和南京大校场机场可起降DC—4型运输机外,一般只适用于当时的DC—2、DC—3型运输机。这些机场历经多年的战乱破坏,急需改造和建设。 2. 初创时期(1949—1957年) 2.1 1949年11月9日,在中国共产党的策动下,“两航”员工发动起义,回归12架飞机,加上后来修复的国民党遗留在大陆的17架飞机,构成了新中国民航事业创建初期飞行工具的主体。“一五”时期,初步更新了机型。到1957年底,中国民航已拥有各类飞机118架,绝大部分机型为苏联飞机。 2.2 在这一时期,民航重点建设了天津张贵庄机场、太原亲贤机场、武汉南湖机场和北京首都机场。首都机场于1958年建成,中国民航从此有了一个较为完备的基地。

3. 调整时期(1958—1965年) 3.1 由于受“大跃进”的影响,中国民航在这一时期的头几年遭受了较大的冲击和挫折,主要问题是:忽视客观经济规律,搞高指标、大计划,造成比例失调;地方航线盲目下放各省、自治区管理;承担了大量非正常的航空运输;不讲经济效益,企业出现亏损。 3.2 1961年开始,民航系统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使民航事业重新走上正轨,并取得较大的发展。 3.3 到1965年,国内航线增加到46条,国内航线布局重点,也从东南沿海及腹地转向西南和西北的边远地区。通用航空的发展在这个时期稳步上升。1965年末,中国民航拥有各类飞机355架。1959年,中国民航购买了伊尔—18型飞机,标志着从使用活塞式螺旋桨飞机,开始过渡到使用涡轮螺旋桨飞机。1963年,中国民航又购买了英国的子爵号飞机,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只使用苏制飞机的状况。 3.4 为了适应机型更新和发展国际通航需要,在此期间,新建和改建了南宁、昆明、贵阳等机场,并相应改善了飞行条件和服务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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