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_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_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_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以私墓基金在我国及欧美的最新进展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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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陈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300050)

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及发展的最新情况,介绍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提出我国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把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同时,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2-0072-03

一、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现状

(一)从全国层面看,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态势初步显现,但行业自律与法律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尚未形成

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规范的相关条文散见于《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从现行的法律框架来看,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并审议通过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唯一一部专门的规范办法,初步确立了对私募股权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而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尚未上升到行政法规和法律的高度,立法层级仍然较低。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了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第四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依据该规定,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全国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据统计,截至2010年3季度末,全国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达571家,实到资本1074亿元,注册资本接近1500亿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明确了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6日成立。作为国内唯一的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组织,目前已有近200家创业投资机构加入。

(二)从地方层面看,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由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为地方发改委,为各地确定同级管理部门预留了政策空间。以天津市为例,《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确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72

《华北金融》2011年第3期

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形成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管理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北京市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但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上海市在《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中明确了地方协会履行行业自律职能,也未明确省级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从天津、北京、上海等地看,各地对确定地方管理部门各有不同,但都成立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协会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

(一)美国私募基金最新立法进展

在美国,私募基金是没有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为“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根据美国原有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私募基金在产品、载体、管理者方面可享受三重豁免。2010年7月21日,经奥巴马总统签署,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正式成为法律。填补了原来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的监管空白,强化了对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强制要求管理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到美国证监会注册,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其交易和投资组合的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基金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必要的评估。那些具有过大规模和高风险的基金,还将被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下,面临更高的资本金、杠杆率、流动性等要求。此外,美国证监会要对所有注册的基金进行定期检查,并每年向国会报告,以达到保护投资者,控制市场风险的目的。同时,美国通过成立于1973年的全美创业投资协会(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简称NVCA)来协调管理行业。该协会在章程以及《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中建立了有效的行业制度和标准,进行自律监管。

(二)欧盟私募基金监管改革及影响

欧盟私募基金是与投资于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相对应的投资基金,也称为“另类投资基金”。欧盟1985年出台了《UCITS指令》,并于2001年通过“新指令”,但另类投资基金,如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集合投资计划,仍然不受《UCITS指令》的限制。2010年11月11日,欧盟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s Managers)(下简称《指令》)。通过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管制着手对另类投资基金业进行监管。《指令》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有向欧盟成员国注册,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杆运用、流动性管理、利益冲突控制、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才可向欧盟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和管理业务。但资产管理规模未达到1亿欧元、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亿但不使用财务杠杆且投资锁定期大于5年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在此列。该指令待欧盟议会最终批准之后将于2011年正式生效并在2013年在欧盟各成员国实施。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说,“该指令的通过意味着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不再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三)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

英国的私募基金主要指不受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38(1)条约束的集合投资计划,即不采用公开劝诱方式募集资金的集合投资计划。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的规定,不论私募基金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在哪里注册,都必须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而基金管理公司需英国金融服务局(FSA)的监管。FSA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及高管资格、内部控制制度;第二,基金管理公司投入一定数额自有资本于其管理的基金;第三,履行反洗钱要求等。以上监管要求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同样适用。由此可见,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相比于美国、欧盟要严苛许多。同时,英国创业投资协会(British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BCCA)对其成员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私募基金监管最新立法进展来看,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约而同的呈现出一致的趋势:一是通过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立法,取消或限制了私募基金原来享有的诸多豁免情形,收紧了私募基金的监管链条,扩大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二是强化本国金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三是在强化法律框架下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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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探讨

组织的作用,不放松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有关政策建议

我国的私募基金业起步较晚,无论是市场化程度还是自律组织的管理效果都不如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本文认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模式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立法进展,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把私募基金纳入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下,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同时,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一)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纳入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从英美等国的做法来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均由政府资本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如美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之间存在密切的联动关系。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到证券监管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而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相反,如果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与其他的监管割裂开来,容易导致监管脱节,产生系统性风险隐患。

(二)尽快出台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使私募基金监管有法可依

英美等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通常是立法先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权限和监管手段。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和影响力迅速提高,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关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却相对滞后,仍然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次,未上升到行政法规乃至法律的层面,监管手段不足,监管力度有限,建议通过修改《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将私募基金行业纳入资本市场的监管范畴,丰富监管手段,增强监管权威。

(三)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建议整合现有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和中国投资协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成立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自律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整合地方基金业协会履行地方自律监管职责,接受地方证监局的业务指导。形成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和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有效衔接的监管态势,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黄亚玲、赖建平、赵忠义,《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刍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0(04)。

[2]郭雳,《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J],《环球法律评论》。

[3]祁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历程、内容、影响和借鉴》[J],《金融发展评论》,2010.9。

[4]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顾问》,2007.5。

(责任编辑李文君)74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 一) 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 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 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 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 二) 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 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LP 违约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对策研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及对策研究 摘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通过非公开地形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地、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地投资对象地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迅猛发展,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法律监管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法律监管中出现地问题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改革地积极经验意图找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地方向及对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法律对策 最近几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迅猛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地一大亮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资本市场之后地第三大融资市场主体.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也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地阶段,并且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地、新兴地pe市场.与此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与其相配套地机制及法律监管体系等还不够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借鉴各国经验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地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大地意义.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地国家之一,随着市场经济体系地不断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地发展也在平稳前进.我国地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自产生以来其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我国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发展迅猛. 从2003年至今,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直保持着40%地复合增长率.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对129家中国及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参与投资地私募投资机构数达到75家,投资总额达到129.73亿美元.有关调查显示,仅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共投资107个工程,整体规模高达124.86亿美元,约占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总额地1.5%.2018年3月23日汤森路透集团发布地”亚太区私募股权基金报告”中显示2009年中国企业是亚太地区最大地私募基金受益者,总共得到了161家公司地投资并成功吸收了36亿美元地投资额,占区域总额地32%.数据显示,2018年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募集金额高达276.21亿美元. 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地发展时间不长但是发展速度却是如此之快,不仅仅是资本市场地巨大需求引起地,这也和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相对较为系统密不可分.2006年以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地修订,为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相对合理地法律环境,也为股权投资发展提供了良好地法律基础.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九条措施<即”金九条”),同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地若干意见》<即”金九条细则”)首次提出发展”股权投资基金”.2009年国务院转发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简介

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简介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3种主要设立模式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共同出资入股成立公司,以公司形式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 由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法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所以并不多见。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这是目前我国及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模式。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分成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投资者能够以在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重要提示: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成败,最重要的是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 (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业务,“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方式来看,基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信托公司自己直接担当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的角色,进入股权市场;二是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平台,并承担资金募集人的职责。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推荐模式 通过与贵公司的沟通了解,我们认为贵公司与合作伙伴采用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成立较妥。分析该模式的优势有: 1、避免双重征税 公司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这加重了投资者的纳税负担,从而减少了相应利润。而合伙企业法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合伙企业并不构成税法上独立的纳税主体。实行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从投资者层面缴税,减少投资者的纳税负担,增加了其投资回报。 2、登记和退出比较简便 由于贵公司计划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均是内资,属于本土基金。如果采用有限合伙制成立,无需国家行政机关的审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方案

******基金(有限合伙) 募集 *****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

摘要 在经济发展、行业整合、政策支持、法律完善的环境下,中国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正处于发展的春天。为了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行业整合加速的历史性机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体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专门从事创业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创造的投资机遇,谋求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 基金名称:*****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类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限公司 投资方向:拟上市的优质企业、高成长的细分行业领袖、 创业型企业 基金期限:5+2年 基金规模:5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3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费:2011~2013年各年度年管理费为基金总规 模的2%;2014年及以后各年度年管理费为已投资并处 于投资管理状态下各项目原始投资本金总金额的2%,但某 年度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自下一年度起将不再视为处于 投资管理状态。 预期投资收益率:80%(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作为最终承诺)

投资收益分配:基金就其任何项目投资取得现金收入,基金管理人将在取得现金收入三十日之内尽快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并且,在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15%(“优先收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享受业绩分成;在合伙人的投资收益率大于15%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全部合伙人按照20%:80%的比例对超出15%投资收益率的的剩余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但前述任何情形下,均不影响和妨碍基金管理人由于其出资而应当然享有的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详见《*****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为避免疑义,上述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投资收益率=(基金就其所有项目投资已经取得的现金或实物收入累计金额-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合伙人总实缴出资额*100%。 认购期限:2010年xx月xx日至2011年xx月xx日基金份额:共100份,500万元人民币/份 最低认购额: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策略初探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373964.html,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策略初探 作者:徐梦 来源:《市场周刊·市场版》2017年第06期 摘要:对于传统的金融投资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观念的更新,以往的金融投资主要是着眼于现金流量,而风险投资更加注重投资管理者的业务能力、相关的技术以及公司发展的前景等。把握好宏观环境的发展趋势,实现战略转型,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第二部分则重点研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策略,希望本文能够给予相关人员参考意见。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作用;发展策略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行业在促进国家资本形成,推动国家产业生长,稳定金融市场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未来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基金行业将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主要目的是实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功能,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和清算有着重要的作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定位主要表现在基金策划、基金发起和基金的管理运营三方面。 (一)基金策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身专业的管理分析能力和资源综合整合能力,并结合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领域的需要,积极地策划具有明确投资方向的基金管理方案,给投资人提供决策意见。 (二)基金发起 基金管理人在提供基金方案后进行融资募集工作,进行基金募集路演,确定具体的出资意向,组织谈判和投资者创立大会,并在完成出资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帮助投资者选择合适的基金托管人,在明确托管人后组织投资者和托管人签署合作协议[1]。 (三)基金运营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委托管理合同寻找调研项目并进行投资决策,并在基金托管银行划拨投资款项后派出产权代表,为项目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在财务年度计划报告上提交基金年度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并接受监事会的审计和基金董事会的评估。

私募股权投资怎么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怎么运作 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 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从某种程 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 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 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2.基金管理公司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 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 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 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 ⒈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 ⒊投资管理

⒋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有细化到许多操作实务,比如第一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具体又包括1、项目来源2、项目初步筛选3、尽职调查4、 价值评估等内容。 1.寻找项目 2.初步评估 3.尽职调查 4.设计投资方案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 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 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 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 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 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 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 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 意的因素。 从寻找项目开始到退出项目结束,完成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机构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 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复习重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1.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畴:①普通股②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③可转换债券 2.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直接购买未上市企业和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上市企业股权 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②投资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③专业性较强④收益波动较高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关键要素 1.基金规模(计划规模与实际规模)及出资方式(承诺出资制,认缴和实缴;货币认缴) 2.基金管理方式(自我管理,委托管理) 3.基金的投资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4.基金的收益分配(投资者和管理人都参与分配(门槛收益)) 合格投资者 1.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和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300万,年收入50万) 2.股权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 3.人数限制:契约型,股份公司,不能超过200人;合伙型,有限责任不能超过50人 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1.基金投资者;2基金管理人;3.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或有资质的证券公司) 创投基金 1.创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投资于创业的各个阶段 2.创投基金的投资方式:组织化形式和非组织化形式(天使投资人,个人) 3.创业基金的特点:①投资对象(未上市成长性企业) ②投资方式:往往使用参股性投资方式 ③杠杆应用,往往不借助杠杆,以基金资金投资 ④投资收益,价值创造带来的股权增值。 合伙型基金 1.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可以自我管理;也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负责投资运作。

公司型基金 1.参与主体:①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的股东 ②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专业基金机构管理 2.公司基金的的设立:①名称预先核准②申请设立登记③领取营业执照 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 1.股权投资母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2.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作用:①分散风险②专业管理③更多投资机会④规模优势 股权基金的设立和募集 1.募集流程:①特定对象的确定,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②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③基金风险揭示,签署风险揭示书 ④合格投资者确认,提供资产证明和收入证明 ⑤投资者冷静期,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⑥回访确认,不得出现诱导性述 2.募集主要资料:①私募备忘录(PPM)②募集推介材料③(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④基金挑款书(与钱相关)Ⅰ经营/投资围 Ⅱ运营成本条款 Ⅲ利润分配条款 Ⅳ资金承诺 Ⅴ缴费安排 Ⅵ退出与转让份额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流程 1.项目开发与筛选 2.初步尽职调查 3.项目立项 4.签署框架协议(协议和排他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5.尽职调查(包括业务尽调,财务尽调,法律尽调,是基金的核心容) 6.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 7.签署投资协议 8.投资交割 尽职调查 1.尽职调查的概念:也叫审慎调查,一般指投资人与目标企业达成不出合作意向后对企业进行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 2.尽职调查的作用:①价值发现②风险发现③投资决策的辅助 3.尽职调查的程序: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373964.html,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环境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依托于私募股权基金所设立的整体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的部门规章也未能全面描述其相关基本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将被纳入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当前,构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大环境的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由《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构成。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证券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该法第10条划出了非公开发行的范围。因此,该条实际上承认了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为之后的法律规范的修补预留了空间。

第二,《公司法》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其第78条第3款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募集”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此外,《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股东法定人数、住所、名称及权利义务等。此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一般是结合《公司法》等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来确定。因此,《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运营环节有局部监管。 第三,《合伙企业法》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但该法在监管与其他法律的存在冲突。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此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除此之外,《合伙企业法》甚少对合伙企业的法定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二)部门规章 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一行三会”、发改委和全国各地试点颁布的地方规章制度。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司制以及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流程与内容

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流程与内容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1,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设立基金。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资计划结合各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模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基金组织形式,再按照基金组织形式的要求募集资本——基金。 2,资金募集 基金管理人获得由基金份额出资者给予投资数额的承诺,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合适的投资机会时,提前通知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者进行出资注资即可。这种资金承诺方式,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尤为明显。在实际的资金募集活动中,募集时间一般会设有一定的筹集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会宣布基金份额认购截止,认购截止日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有多个。二,项目筛选 1,基金管理人分析拟投资项目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素质和能力,并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水平。所有私募股权基金都非常重视对目标企业管理团队的考评,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目标企业的管理人和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考察,包括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融资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等。对于投资于快速成长期的企业,企业的销售和市场所占份额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企业增长期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更愿意投资于那些由销售型的企业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所掌控的企业。 2,分析产品市场的构成。 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要考察目标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含量或者技术含量,包括判断目标中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国内外首创、是否具有先进性,其后备技术力量如何、技术产业化的可能性和市场前景如何等内容。 三,尽职调查或专业评估 1,达成投资合作意向 对于经过筛选阶段的备选项目,私募股权基金在与企业管理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还需对该企业进行更为深入、复杂且耗时的尽职调查和专业评估,调查和评估结果将会影响私募股权基金是否投资、如何投资以及投资多少的决定,此过程一般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自己组建的专业团队或者外聘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 2,全面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团队通常包括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内。 1)企业管理调查和评估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企业创始股东和管理队伍的素质,包括对企业的事业心、发展企业的动力、信誉、创造性等;产品歧异性,包括产品特性、价格和分销渠道等;企业创新程度、技术队伍、技术水平及市场或同业中的竞争力;企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 2)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了解企业是否涉及纠纷或诉讼;土地和房产的产权是否完整,商标、专利权的期限等问题。很多融资企业属于新开办企业,经常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制度缺失,私募股权基金和目标企业双方应当在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和评估过程中逐步清理并解决这些问题。 3)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包括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会计政策、税费政策、薪酬制度以及具体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

私募基金的三种形式

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2)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此外,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金监管协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资金监管协议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委托人: 注册地址: 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 资金监管人: 注册住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年月日经批准在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 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 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 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有限合伙企业在银行XX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 。 于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和详细程序[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程序 一、基金的架构 当前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组织架构: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制。本方案一并介绍该三种架构,并简要比较三种架构的特点。根据国际成功的经验和国内基金的发展趋势,我们建议优先选择合伙制架构。 (一)架构 1、架构一:公司制 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的投资、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公司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2、架构二:有限合伙制 合伙制基金很少采用普通合伙企业形式,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投资人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其中的普通合

伙人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3、架构三: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基金的组织结构图示如下: (二)不同架构的比较 三种不同基金的架构之间在投资者权利、税收地位、信息披露、投资者规模

限制、出资进度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本方案仅简要介绍各架构在投资者权利和税收地位方面的差别。 1、投资者权利 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基金管理人的任命间接直接直接① 外部审计机构的任命股东会合伙人会议基金管理人 参与基金管理②不参与不参与不参与 资本退出需管理人同 意③需管理人同意不需管理人同 意④ 审议批准会计报表股东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股东投票合伙人投票信托合同约定 注: ①一般而言,受托人应是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之一。如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 委托人无权解任基金管理人 ②作为整体,投资者无权参与基金管理。实践中,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决策的委 员会中一般会有个别投资者代表。 ③依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股东或合伙人转让权益需要其他股东或合伙 人同意。实践中,一般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协议,允许管理人代表他们同意其 他股东或合伙人的退出。 ④从《信托法》角度看,委托人可以自行解除委托。但实践中,信托合同可能会 有不同安排。 一般而言,公司制下,基金的投资人不能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有限合伙制下,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有限合伙人部分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一般通过设立顾问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进行监督。信托制下,投资人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 2、税收地位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描述了中国的PE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PE的主要退出方式;详细论述了我国PE行业在过去几年主要依赖于IPO退出的方式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PE模式具体案例的研究,探讨中国PE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和趋势。本文通过研究后认为,中国PE行业未来发展模式是: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第二,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的国内的PE注重专业性,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第三,未来中国的PE将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 【关键词】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1.绪论 1.1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的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在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规模的目的暂

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着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1.2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的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 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 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 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1.3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1)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教材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修订之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进入了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 于今年年内出台。众所周知,这个新基金法最大的突破是将私募基金纳入体系,给予 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新基金法明确了基金的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三种组织形式,特别是给房地产信托基金、对冲基金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中借鉴了《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及《证券法》,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具体运 作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股东大会、持有人大会、合伙人大会等做出了规定, 在收益分配上也做出了规定。实际上,在信托账户并未放开的今天,阳光私募依然承 受着高额信托账户的压力,在合伙制私募公司探寻路途上虽然有成果,但始终未成大器。而由于成本高昂,公司制私募在国内依然“遥不可及”…… 一、契约制私募基金 契约制私募基金是一种信托式私募基金,属于代理投资制度的基本范畴。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 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这种私募基金主要是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界定 各方的权益,与公募基金相比,此类信托投资的份额较大,通常为100万元起。当然,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却较为宽松,灵活性也较大,但基金管理人除了收取较高的管理 费用、认购费外,还要将收益部分的20%提成。而且该基金一般只有每月申购赎回一次,对基金的持有者来说时间要求较长。瑞富阳光私募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副总监韦杨 林向记者表示:“契约制私募基金监管相对严格,管理规范,但受限制也相对较多, 目前大部分通过信托操作的私募基金都是以A股市场股票多头为主,灵活性不足。” TIPS 链接 2009年6月,为防止信托公司利用多开账户的方式来提高新股中签率,证监会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暂停信托公司新开证券账户,这确实成为近年急速发展的阳光私 募遭受的最大挫折之一。停发账户直接导致当时阳光私募产品发行数量骤降,私募排 排网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6月,证券投资的集合类信托产品发行数量高达86只, 但时年7月骤降至34只,10月份就只有17只。与此同时,阳光私募新产品的发行只能依靠存量账户,这导致私募产品发行成本突然上升。不过,近日业内传出“中登公 司将重新开放信托证券账户”的消息,引起业界关注。 契约制代表私募:赤子之心、重阳投资、星石投资、武当资产、鸿道投资、从容投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 所谓合伙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即私募 基金管理人,他们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了一只私募基金。不同以往,

(运作管理)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随着牛市财富效应的扩散,“私募基金”风生水起,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其高收益也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这个庞大的灰色市场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从当前情况看,大家对私募概念模糊,认识上也存在诸多偏差,比如通常人们所说的“私募基金”仅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种以偏概全让普通投资者从某种程度上产生了对私募的误解。 从定义上来说: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对,是指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按投资方和管理方协商回报进行投资理财的基金产品。 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非常广泛,从证券产品到金融衍生品再到企业股权等等,投资范围从货币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实业市场、从现货市场到期货市场、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的一切有投资机会的领域。 按照投资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多为公共二级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具有融资意向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通常市场按投资方式和操作风格将私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 其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资于新近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新兴公司,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或早期阶段,有业务发展或产品开发计划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业务尚未成型,与一般意义上私募股权投资中财务合伙人角色有所区别,所以很多时候将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区别分类。在业界比较有名的风投基金包括IDG技术创业投资基金和红杉资本等。典型案例如百度,IDG以120万美元投入百度,随后百度成功登陆纳斯达克,IDG获取了近1亿美金的回报。 其二、产业投资基金:即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投资处于扩张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其寻找的公司需相对成熟,具备一定规模,经营利润高,业绩增长迅速,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并在本行业内建立起相当的进入屏障。典型投资代表有高盛、摩根、华平等。典型案例如蒙牛、分众传媒等。据统计,200 7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VC的投资案例中,早期和发展期企业投资总额分别比扩张期企业低156%和14.92%,加之传统行业的持续受

经济下行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策略

经济下行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策略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想起了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0年的美国互联网泡沫破裂。随后的几年里,煤矿没有要,煤价低的没有人去采。水泥厂更是无人问津,很多投资者用极低的价格收购了濒临倒闭的水泥厂、矿山。 而后到了2008年,所有的资产价格都高的离谱,已经是2000年的十倍和二十倍了。本来2008年是个挤出泡沫的最好时机。可惜...... 中国的经济下行已经是不可争辩的事实,硬着陆和软着陆也没有什么值得争辩的实际意义。经济不可能永远在高位上运行,正如人不可能永远处于高潮一样。 凡是都有好的一面,谁都知道,危机,既是“危”也是“机”。 经济不景气,至少在以下方面,股权私募基金有一定的作为。 1、所有的资产价格会大幅度缩水。地产、矿产、有色金属等。 2、并购企业价格会大幅度降低,很多企业因为资金断裂、不得不出售低价甩卖。 3、不仅实体经济会很缺钱,所有行业都会很缺钱。这样进入实体经济的成本会很低。 4、银行和法院手里会有大量的被封存、扣押的优质资产。 对于投资节奏掌握的比较好的私募基金,对于手中握有大量现金的私募基金,从现在开始就可以用比较低的成本进入实体经济。私募基金有更加强势的议价空间、地位、主导权。 很多没有上市的优势企业不得不等待更好的时机。 策略一:选择项目时要避免选择有明显周期的低谷期的项目。像现代物流、清洁产业、医疗教育、消费、旅游度假、高科技软件就不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冲击很大。而传统制造业、地产资源性的行业就会受到比较大的冲击。 策略二:选择项目要避免选择项目初期、种子期、孵化期的项目,尽可能选择项目已经开始盈利,团队已经成型、有正常的现金流的项目。对种子期的项目更多的不是采用直接注资的方式,而是采取顾问、咨询的方式。对操作比较容易、盈利预期非常明显的项目用最低的价格收购 策略三:对项目进行投资的时候应该有更多的耐心,因为国内的退出机制可能更加狭窄,通路更少、时间更久、回报更低。国内经济收政府调控更加明显,如果欧债危机能够快速消除,通过国外上市等退出机制会更容易,通道会更多一些。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

三种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比较-LP&GP(中国) 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目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通常采取三种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和信托型。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又是各自不同的,这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制度等各方面的具体国情分不开的。例如在欧美主要为合伙制、对公司与合伙实行公平税负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则以公司制居多。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通过信托契约制来运作。 公司型、信托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基础关系和构成要素各不相同,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从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控制权、激励机制、税收和和运营成本等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组织设立和法律地位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优点在于各国《公司法》及配套法规非常完善,组织模式清晰,可操作性较高,对出资人保障完善,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公司制有严格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期限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清。各地对基金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在有限合伙制,既无出资期限要求,又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对于基金运作来说,承诺出资显然是最理想的出资制度。对于投资者来说,其可获得将闲置资金放入银行的利息收入。但管理人来说,大量闲置资金放在基金帐上,会降低其业绩表现,从而“随叫随到”的承诺出资制度因能满足双方的利益需要而最受欢迎。在公司制中,最低注册资本额与出资期限要求显然使这种制度无法顺利实现。 其次是投资回收,公司股东不得出逃资本和抽回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公司向股东返回出资部分必须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方式,如减资。但因为减资要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等待债权人提前偿还债务(挤兑)或要求公司提供担保,从而给公司带来经济负担。即使减资也必须保留最低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企业则无注册资本要求,也无所谓减资的概念。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公司制中,投资人一旦投入资金很难随意抽回,只能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实现退出。在信息不对称和缺乏管理人有效激励和约束手段的条件下,投资人很难筛选出合格的管理人,道德风险很难规避。 而有限合伙制的承诺出资制和存续期固定(通常不超过10年),管理人(GP)想要在投资市场上得到持续发展,就需不停募集新的基金,而要募集新基金首要条件就是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声誉。投资人(LP)与管理人(GP)所形成的重复博弈,使声誉机制能够很好的约束管理人(GP)的投资行为。 (二)控制权与激励机制 公司型中,经理人员作为代理人拥有的职能是决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运作,但是不对基金盈亏责任,只能得到约定的雇佣工资或奖金,也没有剩余索取权,而股东拥有剩余财产的求偿权。所以决策管理职能与和剩余求偿权相互分离,很难将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管理人很难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约束自己的行为。管理人追求的目标和投资者的目标之间会存在差异,股东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证。投资者只能通过外部约束来制约经理人员,但这种外部约束极为有限,从而弱化了对经理人的约束。尽管投资者可通过董事会等对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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