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纲要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及思路附: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图示

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2018年1月)

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

(一)混沌时期:寄人篱下私募基金首次登上中国资本市场舞台的时间是2003年,当时的典型代表是赵丹阳的赤子之心。但彼时,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立法几乎空白,私募证券基金多是以阳光私募基金的形式存在——即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顾问的形式,借助信托计划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为载体,来进行投资运作。

(二)初建体系:探索前行2006年3月1日,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定义了创业投资企业,并对其首提备案要求。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一定政策扶持:可享受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创投委)经发改委批准成立,是国内首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的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旨在宣传贯彻政策法规、推进理论研究和推动行业发展。2011年11月,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

范发展的通知》下发,简单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至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2012年5月份,发改委在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金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开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等等。2013年2月,证监会公告[2013]10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亦可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2013年3月25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要求各地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三)步入正轨:身份确立,蓬勃壮大2013年6月修订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

作等多方面优化了行业业态,还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拓展了行业的发展空间。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2013年的基金法修订是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此举正式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相当于给了私募基金正式法律身份。2013年6月30日,中央编办下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由证监会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改委则负责组织拟订政策措施,两部门协调配合。2014年1月17日,中基协发[2014]1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发,证监会正式接替发改委监管私募行业。2014年2月7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一个时期:初始探索期。在这一时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性质定位还较为模糊,缺乏规则,属于登记备案的探索期。当时,平均每月有765家机构申请登记,1563只产品申请备案。2014年5月,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方向定调:明确应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并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105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从整体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2014年12月22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二个时期:全口径登记备案期。当时中基协为摸清行业底数,响应商事改革和“双创”要求,对该时期的登记备案不设门槛。这也导致当时大量背景各异、主业模糊或无明确展业目标的机构纷纷申请登记,登记数呈爆发式增长,行业良莠不齐、风险积聚。这一时期,平均每月有2016家机构申请登记,2294只产品申请备案。

(四)去芜存菁:回归本源,规范发展从2016年初开始至今,证监会与中基协持续细化私募监管体系。尤其是进入2017年后,监管力度与深度持续增长。2016年2月5日,中基协私募登记备案工作开启第三个时期:底线审核和信用约束期。以中基协发[2016]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发布为标志,协会从登记备案的源头开始,全面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展业秩序和信用环境。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公告[2016]13号,即在业内被称作“新八条底线”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在正本清源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结构化产品、违法活动、“资金池”业务等的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亦需参照执行。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2016]第130号令《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发,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

资者,私募基金行业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2017年1月13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定义及范畴,并确立了管理体制,要求此类管理人在相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此外明确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产品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在投资范围上,该办法明确此类基金应当以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为主,禁止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2017年2月,各地证监局按照证监办发〔2017〕2号《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上海、四川、海南、青岛、甘肃、宁夏、陕西、江西等地区证监局按照“两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据“问题导向+随机抽取”原则,陆续开展辖区内的私募检查。2017年2月14日,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制私募基金投向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领域。2017年3月1日,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此外规定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2017年3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进一步提高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规定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仅选择一类机构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且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允许此前所谓的“全牌照”、“多牌照”私募管理人的存在。对于此前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文件要求整改以落实相关要求,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2017年4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明确要求管理人上传运营风险控制制度等8类制度,并且不再提示“退回补正超过5次,机构申请将会被锁定3个月”。同时全面启动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功能。2017年4月10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印发,宣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正式启用。根据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文,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

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2017年6月28日,中基协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范了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以使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得到有效落实。其中明确将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作为募集程序的必备环节,并规定了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分级;以及投资者与产品风险匹配等内容,核心要求是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指引于32017年7月1日起实施。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的出台对完善

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具有重大意义。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提出财务标准,规定了严格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任职要求,此外条例还对私募基金的范围、私募管理人以及托管人的职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要求。此外,为贯彻相关规定,条例还对33类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2017年10月,其他

类私募零登记。本月其他类私募管理人登记数量0增加。实际上自2017年伊始,基金业协会就逐步收紧该类私募机构

的登记。据统计,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27日,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共新增13家,远低于此前每月的平均水平。2017年11月3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发布,明确了六种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此外,该问

答明确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

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同时,在该问答中,明确要求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2017年12月2日,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第四届中国私募投资基金峰会上做了《防范利益冲突完善

内部治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发言,提出任

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不能搞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同时强调一下情形不予备案:①涉嫌非法集资;

②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

过代持成为管理人;③私募基金产品担任普通合伙人;④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的;⑤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符合协会自律规

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2017年12月20日,中基协官网首次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正式开始披露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2018年1月6日,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发,从此包含私募基金在内的任何资产管理产品,其募集的资金都不能再发放委托贷款。这等于封堵了私募基金开展的非标投资的一个重要途径。解读详见此处。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及思路在2016年4月29日证

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中,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督部主任陈自强表示,当前私募基金监管遵循“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基本原则,按照“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的思路开展监管工作。

(一)监管原则: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

1、统一监管统一监管,就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分工要求,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监管。

2、功能监管功能监管就是对不同机构条线下的私募基金业务,鉴于其具有相同的功能属性,进而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这主要包括了各类私募基金执行统一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均应当遵守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性要求,防范监管套利。目前,证监会已经在探索实施对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统一功能监管。这一进程预计有望将在大资管新规实施后加速。

3、适度监管适度监管就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而是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投资者和市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约束作用。行业监管和自律监管主要从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环节入手,

提出原则性底线监管要求。

4、分类监管实践中,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控制权复杂、资金来源多样、管理人内控薄弱、兼营一级和二级市场业务冲突大于互补的现实,中基协要求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和其他私募业务分类经营且不得兼营,对其采取有差异的分类审核标准。这既是为了避免在管理人层面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的本质,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目前的分类监管,就是在统一立法、统一登记备案的基础上,根据各类私募基金投资标的的不同,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分别进行备案,提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同时根据各类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大小、投资者人数、合规风险程度、投诉举报等维度,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进行分类监测和检查。在2017年底,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主任陈自强指出,还将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加强诚信激励约束。证监会将根据私募机构的合规守信情况和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研究制定分类分级标准,在风险监测、现场检查、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不同监管要求,并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在此基础上,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和分类公示制度,加强私募行业诚信建设,对合规水平和诚信水平较高的机构给予有力激励,对违规失信机构给予应有的诚信约束。(二)监管思路: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在扶优限劣方面,证监会将创造条件鼓励优秀机构做大做强,同时清

理违规、失联和空壳机构。

1、扶优鼓励的政策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1)允许符合条

件的私募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牌照;(2)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3)研究并尽快明确私募机构在新三板挂牌问题;(4)推动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5)支持有条件的私募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6)通过分类公示推出行业最佳实践,宣传优秀私募机构。

2、限劣在“限劣”方面,证监会通过组织现场检查和配合地方政府打非等,查处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失联机构进行公示、对违法违规机构撤销管理人登记、对长期没有展业的机构注销登记等,引导真正专业、规范的私募机构开展业务。

3、差异化监管在差异化监管方面,前期中基协对不同类别

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范围、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合同指引版本等方面进行了差异化自律探索,但是相关的差异化制度安排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在事后风险监测领域,对于证券类基金,将主要关注其杠杆情况、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对股权类基金,将主要关注资金募集合规情况和利益冲突情况。考虑到股权创投类基金已经有一定的自律管理基础,可以充分发挥各地股权、创投协会作用,在考试、培训、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最佳实践等方面开展合作。(三)监管趋势:强化法规建设,加大

执法力度,完善自律规则1、强化法规建设证监会近期将推动完善行业顶层设计,配合国务院立法部门做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社会征求意见评估和吸收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出台;同时根据《条例》的进展,加快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丰富监管手段。

2、加大执法力度证监会将保持检查执法频率和覆盖率,通过专项检查、常规检查、风险核查等,严厉惩治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证监会同时将抓紧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统计和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嵌入私募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科技化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3、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一方面,协会将强化私募机构内控制度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维护基金的本质,强化专业化经营要求。同时,协会将探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生态。在2018年,协会将在完成和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基础上,将有序启动私募股权和创投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标准制订工作,逐步将信用信息报告服务扩展到协会全部私募类会员。此外,协会将进一步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协会正组织私募基金行业各方,抓紧研究设置“资产配置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类型和产品类型,以满足专业私募基金投资者对所投私募基

金配置大类资产的现实需求。

附: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图示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产品评级办法模版

[*]有限公司 基金产品评级办法 基金产品评级体系(以下简称“评级体系”)是针对由[*]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私募基金产品推出的风险等级评价方式,共划分为五个级次。评级结果依据“基金产品类型、投资标的/组合、经营/财务指标、预期收益”四项指标按一定权重计算产生,除反映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能力外,更对所投基金项目提出了高质量的要求。评级的目的是为了让合格投资者能够更好的比较和评估私募基金的表现,并希望能够促使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在项目调查研究过程更加科学、透明,让投资者以最直观的方式了解该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 一、评级体系 评级体系是针对私募投资基金不同产品类型给予五级评级。该评级体系以所投基金项目质量为基础,根据“基金产品类型、投资标的/组合、经营/财务指标、预期收益”四项指标,将私募基金产品依照定量基础进行比较、评级。评级结果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级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五级。 二、评级思路 基于“基金产品类型、投资标的/组合、经营/财务指标、预期收益”四项指标按一定权重计算产生评级结果。 (一)基金产品类型 本办法所称基金产品类型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二)投资标的/组合 投资标的/组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信托计划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组合。具体评价时需根据投资组合,结合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综合考虑各资产配置比重、投资期限等评估风险程度。 (三)经营/财务指标 依据目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净利、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未来营利能力及偿债能力等指标判断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四)预期收益 根据基金项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期限、是否可转让、增信方式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综合评判风险高低。 三、评级方式 基于“基金产品类型、投资标的/组合、经营/财务指标、预期收益”四项指标按一定分值计算产生评级分数,确定评级结果,具体算法如下所示: 自变量基金产品类型投资标的/组合经营/财务指标预期收益分值10 20 40 30 通过计算产生的评级分值,来定义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评级分数≥75≥60-<75≥50-<60≥35-<50<35 评级结果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级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四、级别评定

基金监管政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海通私募基金评级说明

海通证券私募基金评级说明 海通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1、海通私募基金系列评级的目的和宗旨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的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越发活跃,受到市场更加广泛的关注,因而建立一个客观、科学和市场普遍接受的基金评价体系已越来越迫切。虽然国内目前已经存在一些专业的私募基金评价报告,但基本都以传统的评价基金历史收益和风险为主要方法,并未体现出私募基金相对于公募基金的特点,而且私募基金净值披露周期不一致,造成传统业绩衡量指标缺乏可比性,由此得出的评级结果也就缺乏合理性。此外,现有的私募评级通常局限在对基金产品评级,缺乏对基金经理评级和基金公司评级。 海通证券研究所为满足这一需求推出了私募基金系列评级,包括私募基金产品评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评级和私募投资经理评级,通过星级评定的形式,使投资者能够迅速、直观的了解私募基金历史风险收益以及潜在投资价值。 2、海通私募基金评级的原则 海通证券私募基金系列评级旨在对私募基金投资经理及其团队的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做出较为客观的衡量,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为此,我们在基金评级过程中遵从了下列基本原则。 2.1 分类评级 投资目标,投资限制,资产配置,投资地区的不同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一个基金的业绩表现,但这些因素往往是事先设定的,基金经理所无法控制和改变的。因此,为了能够对基金经理及其团队的投资管理能力做出较为客观的衡量,基金绩效衡量必须对契约因素进行可比性处理,为此海通证券基金评级实行分类基础上进行评级的原则。由于基金产品评级、基金经理评级和基金公司评级自身的差异,它们的评级分类也有不同。 2.2 FOF、TOT(金中金、托付宝)类以及货币型的私募理财产品不参与评级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截至11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10.90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36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4633只。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 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8 月30日——国务院 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要点: 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和风险包括委托人与资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管理的民法调整问题、基金的组织形式受到商法兼容问题、基金运行中受到相关证券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制的问题、基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及相关善后的法律法规规制问题、有关非法集资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律海扬帆法律编辑推荐下文主要对于常见的法律风险或纠纷予以简要阐述。 一.民事法律纠纷 (一)各方主体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 此类问题层出不穷,由于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有差异,通常对各种有关纠纷会作出如下处理: 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理财,只要不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应按照当事人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民间借贷处理,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属以理财为名,实为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按违法借贷处理。

3、对于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并且约定固定收益和亏损责任归于受托人的合同,应认定为以理财为名,实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无效。 4、关于金融机构监管责任的认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金委托人的单方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管的,监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的行为与受托人违反委托理财合同的行为在客观上同时存在,并因此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监管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监管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监管人在订立合同中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受托人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承诺收益的法律纠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其组织形式划分主要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即“GP+LP”形式)、基金管理公司+有限合伙制企业模式、信托制、“公司+信托”模式、母基金(FOF)(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等模式,而这几种形式中又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最为常见。 伴随兑付风险的集中爆发,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进入了多事之秋。当年成就其井喷发展的保证预期收益等诱人承诺,如今成为困扰裁判者的法律难题。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纠纷最为多发的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中确定私募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为便于推介,协议通常对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率等条款做出明

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与风险管理体系

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基金架构与组织结构设计(1)权力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由每位基金投资人(合伙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的权力机构;负责批准《基金章程》《资产管理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决定更新合伙人的加入、退伙、解散等事项。(2)决策机构投资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专业的人士和有限合伙人的委派代表组成投资委员会,负责所有投资项目的决策,以及做出资金调动的指令等重大事项。(3)执行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寻找、论证项目,执行投资决策,跟踪项目管理;设计产品方案并进行基金的持续募集等。(4)资金监管基金托管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选定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基金在该行业开立的托管账户进行严格监管,并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挪用、侵占。 (5)顾问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外部聘请投行、行业方面的转而又人士承担,对拟投资的项目发表独立意见。(6)资金保管托管银行。注册资金以及未来募集的有限合伙人资金需要委托给银行进行客户管理。该银行叫做托管银行。按照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对基金的资金调度进行严格监管。而在一个典型的股权基金内部,可以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A风险控制部:负责整个公司运作的监管和风

险管理。B基金部:负责资金募集。C项目部:负责考察和投资项目。D后期管理服务部:负责投资项目后的服务以及退出管理。二、基金的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原则和精神进行 职能分工和牵制设计,采取多种手段,综合防控风险。(1)可续的管理机制基金决策机制:拥有投资决策权(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权(突出投资管理的专业性)。基金托管人:资金监管权(保障资金的稳定性)。审计/估值/法律机构:投资监督权(投资交易的公平性)。(2)严格的约束/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严谨、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资产管理协议》受托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基金管理人不称职时,基金权力机构可以予以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与业绩挂钩。(3)专业的技术控制手段投资前风险控制:充分的尽职调查,独立的中介机构介入,专业的风险评估以及事先设定可退出方案。投资中风险控制: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设定安全的交易方式,并在投资后采取严密的监管措施。风险化解措施:要求被投资方提供足够的资产担保,及时发现风险,并委托专业机构做还要违约处置能力。(4)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透明是最好的监管方式,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年度报告(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每一投资人拥有绝对的审计监督权,

私募基金产品分类

私募基金2016最新分类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转自:金融法视界 私募基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展十分快速,并已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几乎所有国际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同时也培育出了像索罗斯、巴菲特这样的投资大鳄。 而国内私募基金也驶入快车道,截至2016年10月31日,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7976家,备案私募49087只,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04068人,外包服务机构82家。国内的私募江湖也人才辈出,在这个战场里,我们见识过王亚伟、徐翔、刘世强、葛卫东、杨海等江山豪杰。可见,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迅猛,规模越发壮大,同时,也在各种投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关于私募基金,中基协之前对其分类做出了新的定义。 基金产品重新分类 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上线运行相关安排的说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登录入口:.cn)正式上线运行。新系统重新定义了私募基金的分类及产品类型。 私募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 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 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产品类型定义 1、权益类基金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

私募基金重点法律条款解读私募基金综合法规 1、《证券法》 重点条款: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是指代表特定的财产权益,可均分且可转让或者交易的凭证或者投资性合同。 解读:私募基金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管 2、《信托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解读: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属于信托关系 3、《证券投资基金法》

重点条款: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加大基金持有人保护力度的同时,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 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解读: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契约等方式设立。 基金业协会规则

5、《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在协会登记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汇报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

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而贷款流程上的任何一个技术环节出现纰漏都很可能造成风险或被骗贷等。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风险。与成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等相比,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私募公司一般缺乏资金池管理模式来缓冲风险或者备用金风险缓冲等,所以一旦出现纰漏,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兑付问题将很难解决。混合型私募基金,也可称为共同基金,即投资标的即包含成长型股票、收益型股票,又包括债券基金等。同时根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及投资策略的差异,混合型私募基金又可以划分成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配置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它的投资标的主要是以海外资产为主,根据其流动性及风险性等特点,又可以将海外资产型私募基金分为高流动性、低风险性的债券基金、共同基金类

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估

私募基金 风险等级评估
常规划分评分表(80 分) 维度 定量指标 次级指标 备案经营时间(2) 指标说明 评 分
超过 3 年(0 分),1-3 年(1 分),1 年以 1 下(2 分) 控股股东为大型国有企业(0 分),控股股 东为上市公司(0 分),控股股东为近 3 年 1 入选民营 500 强企业(0 分),其他(1 分)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0 分), 2000-5000 万元(1 分),2000 万元以下(2 1 分) 8 年及以上从业经验/5 个及以上项目成功 退出(0 分),4-8 年从业经验/2-4 个项目 2 成功退出(1 分),0-4 年及从业经验/2 个 以下项目成功退出(2 分) 未发生变更(0 分),发生过变更(1 分) 0 是(0 分),否(2 分) 是(0 分),否(1 分) 0 1
公司股权结构(2)
公司实收资本(2) 基本情况 (12)
实际控制人能力与经验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稳定性(1)
公司 层面 (40 分)
治理结构与管理架构的 完备性(2) 是否拥有基金销售牌照 (1) 投研团队数量(2) 投研团队平均从业年限 (2) 投研人员工作稳定性 (1)
10 人以上(0 分),5-10 人(1 分),5 人 2 以下(2 分) 5 年以上(0 分),3-5 年(1 分),3 年以 2 下(2 分) 流失率 20%以下(0 分),流失率 20%及以 上(1 分) 0
投研团队 (6)
投研人员从业合规性 (1) 全部取得从业资格(0 分);反之(1 分) 1 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2) 内部控制 (12)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 执行(2) 风险准备金制度(2) 是(0 分),否(2 分) 是(0 分),否(2 分) 是(0 分),否(2 分) 0 0 2 0 0
成立以来有无违规情况 无(0 分),有(2 分) 及重大运营问题发生 (2) 成立以来是否涉及任何 否(0 分),是(2 分)

最新最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含高管)问题全解(附法条规定)

问题汇总目录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4、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6、员工需要几人? 7、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8、参考法规(高管员工问题相关法规全汇编)解析

1、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另经检索,近期通过登记的案例中存在高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公司中兼任董事乃至具体职位的情况。但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快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有如下内容: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2、副总经理、监事、财务总监等算高管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暂行暂行暂行办法 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

华泰证券XXXX年私募基金评级

华泰证券2012年12月私募基金评级 正文目录 私募基金评级的意义1 华泰证券私募基金评级方法说明2 2012年12月私募基金指数概览3 2012年12月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基金评级5 2012年12月结构化股票型私募基金评级30 图表目录 表格 1:私募基金评级的六个类别2 表格 2:2012年12月主要指数收盘价4 表格 3:最近1年私募基金指数业绩指标统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5 表格 4:2012年12月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累计分布表6 表格 5:最近1年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累计分布表7 表格 6:2012年12月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综合评级7 表格 7:2012年12月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累计分布表30 表格 8:最近1年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累计分布表31 表格 9:2012年12月结构化股票型私募综合评级31 图 1:华泰证券私募基金评价指标体系3 图 2:非结构化股票私募基金指数走势4 图 3:结构化股票私募基金指数走势4 图 4:2012年12月主要指数涨跌幅4 图 5: 2012年12月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直方图6 图 6:最近1年非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直方图6 图 7:2012年12月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直方图30 图8:最近1年结构化股票型私募业绩直方图31 私募基金评级的意义 私募基金,国外更多的称为对冲基金,作为非常具有活力和创新潜力的投资品种,随着对其法律地位的进一步明确,以及平台通道的开放,必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私募基金的特征,决定了对

私募基金进行评级具有重要的意义。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突出的特点是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限制较少,较多的使用杠杆,卖空等手段。其次,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有严格的要求,投资金额一般要求100万以上,私募的流动性也较差,一般有退出门槛。第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业绩比较基准,追求的是绝对收益,并且在固定费用之外收取浮动业绩报酬。根据我们的研究发现,浮动业绩报酬折合年率约为4-10%,对投资者来说,是很大的一笔代价。第四,私募基金业绩分化明显,收益相差较大。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的时候,选择真正能持续创造阿尔法收益是非常重要的。目前私募基金数量已经超过1500只,并且每月还以50只的速度增长。对一般投资者来说,如何在数量众多,信息缺乏的背景下选择私募基金是个繁杂或者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需要独立、客观、专业的第三方对私募基金进行评价,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起到沟通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作用。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科学客观的评价私募基金业绩,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全市场的资产配置服务,华泰证券研究所金融产品研究评价中心建立了业内领先的私募评级体系,依托强大的自有的华泰证券金融产品评价系统,推出了我国私募基金月度评价报告。我们的私募基金评价系统拥有完善的私募基金数据库,及时的数据更新能力,希望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贡献我们的力量。 华泰证券私募基金评级方法说明 私募基金评级的对象。私募基金评价的对象包括在我国大陆成立的,投资于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以及、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要求至计算时点这些私募基金具备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公开且连续的月度业绩数据。 私募基金评级的更新频率。私募基金评级的更新频率为每月,分别计算最近一年,最近两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的评级。由于私募基金公布净值的日期并不一致,并且不是连续的,因此我们采用线性插值方法进行预处理,这是我们评级系统的一大特色,目前还没有机构这样处理。线性插值法确保了不同的私募基金业绩在同一个时点上具有可比性,并且适应了私募基金净值公布的特征。 私募基金的分类。私募基金的评级是在一个类别中相对进行的,我们将满足评级的私募基金分成以下六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必须至少有10个私募基金,才对这个类别的基金进行评级。评级采用月收益率。月收益率=次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净值/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净值-1。 表格1:私募基金评级的六个类别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文)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附全 文) 2016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披露办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布,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披露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我们研读了《披露办法》,并结合之前的相关经验,对《披露办法》进行了分析。 首先,我们必须意识到的是,《披露办法》影响的不仅是披露,对于基金架构、基金的募集、文件起草、备案等诸多方面均有重要影响。 一、披露要求 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二、披露内容 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我们理解,该条款对于基金的募集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该条款明确约定了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管理人为了节约成本,在募集基金阶段并未起草招募说明书。事实上,招募说明书对于GP而言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作用,譬如通过明确表明“本招募说明书以非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行业监管体系【2018.1更新】 纲要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三、私募基金监管原则及思路附:当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图示 一、当前私募基金监管体系(2018年1月) 二、私募基金的监管历程 (一)混沌时期:寄人篱下私募基金首次登上中国资本市场舞台的时间是2003年,当时的典型代表是赵丹阳的赤子之心。但彼时,私募基金领域的相关立法几乎空白,私募证券基金多是以阳光私募基金的形式存在——即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顾问的形式,借助信托计划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产品为载体,来进行投资运作。 (二)初建体系:探索前行2006年3月1日,发改委令2005年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定义了创业投资企业,并对其首提备案要求。同时,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一定政策扶持:可享受国税总局的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创投委)经发改委批准成立,是国内首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正式审批注册的全国性股权和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织,旨在宣传贯彻政策法规、推进理论研究和推动行业发展。2011年11月,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文《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

范发展的通知》下发,简单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至发改委或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2012年5月份,发改委在全国股权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在2012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的立法程序。2012年6月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证监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基金业协会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实施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从业考试、开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等等。2013年2月,证监会公告[2013]10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亦可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2013年3月25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要求各地抓紧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出台地方性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规则。各地方股权投资企业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三)步入正轨:身份确立,蓬勃壮大2013年6月修订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运

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含外包机构遴选业务规划风险评估

XXX公司业务外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外包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公司业务外包的具体开展,规范外包管理的流程,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公司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销售、销售支付、交易支持、基金业绩评价等业务的外包服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开展基金业务外包,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业务规划 第四条公司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结合自身发展情况及要求,制定业务外包规划,确定与自身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公司不应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公司核心业务或核心管理职能委托外包机构全权负责。 第六条公司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业务的,应根据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从系统、团队等方面充分评估。原则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运营团队核心员工应具备三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第七条公司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相关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三章外包机构遴选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首次合作的外包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定期评价现有外包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附件一:外包机构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主要包括: (一)外包机构所在公司整体实力与公司对外包服务重视程度; (二)外包机构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 (三)外包机构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 (四)外包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类型与综合能力; (五)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往业绩; (六)外包机构配套资源综合评估; (七)外包服务机构的诚信状况等。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外包机构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外包机构的遴选标准。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外包业务管理人员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公司业务外包管理人员完成外包机构的尽职调查后,应由公司具体负责业务外包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开展业务外包的对接。

基金法律法规 2016年4月真题-带答案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016年4月考试真题 1.关于私募基金,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机构实行行政许可 B.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实行行政许可 C.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D.由基金法授权的法定自律组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业务进行登记管理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8 月 21 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2.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包括()。 I.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II.股指期货 III.港股通股票 A.II、III B.I、II、III C.I、III D.I、II 【参考答案】B 【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3.下列不属于风险应对措施的是()。 A.风险评估 B.风险接受 C.风险回避 D.风险共担 【参考答案】A 【解析】基金管理人要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及其对应的回报进行评价和平衡,采取包括回避、接受、共担或降低这些风险等措施,风险应对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整体重要组成部分。 4.关于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下列正确的是()。 A.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B.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