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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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

如属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判断该约定是否生效,以及是否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之情形。在约定是否生效判断上,主要考虑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约定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可撤销、可变更则主要涉及是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是否属于显失公平,或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如属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则主要审查该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性。主要依据所涉《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

第六条【约定内容合理性审查】通常情况下,企业根据自身性质,如行业研发特性、专利申请目的、专利实施特性等因素对职务发明奖励与报酬标准进行的约定应推定是合理的。

如果约定的奖励与报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的,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励与报酬。

不同行业存在很大差异,不同行业职务发明的奖酬不可能完全一样。就是同一行业,每一个企业、单位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其经营方式有时也完全不同,故也不能要求相同行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

一样。应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通常情况下,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约定的,相应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就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约定的奖酬数额极低,显属于不合理,就不能再依据约定来确定奖酬。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奖酬,而不是直接适用法定标准的奖酬。因为,已经有了约定,就排除了法定标准的适用,只是法院认为约定的奖酬不能满足专利法第十六条关于合理性的要求,故应当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一个合理的奖酬标准。

第七条【法定标准】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适用法定标准确定职务发明人奖励、报酬。

第八条【法定奖励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奖金多于3000元或者1000元的,多余部分不予支持。

第九条【法定报酬的确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

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发明人、设计人主张的报酬分成比例高于前述最低分成比例的,高出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在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金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在适用法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要多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要多于1000元,法院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要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法院是否可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奖金数额的基础上,调高奖金的数额。同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时,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的2%,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实施相应专利的营业利润0.2%;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时,一项专利的报酬为不低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10%。如果发明人、设计人要求的分成比例比法定的最低标准高,也就是说,对于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2%以上,或者外观设计的分成比例为营业利润的0.2%以上,或者许可费分成比例为许可费的10%以上,法院对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法院是否可以调高分成比例。

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法定的最低标准是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但在法定最低标准以上支付奖金或者报酬,则

不是法定的义务。当然,单位根据其自身特点与需要,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完全可以的,这是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高于法定最低标准支付奖金或者报酬是单位的权利,而非其义务。特别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后,对法定最低标准的性质更应作如上的理解。约定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低;没有约定则直接适用法定最低标准,如果要高于法定最低标准,则需要约定。

第十条【专利权转让时法定报酬的确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转让时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有效期限内,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向他人转让专利技术的,应参考专利许可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转让是专利权的处分方式之一,亦是专利获利的重要方式,然而专利法对专利权转让时发明人、设计人是否应获得职务发明报酬并未作出规定,而我国其它法律如《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业已涉及转让或出资时职务发明人获得报酬的规定。鉴于转让与许可的类似性,应参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许可时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的确定规则来确定专利转让时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

第十一条【委托开发】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的,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由委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被授权后,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委托方的职工,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委托方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支付;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受托方从委托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中分得许可费,发明人、设计人对该许可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应予以允许。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同法》亦对该种形式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其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

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按照上述规定,该类发明中,首先依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协议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对此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规则,由受托完成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A.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受托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进而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受托方作为职务发明创造权利的享有者,对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负有奖酬支付义务;委托方不享有专利权,也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支付。

B.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时,委托方最终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发明人、设计人作为受托方的员工,无权请求委托方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因为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请求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其产生以职务发明的存在,即以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为前提,只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才有义务向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支付奖酬。受托方因不享有专利权而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委托方虽享有专利,但与发明人、设计人不涉及劳务关系,故亦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

C.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时,由双方共同获得专利授权。此时,委托方虽享有专利权,但与发明人、设计人不涉及劳务关系,故不涉及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受托方作为共有专利权人,应根据其专利获利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

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受托方从委托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中分得许可费,发明人、设计人对该许可费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应予以允许。

第十二条【合作开发】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请求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设计人是专利权所属单位的职工。

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或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各合作方共有的,专利被授权后,发明人、设计人不能够要求共有专利权的其他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专利权共有一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得的许可费,该许可费首先应当在专利共有人之间分配,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在其所在单位分得的许可费中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一方所有的,享有专利权的一方对其所在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负有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但没有向非本单位职工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A.没有约定,或约定合作研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各合作方共有时。专利权共有各方之职务完成人能否与其所在单位捆绑在一起,或是单独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职务专利之实施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有观点认为,共有人中任何一方实施专利,都得向所有职务完成人而不是本单位的职务完成人支付报酬,或者在向本单位职务完成人支付报酬时,同时向另一方的职务完成人给付相当的补偿。我们认为,职务发明创造奖酬支付应以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从职务发明创造获利为前提,发明人、设计人不能够要求共有专利权的其他单位向其支付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如果专利权共有一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得的许可费,该许可费首先应当在专利共有人之间分配,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在其所在单位分得的许可费中主张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

B.约定归一方所有时。享有专利权的一方对其所在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负有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但没有向非本单位职工的发明人、设计人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义务。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员】劳务派遣员工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在用人单位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可以主张职务发明创造奖酬。

第十四条【诉讼时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请求权纠纷并非法律规定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之纠纷类型,亦区别于劳动争议,故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两年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亦按一般之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时起计算,而不考虑此时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第十五条【合理费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作为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区别于专利侵权纠纷,故在该类诉讼中支持合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管辖】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属于专利纠纷,由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已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包括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并实行集中管辖。2011年民事案由规定亦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归类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故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专利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改名字吗

一、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改名字吗 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的过失,会出现漏填或者错填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发明人可以进行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即可。但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1、提交全体申请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包括如下几种: 2、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4、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专利的申请人可以改名字吗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三、专利的申请人改名字的法律依据: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 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三是具体提高了“一奖两酬”的数额。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规定员工可以与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意味着如果企业和员工就职务发明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法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这样规定显然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作出发明创造的积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508085.html,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专利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 (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释义】 专利申请权是指单位就其职工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对该专利申请在授权审查程序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该法所称之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此,在我国专利权也包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发明专利权,根据嗒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所授予的专利权。 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所授予的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是指下列行为:(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销售

申请人与发明人变更

细-105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 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 (二) 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三) 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必要时,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 (四)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满足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第(一)项或者第(二)项内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期满未补正第(三)项内容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未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要求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I. I. 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P23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I. I.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外国优先权) P31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I. I. 6.2.2.4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本国优先权) P33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通知书。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关于员工职务发明奖励办法

关于鼓励员工合理化建议及申请专利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的技术创新积极性,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合理化建议及职务发明 3.1本办法所指合理化建议是指针对产品设计、产品工艺、技术创新等经过一定的研究开发过程可形成专利的有效建议。 3.2职务发明,是指员工执行本公司所交付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一)员工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时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3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公司所有,发明人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经提出专利申请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公司将对发明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办法 4.1 奖励形式与奖励额度 4.1.1 合理化建议奖励:符合本办法3.1所述合理化建议将对提案者给予200元奖励,经评审组认定通过后一次性发放。(本办法所述以外的合理化建议参照公司《合理化建议、持续创新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4.1.2专利申请奖金:专利申请提案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列为专利申请项目,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如下: (1)发明专利:每项给予奖金5000元。奖金的发放分为两次: a. 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以后进行第一次奖励,奖金为3000元; b.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以后进行第二次奖励,奖金为2000元。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e12508085.html, 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的特点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类纠纷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有的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发生争议有关,有的与侵权争议有关。从内容上看,这类纠纷具有区别于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特殊性。同时,专利权属确认之诉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上的规定显得不甚明确,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上存在不同的做法,颇值得探讨。尤其是这类纠纷之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个重大的现实困惑。对此,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2003年11月在全国专利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讲话中指出: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要由立法来最终决定。但遇到这类案件应如何处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对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要区别情况来处理。有关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外乎由两种原因引起的:一种是侵权引起的权属纠纷,譬如将单位或者他人的技术成果擅自申请了专利。另一种是由于合同引起的权属纠

纷,譬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由于一方违约将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对于前一种情况,应当按照专利司法解释有关持续侵权规定的诉讼时效来处理,也就是说由于侵权而导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当然要受到专利权存续期限的限制。而对于后一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来处理。 笔者结合审理这类案件所遇到的疑惑和争论,就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法上的专利权属之三种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申请专利的权利这三种形态的权利之归属关系。 一是专利权。专利权是专利授权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专利权后,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作为享有专利权的标志,专利权在形式上与具体一份专利证书的记载是不能相分离的,否则就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专利证书记载着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公告日。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日起生效。专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处理操作流程及要求 国土资源文秘网 (一)收案及审查 1、接收当事人要求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确切的要求重写。 2、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登记签收。清单给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 3、对文化水平低的,随时作问答记录。 4、填写收案呈批表,报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签批,并确定承办人员。 5、确定是否受理。 不予受理情况:《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外一般都应受理。 6、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权。 7、送达不受理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签收。 8、不受理决定书送达时限,要求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受理及告知 1、认为应当受理的,给双方当事人或全权代理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争议的对方。 3、送达受理通知,申请书副本同时附件要求举证内容

及时限。 举证内容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条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及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手续。 4、有些证据当事人认为无法提供的,告知可以申请处理机关依法调取。 5、告知当事人承办此案组成人员,并争求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 6、受理案件的主管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并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对是否回避决定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7、告知双方在争议解决之前,维持争议标的的现状。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处理原则,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2、对举证材料要逐件审查,进行质证核实,包括调取的证据、询问记录、证人证言等。被质证人要签名,并注明质证意见。 3、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核对人签名。没有签章和核对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询问笔录要写明询问的时间、地址、问话人、记录人、在场人、被问人及简历,被问人与争议者之间的关系。问话主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明准确。需要迂回问话的,最终要归纳出主题,回答人答话繁杂无序的,问话人要及时归纳,重问被问人是还是不是。发现答话有疑问或者有新线索的,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 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 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 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 第二年提取20,,第三 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 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 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 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 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 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发明创造奖”评分表》见附件)

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有何区别

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有何异同? 一、职务发明、职务作品概念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相同点 1)都同属于知识产权法; 2)都与本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属于本单位职工,享受本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3)都是在本职工作范围内; 4)都享有署名权; 5)都有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造; 6)都由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三、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分别属于两部法律调整 职务发明创造属专利法领域;职务作品由著作权法调整。 (2)权利归属不同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基本上属于单位,但也可以是发明人与单位共有。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而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 有两类不同情况: 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权; 另一类是单位享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基本上是归作者,少数属于单位的,但作者仍然还有署名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专利权权属纠纷及类型

专利权权属纠纷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当事人之间就谁应当是发明创造的真正权利人而发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据此,专利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指发明的完成者,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是发

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 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第七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七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 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有义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并支付合理报酬,反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取得奖励和报酬。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该权利为署名权。无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均享有署名权。该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身权的范畴。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专利法中的单位,也不以所有制来划分。所以,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上取消了国有和非国有的不同区别标准是一个进步。但问题是“一奖两酬”本身是否合理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一奖”,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给发明人以奖金。修改前细则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无论是否实施,单位均应当一次性发给奖金不得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低于500元。修改后的细则第77条规定的标准为发明不得低于3000元,增加了1000元。实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专利网上变更注意事项

专利网上变更注意事项 申请人变更的话,首先要确保变更后的申请人注册了电子账户,这是第一步! 填写变更信息用变更前的申请人账号或者变更后的申请人账号都可。 一、著录项目申报书填写 1、发明人变更:必填项:(1)发明人姓名(2)不公开标志。 2、申请人变更:必填项:(1)姓名或名称(2)申请类型(3)是否代表人(4) 国籍(5)地址(6)邮编(7)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注:如果变更前申请人还填有其他信息,如传真、邮箱等信息,也要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填写姓名或名称时有一项变更类型,变更类型要选择正确! 增加申请人和变更申请人的情况,变更类型选择“转移”。(这项也是不同的审查员审查的宽松度不同) 填写中注意发明人、申请人的序号问题!序号1、2即指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或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 如变更前发明人是A、B增加发明人C、D。即变更后的发明人顺序为A、B、C、D. 即发明人A、B未变,则请求书中发明人序号填3,变更前无,不填写,变更后填C,添加。再在请求书中发明人序号填4,变更前无,不填写,变更后填D,添加。

如申请人由A变到B,则申请人序号填1。再填写变更前、变更后内容。 若申请人增加B,即第一申请人不变,增加第二申请人,则申请人序号填2,变更前内容为空,变更后填B。 3、联系人变更:如有变更,变更后信息和变更前信息对照进行变更。 若无变更,变更前内容不填,变更后内容填写变更前的内容。 (联系人无变更这项,不同审查员的要求不同,有的不填也通过了,有的审查员要求必须填写) 4、电子专利申请代码和名称:一定要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信息。 5、当事人签字:用谁的电子账户,就用谁签名! 二、著录项目变更理由证明填写 1、发明人变更填写一份。在此上传变更声明彩色扫描件。 2、申请人变更填写一份。在此上传变更声明彩色扫描件。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职工职务发明协议书

上海XX有限公司 职工职务发明协议书 甲方:上海XX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2.1 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3 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4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 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 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 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 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 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5.2 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归属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甲方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则步骤与方案 2016-06-02 10:55:01 来源:中国土地作者:刘锐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等为核心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市场化改革提速的背景下,加快农村土地确权,集中化解长期积压、积累并可能激化的产权矛盾纠纷,是深化农村改革、夯实市场经济发展基础的需要。根据我国土地及房屋财产权属争议、制度建设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等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基本原则、推进步骤和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尊重历史。 一是尊重历史上的制度规范。我国的土地权属历来由法律和政策共同调整,制度构成复杂且多变。推进权属争议处理,首先要尊重历史上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布的不同规定,这不仅是容易被接受的,也是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治原则的。比如宅基地的“一户多宅”问题,不能以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为标准搞绝对的“一刀切”,因为在1998年之前并没有这一要求。现在处置历史上不同阶段形成的“一户多宅”,应当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再如:禁止城市(镇)居民取得或受让宅基地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实践中城市(镇)居民拥有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规定区别对待。 二是尊重历史上部分人的正当、合理需求。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之所以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宅基地大量存在,与这些地方在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背景下多年停止审批宅基地不无关系。对于此类因为制度设计或者执行不当造成的“被动”违

法违规,要和不具正当性违法违规区别开来。 面对现实。 一是要面对土地权属争议规模巨大、程度激烈,且在各类相关财产权利加速确权和登记过程中集中爆发的现实。在以土地为核心的权属领域,违法违规建设、使用、流转等行为长期存在,纠纷矛盾累积量大面广,这是土地房屋确权与统一登记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土地权属争议解决机制建设,必须考虑到解决权属争议的艰巨性、长期性和阶段性特征,既要设计出常态化方案,也要准备好短期过渡措施。 二是要面对法律依据不足、且短期内难以到位的现实。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实体和程序规则,尤其是法律不足是当前制约土地确权和化解权属矛盾的主要因素。囿于目前的立法体制和规划,这一问题不会很快得到解决。因此,不能指望解决权属争议的一揽子法律制度一步到位。但土地确权的实践不能停,也停不下来。面对这种局面,可行的办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以适当弥补法律制度缺乏的不足,并利用村民自治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集中处置权属争议。 三是要面对农村村民自治机制不健全的现实。农村自治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自治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些村组存在强势群体控制等问题。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的法律政策,如果没有原则、没有底线地将疑难杂症推给所谓的村民自治,可能会制造更多、更大的问题。 汲取经验。 一是汲取地方在土地确权登记、化解权属争议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近年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一些地方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湖北省夷陵区推行的“六权”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知识交流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审理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 首先,应根据发明创造完成地来确定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这种权利归属的确定原则符合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双方对发明创造权利归属的预期,因为通常来说,企业与职工(雇主与雇员)总是从当地法律的规定出发来预见法律后果的。 其次,与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的适用范围相对应,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发明创造完成地为依据,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的情况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第二,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依据中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二条【约定优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应当依其约定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没有

约定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确定职务发明创造相应的奖励与报酬。 第三条【约定的形式】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标准可以通过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协商约定,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四条【约定的内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就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方式和数额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不限于奖励、报酬的数额,也包括奖励、报酬的方式。 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如果约定的奖酬仍采货币的形式,则约定数额既可以比法定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标准低,单位可以自主地根据自身的行业特性、生产研发状况、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采用如专利申请奖、专利授权奖、专利实施后的报酬等方式执行;也有的企业对奖励报酬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该种方式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这些均是应该被允许的。 第五条【约定形式的合法性审查】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应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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