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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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体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川体发…2008?4号)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选拔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省,保证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的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8月9日至19日在自贡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拳击、武术(套路、散打)、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棒垒球、曲棍球(女)、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激流回旋)、跆拳道,共23项。

三、参加单位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持有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正住户口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具体见附表《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四)参赛运动员须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注册,持省体育局核准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IC卡)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参加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相关项目锦标赛。只注册、报名而未实际参赛的运动员不予确认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

(六)省优秀运动队(包括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并实行两次计分的)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参赛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七)成都市优秀运动队和成都体院竞技体校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八)经省体育局批准、由省市(州)共建的省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适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如原输送单位未报该项目,可代表共建单位参赛。

(九)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均不能相互交流。凡200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户口由外地迁入四川者不能参赛。

(十)各市州已代表外省、市、自治区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本届省运会。

(十一)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必须负责对所辖地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二)参加比赛的所有运动员名单及基本信息将在四川省青少年体育网上公布。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体育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各项目决赛开始前30天,逾期不再受理。

五、参赛办法

(一)重点项目报项规定

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眉山、资阳、凉山16个市州在跳水、体操、射击、举重、网球、羽毛球、乒乓球、柔道、田径、游泳、赛艇、皮划艇共12个重点项目中选报6项;在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曲棍球(女)共5个重点集体项目中选报2项,共8个项目为以上市州的必报重点项目。

广元、广安、巴中、阿坝、甘孜5个市州在上述重点项目中,任选4项为必报重点项目。

(二)在保证必报重点项目的基础上,其它报项不限。

(三)各代表团在报名时须确认必报的重点项目,一经报定,不得更改。

(四)各代表团所报的项目,必须是连续两年(2008、2009年度)组队参加全省青少年锦标赛的项目,否则不能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比赛。

(五)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比赛。

(六)各项目参赛教练员须持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专业培训证书。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个别项目将另订竞赛评分细则。

(二)各项目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执行,各项目竞赛规程由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制定。单项竞赛规程必须服从本竞赛规程总则。

(三)部分项目因报名参赛队(人)数较多,可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省优秀运动队适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

(四)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以及各竞赛项目中的小项,如报名参赛的单位(团体、队、人)不足3个时,则取消该项目或小项的比赛。

(五)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省级各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统一审定。

(六)在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根据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不得

出现名次并列。

七、录取名次和计分、奖励办法

(一)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曲棍球项目录取前十二名,各名次依次按13、11、10、9、8、7、6、5、4、3、2、1乘4计分;获得前三名的,分别按4枚金牌、3枚金牌、2枚金牌计算。

(二)其它项目录取前八名,各名次依次按13、11、10、9、8、7、6、5计分,前三名分别计金、银、铜牌1枚。

(三)参赛队(人)不足录取名次,按实有参赛队(人)录取,并按实际录取名次计分。

(四)单项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八名并列,则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计分。

(五)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含四川和解放军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取得的名次,按实际得分、得牌数计入该代表团。

(六)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含四川和解放军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在第十五届亚运会上取得前八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分乘2,奖牌数乘2计入该代表团。

(七)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含四川和解放军实行两次计分)的运动员参加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按每1人加13分

计入该代表团;取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再分别按13、11、10、9、8、7、6、5分乘6,奖牌数乘6计入该代表团。

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成绩统计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有关统计办法执行。

(八)破世界纪录(含青少年)加26分;破全国以上纪录(含青少年)加13分。一个运动员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予以加分。

(九)省体育局与市州共建的省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运动员在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上取得的成绩实行两次计分,即同时计入原输送单位和共建单位。

(十)成都、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眉山、资阳、凉山16个市州未报足8个必报重点项目,广元、广安、巴中、阿坝、甘孜5个市州未报足4个必报重点项目,每缺1项在代表团重点项目总分中扣除50分。

(十一)各项目获得比赛前三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四名以下录取名次的,颁发证书。

(十二)设“四川省体育事业贡献奖”,具体按“四川省体育事业贡献奖评选办法(川体发…2006?35号文)”执行。

(十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团体奖牌榜

按各代表团所有参赛项目所获金牌数,与各市州于本届省运会周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的总和排序,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具体办法是: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团体总分榜

按各代表团所有参赛项目所获分数,与各市州于本届省运会周期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获得的各项加分的总和排序,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三)重点项目奖牌榜

按各代表团在必报的重点项目比赛中获得的金牌数排序,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具体办法是: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四)重点项目总分榜

按各代表团在必报的重点项目比赛中获得的各项名次分数累计,公布各代表团名次。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名次并列。

九、颁发奖项

在闭幕式上颁发以下奖项:

(一)获团体奖牌榜前8名的代表团。

(二)获团体总分榜前8名的代表团。

(三)获重点项目奖牌榜前8名的代表团。

(四)获重点项目总分榜前8名的代表团。

(五)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团。

(六)获“四川省体育事业贡献奖”的市州。

十、申述与纪律

(一)比赛期间,凡对比赛判决提出申述者,应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交纳保证金。申述期间,维持原判。各项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答复申述者。胜诉退还保证金,败诉不退保证金。

(二)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报名后无故弃权、停赛罢赛、打架斗殴、徇私舞弊等违反体育道德和纪律者,经查情况属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赛、罚款、通报批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

(三)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和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规定

(一)各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二至三人。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按代表团总人数配备(100人以内配备5人,100至200人配备8人,200人以上配备15人)。领队、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的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各代表团(队)食宿由大会统一安排,但应按规定交

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提前报到和超编的人员食宿费自理。

(三)各代表团团旗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长3米,宽2米。旗杆由大会统一准备。旗面文字统一规定为:“××市(州)”。

(四)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必须统一整齐。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服装规格、样式、颜色、号码以及有关标识等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的要求执行。

(五)各代表团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体育运动会总则通知

抄送:各市、州体育(文体)局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1月31日印发

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

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教[2004] 293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主题词: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 附件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在依法批准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 第五条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六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为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食堂供餐安全,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单位食堂疫情防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5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20〕127号)精神,现就做好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新冠肺炎食堂卫生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食堂管理,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自觉遵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在食堂制售过程和就餐过程中传播。二、严格食堂人员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排查,凡有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送诊或隔离观察。坚持每天对在岗员工进行晨检和体温检测,凡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岗送诊。加强个人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四净”(工作服净、帽净、口罩净、围

裙净)制度。员工须配戴口罩、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及时更换口罩,每天对工作服进行洗涤和消毒。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食堂员工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置和餐饮服务能力。三、确保食堂清洁卫生要每天对学校食堂加工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配送电梯间、洗手间、更衣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加强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检查、维护,食堂餐用具在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食堂后厨实行封闭管理,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定时开窗通风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空气流通。要严格废弃口罩、餐厨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每天对垃圾桶和清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四、规范食堂餐食制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餐饮服务规范等要求,加强食材采购货物交接和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严把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生熟分开、食品加工、加热存放、售卖等各道关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制作或经营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明来源的食材食品。严禁在食堂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现场宰杀活畜禽。严禁食堂承接非必要性的团体性餐饮服务工作。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制售冷荤凉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提供生冷、冷荤、凉菜、凉面、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等制作和销售。五、控制就餐人员流量针对学校食堂就餐人员多且集中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学生、教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四川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方面。 规范教学行为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面试就近入学原则,高中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院)医院名单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体检办法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 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四川省体育局文件 川体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川体发…2008?4号)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选拔培养体育后备人才,促进我省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省,保证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竞赛的规范、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8月9日至19日在自贡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跳水、体操、艺术体操、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拳击、武术(套路、散打)、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足球、棒垒球、曲棍球(女)、射击、射箭、赛艇、皮划艇(激流回旋)、跆拳道,共23项。 三、参加单位 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 四、运动员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持有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正住户口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 (二)参赛运动员须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参赛运动员的年龄须符合各项目年龄规定(具体见附表《四川省第十一届运动会各项目组别、年龄、金牌一览表》)。 (四)参赛运动员须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注册,持省体育局核准签发的运动员注册证(IC卡)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须参加2009年四川省青少年相关项目锦标赛。只注册、报名而未实际参赛的运动员不予确认参加本届省运会资格。 (六)省优秀运动队(包括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输送到解放军并实行两次计分的)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参赛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 (七)成都市优秀运动队和成都体院竞技体校符合年龄规定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八)经省体育局批准、由省市(州)共建的省优秀运动队二线队伍的适龄运动员,按照《四川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了注册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如原输送单位未报该项目,可代表共建单位参赛。 (九)每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参加比赛。各参赛单位的运动员均不能相互交流。凡200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户口由外地迁入四川者不能参赛。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臵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

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和《江苏省体育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07.01.22 【实施日期】200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和《江苏省体育 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体育局(文体局、教体局):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育工作全局,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苏发[2002]11号),努力夯实基层体育工作基础,又好又快地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决定在全省开展体育强县(市)和体育强镇(乡)创建活动。现将《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及《江苏省体育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体育强县(市)和体育强镇(乡)是切实加强基层体育工作的有效措施,也是建

设体育强省的重要基石。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把体育工作融入“两个率先”中去,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构建亲民便民利民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体育的服务能力,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 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育工作全局,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增后劲、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切实夯实体育工作的基础,不断提高县级体育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标准 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用核心指标“达标”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 1、建有主管体育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2个以上办事机构(含办公室),下辖3个以上体育事业单位。 2、设有体育总会,并有12个以上体育类社会团体。

四川省教育厅综合改革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附件 2014-2020年四川省教育厅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任务分工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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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 备注:“责任单位”栏中逗号(“,”)前为牵头责任单位,逗号后为共同责任单位。 ==============================专业收集精品文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 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体人[2016]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6.06.14 【实施日期】2016.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体人〔2016〕24号) 各市体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体育局,南京体育学院,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部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级教练评审安排,定于今年四季度开展2016年度全省体育系统教练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对申报国家级教练任职资格人员进行推荐,对申报高级教练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申报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通知要求申报(按2015年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如政策调整,按2016年通知执行)。 二、高级教练申报

(一)申报材料内容 1.推荐评审函原件一份。各市体育局推荐函须由本市职称主管部门加盖专用章(两人以上共用一份推荐函的,可以复印)。 2.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一份。 3.《体育教练员职务申报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放入装订材料,其他三份不需装订。 4.输送和成绩证明表原件一份,加盖接收单位章、接收教练员须签名。 5.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在已取得ISSN或CN刊号的市级以上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期刊上正式发表的两篇专业论文(其中一篇可由参加市级以上学术活动交流的两篇获奖专业论文代替,必须同时提交参加学术活动的通知、获奖证书及论文汇编)。 正式发表的专业论文,至少应有一篇发表在体育类专业刊物上。

2012年四川省专升本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选拔 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通知 川教〔2012〕61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成人高校: 为顺利完成我省2012年选拔优秀专科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专升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送对象 选送对象为四川省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和举办普通高职高专教育的成人高校中具有与我省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以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选送非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选送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 2、学习成绩优秀; 3、身心健康。 三、对口升本学校 省教育厅根据各高职高专院校与有关本科院校的协议及专业布局对“专升本”对口学校进行确认。“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校不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民办本科院校(包括独立学院)可试行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 四、选送计划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本年度我省“专升本”工作仍分为校内“专升本”计划和跨校“专升本”计划两类: 校内“专升本”计划按照本校专科应届毕业生总数5%的原则,在下达的本科招生计划中编制“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跨校“专升本”计划由举办普通“专升本”教育的高校按照对口专科学校应届毕业生总数5%以内的原则,编制跨校“专升本”分专业计划。 各高校在编制“专升本”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校相关专业的协调发展,并于4月5日前向我厅报送《2012年度跨校“专升本”录取计划表》及《2012年度校内“专升本”录取计划表》(见附件1、2)。我厅将根据各高校上报的数据并参照相关学校的教学基本条件及教学质量进行分校的计划确认。逾期未报录取计划的学校,不得开展“专升本”录取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的通知

近期关于申报2016年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 学研究基地项目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近期接部分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通知,201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已经开始,请申报者点击链接查看通知和指南,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1、2016年度“工业设计产业研究中心”项目申报公告与课题指南 项目申报书、论证活页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3月8日,申报书一式4份,活页10份。 2、2016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郭沫若研究)项目申报公告 项目申报书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4月4日,申报书一式5份。 3、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2016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书 论证活页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4月11日,申报书一式4份,活页3份。 4、关于申报2016年度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课题的通知(项目申报书、论证活页)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3月14日,申报书一式6份,活页5份。 5、彝族文化研究中心2016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课题指南、项目申报书、活页)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3月14日,申报书一式5份,活页4份。 6、2016年度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张大千研究)科研项目申报公告(课题指南、项目申报书、论证活页) 申报材料直接交张大千研究中心 7、关于申报美学与美育研究中心2016年度项目的通知(项目指南、申报书)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2月25日,申报书一式5份。 8、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16年度研究项目申报通告(课题指南、项目申报书、论证活页) 科技处受理申报截止时间:2016年3月21日,申报书一式3份,活页8份。 9、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应用心理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的通知 项目申报书、论证活页

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四川省民政厅制定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5.12地震灾害捐赠款物接收和发放工作,合理安排各种费用支出,加强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抗震救灾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的接收、审批及划拨 (一)资金的接收 1、当日捐赠现场接收的善款开据捐赠专用票据并及存行,并做好登记工作。 2、当日通过转账、汇款方式入账的资金,及时下载银行查询名单汇总。根据捐赠人的要求,经核实到账或捐赠人提供划款证明后,开据捐赠专用票据。 3、收到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及银行汇票及时交由银行进行下账处理。 4、收到的邮政汇款,确定保管人,并逐笔登记,及时提取存行。 (二)审批 1、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相关法规,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指定地区并要求及时拨付的捐赠款,由省慈善总会提出捐赠单位名单、数量、受助地区报分管领导审批。对有指定用途,但目前无法实施,需进一步协商的捐款资金,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待捐赠方、执行方、受助方签订三方协议后实施。 2、非定向捐赠资金:由省慈善总会根据收到的捐赠资金数量,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根据受灾地区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⑴1000万以下,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⑵1000万以上,由接收捐赠组提出分配方案,上报省民政厅抗震救灾小组,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省长审批。 (三)划拨:省慈善总会财务部根据已完善的审批手续,保证捐赠资金的及时划拨。 二、捐赠物资接收、管理和发放

(一)捐赠物资接收: (1)捐赠物资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接收,开据物资接收票据,并及时进行登记。由外省市通过空运、铁路、汽运等方式捐赠给省慈善总会的物资,由省慈善总会开据介绍信,由物资接收组统一提取并负责落实分配方向和转运灾区相关事宜,及时做好物资分发的登记工作。 (2)对企业捐赠单价金额大的物质,并能提供总价值依据的,待分配、领取各种手续齐全后,由省慈善总会为企业开据免税票据,并保存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工作。 (3)对境外捐赠的物资,及时办理入境手续。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 (1)做好物资的收、存、发登记工作,建立台账,妥善保管捐赠物资,保证捐赠物资的及时运送。对不能及时发放,单价金额较高的物资应转运安全的存放点。 (2)对不抵运成都直接运送灾区的物资,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追踪货物的是否到达受灾地区。 (三)捐赠物资的发放: (1)由物资接收组汇总库存商品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调运各受灾地。 (2)对外省市直接运送赴川的救灾物资车队,及时填报捐赠物资分配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运送灾区。 (3)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四川省社会团体申报指南(民政厅)

四川省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民政厅) 一、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筹备 1.应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联名签署的筹备申请书(须载明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会员组成情况);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筹备组的文件;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章程草案; (6)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7)会员及拟任常务理事和理事名单、拟成立社团简介。 2. 审批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应交材料 (1)成立申请书(筹备负责人签署的);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无变动可不提供);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负责人名单、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8)会员名单; (9)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2.审批条件 (1)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党政机关现职副处级(含调研员)以上领导干部在社团内兼任负责人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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