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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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就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就是犯罪,但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就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与。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

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就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与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就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①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②精神正常。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等。罪过分为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等。

(四)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就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就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就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人身、财产与其她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就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她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就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一、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是犯罪预备。无论就是准备工具还就是制造条件,都就是为了实施犯罪作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既遂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没

有得逞就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就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就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就是虽然己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两种: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具体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

策划者与指挥者。所谓犯罪集团,指有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这些人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1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就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就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l) 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第七节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就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就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制裁措施。表现为:犯罪就是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刑罚就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就是必然结果。刑罚与其她制裁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就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与诉讼程序进行。

二、刑法的目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就是为了惩罚与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与警戒的作用,促使她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与法制观念,鼓励她们同犯罪作斗争。可见,适用刑罚最终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与减少犯罪。

第八节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主刑与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五种。(l) 管制,就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就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束与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就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就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与矫正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巧年以土加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就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与矫正的一种刑罚。(5)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就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就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

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一种刑罚。

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就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就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就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就是自首。自首的一般条件就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与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她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她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节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种类

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本节仅对贪污受贿罪与渎职罪两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作进一步的阐述。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之刑法罪名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之刑法罪名 典型罪名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 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 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 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 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 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 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 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 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 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 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为立案标准。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 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 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五)徇私枉法罪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技巧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技巧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技巧 针对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规律,在这里为广大考生提供几点技巧性的答题方法,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实质性的帮助。 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技巧——矛盾选项法 当选择题的选项中,尤其是单项选择之中,往往会出现两个选项完全矛盾的时候,基本上可以 判别答案就在矛盾的两个选项之中,所以考生在做题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浏览完全部选项时再做解答,一来可以发现试题中是否有矛盾项,二来,可以防止因为误读选项而造成的不必要错误,最关键的是可以提高做题的效率与准确性。 【例题】 7岁的小朋友小明趁其母亲不在家时,将妈妈的价值数万元黄金首饰与邻居家孩子手中的价值10元的玩具进行交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b.小明妈妈不能要求邻居返回钻戒 c.小明与邻居的交换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况 d.小明的母亲没有尽到看管孩子的义务,所以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解析】对于这道题,我们看到选项a与选项b是完全矛盾

的两个选项,基本可以断定答案就在a与b中,之后可以根据题干再进行分析,这里考查的主要是民法中的主体,小明作为一个7岁的儿童,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做的民事行为应被断定为无效的,故小明的妈妈可以要求邻居返回钻戒,小明与邻居的交换行为必定是无效,那么这里问错误的,就是选项b。 二、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技巧——比较选项法 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除了上面谈到的矛盾选项法,考生还可以将各个选项同题目要求进行纵向比较,并根据各自同题意要求差异的大小来确定最符合题意要求的答案,凡是差异性较大的选项,皆有可能出现一定的错误。 【例题】在行政诉讼中,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理的案件是( )。 a.事业单位内部,某工作人员对其撤职处分不服 b.某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 c.某公民对民政机关撤销其低保不服 d.某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不服 【解析】对于本题,有很多考生要分析很久最终也没有找到正确的选项,考生可以通过认真再次审题来锁定答案,本题题干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不能是已经在国家机关系统内部工作的公职人员,也即公职人员身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如有对自己所受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解决途径我们称之为行政申诉,因此,本题a选项中的机关干部对撤职处分不服,因为机关干部是公职人员身份,不能经过行政诉讼这个途径给以解决,故答案选择a。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一) 1、下列有关请示类公文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请示属于上行文 B、请示可视情况多头主送 C、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一文多事 D、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关精神病人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错误的是( )。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精神病人任何时候都不负刑事责任 3、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有( )。(多选题)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行政处罚 D、犯罪和刑罚 E、民事基本制度 4、一般说来,价格同需求量呈反方向变化: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价格降低,需求量增加。( ) A、正确 B、错误 5、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因而其质量和品质是无法衡量的。( ) A、正确 B、错误 6、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国家法律严于党规党纪。(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解析: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请示行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直属的上级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D。解析:精神病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负有刑事责任,只有当在A、B、C项所述情况时才不负有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3、【答案】ABDE。解析:《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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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三) 三、民主政治建设 1、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是要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①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 ②依法执政不仅强调党要领导立法,还必须强调党要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实施依法治国。 ③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还需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附:运用政治学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形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①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②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③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④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 2、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 (1)观点认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它的作用仅归结为这一点是片面的 (2)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国家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团结联合各党派各族群众,为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反映社情民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3、辨题:“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实行“开门立法” 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保证立法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 ②在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认为“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320道刑法经典练习题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320道刑法经典练习题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构成犯罪的行为B:一切违法行为 C: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宪法B:民法 C:行政法D: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A:有期徒刑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D: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程序法B:实体法 C:特别法D: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市公安局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D:李某 答案: C 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A: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 C: 18周岁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

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法理 ●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宪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 A.甲当选 B.乙当选 C.丙当选 D.三人均不得当选 2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A.国家机关 B.人民团体 C.自治组织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4.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宁夏回族自治区 B.内蒙古自治区 C.广西壮族自治区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5.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B.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C.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行政能力测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运用经济常识说明培养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必要性。 A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 B市场经济具有竟争性。学会经营才能更好参与市场竟争。 C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D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2、运用政治常识说明新农村建设如何实现“管理民主”。 (1)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维护农民民主权利,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2)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村民自治法,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提供法律保证。 (3)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和用,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4)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运用经济学有关知识分析说明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正确性。 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②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才能持续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在三大产业中,农业是薄弱环节,剩余劳动力多,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4、运用政治学有关知识分析说明党和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通过政治领导,为其发展提出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 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国家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民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③国家应行使好经济职能、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简要说明中央实施系列惠农政策的经济意义。 A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能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强化国民经济的基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B对农业的“多予少取”,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能提高农村的消费需求,启动农村市场,进而扩大内需; C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经费,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D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进一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体现社会公平,也为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物质基础。 6、运用国家的有关知识说明新农村建设要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的问题的基本理由。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单选题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_____。 A: 一审法院 B: 二审法院 C: 监狱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 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 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2、单选题根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D: 累犯不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B 错误。要牢记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3、单选题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_____ A: 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 B: 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 C: 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 D: 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_____ A: 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 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 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 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D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 (1)法律 ①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具体来说,考查法的概念、作用、法律渊源,宪法的重要法条,行政行为的基本知识,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开展,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合同等,刑法中几个涉及公务员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罚等,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等。 ②基本题型:该部分知识的命题形式有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题型变化不大,主要考查考生对应该掌握的知识点的精准识记,以及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把握和运用。 (2)政治 ①考查的知识点:哲学方面,主要涉及哲学的基本问题,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质与量辩证法。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外交战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党的领导,“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政治经济学:商品的价值量、价值形式与货币、价值规律、剩余价值、需求供

给与均衡收入再分配政策等。②基本题型:该部分内容的命题形式有单选、多选、判断、简答、论述、综合分析。既考核考生对相关知识点的识记,也考核考生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3)行政管理 ①考查的知识点:政府职能、政府机构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公共行政、行政管理过程、行政领导等。 ②基本题型:该部分知识的命题形式有单选、多选、判断、案例分析、综合分析。主要考查考生对应该掌握的知识点的准确记忆,以及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 (4)人文和科技 ①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涉及历史常识、科技常识、日常生活百科,知识点分布太散,很难把握。 ②基本题型:该部分知识的命题形式主要是单选,偶尔会出现多选和判断。题型变化不大,主要考核考生的知识面。 (5)公文写作与处理 ①考查的知识点:公文的特点、种类,常用公文的格式,常用公文写作、公文的处理。②基本题型:该部分知识的命题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单选、多选、判断、公文改错(纠错)、公文实务、作文题。既考查考生对相关基本知识的准确识记,也考查考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把握和应用。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13事业单位招聘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刑法知识复习题四.doc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刑法知识复习题四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 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口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3?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丁?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耍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4?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刼、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不得适用假霽 C?对于累犯,只耍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習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一、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

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五)

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五) 五、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1、[材料]绿色GDP就是从传统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和有害的部分,如资源的耗减、环保的损失代价,从而再现科学的指标,反映真实的发展和进步。材料给我们什么哲学启示? 启示我们: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孤立、静止的观点看问题。经济建设不能以片面的高消耗、高排放追求经济发展的高总量和高速度,要重视经济的质量和社会效益。要善于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对待经济建设,不能只看现象中的规模和速度,更要认识规律,按规律办事,做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运用经济常识说明我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①我国的资源短缺,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开展能源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供求矛盾。 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降低风险,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附:从经济角度分析如何解决我国能源、资源短缺问题。 ①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我国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从全球范围内引进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与资源,但要注意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推进能源、资源进口渠道多元化。 ②通过推进区域和双边经贸合作,制定规范性的合作框架或协议,以利于我国的能源、资源进口。 ③发展循环经济,走节约型发展道路,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 ④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发展低耗能、高产出的产业和技术,真正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附:运用有关哲学知识说明应如何正确认识我国能源大量进口的现象。 ①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②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能源大量进口有其合理性;长期以来,资源的过度开发,已造成我国严重的环境与生态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储量不足,且需求结构与资源结构脱节,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扩大利用国外资源势在必行。 ③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略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不能放弃独立自主的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双重目标。 3、在煤炭生产中如何按客观规律办事。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题刑法常识题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题刑法常识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常识练习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A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判为(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D 3.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拘留 答案:C

4.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答案:C 5.( )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 A.贪污罪 B.受贿罪 C.行贿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C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 A.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侵权法 答案:A 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3.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 )。 A.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B.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C.原判刑期以上三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三个月 D.原判刑期以上二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答案:B 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5.刑法是( )的法律。 A.某个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 B.规定阶级压迫的工具 C.国家法律中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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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与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并将相应字母 填入括号内。本题包括 4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40 分 ) 1.2010 年 1 月 1 日,中国 -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对于该自由贸易区说 法错误的是( B)。 A. 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B. 是全球第三大自由贸易区 C. 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D. 由中国和东盟 12 国共同组成 2.下列表述错误的一项是(B)。 A.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关系 C.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 D.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3.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一般应为()。 A. 1 人至 2 人 B. 2 人以上 C. 3 人以上单数 D. 5 人以上单数 4.“任何个别(无论怎样)都是一般”。这句话的含义是 ( )。 A. 特殊性就是普遍性 B. 特殊性存在于普遍性之中 C. 普遍性是特殊性的总和 D. 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 5.王某为某机关宣传处干事,申请辞职时未获批准,王某不服,则其可以在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日 6.生产力范畴反映的是 ( C )。 A.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B. 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C. 人与劳动产品的关系 D. 劳动者与剥削者的关系 7.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A. 300 万元 B. 3000 万元 C. 500 万元 D. 5000 万元 8.产业资本的三种职能形式是()。 A. 固定资本、流动资本、货币资本 B. 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 C. 商品资本、商业资本、借贷资本 D. 不变资本、可变资本、生产资本 9.李某生前立遗嘱将一件古玩赠给马某,李某死后马某表示接受遗赠,在遗产分割前马某死亡,则 ()。 A.该古玩由李某子女继承 B.该古玩由马某子女继承 C.将该古玩出售,价款由李某子女、马某子女共同继承 D.如李某子女同意方可由马某子女继承 10.历史人物的成功或失败,归根到底取决于 ( )。 A.他们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B.他们的意志是否坚强 C.他们的愿望是否善良 D.他们的行动是否果断 11.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 ( )。 A.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B. 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C. 国有企业的改革 D. 调整生产力的布局 12.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制定路线、方针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大的实际是 ( )。

公共基础知识的时事复习技巧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时事复习技巧 首先,常识和公共基础知识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十二五规划”,常识的出题点在于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十二五的目标,GDP要达到年均增长7%。总而言之,常识考查的侧重点在于知识点,在于硬性记忆性的东西。而申论对时事的考查不在乎你到底是不是记住了我国的新增人口数量,我国的GDP增长速度是百分之几。申论要求的是你对时政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十二五规划中,处处都体现出对国内未来发展的规划。如对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建议,既有宏观方面的,又有微观方面的: 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公共基础知识不是死记硬背。我们必须有对社会和国家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如何提高?这也需要大量的积累。关注社会现象,思考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考虑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我们可以借助外在的力量充实我们的思维。可以看《半月谈》《人民日报》

《南方周刊》,关注国内外大事件,时事政治,人大会议。这些都是考点集中复习的途径。 四川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大纲解读之一——考试内容 四川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的大幕即将拉开,在这个统一公开招聘的大型考试中,考试大纲起着指航灯的作用,能够给我们提供清晰明了的复习方向。现就《综合知识》考试大纲做具体解读,以备考生复习参考。 《综合知识》试卷分为两个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80分—85分;第二部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占15分—20分。 根据考试大纲,第一部分的考试内容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有:法律、事业单位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公文写作、四川省情、时政热点。其中法律包括法律常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法律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分值比重较高,大约占30%左右,其中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内容为重点。 公民道德建设主要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建设在第一部分的比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就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就是犯罪,但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就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与。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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