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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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概述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焉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1997年《刑法》的第三条至第五条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规定,它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

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因此,《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根据这一规定,在刑事司法中,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和罪犯各方面综合因素,真正实现刑罚个别化。

(三)平等适用原则

《刑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协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三、犯罪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内容,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刑法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从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也就是危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的。

四、犯罪构成

1.主观方面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犯罪过失的心理态度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相分离,即行为人虽然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1)不可抗力。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意外事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无罪过事件或缺乏认识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有主体。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更不会产生刑事责任。因此,确定犯罪主体是

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

按照《刑法》的一般规定,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4个阶段: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巳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从宽处罚年龄阶段。此外,《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

确认一个人为无责任能力,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社

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二是由于这种病症使他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为医学标准,后者为心理学标准。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无责任能力。这里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精神分裂症、癲痫病等,也包括痴呆症、夜游症、病理性醉酒和一时的精神错乱等等。

3、犯罪主体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根据《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这个概念比法人更为广泛,除法人以外还包括非法人团体。

(2)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对单位犯罪实行以两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刑法对单位犯罪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

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些社会关系在《刑法》第十三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5、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主要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与作为义务相关的,这是我们理解不作为的重点。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有四种来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第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第三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第四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差距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

2.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

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规定,称之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

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前者是一般共同犯罪的概念,后者是犯罪集团的概念。

(二)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概念与种类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2.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的概念与种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0 ”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就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实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帮助实行犯,促成其犯罪结果。由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居于辅助性的地位,因此不可能起主要作用,只能是从犯。

4、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胁从犯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6、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教唆犯的概念及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在刑法理论上,所谓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具体些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预备的人,使他人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

8、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之刑法罪名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辅导之刑法罪名 典型罪名 (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的主体 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 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 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2.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 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三百八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 事处罚。 (二)行贿罪 (1)认定行贿罪的一个关键在于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 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违背政策、规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备升学条件而升了学如果行为人为了 获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的,则不构成本罪。但注 意的是,即使行贿人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不构成犯罪,但 该国家工作人员即接受财物的受贿人却可以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 中对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无限制),可见,在贿赂犯罪中,行贿罪 与受贿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数额 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构成行贿罪。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且数额巨大;二是对该巨大差额财 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既可以是行为人不愿说明(拒不说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编造合法来源但被查实否定的。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万元。隐瞒境外 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币三十万元为立案标准。 (四)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 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 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应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五)徇私枉法罪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那么你对公共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公共基础知识专题库及答案(一) 1、下列有关请示类公文的表述,错误的是( )。 A、请示属于上行文 B、请示可视情况多头主送 C、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一文多事 D、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关精神病人具有的刑事责任能力,错误的是( )。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B、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精神病人任何时候都不负刑事责任 3、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有( )。(多选题) A、国家主权的事项 B、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C、行政处罚 D、犯罪和刑罚 E、民事基本制度 4、一般说来,价格同需求量呈反方向变化:价格上升,需求量减少;价格降低,需求量增加。( ) A、正确 B、错误 5、服务产品是无形的,因而其质量和品质是无法衡量的。( ) A、正确 B、错误 6、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国家法律严于党规党纪。( )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B。解析: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请示行文必须一文一事。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直属的上级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故本题答案选B。 2、【答案】D。解析:精神病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负有刑事责任,只有当在A、B、C项所述情况时才不负有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选D。 3、【答案】ABDE。解析:《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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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三) 三、民主政治建设 1、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是要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①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 ②依法执政不仅强调党要领导立法,还必须强调党要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实施依法治国。 ③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还需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附:运用政治学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形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①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②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③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④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 2、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 (1)观点认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它的作用仅归结为这一点是片面的 (2)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国家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团结联合各党派各族群众,为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反映社情民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3、辨题:“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①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实行“开门立法” 有利于保证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主权利,保证立法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 ②在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认为“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320道刑法经典练习题

公共基础知识(综合知识)320道刑法经典练习题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构成犯罪的行为B:一切违法行为 C: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D: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宪法B:民法 C:行政法D: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A:有期徒刑B:管制 C:剥夺政治权利D: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程序法B:实体法 C:特别法D: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A:市公安局B:区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D:李某 答案: C 试题6:甲方主动携带邻居5岁小孩进入山中狩猎。两人在林中失散,甲继续独自行猎,既不寻找孩子,也没返村告知小孩家人,径直回家。日后,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甲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B:意外事件 C:过失致人死亡D: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A: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B: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D: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B: 16周岁 C: 18周岁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民法、宪法、诉讼法复习要点试题

宪法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6.下列法律中,不属于基本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7.下列关于英国宪法构成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B.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构成 C.由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等构成 D.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 19.下列关于制宪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宪法的制定是制定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B.制宪权的概念源自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C.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次的权力形态 D.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关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A.有权改变或撤销 B.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C.有权改变,无权撤销 D.无权撤销,无权改变 22.某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选民为250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为12350人。该选区三位候选人甲、乙、丙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6250票、3500票、2600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结果是 A.甲当选 B.乙当选 C.丙当选 D.三人均不得当选 2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属于 A.国家机关 B.人民团体 C.自治组织 D.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4.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建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A.宁夏回族自治区 B.内蒙古自治区 C.广西壮族自治区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5.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表述,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B.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C.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D.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是 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 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及答案

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及答案 公共基础知识考题的练习是有效提高考试成绩的方法之一,以下是由整理关于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及答案(一) 1、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任务是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 )之风等四风问题。 A、奢靡主义 B、腐败主义 C、冒进主义 D、跃进主义 2、1914年萨拉热窝事件,斐迪南大公被塞尔维亚人刺杀,被杀害的斐迪南大公是( )王储。 A、意大利 B、英国 C、普鲁士 D、奥匈帝国 3、复印机在使用过程中会排放出( )对人体有害的气体。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硫 C、臭氧 D、氮气 4、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服务性特点,首先表现在其( ) A、非赢利性 B、平等性 C、公平性 D、普遍性 5、1987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改徽州地区为地级( ) A、黄山市 B、歙县 C、安庆市 D、黄山区 6、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替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故本题答案为A。 2、【答案】D。解析:1914年,塞尔维亚青年普林西普刺杀奥匈帝国王位继承人斐迪南大公夫妇。故本题答案为D。 3、【答案】C。解析:在复印机工作时,因静电作用会导致复印室具有一定的臭氧。臭氧具有很高的氧化作用,可将氮气化成氮氧化物,对人的呼吸道有较强的刺激性。臭氧的比重大、流动慢,加之复印室内因防尘而通风不良,容易导致复印机操作人员发生复印机综合征。主要症状是口腔咽喉干噪、胸闷、咳嗽、头昏、头痛、视力减退等,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水肿,同时也可引起神精系统方面的症状。 4、【答案】A。解析:政府为公众服务的服务性特点首先表现在非赢利性上。故本题答案选A。 5、【答案】A。解析:1987年11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改徽州地区为地级黄山市(俗称大黄山市)。 6、【答案】B。解析: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领导是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根本上确立人民享有管理和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力。 历年公共基础知识考题及答案(二) 1、关于云计算,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行政能力测试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08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运用经济常识说明培养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必要性。 A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 B市场经济具有竟争性。学会经营才能更好参与市场竟争。 C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D提高农民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2、运用政治常识说明新农村建设如何实现“管理民主”。 (1)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维护农民民主权利,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2)坚持依法治国,完善村民自治法,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提供法律保证。 (3)加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和用,用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4)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3、运用经济学有关知识分析说明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正确性。 ①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②社会公平、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 ③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才能持续健康发展,长期以来,在三大产业中,农业是薄弱环节,剩余劳动力多,农村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和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4、运用政治学有关知识分析说明党和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 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应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通过政治领导,为其发展提出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 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包括物质文明建设,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国家既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也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农民的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③国家应行使好经济职能、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简要说明中央实施系列惠农政策的经济意义。 A加大对“三农”的财政投入,能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强化国民经济的基础,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B对农业的“多予少取”,能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能提高农村的消费需求,启动农村市场,进而扩大内需; C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经费,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D系列的惠农政策,使农民进一步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体现社会公平,也为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物质基础。 6、运用国家的有关知识说明新农村建设要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的问题的基本理由。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单选题小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决并处罚金5000元,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对小张并处罚金的执行机关是_____。 A: 一审法院 B: 二审法院 C: 监狱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A 解析:注意执行权的划分,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狱对有期徒刑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有执行权,公安机关对管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有执行权。因此C、D 错误。注意无论在刑事还是在民事程序中,一般都由一审法院执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由上级法院执行。A正确,B错误。 2、单选题根据《刑法》关于量刑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D: 累犯不适用缓刑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答案】B。解析:根据《刑法》第68条,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应当”。B 错误。要牢记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都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故本题正确答案选B。 3、单选题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_____ A: 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 B: 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 C: 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 D: 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司法机关查获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经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达3万元,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_____ A: 不撤销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B: 撤销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 不撤销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D: 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 参考答案: D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考试交流群:331227626中公教育事业单位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刑法知识复习题(一) 推荐阅读:公共基础知识题库|事业单位考试题库 |2013事业单位招聘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3.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该女子。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罪 B.甲非常讨厌其侄子乙(6岁)。某日,甲携乙外出时,张三酒后驾车撞伤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张三负有救助义务,所以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放着一包来历不明、类似面粉的东西。甲第二天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甲虽然没有将毒品上交公安部门,但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D.《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 4.某民政局工作人员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救济金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冯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挪用特定款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1、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坚持整体与部分的统一。下列选项中,最能体现出上述观点的是()。 A、皮格马利翁效应 B、蝴蝶效应 C、首因效应 D、马太效应 2、“工农武装割据”是毛泽东提出的关于中国革命新道路理论的一个科学概念。它的主要形式是()。 A、反围剿 B、武装斗争 C、土地革命 D、阶级斗争 3、以下关于非正式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单位中的非正式组织是非法的组织 B、只有在管理失控时,单位内部才会出现非正式组织 C、单位内部总是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D、非正式组织对于单位实现管理目标具有负面作用 4、下列古建筑被人们称为“江南三大古楼”的有()。(多选题) A、蓬莱阁 B、黄鹤楼 C、滕王阁 D、岳阳楼 5、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 A、必须向省级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 B、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D、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下列会议与其内容的对应,错误的一项是()。

A、八七会议——正式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 B、遵义会议——纠正陈独秀右倾错误,事实上确立了毛泽东在 党中央的领导地位 D、瓦窑堡会议——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 1、【答案】B。解析:A项皮格马利翁效应指人们基于对某种情 境的知觉而形成的期望或预言,会使该情境产生适应这一期望或预 言的效应。这一理论一般应用于管理学,要求领导对下属要投入感情、希望和特别的诱导,使下属得以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和 创造性。体现的是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原理。B项蝴蝶效应产生于上 个世纪70年代,美国一个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 论时说,亚马逊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 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这一理论强调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 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有些小 事可以糊涂,有些小事如经系统放大,则对一个组织、一个来说是 很重要的,就不能糊涂。体现的是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即整体 和部分相统一。C项首因效应是人与人次交往中给人留下的印象, 在对方的头脑中形成并占据着主导地位的效应。D项马太效应是指 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一种现象,用以描述 社会生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两极分化现象。故本题答案为B。 2、【答案】B。解析:武装斗争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以农村革命根据地为 战略阵地的三者密切结合。故本题答案为B。 4、【答案】BCD。解析:江南三大古楼指的是湖南岳阳楼、武昌黄鹤楼、南昌滕王阁。蓬莱阁地处于山东省蓬莱市区内,与黄鹤楼、岳阳楼、滕王阁一同誉为古代四大名楼。故A不符合题意。 5、【答案】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刑法知识复习题四.doc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刑法知识复习题四 1?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 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 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口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3?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丁?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耍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4?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B.对于犯杀人、爆炸、抢刼、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不得适用假霽 C?对于累犯,只耍被判处的刑罚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可适用假習 D.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5.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公共基础知识1000题

公共知识综合测试1 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 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 A.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 需要 D.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A.原行政机关无权废止 B.原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 C.只有权力机关有权撤销 D.相对一方当事人有权变更 11.公安机关在紧急的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 A.拘役 B.拘留 C.拘传 D.逮捕 12.代理人应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A.社会主义法的基础 B.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C.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基本原则 D.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人民法院是()。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公安机关 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 A.民族区域自治 B.单一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5.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是()。 A.集体负责制 B.双重从属制 C.主席负责制 D.合议制 6.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进行解释。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各级人民法院 7.行政行为法具有的两种属性之一是()。 A.分散性 B.统一性 C.多样性 D.程序性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9.行政裁决的对象是()。 A.特定的民事纠纷 B.特定的行政纠纷 C.特定的经济纠纷 D.特定的刑事纠纷 10.若发现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则A.被代理人B.自己C.代理人所在机构D.被告 13.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 A.占有、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B.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C.使用权利 D.不能占有,只能使用和获得收益的权利 14.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是()。 A.指示 B.请示 C.批复 D.命令经验分享:在这里我想跟大家说的是自己在整个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的经验的以及自己能够成功的考上的捷径。首先就是自己的阅读速度比别人的快考试过程中的优势自然不必说,平时的学习效率才是关键,其实很多人不是真的不会做,90%的人都是时间不够用,要是给足够的时间,估计很多人能够做出大部分的题。公务员考试这种选人的方式第一就是考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就是考思维,第三考决策力(包括轻重缓急的决策)。非常多的人输就输在时间上,我是特别注重效率的。第一,复习过程中绝对的高效率,各种资料习题都要涉及多遍;第二,答题高效率,包括读题速度和答题速度都高效。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一、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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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党政企事业单位中属于下级向上级报送的公文种类是: (C) A.报告、通告 B.通报、请示 C.请示、报告 D.通知、报告 2.白炽灯用久了会发黑是因为钨丝发生:(D) A.燃烧 B.汽化 C.蒸发 D.升华 3.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战国时期,被称为战国七雄的七个国家分别是:(A) A.齐、楚、燕、韩、赵、魏、秦 B.楚、燕、韩、鲁、赵、齐、秦 C.燕、越、赵、魏、秦、齐、鲁 D.齐、秦、韩、楚、鲁、魏、燕 1.以下关于主送机关正确的说法是:(C) A.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关统称,位置在标题下右侧顶格 B.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大凡是1个,请示、批复、函的主送机关只能是1个 C.普发性的下行公文,主送机关较多,但是不能使用泛称 D.公告、通告以及部分事项性通知必须写主送机关 2.食品生产中质量等级最高的是:(A) A.有机食品 B.绿色食品 C.无公害食品 D.天然食品 3.钓鱼岛自古就是________的固有领土。(B) A.日本 B.中国 C.韩国 D.菲律宾

1.在下列几类公文中,大凡不带“附件”的是:(C)A.印发类公文B.转发类公文 C.普发类公文 D.呈报类公文 2.光电子材料大凡是繁复的________需要用分外的方法和设备来制造。(C) A.无机纳米材料 B.电子材料 C.微结构材料 D.能源材料 3.巴巴罗萨作战是二战时德国侵略________的代号。(D)A.英国B.法国C.波兰D.苏联 1.综合办公部门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的参谋性活动,称为公文的:(A) A.拟办 B.承办 C.批办 D.催办 2.以下关于转基因产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转基因产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加工品 B.供食用的转基因产品及其加工品称“转基因食品”,亦称“遗传制造食品” C.因为转基因产品是新生物技术的产物,所以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 D.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转基因产品上都要醒目标出“转基因”,未经标识的相关产品及加工品将不得销售或进口 3.商鞅变法发生在:(B) A.西周 B.战国时代 C.秦朝 D.汉朝 1.下面几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五)

2014年公共基础知识热点问题(五) 五、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1、[材料]绿色GDP就是从传统GDP中扣除不属于真正财富积累的虚假和有害的部分,如资源的耗减、环保的损失代价,从而再现科学的指标,反映真实的发展和进步。材料给我们什么哲学启示? 启示我们: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看问题,反对孤立、静止的观点看问题。经济建设不能以片面的高消耗、高排放追求经济发展的高总量和高速度,要重视经济的质量和社会效益。要善于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对待经济建设,不能只看现象中的规模和速度,更要认识规律,按规律办事,做到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2、运用经济常识说明我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①我国的资源短缺,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开展能源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国际资源,缓解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供求矛盾。 ②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降低风险,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保证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附:从经济角度分析如何解决我国能源、资源短缺问题。 ①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中,我国要主动参与国际分工,从全球范围内引进我国经济发展所需的能源与资源,但要注意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推进能源、资源进口渠道多元化。 ②通过推进区域和双边经贸合作,制定规范性的合作框架或协议,以利于我国的能源、资源进口。 ③发展循环经济,走节约型发展道路,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社会财富。 ④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发展低耗能、高产出的产业和技术,真正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 附:运用有关哲学知识说明应如何正确认识我国能源大量进口的现象。 ①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它要求我们想问题、办事情要坚持两分法、两点论。②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能源大量进口有其合理性;长期以来,资源的过度开发,已造成我国严重的环境与生态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总体储量不足,且需求结构与资源结构脱节,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扩大利用国外资源势在必行。 ③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忽略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不能放弃独立自主的能源、资源安全战略。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的双重目标。 3、在煤炭生产中如何按客观规律办事。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题刑法常识题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管理常识题刑法常识题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常识练习题 1.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A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判为( )。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D.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D 3.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被称为(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拘留 答案:C

4.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不构成犯罪 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答案:C 5.( )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 A.贪污罪 B.受贿罪 C.行贿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C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 A.宪法 B.民法 C.行政法 D.侵权法 答案:A 2.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3.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 )。 A.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B.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C.原判刑期以上三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三个月 D.原判刑期以上二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答案:B 4.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5.刑法是( )的法律。 A.某个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 B.规定阶级压迫的工具 C.国家法律中最重要

2019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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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党政企事业单位中属于下级向上级报送的公文种类是:(C ) A.报告、通告 B.通报、请示 C.请示、报告 D.通知、报告 2. 白炽灯用久了会发黑是因为钨丝发生:(D) A.燃烧 B.汽化 C.蒸发 D.升华 3. 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战国时期,被称为战国七雄的七个国家分别是:(A) A.齐、楚、燕、韩、赵、魏、秦 B.楚、燕、韩、鲁、赵、齐、秦 C.燕、越、赵、魏、秦、齐、鲁 D.齐、秦、韩、楚、鲁、魏、燕 1. 以下关于主送机关正确的说法是:(C) A.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关统称,位置在标题下右侧顶格 B.上行文的主送机关一般是1个,请示、批复、函的主送机关只能是1个 C.普发性的下行公文,主送机关较多,但是不能使用泛称 D.公告、通告以及部分事项性通知必须写主送机关 2. 食品生产中质量等级最高的是:(A) A.有机食品 B.绿色食品 C.无公害食品 D.天然食品

3. 钓鱼岛自古就是________的固有领土。(B) A.日本 B.中国 C.韩国 D.菲律宾 1. 在下列几类公文中,一般不带“附件”的是:(C) A.印发类公文 B.转发类公文 C.普发类公文 D.呈报类公文 2. 光电子材料一般是复杂的________需要用特殊的方法和设备来制造。(C) A.无机纳米材料 B.电子材料 C.微结构材料 D.能源材料 3. 巴巴罗萨作战是二战时德国侵略________的代号。(D) A.英国 B.法国 C.波兰 D.苏联 1. 综合办公部门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的参谋性活动,称为公文的:(A) A.拟办 B.承办 C.批办 D.催办 2. 以下关于转基因产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转基因产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产品及其加工品 B.供食用的转基因产品及其加工品称“转基因食品”,亦称“遗传制造食品”

公共基础知识的时事复习技巧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时事复习技巧 首先,常识和公共基础知识的侧重点不同。例如“十二五规划”,常识的出题点在于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十二五的目标,GDP要达到年均增长7%。总而言之,常识考查的侧重点在于知识点,在于硬性记忆性的东西。而申论对时事的考查不在乎你到底是不是记住了我国的新增人口数量,我国的GDP增长速度是百分之几。申论要求的是你对时政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十二五规划中,处处都体现出对国内未来发展的规划。如对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方面的建议,既有宏观方面的,又有微观方面的: 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公共基础知识不是死记硬背。我们必须有对社会和国家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如何提高?这也需要大量的积累。关注社会现象,思考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考虑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一个人的力量是渺小的,我们可以借助外在的力量充实我们的思维。可以看《半月谈》《人民日报》

《南方周刊》,关注国内外大事件,时事政治,人大会议。这些都是考点集中复习的途径。 四川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大纲解读之一——考试内容 四川省省直事业单位考试的大幕即将拉开,在这个统一公开招聘的大型考试中,考试大纲起着指航灯的作用,能够给我们提供清晰明了的复习方向。现就《综合知识》考试大纲做具体解读,以备考生复习参考。 《综合知识》试卷分为两个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公共基础知识,分值占80分—85分;第二部分为职业能力测验,分值占15分—20分。 根据考试大纲,第一部分的考试内容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说有:法律、事业单位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公文写作、四川省情、时政热点。其中法律包括法律常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法律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分值比重较高,大约占30%左右,其中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内容为重点。 公民道德建设主要包括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建设在第一部分的比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就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就是犯罪,但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就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与。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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