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葫芦岛市检察院:

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时对案情的了解,现就韩桂敏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韩桂敏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贵院不予批准逮捕。被害人在到达韩桂敏家后,与韩桂敏的女儿因离婚一事发生激烈争吵,后来韩桂敏的丈夫骂了被害人几句,被害人便上前打了韩桂敏丈夫一拳,双方即发生撕扯,这中间韩桂敏上前帮助丈夫打了被害人一下。后因双方撕扯谩骂的声音过大,惊醒了在炕上睡觉的韩桂敏外孙子。韩桂敏害怕孩子看见这种场面害怕,就赶快上炕用一张毯子将外孙子紧紧抱在怀里。韩桂敏从始至终一直是背对着案发现场,没有目击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参与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韩桂敏,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韩桂敏不予批捕。

以上意见,建议贵院考虑!

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丁宁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doc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 .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5。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商汤 三月14日 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1。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2。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非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这个女孩没有深入社会,已经误入歧途,而且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父母60岁以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

醉驾不起诉研究

“醉驾”不起诉理由分析——454份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 作者:刘士军律师,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后,对于抑制醉驾、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良好作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虽然轻,但“醉驾”构罪的门槛低、对于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大。如何避免“一刀切”的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成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以数百份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为样本,以真实数据为依据,分析讲解“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相对不起诉的要点。 一、问题的引出:触目惊心的“醉驾”数据 (一)检察机关的起诉数据 2019年度,检察机关起诉人数排前10位的罪名是: 1、危险驾驶罪,322041人,占17.7%; 2、盗窃罪,249301人,占13.7%; 3、诈骗罪,119383人,占6.6%; 4、寻衅滋事罪,113850人,占6.3%; 5、故意伤害罪,111509人,占6.1%;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DP罪,79937人,占4.4%; 7、交通肇事罪,71133人,占3.9%; 8、开设赌场罪,70093人,占3.9%;

9、聚众斗殴罪,34789人,占1.9%; 10、强奸罪,27070人,占1.5% 。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绝大多数是”醉驾“类型的,所以让人惊呼:”醉驾“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大犯罪。 (二)审判机关的裁判文书数据 至2020年12月29日11:50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危险驾驶罪案由下的裁判文书量高达1372075份。其中一审裁判文书有1338239份。 (三)130万余份裁判文书的现实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犯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如下不利后果: 1、拘役的刑罚; 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领取; 3、入党受影响;具有党员身份的,开除党籍; 4、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开除公职或降低职务等级;企业员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5、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受限制; 6、丧失某些执业资格,如律师执业资格; 7、留下犯罪前科,社会评价降低;

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h1 -- -- 本站首页 免费课件 免费试题 整册教案 教育资讯 计划总结 英语角 幼儿教育 文书写作 海量教案 免费论文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语文科数学科英语科政治科物理科化学科地理科历史科生物科中考备战高考备战高考试题中考试题教学论文作文园地

作文园地 求职简历 党团工会 演讲致辞 领导讲话 总结报告 文秘知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节日庆典 中考作文 高考作文 个人简历 入团申请 入党申请 您现在的位置:3edu教育网文书写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正文3edu教育网,百万资源,完全免费,无需注册,天天更新!

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二)正文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三)结尾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三、注意事项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白xx亲属的委托,并经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的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对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无论从事实、法律上分析,白xx构成该罪均不能成立。为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好本案,特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如下供贵院参考: 建议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对白xx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起诉决定。 事实和理由: xx、xxx、白xx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现已进入贵院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悔罪明显,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具有免除刑罚的情形,故特向贵院提出酌定不起诉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白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1.从犯罪动机上看,白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11月16日案发当晚,白xx在看到xxx因与人发生口角被人追打跑回包间里,为了保护朋友、同事的安全而出去查看,做出了一些针对被害人的举动,从犯罪动机上来说,白xx并非要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积极参与其中,而是因为当时朋友、同事挨打,感到气愤、面子下不来等原因才卷入了该起犯罪之中,其犯罪动机并不恶劣。 2.从主观方面上看,白xx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在该案其他嫌疑人冲出饭店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之时,白xx只是跟在xxx、xxx等人后面观察情况,当时并没有伤害对方之意也未动手殴打对方,当时双发相互扭打之时看到对方有一个人径直向他冲过来,以为要打他,出于自卫的心理将来人摔倒,并无施以拳脚的行为,这一事实可以反应出其内心并非要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且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从犯罪方式看,白xx的犯罪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白xx将被害人摔倒的行为是出于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动作,力量有限,并无伤害之意且无伤害后果,后来在警察已在现场,对方态度嚣张,且言语不当出于义愤当着警察的面而打了被害人一个耳光,也未造成身体伤害后果,白xx的行为方式并非残忍,显著轻微。 4.从因果关系看,白xx对被害人的行为并非造成三名被害人轻伤直接原因。 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本案的另一主犯xxx冲在最前,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律意见书

范例收藏:成功促使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示范法 律意见书 经办律师按:这是一起经历“生与死”考验的惊天毒品大案,亦是国内首例芬太尼毒品走私案,涉案毒品重46.866千克,相当于1.87吨海洛因。当事人一旦被批准逮捕,将面临被判死刑的灾难性后果;而当事人系香港籍永久性居民,坚持律师不在场不接受审讯的态度,致使办案机关将其“不配合”行为理解为“心里有鬼,负隅顽抗”;此案形势危急,千钧一发,律师接受委托时离案件移送检院审查逮捕仅剩几天时间,还要处理会见、案情研究、撰写文书和家属沟通辩护意见等诸多事宜,可谓办案“压力山大”,时间上也争分夺秒;这是要么“37天放人回家”、要么“人头不保或牢底坐穿”的大案,而在司法实务中,能在法院阶段获无罪释放已是不幸中的万幸!此案辩护难度可谓“难于上青天”,但天道酬勤,最后当事人在第37天获不捕释放,这便是我们刑辩律师最期待的奖赏和职业荣誉!文/黄坚明梁栩境本文由微信公众号金牙大状(jydzlawyer)授权无讼阅读发布 关于建议对吴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 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吴某某及其母亲邹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在吴某某等人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中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海关缉私局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审查逮捕中。 我们依法会见了吴某某,根据吴某某所述,本案基本事实是:2015年5月14日,吴某某与涉案的墨西哥籍商人IV AN (IV AN应是化名,下称: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共用一辆货车运输涉案的服装、腰带、鞋子等外贸商品到黄埔海关监管区,以待一起办理货物出口通关手续,后因黄埔海关监管部门发现上述货物中夹藏有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而导 致本案案发。知悉此事后,墨西哥籍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外,而吴某某则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对此,我们认为:涉案的含芬太尼成分的麻醉药剂属他人所有,由他人所卖,由他人所买,由他人负责包装和运输,亦由他人负责办理报关等相关出口手续,包括后续潜在的收货人收货、付款等事宜,均为他人所为,与吴某某无关;本案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可认定吴某某是被蒙骗的,其是在被蒙骗的情况下被动卷入本案的,其对自己的相关行为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本案应认定吴某某与涉案的走私毒品犯罪无关。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我们请求贵院对吴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一起醉驾因公安使用促凝管提取血样当事人被刑事不起诉 行政诉讼却败诉你体会下 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刑事裁定书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0509刑初21号公诉机关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骏,男,1976 年6月2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省市南湖区。被告人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斯伟江,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布达,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5日以吴检刑诉撤诉〔2016〕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骏撤回起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吴荣荣人民陪审员邬长庚人民陪审员

顾家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 乙冰 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 省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吴江检诉刑不诉〔2017〕1号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330402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省市南湖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7月8日、2014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2014年7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4年8月27日,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5日,本院向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8日0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某某醉酒(事发后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测得其含量为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不起诉审查报告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审查报告 检不审报[2001]×号 移送起诉案件机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的时间:2001年1月5日 犯罪嫌疑人姓名:邢德玉 案由: 一、案件来源和审查经过 佳木斯市公安局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邢德玉一案,我院于2001年1月5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于2001年1月6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本案已审查完毕,现报告如下: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涉嫌窝藏,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其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 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邢德玉,40岁,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龙口市人,原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纺织印染厂工人,住佳木斯市永红区65委4

组。2000年12月13日被逮捕,12月31日取保候审。 三、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犯罪嫌疑人邢刚在刺死被害人李洪岩后,逃到其姨夫邢德玉家。邢德玉得知邢刚犯罪后,将邢刚送往外地隐藏。在邢刚隐藏期间,邢德玉曾三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人民币500元。后因见形势紧迫,邢德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 四、审查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邢德玉明知犯罪嫌疑人邢刚犯罪,而帮助其逃跑并提供资助。后邢德玉检形势紧迫,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邢刚缉获归案。因而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应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意见是:犯罪嫌疑人邢德玉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综上所述,我们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Opinion on non pros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不予起诉意见书3篇 前言:意见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 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 文体。本文档根据意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2、篇章2: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3、篇章3: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下面小泰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篇章1:不予起诉意见书范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 赵福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

案犯罪嫌疑人朱家庆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家庆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家庆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宝利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家庆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家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1年最新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颁布时间:2011年9月19日颁布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余某某的此种行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刘士军律师 一、相关案例 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 1、李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3、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旅游路口处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2018-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优秀word范文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遗漏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篇一:律师意见书(胡支林)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律意见书 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就本 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宜章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辩护 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胡支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情 节比较轻微,可作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在案发过程中,受害人存在过错,双方发生争执受导致打架,持续时间短,系属于激情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该案发生的原因系被害方在施工时,将犯罪嫌疑人回村的路堵住了,且没有放 施工绕行标志、双方在沟通无效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在冲 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并非有预谋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一时激愤而进行 打斗行为,并且也没有持械,持续时间非常短,情节相对来轻微。 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案发被公安机关传唤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 态度好。 三、已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的谅解,降低 了社会危害性。 被害人被伤入院后犯罪嫌疑人胡支林及其同案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

犯罪嫌疑人胡支林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史,系初犯罪、偶犯,可酌情从轻减轻 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胡支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是出于激愤而一时冲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宽严格相济的刑事 司法政策,请贵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望贵院采纳辩护人意见。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X年9月8日 篇二: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 ___案辩护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 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 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 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适用法律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起诉量刑方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___律师____年_ _月__日 篇三:关于对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鹏作不起诉处理的法律意见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批捕前的法律意见书是什么 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书,是刑事案件在呈请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中,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据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要求,或根据案情,认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或没有对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议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建议书。这是律师所做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的一种。 ▲不予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杨x之父)

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杨x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四)系在校学生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其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

孙连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孙连贵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申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 偿案 赔偿请求人:孙连贵,男,40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复议机关: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孙连贵原系北京市泰普商贸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于1994年4月26日被拘传,同年5月7日被逮捕。1997年5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孙连贵犯侵占罪,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11月19日,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连贵犯侵占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孙连贵无罪,并于同日对孙连贵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孙连贵未提出上诉,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 1997年12月,孙连贵向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1998年3月10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孙连贵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同年4月,孙连贵向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申请复议,该院逾期未作出答复。1998年7月,孙连贵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内容:1.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2.归还扣押的楼房两套,并赔偿相应损失;3.归还泰普公司的全部帐目及财务凭证;4.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6万元;5.支付其被剥夺人身自由3年零7个月的赔偿金; 6.支付精神赔偿费人民币43万元; 7.支付其及家属的医药费人民币万元。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孙连贵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逮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错误逮捕,由此给孙连贵造成的损失,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人身羁押赔偿金按国家199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元计算;扣押孙连贵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滨河小区7号楼741号住房一套亦应返还;给孙连贵造成的名誉损害,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孙连贵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家属医药费、返还泰普公司财务帐本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孙连贵要求返还泰普公司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