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采矿权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及要求

一、采矿许可有关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法律体系

1、法律:(全国人大会议通过)

2、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

地方性行政法规

3、规章: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

实施政策)

(二)有关法律

1、宪法(根本大法)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民法通则(基本法)

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同日37号主席令公布,8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第四款: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一,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可以由国家、集体、公民开采,前提条件是依法开采,也就是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依法批准;第二,国家保护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采矿权;第三,在当时条件下,规定了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里矿藏是指广义的矿产,不是矿产品。与86年的矿产资源法相一致。)

3、物权法(基本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使用他人物质取得收益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矿业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内容—就是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用益物权就是一种使用权

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列。

注意:他人这里指国有的不动产物权,依法就是(不得私自占有、使用)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予以批准。

物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使用权——没有自由处分权。

第一,使用权人使用别人的东西必须受所有权人(物权人)的监督管理,必须按照物权人的要求和一系例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范开采,合理利用。

第二,没有自由处分权。不能将采矿权随意转让他人开采。必须经所有权人或授权的机构,依法予以批准才能处分采矿权。或者叫转让采矿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矿产资源是自然资源的一种,明确规定了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什么是有偿使用后边讲)。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利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获的相应补偿。

赔偿——只考虑造成的损失,只赔偿实际投入,不考虑予期收益。

行政赔偿——行政主体违法、违规,给被行政人造成损害的。

行政补偿——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行政许可证撤消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矿业权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必须依法取得的。)

4、矿产资源法(专业法)

1986年3月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当日发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第74号主席会发布。

1996年为了由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仍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的修改)。

1)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明确了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矿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是强调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第三条、二、三、四、五款,一是经批准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二是国家对矿业权实行保护;三是勘查、开发矿产资源须要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四是禁止非法开采,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三是肯定了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建立了矿业权的有偿取

得的制度,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第一款,为有偿取得的制度,第二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就是有偿使用的内容。)

四是肯定了矿业权的商品属性,建立了矿业权的有条件转让制度。

五是建立了勘查实行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六是改革了采矿权的审批制度。(第十六条,过去是按企业类型生产建设规模规定了部、省两级发证权。市一级经省厅授权,代省厅发证。现在是按储量规模及矿种发证,明确了4级发证权。市县由省条例划分制定)。

七是明确了对个人采矿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明确允许开采的范围和不准开采的矿产)。

八是明确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第四十五条)

九是加大了对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力度。(第四十四条)

十是增加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的处罚内容和对拒绝执法的处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十一是明确了矿区范围争议的解决办法(49条)。

2)修正后的矿产资源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是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原则;

二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或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原则);

三是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

四是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

五是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六是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原则;

(三)有关法规

1、国务院行政法规与采矿权管理有关的有: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94.3.26国务院第152号令发布实施。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87.4.29发布实施。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98.2.12国务院241号令发布实施。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98.2.12国务院242号令发布实施。

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98.2.12国务院240号令发布实施。

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2. 3.19国务院349号令发布,7.1施行。

7)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2008.3.3国务院520号令发布,7.1施行。

8)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82.1.3发布,2001.9.23修改,国务院318号令公布实施。

9)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93.10.7国务院131号令公发布,2001.9.23修改,2007.9.18日再次修改。

10)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 94.2.27国务院150

号令发布,97.7.13修改,国务院222号令发布

1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11.24国务院394号令公布

等........。

2、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有:

1)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98.9.29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通过。

2)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0.9.27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通过

3、有关的地方政府规章有:

1)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94.11.8 第58号省政府令发布。

2)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规定 2003.7.17 第164号省政府令发布。

3)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2006.2.28 第187号省政府令发布。

4、有关的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发布的)

5、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或有关各级各部门发的对外管理的文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一)主要词语

1、矿产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2、矿产资源分类

1)能源矿产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4)水气矿产

3、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国土资发[2009]200号文件,又明确了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根据该规定个人不能成为探矿权人。

5、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原地矿部96年10月7日地函298号:对采矿权人概念的解释,“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其中的“单位或者个”,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二)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矿权人的权利(第三十条)

1)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2)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4)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采矿权人的义务

1)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2)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5)按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三)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

一是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

二是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附地矿部门的证明;

三是当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区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经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四)矿区范围争议的解决办法

一是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二是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依

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

三是跨省界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省级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及各项采矿登记资料的要求(一)划定矿区范围所需的资料

1、“办法”中明确采矿权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规定”中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2、地质工作概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内容包括:一是申请开采范围,矿种及位臵;二是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三是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及综合利用方案;四是说明与整体矿区的衔接;五是附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国家统一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图);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有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及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

资料)。

3)探转采的出具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是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批准文件。

3、省厅政务大厅窗口办文要求

1)划定矿区范申请(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2)、地质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审批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资质条件之一,变更矿区范围时不提供);

5)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矿区范围矿业权设臵情况的说明

6)若是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还需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7)若是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时,还需要提交公开出让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公开出让采矿权合同书和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8)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9)(省条例17条)在行洪、排涝河道、航道开采砂石、砂金的,在划界前需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直接到发证机关申请划界。规定要求(四级发证机关)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机关对拟设臵矿业权是否重叠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说明。

4、划界审查的原则及内容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方针)。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资源储量相适应(符合相匹配的原则)。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体化经营的方针(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原则;符矿业权设臵的条件,是否达到了国家最低生产规模要求和本省、市、县规划要求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利益(保护合法矿业权的原则)。

5、划界批复文件的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坐标;

2)以国家统一直角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和坐标值及开采深度)

3)对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矿山生产建设规模、预计服务年限以及有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最长大型矿3年、中型2年、小型1年)。

5)划界审查时限(办法及规定中都没有具体明确,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要求时限为40日)。

6、预留期内需做的主要工作

就是为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做准备,办理企业设立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进行评审及认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

权价款评估备案,缴纳采矿权价款等。

(二)采矿登记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

[注意:1)在预留期内申请,预留期逾期视为放弃。2)直接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

1、“办法”中的要求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即采矿权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指采矿权申请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具体讲是指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的条件,资质条件的核心是采矿权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依法设立矿山的批准文件;

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1、申请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2、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需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2、“规定”中的要求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

(包括:1、矿山位臵、地形、地貌、储量、质量及可靠程度;2、矿区范围、开采矿种、设计利用储量,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3、开采方式方法;4、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经验论证及确定的方案等)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矿山建设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和装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现为备案)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3、省厅政务大厅窗口办文规定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地质报告评审意见及储量备案证明;

5)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6)环评报告批复;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评审意见及认可文件。

8)需评估采矿权的,还需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及已缴纳部分的凭证);

9)若开采煤炭的,还需提交依法设立煤炭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若开采黄金的,还需提交依法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

批准文件;

11)若开采地热、矿泉水的,还需提交取水许可证;

12)政务大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认为确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审查的主要内容:

1)矿区范围、面积、坐标、开采深度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2)生产规模是否有变化,是否与设计利用储量相适应;

3)设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

4)是否有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回收是否合理;

5)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否具备;

6)其它内容。

5、审查时限

40日(修改补充资料时间除外)。40日内办完并通知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时限为30日,共70日。

6、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大型矿最长30年、中型20年,小型10年。

三、采矿权公开出让的程序及要求

矿业权的出让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

协议出让(采取协议的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一般不低于

评估价)

公开出让(按市场规律配臵资源)

招标出让——环境敏感区,综合利用难度较大,采选技术要求高的矿产等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招标的方式出让,按招标程序确定采矿权人。

拍卖出让——现场竞价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采矿权人。

挂牌出让——挂牌期间书面竞价,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

采矿权人。

这是我们现阶段出让采矿权的5种方式。我们市、县发证的这一块全部走公开出让的方式,按市场需求配臵矿产资源。

(一)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2003年7月17日省政府第164号令,属于地方规章;

2、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

3、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9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2—4都为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

(二)公开出让的主要内容

1、出让矿业权的范围

1)省规定:新设臵矿业权

一是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

二是矿业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是未设臵矿业权的矿产地。

2)部2003年办法:新设臵采矿权

一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是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是探矿权灭失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是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是部、省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开出让的规定及程序

1)招标(主要依据招标法的规定)

○1投标人不得不于3人;

○2投标人编制提交投标书的时间;(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少于30天)。

○3投标、开标程序

一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将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二是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公司开标前不得开启。

三是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由有关代表(出让方、纪检、公正)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报价及其它主要标书内容。

四是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文件中规定的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书面推荐中标候选人,主管部门或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

五是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条件。

第一能够最大限度的满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第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投标报价合适。

六是通知中标人,5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2)拍卖

○1竞买申请人不得少于3人;

○2拍卖时间2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3拍卖会程序

一是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是拍卖主持人介绍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

三是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专项;

四是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是竞买人应价、竞价。

○4拍卖主持人说明有无底价,有底价的,报价达不到底价的该报价不发生效力,应停止拍卖;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底价)经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及竞得人;

○6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挂牌

○1挂牌起始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2挂牌起始日,将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挂牌时间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3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4竞买人挂牌截止日前缴纳竞买保证金,方可填报价单报价;

○5主管部门受理其报价并确认后,更新挂牌价格;

○6挂牌期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7挂牌期满确定是否成交;

一是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时,先报价的为竞得人,但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8在挂牌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主管部门应将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且高于底价的为竞标人。

○9挂牌成交的,主管部门和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对公开出让矿业的调整规定

1、矿业权出让的分类

确定了《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共分为三类。

第一类矿产为:多数为金属矿产,气体矿产及少部分非金属矿产。

第二类矿产为:能源矿产,铁矿,多数非金属矿等;

第三类矿产为: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的砂岩、页岩、

粘土等。

2、出让方式:行政审批、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5种方式。

第一类矿产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审批)出让探矿权;

第二类矿产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三类矿产可按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

3、协议出让的范围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比邻区域;

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要求集体会审,从严掌握,矿业权价款不低于评估的市场价。

4、要求按招标方式出让的范围

1)符合出让条件,在环境敏感区、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件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要求

(一)采矿权转让需申报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转让人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DOC44页)

采矿权审批各种表格式样及内容 一、采矿权申请表格(国土资源部规定格式)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1) 附件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2) 附件3、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3) 附件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4) 附件5、采矿权转让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见附件5) 二、审批及通知表格式样:一部分是国土资源部开发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表格;另一部分是结合我省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一)划定矿区范围 附件6、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7、划定矿区范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8、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系统生成) 附件9、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附件10、采矿权出让(划定矿区范围)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 附件11、采矿权申请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2、云南省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3、云南省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4、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系统生成) 附件15、云南省X X国土资源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通知(系统生成)(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附件16、采矿权延续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7、采矿权延续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四)采矿权变更登记 附件18、采矿权变更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19、采矿权变更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五)采矿权注销登记 附件20、采矿权注销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1、采矿权注销登记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2、云南省注销采矿许可证通知书(省厅设计、制定表格)(六)采矿权转让审批 附件23、采矿权转让会签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4、采矿权转让会审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5、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厅设计、制定表格) 附件26、采矿权转让审批责任表(系统生成) 附件27、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准予转让) 附件28、采矿权转让通知书(系统生成,不准予转让)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 【发文字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12.16 【实施日期】2009.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已确定将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为进一步加强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7日起,涉及非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非金属矿产的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备案等管理事项,均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实施(具体矿产名称见附件1)。下放实施管理的矿产原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时,由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矿产仍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二、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采矿权审批内部会审制度,严格把关,规范运作,切实负起审批和监管责任。省下放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再次下放。严禁越权审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采矿权下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采矿权审批职责而引起严重后果的,我厅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见附件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在全省实施矿业权联网审批以前,各地涉及采矿权新立登记和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申请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或受理情况,避免发生矿业权设置重叠。 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以及储量评审备案和采矿权登记备案制度。地质资料汇交人应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汇交有关地质资料。对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辖区内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一季度办理的储量评审备案情况(见附件3),以及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采矿权项目情况(见附件4)列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备案。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 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石油、天然气和煤层气除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 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范围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不符的,原则上应调整到与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一致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 提交的材料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保证金等缴纳凭据(复印件4份); (四)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八)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

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 (十一)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二)水利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水土保持合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三)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四)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五)矿山土地租用相关有效协议,要求有村委盖章(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六)旅游部门出具的是否影响旅游规划和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七)林业部门出具是否同意设置采矿权的意见; (十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附件4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申请书(格式) (1) 非油气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书 申请人×× ×(签章) 矿区名称× × × ×公司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5) 非油气采矿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签章)矿山名称××××公司 采矿许可证号×××× 填表时间×年×月×日

采矿许可证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新立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1.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采矿权的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勘查许可证(即探矿证):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二)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四)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 附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五种情况,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采矿许可证(备注:各种矿山的大中小型区分标准备索): (一)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 附三、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探矿权证时,客户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注意:资料请按下述顺序装订;电子文件用u盘或者移动硬盘上报;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文档、图件格式为JPG)(注:可委托我公司全程帮助代办)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式样详见附件二);(注意:必须使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并附电子报盘。) 2.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附电子文件1份);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对外合作油气采矿登记发证(新立) 二、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类审批 三、受理范围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自营的探矿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4.《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6.《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7.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令第131号) 10.其他有关规定 五、办理条件 1、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是否具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申请煤层气开采的除外)。 3、对外合作采矿权申请,是否具有合同书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合同书批准文件。 4、申请登记书、经纬度拐点坐标表的内容是否准确、详实。 5. 必须有自营的探矿权许可证. 6. 采矿权开发利用方案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要注意根据国家批准的地质储量和采收率,审查申请人对矿产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对伴、共生矿产是否综合利用等。 7. 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应能满足油气开采的技术、资金条件。 8. 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应对油气田的环境评价报告有批复意见,并明确同意油气田的开采。 9.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条件。 六、申报资料 1、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 ⑴《对外合作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⑵申请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1份); ⑶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要提供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各3份,下同); 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原件3份,申请人要加盖公章); ⑸经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储量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⑹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评价报告的意见(复印件,3份); ⑺资金证明文件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3份); ⑻地理位置图、地面建设平面图、各种生产曲线图及油气项目关系对照图(原件,一式3份);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那么,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知识拓展: 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辽国土资发[2010]16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设置采矿权,确保新立采矿权布局合理,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审批登记 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外500米范围内已设置同一矿种采矿权的,探矿权人要在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前,委托有国家颁发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根据地质条件,结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布局情况,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采矿权布局是否合理、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等进行重点审查。专家审查具备独立设置采矿权条件的,探矿权人可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布局不合理的,探矿权要与其周边的采矿权进行整合,整合后方可申请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或探矿权应与周边采

矿权进行整合而不整合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周边应整合采矿权不进行整合的,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 (一)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批准允许申请扩大矿区范围: 1、矿山企业利用原有矿山生产系统开采矿区范围周边或深部矿产资源的; 2、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 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超越矿区范围的; 4、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的。 (二)报批程序 1、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采矿权扩界项目现场勘察责任表》内容要求,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 2、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前,必须征得登记管理机关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 3、对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周边不能独立设置同一矿种矿业权的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矿业权布局不合理,需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方案业经部、省备案的除外)的,采矿权人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具有国家批准矿山设计资格的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土部发新规!

关于采矿权范围划定、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方面,国 土部发新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采矿权申请人依据确定的矿区范围编报采矿登记相关资料。在油气(包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矿产探矿权范围内申请油气采矿权,不涉及划定矿区范围事项。(二)矿区范围的确定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

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以下简称“第三类矿产”)勘查程度的具体要求按照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三)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保持到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 证之日,预留期内,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办理采矿登记时限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五)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且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六)探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探矿权人变更的,在申请采矿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许可证。2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审批登记管理(七)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库和功能模块设计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数据库和功能模块设计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如何处理好建设规划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关系,避免压覆,或尽量减少压覆矿产资源,特别是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调新土地使用权人与矿业权人的利益,保护好国有的矿产资源, 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 矿产资源压覆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本文以河北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为例,研究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处理好建设项目与被压覆矿产资源关系,开发一套基于MapGIS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系统,让压矿管理工作不断适应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效率,进一步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1 系统设计原则 为保证系统设计和开发能够满足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原则:简便性.系统必须满足建设项目压矿查询工作的需要,特别是满足对建设项目信息的输入、查询、统计、输出的要求,以及能够方便的生成查询报告.系统应操作方便、界面友好、结果直观,便于非计算机专业人员使用和操作.先进性.应采用目前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如网络通信技术、GIS技术、数据库技术等提供系统智能的空间分析和可视化查询功能,保证本系统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安全性.系统安全性

首要的是数据的安全性,必须对关键数据进行加密,对用户权限进行分类,分模块管理.灵活、扩展性.本系统开发在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环境下进行,与相关矿业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之间能有较好的接口,能与其它系统有机集成.空间数据可视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管理系统的各类信息能实现图形信息和属性信的交互查询,空间分析. 2 系统数据库模型设计 压矿数据库的的设计和建设是有效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建立了科学的、规范的、可靠的压矿数据库才能够保证压矿查询工作的准确可靠.为了更好的实现与现有各类管理单位间数据的共享,保证数据库的易维护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数据库采用了Access作为数据管理软件,在集成储量空间库、采矿权数据库、探矿权数据库中矿产地、采矿权及探矿等相关数据库表的基础上,增加了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信息、划定的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区、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区、查询项目信息等数据库表. 系统据库数据库模型主要由ACCESS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两部分组成,模型如下图所示: 3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3.1 系统主要功能模块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采矿许可证填写有关规定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3f1813120.html, 来源:全球矿业网上传时间:2009-09-19 已有2256人关注 核心提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的填写要求,如何填写采矿许可证.填写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 地办发[199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新的采矿许可证已统一印制完成。现将填写要求通知如下: ⒈证号:用13位阿拉伯数字填写,前6位是行政区号国际代码,各级发证机关按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级别分别使用国标中相应的代码。地矿部代码为100000。如河北省地矿厅使用省代码130000,河北省石家庄市地矿部门使用石家庄市代码为130100,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使用长安区代码为130102;第7位和第8位是年份:如1998年填写98;第9位是登记类型代码:新发证为1,变更为2,延续为3,换证为4;第10至13位为发证机关在本年度内的发证顺序号,如某地矿厅1999年新发了10个采矿证,变更了18个,延续了68个,那么登记发证的顺序号应为96,再受理登记项目其顺序号应为97,其采矿证号的后四位应为0097。例如:地矿部于1999年为某矿新发了采矿证,其顺序号排到第88个,证号应为:1000009910088;再如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矿部门为某矿办理延续登记,顺序号为58,其证号应为1301020130058。 ⒉采矿权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某矿山的采矿权,采矿权人即为淮北矿务局。 ⒊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⒋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了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应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⒌经济类型:根据本企业的性质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独资、合资)。 ⒍开采矿种:填写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⒎开采方式:填写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⒏生产规模:有设计能力的填写设计生产能力,无设计能力的填写核定或实际生产能力。单位:万吨/年。 ⒐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正本范围略。副本填写内容有⑴按国家直角坐标分别填写矿区范围的各拐点坐标;⑵写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⑶以标高注明开采深度;⑷拐点坐标填写不下的,在其正面坐标的最后一行注明“接背面”,在背面继续填写,如:某矿矿区范围共有28个拐点,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其矿区范围应填为: 拐点号:X值(七位数) Y值(八位数)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共由28个点圈定,开采深度:由+50米标高到-300米标高。 ⒑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⒒有效期限:用中文大写填写:××年。如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0年,其有效期限填写为:拾年。自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例1999年5月发证,填写自1995年5月至2009年5月。 ⒓发证日期:用中文填写,如某采矿证的发证时间是1999年5月12日,发证日期应写为: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⒔发证机关(专用章):一律加盖发证登记机关的“采矿登记专用章”。 地质矿产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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