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 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X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X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X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

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X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最新)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保体系中的底线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X 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有效衔接; (四)依托X省社会救助监控系统,全面拓展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五)分类施救,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救助为重点,对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为补充; (六)公开、公平、公正、简便。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低收入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 (四)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凡享受公费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医疗救助,若遭遇灾难性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相关政策及相应程序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采取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合(参保)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是指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类分档核算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实施 方案 为了提高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根据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镇“三无”对象; 4、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5、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6、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指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可报部分(指剔除新农合或医保认定的不可报部分)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而造成家庭支出贫困的低收入家庭患者。 二、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指严重危害生命健康,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高额治疗费用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3、重症肝炎(肝硬化、肝腹水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重症精神病;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脑性瘫痪; 10、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11、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 12、帕金森氏综合征。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2、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淫乱、违法犯罪等引发的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4、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救助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顺德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制度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保障基本医疗权益。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救助为辅。 第三条为切实推进全区医疗救助工作,成立佛山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顺德分会(以下简称区医疗救助分会),分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区人社局常务副局

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人社局、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区财税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区医疗救助分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区医疗救助工作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居)委会在区分会的指导下,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低保临界对象; (三)城乡“三无”人员,即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城乡居民; (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免费参加本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低保临界对象除外)。

第六条本区范围内实行门诊基本医疗减免,包括以下项目:(一)区、镇(街道)医院总院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查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顺规通【2011】113号文执行,即“非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50%收取,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基金报销后,超出部分再按50%收取。” (二)药费(不含自费药及保险赔付部分)8.5折优惠; (三)“三大常规”检验费、出诊费8折优惠。 第七条购买了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可享受重大疾病住院“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一)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到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线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重大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核准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救助报销比例:在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0%;在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0%;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在市外医保定点医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_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方案 精准扶贫医疗救助是为了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及时、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精准扶贫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上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xx年完成1055个贫困村卫生室建设,每个新建村卫生室中央和省级共补助10万元,实现贫困村标准化村卫生室全覆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从20xx年起,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每月200元增加到每月400元。强化乡村医生培训,到20xx年贫困村村医全部具备乡村医生职业资格以上标准。充实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到20xx年,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全科

医生3名以上,20xx年达到5名。到20xx年完成九县区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建设。20xx年起,建立引导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政策机制,每年选派市级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县级医疗机构中级以上和五年以上住院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20xx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贫困人口新农合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xx 年起,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至3000元,使贫困人口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主要措施 1.贫困地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 加大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力度,完成1055个未达标贫困村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实现贫困村卫生室建设全覆盖。每个新建村卫生室由中央和省级投入10万元,20xx年建设750个,20xx年建设305个,同时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为每个贫困村村卫生室配备1台健康一体机。 2.提高贫困村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贫困村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从20xx年起,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贫困村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助由200元/月增加到400元/月。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细则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 (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 (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 (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 实施方案 XX民政局 二0一六年三月

目录 1概要 (3) 2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3) 3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3) 3.1建设目标 (3) 3.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 3.2.1公众服务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 (4) 3.2.3志愿者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4社会组织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5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4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 (27) 4.1项目总投资估算 (27) 4.2项目投资估算一览表 (27) 4.3资金来源与落实 (28)

1概要 “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我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重残无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建立救助对象数据库。救助对象在我区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销的同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的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平台,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二位一体”受理、审核、网上审批即时结算服务。 医疗救助对象只需通过一张社保卡就能便捷快速地在该系统中实现医疗费用的即诊即免。避免困难对象先自付、后报销的形式,实现了民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升了行政服务管理的效能,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同时,“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了不同社会救助部门之间救助对象的统一管理和救助信息的共享互通,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有限救助资源的最优化分配,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发放到最需要的群众手中。加强可政府监督力度,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2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2.1建设目标 按照“规范标准、数据准确、一库多用、共建共享”的要求,依托XXX统一的基础网络平台,结合国家标准,按照XX区困难群众的管理规范,建成由区、街道(乡镇)、社区(村)3级构成,覆盖XXX医疗救助工作管理单位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标准统一的信息系统。 横向上整合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的部门(民政、卫生计生)业务,实现了各类不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业务的一站式受理、协同办理和联合审批,实现参与医疗机构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提升审批工作效率,从技术上彻底杜绝“多头补助和漏补”现象,使救助工作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向上通过对救助工作的3级网络化管理【社区(村)→街道(乡镇)→市】,实现医疗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一)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民政部门的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实施社会医疗救助,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为稳定社会、建设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 ××年,我县医疗救助累计救助39221人,其中城市1636人,农村37585人;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492.19万元,其中城市29.89万元,农村462.3万元。资助1386名城镇参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助32957名农村参保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二、主要做法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缓解就医困难和因病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使广大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将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生活定补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等五类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二是严格审批程序。由救助对象家庭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的相关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经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填写《××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系统。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构建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完成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采集工作,建立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库,实现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受益人口达4万多人。 四是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为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对象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合率达到100%。 五是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专户,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县民政局将审批核定后的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金额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相关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单,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下步打算 ××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救助资金不够充足,医疗救助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及医疗救助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适当调整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形成更为有效施救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体系。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二) ××年,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

医院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医院医疗救助工作流程 (二)北京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复印件、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等特困证明; (三)低收入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待遇时,应参照低保对象提供相应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四)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医疗诊断证明; (五)医疗救助手册; (六)享受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城镇“一老一斜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待遇证明; (七)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 (八)享受城镇无业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城镇“一老一斜大病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或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个人已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医疗费用分割单); (九)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待遇的,需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表; (十一)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2)村(居)委会填写《申请书》→第一榜公示,无异议→(4)填写《审批表》(要求申请人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出院结算单、病历表;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4)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郴州市北湖区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5)民政办审核→(6)村(居)委会第二榜公示,无异议→(7)民政办核实、核算,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8)区低保中心审批→(9)村(居)委会第三榜公示,无异议→(10)申请人到区低保中心办理医疗救助领取手续,并领取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三类: A类:农村五保户、城市长救户 B类:城乡低保户 C类:因患重大疾病致使住院治疗费用过高,无力继续治疗的困难家庭 B、C类人员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当年住院费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 救助病种的规定: (1) 恶性肿瘤、白血并尿毒证; (2) 肺心并系统性红班狼疮; (3) 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病及并发症、重症肌无力、急性衰竭和心肌梗塞及严重心脏玻 (4) 脑血管疾并帕金森氏玻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佛山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公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指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其减免医疗费用,保障其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衔接。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 - 1 -

信息化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指导各区开展医疗救助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下列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临界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计算时间为申请医疗救助之日前一年),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 - 2 -

2017年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计划 1.进一步完善、细化医疗救助制度。按照“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标准,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2.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和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3.进一步提高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水平。重视减轻特殊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地方财力和救助资金的总量,适时调整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标准。对于一些重特大重病救助对象经集体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最大限度的将资金救助困难群众。同时要根据救助对象病种、病情、家庭贫困程度尝试实行医前、医中、二次救助等救助措施,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尽早、及时用到最急需救助的群众身上。 4.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筹资机制。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应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标准,使更多的困难人群受益,造福社会。同时要加大与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福彩中心等公益机构的联系,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

资机制,增强医疗救助能力。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政策交给老百姓。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以及政策、范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及海民发【2015】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 一、享受医疗救助范围 1、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3、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 4、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指定医疗救助机构及救助费用 1、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符合医保就医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2、不享受本市医保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海淀区社救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四季青医院、海淀医院、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等)就医,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政策 1、资助参保参合。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2、医疗费的救助。医疗救助的政策:本市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是先医保、后按比例救助;非京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保范围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3、住院垫付减免。社会救助对象需住院救治的,可申请享受住院押金70%的减免,其余30%由申请人自筹解决,出院后不再救助。

办理住院垫付程序: 1、低保证/低收入证(有效期内);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证明、住院押金缴费通知单; 4、个人已缴纳30%部分的押金收据。 四、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低保证/低收入证(须在有效期内); 2、就诊医院的原始票据及收费明细、医生开具的药费底方等; 3、有关的检查报告单等。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医疗救助规章制度

医疗救助(大病救助) (一)“一站式”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通过“一站式”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医院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二)非“一站式”医疗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且未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各类人员可书面申请医疗救助,具体申请程序是由户主或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申请人及患者身份证、户口簿; 3、享受社会救助有关证件(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病历、出院小结或有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票据(主要包括医药费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 6、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或在单位报销部分费用的,应提供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分割单或单位出具的报销证明材料; 7、申请人或患者本人持有的肥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具有“个人结算户”功能);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正规医院出具

的“医药费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医疗费用报补信息表”等为依据并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费用; 4、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各种保险支付的补偿金; 5、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抚医疗补助资金。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我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工作在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的工作方式,按照边摸索、边推进、边改善、边扩大的工作思路,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问题有所缓解,并摸索出一些基本做法,现就我市的医疗救助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海城市下辖27个镇(区),总人口114万,其中市区人口36万人。现有城镇低保4195人、2420户,农村低保12675人、6490户。 二、主要做法: 实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低保、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我们在工作中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救人为先”的工作宗旨,严格按照“救急、救难、公开、便捷”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为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海城市“阳光救助”工程实施方案》。成立了“阳光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在实施方案中对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措施等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镇)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困难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不同类别,区别对待。在具体救助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以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为主体,以临时救助制度为补充。坚持突出重点,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施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新农合医疗补偿政策后,扣除除外金额及大病保险补偿额,其余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3500元。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症尿毒症透析、肝肾器官移植后应用抗排斥药)每人每年住院救助封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2020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

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共7篇汇总)

第1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2篇)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范文(2篇) 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今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实施医疗救助的文件精神,我们走进社区,深入居民家庭,在调查了解社区居民尤其是特困居民对医疗收费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医疗救助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流程,确定救助对象,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幅度,并按要求做好相关登记工作。不仅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受到省、市、区相关领导的高度扬。由于多年来血压、糖尿病病人和低保居民作为医疗救助对象,力所能及给予方便和救助。 以门诊住院和社区义诊两种途径开展医疗救助,不仅方便就诊居民而且全面无遗漏,在减免或减少居民医疗费的用同时,还增强中心与居民的感情沟通,也有利于社区慢病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医疗救助作为一项得民心的惠民工程,任务重,责任大,意义深远。因此,我们不管经费到位不到位,有多少困难,也要尽力去做。 今年,我们先后为社区6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低保户、已建档的糖尿病和高血压居民开展体检765人次、查血糖1580人次、做心电图825人次、做B超756人次;为特困居民减免检查费128人次,两项总共减用16170元,其中医技科检查费用减免11013元,住院费、挂号费、注射费、门诊诊疗费减免5157元;重阳节、春节两节,开展送温暖活动42人次,以上措施不仅使特困居民得到医疗救助,而且带动中心其它工作顺利的开展。许多受到救助的居民感动得热泪盈眶,充分展示了医疗救助巨大的社会效益。 三、做好医疗救助关键要抓重点、抓落实、抓实效,勇于担当“送温暖的手”、“守门人”和“圣诞老人”三重重任。 需要医疗救助的大都为老弱病残、经济困难的特困群体,而且其家庭支持系统相对匮乏或薄弱,如果社会、政府和社区卫生工作者不予关注和帮助,他们自身将无法摆脱贫困和疾病,结果很可能因病致贫,因残而贫上加贫。 我们不仅是政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主力军”,更是政府的一双“送温暖的手”。所以从某种角度讲,我们身负群众健康的“守门人”和政府委派的“圣诞老人” 的双重责任。我们工作做的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群众对政府满意不满意的大问题。因此,对我们社区卫生工作者来说任重而道远。 今年,我们对上述目标人群尤其是低保户、残疾人、疾病缠身老人等特困群体,开展工作,让许多卧病在床居民感动得流下热泪。特别是我们中心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 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登记时,须向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低保证或“五保”证等有效证件,由医疗机构与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实确认(或联网信息比对)。出院结算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将垫付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单和医疗救助结算单(注明自付金额和应享受救助金额),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结算。 2.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需本人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单,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凭区新农合办公室核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补偿单(附住院票据和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新农合审核章),达到大病保险额度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单据一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汇总(附补偿单据、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按季度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区民政局发放。 (二)城镇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民政医疗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二)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 二、临时医疗救助 1.xx低收入家庭和农村贫困户的界定 xx: 人均月收入为240元——480元 农村: 以扶贫开发办出具的证明为准 2.患重大疾病的种类 因家庭成员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网上救助 民政对象除县外就医的报纸质材料到低保科实行病后救助外,县内个人住院和个人门诊,全部实行网上救助,一律不再收纸质材料,请大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民政个人住院

1.严格按实时领取民政资金的人员花名册核实患者身份并开具告知书,若对象核实有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出具证明的人负责。 2.不再通知低保科激活合医帐号。 3.请各乡镇每月25日前上传当月《民政个人住院情况统计表》(电子档)。 (二)民政个人门诊 患者凭身份证和合医证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或购药即可。 1.“定额”门诊救助。日常医疗救助由原来80元∕人·年提高到200元∕人·年,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一般民政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100元。 特殊说明: 因优抚对象2011年的个人门诊已划各乡镇,所以这部分对象在网上只有共付门诊100元。 四、病后救助 (一)所需材料: 1.《武隆县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武隆县城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住院发票和合医办报销单复印件 3.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 4.民政对象复印件或证明 (二)救助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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