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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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1.危险(Risk)

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征有:

(1)客观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

(2)偶然性。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3)灾害性。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

2.危险事故(Peril)

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3.危险因素(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 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

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因素(Moral Hazard)。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 Hazard)。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4.危险单位(Risk Unit)

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在确定其本身可以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时,用危险单位来作为计算的基础。危险单位的划分较为复杂,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险别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防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5.危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

危险处臵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危险管理来源于保险,但高于保险,范围也大于保险。保险是危险管理的方法之一。危险管理有社会危险管理、企业危险管理和家庭危险管理。社会危险管理,一般属于政府的、团体的管理范围。例如,由政府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险、环卫保护等。企业危险管理,属于微观经济单位的危险管理,企业设立危险管理经理专司其职。家庭(个人)的危险管理,以购买保单转嫁风险的方法为最多。

6.纯粹风险(Pure Risk)

“投机风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风险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风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风险必须大量同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风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风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风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风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合算。

7.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8.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9.投保单(Application)

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顶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

险合同的效力。

10.保险单(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11.暂保单(Binder,Binding 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签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1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

13.批单(Endorsement)

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14.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s)

保险单上印有的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15.保险标的(Insurance Subject)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

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设计的。

16.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简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臵、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的度量标准。

17.保险金

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18.保险价值(Insured V 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19.保险费率(Premium Rate)

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

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额和保险金额的比率。

20.被保险人(Insured)

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

21.定值保险(V alued Insurance)

“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较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22.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

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臵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23.第一损失保险(First Loss 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

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4.主险

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25.附加险(Extraneous Risks)

指除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主要险别外,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加保一些险别。附加险是主险责任的扩展,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加保附加险时,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附加保费,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并附该附加险的条款,作为某一险别的附加险条款。

26.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讲诚信、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从保险实践看,

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

27.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臵的方式实施。

在具体赔偿时,应掌握三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上述三者之中,以最低的为限,即满足了补偿原则的要求。

28.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且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

29.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又叫“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30.近因(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31.重复保险(Multiple Insurance)

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相同保险利益,分别向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相同危险且保险期限重复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

(1)比例责任制,即按照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

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

损失额总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某保险人的责任=?

(2)责任限额制,即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损失的分担并不以其保险金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他们在如无他保的情况下所负责的限度比例分担。其公式为:

损失额和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例如,甲、乙包承保同一财产,甲保险人承保2万元,乙保险人承保8万元。如发生损失4万元,甲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2万元,乙在没有他保情况下赔付4万元,则:

甲赔付= 2/6*4= 4/3万元, 乙赔付= 4/6*4= 8/3万元

(3)顺序负责制,即同一保险标的有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承保时,最早出立投保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部分,依此类推。

32.共同保险(Co-insurance )

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

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33.重臵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 alue 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臵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臵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如能购买重臵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臵的差额。

34.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合理地厘定保险费率,使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

35.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

36.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又称“损害保险”,保险业务的一大分类,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由于在广义上把除人身险外的所有各种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所以财产保险还包括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按所保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雹灾保险;按保险财产与所处风险状态不同,可分为海上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

37.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又称“水险”。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38.损失率(Loss Ratio)

指保险公司某一业务年度或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数与同期保费收入总数的比率。赔付率是保险公司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

39.实际全损(Actual T otal Loss)

“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40.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 otal Loss)

“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4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42.承保(Approved,T o 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

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43.索赔(Lodge a Claim)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大多数保险单对有关索赔手续以及需要具备那些单证等作了明文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为2年。

44.理赔(Claim Settlement)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45.绝对责任

“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

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46.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47.退保(T o Cancel)

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48.现金价值(Cash V alue)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

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49.再保险(Reinsurance)

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50.偿付能力(Solvency)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

51.复效(Reinstate)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

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5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53.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提存足够未决赔款尊被金,关系到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54.保险保障基金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1 2009-01-04 07:44 P.M. B 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就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伤害为保险事故的人,也就是保险的对象,也可说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投保人不仅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也可以他人的身体为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如丈夫为妻子、父母为孩子购买人寿保险单。不过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须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如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契约,还必须经被保险人的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 保单贷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在投保人需要时,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已经具有的现金价值的范围内,向投保人提供贷款。 保单复效:停效保单自停效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使保单恢复效力。 保单失效:指保单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及时交纳分期保费且超过了宽限期,导致保单效力暂停止。在停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您的保单有效,在您的要求下,而为您进行的一系列服务。 保险 :狭义指商业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通俗的说法,代理人就是保险公司的代表,拿保险公司佣金的保险推销员。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其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保险费:简称保费。指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会依照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和预定费用率来计算保费,并依照不同保额、不同保单种类、不同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保险学概论》重要名词解释 1?再保险(Re in sura nee):是一方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转让给另一方承担的保险,即对保险人的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3.年金保险 :是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因其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而得名。 4.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赔偿责任的风险。 5.投机风险(Speeulative risk) :是既可能造成损失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可能: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可能存在损失;二是这种损失是不确定的。 7.自杀条款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主要是为了 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但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被保险人遇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作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给付金。 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二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 8.人寿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9.比例再保险 :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10.保险深度 :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11.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2.重复保险(Double In sura ne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13.保险密度 :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14.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 15.受益人(Benefieiary) :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6.保险合同(In sura nee Contract):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17.保险代理人(Insuranee Agent)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18.被保险人(Insured) :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20.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项专用基金,是保险人履行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按照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时来表示。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估价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纯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 附加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和固定资产折旧等。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办法,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 保险单: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学概论小抄完整版(填空和名词解释)

1.风险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36.(生命表)的编制和运用,奠定了现代人寿保险的数理基础。 37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8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39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40.保险赔偿方式主要:(现金赔付)(修复)(重置) 41.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方式叫(再保险) 42.投保人对保险表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4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损失)(给付保险金) 44.保险具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45.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46.风险是损失的(不确定性),纯粹风险导致两种结果(损失)和(无损失) 47.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48.再保险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49.保证安保证存在形式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50.人寿保险按照有无利益分配可划分为(分红保险)(不分红保险) 51.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53.风险的基本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54.对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55.再保险合同按再保险的方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56.保险市场的要素包括(保险主体)(保险商品)(保险价格) 57.按风险的性质不同分类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58.按保险的标的分类,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名词解释: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的结果有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赢利。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自杀条款: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也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条款,但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较长的期限后被保险人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险人预谋保险金而签订保险合同。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也叫分保,是保险人把其原保险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方式。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至死亡或伤残,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社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交纳保险费。保险准备金: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1分),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1分),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1分)。 弃权与禁止反言: 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再比例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混合在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再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而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基金:是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以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的,专门用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或人身伤亡的给付的一种专用基金。 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就是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和同一保险利益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方式健康保险:被保险人因疾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批单:又陈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的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他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将支付保险储金方式的家庭财产保险称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或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或家庭财产长效保险.

保险学名词解释(1)

名词解释 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的状态 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状态 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的可能性又有获利的可能性的不确定性状态 风险管理:指个人家庭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处理所面对的风险时,所采取的一种科学的方法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合同:又称为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项协议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寿保险:指保险公司承诺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进行的保险金支付的保险包括1、定期寿险2、终身寿险3、两全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外来、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定期寿险:称为定期死亡保险,它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终身死亡保险,是一种不定期死亡保险 两全保险: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届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这一条款通常规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除了由于被保险人欠缴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的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理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这一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年龄和性别,但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 宽限期条款:对于没有按时缴纳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期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复效条款: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时间的申请复效权,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申请保单复效。 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投保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投保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换句话说,即使保单失效了,投保人享用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力并不受影响 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人事先估计的,用于支付未来到期保险金所需的金额。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超过其寿险责任准备金,以便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到期额索赔。 或然准备金:虽然死亡统计反映了保险公司可以预期的全部死亡率,但在某些情况下,实际死亡率可能会偏离预期水平,保险人的实际投资回报率可能低于预期的投资回报率,实际运营费用也可能高于保险人事先的估计,这些因素都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使偿付能力受到损害。 年金保险:指保险金的给付采取年金这种形式的生存保险,而年金是一系列固定金额、固定期限的货币收支,年金保险合同即以该保险为内容的合同。年金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签发保单的保险人2投保并购买年金保单的合同持有人 企业财产保险;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物质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它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

保险名词解释复习过程

BBBBB 15.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 16.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25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板报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27.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28.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1、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5.保险人:亦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保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36.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8.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9.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文件。 40.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 44.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含义可理解为:①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45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得人。 46、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 48.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比对保险金额予以赔偿的保险。 57.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58.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63: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简称 64:保险基金:指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保险机构。 65、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降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69、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投保人为取的保险保障而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所支付的价金,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 80、保险准备金:是保险人为履行保险责任,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经营,而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或自身的特点需要,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 82、保险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 84、、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付给保险人的价金。CCCCCC 2.纯粹风险(Pure risk):是指只有造成损失而无获利可能性的风险。 6、财产风险: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17.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是可能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 20.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概论名词解释: 1. 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由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2.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力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社会保障管理不同于生产管理,它是一种社会事务和社会政策管理,致力于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4.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而预先建立起来的,用以保障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经济风险事故时所需要的、专款专用的资金。 5. 社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法律为基础,在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下,通过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的共同筹资,为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收入补偿,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造成的社会生活问题面前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以保障社会安定与持续发展的社会互助制度。 6. 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的制度性安排,以权力与义务一致性为原则,在劳动者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后,为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7. 医疗保险:广义医疗保险是针对人的健康的保险,它不仅包括医疗费用的保险,而且包括疾病预防、人体健康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狭义医疗保险主要是指针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8.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倡导下,以农村居民为对象,在自愿和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通过集体和个人共同筹资,按一定比例补偿农民医疗费用的初级医疗保险形式。 9. 失业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规,通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资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失业时给予失业金支付,以保障其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充分就业,弱化失业负效应,稳定社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10.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病或工伤而导致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对其生活给予一定物质补

保险学名词解释、简答范围

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危险事故分别向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对同一危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因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既然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则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概念。它是指已经入账,即已经记录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寿险、储金性非寿险不存在应收保费,只有非寿险存在应收保费。 已付赔款:是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 实收保费:即保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它包括已记录为上期保费收入但实际是在本期收到的保费。不包括记为本期保费收入,但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入帐保费:指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 未决赔款: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或已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为承担未决赔款的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1、保险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得可能发生得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得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得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得商业行为. ?2、财产保险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得约定对所承保得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得保险. 3、企业财产保险?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得财产与物资作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 ?4、家庭财产保险 以个人生活资料、农具、私住房屋等财产为保险标得得财产保险.? 5、利润损失保险?对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得毁损后,被保险人在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经营受影响而损失得预期利润及必要得费用支出提供补偿得保险。 ?6、机器损坏保险?承保各类已安装完毕并投入运行得机器因人为得、意外得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物质损失得保险。? 7、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因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运输工具得损失及第三者损害赔偿得责任得保险。?8、机动车辆保险 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9、船舶保险 以各种船舶、水上装置及其碰撞责任为保险标得得运输工具保险。? 10、飞机保险/航空保险 以飞机及其相关责任为保险对象得保险. ?11、货物运输保险?以运输途中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造成得货物损失负责赔偿得保险. ?1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运输工具运输得货物作为保险标得,保险人承担整个运输 13、陆上过程,包括内河、内陆运输保险标得遭受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得损失得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以陆上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等运载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4、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以航空运输得货物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6、?15、工程保险?以工程项目中得财产损失与相关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得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得得保险. 17、公众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她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得公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得经济赔偿责任得保险。 18、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得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得与被保险人得业务有关得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伤亡、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得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得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得一种保险。 ?19、产品责任保险

常用保险术语汇总

常用保险术语256条 风险risk 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财产风险property risk 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使个人或单位占有、控制或照看的财产遭受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liability risk 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 risk 在经济交往中,因义务人违约或违法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巨灾风险catastrophic risk; catastrophe 因一次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风险因素hazard 促使某一特定风险事故发生、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物质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 实质风险因素 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或条件。 道德风险因素moral hazard 因故意促促使风险事故发生、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风险事故peril 造成损失的直接或者外在事件。 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风险管理目标risk management goal 以最小的风险管理成本,使预期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或实际损失得到最大补偿。 风险规避risk avoidance 直接避免某项风险发生的一种风险处理方法。

风险自留risk retention 由个人或单位自行承担风险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预防risk prevention 在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抑制risk restraint 在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中和risk neutralization 将风险的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 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合规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 风险集合risk pooling 风险对冲 集合统一性质的风险单位,使每一单位所承受的风险减少的方式。 风险分散risk diversification 风险分割 疏散同一性质的风险单位,以减少一次事故所导致的最大损失的方式。 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 用感知、判断或归类的方法对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性质进行鉴别的过程。 风险估测risk estimation 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运用定性与定量的方法,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的过程。 风险评价risk evaluation 在风险识别和风险估测的基础上,对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全面考虑,评估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并与公认的安全指标相比较,以衡量风险的程度,并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过程。 风险分级risk classification 以风险估测和评价为基础,将风险划分成不同的级别。 风险管理技术选择risk management technique selection 为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并使用最佳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性风险管理技术loss control risk management techniques 针对存在的风险因素所采取的降低损失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的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学名词解释(1)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名词解释 分类:保险知识 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是投保时给保险标的确定的金额,又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人。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他们以其财产、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可以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四.投保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五.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人身保险中,保险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特别是长期性带有生存给付保险的纯保险费,往往含有很大比重的储蓄保险费。于是保险单交费达到一定时间后,逐年积存相当数额的储蓄保险费,并随着时间的延伸而不断增加,这就形成了保单现金价值。 六.保单贷款:对于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将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七.保单自动垫付:保单的一种规定,当保费支付中断时,投保人可用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以保额1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保险为例。自动垫付,即利用保单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10万元。比较来看,自动垫付更适合短期经济困境的家庭,如果出险,赔付时10万元的保障仍然比较划算;而减额缴清虽然相对适合经济困难稍长的家庭,但保障额度打了折扣,可能对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加不利。显然,在经济状况不佳的时候,保额的高低有明显的优劣。" 八.减额缴清:当投保人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向保险人申请同类保险的"减额缴清保险"。改保后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只对将来给付的保险金作相应调整,减少给付数额,而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不变,投保人也不用再续交保险费。减额缴清则是消费者可以按保单现金价值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保障期限仍旧为20年,但保障额度将低于10万元。 九.免赔额:对于健康保险,特别是其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为了避免保险人在处理赔款时费用过大,通常健康保险单通过规定一些条款,来达到被保险人与保险

保险专业英语常用词汇(大全)

acceptance policy 核保政策 accounting period 结算期 aggregate limit 累积限额 aggregated loss 累积损失 antiselection 逆选择 ART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新型风险转移balance 所欠款项 barrages 堰坝 captive pools 自保组合 catastrophe risk 巨灾风险 ceiding company 分出公司 cession limit 分保限额 claim-prone 容易出险 claims assistance 理赔协助 clean cut 结清方式 coinsurance 共保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起讫 cover 承保 cover 责任额 deposit premium 预付保费 destroyed 毁坏 earth caves 土坏房屋 EPA event limit 事件限额 ex gratia payments 通融赔款 excess loss 超额赔款 exclusion 除外责任 exposed areas 风险承受区域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临时分保 fault zone 断层区 finite risk 有限制的风险 flash floods 骤发洪水 flooding of rivers 洪水泛滥 frame structure 框架结构 full coverage 全额承保 full insurance value 足额保险价值 full liability 全部责任 Geophysics Institute 地球物理研究所health insurance 疾病保险,健康保险sickness insurance 疾病保险 insurance during a period of illness 疾病保险 insurance for medical care 医疗保险"major medical" insurance policy 巨额医药费保险 life insurance 人寿保险 endowment insurance 养老保险 insurance on last survivor 长寿保险 social insurance 社会保险 personal property insurance 个人财产保险insurance of contents 家庭财产保险 险别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水渍险 All Risks 一切险 risk of breakage 破碎险 risk of clashing 碰损险 risk of rust 生锈险 risk of hook damage 钩损险 risk of contamination (tainting 污染险insurance against total loss only (TLO 全损险 risk of deterioration 变质险 risk of packing breakage 包装破裂险 risk of inherent vice 内在缺陷险 risk of normal loss (natural loss 途耗或自然损耗险 risk of spontaneous combustion 自然险 risk of contingent import duty 进口关税险insurance against war risk 战争险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 航空运输战争险 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War Risk 陆上运输战争险 insurance against strike,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SRCC 罢工,暴动,民变险

成人教育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保险学练习题A 一、名词解释 1、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 2、相对免赔额(率) 3.变额寿险: 4.损失说: 二、判断分析题 1.定期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死亡保险人都要承担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2.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 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内。 三、简述题 1.理想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2.保险合同的特征 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四、论述题 1、保险投资的来源及必要性。 2、核保的内容和意义。

保险学练习题A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超过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保险人才负责赔付其超过部分。 2、相对免赔额(率)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只有达到保险单规定的金额或百分数时,保险人才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付。 3.变额寿险:是指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生寿险。 4.损失说:损失赔偿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损失分担说——认为损失分担作为保险的本质;风险转嫁说——认为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二、判断分析题 1.(×),定期寿险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金。 2.(×),健康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包括先天疾病。 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内不包括被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三、简述题 1、理想可保风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经济可行性;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质的可测的;损失必须是以意外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和可测量的 2、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保险专业名词解释 1.危险(Risk) 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征有: (1)客观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 (2)偶然性。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3)灾害性。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属的赡养费等。 2.危险事故(Peril) 指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3.危险因素(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 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 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

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 (2)道德危险因素(Moral Hazard)。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 (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 Hazard)。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4.危险单位(Risk Unit) 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危险单位,保险人在确定其本身可以承担的最高保险责任时,用危险单位来作为计算的基础。危险单位的划分较为复杂,应根据各种不同的险别来决定。例如,船舶险以每一艘船为一个危险单位;关于火险,通常以一栋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危险单位,但如果数栋建筑物毗连在一起或一个高层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楼层,如何划分一个危险单位,就要考虑建筑物的等级、使用性质、有无防火墙隔开、周围环境和消防设备等各种因素才能决定。危险单位的划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两座建筑物之间本来没有通道,后来修建了天桥,将两者连接在一起,这样就把互相分割的两个危险单位变成了一个危险单位。 5.危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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