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制表机关: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编号:

说明

1、填表对

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且没有收养子女;

象: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或无存活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

2、常住人口申请一孩生育证,需要填写基本情况,并要求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

会签署意见。

3、流入人口在流入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对象需要填写基本情况及妊娠情况,信息核

查情况,由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提交核查后填写。

4.申请一孩生育证的夫妻持《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免冠近照2 张,交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由专干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领《生育证》后发给拟生育夫妻。

5.登记编号为乡(镇、街道)为单位填写。前两位为发放登记年度,后三位按登记顺

序从001 开始编号。如06001

6、不能发证的,请在备注栏注明理由。

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附件1 湖南省方便群众办理一孩生育证及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操作细则 为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群众办证中反映最集中,矛盾最突出的一孩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事项,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 (一)受理单位: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 (二)发证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省内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并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在婚入地; 5.男女双方均系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或工作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需要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办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婚入地在农村原则上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到女家落户除外),在城市区原则上指男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对婚入地已有明确管理和界定办法的,依据当地的管理办法。 (三)办证条件:夫妻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包括无亲生子女、养

(四)办证程序: 1.个人申请:夫妻在孕期内到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向村(居)计生专干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如实填写相关申请登记事项。 2.专干代理: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村计生专干在5个工作日或居委会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递交《湖南省一孩生育登记表》(附件2)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下列材料: (1)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1寸免冠近照2张; (3)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3.审核办证: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定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签发生育证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4)。生育证签发后,通知申请人取回或由村(居)计生专干送证上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应在发证机关指导下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办证过程按照现居住地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在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的程序进行。跨省流入人口在本省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现居住地应当通过客户端外部接口向外省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网络化协作信息,在收到外省确认信息后,在4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书面出具《<一孩生育证>不予办理通知书》。 4.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一孩生育证>承诺书》(附件3),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对于通过承

便民服务手册

便民手册

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广大农民朋友: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我镇成立了镇便民利民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部门定期集中办公,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各村(社区)分别成立了便民利民服务站,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便民利民服务站负责人。便民服务网络于于2013年1月1日正式运行。为此,特致信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运行方式 1、各村村民在服务项目内可委托便民服务工作人员办理相关事项,便民服务工作人员有义务帮助群众办理可委托事项。 2、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咨询服务,接受村便民服务站工作人员和群众在可委托办理事项范围内的事项,并及时交办、转办、督办有关单位。 3、村便民利民服务站或镇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办理事项时或咨询时,要一次性告知村民所需有关证明资料,未有效告知,导致不能按时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服务项目 政策咨询、政务公开查询、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生育办证、独生子女证、畜牧登记、林业办证、土地建房办证等。(具体内容和程序可到村便民站或镇便民利民服务中心咨询) 三、相关服务部门 党建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畜牧站、合管站、劳动保障所、林业站、村管所、国土所。 四、其他事项 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地点:镇政府办公大楼一楼 各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公地点:各村(社区)村委会内 工作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镇便民利民党务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办理服务事项。 中心服务电话:111111 中心监督电话:111111

祝广大农民朋友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为您服务 【党务服务】 服务事项:①接转组织关系;②接待组织外调;③收缴党员党费; ④发放党员补助;⑤接待流动党员;⑥流动党员办证。 服务承诺:①接待组织关系,手续完备;②流动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者,一个工作日内安排其到相关支部报到。③外出党员需办证的,手续完备,即时办证。 办证所需资料:①接转组织关系;转出组织关系,需持关系所在支部介绍信,转入组织关系,江口县境内,需持关系所在党委介绍信。江口县境外,需持江口县委组织部介绍信;②我镇外出党员需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者,本人持关系所在支部证明,备一张2寸彩照。 【一孩生育证】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领取《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所需资料:①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②户口簿;③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姻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证明); ④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时限:7日,免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加盖公章。 所需资料:①签订独生子女家庭合同书;②夫妻双方两寸合影照片两张。 时限:7日,免费。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一、办理《一孩生育证》所需材料: 1、《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一式二份。 2、夫妻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女方《孕期检测报告》一份。(检测地点:卧龙区技术指导站) 4、夫妻合影照片一张。 注:《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请在院长办公室网站文档下载栏下载。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材料: 1、夫妻双方及小孩户口薄本页复印件各一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 4、全家或母子合影照片三张;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三、办理生育保险需报送材料: 1、住院发票原件;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一孩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病案首页、手术记录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红章)。 提示:1、根据南阳市医保办规定:职工应选择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否则,不予报销。 2、女职工需要在外地生育者,需提前申请并填报《南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否则,不予报销。 3、生育保险材料要在婴儿出生180天之内申报完毕,逾期作废。 材料齐备后于每月下旬送至校计生办(办公楼s209室),统一办理。 四、双独家庭办理《二孩生育证》需要材料: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 2、个人申请诚信承诺书; 3、夫妇双方及其双方父母(再婚的只提供亲生父母)的工 作单位或居委会和乡级出具的调查报告; 4、夫妇双方户口薄(含小孩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孩需要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夫妇双方父母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 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妇双方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人口发〔2013〕16号 2013-02-27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三、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五、在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三)项中增加“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六、将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第(一)项第1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 此外,对有关条款的个别文字和生育服务证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附后)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公司文件登记台账制度

文件收发登记台账管理制度 为充分发挥公文的效用,保证公文上传下达、及时准确、避免文件丢失,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中需要做好登记的包括以下方面公司来文、来函、来电、信息、简报、出席会议带回的文件以及公司的请示、汇报、通知(以下统称“文件”)等公文,均由办公室机要文书负责登记和保管。 台账就是单位各类文件详细资料的一个登记表,以方便管理及查阅本单位文件情况。建立文件管理台帐建立各类台帐、妥善分类保管、全面详尽分析是文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不同、规模不同,台帐的种类要求、类目粗细等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台帐种类的确定与记录必须坚持简明、准确、及时和稳定的原则。 一、收发文件登记台账分以下几类:详见树脂图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三、定义 台账原是指摆放在台上供人翻阅的账簿,故名台账。久而久之,这个名词就固定下来,实际上就是流水账。 四、收文 1、文件登记。 收到文件和信件要及时启封,并按密文和一般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2、文件传阅。 文件登记后,及时按规定程序呈送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进行传阅。凡是急件、会议通知或时间性较强的文件,必须随收随送,尽快送到有关领导和部门;其他文件亦要抓紧传阅,一般不超过一星期传阅完成;要做到急文急办、特文特办、密级文件专送专管、紧急文件不压误、常规文件办理不拖拉。 3、公司各部门要安排专人管理文件收发工作,按照上述规定认证登记并按文件批示要求及时送交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传阅,部门传阅完毕后,要及时返还公司机要文书室。 4、密级文件、资料,必须根据批示传阅范围由公司机要文书专人传送;密级文件要在当天内阅读,下班前交回公司机要文书保管,以确保文件的安全。 五、发文 1、认真做好登记和编号工作,按照发文规定和要求,编订文号,并审查审批程序是否完备。

生育证管理办法(20151229)

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1.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卫生计生生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 第四条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和审批单位。 生育证的申请受理单位是男女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以下简称“居住地”),育龄夫妇可到男女任意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计生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在男女一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计生管理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

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 2.户籍在我省的夫妻,双方均离开户籍地县级区域以外,在居住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并通过WIS系统将该申请通报给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居住地不纳入本地计划生育户籍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该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单位需对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提报信息,同时将最终审核结果通过WIS向居住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3.男女一方户籍地在外省,另一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户籍在本省一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给另一方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户口簿(户籍证明、属流动人口的需出具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生育服务手册》),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附件1 )。对婚育情况难以核实的,

出生证明管理及发放自查报告

出生证明管理及发放自查报告 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自查报告 根据国卫办妇幼发〔xx〕4号文件要求,我院组织人员按相关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我院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X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备份、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做好证件发放、签发、库存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证件出入库登记,做到实时登记,随时掌握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和库存情况。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签发,库存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由专人录入专门的系统再进行

打印,留存有证件存根并做好登记。库存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专柜专锁保管,存放环境整洁,温度和湿度适中。 三、规范业务流程。 四、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 医院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通过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相关通知等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证件损毁、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五、定期报告。 制定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领导、上级医院、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每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签发、库存情况进行统计,向本院《出生医学证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签名确认;每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统计并登记,每季度以报表形式上交卫生局;在平时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业务流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博爱医院请示,确认后再办理,避免错漏。 六、加强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工作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由医院内部组成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及使用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情况,检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以及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外部监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及相关专家等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XXXXX医院 xx年8月24日 乡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情况自查报告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版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 版 Signing a contrac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097

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正式版 甲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乙方: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组(单位)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零孩夫妇女方)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管理,规范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使乙方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2.审查乙方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规定的,为其免

费登记发放《一孩生育证》。 3.免费为乙方提供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4.在乙方妊娠期间和生后三个月内,指定乡、村(单位)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对其随访,防止选择性别的妊娠、人工终止妊娠和弃婴等现象的发生。乙方生育一孩后,凭《一孩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为其出具子女入户证明。 5.在乙方生育一孩后42-60天内督促指导其落实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6.根据乙方夫妇申请,批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其独生子女14周岁前发给每月____________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能。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依法结婚后,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定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2.乙方妊娠第一胎后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再婚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计划,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常住户口公民依法登记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应当领取《广东省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外省常住户口公民在我省生育的,须持有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可凭本人身份证照和入境签证在我省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申请生育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安排二孩生育通知书》、《不予安排生育通知书》、《计划生育合同书》、《生育服务证迁移证明书》、《扣缴生育服务证通知书》及广东省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以下简称证件专用章)等文书、印章,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刻)制。 第四条生育证由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以及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或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大中型厂矿的计划生育 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发放(以下统称发证机构)。 第五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证机 构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生育证应加盖发证机构的证件专用章,与身份证同时使用,在本孕次内有效。 第七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领取到《同意二孩生育通知书》后方可怀孕,怀孕三个月后、生育前换领生育证;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可在怀孕四个月后、生育前申领生育证。第八条申请生育,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申领生育证: (一)申请人应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分别交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 (三)申请人持审核后的《申请表》及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及女方照片,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生育证;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的,应有市(不含县级市,下同)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四)男方常住户口在我省,女方常住户口在外省,因特殊情况需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应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理对象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 第二条受理地点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和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 (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张。 (六)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2.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规定材料到一方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签注意见。

(二)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下列程序审核再生育申请。 1.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对申请作出处理: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按规定不属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行政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受理,并当场发出受理通知书。 2.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 (三)区县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再生育服务证,并通过FIS通报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再生育服务证》编号共十八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务证;第二位至第十八位为阿拉伯数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为登记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为区县代码,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为区县办证顺序号。 第五条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一经查实,由发证机

郑州市中原区准生证办理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郑州市中原区《一孩准生证》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2、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张(户口本除了复印自己的户口页外,还应将第一页的户主页进行复印,集体户口除外); 3、2寸合照4张; 4、《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3份(可网上下载或到社区领取); 注:A-内容按真实情况进行填写; B-“女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一栏:加盖户口所属社区的公章(所在单位有计划生育章的可只盖单位计划生育章); C-“男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一栏:加盖户口所属社区的公章(所在单位有计划生育章的可只盖单位计划生育章); D-盖章栏如果有一方为外地户口,则需要回户口所在地盖两级单位印章(分别是村或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5、如果有其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则需要回户口所在地开两级生育证明1份,加盖两级单位印章(分别是村或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6、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各1份:如果一方已在《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加盖单位的计生章,则这一方不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理流程: 1、如果一方或双方户口不在本市,先回户口所在地办理两级《计划生育证明》1份,同时在《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一栏加盖两级单位的计划生育章3份; 2、回单位办理《婚育情况证明》1份,如果单位有计划生育专用章,则直接在《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皆可,不需要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3、将所需材料整理齐全,并将2寸合照粘贴至《一孩生育证(证明)发放登记表》3份; 4、前往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准生证》; 以上内容为自己办理时总结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有不妥之处,可联系进一步完善。

便民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内容 计划生育窗口: 《一孩生育证》 1、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 2、提交夫妻双方合影照4张,结婚证、身份证、康检证明; 3、村委会登记、盖章,报乡计生办登记备案,符合条件发证。 《二孩生育证》 一、申领条件: 1、夫妻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2、女方28周岁以上,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 二、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提供夫妻双方合影照4张、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康检证明,技术鉴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初审盖章; 3、乡计生办审核盖章; 4、县计生委审批备案; 5、符合条件发证,并张公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填写《申请表》; 2、提交1寸照片4张,户口本或身份证,已婚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康检证明或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3、村委会确认盖章,报乡计生办审批,符合条件发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发放对象的条件: 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生育两个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个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4、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申领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提交夫妻合影照4张,身份证、户口本、生育证、结婚证; 3、村委会确认盖章,报乡计生办审批,符合条件发证。 三、奖励标准: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父母每人每月20元; 2、独生子女在中招考试中加10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有一方达到60周岁;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确认程序及奖励扶助标准: 1、申请人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薄复印件。 2、经村委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张榜公示10天,于6月30日前上报乡计生办。

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生育证办理程序

办理依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手册发放办法》。 办理条件:1、至少一方户口在本镇;2、依法登记结婚;3、自愿生育第一子女; 4、一方是外乡镇的须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放。 提交材料:1、结婚证;2、户口簿;3、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 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二孩生育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条件:1、女方为本镇户口;2、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二孩生育有关政策。 办理程序:1、受理;2、孕检;3、审核;4、审批。 提交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2、单位或村庄出具本人生育证明;3、已收养子女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明;4、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5、三口家2寸合影1张;6、户口簿及复印件。办理时限:30天。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拟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赴异地居住。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婚育状况证明信;2、居民身份证; 3、近期一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4、已婚的由妇女本人到计生办做孕检后可办理,未婚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鲁计育政字[2000]11号,每证5元。 办理方式:咨办(本人到场)。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已生育第一个男孩的;2、只生育一个女孩已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女孩合同书的;3、申请办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14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4、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办理程序:1、受理;2、审核;3、发证。 提交材料:1、双方村庄或单位出具的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复印件;4、一家三口的户籍证明、申请表。办理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办理方式:代办(本人到场)。 婚育状况证明信 一、出具对象: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适应范围: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

计划生育“四证”办理程序

“四证”办理程序 生殖保健服务证(一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和要求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有稳定工作且有长期居住趋势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二、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三、办证时限 乡镇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对本省户籍的,在10个工作日内;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外省户籍的,对材料齐全,经核实符合生育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及时发证。 四、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附:《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表(样式) 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办证条件 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二、生育证申请 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网上填写提交或现场填写);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所需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证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并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办证费用:免费领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对象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在外省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育龄妇女(18—49周岁)。 二、办证单位 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三、办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加入时间:12月10日】 新人口发〔2010〕9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口计生委,各地、州、市人口计生委: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 2010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并于2010年6月7日向社会发布实施。本次《条例》修正内容之一是取消了公民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时对子女年龄的限定条件。为落实修正后的《条例》,依法维护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做好《光荣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光荣证》发放对象 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政策内生育的子女意外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或少数民族家庭现存活两个子女的; 2.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离婚、丧偶者; 3.再婚家庭一方再婚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数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另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子女的; 4.夫妻生育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收养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领取《光荣证》 1.夫妻将曾生育子女送养他人后,家庭现有子女数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2.申请领取《光荣证》时无法提供合法婚姻证明; 3.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第二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三)其他情况的处理 1.再婚家庭,再婚前双方或一方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所持《光荣证》继续有效;

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最后修改稿)

宛人口[2012]32号 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各县区人口计生委: 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依据《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生育证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生育证是本市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持有生育证夫妻方可生育。 第四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登记手续;二孩生育证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批准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生育证审批发放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领导小组,负

责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生育证登记、审批机关应健全生育证申请受理、登记、审批、发放等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审核,生育证的登记、公示、发放、归档和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公示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证申请的复核、审批,生育证的发放、归档等工作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办理。流动人口生育证的办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相关单位核实的《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及复印件; (三)夫妻近期2吋免冠合影照2张; (四)乡级(含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名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第十条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符合生育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生育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

新市镇计划生育办证须知 一、《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管理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镇内的公民。 2、依法登记结婚,自愿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及时到我镇计生办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凭《手册》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以及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办理新生儿落户。 3、领取《手册》应当提交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夫妻二寸近期合影照片一张,并如实声明夫妻双方的婚、孕、育情况,填写《婚育状况声明书》。再婚者须出具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 4、领取《手册》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以女方为主,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提出申请,由单位或村向我镇统一呈报办理,其呈报办理责任是: (一)单位女职工由单位负责。 (二)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在男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四)户籍在单位职工家属区无村(居)民委员会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单位或家委会负责。 (五)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中心负责。 (六)集体户口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集体户口单位负责。 (七)户籍在未成立居民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街办直接负责办理。 (八)女方无工作单位且户籍不在我镇,但在我镇长期居住的,由女方户籍地委托户籍在我镇的男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九)户籍在我镇以外且在我镇具有常住趋势的流动人口,可由其户籍地委托,由现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5、当事人在申领《手册》过程中,做虚假陈述或虚假声明自己的婚孕育情况属欺诈骗取行为。以诈骗手段取得《手册》的,要收回《手册》,给予公开通报。造成违法生育的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6、持有《手册》人员不再符合生育第一个孩子条件的,由原发《手册》机关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原发《手册》机关宣布作废,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7、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时按违法生育统计上报。 8、持有《手册》的育龄夫妻自婴儿出生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发放《手册》部门报告出生情况。

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

广西生育登记表 登记情形:(1)□(2)□(3)□(4)□(5)□ 2.登记情形:(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3)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4)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血缘关系:(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4.受理机构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予以登记”,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登记”,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 1 -

办理生育登记一次性告知书 一、登记对象 1.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2.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3.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生育两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生育一胎子女的。 二、登记时间: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 三、登记地点: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四、登记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二)其他相关证件: 1.属再婚夫妻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2.属子女死亡后申请生育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均可)。 (三)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2张。 (四)填写《广西生育登记表》一份。 五、登记流程图 - 2 -

广西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血缘关系:(1)夫妻双方亲生;(2)女方亲生;(3)男方亲生;(4)双方收养;(5)男方收养;(6)女方收养。 3.审批单位意见:对申请人生育和收养状况清楚的签署“情况属实,已办结发证”,对申请人因人户分离、多次多地流动等原因难以核实的签署“无法核实,依承诺办结发证”,不能办证的签署为:“再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并且说明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详细注明。 - 3 -

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和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三)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三条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证情况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四条《生育服务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 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发放。 第五条发证部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生育服务证》的申请、发放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 (二)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

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三)签发。申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结婚证、身份证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生育服务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复并将结果填入《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生育服务证》的,由经办人填写《生育服务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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