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和维护优良学风,规范对本科生、研究生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课堂小论文、读书报告、文献综述、操作考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网络考试、毕业论文(设计)等方式。

第三条我校学生参加国家、北京市等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如发生违纪违规现象,除按照国家、北京市等相关考试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还要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四条学生参加考试须有考试资格,没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私自参加考试。本科生的考试资格根据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研究生的考试资格根据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确定。

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在考试期间按规定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查验。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照片的证明,证件不全又无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两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考生须事先向其中一门课程的开课学院办理连续考试手续(考生所在学院开设课程尽量后考)。

第六条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缺考处理。本科生到所在学院教学科办理缓考手续,研究生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科办理缓考手续。学院将缓考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不得干扰其他考生考试;开考

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缺考处理;考试进行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前应该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原则上开考后考生不允许离开考场(包括上卫生间),如有特殊情况,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每次同时只允许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第九条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第十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照指定位置就座。确保横向隔列对齐,合理利用教室空间,使相邻考生间的距离最大化。

第十一条考生就座后应对座位及周边进行检查,除考试允许携带的证件、文具等材料外,如发现其他任何物品或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均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第十三条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开始答题,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得继续答题。

第十五条考生只能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第十六条考试期间,考场要保持肃静,学生不得在考场内外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给他人提供作弊机会。

第十九条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

第二十条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卷,禁止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均不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不得协助考生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作弊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在指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及时在答卷、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入或借出考试用具的;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提前开始答题或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含通讯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的;

6.考试时旁窥、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已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

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的;

11.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2.其他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主动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查看考试前存储在设备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相关内容的;

8.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0.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作弊和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1.涉及团伙作弊的;

2.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上网查看答案的;

3.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4.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条学生有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但是认错态度较好,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和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以他人身份就座即认定为代考);

2.在试卷、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违纪”,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平时作业及实验、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或其他教学环节中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的,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取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由他人代替参加或替他人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欺骗手段获取平时成绩或结课考核成绩的,经调查核实,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业务提成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业务提成方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一、薪酬模式:总收入=基本工资+岗位补助+绩效工资+奖金。实际收入=总收入-扣除项目。(如保险,病事假等) 说明:基本工资:根据国家或政府公布的相关数据标准发放工资。(盐城地区2000-2500)岗位工资:根据公司规定核定的各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 奖金设置原则:公司通过奖金的形式鼓励工作人员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加广告业务量,让广告销 售业绩突岀者实现奖金提高收入;每月根据不同的员工表现,奖金100-300不等。 提成与每月工资同时汇总、发放。 二、工资待遇执行办法及工资标准: 1业务人员执行工资及业务提成制度,月结月清; 2基本工资部分按公司已经公布及执行的标准执行; 3业务提成办法:办公人员、业务销售、业务管理两部分工作均可享受业务提成;百分比提成的 原则: 业务人员提成办法: A、独立完成谈判的;独立找到客户、由公司协助其谈判及完成的;以上情况,业务经办人可享受所办业务的纯利润的10%提成; B、由公司安排或受公司委托完成业务的经办人享受所办业务的纯利润的5%提成; 基本工资标准 一、业务经理基本工资+岗位补助+部门月纯利润的2%+年终奖 二、业务员基本工资+岗位补助+提成+奖金+年终奖 三、试用人员基本工资+奖金 四、年终奖金按公司要求发放 五、正式员工每年基本工资上涨10 %。 三、岗位职责描述: 业务经理(部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业务的开拓、扩展及管理工作,协助总经理完成各项业务管理工作,同时负责业务一部的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的周度任务指标负责。负责月度业务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检查与考核;除负责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外,同时负责公司业务部协助管理工作,公司业务队伍素质培训工作,负责统筹总经理安排的各项工作内容,负责业务管理工作精神的上传下达协助总经理完成各部门的工作协调与工作分配; 业务员:负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业务任务和利润指标,建立客户档案及客户关系维护和产品销售服务工作; 四、绩效考核内容及办法: 考核:业务考核是业务管理制度重要的一部分,主要依据业务人员的考勤情况、业绩情况及日常的工作努力情况,对其进行公平的公正的审核,只有经过考核才能够更好的实施日常工作: 一、考勤:业务人员遵守公司统一作息时间,如于特殊情况只需早晚签到即可.(由部门经理签发异常考情情况表)。迟到早退者按每分钟1/元。 二、培训:业务人员上岗后都要经过公司系统的培训,使其熟知公司的经营理念,同时对公司的 业务能够做岀准确的市场定位,以此为基础更好的开展业务工作。 三、仪表:业务人员出外拜访客户是代表公司形象,自身的衣着打扮必须要做到,着装整洁、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中学考试管理规定范文 考风关乎学风、校风,我校非常重视考风考纪建设,逢考必严,以高考的标准抓平时的各类考试。为了增强考试的规范性,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我校出台了《中学考试管理规定》,希望家长们认真阅读,及时告诫孩子遵守考试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我校将按规定处罚。 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由课程考试处和教科处具体实施。 第二条组织机构 组长:周守勤 副组长:徐健、管仕华、周霓、余国庆

成员:祝堂永、林智慧、陈志军、徐强、郑招泉、吴处火、郑斌、苏许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祝堂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三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课程考试处负责选拨教师组成学科命题小组,由学科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原则上由两人负责命题),教研组长或命题小组组长负责审题。组长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课程考试处,由课程考试处安排印制试卷。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市、区统考、联考等大型考试由课程考试处负责;周测、天天练等由年级部负责。 第六条考试考务。由课程考试处编排考场,实行单人单座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七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保管,自始至终要有专人负责。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课程考试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监考、巡视和阅卷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加大监考教师违纪处理力度,及时处理违反监考守则的老师。特别对监考不到位、玩手机、读书报、迟到等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巡考发现舞弊,将公示考生和监考人员等信息。监考教师违纪处理根据《中学教师工作综合考评方案》中教师违纪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九条课程考试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 第十条监考要求: 1.开考前二十分钟,监考人员应准时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组织考生对号入座,同时进行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除考试必备的文具外的书籍等存放到指定位置,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

学生管理规定考试答案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考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请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唯一正确的答案,然后将答案填写在答题卡上。 1.我校对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类别的学生的外语能力要求,错误的是()。 A.非英语类非涉外专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B.非英语类涉外专业(含涉外专业方向)和ACCA、CFA等国际合作项目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00分及以上 C.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法语专业的学生参加全国专业法语四级考试成绩达55分及以上 D.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参加重庆市高校英语应用能力B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360分及以上 2. 学生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连续及其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B ) A. 一周 B. 二周 C. 三周 D. 四周 3. 学生因缺课或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所学课程总学时的,该门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B )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4. 学生迟交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达到或超过,所学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B )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5. 学生次及以上抄袭作业、实验报告者,所学课程平时成绩应为不及格。( A )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6.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年。( A )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7.一学期内,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低于学分,给予学业警示。( B ) A.10 B.15 C.20 D.25 8.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处分。( D ) A. 警告处分 B. 严重警告处分 C. 留校察看处分 D. 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9.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考试者,将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处分。( D ) A. 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校察看处分 D.开除学籍处分 10.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取消参加该课程本次考试的资格,并给予处分。( C )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D.开除学籍处分 11.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开除学籍.( C ) A. 罚款 B. 写检查 C. 留校察看 D. 记大过 12.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次学业警示,应予退学处理。( C ) A. 1 B. 2 C. 3 D. 5 13.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D ) A. 严重警告 B. 警告 C. 留校察看 D. 记过 14.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以上处分。( A ) A. 严重警告 B. 记过 C. 留校察看 D. 开除学籍 15. 不听劝阻,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者,给予以上处分。( C ) A. 记过 B. 开除学籍 C. 严重警告 D. 警告 16. 利用学生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或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以上处分。( D ) A. 严重警告 B. 留校察看 C. 罚款 D. 警告 17.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处分。( C ) A. 刑事拘留 B. 罚款 C. 开除学籍 D. 留校察看 18. 在公寓、食堂、教室、会场、体育活动场地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乱砸物品和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集体合法权益,情节或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以上处分.( A ) A. 留校察看 B. 记大过 C. 严重警告 D. 开除学籍 19.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B )

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1).doc

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保证优良的学风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是指学校、院(系)、任课老师组织的与学生学业有关的各种形式的考试,包括闭卷笔试(含实验、上机等考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 第二章考试纪律 第三条以撰写论文(设计)、调研报告等方式进行的考试,考生应当遵守《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有关规定。 第四条闭卷笔试、半开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形式的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当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五条考生进入考场应当携带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指定的考试必需用具。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书包、书籍(含电子字典)、笔记、纸张、通讯设备等物品。半开卷与开卷考试应按照教师要求携带相关物品。 第六条考生应当服从监考人员的监考指令,独立答卷,严禁各种违纪、作弊行为。 第七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得互借任何文具或其他物品。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九条考生应当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十条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宜接找任课教师杏卷、杏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

办公室管理考核制度

办公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给员工营造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和改进工作状况,使公司各部门形象提升一个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内容 管理即:整理、清洁、素养、安全。 (一)整理 1、定期整理即将过期、无用的办公用品。办公桌上只允许放一个水杯,其他必要的办公用品要归类整理、摆放整齐、保持整洁。 2、禁止在办公桌下张贴、悬挂、放置任何不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私人物品。除一条毛巾和坐垫外禁止在座椅上张贴、悬挂、放置任何不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私人物品。 3、保持电脑、电脑连线、网线、电话及电话线、打印机等各类办公设备的有序、安全工作。离开座椅时应调正座椅,离开30分钟以上的应关闭电脑、电灯,将座椅放回桌前并放齐。 4、对办公室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区分为必要物品和非必要物品、常用物品和非常用物品、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等。对非必要物品果断丢弃,对必要物品要妥善保存,使办公现场秩序昂然、井井有条;并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这样才能做到想要什么,即刻便能拿到,有效地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浪费和手忙脚乱。每天下班后整理好自己的办公桌再离开。 (二)清洁 各办公室的卫生,由使用人员负责清理。公共办公区卫生按部门轮

流值日,每周一交接。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下午不办公,对所在办公室进行一次大扫除(投标除外)。 1、确保地板无污渍、无纸屑、无灰尘;垃圾筐无腐烂、腐蚀、异味物品。禁止用未拧干的拖布清洁地板,造成地板进水变形的责任人给予赔偿。 2、确保门窗、空调、暖气等无污渍、无灰尘等,确保塑钢窗滑道、纱窗、窗边没有灰尘、污渍。禁止在门窗、墙壁、办公桌、地板等区域乱涂乱画。 对各自岗位周围、办公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扫、清洗,保持无垃圾、无脏污。维护清扫后的整洁状态。保持良好环境的工作作风、持之以恒的执行工作制度。 (三)素养 1、考勤纪律 为了照顾员工接送孩子,从2012年1月份开始,工作时间正式改为早9晚5,中午12:00-13:00为吃饭时间,每天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改为7小时,每天打4次卡。要求早8:45前到岗打扫卫生,9点正式开始工作。为了保证工作效率,中午时间尽量不外出,饭后为休息时间,个人问题在工余时间办理。在规定时间没有到岗且没有请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双倍扣除工资,全年累计2次予以除名。具体规定如下: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5次)不扣,5次以上迟到(早退)一次扣20元以此类推。工作外出不能在工作时间内返回,不能打卡的报考勤员(杨丽芳)登记,否则以早退处理。

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科学地考查学生的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从总结多年来考试管理的经验出发,本着加大考试改革的力度这一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科室主任、教务主任、教科室副主任、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 第二章考试命题 第三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以提高考试质量为根本,既要坚持客观命题的方向,又要考虑学科特点。 第四条命题原则人有两人负责,教研组长审阅。审核无误后将电子稿交教科室存档。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和年级组负责。 第五条考试日程由学校教科室统一安排。期中期末考试、县统测、市统测、省统测等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型考试由教务处负责。周测、半月考、月考等由年级组负责。考试考务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条件对考试进行编排,考行单人单座并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随机编排考生座位。 第六条试卷印制、保管与保密。试卷印制,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应及时报教科室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七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要根据试场数,每一考场(或教室)要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场。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送试卷教科室或教务处。 第九条监考人员承担以下连带责任: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

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教本科课程考核的管理。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三条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采用笔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验、设计等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开课系(所、中心)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二)考核时间一般为100分钟。 第四条试卷命题 (一)命题工作由系(所、中心)负责实施。要求考教分离,并采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每门课程考核至少准备难度相当、覆盖面相同、不得有重复试题的两套试卷,一套用于期末考核,一套备用。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建立健全命题、审题制度,每套试卷至少由一位教师命题、另一位教师审题,系(所、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公共基础课要求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试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与难度适当,具有较高的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控制适中。 (三)教师不得指定考核重点或划定考核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核内容。 (四)鼓励和支持学院建设试题库和试卷库,对已建立的题库要做好维护与更新工作。 (五)教学要求相同、教学进度基本一致的课程,要求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公共基础课实行统考。 (六)补考采用备用卷,要求与期末考核相同,不得简化程序,降低标准。 第三章试卷管理 第五条试卷格式 (一)全校采用统一的试卷格式(在本科生院网页下载)。 (二)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标注规范,清晰准确,无差错。 第六条制卷与保密 (一)命题教师要在考前2周准备好试卷,填报《中南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题、制卷登记表》,试卷送各校区指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质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报名管理 第二条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 第三条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 第四条考试中心根据考试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 第五条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姓名及性别;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及地点;8.考生须知;9.加盖考试中心印章。 第六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凡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考区、考场设置 第七条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 第八条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 第九条考场在显著位置悬挂“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考试XX考区”。 第十条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 第十一条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50公分的走道间隔。 第十二条考试中心应在各考区设置专用的考务办公室、学员休息室、医务室并有明显标识,考场外应大幅张贴考试纪律,在考区与考试中心之间应设有指定的通讯方法和工具。

进场焊工考试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 4. 焊工管理准则 (1) 5. 考核要求 (1) 6. 报考条件 (1) 7. 考核程序 (1) 8. 考核职责 (2) 9. 考试内容 (2) 10. 考试要求 (3) 11. 考试评定 (3) 12. 考试注意事项 (3) 13. 焊工作业证的管理及规定 (3) 14. 附表 (5)

1.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参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工程建设中焊接工程施工的焊工考核原则、组织、方法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从事焊接工程施工的焊工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操作技能和质量意识。 2.编制依据 《钢熔化焊手焊工资格考试方法》GB/T15169-200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2]109号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4730-2005。 3.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部建设期间,对从事安装工程焊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的认定,要求各施工队共同执行。 4.焊工管理准则 凡参与山东友泰科技有限公司100万吨/年中芳烃加氢精制装置及2*104Nm3/h制氢装置项目安装工程焊接工序作业的焊工,必须经滨州项目部技术质量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验证,并通过现场焊接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颁发滨州项目现场“焊工作业证”,方可从事相应技能岗位资格的焊接作业。 5.考核要求 5.1考核方法 现场考核将采取对焊接实际操作结果通过技术检测予以评定的方法实施,具体将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及《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的适用内容。 5.2考核种类 焊接操作考核种类有手工电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钨极氩弧焊三种。 6.报考条件 6.1参加滨州项目部焊接工程施工的所有电焊工,包括铆焊焊工及管道焊工。 6.2报考电焊工具必须备焊缝符号识别能力、熟悉焊接安全知识以及焊接方法表示代号等焊接基础知识,具体要求符合GB/T15169-2003规定的要求。 6.3通过考试,取得电焊工资格证的电焊工。 7.考核程序 7.1考核申请 施工队应对焊接人员的投入制定计划安排,并在正式作业前向技术质量部提出“焊工考核申请”申请中应列出考核项目、考核现场条件准备及焊接设备条件情况;列出应考人员情况并附个人彩色照片1张(背

深圳大学关于考试试卷管理的规定

深圳大学社科院试卷管理规定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的重要资料。试卷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规范我院的试卷管理,根据学校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试卷的保密 1.试卷属保密材料,各教研室组织命题工作前要加强保密教育。试卷从命题、传送、保存到发放等各个环节必须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上述各环节须由教务秘书负责,不得由临时工或学生参与。 2.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人员均有责任保守机密,严禁泄露或暗示试题内容。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命题工作完成后,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光盘等)应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试题与其它课件混存,以确保试题的安全、保密。 二、试卷的管理 1.试卷格式按学校的统一要求印制。教研室安排任课教师按要求命题,经院主管领导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教学秘书将试卷送教务处考务室登记。 2.院教学秘书在考试当天凭考务办公室发放的“领取试卷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做好试卷的保密、保管工作。开始考试前10分钟,各任课教师应将试卷送到各考场监考教师处。

3.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按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清点好试卷,移交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签字验收。移交前如发现试卷有错漏,由监考教师负责;移交后如发现试卷有错漏,由任课教师负责。 三、试卷的存放 1.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一般应在三日内,连同成绩单一起送交院教学秘书。试卷由院教学秘书负责统一登记、整理和装订。 2.整理和装订好的试卷,由院教学秘书移交学校教务处保管。 3.试卷保管的内容包括样卷、标准答案、学生答卷、评分标准、试卷情况分析、学生成绩考核表复印件(A、B卷材料齐全)等。 4.试卷保管的材料一经上交,任何人无权更改。如确因判卷或录入有误,需更正,应按学校“成绩变动”的有关程序进行。 四、试卷的查阅 1.学生和任课教师可以根据《深圳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核查试卷。 2.院主管领导、各教研室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鲁教基字〔2009〕18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 依据。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进行监督指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及统筹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义务教育阶段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初中学生学业考试,高中阶段的模块(学分认定)考试,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模拟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考试及成绩管理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与管理规定 (2012年修订)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处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成绩的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成绩考核与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范围 ㈠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㈢无论平时有无测验,都要以一学期所讲授内容为考核范围。 二、成绩考核方式 ㈠成绩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方

式进行。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由教务处与各学院协商确定。 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㈢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的成绩考核,结合平时完成情况、学习态度、实习报告、说明书或通过答辩进行综合评定。 三、成绩评定办法 ㈠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艺术类相关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㈡课程学期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平时成绩应依据作业完成情况、平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南晓院教字[2017] 2 号 考试是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健全考试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考试命题 第一条考试命题应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为依据,鼓励教师结合各专业课程特点,面向社会和岗位需求,加强课程考核内容改革,突出知识应用,将知识考核与实践案例相互映射,增强考核内容的开放性,同时要注重基础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考核内容的合理整合,增强考核内容的综合性,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条鼓励教师活用多元评价方法,探索非标准答案命题内容设计,使课堂教学从以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以提升独立思维和创新思维为主,使学业评价从注重对知识点的记忆为主转变为对独立思考能力的重点关注,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批判思维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三条鼓励教师通过建立试卷(题)库进行组卷。期末考试课程应由命题小组出制A、B两套知识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学院随机抽取考试用卷。 第四条试题的深浅、难易程度要符合课程特点和学生的实际,能够反映出学生的学习水平。试题的份量要适中,大部分学生应能在规定考试时间内做完;大部分学生在不到1/2考试时间内就完成的试卷为不合格试卷。 第五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专业类必修课程、按招生专业类组织教学的课程以及有平行班的课程须按《南京晓庄学院教考分离实施工作暂行办法》(南晓院教字〔2010〕17号)文件要求制定考试大纲,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章试卷印刷、保管与交接 第六条考试试卷(A、B卷)经命题教师校对、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秘书汇总于停课考试前送印考试用卷,另一套试卷由学院备用存档。 第七条试卷一经采用,须由学院教务秘书送至指定地点统一印刷,试卷取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校发[**]199号 (**年十一月八日)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试的目的和方式 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学效果的检验。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能力。考试必须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条考试的课程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方式主要分闭卷、开卷两种。 第三条任课教师决定采用其它考试方式时,应在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并附上详细的组织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经教学院(系、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考试命题 第四条各教学院(系、部)成立命题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系(教研室)主任组成。考试命题工作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系(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安排相关教师进行命题工作。 第五条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试题构成的比例为:基本题占60%,综合题占25~30%,提高题占15~10%。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六条对一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详细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避免雷同。试卷拟定后,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并安排讲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教师试做,试做后

8-公司作业人员选拔、晋级、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初、中、高级工选拔、晋级和考核管理办法 拟编: 审核: 批准: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公司初、中、高级工选拔、晋级和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作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员工队伍技能水平,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原则 (一)本着“尊重人的价值、实现人的愿望、满足人的要求、促进人的发展”的原则,鼓励员工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立足岗位提高自身技术素质。 (二)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选拔、聘任、考核工作的程序、条件公开,考试考核标准和结果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证选拔、考核的工作质量,确保选拔、考核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员工实际技能水平,使有真才实学者脱颖而出,实现优胜劣汰。 (三)坚持选拔、晋级、考核与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以考核促晋级,以晋级促培训,以培训提素质,以技能定待遇。 三、作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公司作业人员分为三级:初级工/一级、中级工/二级、高级工/三级。公司组织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确认作业人员技术等级和任职资格的认证活动。 第二条职责分工 一、总经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各部门岗位设置和岗位职数的确定。 (二)负责作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培训等相关工作. 二、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作业人员技能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对考核质量进行内部监督 (三)负责作业人员的考评工作。 三、各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考评的资格初审和申报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作业人员选拔推荐工作。 (四)协助公司做好作业人员选拔、晋级、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作业人员职业技能考核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期内无违纪或责任事故的技术工人均纳入职业技能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对象包括: 一、公司新录用作业员工。 二、从事操作服务工作、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原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的员工。 三、符合作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晋升考核条件的员工。 第四条一般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 参加公司入职培训,通过公司试用期考核,转正的新录用员工。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 (一)具备初级工资格,在公司从事操作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并通过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 (二)具备初级工资格,当年被公司评为年度先进的优秀员工。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 (一)具备中级工资格,在公司从事操作岗位工作四年及以上,并通过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 (二)具备中级工资格,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在本工种操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自学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员工,自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本工种操作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备中级工资格,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年度先进的优秀员工。 第五条技能鉴定考核周期

考试管理办法

小学考试管理暂行规定 主考职责 l、负责本考点的全面考务工作。 2、培训监考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规定、监考程序和试卷的收发等工作。 3、布置考场及考试所需的各种设备,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处理好本考点发生的各种事情,严重事件要及时向中心小学汇报。 5、考试结束后,组织验收各考室试卷装订情况,并由专人统一管好,考试全部结束后,负责保管试卷或安排专人送中心小学,确保试卷无丢失、无损坏。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考场内的监考工作,严格执行监考程序,遵守考点考试时间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在考场内应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接听电话等),不准与考生单独交流,有问题需经主考在场进行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2、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提醒考生检查看试卷有无出错,并指导好考生认真填写学校名称、座位号、姓名等个人信息,若发现错卷或试卷有问题,监考人员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汇报。 3、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提示学生注意掌握时间。 4、考试结束后要收齐收顺并按要求装订好试卷后交给本场主考保管。评卷人员职责

1、评卷人员必须严格掌握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做到不宽不严,始终如一。评完一题,应认真核准该题分数,记入指定位置。 2、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机密。在规定地点评卷,评卷情况不得外传;评卷中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准查询考生的考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对学生答案错处或没作答题目要打“×”,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如发现给分有错更正后要签名。 4、评卷人员要爱护试卷,做到完整无损。抽烟、喝水时要严防损坏卷面。 5、评卷时不准私拆装订线,撬看密封线内学生信息。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组长送回试卷重订。不得涂改学生答卷和成绩,不擅自更改其他试卷人员评定的分数,不为任何人查阅或抄报成绩。 6、做好复查工作。每题都要确定专人担任复查工作,复查人数应占评卷人员的三分之一。复查人对该题负最后评定责任。复查人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原评卷人员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统一,应请示领导核定。每本试卷复查完后要在封面上签名或盖章。 7、评卷中要既分工又合作,听从组长安排和调配,没有宣布评卷结束不能私自离开。 考生守则 l、考生应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考号入座,将考试证放在桌子的右上角不带考试证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迟到超过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终了方准交卷离场。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小学考试管理规定 一、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1、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考试结果,探索“轻负担、高质量”之路。 2、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帮助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主动发展。 3、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关注学生兴趣、态度、习惯,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二、考试的基本原则是: 1、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对应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素养,选择基础性代表强的内容和问题进行测量与评价,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2、发展性原则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而评价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从而促进学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3、开放性原则考试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反映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充分体现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效果。 三、小学只可进行以下类别的考试并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1、日常考试小学日常考试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主要指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科每个单元最多进行一次测验。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随堂检测等不列入日常考试范围。 2、义务教育阶段期未考试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期放假前一周,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试题由学校命制或由县、镇教研究室提供样题。 四、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一二年级为语文、数学,三至六年级为语文、数学、外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五、实施规范

某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实现考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学生学习成绩、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考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教考分离”、“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在教学校长的领导下,本着“统一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面向全日制在校生的考试工作,各院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校、院部两级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1.校级考试领导小组由教学校长任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检查和重大决策及召开考前会议等工作。 2.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在考试中实行组长负责制,组成人员由院部自行决定。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各院部在考试前要专门召开领导办公会、全体职工会和全体学生会,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各自职责,严肃考试纪律。 第八条实行学校领导、教务处和院部三级考试巡视制度。学校领导巡视组负责全校各类考试的巡查、指导。教务处和院部巡视组分别负责全校和各院部各类考试的巡查、监督,及时处理解决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考核类别和方式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分为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第十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申论等方式,笔试可采取闭卷、开卷等形式。拟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须在学期初报教务处审核、批准。为保证课程考试方式相对稳定,课程考试确定实行某种考试方式后,应保持一定时间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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