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

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

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

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

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

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

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

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

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

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

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

责任。

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

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

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WBJ-1-2001),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

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

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

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进行变形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或主要股东)单位。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喷锚、排桩、桩锚、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档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侧壁帷幕、水平封底、深井降水等)。

第十五条承接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

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单

纯使用喷锚支护的工程可由二级专业喷锚支护企业承接)。承担支护施工任务

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

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

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

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

程师审定认可。

第十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批准的

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

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

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

设单位须向市设计审查办公室申请变更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增设护栏和警示牌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

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按有

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也应分期回填),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为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

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和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

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

情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市建管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

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深基坑边坡支护规定

XX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含监测)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其中,设计(含监测)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评审过程由直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报

送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由监

督机构报市建委备案。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由监督机构报请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市建委负责建立全市深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当对设计(含监测)、施工方案作出明确的结论意见。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进行招标,深基坑工程招标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工程,必须依法发包给具有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施工企业承担。 (一)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济建发[2006]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项目。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建筑)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测单位预先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其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613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 本

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40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 定标准版本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 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 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 4.1施工单位: 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

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

深基坑支护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

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 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

深基坑管理规定完整版

深基坑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施工及管理

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施工及管理 发表时间:2018-01-10T13:12:53.743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7期作者:周如民[导读] 摘要:在地下建筑和高层建筑施工建设中,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保证基础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邻近已建建筑物的安全和待建工程顺利开展。 泰州市第二监理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泰州 225300 摘要:在地下建筑和高层建筑施工建设中,深基坑支护工程是保证基础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邻近已建建筑物的安全和待建工程顺利开展。为此,待建工程的各参建单位都有必要重视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实际施工者更需要在施工当中尽心尽职,认真的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并按程序报相关单位及职能机构进行审核,同时严格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还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根据近几年的深基坑工程监理的经验,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特点、施工要点,施工管理进行探究,以希为深基坑工程施工提升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 1、深基坑工程的主要特征 特征一:深基坑工程指的是开挖超过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基坑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超过地下3层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工程。由于深基坑工程是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深基坑工程列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安全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审批通过后方可以组织实施。 特征二:深基坑工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正常情况下它包括土方开挖、支护、降水、设计和监测,专业性较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总体来说,各专业分包单位较多,协调管理复杂。 2、深基坑支护工程实施的基本要点 2.1、深基坑支护方式选择的主要形式 深基坑支护根据适用条件不同主要有多种方式有钢板桩支护、钢板桩与钢构架支护、挡土灌注桩支护、挡土灌注桩与土层锚杆结合支护、挡土灌注桩与旋喷桩组合支护、双层挡土灌注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土层锚杆支护、板桩(灌注桩)中央有横顶支护、分层板桩支护。不同的基坑支护方式本身具有不同的优势,适用于不同的环境。在具体情况不同的背景下,其综合性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支护工艺选择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对施工的场所、地质情况、开挖深度、周边环境的复杂情况、管线情况等客观的环境,并且充分的结合坑基的土体试验参数来进行支护结构体系的选择,另外还要充分的考虑支护型式在确保基坑安全的前提下要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在最大限度的保证质量的同时,节省建设成本。 2.2、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基本要点 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筑物在土方开和基础施工过程中来维持建筑物周边天然地基土的平衡状态,既可以保证邻近建筑物和地上、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又可以开挖基坑不用放坡,为基础施工提供一定的空间,同时可减少开挖大量土方。在施工中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深基坑支护必须要有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还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其次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通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测量要有专人负责,基坑支护的范围放线要精准,以免范围不够导致施工不了地下室,或者范围过大造成浪费。还有对于不同的支护结构,施工的基本要点有所不同,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如挡土灌注桩,应保证灌注桩的桩长、灌注混凝土质量;内撑结构如采用现浇混凝土的主要要求分段施工,不能一次性浇筑完成。采用钢支撑的,除控制接头和焊接质量外,也要注意热胀冷缩带来的影响;对于地下连续墙施工要点:主要要做好导墙施工、泥浆管理、接缝质量、筋笼制作、吊装、混凝土浇筑等方面的控制。 2.3、基坑开挖施工的基本要点 在进行坑基土方开挖的过程当中,要严格遵守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专项方案及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结合深基坑支护的型式分层分阶段进行开挖,土方开挖要注意先后顺序,土方运输道路的合理安排,机械挖土要留300高的土由人工清理,现场留土的堆积安全和防尘管理,在开挖过程中还应对支护结构以及周边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要加强对开挖现场的巡查,要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排除。 2.4、基坑降排水施工的基本要点 地下水以及雨水会对于整个深坑基支护工作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表面的明水可以通过集水井、排水沟的设置来进行载排水,要防止地表水往基坑里灌,同时还要保证排水沟畅通,对基坑里抽出来的水第一时间排走,防止回流。基底的地下水,根据土质特性和含水量的大小可选择不同的井点降水形式,一般有单层井点降水、多层井点降水、喷射井点降水、电渗井点降水、管井井点降水、深井井点降水,降水的效果要能使地下水位降落到基坑底0?5-1、0M以下。降水方式根据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情况设置,必要时还要设置回灌井,避免基坑抽水造成周边地面沉降,建筑物开裂,从而避免对整个工程造成不利的影响。降水的截此时间要按照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要求,中途不能擅自停机,以防引起建筑物上浮形成质量事故。 3、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基本策略 3.1、深基坑施工的管理 深基坑支护施工之前,总包单位必须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邀请5位以上专家对基坑支护专项方案进行评审,在专家论证通过并且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方报总监和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实施。在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各分包单位协调与管理,要督促各分包施工单位严把质量关和施工安全关,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审批过的施工方案施工,决不允许私自优化设计或施工方案,杜绝偷工减料。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后,必须要对施工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锚杆(索)要进行拉拔试验,灌注桩和水泥搅拌桩要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只有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最后在施工工期安排上尽量避开雨季开挖,土方开挖后对边坡要及时处理,减少基坑边坡的裸露期,以防边坡塌方引发安全事故。

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分析 杜起川

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分析杜起川 发表时间:2019-09-04T16:13:05.943Z 来源:《防护工程》2019年12期作者:杜起川 [导读] 本文阐述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深基坑支护施工质量对现代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于保障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关键词:深基坑支护施工;特征;土木工程;施工要点;施工管理; 深基坑通常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因此为了保障土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以下就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与管理进行了探讨分析。 1、深基坑支护施工的主要特征 深基坑支护形式会随着基坑形式变化而变化,并且其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区域性特征。深基坑支护的区域性比较突出,由于地理条件、人文环境不同,深基坑支护工程也就有所不同,即便地理位置相同,深基坑支护性质也会有所差别。因此,在对深基坑进行挖掘过程中,应当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施工方案;第二、具备一定的风险性与不确定性特征。一般深基坑支护工程都是临时工程,大部分施工单位所投入的资金比较少,很难充分准备安全措施防范等各个方面,加大了工程施工所存在的风险。 2、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要点分析 2.1熟悉了解深基坑支护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前,需要熟悉深基坑支护施工场地及周边、地表至支护结构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岩土性状、含水层性质、地下水位、渗透系数等;了解建筑场地及其附近的地下管线、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结构形式及埋设时间等。对已有邻近建筑的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应熟悉已存邻近建筑的位置、层数、高度、结构类型、基础类型,此外,也应掌握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其他条件,如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情况,地面雨水、流水、上下水管线排人或漏人基坑的可能性以及基坑附近的地面堆载及大型车辆的动、静荷载。 2.2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土方开挖施工要点分析。土方开挖较容易产生扬尘,影响深基坑支护施工周围的环境,需利用有效的开挖方法,才可控制尘土污染,营造优质的施工环境。例如:某大型建筑深基坑土方开挖时,选择分层开挖的方法,一边开挖一边运出土体,适当清理基坑环境,以免产生过量的尘土,该工程非常注重土方开挖的速度,通过控制速度配合土方开挖的进程,由此安全保护基坑,一旦土方开挖中出现不良现象,立刻暂停开挖,及时处理土方开挖中的问题。 2.3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支护桩施工要点分析。支护桩施工可以采用人工方式,结合钢筋混凝土,保障支护桩的稳定性。以某建筑深基坑支护中的灌注桩为例,分析支护桩施工。该工程利用吊桶的方式,开挖支护桩部分的土方,合理控制土方开挖的数量,还需分析灌注桩的配置,保障现场开挖的质量。该工程灌注桩施工中,具备多个技术点,如:灌注桩制作技术,既要严格遵循支护桩施工的数据要求,又要符合该建筑现场支护的实际需要,由此才可保障该工程灌注桩的性能质量。 2.4深基坑支护施工中的锚杆支护施工要点。锚杆支护施工可以强化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的稳定性,支撑深基坑的承拉力。锚杆承拉一方要连接深基坑的内部地基,另一方要通过牵拉的方式提供足量的承载力,满足锚杆施工的力度需求。深基坑支护中的锚杆施工较为繁琐,涉及多项参数的标准控制。首先要找准锚杆施工的标准高度,确保土层锚固的顺利施工,利用机械工具在特定的位置处进行钻孔;然后是注浆,利用水泥、砂石等注浆原料,强化锚杆施工的稳定度,注浆过程中需要严谨控制原料质量,以免影响锚杆施工的基础稳定;最后安装钢体结构,包括台座、梁板部分,根据钢体结构的安装程度,合理安排张拉锚固,参考锚杆施工张拉锚固方面的参数设计,保障张拉锚固的受力符合设计标准。 3、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管理分析 3.1做好专家论证工作。超过一定规模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其中深基坑支护属于专家论证的范畴。一般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深基坑支护的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3.2严格支护技术的选择。中深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支护技术通常有三种,即悬臂式、重力式以及混合式。当选择悬臂式的时候,就是借助岩层来保护稳定结构,当然悬臂式有自己的局限性,就是只适合浅层开挖以及土质较好的施工环境。对于重力式挡土墙支护措施来说,它是对自身的重量做到依靠,使得支护结构在各种压力之下可以对其平衡的保护,另外对混合式支护结构来说,它是采用锚杆的方武来进行支护,对锚杆机喷射混凝土面层进行使用,使得其相互之间做到依存。 3.3合理编制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支护设计、降水或截水设计、土方开挖设计和监测设计等。支护设计主要满足边坡和支护结构稳定的要求,既不产生倾覆、滑移、整体或局部失稳,基坑底部不产生隆起、管涌,锚杆部位不致抗拔失效,同时必须满足水平位移和地基沉降不超过允许值,支护结构构件本身受荷后不致弯曲折断,剪断和压弯。基坑支护常用的几种方法有坡率法、排桩支护、钢板桩支护、地下连墙支护、土钉墙支护、深层搅拌支护等。降水设计应控制由降水引起的地基沉降不致对邻近的重要管线产生过量沉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危及其安全;地下水控制常用的几种方法有明沟排水、电渗降水、轻型井点降水、管井降水等。截水帷幕应控制不致因渗漏而引起水土流失和过大的变形。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高压喷射注浆、深层搅拌;土方开挖设计应满足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适时的原则,确保土方开挖安全、运输合理;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前应作好设计交底,针对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施工工艺和作业条件,制定策略得力、针对性强、合理全面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充分认识土木工程中的深基坑支护施工的难点、重点和施工工艺的特点,安全控制目标恰当,保证策略到位,施工组织合理,检验监测严谨。对不同的基坑支护方式,施工的难点和要点有所不同,但总体要求基本一致。一是对施工工艺要熟悉,掌握基本的施工参数;二是要掌握主要施工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技术性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规 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深基坑支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09]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合肥市深基坑工程技术管理导则 第一条基坑安全等级应根据基坑开挖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为相邻基底高差1.5倍(软土场地为3倍)以内的深基坑; 2、距基坑坡顶1倍(软土场地为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及控制变形的建(构)筑物、地面环境和设施、地下管线的深基坑; 3、最大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软土场地为8米)的深基坑。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基坑,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1、土质较好的场地开挖深度小于7.0m; 2、距基坑坡顶2倍(软土场地为3倍)开挖深度范围无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 第三条不符合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深基坑可定为二级。 第四条在老城区、老旧小区、人员密集闹市区域、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建设单位不能提供相邻建(构)筑物、重要设施和地下管线的结构情况及基础埋深等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时,深基坑设计时按最不利考虑,应提高一个安全等级。 第五条对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大于3m,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应判定为深基坑,深度小于3m的基坑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周边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 1、坡顶面以下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土层或厚度超过3m的

松散填土层; 2、符合第一条1、2款的任意一条。 第六条工程前期周边环境专项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延展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3倍,调查对象包括建(构)筑物(距离、基础形式及埋深)、道路、地下管线(位置、材质、管径)、地下设施等,当有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应对其支护及基础情况进行调查。 第七条勘察报告中应明确以下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内容: 1、提供土体的抗剪强度指标、压缩模量、渗透系数、承压水水位等基坑支护设计参数。 2、查明填土特性、粘土的膨胀性、软土的状态。 3、对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征、承压性、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等应作出具体评价。当基坑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截水等),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第八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参数选取时,土的粘聚力(c)取值,应根据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当勘察报告提供的膨胀土层的粘聚力(c)为直剪试验指标时,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应乘以不大于0.7的折减系数,且原状粘性土的c值设计值不宜大于60kPa。 第九条基坑支护设计计算时,基坑坡顶附加均布荷载值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0米,或土质为软土、松散填土、强风化泥质砂岩的深基坑严禁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一级基坑应当优先采用内支撑支护形式。 第十一条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其施工或使用跨越多雨季节(7∽9月)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支护形式必须采用内支撑;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深基坑工程管理分析

深基坑工程管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6-04-05T15:58:31.2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5年28期供稿作者:陈佰强 [导读]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近年来,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促进了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施工技术。 陈佰强 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10010 摘要:深基坑工程支护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遇见的工程,虽已在全国不同地区、不同的地质条件下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甚至一些技术达到了国际水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研究或提高,以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深基坑工程事故率较高与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深基坑工程的各分项工程都具有隐蔽施工的特点,而且与土力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密切相关,很多工程技术人员缺少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因此管理很难到位。下面概述了高层建筑基础施工中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性。论述了深基坑支护施工阶段的控制要点及相应的措施,通过对深基坑支护类型的总结,针对深基坑工程支护施工技术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 一、引言 近年来,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促进了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施工技术、施工机械和建筑材料的更新与发展。为了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建筑基础都必须满足地下埋深嵌固的要求。随着大批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开发商为提高建筑用地率,加之国家有关规范对基础埋置深度和人防工程的要求,多层、超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设计必不可少,有的地下建筑甚至有三四层,最深的达数十米,于是,地下建筑开挖时的深基坑支护成为一个必要的施工过程。但由于深基坑支护为临时建筑,不在建筑主体施工的范围内,为节省投资、降低成本及加快进度,业主、施工单位往往只强调基坑支护施工的临时性,而忽略了基坑支护施工的重要性、复杂性及风险性,认为只要深基坑在完成主体±0.00m时未垮掉便解决问题,有的施工单位甚至认为挖一个大坑、简单地处理一下坑壁即可,致使深基坑施工时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延误了工期,还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要点 1、设计管理 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是直接影响深基坑支护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一个成功的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应当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施工技术可行。在我国,由于深基坑的出现比较晚,深基坑的设计并不十分成熟,仍处于摸索阶段。据2000年的资料统计,在基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中,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占事故总数的43%。设计原因主要表现在:无证挂单设计、盲目设计、荷载取值错误、地下水处理方法失误、支护方案选择不当等。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设计人员应具有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土力学、地基与基础等多学科的知识,熟悉当地的水文地质状况和特点,在结合建筑及周围环境特点的基础上,设计出经济合理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其次,工程人员在施工前应对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理解设计意图,及时与设计人员沟通以掌握方案,在施工组织时,使各个组成部分、各道工序协调有序。再次,业主方应了解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性,选择有经验的设计单位设计支护方案。 2、分包单位的选择 由于深基坑支护的特殊性,其施工应由具有施工资质与能力的专业分包队伍进行。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整体素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审查总包单位选定的专业队伍,选择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施工经验丰富的分包单位,同时应防止层层转包、“层层剥皮”,以致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发生。 3、施工组织设计审定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重要文件。但在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往往是照搬他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有的虽说是按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粗制滥造、简单潦草,基本上无指导意义。因此,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申报,总监审批后方能实施。审核内容主要有:基坑的支护体系、基坑开挖方式、施工平面图、降水措施、监测布置的合理性等。 三、施工阶段的控制要点 施工阶段是项目实施的关键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地质勘探资料和当地水文气候条件,结合当地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经验和条件,确定工程的关键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机构审核,并强调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 1、深基坑工程的施工 深基坑工程包括挖土、挡土、围护、防水等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施工失败,甚至造成事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程、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的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对各施工要点要制定施工方案,并加强过程控制。例如,确定土方开挖方案时,应对地质勘测报告、周围建筑物及地下设施情况等信息进行分析,对特殊土质需精心组织施工,膨胀土地区不宜在雨季开挖,软土地区分层开挖的深度不宜太大。若挖土高差太大或挖土进度过快,极易改变土体原来的平衡状态,降低土体的抗剪强度,从而导致土体发生水平方向的滑移,造成坍塌事故。 2、深基坑周围土体止水效果的控制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地下水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带来的危险程度是相当高的。地下水的来源一般为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雨水及基坑周围的渗漏管道水,由于水的来源复杂,在制定止水方案时应从深基坑工程的防水、降水和排水3个方面考虑,根据地质勘察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深入分析地下水的成因,了解深基坑周围环境,不能仅靠长时间不间断地抽水来降低地下水位,否则会导致基坑周围土体流失,周围建筑物不均匀沉陷,甚至发生坑底流沙、管涌等现象,增大了处理难度,拖延了工期。 止水帷幕是高水位地区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常用的止水措施,其施工方法主要有高压喷射注浆法、浆喷深层搅拌法、粉喷深层搅拌法和压力注浆法等。采用浆喷深层搅拌法进行止水帷幕止水施工时,如果止水帷幕的搅拌桩成桩质量不好,深基坑开挖后会出现渗水较多的现象。若此时再采用灌浆的方法进行处理,则延误工期、增加造价。因此,在该类止水帷幕施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桩体质量。确定合理的水泥浆掺加量,保证桩体搅拌均匀、桩长达到设计深度,避免桩头出现搅而无浆的情况,特别是在土层

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2)

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点 一、基坑开挖 1、临边防护 (1)基坑施工必须按要求进行,具体临边防护要求按“三宝四口”章节要求执行。 (2)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还必须在栏杆式防护的基础上加密目式安全网防护。 2、排水措施 (1)常见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有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型式单独或组合使用。常用的地下水控制方法有明排水、井点降水、自流深井排水等。 (2)深基坑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的,必须有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的措施。3、坑边荷载 (1)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堆置各类建筑材料的,应按规定距离堆放;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坡和基础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基坑、边坡和基础桩的支护、土质情况确定,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2)各类施工机械施工与基坑、边坡的距离小于规定时,应对施工机械作业范围内的基坑支护、地面等采取加固措施。 4、上下通道 (1)基坑作业时必须设置专供作业人员上下的通道,作业人员不得攀爬临时设施。 (2)通道的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牢固可靠,数量、位置上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土方开挖

(1)土方施工机械应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进场作业,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机械开挖土方时,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半径范围内进行坑底清理或找坡作业。 (3)施工时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严禁先切除坡脚,并不得超挖。 二、基坑监测 1、监控方案 基坑开挖前应制定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监测项目 基坑工程监测可按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选择监测项目,具体分为:支护结构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桩、墙内力;锚杆拉力;支撑轴力;立柱变形;地体分层竖向位移;支护结构界面上侧向压力。 3、监测点布置 (1)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需要保护物体均应作为监控对象。 (2)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3)深基坑工程应进行水平和垂直位移监测,并符合下列要求: A、布点要求:开挖深度不超过7米的三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20米;开挖深度超过7米的一、二级基坑,监测点间距不大于10米;每一典型坡段不少于3个监测点。 B、水平位移监测包括:位移量、位移速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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