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

1、刑法的价值取向

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

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

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

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

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概念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

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

(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

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

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

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

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如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概括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个别化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分类罪名、具体罪名

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选择罪名:对象选择(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选择(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主体选择(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象与行为选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与行为选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

(三)罪名的确定

合法性、科学性、概括性

三、法定刑

(一)概念

刑法分则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分则性规范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种与刑度。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不规定刑种与刑度,只规定应处罚

“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二、表现形式

1、从法条关系看:(1)因特别关系而形成的法条竞合。普通刑法、特别刑法;普通条款、特别条款;(2)因吸收关系。全部法与部分法。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2、从实际情况看:(1)因犯罪主体形成:军人泄露国家机密——第398条泄漏国家机密罪、第432条泄露军事机密罪;(2)因犯罪目的形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3)因犯罪对象形成:与现役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破坏军婚罪、重婚罪;(4)因犯罪手段形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266条诈骗罪、195条信用证诈骗罪;(5)因危害结果形成:刑讯逼供致人伤残——234条故意伤害罪、247条刑讯逼供罪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1、罪过、结果不同:法条,一个行为,一个罪过,一个结果;想象,一般为一个行为,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2、原因不同:法条,由于法规的复杂;想象,由于事实特征;

3、刑法规范不同:法条,数个规范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想象,不存在。

4、法律原则不同:法条,特别法、重法;想象,从一重处罚

二、适用原则

1.不同法律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同一法律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例外情形: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如第149条第2款,生产、销售本节第141

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罪刑相适应违背。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

多数为一般主体,仅有背叛性质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必须是我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机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罪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方面:故意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叛变、叛逃的犯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情报罪,资敌罪

煽动型犯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煽动的含义

《辞海》:怂恿、鼓动

二、表现形式

1、公开、秘密;当面直接、委托他人;口头、文字(书写、张贴、散发传单或标语,印刷、散发书画、非法刊物,投寄扩散书信等)

2、作为、不作为?

三、对象

特定、不特定?

四、煽动型犯罪的既遂认定

举动犯、未遂、预备、中止?

五、煽动的具体内容

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具体内容只能是分裂国家行为。即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即就另立伪政府、实行地方割据、拒绝中央政府的领导、制造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事项进行组织、密谋策划或者具体实施。

煽动分裂国家行为具体情形:1、煽动具体实行行为;2、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组织行为;3、煽动教唆行为;4、煽动帮助行为。

六、煽动行为与教唆行为

1、行为对象: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公然性”;特定的单个人或多个人,不具有“公然性”;

2、构成犯罪的情形不同:既遂、未遂?

3、定罪量刑

七、煽动型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1、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性质是刑法所禁止的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明知自己实施的煽动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

3、犯罪目的

八、煽动型犯罪与一般言论错误

叛逃罪

叛逃罪案例.ppt

一、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

?犯罪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一)如何理解“在履行公务期间”?

履行公务期间: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些任务期间,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出差期间、执行任务期间。

如何具体理解履行公务期间?行为,状态。

(二)如何理解“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擅离岗位:自作主张离开所在的职位

?擅离岗位是叛逃行为的一部分。没有规定必要。

?叛逃是叛和逃的结合。

叛逃:背叛我方,投靠境外组织或机构?

如果要求,境外组织、机构:敌我性质不明的组织或机构。如果是敌我性质明确的——投敌行为

(三)如何理解“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争议:1、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是一种危险结果,一种抽象的危险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造成“危害……”的危险结果的,就构成叛逃罪。

2、向境外的组织或者机构表明或表示自己已经背叛自己的国家,愿意为境外组织或者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承诺

3、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规定的行为,即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如何判断:

行为人投奔的境外组织或者机构的性质;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目的;行为人投奔境外机构、组织的形式。有无携礼叛逃;叛逃之后的行为?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里不包括军事

机关——军人叛逃罪)、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三、罪与非罪:

1、主体身份

2、是否“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果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危害国家安全——可能构成投敌叛变罪

3、行为方面:形式的逃往境外+实质的背叛国家

4、“滞留不归”行为

四、与相关犯罪的区分

1、与背叛国家罪:主体、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2、与投敌叛变罪:主体、客观方面(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对象(敌人)

五、罪数问题

1、行为人为叛逃而进行犯罪,一罪数罪?

如:行为人本不掌握国家机密而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国家机密以投靠外国组织、机构的?伪造公文、证件、印章得以出境而叛逃的?

2、叛逃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一罪数罪?

六、法条链接:

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

二、构成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作为: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不作为:放火罪、爆炸罪

过失犯——实害犯;危险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3、主体:自然人、单位

如自然人一般主体:爆炸罪、决水罪、劫持航空器罪;特殊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或者领导、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可以单位)、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只能由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

2、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铁路运行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3、破坏重要公共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4、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罪;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弹药罪;

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6、其他: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放火罪

一、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行为。

放火: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

方式:作为、不作为

对象:财物、财物以外的对象(自焚);他人?自己的财物?

?危险犯,不要求发生具体的危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ppt

台湾:对象物属他人者,抽象危险犯;属自己者,具体危险犯。

日本:对自己所有非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现住建筑物以外其他建筑物的放火罪:具体危险犯;对现住建筑物的放火罪、他人所有非现住建筑物放火罪:抽象危险犯。

?使对象燃烧的行为是否放火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判断:根据客观事实(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对象的性质、结构、价值,对象周围的

状况,对象与周围的距离,燃烧时的气候等);对象物燃烧的行为是否能够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

3、主体:已满14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放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放火的既遂、未遂、中止

放火罪的既遂:a、独立燃烧说: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b、丧失效用说:对象物的重要部分由于被燃烧而失去效用时;c、对象物的重要部分起火开始燃烧时;d、由于火力而使对象物达到毁坏财物罪中的损害程度时;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分

放火罪与失火罪案例.ppt

由于过失引发火灾——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放火

3、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

关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四、刑事责任

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

一、定义

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界定

“以其他危险方法”做限制解释。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是第114条、115条的兜底条款,而不是第二章的兜底条款。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2001)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第1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第115条……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一、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公路法、道路交通法、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等

B、客观上发生重大事故。

3、主体:

4、主观要件:过失

信赖原则理论

四、刑事责任

1、犯本罪,只具备基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本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直接损失6万元以上的;有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或者嫁祸于人的;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关键部件失灵的机动车且明知故犯的;

3、犯本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

1、罪与非罪:(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过失;(3)与被害人关系上,是否全部或主要责任

2、认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

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五、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概念:在交通肇事后进行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司法解释.ppt

?应该: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放弃救助伤者逃避救助义务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

故;3、被害人需要肇事人的救助,并且肇事人有能力采取一定的救助措施;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或者“逃避救助义务”的目的,或者兼而有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理论争议:

1、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加重犯

人:被害人+第N次受害人;主观只能是过失。

2、交通肇事后逃跑,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致被害人死亡

3、仅限于交通肇事后致人重伤,肇事者为逃逸而遗弃被害人致使其未得到救助而死亡。——结果加重犯

?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

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反例:当场死亡;即使救助无用;医生过失行为介入;肇事人将被害人转移、丢弃,不能被救助死亡;

2、肇事人必须对其肇事行为具有明知,即行为人在离开现场时必须已经知道自己交通肇事了。主观。如何确定明知?不需要所有细节,只需要盖然性或者可能性。当时肇事的时间、地点、季节、路况、行为人应当具备的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又逃逸的,在主观上无论其是否已经认识到被害人被撞死,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个量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7。”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生命垂危,即使肇事者抢救也不能挽回生命的。行为人逃跑。——交通肇事罪(第二个量刑)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罚(第三个量刑)。

4、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间接故意致人死亡,但其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交通肇事,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又因为逃逸间接故意导致死亡——数罪并罚

5、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车上,仍然拖挂逃逸或者故意碾压,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如果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或者严重残疾的,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

并罚。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概念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正在使用中:已经交付,投入交通运输期间的,包括运行中的或者虽然停靠在车库、

码头、机场,但准备随时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正在制造中的、制造完毕但未检验出厂的、正在修理的

2、客观方面:

?破坏:对交通工具整体或者部分的物理性损坏

?倾覆: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等

?毁坏:完全或者部分严重破坏,使之不能正常使用

?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具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

?破坏行为:作为、不作为

?判断是否足以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

(1)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2)破坏的方法或者部位;

3、主体:16

4、主观方面: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1)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故意

2、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1)特别对象;(2)其他公私财产

3、与盗窃罪的界限

(1)想象竞合犯;(2)其他公私财产

4、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具体危险犯

四、刑事责任

第116、119: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

劫持航空器罪

一、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是一种国际犯罪:《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

二、构成

1、客体: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

国际或者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安全

?正在使用中: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

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

?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严惩到本条甲款所定义的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期间。

?甲款: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完毕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

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2、客观方面

?暴力:非法对人身或者物体行使有形的侵害

?对象:机上一切人员或物体

?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即以毁坏飞机、杀害人质等方法,使人员不敢反抗。

?其他方法:麻醉等

?3、主体——16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认定

?1、既遂、未遂:是否达到实际控制航空器的程度

?2、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四、刑事责任

?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概念——抽象危险犯

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行为

枪支、弹药: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以及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非法制造:非经国家许可擅自制造(包括改装、配装)枪支、……

非法买卖:购买或者出售;介绍买卖,则构成共犯。

非法运输:转送。陆运、水运、空运、携带等。国内。否则——走私枪支、弹药罪

3、主体:16

4、主观方面:故意

三、认定

司法解释:1、军用枪支1支以上;2、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3、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它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4、手榴弹1枚以上;5、爆炸装置;6、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7、多次;8、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标准,但是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

四、刑事责任

犯本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单位。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概念

违反国家关于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商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秩序,消费者的权益。

2、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主体:自然人、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三、种类

1、数额犯: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为犯罪构成要件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行为犯:只要实施某一行为,不需要结果,就构成犯罪既遂。

第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危险犯:实施某种足以造成一定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具体结果,也是既遂第141: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4、结果犯:必须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第142: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罪;第14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一、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对象:伪劣产品。掺杂、掺假的产品;以假充真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客观方面

(1)生产者、消费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00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1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杂:本产品一般情况下所含有的非组成成分的物质。如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与环境接触的物质。小麦中的草籽、砂粒等。

假:本产品一般不应含有的物质。如在磷肥中加入类似大小、颜色的泥土。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

为。——以柴油冒充桐油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同种但不符合特定要求和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特定

要求和标准的同种产品。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

量要求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

机构进行鉴定

?3、主体:16自然人;单位。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

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

?(1)主观上是否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

?(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格产品的行为。

?反例:只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仅违反《产品质量法》

3)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

《解释》第2条:“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注意:1、销售金额不等于“非法获利数额”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15万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

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

额累计计算。

?3、行为人将合格产品与伪劣产品混杂在一起进行销售,如果能够区分,应将销售

伪劣产品的金额与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分开计算;如果不能区分,应视整体销售金额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10000斤蜂蜜中加入20斤白糖,销售金额57000元。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对象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处理:

1、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诈骗罪区分:

案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行为。

?相似:如客观上均有欺诈的性质,都为故意犯罪。

?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复杂客体;简单客体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伪劣产品;公私财产

第四,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第五,犯罪主观方面。——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区分关键:一是从主观上看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二是从客观上看是否交付了标的

物,以及标的物有无价值。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

2、行为人实施了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能够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损害人体健康乃至威胁人的生

命的不能够食用的原料。

?食品原料:粮食、油料、肉类、蛋类、糖类、薯类、蔬菜类、水果、水产品、饮品、

奶类等可以制造食品的基础原料。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同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食品添加剂:为了改善食

品品质和食品的色、香、味,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或者天然物质。食品强化剂:为了增加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对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参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不是自己生产销售

的食品中——

?行为方式:生产的食品中掺入;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原料的食

(三)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

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

节适用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法》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二)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犯罪对象不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3)行为犯;危险犯

(三)与投放危险物质罪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投放危险物质除了可以在食品中投放有毒物质外,也可以在其他场合投放有毒物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四、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4.5 法释〔2001〕10号)

第5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144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2阶层)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3阶层)

第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

一、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

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

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如: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认定

1.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受贿数额较大。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是合法行为而不是犯罪。

(3)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收受回扣、手续费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2.划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主体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四、法定刑

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164)

一、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

付回扣、手续费是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获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3、主体:

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一、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2、客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商品买卖或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

手续费: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获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

3、主体:

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机关或其所属部门也可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故意并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伪造货币罪(170)

一、定义

仿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假货币,并意图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外币管理制度。

?人民币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是人民币,具有强制流通力。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

?外币管理制度:国家对外币的收、支、存、兑等行为进行监督与控制的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货币。所谓货币:在一国或地区具有强制流通力的、代表一定价值的、

用作支付手段的特定物。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

我国的货币为人民币,这里的“人民币”作广义的理解,即它不仅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也包括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兑换券。

?外汇兑换券是限定在临时入境的港、澳、台、各国华侨及外宾五种人使用而且限于

在指定范围内流通的有价证券。

?所谓外币:境外正在流通的货币,包括外国钞票和外国铸币。

“外币”与“外汇”:“外汇”除包括“外币”外,还包括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如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等。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

?伪造货币: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

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

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而是构成诈骗罪,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

?伪造的货币,主要应在于它与真币的相似性,而不在于其相同性。其相似性则只要

求足以蒙蔽、欺骗他人,达到以假币乱真、可使人信以为真即可。

?假币根据制造方法的不同:一是机制胶印、凹印假币;二是石板、蜡板、木板印假

币;三是誊印假币;四是复印假币;五是照相假币;六是描绘假币;六是仿照硬币铸造的假币;等等。

3、主体: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不需要具有营利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

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二)区分本罪的一罪与教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即出售、运输的货币是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数罪并罚。

伪造货币罪数.ppt

(三)既遂未遂的认定:

既遂标准:是否伪造出了足以乱真的假货币。

(四)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

?变造货币罪: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

(总面额2000元以上)。

?区别: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

货币。

如果对真货币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认定为伪造货币。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3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30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因伪造货币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额接近3万元或者总币量3000张以上的;

?最高法《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2000.9.8 法释

〔2000]26号)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

张(枚)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

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洗钱罪

一、概念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方面:

五种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洗钱罪的其他方法.ppt

3、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三、认定

(一)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312)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区别: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收益。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等。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49)的界限

1、客体不同。复杂客体,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

洗钱罪与相关犯罪.ppt

集资诈骗罪(192)

一、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依法进行的集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

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

?非法集资:(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

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

?如谎称其集资得到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有时甚至伪造有关批件,以骗取

社会公众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引起社会公众投资盈利心理;有的打着举办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三)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四)主观要件

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

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集资诈骗罪必须符合:(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对投资者的资金的所有权;(2)行为人必须是“骗”,即使用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投资者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将自己所有的资金自愿交给集资行为人,放弃对其所有资金的所有权;(3)行为人未经国家有权机构批准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4)行为人集资的数额较大,即个人集资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在50万元以上。

?注意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借贷纠纷是指集资方夸大集资回报条

件,后因客观原因无力及时按照约定条件返还集资款及红利而引起的纠纷。对于集资借贷纠纷,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集资的方法、集资人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来判断。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一般罪名,集资诈骗罪的特殊罪名。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相同:1、都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2、都是进行非法集资;3、受害人

都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

?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为了取得投资者所投资金的永久所有权,受害人因此永

久性地丧失其所投资金的所有权;暂时地使用该笔存款,并在其允诺的时间内归还给投资人其允诺数额的款项。2、客观行为不同:使用诈骗的方法;不带有“骗”的性质。3、犯罪对象:“资”,包括货币和其他财物;“公众存款”,货币。

4、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同:1、主观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行为,行为人均使用骗的方

法骗取财物;3、均要求数额较大。

?区别:1、行为不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通过在签订、履行合

同的过程中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2、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1、自然人犯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

(2)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20万。

有其他严重情节: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所侵害对象的群体、集资诈骗的影响、犯罪行为人进行诈骗的手段和方法、集资诈骗行为人利用集资款的去向。

(3)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00万

(4)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第20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公布,子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年的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叛逃罪、间谍罪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并罚 7.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又不报谎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 罪。 8.犯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而构成其他罪 的,按本节各罪与他罪并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各罪、妨害公务罪。 10.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11.暴力抗税,造成重伤、死亡的,抗税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2.骗取税款超过其所交纳的部分,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购买、运输假币罪、使用假 币罪。 14.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 但该款实际上却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15.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前罪和销售假冒的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另: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同此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16.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或其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又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并罚。 17.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 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当与本罪并罚。 18.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 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盗窃罪) 19.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其 他罪并罚。 20.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够成其他犯罪的。 21.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后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22.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23.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又将脏款偷存境外的,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罚。 24.

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DOC)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念: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一、危害国家主权与领土的犯罪 二、危害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犯罪 补充:(武装叛乱、暴乱罪) 在犯该罪的同时还犯有其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犯该罪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有实施叛乱、暴乱的故意。 三|、投敌、间谍、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公共生活的安全。)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 一、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①危险犯;一般为自然人; ②致人重伤、死亡、公私财物重大损失则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在人群密集区架车撞人、私设电网、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制造输送坏血、使用微生物或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等。 二、破坏公用设施、设备罪

补充:以上犯罪均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主观表现为过失;刑责上为3~7年,情节轻的3年以下,拘役 ①危险犯,设施必须正在使用(包括投入使用)过程中。 ②严重后果者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2、过失犯上述的罪: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四、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1、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 2、危险物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罪:无“邮寄”一项。 注:危险物质指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纯正“单位犯”,依法有权制造、销售枪支的企业。三种行为情形:A)超限额、品种;B)无号、重号、假 号;C)非法销售或出口枪支内销。 4、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盗窃、抢夺罪:直接故意。 5、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罪:直接故意,盗、夺、抢国家机关、军警、民兵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6、枪支--非法持有、私藏罪:须为明知,不知者不罪。(非其他罪则*这条)。 7、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罪:对于配公务用枪者--行为犯;对于其他依法配枪者--严重后果才犯罪。注意共谋作案者可能成立共犯。 8、枪支--丢失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过失,严重后果→才犯罪。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明知,非法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 1.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 人质的行为 3.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9.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吞、骗取、窃取或以其他手段占有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未还,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刑法学》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一,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 (P467) 相同: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P461) 主体:一般主体。凡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一般自杀行为不为罪。 ①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如批评、处分、打骂)引起自杀,不为罪。 ②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强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自杀,仅构成相应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③行为人具有致他人死亡的故意,并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促使 他人自杀(即“借刀杀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得承诺杀人行为的定性。 ①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鉴定 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自杀的行为。 精神鼓励:不追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物质帮助: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得承诺杀人行为:应自杀者要求实行帮助,却直接动手将对方杀死,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教唆自杀:是指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议,实施自杀行为。构成故意 杀人罪,但情节较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特殊情况按一般故意杀人罪论处 (教唆者不是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教唆无责任能力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间接实行犯对待,依法追究其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①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未对他方实施教唆、帮助或诱使行为。自杀未成功一 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②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先杀死自己,后者应对方请求先将对方杀死, 然后自杀未成功或又放弃自杀行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处理上从轻考虑。 ③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为自杀提供条件,另一方利用此条件自杀身死,而提 供条件者自杀未能成功的,依照帮助自杀的原则处理。(性质:帮助自杀) ④诱使他人共同自杀,而自己未能成功的,依照教唆自杀从宽处理。(教唆自杀) ⑤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的意图和自杀的行为的, 构成杀人罪。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①受嘱托杀人:也称为“得承诺杀人”,是指受已有自杀意图的嘱托而直接将他人 杀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处罚。 ②“安乐死”本质是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6)“间接杀人”行为的定性 间接杀人是只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教学提纲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 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3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条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分则重要罪名整理

刑法各论概说 条文结构:罪状+法定刑 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加重、减轻罪状。 分则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 简单罪状(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法定刑包括绝对确定、相对确定、浮动法定刑。浮动法定刑:1.只见于罚金刑;2.只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3.罚金的具体幅度根据案件的一定事实确定。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司法中的适用。 法条竞合的适用: 1.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该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a.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该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b.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该适用重法优于轻法:法律明文规定按照重罪定罪量刑;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是也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且按照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定罪量刑。(保险合同诈骗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名主体主 观 方 面 客体客观方面处罚 间谍罪明 知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 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进行间谍 活动;3.为敌人指示轰击 目标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 加剥夺政治权利。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 知 1.机密级 2.三项以上国家 秘密级3.对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5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 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特别 恶劣的,可以处死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机构、 组织或 者个人 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 叛逃罪国家工 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从重 处罚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及其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重点罪名 第一分考区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分考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重要罪名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高利转贷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抗税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虚假广告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分考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 动罪 第四分考区侵犯财产罪重点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 第五分考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罪名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刑法目录,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刑法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 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418个。 三、2003年8月2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4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22个。 四、2007年11月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修改了8个罪名,新增了14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35个。 五、2009年10月16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修改了4个罪名,新增了9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44个。 六、2011年5月1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修改了3个罪名,新增了7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51个。 七、2015年10月30日,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修改了13个罪名(其中有两处由2个罪名合并成1个罪名,即修改减少了2个罪名),新增了20个罪名,取消了1个罪名,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罪名为468个罪。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分则课件(9)

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徐岱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 *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 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 * 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 * 1定罪和量刑 * 2的一般原理 * 3善刑事立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 * 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 1 、与时俱进的方法。 *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刑法重点法条分则(5)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77、195、264条;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 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伪造的、作 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 注意认定透支的性质,善意透支是信用卡的特有功能,而恶意透支才是法律惩处的对象。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同时具有两个要素:一是透支超过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二是经发卡银行催还而仍不归还的行为。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构成第264条的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其盗窃数额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之规定,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而不以信用卡的面值额认定。 注意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第177条伪造信用卡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