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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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2016考研知识点:法制史分析题——魏

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通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

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形成了中书省。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北魏律》到《陈律》,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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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归纳

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 点归纳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8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归纳 一、从纵向看 古代部分所占比重一般在试题总量的70%-80%,甚至高于80%.所以,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 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 1.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

2017考研政治马原真理8大知识点

2017考研政治马原真理8大知识点 真理是指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 真理是客观的,这是因为: (1)真理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内容来源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 (2)检验真理的社会实践是客观的。 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或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真理的两重属性(同人的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相联系),二者是对立统一关系 (1)二者是有区别的。绝对真理或真理的绝对性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真理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都具有不依赖人类的客观内容,这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②人的认识按其本性能够正确认识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③从真理的发展来说,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 相对真理或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的条件性。表现为: ①从认识的广度来看,任何真理的认识都是对整个世界某些领域、某些事物和过程的一定范围的正确反映,有待于扩展。 ②从认识的深度看,任何真理都是对特定事物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有待于深化。 ③从进程上看,它只是对事物的一定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有待于发展。 (2)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又是相互渗透、相互联结的 ①相对之中有绝对,任何相对真理之中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成分;另一方面,绝对之中也有相对,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 ②真理是由相对走向绝对的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任何真理性认识都是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中的一个环节。 (3)割裂二者的关系犯两种错误:绝对主义真理观和相对主义真理观。绝对主义真理观只讲真理的绝对性,否认真理的相对性;相对主义真理观则只讲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 真理与谬误成功与失败(易考分析题) (1)含义:真理是对事物正确的认识,谬误是对事物错误的认识。 (2)辩证关系:对立统一 ①真理和谬误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认识,它们是对立的。 ②真理和谬误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相比较存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真理转化成谬误,谬误转化成真理。 ③坚持真理,修正谬误,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要善于坚持和发展真理,敢于和善于同谬误做斗争。在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正确的认识往往会导致成功的实践,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人们的实践活动也会达不到自身所期待的结果,导致失败。只要人们分析失败的原因,化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就能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变失败为成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标准的唯物论) (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所要求和实践的本质特点,即直接现实性所决定的。 (2)真理的本性是主观与客观相符合,而主观和客观事物本身都不能作为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只有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对照的东西,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标准。唯一有这个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地法典?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地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地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开皇三年议定地《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地基础上又有所改进:()全律分为篇条,比《北齐律》地篇条更为简要.()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地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地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地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废除了前朝地许多酷刑,以北朝地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地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地蓝本,它地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地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地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地法典.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地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地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地《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地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地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地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地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地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地反抗,隋朝地统治在农民起义地冲击下瓦解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地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地发展.在他们统治地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地良好地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地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地反抗,导致了隋朝地覆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地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地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地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地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地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地思想.随着正统法律思想地变迁,法典编纂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法典逐渐趋于简化、条文越来越简省;至唐代,唐律仅有五百条.“疏议”在法典正条之外以较大地篇幅,阐发律意,弥补了法典条文简约地不足.()疏议把儒家区别亲疏嫡庶地伦理原则阐述得极为全面,补充了法典条文地不足.()疏议引用儒家经典系统地阐述了身份等级思想,为唐律依据身份来设定权利义务作出了学理解释.()疏议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但为了建立一套能够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地法律规范,还吸收了法家、阴阳家等其他学派地思想,并将其制度化、法律化.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2016考研政治知识点《中国制造2025》的总结

2016考研政治知识点《中国制造2025》 的总结 《中国制造2025》是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国务院印发的行动纲领。《中国制造2025》主要部署了全面推进实施制造强国的战略,这是我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一个十年的行动纲领。结合知识点来说,主要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针对《中国制造2025》总结一下知识点,供各位考生备考: 首先是实现制造强国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战略目标。《中国制造2025》提出,坚持“创新驱动、质量为先、绿色发展、结构优化、人才为本”的基本方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自主发展、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通过“三步走”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第一步,到2025年迈入制造强国行列;第二步,到2035年我国制造业整体达到世界制造强国阵营中等水平;第三步,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我制造业大国地位更加巩固,综合实力进入世界制造强国前列。 其次是实现制造强国的任务和重点。实现制造强国的战略目标,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必须凝聚全社会共识,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一要提高国家制造业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二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把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着力发展智能装备和智能产品,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三要强化工业基础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产需结合、协同创新、重点突破的原则,着力破解制约重点产业发展的瓶颈;四要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完善质量管理机制,夯实质量发展基础,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制造业质量大幅提升;五要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制造业绿色改造升级;积极推行低碳化、循环化和集约化,提高制造业资源利用效率;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努力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六要大力推动重点领域突破发展。瞄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重点,引导社会各类资源集聚,推动优势和战略产业快速发展;七要深入推进制造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考研政治毛中特必背的十九个高频考点总结

考研政治毛中特必背的十九个高频考点 总结 毛中特作为考研政治中分值最高的科目,是同学们在考研政治复习中的重点。在此整理2015考研政治毛中特必背19个高频考点,赶快来收藏吧! 1、三个“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 2、正确评价毛泽东及其意义 关系到怎样看待党和国家过去几十年奋斗的成就,关系到党的团结、国家的安定,也关系到党和国家未来的发展前途,不仅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毛泽东和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做出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毛泽东提出的重要观点: 1.社会主义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第二个阶段是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 2.要反对平均主义,重视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作用。 3.在社会主义占优势的条件下,“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4.以农轻重为序安排国民经济计划。 3、中国革命道路理论 中国革命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过了一个逐步探索的过程。党成立初期,工作重心放在城市,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党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农村。193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初步形成了以乡村为中心,先在农村建立和发展红色政权,特条件成熟时再夺取全国政权的思想。 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的依据:(1)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内无民主,外无独立)决定的;(2)近代中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是无产阶级可靠的同盟军和革命的主力军。(3)革命的敌人长期占据着中心城市,而农村是统治薄弱环节。 4、两个“不能否定”(毛中特与史纲交叉考点) 我们既不能以改革开放以后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时期,也不能以改革开放前的时期否定改革开放以后时期。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30年的奋斗,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功迈出了重要一步。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工业体系,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解决了在中国这话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问题,从而也找到了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并且通过坚定不移地开拓这条道路而取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原)必考知识点总结

考研政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原)必考知识点总结 考点1:运动和静止,时间和空间(选择题) 运动观: 1、物质的根本属性是运动。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物质是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实在基础和承担者; 2、任何事物都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 3、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是“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4、静止是运动的衡量尺度/标准。 5、静止是过去运动的结果和未来运动的开始。 时空观: 1、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 2、具体物质形态的时空是有限的,而整个物质世界的时空是无限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实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性是相对的。 考点2: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表现在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上。 从意识的起源来看,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意识也是社会历史的产物。社会实践特别是劳动在意识的产生和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劳动为意识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客观需要和可能,在人们的劳动和交往中形成的语言促进了意识的发展。

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意识是特殊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 意识的能动作用,即人特有的积极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主要表现在:第一,意识反映世界具有自觉性、目的性和计划性。第二,意识具有创造性。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第四,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考点3:联系的内涵和特点 联系具有一系列特点: ①联系具有客观性。②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其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其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其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③联系具有多样性。④联系具有条件性。条件是对事物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其一,条件对事物发展和人的活动具有支持或制约作用;其二,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人们经过努力可以创造出事物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其三,改变和创造条件不是任意的,必须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考点4:发展与过程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趋势、规律、进程、必然性都可以代替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趋势、规律、进程、方向都可以代替方向)、日趋灭亡的东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因为:第一,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有新的结构和功能;第二,就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腐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第三,在社会历史领域内,新事物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因而必然战胜旧事物。

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2017考研:法制史分析题——明朝 1.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明朝的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明朝开国君主朱元璋确立了强化封建中央集权的重典治世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是早在《周礼·秋官·司寇》中就已记载的中国古人关于根据社会形势与治安状况的的优劣灵活适用刑法手段的三国三典原则。朱元璋认定明初是乱世,因为北方的蒙古军事贵族仍虎视中原,抗元农民起义余波未平,各地起义时有发生,而受两宋及元朝吏治失之过宽的影响,明初官僚队伍纪律松弛,贪赃枉法行为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又有不同派系的争权夺利、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朱元璋接受明君治吏不治民的思想,认定要用重典来治吏就可达到重典治世的目的,乱国的局面就可扭转。这种政策给明朝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 明代的基本法典《大明律》确定从新从重主义的刑罚适用原则,处罚法律颁布前的犯罪行为。明朝为强化对社会严重犯罪的行使镇压,放弃了唐宋时代的从轻主义的原则,而改用从重主义。按《大明律·名例律》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以前者,并依新律拟断。同条律注解释说:此书言犯罪在,先颁律后事发,并依新定律条拟断,盖尊王之制,不得复用旧律也。由于朱元璋主持制定《大明律》时,实施刑用重典的原则。同时规定对《大明律》不得有任何更改,违者重罚。《大明律》与唐宋时代的法律相比,在处罚刑事犯罪方面明显加重。它改变了以往封建王朝刑罚适用的从轻主义原则,公开推行从重从新主义的刑罚原则,反映出中国晚期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立法指导原则的变化,以及社会刑事犯罪的复杂性与严重性。(2)《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政治性犯罪及官员贪赃犯罪方面,刑罚处罚远比《唐律》为重,是重其所重原则的具体体现。对诸如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侵害统治阶级与一般社会成员生命安全的犯罪,以及偷窃抢劫财产与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等严重的财产型犯罪,《大明律》遵循重其所重的原则,与唐律相比,一律加重刑事处罚。如诸谋反大逆者《唐律》不分首从,一律皆斩,而《大明律》则是凌迟处死;盗窃四十五匹者《唐律》为加役流刑,《大明律》规定为三犯盗窃者处绞。在法定刑上增加了刺臂刑、充军刑、凌迟刑。对某些严重犯罪,恢复了如枭首示众的酷刑。《大明律》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有:杀一家三人罪采生折割人罪肢解人罪强盗罪白昼抢夺罪窃盗罪等。(3)创设、增设了一些防止官僚朋比为奸的罪行。奸党罪:其为前代所未设,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年间为打击官僚朋党为奸而增设的一项新罪名。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防止臣下谋反作乱。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是朱元璋制定《大明律》是增设的罪名。从其内容上来看,是奸党罪的延伸和发展。在处罚上,一般本人处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或没为奴隶,财产入官。 (4)严厉打击官员贪污、失职、渎职犯罪。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赃。在处罚力度上,《大明律》规定;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官职不同,相应的责任也不同,对长官处罚更严厉一些。但如果是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即不分官职大小,责任轻重,实行相同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罪,明朝法律以维护皇帝独揽行政大权为宗旨,对有损皇权统治的任何行政失职行为,主张严厉打击。《大明律》规定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出绞。也就是只因不请示皇帝就处罚或奖励军官的军政长官,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魏晋南北朝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从而把“格”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重罪十条的入律,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

考研政治知识点总结

一、从自由竞争资本主认到垄断资本主义 1.从自由竞争到垄断 19世界70年代以前: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 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2.生产集中与资本集中 是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和自由竞争的结果,也是生产社会化和资本社会化的重要表现 3.垄断的形成及本质 形成:自由竞争——生产集中——垄断 垄断组织的本质:通过联合来操纵并控制商品生产和销售市场,操纵垄断价格,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4.垄断条件竞争的特点 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而是凌驾于竞争之上,与之并存 垄断条件下的竞争规模大、时间长、手段残酷、程度更加激烈,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5. 金融资本与金融寡头 6.垄断利润和垄断价格 垄断利润是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在社会生产和流通中的垄断地位而且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 垄断价格长期偏离生产价格和价值,但它的产生没有否定价值规律。

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1.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国家政权和私人垄断资本融合在一起的垄断资本主义。 一战前开始形成,二战结束后至今,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获得广泛而迅速的发展。 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形式 一是国家所有并直接经营的企业;二是国家与私人共有、合营企业;三是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私人垄断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包括国家向私人垄断企业订货、提供补贴等;四是宏观调节和微观规制。 3.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作用 积极作用:首先在一定程度中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有利于缓解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再次,使劳动人民生活水平有所改善和提高;最后,加快了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进程。 要注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的性质。 4.垄断资本在世界范围内扩张 三种形式:借贷资本输出、生产资本输出和商品资本输出。 垄断资本向世界范围的扩展,对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当代国际垄断同盟的形式:跨国公司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国际联盟 各种国际垄断组织,同盟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但它们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为他们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服务的。 5.垄断资本主义的实质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考研法硕法制史脉络详解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的六大线索 一、主要法典: 1 战国 《法经》,(六篇:《盗法》、《贼法》、《网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李悝在魏国制定。 2 汉朝 《九章律》,(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既律》),刘邦命令丞相萧何参照秦法作律。 《傍章律》,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惠帝年间制定。 《越宫律》,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张汤制定。 《朝律》,《朝贺律》,有关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武帝时期赵禹制定。 3 三国

考研政治毛概第一章常考知识点汇总

考研政治毛概第一章常考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 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1.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但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只有将马克思主义正确理论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就是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2.毛泽东思想是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 毛泽东思想在20世纪的中国出现不是偶然的。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思想理论渊源,阶级基础和实践基础主要是:第一,俄国十月革命开辟的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时代,是毛泽东思想形成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第二,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五四运动的推动,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为毛泽东思想的形成提供了思想理论渊源;第三,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以及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人运动的发展,为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准备了物质条件和阶级基础;第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深刻而复杂的人民大革命,为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些因素与条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形成一种历史的合力,共同推动着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3.毛泽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在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东方大国里进行革命,必然遇到许多特殊的复杂问题。靠背诵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和照搬苏俄革命经验,不可能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前期(即土地革命战争前中期),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和中国共产党内盛行的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把共产国际决议和苏联经验神圣化的错误倾向,曾使中国革命几乎陷于绝境。毛泽东思想是在同这种错误倾向作斗争并深刻总结这方面的历史经验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得到系统总结和多方面展开而达到成熟,在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继续得到发展。 毛泽东思想基本形成的标志是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和实事求思想路线的提出。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至40年代中期(即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思想得到系统总结和多方面展开而达到成熟。毛泽东思想达到成熟的标志是新民主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形成。1945年中共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极大地推进了中国革命事业。毛泽东思想在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继续发展。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毛泽东思想进入曲折发展阶段,毛泽东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探索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正确和错误两个发展趋向。 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涵义和科学体系 1.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而且十分落后,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革命的实际问题,显得十分重要。毛泽东思想贯穿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体现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融入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形成了新鲜活泼和、为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的理论,它的形成和发展自然离不开党领导人民从事的丰富的实践及其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和丰富经验。 2.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定义与科学内涵 自从毛泽东思想这一概念在抗日战争时期出现后,中国共产党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通过的党章和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对这一概念作出概括与说明。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

法硕(非法学)考研: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法硕(非法学)考研:2004年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 分 一、单项选择题:1-50小题,每小题1分,共5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37.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38.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A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39.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C 【考点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

考研政治必背知识点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考点

考研政治必背知识点之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考点 1,马哲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一)★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1)恩格斯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何者第一,有无同一)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①是任何哲学派别都不能回避的问题;②是解决其他哲学问题的前提;③是划分哲学基本派别的依据;④是人们生活中的基本问题。 (2)一切哲学都不能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基本派别,这是哲学的党性。 (3)唯物主义主张物质第一、精神第二,按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说明世界,不附加外来成分。 (4)唯心主义主张精神第一性、物质第二性。(把握唯心主义的两个基本形态) ①主观唯心主义把人的感觉、观念作为唯一真实的存在和世界的本原;(唐刘禹锡唯物) ②客观唯心主义把某种脱离个人的精神变为独立的存在,作为世界本原和万物创造者。 将认识过程中的感性阶段夸大、绝对化,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将认识过程中的理性阶段夸大、绝对化,导致客观唯心主义。 (5)唯心主义产生的根源:①社会历史根源、②阶级根源、③认识论根源(感觉是屏障,不可知论) (6)旧唯物主义的缺陷:机械性、形而上学性、不彻底性,没有确立科学的实践观。 (7)马克思主义的特征:(马克思最伟大的贡献:创立唯物史观;)(旧唯物半截子是因为自然观唯物,历史观唯心;)

①阶级性---公开申明为谁服务;(一切辩证法都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发展变化的。没有认为世界统一) ②实践性---强调理论对实践的依赖关系,理论反过来又指导实践。(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实践) ③革命性与科学性的统一。马克思和旧唯物最主要区别:唯物史 观。 (8)马哲与具体科学的关系:一般与个别;抽象与具体;指导与被指导;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2,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作用(多选把握)(一) (1)揭示人类社会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为我们理解社会提供思想武器。唯心不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2)为我们认识社会提供了辩证法原则,我们要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认识社会。 (3)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三观) (4)提高人们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3,马哲和西方哲学:反对科学主义但重视科学精神,反对抽象人本主义但重视人文精神(一) (1)科学主义否定哲学世界观功能,推崇科学知识,放弃世界观的研究。 (2)人本主义反对科学和理性,强调人的存在的本体论(不是以人为本),具有非理性主义的特点。

考研: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2016考研QQ群: 2016考研法制史分析题:元朝 1.试述元代法律中有哪些体现民族不平等、民族歧视的规定。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王朝。其统治集团为蒙古军事贵族。蒙古军事贵族由蒙古高原向欧亚大陆扩张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就已在军事征服的铁蹄下在其统治方式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就元朝而言,一方面由于生产方式和文化制度上与中原地区有着巨大的差距,蒙古贵族不得不吸取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封建文明,参照唐宋旧制,积极进行政权与法制建设;另一方面,蒙古贵族又深怕其被中原汉族所同化,失去民族优越感,所以刻意实行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其表现在: (1)将统治区内的各民族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由 北方汉人、契丹人、女真人、高丽人组成)、南人。在四等中汉人,尤其是南人的地位最为低下。四等人的划分不仅是简单的将人民划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更重要的是在刑罚适用、审判机构、职官任命、民事政策上给予不同的规定,强化民族间的差异性; ⑵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元朝初年,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在法律内容和司法制度中渗透蒙古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呈现出民族压迫的特征。有些原本施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的一些内容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 (3)刑事法律上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规定。在刑法方面,蒙古人享有法律上的种种特权,犯罪除死罪外一般不必拘押,在刑罚适用上南北异制”实行 公开的不平等,在审判机关上,刑部掌握汉人案件,大宗正府掌握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装案件。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打汉人不得还”汉人如去官府进行 诉讼,官府只会作出偏袒蒙古人的判决。在杀人犯罪方面,蒙古人因争斗或醉酒杀死汉人,只须罚断出征,给死者家属50两烧埋银,而汉人打死蒙古人,是必定要被处死的。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元朝法律允许将大量的汉人、南人沦为罪人”

2020考研政治冲刺必背考点

2020考研政治冲刺必背考点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部分:删除四个知识点,调整两处知识点,新增结束语“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践行者”。所以思 修部分没什么实质性变化,对我们考试没有什么影响。 当代世界政治与经济部分:一处变化考点,在第十六个知识点部分,将原“中国对外工作新思想、新论断”改为“以来中国对外工 作新思想、新论断”。除此之外大纲还丰富了两个知识点的内容: ①在第九个知识点“西方新干涉主义”新增了一部分内容。西方新干涉主义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披着什么样的外衣,都掩盖不 了其逆历史潮流的本质,其动机是损人利己的、手段是残酷的、后 果是严重的。 第一,西方新干涉主义违背并践踏了平等、和平、共存的人类文明之基本法则。 第二,西方新干涉主义严重损害国际秩序,危害世界和平与发展。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干涉主义打着维护“自由”、“民主”、“人权”的旗号,为的却是自己国家的私利和霸权主义 目标,结果是害人害己,祸及全世界,严重违背国际公共法理和行 为规范,造成国家间矛盾与国际关系动荡。 第三,西方新干涉主义使西方国家自己噩梦缠身。西方国家因为其干涉政策和举动在国际上受到广泛的道义谴责,承受着利比亚、 叙利亚、马里等相关国家难民不断涌入的冲击。最直接的压力来自 因进行军事干涉而产生的巨大人力、财力投入,使原本已经陷入债务、金融危机或社会动荡的美、英等国疲于应对。 ②在第十三个知识点“南南合作”中新增内容:主席2015年9 月2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由中国和联合国共同举办的南 南合作圆桌会,就新时期南南合作提出四点建议:一要致力于探索

考研政治理论复习指导:马政经重要知识点

考研政治理论复习指导:马政经重要知识点 来源:文都图书 2016年考研落下帷幕,政治作为公共课的一门,是不可忽略的 重要一门考试,所以我们要多总结归纳一些考研政治理论知识,各门课程穿插复习,多看多记,充分利用时间。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马政经中的重要知识点。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分为七章内容: 第一章是导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的学科总体介绍,主要介绍和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创立和发展、研究对象、研究任务等内容。 第二章为社会经济制度与经济运行的一般原理,主要论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和一般原理,这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社会经济的两种基本形态、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三方面内容。 第三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及其发展阶段,包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垄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四章为资本的运行,包括资本运行的一般原理、垄断阶段的资本运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向国际范围的扩展等内容。这两者都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的原理,是对资本主义经济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方式的揭示。 第五章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与经济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生产 关系的实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和第六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包括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调控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障体系)都揭示和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经济运行的原理。 第七章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关系则以当今席卷世界的全球化

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2015考研法制史分析题:隋唐 1、为什么说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命高颍、杨素等人总结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经验,最后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完成《开皇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原则修订《开皇律》,废除死罪八十余条、流一百多罪条、徒杖等罪一千多条。 开皇三年议定的《开皇律》,在继承《北齐律》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改进:(1)全律分为12篇500条,比《北齐律》的12篇949条更为简要。(2)系统地规定了封建官僚、权贵享有的法律特权,不仅保留完并善了以前的八议、官当制度,还新增加了请、减、赎等特权。 (3)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于《名例律》中特设“十恶”之条,并在量刑及法定减免条款方面加以特别规定。(4)废除了前朝的许多酷刑,以北朝的五刑制度为基础,在名称、刑等方面稍作变化尤其是基于减少重刑种等级的原则,对刑等作了适当调整,使其进一步趋于合理。最终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为绞斩二等;流刑分为三等,并明定里程数;徒刑仍为五等,但是各等年限均已缩短;杖刑、笞刑各为五等,各等级之间相互衔接。 《开皇律》又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它的上述内容基本为后来的唐律所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 2.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3.试述《唐律疏议》在律学上的成就。 《唐律疏议》把法典条文和律学疏议密切结合在一起,律条与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中疏议是对汉晋律学律学的继承和发展,其成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通过疏议对法典条文的阐发,使立法意图完整、清晰地体现出来。(1)自西汉中期以来,儒家“法令宽简”、“约法省刑”的法律思想取代了法家务求法网严密的思想。随着正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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