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

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

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

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特殊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非常规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4)社会配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5)救济有限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依法行使行政紧急权力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如果损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当然也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应当指出: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中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大量的即时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中断某些法律规范的实施,甚至暂停或限制公民的部分宪法权利(但不得限制和剥夺生命权、语言权、宗教信仰权等最基本的人权),具有极大的优先性、紧急性、强制性和权威性,因而也具有恣意和滥用的特殊条件和可能,必须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而紧急情况下的特别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救济程序等程序约束乃是最有效的约束机制之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

从20世纪后半期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实践来看,针对特殊和紧急情况的行政法治需要,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设立若干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是一种比较普遍和有效的做法。这里以美国、西班牙、日本、韩国、葡萄牙等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为例略加考察。《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即《1974年隐私权法》)的第十六款第4项规定:行政主体“在确信按该项规定进行通知期间,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或重大威胁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该项所禁止的措施。”该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许可证时,行政主体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而“在撤回、中止、撤销、废除许可证以前,必须(1)书面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导致机关采取该项措施的事实或行为;并且(2)给予许可证持有人证明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机会,或者完成法律的各项要求的机会”,但是“除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年)》第一百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基于紧急理由,依附有主管大臣理由之决定,关于省令中,行政机关组织、公务员制度以及与程序无关之命令,得由前数项之准备程序中除外。” 该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应经内阁或政府代表委员会承认之命令制定案,应于8日前之时间内交付,为获取适切意见之目的所召集之各省大臣会议讨论之。在内阁或代表委员会认为紧急之场合,得简略或省略该程序。”《日本行政程序法(1993年)》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适用前款之规定。

1.因公益上,有紧急为不利益处分之必要,而不能采行前款规定陈述意见之程序时。……”《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4项专门规定:“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可不为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1)为公共之安全或福利,有必要紧急处分之情形。……”从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大都一方面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紧急行政应对措施,一方面也对其作出条件性、限制性、底线性、时效性或保障性的程序规定,以将紧急行政行为纳入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例如《韩国行政程序法(1996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处分时,除其他法令等有特别规定外,应以书面方式为之。但须迅速作出或事件轻微时,得以言词或其他方式为之。” 又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1996年)》第八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如恐防不采取临时措施将对有关的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或难以弥补的损害,而此顾虑系属合理者,则在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可主动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命令采取显属必要的临时措施”;同时,行政机关如“命令采取或更改任何临时措施的决定,应说明理由,并定出该措施的有效期”,“废止临时措施,也应说明理由”,“对临时措施提出的必要诉愿不具中止效力,但有权限机关另有规定者除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国家通过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条款来规范紧急行政行为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以促进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

三、关于设立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鉴于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诸多经验教训,在我国尚未将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列入近期立法计划的情况下,笔者深感正在制定中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对于如何加强公共应急法制建设应当有所回应。故建议在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一节,专门规定紧急行政程序。其主要内容是就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的紧急情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约束机制、补救机制等等加以具体规定。这对于满足公共危机管理的紧急需求,通过控制紧急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力伤害,具有特殊意义。为抛砖引玉,树立一个讨论批判的靶子,笔者特草拟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关于紧急行政程序的4个建议条款,以供立法机关和学界同仁参考。这方面的条款可作为《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三章(行政决定)的一节(作为第九节,置于第八节“简易程序”之后),节名可定为“紧急程序”。笔者所拟条款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适用范围)

因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按常规状态执行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不适应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时,为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根本利益,以实现公共应急管理目标,可根据行政紧急性原则执行紧急行政程序。

第二条(紧急程序原则)

在公共紧急情况特别是公共危机状态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确定行政规划、实施行政指导、缔结(含履行、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时,根据公共应急管理的需要,可以灵活确定上述行为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间,变通或者部分省略有关行政程序。第三条(约束限制条款)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应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最低限度的程序义务。

尚未处于公共紧急情况和公共危机状态时,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不得以实施公共应急管理为由执行紧急程序。

第四条(事后补救规定)

在公共紧急情况或者公共危机状态消除后,对于需要且能够补充的行政程序手续应当予以完善,对于按紧急程序实施公共应急管理对部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应及时予以适当补救。

注释: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危机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而及时完善、认真实施公共应急法制,这在各国甚至国际组织均如此。例如泰国从20XX年5月6日起实施新制定的预防非典条例, 20XX年5月初召开的欧盟卫生部长紧急会议确定了在欧洲范围内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20XX年4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专门签署行政命令将非典列入美国隔离检疫的传染病清单,等等。参见新华20XX年5月7日北京消息《世界各国加紧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体系》、《法制日报》20XX年5月10日第三版文章《美国如何防非典》(作者:文昕)。

该项规定是指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并为其提供抗辩机会。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5页。

这里所谓“公共卫生、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另有其他要求以外”,就包括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特殊行政程序的含义。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1128页。

这里所谓“前数项之准备程序”,是指行政主体作出常规的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若干行政程序。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67-268页。

这里所谓“前项规定”,是指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之前给予其陈述事实、辩明理由的机会之程序规定。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444页。

这里所谓“第1项所规定之通知”,是指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将该决定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该行政相对人。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551页。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553、495页。

如果目前尚不能形成必要的共识,也可在其他单行法中就紧急的、特殊的行政程序作出相对分散的专门规定。

这包括:变通或者部分省略调查程序和证据查证程序,不安排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意见,提起复议、诉讼后该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中止效力,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doc

(一)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 (三)听证制度 (四)告知制度 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之中、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负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 (五)说明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

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说明理由制度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行政机关对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应持慎重态度,抑制其随意性,保障和提高其公正性;二是便于行政相对人认清受不利影响决定的确切理由,并可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供方便。 (六)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以及税收强制执行等行政程序规定了相应的时效要求,但是,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提出的纳税担保是否有效,没有作出具体的时效规定。1 2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澳门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第一章 引则 第一条 (定义) 一、行政程序,系指为形成与表示公共行政当局意思,或为执行该意思而进行之一连串有序之行为及手续。 二、行政卷宗,系指体现组成行政程序之行为及手续之文件整体。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从事公共管理行政活动时与私人建立关系之公共行政当局所有机关,亦适用于不属公共行政当局之本地区机关在执行实质上之行政职务时所作属行政事宜之行为。 二、本法典之规定,亦适用于被特许实体在行使当局权力时所作之行为。 三、透过法律,得将本法典之规定适用于谋求公益之私人机构之机关所实行之活动。 四、本法典所订定之行政活动之一般原则,适用于行政当局实行之所有活动,即使所实行之活动仅属技术性或仅属私法上之管理亦然。 五、本法典有关行政组织及行政活动之规定,适用于行政当局在公共管理领域内之所有活动。 六、本法典之规定,只要不致减少对私人之保障,亦候补适用于特别程序。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合法性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机关之活动,应遵从法律及法且在该机关获赋予之权力范围内进行,并应符合将该等权力赋予该机关所拟达致之目的。 二、在紧急避险时未依本法典所定之规则而作出之行政行为,只要其结果不能以他法达致,均为有效;但受害人有权依据有关行政当局责任之一般规定,获损害赔偿。 第四条 (谋求公共利益原则及保护居民权益原则) 行政机关有权限在尊重居民之权利及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下,谋求公共利益。 第五条 (平等原则及适度原则) 一、与私人产生关系时,公共行政当局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因被管理者之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而使之享有特权、受惠、受损害,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 二、行政当局之决定与私人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有冲突时,仅得在对所拟达致之目的属适当及适度下,损害该等权利或利益。 第六条 (使用正式语文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从事活动时,应使用澳门之正式语文。 第七条 (公正原则及无私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从事活动时,应以公正及无私方式,对待所有与其产生关系者。 第八条 (善意原则) 一、在任何形式之行政活动中,以及在行政活动之任何阶段,公共行政当局与私人均应依善意规则行事及建立关系。 二、遵守上款规定时,应考虑在具体情况下需重视之法律基本价值,尤应考虑: a)有关活动使相对人产生之信赖; b)已实行之活动所拟达致之目的。 第九条 (行政当局与私人合作原则) 一、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应与私人相互紧密合作,尤应: a)提供被要求之信息及解释,只要该等信息及解释不属机密或不涉及个人隐私者; b)支持与鼓励对社会有益之一切活动。 二、公共行政当局须对以书面方式提供予私人之信息负责,即使该等信息非属强制性提供亦然。 第十条 (参与原则) 公共行政当局之机关,在形成与私人及以维护其利益为宗旨之团体有关之决定时,应确保私人及该等团体

行政程序法治化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涵义 在行政程序及其法治化问题上,国内行政法学界存在着颇多误解与混乱。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法定性。 [65]这实际上是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与生俱来的组成部分,显然是错误的。如前所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这意味着只要有行政行为,就一定会有行政程序。只不过我们以前不太重视行政程序问题,尤其是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程序的相对独立价值,因而对行政程序缺乏制度上的规范,由此导致行政行为不同程度的恣意。我们今天倡导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是要把行政程序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矫正轻视程序、恣意行政的流弊。而把法定性视为行政程序的特征的观点,客观上否定了行政程序法治化这一命题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否定了我国行政法学界近些年来所作的诸多努力,也与相关论者的初衷相背离。笔者认为,法定性不是行政程序的特征,而是行政程序法或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一项原则。 国内行政法学界另有一些学者将行政程序法治化称作“行政程序法制化”的。[66]这虽然说不上错误,但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当今法学界尤其是法理学界的主流观点,“法制”一词主要是指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它并不指涉法律制度的价值内容。以此类推,则行政程序法制化仅仅是指行政程序法定,即以法律来规范各种各样的行政

程序。对于法治建设来讲,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国内行政法学界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主张。 [67]这对于行政程序过于随意、过于杂乱的中国现实来讲,是有着极大的针对性的。但它实际上只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部分内容,因而更不能以之代替行政程序法治化。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程序法治化呢? 法治的核心是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正当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根本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一大关键。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就是把行政程序纳入现代法治建设的轨道,以现代法治精神来规范与整合多样化的行政程序,从而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法治化与行政程序法制化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它不仅包涵了后者,而且标示了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价值取向,即必须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法制,从而揭示了现代行政程序与古代行政程序的分野,也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竖起了一道警示牌。 二、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形式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建议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中设立紧急程序条款 内容提要:本文从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角度探讨了完善紧急行政程序的现实意义,考察了若干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中的紧急程序规范,提出了在我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中增设紧急程序条款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公共应急法制;行政程序法;紧急程序条款 一、公共应急法制与紧急行政程序 在抗击非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中,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采取了许多紧急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紧急征用亟需设施、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也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从制度建构的角度来看,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府应对机制,包括预防机制、应变机制、资源调配机制以及自动修复机制,涉及到紧急预案、组织机构、物质保障(技术、设备、物资、资金等)、立法、政策、宣传教育(旨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善社会心理条件)等制度要素。各国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立法实践表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要高效稳定运行,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必须完善公共应急法制。我国非典防治工作初期阶段公共应急法制保障不力的种种情况表明:没有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就没有高效的突发事件政府管理,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和实施系统配套的紧急法律规范,来调整公共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有效控制和消除紧急情况,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这就是公共应急法制。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应急法制是指:突发事件引起的公共紧急情况下如何处理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其核心和主干是宪法中的紧急条款和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或紧急状态法。公共应急法制是一个国家在非常规状态下实行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常规状态下的法律运作机制相比,公共应急法制具有许多特点。 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非常规状态下,与立法、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理查德B 斯图尔特 著)

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 [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 黄忠译(2005-11-3) / 已阅14472次 (本文原载《纽约大学法律评论》(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第78卷(2003年5月出版)。此次翻译未经原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目次(本目次为译者所加。) 一 (一)引言及历史 (二)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 (三)行政法 (四)美国行政法之演进 1.普通法模式 2.传统模式 3.新政模式 4.利益代表模式 5.管理分析模式 二 (一)美国行政法之现状及未来构造 (二)行政管理之疲软 (三)新行政管理模式 1.网络管理 2.经济激励 (四)中间性结论 三 行政管理及行政法的国际视角 一、引言及历史 我选的这个题目确实大的惊人,因而我必须用大手笔来加以阐述。本文将集中探讨广义上的与政府管理有关的行政法。首先,我将简要地对上个世纪美国行政法的主要理论(central elements)作以总结并展示一下这些理论是如何被发展和改造的。然后,我将对那些针对日益严重的行政管理疲软(fatigue)现象而提出的旨在实现管理目标的新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意义做一评估。在文末,我将对正在出现的行政法在国际化方面的问题作简要总结。 行政管理法规的勃兴 刚刚过去的二十世纪见证了行政管理法规在广度和强度上引人瞩目的勃兴。市场机制和其它私法规定的复杂形式无疑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益处。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市场失灵,经济权力被滥用,环境遭到恶化、安全受到威胁,使经济风险加剧、依赖性增加(dependency)以及其它内在问题(systemic ills)。针对私法和刑法的不足,立法机关采用了广泛的行政管理方案来预防这些弊端,这些行政管理的方案主要诉诸于具有命令——控制(command-and-control)性质的行政管理法规。在这些法规中,政府对私人部门的行为作了

对关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

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 摘要: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工程。要设计和实施这一工程必 然要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问题,要处理多方面、多层次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 影响乃至决定该法性质、功能、作用和调整范围的问题主要有八项:(一)统一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二)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三)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的关系;(四)规范外部行政行为与规 范内部行政行为的关系;(五)规范行政行为与规范行政救济行为的关系;(六)规范权力性行政行为与规范 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关系;(七)规范国家公权力行为与规范社会公权力行为的关系;(八)规范行政机关公 权力行为与规范其他国家机关公权力行为的关系(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此八项关系,阐述了文章作者的基 本观点、主张及其理由和根据)。 一、行政程序统一法典与行政程序单行法的关系 我们目前正在草拟的《行政程序法》1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法,是行政程序的统一法典。此前,我们已 经制定了多部行政程序单行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除了专门的行政程序单行法外,我们还在许多行政管理单行法中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某些相应的行政程序(尽管很不完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行政监察法》、《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管理法》2等。这样,下述问题就不可避 免地摆在了我们面前: 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如有必要,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出来后,行政程序单行法和行政管理单行法中规定的行政程序 是不是应该废止? 如二者都有必要存在,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法典优于单行法还是单行法优于统一法典?单行法与统一法典的关系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适用新法优于旧法法典之前还 (视单行法制定于统 是之后)的原则3,抑或是适用基本法优于一般法(视统一法典为基本法,单行法为一般法)的 原则?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述评

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程序法典———当前行政程序和行政 程序法研究述评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在中国这一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指法学意义上的程序,即法律程序)的东方大国逐渐形成了一股“程序热”的研究浪潮。 在这场程序热浪潮中,行政法学界也不甘寂寞,不甘人后。为了行政程序法的早日出台,众多专家学者撰文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典化鼓而呼,有的学者发出“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行”的呐喊,有的学者奏起了“行政程序法是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的基础”的号角,行政法学界上上下下对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行政程序含义的讨论 有行政行为就有行政程序,但什么是行政程序目前尚未形成一个为各国行政法学界共同接受的概念。实际上也很难形成一个各国普遍适用的行政程序概念,这主要是因为各国法律传统、行政法基本观念的差异以及各国行政程序法调整范围的不同。 国内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行政程序法被行政诉讼法的光芒所遮蔽,学术界对于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颁布,开始引起人们对行政程序的关注。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吸引了更多学者投入到行政程序理论研究的行列中,学者们在介绍和研究欧美行政程序理论的同时也纷纷开始构建中国的行政程序理论体系,其中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成为行政程序研究中的第一个争论点。 迄今为止对行政程序的含义之争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活动程序,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次序”。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程序行为的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至多只是引起行政程序开始、终止或终止的一个前提条件。类似观点再如“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成,变更或消灭有效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由互相衔接的先后阶段所组成的法律程序。”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总称,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遵循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主体,而且包括行政相对人,凡是行政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期末复习资料

1行政程序:是法律程序的一种,而法律程序在现代社会除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义之外,还被赋予规范权力正当行使的保护人权的含义。 2惯例:一种行为规则,形成于人们长期的、共同的和重复的生产与生活中,形成稳定社会秩序,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之一。 3禁止单方面接触规则:当事人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选与行政法官和对案件有决定权的人单方面讨论案件。单方面接触极大的损害了对方的利益,破坏了正式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机关的威信,作出的决定将被法院撤销。 4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指行政程序法规定的贯穿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5程序公正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在行政程序中尊重当事人和平等对待当事人。 6行政程序参与权:指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与到行政程序过程中,就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从而影响行政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利。 7行政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8 “落日条款”:“落日条款”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行期限的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想太阳一样“下山”。设置了“落日条款”的行政规范文件有效期届满,“落日条款”的效力即启动,规范性文就当然失效。 9不利行政决定:指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决定,在德国行政法上也称负担行政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称负担处分。 10职权调查原则: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调查事实,自行决定调查的范围和方式,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 11听取意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行政决定前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相对人和权利受决定影响的其他人的意见的程序制度。 12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指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予保护,行政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13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公共行政之目的,期待行政客体的一定行为(作为、不作为)而实施的,其本身没有法约束力,但可对行政客体直接起作用的一种行为形式。 14默示批准: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视为批准其申请。 15默示驳回: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决定的,视为驳回该申请。 16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17公法契约:德国法上的公法契约即我国所指称的行政合同 时效:时效要求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作为或者不作为,否则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p92) 18代理: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职责)时,依法由他人代而为之。(p92) 19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有权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等;公开行政过程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置及不涉及国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况。 (2)公正的原则。要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 (3)正当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正规地、符合理性地进行,具体要求是正规性和逻辑性。行政主体的地位、职权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骤等都有严格的根据;行政程序的因果关系应当合乎逻辑、合乎理性。 (4)参与原则。公民或行政性对人对行政行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参与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条件下,扩大公民或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 (5)复审原则。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应当进行复核。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的失误难以避免性。行使复审职能的国家机关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体之外的行政机关,其复审称之为“行政复议”。 ②司法机关,其复审称之为“司法审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仍然是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之后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成为终审。 (6)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结果。但是,由于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有时行政主体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名,减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义务,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使效率成为“专制”的借口。因此在贯彻效率原则的同时,要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这个原则。 --------------------------------- 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1)告知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 告知制度的具体要求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行政对人权益的行为,应事先告知该行为的内容,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相对人对该行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告知制度一般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内容及根据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告知。 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尽可能防止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二是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三是事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是中国当务之急,并从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立法经 验及国内立法条件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文章着重讨论了中国行政程序 法典化所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并结合国内外的实际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 一 实现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实现行政法 治的重头戏和新的突破口。没有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可能沦为空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进入90年 代以后,行政法学的一个关注点(热点)就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经推动了立法实践 ,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它的主要约束对 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 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 例外都要履行。另外,中国政府还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 权益的政府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 行。一句话,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凡此种种,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所公认,对此,国内学者已作了相当多地阐发。笔者认 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 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重点在于对政府行为实行有效的事先自我控制;其次,行政程序法提升 了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行政相对方提供程序权利保障,从而体现人性尊严,追求社会公正,保障行 政相对方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三,行政程序法促使行政权得到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行 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的个别利益获得“双赢”的积极的效果。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问题 目前已没有太多争论,关键是目前制定该法典的条件、时机是否成熟,有没有可能立即纳入我国立法日程 。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和各地区的经验,对照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时机已趋成熟 。 (一)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与行政法在许多国家得 到重视,各国行政法在关注行政权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的同时,对行政权运行程序的正当性给予了更多的 关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新一轮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如葡萄牙于1992年、日 本于1993年、韩国于1996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澳门地区于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 典》,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也于1999年正式出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全球涌动的经济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现状及其改革 学号:20134143033 姓名:罗外兰班级:13人力1班摘要:行政程序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时限、步骤和顺序等程序规范的总称。行政程序法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及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本文对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现状和发展进程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可行的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议。 关键词:含义行政程序法现状法典化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认为行政程序法就是"关于行为的方式、步骤及其形成的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认为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履行实体权利和义务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第三,认为行政程序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与活动程序的法规。行政程序法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策划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其中以行政诉讼为主要部分”。第四,认为行政程序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权

《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征管领域的程序机制得以不断完善。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堪称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该法为行政处罚设定了程序机制,给我国行政部门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观念转变与工作方式的变革。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不仅使行政复议程序机制更加完善,而且为行政复议管理程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诸如复议申请的移送机制等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服务行政的理念,大大推进了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变革的进程。同年颁布的《价格法》,为政府的定价行为自己价格监督检查等规定了较为完善的程序机制。尤其是该法关于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在实践中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后,2000年的《立法法》以及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为行政立法程序机制的确立提供了较为全面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改革趋势 (1)背景知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行政法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法典化(例如民法、刑法法典化),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评介 摘要:《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行政立法研究组为立法工作部门提供的参考草案,已为14稿。试拟稿的总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试拟稿中一些重要制度的形成和安排,与起草试拟稿相关问题的考虑等等,是关心行政程序法的人们所着重关注的问题,也是试拟稿介绍的中心问题。其中包含了各方面的共识,也有仍存争议的问题,期待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广大读者的关注、意见和建议,以期共同为制定出适应我国国情的、先进的行政程序法而努力。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借助《政法论坛》组织”行政程序法专栏”的机会,我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作一介绍,旨在应对读者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关注,听取各方的意见和指导,共同促进行政程序立法,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一、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 行政程序立法的准备,开始于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以后。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迅速发展,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治中的基本法,同样为现实所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中国又缺乏行政程序的本土资源,人们的程序意识淡薄,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对行政程序的规定数量少,且大部分十分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严重滞后,对国内行政程序实际情况缺少调查研究,对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论和实践也研究不足。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要立即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立法部门决定一方面加强调查和理论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先就一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最重要最常用的共同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制定单行的程序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李鹏委员长曾多次在不同会议上强调:要在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十几年来,中国的行政法治取得了巨大进展,就立法而言,已经陆续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我们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同时,理论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国内的实证调查已经完成;国外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情况得到了较为系统的介绍;理论研究著作不断出版;有的学者还提出了个人的立法建议稿。行政法治实践在近年来更是突飞猛进,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1999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

美国作文之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美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篇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 杨海坤朱中一:一把打开美国行政法宝库的金钥匙——对王名扬先生《美国行政法》一书迟到的评论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工作起步很晚,以至80年代之前几乎无人丛书这方面的工作。[1]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中国 社会的迅猛发展,行政法学研究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借鉴国外行 政法的实践与理论。然而,最初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引用少的可怜的 第二手资料或转述台湾地区学者观点的阶段。因此,就总体而言, 我国行政法学的比较研究目前还处于拓荒时期。 王名扬先生在这关键时期迈出了坚实的三大步,为我国比较行政法 学的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的三步曲——《英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为我们分别介绍了英国、法国、 美国这三个行政法制化程度较高国家的行政法,可称为我国比较行 政法学的拓荒之作和奠基之作。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三步曲中最新的一部——《美国行政法》。该书的出版可以说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学者对美国 行政法已开始进入全面叙述与评价阶段。同时,由于该书篇幅巨大、内容丰富、资料详实(上下两卷,共100万字),从学术价值来看,要胜过《英国行政法》与《法国行政法》两书。另外,与译成中文 的美国学者施瓦茨所著之《美国行政法》相比,该书在语言的表达 与材料的选择整理上更适合中国读者的口味,也更有益于中国读者 比较全面的了解美国行政法。 朴实无华是王名扬先生一贯的学术风格。《美国行政法》一书也是 这样。从表面上看,该书有多叙述、少评论的特点,但透过这些平 实的叙述和精致的评论,读者会深有感悟,收获非浅王名扬先生写 作此书的首要目的在于为我国研究美国行政法提供广泛而且可靠的 资料,正如王名扬先生在序言一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本文写作的目 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学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2]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一书经过一番评析之后,采用了中国读者习惯使用 的广义行政法的概念,即认为行政法公共行政的全面的法律。以此 概念为基础建立起了《美国行政法》全书的框架,它涵盖了美国的 程序行政法与实体行政法、外部行政法与内部行政法等。另一方面,

美国隐私权法.doc

隐私权法(美国) 1974年12月31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1979年,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第五编“政府组织与雇员”,形成第552a节。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就政府机构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一)立法原则 《隐私权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 (1)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 (2)个人有权知道自己被行政机关记录的个人信息及其使用情况; (3)为某一目的而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4)个人有权查询和请求修改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记录; (5)任何采集、保有、使用或传播个人信息的机构,必须保证该信息可靠地用于既定目的,合理地预防该信息的滥用。 (二)适用范围 《隐私权法》对该法出现的“机关”、“人”和“记录”等概念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定。 1.机关(agency) 该法中的“机关”,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2.人(individual) 该法中的“人”,是指“美国公民或在美国依法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3.记录(record) 该法中的“记录”,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记录系统是指“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任何记录的集合体,其中信息的检索是以个人的姓名或某些可识别的数字、符号或其他个人标识为依据”。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其中,“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三)记录公开的限制和登记 1.禁止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尚未取得公民的书面许可以前,不得公开关于此人的记录。 2.例外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公开个人记录,无需本人同意的12种例外情况: (1)为执行公务在机关内部使用个人记录; (2)根据《信息自由法》公开的个人记录; (3)记录的使用目的与其制作目的相容、没有冲突,即所谓“常规使用”; (4)向人口普查局提供个人记录; (5)以不能识别出特定个人的形式,向其他机关提供作为统计研究之用的个人记录; (6)向国家档案局提供具有历史价值或其他特别意义值得长期保存的个人记录; (7)为了执法目的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 (8)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某人的健康或安全而使用个人记录;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1.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程序的法,行政程序是客观存在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步骤才能完成,所以必须将符合客观要求的行政程序规范化,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行政行为公正、有效。 2.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实体法对行政关系进行实际调整,即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主要规定行政机关在某种条件下依法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或承担某些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有什么权力,即能做什么。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或者履行实体权利义务时的程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即怎么做。任何行政行为都是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实践中的行政行为,或者遵循公正合理的程序,或者由于不公正或繁琐的程序而使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严重影响,实体权利要通过正确的程序予以保障,否则,实体权利将难以实现,或者将遭到很大损害。行政程序的重要性,使行政程序必须制度化、法律化,以避免和客服主观随意性。获得法律确认的行政程序,它的各项具体程序制度,本身又成为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将赋予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拥有程序上的权利,当然也要求相对人承担行政程序方面的义务。行政程序同样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程序法一般都以规范行政机关的

行政程序为主要内容。所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还同时存在着程序上的权利义务。 所以,就行政程序法的内容而言,它实质是行政法的通则,即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范加以法律化,并以通则统帅各个行政领域中的分则。它的法律效力应当涉及所有的分则调整的行政领域。对此姜明安教授发表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一般说来,行政法体系包括三个层面的法律: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以及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这三个层面是有逻辑顺序的:行政组织法确立行政机构的组成及职能;在此基础上,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方式、程序;而行政监督、救济、责任法规范对行政机构行为的监督、制约,追究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而《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法的支柱。它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就相当于民法体系中的《民法通则》。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法律来统一我们的行政法体系,像现在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以及这次的《行政许可法》等等都规定了听政制度,但又不完全一样,这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不便;更不用说我们现在很多部门法律之间存在大量冲突了,这都需要一个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程序法》来解决。同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有节约立法资源的作用,因为最基本的行政原则,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不需要每一部单行法律都重复规定。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这一特殊性,国家需要对其规范特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确保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管理政府活动的法律占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给予法律补偿;其焦点在于行政程序本身。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权力的性质,根据法治原则,需要受到法律的凋控和制约。所以行政程序法在现代行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十世纪以降,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行政程序法大量出现并进而法典化的趋势。程序制度的

浅析行政程序法典化路径

试论行政程序法典化路径 马骏 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不仅行政实体法如此,行政程序法更如此。当代宪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普遍认为,“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现代民主宪政和民主行政的成长,主要系于政治参与和行为参与,“正当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的概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和成长起来的。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最有效形式是行政程序法典化,这也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学者们憧憬的目标,它将是中国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同时要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中最具有挑战性的课题。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面临的困难与不足 在我国,虽然《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大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法治意识已有很大提高,单行的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已初步开展起来,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研究已有一些基础,但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方面仍相当不足。其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法制史上有关行政程序立法理论几乎是空白,更谈不上给我们留下民主行政程序方面的思想遗产。在一般政府工作人员和行政领导头脑中,依法定程序行政的观念十分淡薄,“目的和效果是一切,程序是无关紧要的”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执法过程中往往占主导地位。 (二)投入少,准备不足。行政程序法典化需要具备比较充分的理论准备,尤其需要在比较研究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方面做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我国对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尚缺少相当人力、人才的投入。 (三)行政行为范围广泛、复杂,且变化频繁。尤其是我国幅员辽阔,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林立,职能广泛,对各种行政机关的程序作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要有极强的概括力,并且必然遇到许多立法技术上的困难。 (四)行政程序立法体系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程序中纳入法制轨道的仅占很少的份量,绝大部分行政程序还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轨道。已有的行政程序法规范大多分散、零乱地存在于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各系统、分领域的、科学的规定。已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大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反映了高度集权为特征的行政体制模式的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等等。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路径选择 行政程序法典化能够促进政治参与、推进民主政治,防止行政侵权、保障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改革开放。可以说,行政程序法典化是中国行政法走向成熟的标志。但应看到,这是一项最艰巨的行政立法系统工程,我国在立法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方面仍相当不足。为搞好这项工作,首先,应使中央立法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其次,要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三,要在取得阶段性立法成果基础上再创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四,要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较研究,进行立法经验交流,为后来居上创造条件。 (一)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认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使中央立法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工作肯定会遇到阻力,首先来自行政机关体制的习惯势力,他们往往认为搞行政程序法是多此一举,不适合中国国情和行政部门特点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程序法

第七章行政程序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在()中第一次确定了听证制度。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商标法》 C、《国家赔偿法》 D、《行政处罚法》 2、行政首长签署程序是() A、外部行政程序 B、内部行政程序 C、抽象行政程序 D、自由行政程序 3、以下基本制度中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行政公开原则的是() A、回避制度 B、表明身份程序 C、简易程序的适用 D、时效制度 4、行政程序法属于() A、组织法 B、行政法 C、司法法 D、行政裁判程序 5、行政程序法的调整对象是() A、行政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D、行政监督关系 6、下列诸项中,不属于行政程序的是() A、行政立法程序 B、行政执法程序 C、准司法程序 D、行政诉讼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 1、行政立法程序包含有哪些具体制度() A、听证制度 B、会议制度 C、专家论证制度 D、备案制度 2、公平原则的保障制度有() A、回避制度 B、会议制度 C、听证制度 D、调查制度 E、时效制度 3、下述行政程序类型中,属于按行政职能为标准划分的有() A、行政外部程序 B、行政立法程序 C、行政执法程序 D、行政内部程序 4、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可将行政程序划分为() A、外部行政程序 B、自由行政程序 C、内部行政程序 D、法定行政程序

5、为提高行政行为的效率,在程序上的保障制度有() A、时效制度 B、听证制度 C、行为方式在时间上有先后程序的规定 D、简易程序的规定 6、行政程序的主要作用有() A、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 B、保障行政权的充分、有效、合法行使 C、提高行政效率 D、监督和控制行政权 三、判断题: 1、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应遵循的环节和步骤。() 2、抽象行政程序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具有普遍性和前溯性。() 3、行政程序法所调整的对象仍是行政关系,只不过侧重于行政程序关系。 () 4、行政程序法规范与行政实体法规范交织在一起,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5、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都作出较为完备的规定,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6、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行为的行为方式的环节并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的要求。()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效率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2、简述行政公平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五、论述题: 试论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六、案例分析 应该适用一般程序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998年1月,张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同时被某单位下调两级工资。同年3月,张某所属单位通知其到单位上班。张在上班当日,径直到劳资科询问有关工资待遇问题,并与劳资科主管人员薛某发生争执。期间,张某多次捶击办公桌,并对薛某推推搡搡,严重扰乱了工作秩序。薛打电话给该单位所在市公安局,公安局有关人员到达后,立即口头作出了对张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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