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介绍(1)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介绍(1)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介绍

备注:请另附项目活动照片3-5张(照片备注应包含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活动名称)。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书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书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xx采购服务 合同编号:xxxxxx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甲方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供应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xxxxx办发〔xxxxxx〕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xxxxxxxxxxxxxxx向xxxxxxx购买xxxxxx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为统筹、协调、管理、推进xxxx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力量服务,研判、汇总全区xxxxx进展情况,日常报表和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条:时间节点

20xx年1月至20xxxx年1月。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经费与支付:经商议,甲方支付给乙方年服务费用xx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包括乙方进行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等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方式:以上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正式转账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票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 年,自 20xxxx年1 月20 日起至 20xxxxx年1 月19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后与相关规定内容、要求不一致,或发现乙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苏财社〔2014〕254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4〕18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政府为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全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由政府为其购买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是: (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充分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补贴范围、标准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先保障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逐步惠及全体高龄、失能、失独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以补贴对象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地方财政保障。各乡镇和民

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第三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养老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养老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也可根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或其家庭意愿,委托其有能力、有爱心的亲友(子女、配偶除外)、邻里提供服务。具体购买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由区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购买内容包括: (一)购买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原则上应优先选择

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有哪些 * IT、电信、计算机、电子、机械、仪器仪表、化工、冶金、生物、国际贸易、财政、WTO、金融、经济、保险、法律、文学、建筑、汽车、石油、能源、环保、交通运输、军事、航空航天、农机、医药、医疗设备、涂料、纺织造纸、印刷、农林牧渔业、食品等 * 大型招/投标书、各种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网络方案、设备安装手册、质量手册、产品说明书、使用 说明书、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媒体广告、海报、宣传册、新闻发布稿、证明材料及出国资料等 * 大型的网页与网站翻译 * 计算机软件翻译及汉化等项目(软件本地化) * 文学作品翻译(散文、诗歌、广告语、杂志、期刊) * 公证翻译(出国留学资料、国际驾照、邀请函、资质证明、委托书、营业执照、公证材料等) * 国际性会议的同声传译及各种谈判的口笔译服务 * 各种会议的会务组织安排服务 * 商务性旅游、访问翻译陪同服务、临时性文秘服务工业工程:产品说明、目录手册、设备安装、调试手册、使用说明、标书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标准、项目招标书、质量手册、行业标准经济贸易:销售手册、用户手册、备忘录、公司简介、公司章程、产品目录、促销材料、商业信函、营销计划、企划方案、案例分析、科研报告、市场调研报告、财务分析、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商业计划书等、会议资料、新闻发布、网站文字、企业内刊、宣传广告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各类合同、协议、契约、标书、上市公司年报、公告通知、意向书、招股说明书、证书、证明、专利资料、司法/仲裁文件、政府公文、外交公文等。 个人资料:个人简历、入学申请、求职申请、学历证书、成绩单、证明材料、公证书、签证申请、往来信件、邀请信、委托书、国际证明、学术论文。 文化文艺:散文、诗歌、广告、杂志、著作剧本、影视对白IT:用户手卌,技术文献,其他有关电脑技术文书的翻译。用户网站本地化/国际化。 图书翻译:经济类、畅销书、小说、电子商务、工程类。拥有众多翻译案例,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图书翻译公司。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为推进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五条推进小组全面负责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工作,主要负责审定政府购买服务推进计划、配套制度、实施目录及其他重要事项。 区财政局作为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推进计划、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组织调整和公布实施目录、审核政府

购买服务预算、组织政府采购、绩效考核和评价等工作。 区编办负责核定相对固定的购买岗位类服务项目的岗位人数;参与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相关建议;负责服务事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相应调整。 区人社局主要负责购买服务岗位有关服务价格的审核等。 区民政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纳入年检年报、评估和执法监督体系;研究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途径和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审工作,确定社会组织优选名录,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提供参考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承接主体为企业法人的资质及相关条件的核实;对逾期年报等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区发改委主要负责跟踪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的相关改革工作。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及预算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行业标准、资质、考核等要求的制订,负责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行政类事业单位以及参照行政类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职能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部流程

编制预算环节 1、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具体项目、购买金额、购买方式)、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审核购买方式时,按以下原则把握:集中采购限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律实施政府采购;超过100万元的项目,一律实施公开招投标;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2、预算处对各业务处初审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购买服务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复审,征求政府采购处意见。 3、政府采购处依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项目逐一审核把关,审核其就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意见反馈预算处。 4、预算处同步批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指标管理模块,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非政府采购”指标类型,便于统计分析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情况。 5、综合处统一公布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预算执行环节 1、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分散采购限额(单笔、批量5万元)以上,由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各业务处指导、督促部门编制、申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承接主体资质、购买方式(委托、补助等)、购买程序、购买标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在审批购买服务用款计划时,将审核意见录入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用款计划”摘要栏。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实施购买后,将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报业务处、支付中心备案。 各业务处督促部门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审核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以及合同签订情况。 支付中心根据业务处“用款计划”摘要栏审核意见、购买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她合法原始凭证支付资金。 3、分散采购限额(单笔5万元)以下零星购买服务项目,经业务处审核用款计划,支付中心按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4、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由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各业务处审核,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预算处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属于政府采购的,同时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手续。 5、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年终结余、结转资金,由各业务处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青海省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6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2015﹞1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择优、体现公平。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程序、支付标准、服务流程及质量要求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疾病预防为主,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孕产妇、儿童为重点,统筹考虑辖区内全体居民健康服务需求,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障制度相结合,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防治结合,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三)改进服务、提升质量。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积极推行签约、预约和上门服务,进一步拓展服务内涵,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的感受度。 (四)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应用,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条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居民疾病谱变化,提出健康干预建议,为居民提供健康指导和疾病防治信息咨询。 (二)健康教育。为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宣传等。 (三)预防接种。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安顺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操作流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在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安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权责明确、

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按《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六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购买主体按本级政府授权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机构等。 第八条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X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服务层次和质量水平,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X政〔X〕33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X〕74号)精神,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在全面总结我区已实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城北辖区内的城乡60岁以上家庭困难且有居家养老需求的“三无”(五保)、低保、优抚、空巢、独居、残疾、失能半失能等政府兜底老人以及80岁以上高龄老人。 二、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为下列八项,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选择。 (一)生活照料:为不便出门的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代办事项等上门服务。 (二)家政服务: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水电管道维修服务。

(三)康复护理:对重度残疾人、老年痴呆症、失能半失能老人,根据需求分别制定护理计划,指导开展康复训炼和护理等服务。 (四)医疗保健:指导服务对象开展养生保健、慢性病预防等日常保健。 (五)文化娱乐:与社区加强联系,发挥社区老年人舞蹈、曲艺、歌唱、书法绘画等文艺团体带动作用,组织服务对象中有精神文化需求的老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六)法律维权: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法律咨询服务,配合社区开展家庭纠纷调解,及时向社区反映子女不孝敬老人的有关情况。 (七)农村助老服务:指导各村老年协会帮助农村留守、失独、困难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养老困难。 (八)呼叫服务:通过多种方式与通讯运营商合作,在老年人突发疾病或遇到紧急情况时,通过区养老呼叫中心提供快速救助服务,并对接辖区医疗机构开通绿色转诊服务。 三、服务期限 原则上承接服务期限为一年,即一年一招标。服务运营商在一个服务周期内,考核评估为优秀的,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服务期限,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购买服务和资格认定方式 承接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招投标,由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核。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4)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5)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6)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7)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7)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9) 第七条项目交付(若有) (10)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4)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5) 第十四条保密 (15)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5)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6)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7) 第十九条协议效力 (17)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为了加快毕节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拟实施毕节市倒天河四期水利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该项目已纳入规划,经文件审批; 2、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为公众提供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该事项已经人民政府文件审批; 3、人民政府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4、甲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毕节市德溪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该主体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为。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甲方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协议十二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关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 经厅领导同意,拟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2019年度厅机关档案文书进行整理和电子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采购内容 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 三、采购项目名称 2019年度厅机关文书档案整理及电子化项目。 四、采购工作量及预算 1.文书档案整理约2700件,每件单价5元,分项小计约13500元; 2.档案扫描约25000页,每件单价0.8元,分项小计约20000元。 以上两项预算金额合计人民币33500元(叁万叁仟伍佰元)。(最终向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以合同确定的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为准。) 五、提供服务方的条件要求 参与出价并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二)经营范围包括“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规范开展档案文书整理和电子化工作的能力。可提供高速扫描仪等专业设备。 (四)近五年内(2015年5月1日之后)曾为党政机关单位提供过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信息加工服务两次以上。(须提供与党政机关单位签订的购买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经营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略)、中国政府采购网。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96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44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6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方向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二)工作目标 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加快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 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要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

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流程 - A

服务——政府购买 依据相关政策及资料,对政府进行购买服务时是否需要立项进行判断。 一、服务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二、政府购买服务是否需要立项 涉及政府立项的文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 对于列入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按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注1: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提交项目立项报告

注2:要判断服务是否属于”新建、改建、存量项目”的范畴 项目类型的社会公认分类为(未找到政策规定): 1、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新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新建主要车间或工程项目。 3、改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术,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新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或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的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建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算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经上级批准搬迁到另地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起来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注:按照定义理解,此类项目指工程项目,服务应不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操作指南》第七条的规定范围。 三、服务怎么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xxxx采购服务 合同编号:xxxxxx 签订日期:201 年月日 甲方 (采购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供应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财综〔2014〕96号)、《xx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xxxxx办发〔xxxxxx〕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购买服务内容 xxxxxxxxxxxxxxx向xxxxxxx购买xxxxxx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包含:为统筹、协调、管理、推进xxxx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力量服务,研判、汇总全区xxxxx进展情况,日常报表和信息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二条:时间节点 20xx年1月至20xxxx年1月。 第三条:服务项目经费及支付 1.服务项目经费与支付:经商议,甲方支付给乙方年服务费用xxxxxxxxxxxx元(大写:xxxxxxxxxxx元整),包括乙方进行重大项目推进服务项目等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 2.支付方式:以上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账支付,乙方须在正式转账前向甲方提供正式有效票据,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 年,自 20xxxx年1 月20 日起至 20xxxxx年1 月19 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后与相关规定内容、要求不一致,或发现乙方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地下综合管廊期工程项目 购买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 承接方(甲方): 购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协商、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购买服务项目概况 乙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建设综合管廊长度约21.36公里及相关配套。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16,666.34万元。 第二条购买期限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购买服务期限共11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1、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支付,项目购买服务价款120,700.00万元,其中,购买项目服务资金118,500.00万元,项目建设管理费2,200.00万元。由人民政府将上述购买服务资金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 乙方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甲方拨付年度项目购买服务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费:

单位:万元 购买项目服务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费每年分两次等额支付,其中管理服务费每年支付不超过200.00万元。 2、购买项目服务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甲方在指定银行开立购买项目服务资金账户(户名,开户行:XX银行行,账号:)用于核算归集乙方按期拨付的购买项目服务资金和项目管理费,同时,甲方可根据融资的需要和融资银行的制度规定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如项目资本金账户),用于核算相应的资金,并接受乙方和融资银行的监管。 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收取采购服务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本项目的建设权。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行使其他自主权利。 4、有权以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保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5、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及移交。 6、自觉接受乙方对本项目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7、配合乙方处理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8、对本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9、负责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支付,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不得擅自挪用、截留建设资金。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甲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2、有权根据本合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全、质量提出要求。 3、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政府批准的建设范围和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4、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项目支付手续,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购服务资金及服务费,并接收项目移交。 5、保证不因相关区划调整、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变更等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6、同意甲方可将购买服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用作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方案

市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实施 方案 为深化公交改革、创新管理模式、发挥市场作用,推进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x〕xx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发〔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公交优先、百姓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原则, 建立以成本规制为核心的公交运行模式,构建政府可负担、百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新机制,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交服务。 (二)目标任务。从2015年开始,改革原有政府公交补贴政策,试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模式,在完成站运分离、管运分离和企业专营等一系列改革基础上,初步建立公交领域的基础设施国有投入机制、政府主导发展

机制、市场运作竞争机制、运营服务购买机制、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和服务能力提升机制。至“十三五”中期,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制度,公交线网进一步优化,公交设施进一步完善,公交分担率和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交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交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二、政府购买公交服务的流程和方式(一)成本测算与确定。市有关部门组成公交成本测算小组,根据公交成本调查情况,综合考虑年度公交发展目标和任务,参考周边地区同行业水平,结合市场、物价、购车补贴占比等因素,测算公交每公里运行综合成本,经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公交标准规制成本。现有公交线路成本规制补助按标准规制成本计算。新增、调整、到期公交线路成本规制按招投标合同确定的约定规制成本计算。(二)确定经营主体。市有关部门根据公交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确定购买服务的要求;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公交经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为保证公交服务连续性和稳定性,现有正常运行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原行政许可的公交客运企业;2015年1月1日起,新增、调整、到期的公交线路,经营主体为中标的公交客

解读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购买服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明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相关的政策法规,将有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样化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使得公共服务的提供更加的方便、快捷、优质和高效。然而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购买服务也相继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规的现象,尤其是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背景下,因相关政策、法规尚待完善,部分地方政府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逃避PPP项目“一方案两报告”的论证流程,刻意逃避10%的支出红线限制,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债务风险,也为项目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合规风险。为此,本文试图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作简要的梳理和分析,进一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条件和流程要求,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规范化采购提供决策参考。 一、文件依据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5、《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6、《国务院关于执行中期财政规划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3号)。 7、《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二、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服务作为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分析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之前,有必要对政府采购的整体作一框架性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条文中所指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形式。 (一)采购资金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也即凡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其来源如何,不论是经营性收入还是事业性收入,都应该将其定性为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各类贷款及其

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

关于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赣教基字〔2014〕5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使适龄幼儿、特别是农村和困难家庭幼儿的入园问题得到解决,在较短期内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难题。 二、购买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承接主体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认定 (一)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资质完备。办园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园舍质量合格检验证等证照齐全、有效。 2、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3、财务公开。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行为规范,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规范,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4、条件达标。办园条件基本达到《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办园达3年(含3年)以上,严格按要求控制班额;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园务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规办园行为,

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保教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持合格教师资格证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0%;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根据前款承接主体基本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3、公示公告。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天,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报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购买内容 为县域内的农村幼儿就近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购买学位服务。按每生每年400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补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费总数不得超过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 六、购买机制 1、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购买学前教育服务项目库预算,编制中长期规划和滚动预算,合理确定年度预算的项目和内容,科学测算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成本,提出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预算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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