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账务处理

都是按租金收入的总额来计算营业税的,税率为5%,营业税是价内税;营改增后,流转税

值税是价外税。由此会导致营改增前后的会计处理有变化。下面仅阐述营改增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掌握在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掌握在90%以上,下同)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例:2012年12月28日江苏省某经批准从事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某机械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购进数控机床一台,预计可使用年限10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价款300万元,税额51万元;非试点地区运输公司开来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支付。双方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开始日:2013年1月1日(2)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年。(3)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含税)120万元。(4)承租期满时,承租方必须以70.2万元(含税)买下,

估计承租期满时的公允价值(含税)117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当天通过银行支付试点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合同鉴证的费用,并收到开给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金额11400元,税额684元。机械制造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10000元,并用现金支付。

一、出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判断租赁类型:先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计算公式为:1200000/1.17×(P/A,R,3)+702000/1.17×(P/F,R,3)+(1170000-702000)/1.17×(P/F,R,3)=3000000+18600+11400,先用14%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4%,3)+702000/1.17×(P/F,14%,3)+(1170000-702000)/1.17×(P/F,14%,3)=3056132.569667,再用15%进行计算,1200000/1.17×(P/A,15%,3)+702000/1.17×(P/F,15%,3)+(1170000-702000)/1.17×(P/F,15%,3)=2999285.583324,3000000+18600+11400=3030000。

租赁内含利率现值

14% 3056132.569667

R 3030000

15% 2999285.583324

(14%-R)/(14%-15%)=(3056132.569667-3030000)/(3056132.569667-2999285.583324),通过计算,R≈14.46%,再计算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同时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未担保余值现值)=[1200000/1.17×3+7020000/1.17+(1170000/1.17-7020000/1.17)] -

3030000=1046923.09(元)

本例中租赁期3年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10年的30%,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763021.46元大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90%,即(3000000+18600)×90%=2716740(元),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还有租赁期满时,承租方买下该数控机床,这样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满足融资租赁的第1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012.12.28 购进数控机床

借:融资租赁资产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00

贷:银行存款 3510000

支付运费并取得发票

借:融资租赁资产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00

贷:银行存款20000

2012.12.31支付合同鉴证费并取得发票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1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4

贷:银行存款 12084

2013.1.1租出数控机床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4290600 (1200000×3+702000-11400) 未担保余值 400000 (1170000/1.17-702000/1.17)

贷:融资租赁资产3018600 (3000000+186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46923.09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625076.91(1200000/1.17×3×0.17+702000/1.17

×0.17)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91.50 (380298÷12)

贷:租赁收入 31691.50

2013.12.31收到租金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费用配比原则,还有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13年会计核算的租赁收入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是380298元,而按税法规定是收到租金1200000/1.17=1025641.03(元),租赁成本是(3030000-1170000/1.17)/3=676666.67(元),应纳税所得额是1025641.03-676666.67=348974.36(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80298-348974.36=31323.64(元),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1323.64×25%=7830.91 (元)。

借:所得税费用95074.50 (380298×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7830.91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3915.12(286981.40÷12)

贷:租赁收入 23915.12

2014.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86981.40元,而按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61992.96元,一部份是2013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一部份是新产生了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61992.96×25%-7830.91=7667.33(元)。借:所得税费用71745.35 (286981.40×25%)

递延所得税负债7830.91

递延所得税资产7667.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 (348974.36×25%)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1636.97(379643.69÷12)

贷:租赁收入31636.97

2015.12.31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200000

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销项税额17435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4358.97

2015.12.31收到承租人购买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70200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

同时作如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468000

贷:未担保余值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2015年会计核算的应得税所得额为379643.69元?而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1.17+702000/1.17-[(3030000-1170000/1.17)/3 +702000/1.17]= 348974.36元,产生暂时性差异为30669.33元,是2014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与之对应的可抵扣税额为30699.33×25%=7667.33(元)。

借:所得税费用94910.92(379643.6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7667.33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7243.59(348974.36×2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例题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所产生的销项税额累计额没有超过此项融资租赁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即税负没有超过3%,而第三年,即2015年是租赁的最后一年,租赁业务结束,此项融资租赁整个实际税负率为4.92%,超过了3%,多交了70685.22元,在2016年1月进行所属期2015年12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并交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随即退回70685.22元,此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0685.2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70685.22

在此要说明的是,在实际工作中,是每月计算税负率,并且是整个企业的税负率,而不是单个项目计算税负率,只要超过3%,次月申报并纳税后,税务机关就退税。

二、承租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租赁类型的判断,上面出租方已进行了判断,属于融资租赁,在此不再作详细分析和判断,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各自进行判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14.46%,并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1200000/1.17×3+702000/1.17=3676923.09(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200000/1.17×(P/A,14.46%,3)+702000/1.17×(P/F,14.46%,3)=2763021.46(元)

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000+18600=3018600(元)

不含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小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孰低原则,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2763021.46元,再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3676923.09-2763021.46=913901.63(元)。

2013.1.1租入数控机床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73021.46 (2763021.46+10000)

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625076.91(1200000/1.17×0.17×3+702000/1.17×0.17)

未确认融资费用913901.6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302000 (1200000×3+702000)

库存现金10000

2013.1.1进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

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33294.41 (399532.90÷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3294.41

2013.1.31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由于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必须购买数控机床,即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计提折旧应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年限,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应计提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此例题没有担保余值,即2773021.46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当月使用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停用下月不计提折旧,实际折旧期限为120个月,即从2013年2月至2023年1月,每月计提折旧额为23108.51元,这120个月的每月会计分录如下(后面年月的会计分录相同,并省略):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23108.51

贷:累计折旧 23108.51

2013.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10年。数控机床的计税基础=1200000/1.17×3+702000/1.17+10000=3686923.09(元),按税法规定数控机床每月计提的折旧=3686923.09/ 120=30724.36(元),则2013年的折旧额=30724.36×11=337967.96(元),而2013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99532.90+23108.51×11=653726.51(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653726.51-337967.96=315758.55(元),2013.12.31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8939.64 (315758.55×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8939.64

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25749.81(308997.67÷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5749.81

2014.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4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308997.67+23108.51×12=586299.79(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30724.36×12=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86299.79-368692.32=217607.47(元) 2014.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4401.87(217607.47×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4401.87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114.26(205371.06÷12)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7114.26

2015.12.31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4358.97(1200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74358.97

2015.12.31支付购买款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702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

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702000/1.17×0.17)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 102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数控机床2773021.4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773021.46

2015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05371.06+23108.51×12=482673.18(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82673.18-368692.32=113980.86(元)。2015.12.31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8495.22(113980.86×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8495.22

2016年至2022年,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23108.51×12=277302.12(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68692.32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68692.32-277302.12=91390.2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2847.55(91390.2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847.55

2023年1月,会计核算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23108.51元,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30724.36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为7615.85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903.88(7615.85×25%,即78939.64+54401.87+28495.22-22847.55×7)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903.88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 合同成本人工50 贷:库存现金200 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 贷:工程结算收入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 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经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 案例 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在乙地预交增值税 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 、当月列支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 -人工(乙地B项目)30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经营的会计处理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一、挂、经营概述 挂靠就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或者是低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高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挂靠一般具有如下特点:挂靠人没有施工资质,或者不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缺乏承揽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而被挂靠的企业也只是以企业的名义,代为办理招投标手续、签订施工合同。 挂靠经营使得被挂靠企业存在下面的风险: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的风险。,一旦挂靠单位出现合同违约,比如,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问题等,被挂靠企业要首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出借资质企业面临承担实际施工人所拖欠人工费、材料款和机械设备租赁费的风险;一旦发包方得知工程不是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符,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取费,结算工程款;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发包方可以请求仅支付工程价款的直接费;如果合同中约定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当然可以依约主张权利;如果挂靠纠纷诉至法院,挂靠协议中约定的挂靠费,依法应当罚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出借资质的企业进行 1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增值税筹划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217442594.html,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增值税筹划分析 作者:田书源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2期 摘要:本文针对购买融资租赁物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问题,通过案例阐述了增值税筹划路径,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了处理涉税事宜的完整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增值税;筹划 一、筹划焦点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指定的供应商、指定的租赁物进行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融资租赁公司分期收取租金,初创阶段,销项税额远远小于进项税额,形成较大数额的待抵扣进项税。这对讲求资金运作效益的租赁公司,是要规避的。 一般来讲,采用两个途径规避,一是,初始日,出租人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将租赁物含税价计为租赁物本金,进行孳息;二是,初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物不含税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可以选择支付进项税额给出租人,也可以选择以租金的方式分期支付,出租人会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或仅将租赁物不含税价计为租赁物本金,或将租赁物含税价计为租赁物本金。第一种途径,是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实务中采用的方式,延续了营业税时代的烙印。这在增值税时代,出租人不但享受了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将进项税额的资金成本转嫁到承租人身上,获取了双重收益。承租人因租金分期支付,分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抵扣了进项税额,抬高了融资成本。第二种途径,应该是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模式的未来主流。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营改增”后租赁物进项税额处理而导致经济利益上的得失都应非常重视。融资租赁业务包含销售行为和融资行为。销售行为一般是一次性完成,租赁初始日,即完成内含的销售行为。另外,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买价也有决定权,所以,一般出租人也是以供应商的不含税售价进行转售。那么根据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出租人将租赁物进项税额,平转给承租人,这样如果承租人销项税额较大的情况下,就完整实现了税负转嫁。对供应商和出租人、承租人都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地的,对税务机关的税收没有影响,如果供应商与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地,那么对抵扣地税务机关税收会产生影响。目前,部分地方税务部门是同意这种操作,如上海。 二、案例剖析 甲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乙公司是制药公司,2018 年 6 月 1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 订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方招标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制药设备一台出租给乙方,租期5年,不含税利率7%,每年支付一次租金,等额本息后付。使用年限为5年。不含税价格3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6%。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交通运输业涉税问题 【篇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问题及对 策 一、交通运输业经营现状 由于车辆的安全管理等因素,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车辆的管理模式 不统一。部分个体运输户未取得运输许可证,需挂靠至具备运输许 可证的企业方可取得营运资格,主要是考虑一旦出现安全事故的追 偿问题。而不论是运输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拥有一辆以上营运车 均可取得营运证,因此,目前实现运输的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运 输企业自行购买的车辆;二是个人购买挂靠至运输或工业企业车辆;三是个体运输户为不需要或可不要运输发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运输 的车辆。 (一)陆路运输公路客运情况 1、xx县客运公司有3户,共有车辆161台,其中18台为安顺户头,143台均为个体运输户挂靠公司,小型面包车32台,中型客车111台,小型车按100元/月交纳税款(含所有税费);中型车按17元/ 座/月,每台车按17座计算(除驾驶员和服务员)交纳税款,营改增后按如下计算公式进行国、地税税款划分: 2、xx县出租车客运公司2户,共有车辆169台,均为个体运输户 挂靠公司,按1000元/台/年交纳税款,其中30台应急分队车辆900 元/台/年,现两公司在国税均未交纳税款。 3、xx县公交车运输公司1户,现有车辆6台,公司自有车辆,按 收入3%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陆路运输公路货运情况 xx县道路货物运输公司8户,个体户(含代开发票户)150户。 二、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前后税收基本情况 至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 xx县正式运行。现已试行运行一年的时间,一年来交通运输业征收 增值税327.65万元,比2012年营改前减征610.92万元,下降 65.09%,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营改增前减收1205.75万元,下降78.63%。其中客运征收增值税28.49万元,比2012年减少 26.72万元,下降48.4%,比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减征 40.84万元,下降58.91%;货运征收增值税299.16万元,比2012

2016年最新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处理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以及明细科目和专栏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等方面的内容,并就会计处理及增值税核算等4个问题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中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的基础上,起草了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既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既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也适用于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工程挂靠会计处理.docx

挂靠业务会计核算及依据 一、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核算主体 (一)会计核算原则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 会计核算的原则是: 1、以被挂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不能以挂 靠方为会计核算主体。 2、将挂靠方看成是被挂靠方的一个项目部。 3、所有的资金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4、建筑成本中的人、材、机和期间费用的 比例以工程概算清单中的人、材、机和期 间费用占整个项目总造价的比例为准。 5、所有的成本费用必须遵循合同流、资金 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等“四流合一。” 二、挂靠业务全流程中的十三步会计核算及核 算依据 建筑企业挂靠工程的会计核算(以被挂靠 方为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例) 第一步:被挂靠方项目部专属账户收到挂 靠方存入的购买建筑材料,特别是购买主 材和设备垫资款时:

借:银行存款 -(项目部专属账户名称或被 挂靠方基本户) 贷:其他应付款- (挂靠人名字) 财税 2016 36 的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自然人无息借款给公司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利息的增值税。因此,挂靠人将垫资存入项目部专属账户,可以无利息的借款,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步:被挂靠方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时 的账务处理如下 : 根据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 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被挂靠方凭借 挂靠方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完税 凭证,并交纳税金后,才向发包方开具预 收款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另外,财政部会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2) 1)出租人会计处理 (2)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3) 3)资产折旧的计提 (4) 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5) 二、经营租赁 (5) 1)出租人的处理 (5) 2)承租人的处理 (6) 三、售后回租 (7) ⒈出售资产 (7) ⒉租回资产 (7) 四、税收政策及优惠 (8) 1)增值税 (8) 2)印花税 (10) 3)企业所得税 (10) .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一、直接融资租赁 1)出租人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 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8.14%(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 ⒈购入设备万元100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2 . . 117万元贷:银行存款 ⒉租出设备150万元——应收融资租赁款借:长期应收款 万元100 融资租赁资产贷:固定资产- 5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17.55万元借:银行存款 万元15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万元2.5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8.14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4万元贷:租赁收入 ⒋租赁期届满出租方不需要做任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何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2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在租赁期开始日,将最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 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 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 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营改增”适应了产业发展的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下) 原创 2017-04-02 何广涛何博士说税前文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对建筑业企业简易计税项目的税收政策和统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今天接着讨论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三、分级核算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分级核算模式,是指项目部本身单设账套,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本项目的交易和事项,项目部和公司本部的资金往来,通过「内部往来」 科目代码:1134 )科目核算。这种模式适用于规模较大,项目数量较多的建筑业企业。这种模式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分开的,一个纳税主体下设多个会计主体。尽管各会计主体自行核算自身的涉税事项,但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通过公司本部,因而,有必要通过会计处理实现税款的逐级结转。结转的基本思路是:各项目部将公司总部视为「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将本项目部的「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科目余额结平,即月末各项目部增值税涉税科目不留余额,全部结转至公司本部,公司本部作相反分录,以实现与纳税申报的衔接。假定A 建筑公司对项目实行分级

核算。1、3 月份自业主收款时项目部处理: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206 万元贷:应收账款 206 万元借:内部往来—公司存款309 万元贷:应收账款309 万元借: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515 万元贷:应收账款 515 万元公司本部处理:借:银行存款1030 万元贷: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206 万元 乙项目309 万元 丙项目515 万元2 、开具发票,发生纳税义务时项 目部处理: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 万元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6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 销项税额9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万元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5 万元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5 万元注:为便于核算,除资金往来外的涉税 业务,发生时由项目部自行核算,月末统一向公 司本部结转,参见后文。3、向分包单位付款时项目部处理: 借:应付账款103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 103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 公司存款412 万元借:应付账款412 万元贷:内部往来—公司存款412 万元公司总部处理:借:内部往来—项目存款—甲项目103 万元

营改增”后 运输业挂靠经营需注意涉税风险

运输业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往往不一致,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通过挂靠,可以取得开具货运发票的资格,而且在事故处理、保险赔付等方面获得一定的便利。“营改增”条件下,这种经营方式如果处理不好,将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纳税主体的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车辆挂靠经营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一是车辆不过户,仅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交各项税费;二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交各种税费,但收入不纳入财务核算;三是车主将车辆过户到公司,只将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入账,自行承揽的业务不入账等。上述政策只是明确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但对于无车辆所有权、不对挂靠户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企业,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能

否为纳税人,值得疑问。而且,以收取挂靠户的管理费计收入,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购车、汽(柴)油、修理修配等费用全部由挂靠人承担,挂靠人无法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此外,因运输车辆所有权不属于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无法计提车辆的折旧费用,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的其他成本、费用票据,收入与成本不匹配,被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无法承受企业所得税支出。 税目税率的适用 一些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也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提供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目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明确,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搬运、港口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判断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则以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作为标准。实务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税目、税率的适用上往往会产生分歧。比如,某物流公司承接某发电公司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当货物大批量到达时,需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力。委托其他承运单位或个人提供运输的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如,物流(配载)公司同时具有道路运输及货运代理的经营许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 一、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概述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承担的成本之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 征税。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 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 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 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 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 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政策演变 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 额征税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 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 务从上世纪80年代开展以来,一直适用5%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 租赁收入全额。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 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 入差额征税范围。 但是因为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将融资 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财税[2013]16号文首次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范围扩大到了贷款利

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营改增后挂靠账务问题

营改增后,建安挂靠经营怎么办? 年了,不能再拖了,过了农历新年,财政部就得明确拿个说法出来,2016 年营改增政策的几次跳票,主要是因为剩下的建2015营改增试点如何全覆盖。筑与房地产都是硬骨头。 我去年讲建筑业营改增就成为了硬骨头中的硬骨头。而建筑业的挂靠经营模式,挂靠经营在营改增后要怎么就是挂靠经营的处理,的课时,学员最关注的部分,办呢? 、挂靠下的繁荣1 建筑业的“挂”字当头由来已久,考一个“一建”的本本,一年光“挂”在建筑公司,就能挂十来万元。所谓行业门槛,通过挂靠已经被磨平了,不仅职业资格可以挂,建筑资质更可挂靠。 或者品牌一个施工队想承接一项工程,自己的资质不够、本文通过例子来分析:不被认可、或者其它原因,于是“挂靠”到一家建筑公司,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去谈业务、投标,中标后以那家建筑公司的名义签建筑合同,施工。业务从头到尾虽然建筑公司从头到尾一但从法律上看,却是建筑公司做的,都是施工队做的,分钱的实际建安劳务都没有提供。 万400万元,材料设备等开支为了未来分析方便,我假定: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80万元,分包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挂靠管理费元,人工开支300万,还万=120万-300100万-80万-施工队老板一算账:1,000400万-是有赚头的。 . . .

首先说明一下,这个挂靠是“违法”的,违返了《建筑法》。但这个挂靠却是广 无异于对整个建筑市场来一场翻天覆地的如果根除掉挂靠这一方式,泛存在的, 折腾。 税务肯定不会去当排头如果建筑主管部门或更高层不想搞这样的折腾,我认为, 实际营改增政策不可能让挂靠的施工队和被挂靠的建筑公司生存不下去。兵的,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以前,上,税务一直以来都非常务实,法,都对“挂靠”这种涉嫌违法的经营方式如何纳税,进行了规范。以前如此, 以后也当如此。 就不敢广大建筑业的会计朋友不必太过害怕营改增。只要税务还想收税,所以, 把大家都收死。营改增不一定就会让天垮下来。就算垮下来也有高个子顶着。 、营改增前的挂靠处理2 营改增先分析一下营改增之前,前述案例应该如何对挂靠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前,至少的一半的挂靠业务,在税务与会计上的处理是错误的。 企业所得税收会计收入的确认、处理的核心是对收入的确认。这必须要分解为: 入的确认、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必须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上对业务的判定,① 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16第 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所以,会计收入的判定,不能依据合同、标书、发票等法律形式,而必须依据于 施工队的建筑业劳务是谁提供的?施工队提供了建筑业劳务,所以,业务实 质。 . . . 所以一分钱建筑业收入都不能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建筑劳务,1,000收入为万元;

融资租赁税务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 (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

(二)融资租赁业务形式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转租赁: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联合租赁: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无论租赁标的物最终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基本涵盖租赁物的全部价值,体现的是融资性。

营改增对企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账务处理的影响 摘要:增值税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长期的实践基础,而且取得了成功,对于我国营改增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随着营改增改革的逐渐成熟,我国国税与地税也将在国务院结构改革中合并,企?I需要不断地适应营改增改革的要求。在新时期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的财务处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地加强对企业营改增的研究,不断地提高企业增值税处理效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处理 增值税改革对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我国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和发展,营业税等税务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世界范围内经济环境与我国产业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实施营改增改革,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减少企业税务筹划的复杂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对于营改增模式来说,企业的财务处理对于税负的影响比较大,不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导致企业税负的变化,最终影响到企业的利润。 一、营改增对于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分析 (一)会计科目及销项税额的相关变化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需要在增值税应税科目下设置相关的预交、应交、未交等增值税项目,在应交增值税项目下需要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递减、销项税额等内容。销项税额对于增值税的计算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增值税计算的过程中需要抵扣相关的销项税款,这就需要明确相关的计算方法。在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正确地处理好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自己的关系,当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就可以抵扣相关的销售额。当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也需要按照增值税政策的相关规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部分企业来说,由于项目的开发周期比较长,在经营的过程中就可能导致销项与进项不相匹配。例如部分项目在交付之后进项税没有销项税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资金负担。 (二)所得税方面的影响 对于企业来说,在增值税改革之前,企业成本、收入以及营业税税额的变化对于企业现金核算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营业税项目下,企业需要准确地核算其年收入,企业在报税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但是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对于报税的流程做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如果企业在经营周期内能够实现销售回款,那么企业可以在回款之后纳税,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于企业来说,营改增之前,价税合计是企业的重要成本;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可

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分析 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 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 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 注: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 总包方:100/*—40/*=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万元,销项税额为万元,应交增值税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2、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包方:/*=万元 注:此种情况下,与营业税条件下的处理一致的,只是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所缴税额有所不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票,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账务处理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 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规范(试行) 为了更加适应营改增以后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及会计科目的设置,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常用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规范。 (一)应收帐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承建工程应向业主单位收取的工程计量价款,包括应收工程款、暂扣款等。 二级科目: 1、工程款:指已确认计量收入但未收到款项时计入本科目。 2、质保金; 3、民工工资保证金; 4、已完工未结算款:本科目指年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的已完 工未结算款。 5、进度保障金。 本科目的借方核算项目部应向业主单位、接受劳务、作业单位收取的结算款项,贷方核算已经收取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从应收帐款中扣还的预收款项,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如采用商业汇票结算的,收到商业汇票时,应将应收帐款自本科目转入“应收票据”科目。

本科目电算化过程中应设置往来项目,上述二级科目未能满足账务核算,可根据实际记账要求适当增减。 (二)应收票据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因结算工程价款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项目部应设置“应收票据登记簿”,逐笔记录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收清票款后,应在“应收票据登记簿”内逐笔注销。 项目部收到应收票据,应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或“工程结算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部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扣除贴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贴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部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内部往来等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应收职工的个人借款、备用金等。 其二级科目: 1、暂借款:

“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

“营改增”中的融资租赁的增值税税负难题(2013年9月) 一、“营改增”导致的融资租赁实际税负增加的难题 "营改增"试点中,反映税负增加的行业,除了部分交通运输业,反差最大的当属融资租赁行业(有形动产租赁,税率17%)。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增加,部分因为无法取得发票,通过试点的全国推行,这部分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但融资租赁行业的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可关注附件1:融资租赁行业流转税政策沿革)。 融资租赁业务,可大致分成直租和回租两种。 直租,就是租赁公司直接从设备供应商处,购买机械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回租,则是租赁公司从承租人处,购买承租人自有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直租业务税负上升,主要在于其部分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没有进项抵扣。公司采取的办法是,要么变更供应商,尽可能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作,避免小规模纳税人;要么提高承租人的服务费,但服务费也不能提得过高,只能和承租人共担增加的税负。 直租业务,如果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设备,有大量进项发票;而租金则是一期一期收取,销项发票金额较小,使得前两年形成大量留抵发票,基本不需缴纳增值税。目前主要是回租业务税负大增。由于针对本金和息差都要开票,税负明显上升。 回租业务出现税负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开票范围,不仅包括息差,还包括本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为销售额,而销售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且回租业务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根据2012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自然,租赁公司在回租业务中,也无法取得资产进项发票,无进项税可以抵扣(可关注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以上原因导致融资租赁回租业务增值税税负大幅增加,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回租业务为例,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销项税。 二、即征即退政策落实有限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回租业务是否可以办理即征即退呢?由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经营主体,在办理即征即退政策中,无法单独将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作为即征即退对象,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同时开展直租和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直租业务前期有大量的进项,进而吃掉了回租业务中造成的增值税税负增加,导致短时间内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退税政策。 三、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解决之道: 某些租赁公司为解决售后回租的问题,只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本金部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计算销项税,试图以此来缓解13号公告的不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1)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营改增论文 探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 摘要随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序幕,至2013年底,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本身及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制造业企业的影响,探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影响;税负 一、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方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以上海市为首个试点城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改增”开始启动。自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省市扩大到10个。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试行。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情况,2013年通过“营改增”减税规模超过了1400亿元。 二、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带来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税负上。营业税税率不能简单地和增值税税率相比。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通过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地解决交通运输业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同属于流转税,但不同的是,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扣上一个环

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是对收入征税(即不允许抵扣上一个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而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具有可抵扣的特点能够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假设甲企业是交通运输企业,2014年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费收入1110万元(含税),甲企业将该运输业务的一部分分给另一运输企业乙,并向乙企业支付运输费用333万元。甲企业购进燃料等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政策下,甲企业应交营业税为:(1110-333)×3%=23.31(万元)。假设甲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3%,与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一致,但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而增值税为价外税,所以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3%)=754.37(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54.37×3%=22.63(万元)。较之营改增之前的23.31万元略小,因此,小规模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后,整体税负变化不大,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导致税负略有下降。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假设上述甲企业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从表面上看,要比营业税政策下的营业税税率3%要高出很多,但实际计算结果会是:甲企业的计税销售额为:(1110-333)÷(1+11%)=700(万元),其应缴纳增值税为:700×11%=77(万元)。77万元大大高于应交营业税23.31万元。但因为在增值税下税基由原来的营业收入转变成为增值额,增值额指的是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时,在外购入的商品或取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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