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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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 精品

公务员医疗补助改进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进行。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二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集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划拨;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收支综合预算时给予安排。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上年度在职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金总额的4筹集,其中3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1留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一个人账户3部分,主要用于门诊就医、零星购药及住院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补助。 二统筹金1部分,主要用于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1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不含全自费药品、特殊材料和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负部分,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2%的比例给予补助。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重新申请律师执业证提交材料要求(专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填写要求: (1)必须如实、详细填写所有栏目,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文字表述(即必须填写“无”),不能空格; (2)登记表可以下载打印或复印后填写(尽可能打印); (3)粘贴好一寸彩色蓝底近照; (4)在联系电话中分别填写事务所电话和个人手机号码; (5)个人简历从高中毕业后开始至今,时间精确到月,不可断档,一个月也不能少; (6)奖惩栏目如实填写,没有信息内容的用“无”明确表述; (7)个人执业申请书要求提出较为详细的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兼职律师除外)等作出承诺和声明,签署姓名和日期; (8)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应对受聘对象进行任职前审查,包括对受聘人的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执业经历、学历、刑事犯罪以及道德品行等方面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核,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全面提出鉴定意见,文字不少于150字,主任签名并签上日期。律师事务所不尽职审查或者故意帮助受聘人隐瞒情况、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9)登记表中的填表日期、个人申请日期和主任签字日期应有先后顺序或同一天,且须是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的近期; 2、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注意: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一年或者被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后超过三个月不满一年,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注销执业证书后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参加省律师协会的培训并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3、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浙江省司法厅制作的合同范本,该范本供各律师事务所参考,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动和调整,但关键条目不得减少。)原件(一式两份);执业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还需提交总所核准分所聘用律师的意见;

【医保办法】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 办法 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略)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二)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

〔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工作人员; (四)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和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按我市本年度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 4.5%的比例缴纳,今后可根据经济和财政收支状况对缴费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收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按规定的筹资标准按时足额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医疗补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待单位补齐后,方可享受医疗补助。在此期间其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其医疗补助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市直国家公务员、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所需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其他实行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及第三条第五款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符合第三条第五款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如遇本企业破产改制时,应由原企业以我市当时执行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按4.5%的缴费比例和每年5.5%的递增幅度计算,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补助费后,可继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

如何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3号) 《司法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6〕10号) 二、申报条件 1.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公职人员;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4.品行良好。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机关的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 2.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 3.省司法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

1.公职律师执业申请书; 2.《公职律师工作证登记表》3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承诺书(本人签字); 6.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的 证明; 7.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为公务员身份并同意其担任公职律 师的证明; 8.有律师执业经历的,原执业机构主管部门出具执业纪律证明; 9.具有执业律师经历或从事法律事务工作1年以上经历证明; 10.所在单位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证明; 11.蓝底2寸彩色照片1张。

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13年11月19日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政发〔2 000〕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范围是: (一)市属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市人事部门报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组部或自治区党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及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属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应与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原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资金要合理使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本市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者。其人员身份的确定,以市机构编制部门和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为准。凡未经市组织、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其医疗补助经费问题。 第五条经费来源与筹资标准: (一)市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市属事业单位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经费来源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市本级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市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出预算,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单位,各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 (四)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本级国家公务员上年度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4%提取,由其财政根据预算按月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拨付给所属单位,各单位应按足额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不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所属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用途和标准: (一)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1%的标准予以补助,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公务员及退休人员,在定占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做慢性特殊病种治疗时,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40%的部分,全额予以补助。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本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市与区县分级筹集,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镇职工∠铝腥嗽保硎芄夜裨币搅撇怪觯?br>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行政机关、行政单位) (二)条例《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各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本市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逐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2年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补助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 区县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可参照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执行;也可在不超过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筹资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备案。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0.25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 (一)大额医疗补助;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发〔X〕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后,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人员不再享受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相关待遇。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基金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使用。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一)全县党委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四)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厅级和副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六)其他事业单位可自筹资金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机关工资总额的2%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含已按工资总额1%列入预算的大病救助保险),由财政预算到单位部门预算,由单位向县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缴纳,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用于住院及门诊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补助。今后根据省市政策调整以及我县财政负担能力和经费使用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二)单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后,个人负担超过X元以上部分,在职人员按85%的比例补助,退休人员按90%的比例补助。 (三)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和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X元以上的部分,按90%的比例补助。

公务员门诊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就出具一下资料:门诊医疗费收费专用票据、复式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和其它相关资料: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式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的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 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有财政厅或财政局鉴章和非经营性结算统计收据 三、办理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4、7、10、次年1月)的1至8日,由单位经办人将上季度申报资料交成都市医保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窗口,经审核以后按规定拨付,逾期不予受理。10人以下当天办理完毕,10人以上由医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经办人。 四、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每一季度之内报销上一季度的医疗门诊费用,超时不予报销,每人每季度只报销一次。 4、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天,急性病3-5人。凡超时超量带药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1]2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医疗补助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4218810687.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4218810687.html,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43号)精神,结合固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范围。全市范围内按照属地原则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二条 实施原则。坚持公务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融合、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低标准、广覆盖、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筹集。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统一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基数为医疗补助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标准为:市、县(区)财政供给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3%由单位全额缴纳。 第四条 资金来源。市、县(区)财政供给单位所需资金按供给关系由市、县(区)财政筹集,并纳入预算。 第五条 基金支付标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的2%纳入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1%划拨到个人账户。 (二)对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参保人员自付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含起付额)超过1500元以上(不含1500元)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85%报销,其中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一个医疗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中央、自治区驻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4218810687.html,/fg/detail2013944.html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办理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知 一、单位及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可以申 报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 二、办理报销所需资料: 1、在市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出具以下资料:门诊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复式 处方和门诊病历(同一次门诊的收据与处方对应粘贴在一起):检查治疗、化验等项目须有病历记录、检查结果和其它相关资料,口腔治疗应附费用清单。 2、凭市医保定点医院处方到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时所需资料:复试 处方、病历和零售商业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药品名称、数量和单价或附售药清单);3、按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和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汇总表(填写 一式两份)的要求,按季填报有关的基础资料及数据; 4、资料顺序:①申报表;②粘有发票、处方等资料的A4纸;③与A4纸一致的化验报告; 5、装订方法:将以上资料依次放整齐,用订书钉在左上角处装订; 6、粘贴方法:凡小于A4纸的资料,均需用A4纸粘贴。粘贴时,距A4纸左边缘1─2cm处 粘贴;多张发票或处方要稍微错开,不能整齐的一叠粘贴。所贴资料应不超过A4纸边缘,也不能折叠。病历用回形针别在订好的资料上,待审核处审核完毕后,单位领取拨付单时予以退回。 三、办理时间:公务员门诊补助按季报销,每年1、4、7、10月的1—20日受理上一季 度的报销资料,并在相应的季度内报销完上一季度的费用,超时不予补报。每人每季只报销一次。 四、公务员门诊报销细则: 1、门诊补助金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70岁以上补助73%,60— 69岁补助70%,50—59岁补助68%,40—49岁补助64%,39岁以下补助50%)。 2、每人每季度门诊医疗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3、公务员门诊用药量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慢性病7—14 天,急性病3—5天。凡超时超量带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1区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务员门诊补助窗口 联系电话:87706725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保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条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拨付给省医保管理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年初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四章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助。不满足35周岁的注入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注入200元;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注入45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注入550元;70周岁及其以上的注入700元。 第十二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

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海淀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海淀区原区属享受医疗人员,即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自2001年1月1日起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随着全市医保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为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区从2003年10月1日起,修改过去的结算方式(即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记账,个人负担部分事后从工资中扣除的方式)。新的结算方式为:在区内定点医院就医时,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记账,需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当时结算,不再事后从工资中扣除;在区外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仍采用现金报销的方式。 一、医疗保险政策 1、享受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范围 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退休人员; 街道管理的民政退休人员。 2、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不缴费。 3、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个人账户的建立按年龄分为五个档次,按月划入。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的2.8%划入个人账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3%划入个人账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74.26元,全年891.12元;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账户;2003年每月82.90元,全年994.8元 4、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什么 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 申请执业机构: 执业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司法厅制 填表日期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 民族 照 片 (蓝底二 寸) 法律职 业(律师)资格证号文化 程度 党派 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邮编联系电话 档案存放地原工 作 单 位 地址 律师事 务 所名称 地址电话 工作单 位(非 专职) 地址电话 简 历 起止时间在何地何部门(学习)工作职务证明人

受过何种奖励 受过何种处分或处罚 学 历 情 况 受过何种专业教育 毕业学校 何时取得何种专业学位 学位证书 名称编号 非法学学历人员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 法律专业培训 取得何种 证 书 是否具有国外学历 取得何种 学位证书 专 业 经 历 及 专 业 职 务 曾在何处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起止时间 取得何种专业技术职 务 受聘起止 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名 称 证书编号 掌握何种外国语言 水平 掌握何种少数民族语言 律 师 执 业 申 请 书

申请人签 名: 年 月日 工作单位意见(仅限申请兼职执业人员填写)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 名: 年月日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审查意见(需律公科、处长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公章) 年月日 省司法厅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此表由申请人按所列项目要求如实、详细、认真填写(一式二份),其中的学历、专业经历和掌握语言情况为选填项,照片需二寸近期正面免冠蓝底照片(另单独提供一张办执业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2.下载时及附件均使用A4规格纸张,按档案装订要求装订; 3.“简历”应从高中毕业开始填起; 4.品行证明应含有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开除公职等主要内容; 5.各类文件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归档; 6.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的审查意见。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附:1.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非本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2.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副本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档案存放证明(原件);5.品行证明(原件)含未受刑事处罚证明;6.无其它职业证明或承诺(兼职律师需提供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证明和单位同意证明);7.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8.劳动聘用合同。审核人需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审核人(签名):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及3月28日全省医保工作会议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国家公务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六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经中央组织部或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七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第九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我市近3年来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和财政的负担能力合理确定。市直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水平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金总额的4%。第四章公务员医疗补助来源 第十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的市直机关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按月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运动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并于每年年初按筹资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章公务员医疗补助使用 第十一条用于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根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年龄构成、各年龄段医疗费支出和工资总额等情况,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和平均退休金为基数,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补助划入公务员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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