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金融产品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估(以下简称“公司”)金融产品的资产风险状况,客观反映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金融产品,是指公司资产管理事业总部、2 号业务投资项目及新业务自主管理或代理发行的产品。

第三条风险分类,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方法、流程和要求等,对金融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审慎的评价,并根据其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级别。

第四条通过金融产品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金融产品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应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产品存续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管理提升;

(三)为风险项目处置提供依据。

第二章分类原则

第五条集中化和重要性原则。金融产品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实行集中化管理,由风险管理部具体执行。对影响风险分类的诸多因素,要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各级别的定义,

把握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分类。

第六条专业化和相互独立原则。风险分类采取事业部初定和风控审核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风险分类应以定量为基础,结合定性因素,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金融产品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合理地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常规化和动态调整原则。金融产品实行定期认定,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前景等宏观因素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信息,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发生重大事项、重大变化的金融产品,应及时动态调整风险分类级别。

第三章分类定义

第九条金融产品(固定收益类)风险实行五级分类,分别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金融产品(浮动收益类/浮动+固定收益类)风险实行三级分类,分别为正常、预警、不良。

第十条正常类定义:资产管理人经营正常,项目投资进度正常,标的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或融资主体能够履行合同,没有理由怀疑产品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第十一条关注类定义:资产管理人经营正常,但存在一些可能对产品存续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或融资主体目前有能力偿还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

利影响的因素。

第十二条次级类定义:资产管理人存在对产品存续管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因素,或融资主体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产品约定的还款方式无法足额偿还产品本

金和收益,及时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第十三条可疑类定义:资产管理人存在对产品存续管理产生很大不利影响的因素,或融资主体无法足额偿还产品本金和收益,及时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第十四条损失类定义: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产品本金和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十五条预警类定义:资产管理人存在一些对产品存续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或投资进度缓慢,投资标的退出困难,不能实现预期收益。

第十六条不良类定义:资产管理人存在对项目存续管理产生很大不利影响的因素,或投资标的退出失败,产品整体本金发生较大亏损。

第四章分类标准

第十七条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判断融资主体及时足额归还投资产品和采集金融产品本金和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分类标准体系由融资主体违约概率、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风险缓释、

融资主体履约、资产管理人产品管理能力等维度构成,风险分类时参考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主体的还款和履约能力。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包括融资主体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偿还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二)融资主体的还款和履约记录;

(三)融资主体的还款和履约意愿;

(四)投资产品和采集金融产品的风险缓释措施;

(五)投资产品和采集金融产品风险缓释处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六)资产管理人对投资产品和采集金融产品的管理情况。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一、正常类

1、资产管理人经营正常,定期跟进项目的进展情况;

2、融资主体经营情况良好,能够适应行业及市场的变化;

3、融资主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健康,没有理由怀疑产品本金收益不能得到偿还;

4、融资主体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履约记录。

二、关注类

1、宏观经济变化、行业周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对融资主体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融资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呈下降趋势,抵押物价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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