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确保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谁需求、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会计、税务、证券、期货、担保、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评审、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资源资产、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集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集团公司本部、各板块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聘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进行选聘。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单笔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依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如外聘律师涉及律师库的建立、考核、更新等按本办法统一管理。涉及企业秘密或其它不宜披露事项可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选聘律师按照《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山西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七条集团设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分管各板块的副经理组成,成员由集团投资管理处、会计处、法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科技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投资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投资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和委托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组长的职责

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业务须经组长签字进入信息库选聘。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必须组长同意。并对纳入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以考核结果经组长同意后做相应调整。

副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申请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

(二)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签字确认。

(三)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进行审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汇总、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进入集团公司选聘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范围内申请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五)组织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六)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第十条集团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档案、维护信息库、不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考评管理、参与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审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具体分工为:

(一)会计、税务等相关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会计处负责。

(二)公司法务、合同法务、诉讼业务、并购重组等法律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法律处负责。

(三)煤矿地质勘探勘察、设计、土地资源、安评、环评、煤矿安全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创新项目加计扣除减免税等相关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科技中心负责。

(四)资源资产、股权收购、产权转让、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投资管理处负责。

(五)证券、期货、担保、融资等相关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工程造价、决算等审计相关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审计处负责。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

(一)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集团公司纪委(以下简称“纪委”)组织、监督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

(二)按相关规定查处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详实记录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

(一)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执业情况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相关处室负责建立中介机构信息档案、组建信息库。

(二)中介机构进入信息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

2、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行业或行政部门处罚,没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3、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的年检;

4、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5、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最近一次公示的考核评价结果中排名靠前,或在其认可的名单中。

6、对以上条件满足的,由各职能处室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档案。

(三)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客观、真实、及时”的原则,不断丰富信息容量,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发挥信息库的功用(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领导组办公室确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后,委托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并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委托单位要积极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工作,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各委托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服务选聘情况进行汇总,以电子文本(扫描件)形式(表样见附表3)报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邮箱:touziguanli@https://www.360docs.net/doc/431104917.html,),并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存档备案,原始资料由各委托单位自行存档。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中介服务选聘方式依竞争程度递减排序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报价比选)、综合评审、考核结果和议价谈判”,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选聘方式。

第十六条选聘工作组织

(一)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由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选聘工作程序

(一)项目委托单位根据中介服务费用标准按第十五条规定向聘用工作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使用申请(见附表1)。

(二)聘用工作组织实施部门从信息库中选取备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在山煤集团网上发布信息,公开报名竞价方式组织谈判。

(四)在达到要求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低价中标原则选定服务代理机构,将通知发布网上打印件、各报价单位报价单、与会人员签到表、谈判会议纪要或谈判报告(参会人员签字)、投标单位工作方案和选聘过程中的对比方案等反映谈判全过程的材料报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选聘: 在招标办组织,纪委监督下,根据月度、季度考核排名结合报价比选等方式进行选聘。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确定后,委托单位要及时与中选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合同,并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承诺开展工作。委托单位要积极做好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工作,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章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条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与年度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考评。

(一)动态考核

按“一事一评”原则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动态考核。委托单位应在选聘服务完全结束后30日内,对服务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提交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动态考核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基本合格(70-80分)和不合格(70分及以下)四种。具体考评标准见附表4。

(二)年度评议

年度评议是对各中介机构最近一个年度的服务表现的综合评议。由选

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和委托单位进行评议,结合各中介机构的动态考核结果,形成年度评议意见。

(三)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失误为否决性考核指标,一经查实即视为考评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一)优秀:年度考评优秀的,登记为下一年度的重点推荐使用单位,在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选聘时,优先推荐使用。

(二)良好:年度考评良好的,优先作为受邀单位参加非公开招标以外的服务选聘,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三)基本合格:年度考评基本合格的,予以警告,并不得参与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服务选聘,连续两个年度考评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

(四)不合格:同一机构一年内有两次动态考核分数在60分-70分之间的,暂停半年的承揽业务资格;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永久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含子分公司)承揽业务。

(一)因违规违纪,被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

(二)资质不符合规定,超资质承接业务或超范围出具证明文件的;

(三)转让、借用资质承接业务的;

(四)以商业贿赂方式请托有关人员指定或介绍业务的;

(五)违反合同约定或行业准则出具证明文件的;

(六)有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七)不中不公、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的;

(八)服务极差,委托人特别不满意的;

(九)拒绝接受山煤集团管理的;

(十)有其他不良行为,经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研究,认为应当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纪委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未经规定程序,擅自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给予委托单位和服务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过程中,有涉嫌违纪的行为时,集团公司将“约谈”委托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负责人。

(一)约谈一般由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纪委及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二)约谈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

(三)约谈结束,要按照被约谈单位的整改承诺,进行后期跟踪检查,确保约谈效果落到实处。

虽经约谈但不予整改的,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由纪委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六条《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表1: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申请核准表

附表2: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情况备案表

附表3: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

附表4: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1

中介服务机构选聘申请核准表

项目编号:

年月日

申报单位

(公章)

项目名称

资金渠道

批准文号

估算投资(万元)

项目概况及具体要求

具备选聘的条件包括:

1、资金计划或经费落实到位;

2、需说明项目概况,所需服务的基础技术资料和相关文件准备齐全;

3、对所需服务机构的资格要求明确;

4、要求服务的具体内容完整、明确;

5、基础资料收集完整、具备选聘条件时填制本表;

6、具备的相应条件须提供辅助证明材料。

分管领导意见

年月日

选聘工作办公室

核准意见

年月日总经理意见

备注

附表2

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情况备案表

单位:(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1、服务机构名称

2、资质类型及等级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服务项目名称

5、主要内容

6、投资估算

7、中选金额

8、选聘方式

9、选聘时间

10、服务期限

11、服务评价

12、备注

13、数量

14、金额

说明:1、各单位当月填报时在上月备案基础上增填;2、一个项目分标段或包时,在序号下按①、②分列;3、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4、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不满意的,及时将其服务情况向聘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填表人:联系电话(办公室:手机:)备案日期:年月日

附表3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服务机构: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手机:

服务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对服务机构的评价结论

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90~100分80~90分70~80分70分及以下

委托单位评价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1、评价结论需在()内填写具体得分,评价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应说明扣分主要原因,尤其对评价不合格的要说明主要事由,本表填不下的可以附页说明。

2、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划分“评价结果”,如90分计为优秀,其他类同。

附表4

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得分

扣分原因

1报价优惠幅度

符合国家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10分),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优惠5%加2分(10分)。

20分

2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有一项小失误扣2分,较大失误扣5分,重大失误未造成损失的扣10分,造成损失的扣20分。

20分

3服务时间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完成

因非委托人原因延期一周扣2分。

10分

4是否有转让、借用资质行为

有扣10分。

10分

5有无违背承诺随意更换人员、变更收费标准等失信行为

有一次扣5分

10分

6承揽业务由不良记录、不规范行为

有一次扣10分

10分

7项目负责人组织协调能力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5分

8服务团队业务及专业技能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5分

9服务意识及服务态度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5分

10是否积极配合山煤集团及委托人的管理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打分

5分

合计

100分

11否决性评价

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如行贿受贿、挂靠或者被挂靠、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被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处理的行为。

有无以商业贿赂等形式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备注:否决性评价内容,一经发现查证属实,立即列入黑名单,不得继续委托其工作任务。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 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原则。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主要针对中介机构的基

本情况、项目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实行l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5分。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审计力量5分。参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项目审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审计人员审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配合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审计质量60分。审计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重大差错的一次扣减20分,累计扣减。 3、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考核分配科的相关要求,10分。 4、审计时效10分。审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未经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小浪底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的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选聘法律、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选聘责任部门、业务范围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的责任部门是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控股子公司的年报审计; (二)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结算审核; (四)投资项目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 (五)公司投资业务的法律咨询工作;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选聘程序 第六条选聘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形式,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同意后也可以采取指定方式。 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选聘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中介机构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中介机构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商务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中介机构。 (五)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确定中介机构,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其他中介机构。 第八条询价选聘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服务项目的价格和评定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中介机构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需求,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 (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 (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 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

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 (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 (十)法律顾问服务; (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方案

中航国际内审项目外包 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方案 一、审计范围 (一)审计单位 ****公司 (二)审计期间 1.******公司的审计期间2014年、2015年。 2. ******公司2016年度的内控评价报告和风险管理报告。 二、审计内容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等财务分析,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测试的基础上,诊断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揭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相关的整改意见和管理建议。关注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及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 (三)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并

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揭示问题和风险隐患; (四)资产变动及质量状况,收入结构变动、成本费用控制等情况; (五)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经济事项,包括资产重组、改制、重大投资、重大融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基建技改、纳税情况、重大诉讼、重大处罚等情况; (六)“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 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工作程序 (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简述

四、 审计依据 (一)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二) 《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1〕92号)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确保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谁需求、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会计、税务、证券、期货、担保、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评审、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资源资产、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集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集团公司本部、各板块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聘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进行选聘。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单笔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依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如外聘律师涉及律师库的建立、考核、更新等按本办法统一管理。涉及企业秘密或其它不宜披露事项可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选聘律师按照《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山西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七条集团设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分管各板块的副经理组成,成员由集团投资管理处、会计处、法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科技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投资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投资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和委托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组长的职责 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业务须经组长签字进入信息库选聘。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必须组长同意。并对纳入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以考核结果经组长同意后做相应调整。 副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申请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 (二)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签字确认。 (三)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进行审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汇总、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进入集团公司选聘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国有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下属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选聘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合理的费用获得高质量的中介服务。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参照《xx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对外购买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原则。 第三条管理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购买业务范围的规定,下属公司按照本细则制定自身的管理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适用除外 (一)相关政府部门统一委托或指定中介机构的事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咨询及法律服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服务有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选聘按照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集团与相关国有企业合作项目需要共同发起选聘中介服务机构的,如按照合作协议要求由合作企业按照其相关审批程序选聘出的中介服务机构,集团及下属合作企业可延续使用。 (四)集团本部及下属公司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选聘,按照集团公司《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适用除外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应防范下列风险:(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 (三)业务外包中的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责任界定 (一)集团资产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和下属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一)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建设部房地产评估(一级)、国土部土地估价全国执业资格、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

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在海淀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政府主导的相关建设工作以及为实施这些工作所开展的调研、论证、评估等活动。使用市级、国家级政府资金的,按北京市、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负责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第二章服务范围 第七条咨询评估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评议及立项手续指导、协助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

最新国企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外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投集团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程序规范、高效简便、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即统一招标、统一聘用、统一签约、统一管理的原则,严禁各部门、子公司未经集团批准,擅自使用未进集团备选库或未和集团签约的中介机构; (二)取长补短。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利用中介机构在专业知识、人才和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服务于集团的业务开展; (三)提高效率。通过中介机构的聘用提升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效率,提高集团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审计法务部是外聘中介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集团的外聘中介机构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五条审计法务部对外聘中介机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备选库、外聘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二)对进入集团备选库或签约的外聘中介机构进行备案; (三)对外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四)协调和配合外聘中介机构工作开展。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及准入条件 第六条集团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发生合并或更名的,执业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资格、业务经历和经验;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处理、行业协会自律惩戒期限已满。 第八条中介机构进入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具有与集团、子公司业务复杂性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和经验;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 场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是指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等的代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法人企业及其办事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 第四条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场内行为管理。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中介机构提供进场服务。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

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中介机构从业行为 第五条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从事代理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须在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按规定格式签订苍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场内服务承诺书。 第六条中介机构在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登记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务登记证副本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8、机构资质证书 9、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人事代理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10、单位简介(含机构设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执业人员名单等)

县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制度

县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选聘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行为,提高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中选聘为其提供招标代理、资产拍卖、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标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的评选或指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森林资源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产评估等市场经济活动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标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服务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标的在200万元以下或佣金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选聘中介机构可不进行招标。本县事业单位且列入财政监管的中介机构暂不实行公开选聘。 第六条 选聘中介机构的招标,由该项活动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负责监管,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在选聘中介机构招标前,须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监察局、县招投标管委办告知。单位应召开班子会议,制定出招标、开标、评标方案,并将方案报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招投标管委办审定后实施。对招标限额以下的拟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在委托前也须召开班子会议,并将相关情况向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招投标管委办报告。 第八条 对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相关招标媒体上发出公告,邀请招标的,必须向三家以上中介机构发出邀请函,所有的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且参加投标,方可开标。达不到要求时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有依法取得的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等准许从业的证件。参与投标单位的有关证照须经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及其相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投标。 第十条严格按照评标方案进行评标,无特殊理由,评标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 标人。 第^一条确定中标人后,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第十二条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鄂国资纪检[2013]286号) 发布时间:2014-07-04 来源:委纪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行为,保证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和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选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是指省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监事会、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的行为。 第四条省国资委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省国资委用户选聘中介机构必须从备选库中产生。中介机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五条中介机构备选库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分类建立和管理。财务监督处负责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产权处负责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法规处负责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其职责是: (一)负责备选库的建立、调整; (二)主持省国资委用户使用中介机构选聘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备选库内中介机构的评价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全程参与中介机构选聘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备选库建立与管理 第七条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以省财政厅建立的备选库作为省国资委的备选库;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由产权处通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建立;法律事务备选库由法规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建立。每个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在20个以上。 第八条中介机构入选备选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三)有较强实力,持有国家注册证书人员规模符合建库要求; (四)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具体要求确定的其他专项条件。 第九条建立备选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备选库所在部门结合中介业务实际制定备选库建立方案,明确相应的准入资格、条件、规模和要求; (二)报分管领导审定; (三)评估中介机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法律事务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公开遴选。 第十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每两年调整一次,其规模根据业务量可适当增减。备选库的调整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每年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进行 评价,并实行动态管理。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合同(模板)

自治区国资委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7〕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 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遵守。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一条本合同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执业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进入甲方建立的类中介机构备选 库,并参加甲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的相应的中介机构选聘活动。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第二条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限届满双方需继续合 作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重新提出申请。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在《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进行管理,并对乙方的服 务质量进行评价。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指导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的组织中介机构选聘活动,维护乙方平等参加企业 选聘中介机构活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2)甲方应保护乙方及其执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 (3)乙方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提出的疑义、投诉和举报,甲方应及时响应。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平等的参加企业组织的中介机构 选聘活动。 (2)乙方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3)乙方及其执业人员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干预,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出具 合法、真实的执业报告。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仔细阅读、理解《管理办法》全部条款并接受有关条款的约束。 (2)乙方在《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接受甲方的管理。 (3)乙方应当依法对执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特定事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4)乙方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委派与业务能力要求相适应的执业人员 提供服务。 (5)乙方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出具合法、真实的执业报告。 (6)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本机构执业人员履行严格管理义务, 并承担连带责任。 (7)乙方向企业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 (8)乙方应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9)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国资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1 / 2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良心出品)

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2013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的工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和经营活动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提供咨询、顾问、法律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介机构聘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中介机构聘用由行政管理部归口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核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 (三)组织实施公司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和集团公司要求公司自主开展的重大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 (四)负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部门为承办部门,具体职责为:(一)负责提出中介机构聘用申请。一般中介机构聘用按《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1,下同)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中介机构聘用按集团公司要求填报《重大中介机构聘用申请表》(附件2,下同)办理报批手续。

(二)按集团公司要求办理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准备工作和合同签订工作。 (四)负责向行政管理部归档中介机构聘用项目所涉资料,并按要求向集团公司备案。 (五)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审查公司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负责完成聘用流程中要求的工作(如审查聘用部门的一般中介机构聘用申请、审查中介机构聘用相关文件)。 (三)负责对一般中介机构选聘项目的选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作为监督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中介机构选聘过程中的评选进行现场监督,对评选和评审会等事项进行合规审查。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范围 第七条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清算、股权变更、产权转让、 清产核资等涉及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服务。 (二)财务审计。 (三)经营责任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案件诉讼及法律风险防范等需接受法律服务的事项。 (五)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咨询论证。 (六)管理咨询业务。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工程等评估机构; (三)工程监理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技术、工程等咨询机构; (六)检测、检验、公证、认证机构; (七)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 (八)工商登记、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

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司法、科技、教育、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劳动保障、人事等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独立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制订本行业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做好自律管理和监督,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 第七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