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1、新规主要内容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官方微信平台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首次以“监管问答”的方式明确了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方式,并正式要求在发行工作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2、明确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四种方式

依据该问答,证监会确认了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的四种方式,

即:1)企业IPO前,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

2)发行新股时,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

3)非公开发行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

4)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3、加强对私募基金规范运行及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

依据该问答,证监会认为私募基金应规范运行,并依法备案、接受监管。据此,证监会要求在发行中加强对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以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明确要求中介机构须对投资者是否是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新规背景

据笔者了解,证监会及行业协会要求登记备案的初衷是,私募基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构建良性的私募基金运行环境,保护投资者。

但是,从立法层面看,国务院及证监会充分考虑了私募基金的实践情况,认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不宜采取事前审批、备案的管理模式。因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对私募基金采取的是“不设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此种模式下,如无其他特殊规定,备案与否不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与投资活动,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积极履行登记备案义务,不主动接受监管。

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监管、非规范运行,甚至有些机构以私募基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不仅严重破坏了私募基金的社会声誉及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还损害了广大社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基于前述原因与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的规范运行与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

2014年12月2日,证券基金业协会对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刚、周建国开出首张罚单,2015年1月20日,基金业协会对中益汇金、中财鼎盛等4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再次作出纪律处分,整顿私募乱象。

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又以“发行监管问答”的方式,正式要求加强私募基金备案管理。至此,证监会系统内已形成共识、达成一致,强化私募基金的规范监管。

5、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该问答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能力及主体资格等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对未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参与证券投资是否合法,没给出终局性意见;对投资者属于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且拒绝进行登记备案时(如IPO过程中),是否应与清理,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

但是,该问答开宗明义,认为私募基金应该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要求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在实践中,中介机构必然会要求私募基金完成登记备案,取得登记备案证明。

因此,在证监会系统内,私募基金未进行登记备案,将无法参与相关投资业务。再考虑到资本市场是私募基金投资与退出的主战场,此举将迫使真正的私募基金尽快完成登记备案,规范运行。

附文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问: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从发行监管工作看,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二是首发企业发行新股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新股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时,私募投资基金由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投资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证券发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具体来说,对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股东中或事先

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对第二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相关备案要求,在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申购日前进行核查,网下申购前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具体核查结果,在承销总结报告中说明;见证律师应在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投资者备案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对第四种方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详细记载有关情况;发行人律师应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应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意见。本监管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发审会的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尽早补充提交专项核查文件;已安排上发审会以及已通过发审会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按会后事项程序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中基协拟引入退出机制规范私募服务业务 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框架正日臻完善。 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提出各类业务的职责边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点规范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三项服务业务。 值得指出的是,《管理办法》引入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引导各业务相关方在服务业务中各尽其责,打造良好的行业生态,促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私募快速发展催生服务办法完善 此前,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协会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以下简称《外包指引》)。《外包指引》明确了基金服务业务范围,对基金业务服务活动主要采取备案管理。 截至目前,协会已先后公布三批共44家服务机构备案名单。服务机构备案工作促进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市场化、规范化、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初步形成。 但是,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日益发展壮大,机构和产品数量爆发式增长,产品设计灵活复杂,需求千差万别,初具规模的私募基金服务行业也面临诸多挑战。从协会日常自律管理和调研的情况看,这一行业存在服务类别履行职责不明确、服务边界界定不清、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出台一部更为明晰、完善、契合新趋势的办法显得尤为重要。记者获悉,2015年10月以来,协会组织召开了服务机 构座谈会,向部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等服务机 构征求意见、组织调研,在深入总结调研成果的基础上,经协会会 长办公会多次讨论,并征求证监会意见后,形成《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合并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条款,包括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业务外包中的法定职责、募集结算资金的 安全保障机制等,同时新增了各类服务业务的定义、业务边界、权 责划分和退出机制等内容。 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受保障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厘清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法律关系,区别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 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而私募 基金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据悉,协会正在拟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将对上述业务进行详细规范。 《管理办法》同时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设单章重点规范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信息技术 系统三项业务,上述业务记载了投资者信息、产品运作数据和各类 基金业务运营流程,是私募基金行业大数据平台的构建基础。 据介绍,协会将通过搭建私募基金行业集中统一的数据交换、备份、登记平台,有效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提高整体运行安全和效率,便于及时对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掌握基金外包业务风 险点,提高事中、事后行为管理能力。 对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进行了安全制度设计,规定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 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基本要求 (2)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3) 第五章附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新增内容,责任承担)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某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ⅩⅩ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ⅩⅩ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 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中国ⅩⅩ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ⅩⅩ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第九条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托管协议约定的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财产,行使资金保管职责; (二)按照规定开设并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托管账户和其他相关账户;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精编版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二、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5、创业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三、产品类型定义 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 德和行为规。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方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

目录 一、概述 (1) (一)方案设计背景 (1) (二)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简介 (2) (三)券商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意义 (2)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可行性分析 (4) (一)私募基金将迎来快速发展期,客户需求明确 (4) (二)证券公司已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基础 (4) (三)证券公司具备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自身优势 (5) 三、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6) (一)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业务不违反现有法规 (6) (二)我司符合增加创新业务种类的各项审慎性要求 (6) (三)我司开展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各个环节均合法合规 (7) 四、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具体方案描述 (8) (一)业务管理体系 (8) (二)工作机制及实施计划 (9) (三)机构设置及分工 (10) (四)岗位职责 (12)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账户体系 (13) (六)三方存管体系下账户关系分析 (15)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的服务内容 (17) 1、运作架构 (17) 2、资产保管 (18) 3、资金划付 (20) 4、投资清算 (23) 5、估值核算 (23) 6、投资监控 (24) 7、托管报告 (26) 8、档案管理 (26) 9、增值服务 (27) (八)客户适当性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27) 五、私募基金托管服务主要风险因素及对策 (28)

(一)建立内部多层次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 (29) 1、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29) 2、建立分级授权管理机制 (30)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0) 4、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 (31) 5、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 (31) 6、严格的权限管理 (32) (二)主要风险点及具体风险控制措施 (32) 1、资产安全保管风险 (33) 2、投资监督风险 (33) 3、会计核算风险 (34) 4、资金清算及划付风险 (34) 六、私募基金托管服务技术实现方案 (35) (一)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实现目标 (35) (二)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平台整体技术架构 (37) (三)托管服务平台系统拓扑结构图 (38) (四)托管服务平台系统逻辑结构图 (39) (五)托管服务平台各系统功能说明 (40) (六)主要托管业务处理方案详细描述 (44) (七)技术系统保障情况 (46) 七、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应急预案 (47) (一)系统应急 (47) (二)业务应急 (49) 八、附件 (52) (一)附件一: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52) (二)附件二: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组织架构 (52) (三)附件三: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52) (四)附件四: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操作规程(草案) (52) (五)附件五: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六)附件六: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草案) (52) (七)附件七: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估值核算操作规程(草案) (52) (八)附件八: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投资者资质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52) (九)附件九: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草案) (52)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与 之 金融外包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金融外包服务业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私募投资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委托乙方办理金融外包服务的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管理、基金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估值核算: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对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进行计算、评估,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指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认购、申购、赎回、投资交易等业务数据。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指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金融外包服务原始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交易确认金额、交易确认份额、交易相关费用、申赎交收金额、基金资产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单位净值、交易日可用头寸。 外包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简称“操作备忘录”):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本

协议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工作而签订的操作备忘录,为本协议的补充文件。2. 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相关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金融外包服务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机构。具体外包服务项目以操作备忘录中约定的为准。 乙方作为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条件。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立及管理、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等 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乙方发送的私募基金 注册登记、资产估值等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 (3)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金融外包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 据及业务支持; (4)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金融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 金融外包服务业务; (5)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编号:_____________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 手册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基金销售概述 第一条基本概念 1、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 (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 (2)委托销售机构募集(销售机构代销模式)采用代销模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受托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受托销售私募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违规后果 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对部分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 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 (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参考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发布,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 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业协会发布,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基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适当性管理新规下基金募集基本业务流程

C1501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100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口径登记备案基础上的重点监测”作为立法原则, 下列不属于该原则要求内容的是()。 A. 各类管理规模不等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均统一到基金业协会登记和备案 B. 基于协会登记备案信息,证监会主要对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测 C. 不同类型管理人选择加入不同专业委员会接受行业自律 D. 对管理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问题导向,主要基于证交所等监测信息、投资 者投诉、社会举报、舆情监测等线索进行风险监测;依据风险监测信息,开展现场检查和执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有关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A.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B.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C.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 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D.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A,C,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3.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 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由于不同类型私募基金具有的不同风险特点,所以实行分类监管的原则。()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类养老基金和社会公益基金,其资金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且可以用做长期投资,视为合格投资者。()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创投基金通过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创新创业,但因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故需要给予特别扶持,同时,为实现政策扶持目标,有必要对其投资领域进行特别监管。()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都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您的答案:错误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8.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 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单选题(共2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托管人操作风险是指: ? A.托管机构在履行托管职责过程中由于人为错误、系统故障或内控缺陷而导致承担责任或赔偿损失的风险 ? B.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当宣传、违规运作、失联跑路等原因导致其他相关方对托管人进行负面评价或追究责任的风险 ? C.由于制定的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因基金合同订立不当导致无法履行托管职责等原因引起的托管风险 ? D.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而给托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2 . 以下可能引致信用风险的原因有: ? A.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止损 ? B.管理人失联跑路 ? C.托管人履职未留痕 ? D.合同订立不当无法履职 多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现状有: ? A.发展迅速 ? B.资质薄弱 ? C.违规运作 ? D. 跑路失联 2 . 针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基金托管人需重点关注: ? A.投资范围 ? B.投资比例 ? C.投资限制 ? D.预警止损操作 3 .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 A.保管基金财产 ? B.投资监督

? C.估值核算 ? D.资金清算 4 . 托管人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应采取以下那些措施: ? A.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B.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C.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 D.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5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现状有: ? A.主体资质弱,道德风险高 ? B.尽调核查难,信用风险大 ? C.业务流程长,操作风险多 ? D.处置能力无,传导风险强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 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对错 2 .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是一项无风险、投入产出比较高的业务。 对错 3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 和纠纷解决机制。 对错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流程意见书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 具《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协会将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 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服务机构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 期应在服务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 报送后,服务机构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做出准确判断的 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对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构想和建议 一、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回顾2010年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可以用“如火如荼”四个字来概括。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基金募集创历史新高;二是,投资交易异常活跃;三是,退出数量和投资业绩独步全球;四是,全国PE热潮空前。总体看来,2010年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呈现了出全球资本市场少有的繁荣景象。据统计:1-11月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论募资、投资还是退出,均创出历史新高。 从新基金募集情况来看,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募资热情空前高涨,其中人民币基金募集个数占比在九成以上,其绝对领先地位进一步巩固;投资方面,投资案例数及投资金额均大幅上扬,投资行业布局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及市场热点,互联网、清洁技术以及生物技术/医疗健康一如既往的稳坐“三甲”席位;退出方面则更显“丰收”之意,不仅国内资本市场继续扩容,中国企业赴美IPO也迎来小高潮。 据统计,2010年的前11个月,中外私募创投机构共新募基金148支,其中新增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的资本量为100.98亿美元;从投资方面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发生707笔投资交易,其中已披露金额的582笔投资总量共计44.45亿美元;从退出来看,2010年前11个月共有331笔VC/PE退出交易,其中IPO退出285笔。 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唱响市场主旋律

纵观2002年至今,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无论新募基金数还是募资总额都一路高歌猛进,尽管在2008年末因受金融危机重创而整体回调,但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基金募集不仅热情空前高涨,甚至近乎狂热。从投资流程的前端(募集基金数量与规模)与后端(IPO退出案例数量)来看,本土机构在2010年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人民币基金募集完成133只,总规模约121.31亿美元;美元基金募集完成22只,总规模约245.69亿美元。人民币基金在数量上拥有绝对优势,但规模相对美元基金普遍偏小,源于基金主要着眼PreIPO投资,投资周期相对美元基金偏短,单只基金投资数量偏少。 深创投(24家)、红杉(10家)、永宣投资、鼎晖及同创伟业(均为8家)在IPO退出方面表现突出,启迪创投(投资数码视讯)、高盛(投资海普瑞)均获得超过100倍的IPO账面回报,超过70起投资的IPO账面回报超过10倍。受益于今年创业板IPO广受热捧和美国资本市场在四季度的中国概念股热潮,本土机构与外资机构均取得较好的退出表现。 人民币基金募集火热 2010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北京、安徽、湖南、吉林等省市政府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相继设立,截止目前首批20支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创投基金已有14支公开挂牌,其中9支均在本年完成,且在创办模式、投资方向、地方特色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规划时的初衷。 其次,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为人民币基金募集提供极大便利,以“红色资本”深圳创新投为例,通过与引导金合作布网全国的战略已初见模型,2010年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 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 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 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 投资基金备案; 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 “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2019年12月23日) 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 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 (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

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三)【管理人职责】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利益冲突的业务。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四)【托管要求】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私募投资基金说明书 . 基金认购提示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而成立。 参与本基金的投资人应为合格投资者,且投资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承诺以自己合法所有/合法拥有处分权的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仔细阅读本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和基金合同原文,了解相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 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人。投资者声明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 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重大过失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 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 (一)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