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省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建设按照“ 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省内有关行业或领域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重点科研机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省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关的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辖市科技局及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中心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估工作;

5、委托省科技条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从事工程中心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二)省财政厅

1、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并实行绩效考评。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指南,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等形式,组建省工程中心。

第八条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主管部门具有一定的资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已经市级(省辖市)立项建设一年以上,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条件。第九条省工程中心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同行专家论证后,进行综合评议,实行差额淘汰。综合评议确定立项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按照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并与省科技厅签定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条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逾期不签定项目合同或主要指标达不到立项规定要求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2001]202号)执行。

第十二条对具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基础、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省工程中心建设期间,须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的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中心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工程中心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时,一般应及时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省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省科技厅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依托单位申请中止:

1、工程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已无法实施的;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销项目: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等经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自筹经费不能落实的;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进度规定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验收的;

3、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4、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中心继续对我省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十八条项目因故中止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申领批准中止、强制中止和撤销项目,省科技厅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审计。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仍用于省工程中心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推荐省工程中心建设项目。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的建设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建设经费由省财政、主管部门、项目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工程中心研究开发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应尽量利用依托单位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基础设施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工程中心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照《江苏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仪工作管理办法》(苏财教[2005]86号)进行评议,并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共享。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应对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对采取股份制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其主管部门拨款资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转移由各出资共同承建单位按股权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建成验收后的收益,应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设立开放课题和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工作等。

第六章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一般为7-11人,由中心依托单位和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参与建设单位的委员不超过1/3,省外的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省科技厅负责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五条工程中心主任每年应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艺等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年度创新计划,提交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除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外,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

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二十七条工程中心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外专家、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每年一月底前,应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调查统计报表,作为工程中心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每三年对工程中心进行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较差者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酌情收回有关省拨经费和调出有关仪器设备,该依托单位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科技厅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根据我省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批准为指导性项目建设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纳入我省地方管理的国家级工程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333号,苏财教[2001]83号)同时废止。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设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要求进行考核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房地产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

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集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原则: 1、透明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积极配合、全面沟通,杜绝暗箱操作。 2、充分竞争、择优中标原则: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的竞争性,公司应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3、廉洁奉公原则:所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便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标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4、维护信誉原则: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良好的招标信誉和形象。 5、保密原则:各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定标意向,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不得泄露或作不当承诺。 第三条由经营部负责地产公司所有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物资部、工程部、设计主责人、财务部、销售策划部等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招标管理活动。 第二章招标系统组织职能 第四条职能:

1、招投标领导小组:公司招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公司内一切招标事项的终决权,指导及监督招标工作系统内各执行单位的工作。 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常务副总、经营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财务总监、销售部经理、设计主责人、物资部经理。总经理为组长,常务副总为副组长。所有成员的职责:负责招标计划的审核、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单位考察结果的审核,组长、副组长参与开标、评标、议标、定标会议并拥有审查决策权。 3、集团审计部: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确保公司内所有招标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展开。 4、经营部、工程部:作为招标工作组织部门,负责编制招标计划、发标、接标及资料归集整理等日常事务工作。具体负责公司各项招标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通过发标、截标、开标、评标、议标、定标等系列工作,选定价低质优的中标单位。统筹、协调、督促各技术部门进行招标前的方案确定和招标中的技术考查、技术标经济标评定等工作。 5、设计主责人:技术总协调,负责相关专业技术方案的优化及把关、解决技术争议问题。 6、各部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招标立项报批、设计和审核招标设计方案、投标队伍技术考查和技术标、经济标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定标抉择权: 对各招标项目,在按照招标程序操作后,根据公司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将初步定标结果逐级报常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招标系统工作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一节工作目标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苏档规发〔2017〕1号

江苏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 苏档规发〔2017〕1号 第一条为加强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精准扶贫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扶贫部门、有扶贫任务的乡镇、行政村及各级帮扶工作队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档案是指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精准扶贫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扶贫档案包含文书、项目、会计、照片、电子等类型档案,按具体职能工作内容可分为综合类、精准识别类、精准施策类、精准脱贫类等四类。 第四条各级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加强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档案机构,建立完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要求的设施设备,保障档案工作场所和经费。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离职前应当办理档

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依法依规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七条精准扶贫档案应当分门别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进行整理,扶贫项目档案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进行整理,扶贫资金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照片档案按《数码照片规范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进行整理,电子档案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进行整理。 第八条精准扶贫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参考《江苏省精准扶贫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见附件),并结合本地实际加以完善。 第九条精准扶贫档案保管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光、防磁、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精准扶贫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和各级党委政府直属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精准扶贫档案信息资源,依法依规向社会各界提供利用服务。精准扶贫档案形成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特

(完整版)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2.6.1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在布置上应相对集中,可按嵌入街坊式布局,宜布置于居住小区主入口处,以方便居民生活,并与一期住宅工程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2.2.6.2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水平,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GB50180-93)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规划布局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对应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如由于周边已规划建成,且能够满足该项目配套要求的,则该项目可不配建(如综合性幼儿园、综合性菜场等),但建设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交纳相应的费用。 2.2.6.3居住用地中必须布置不少于三个用于居民休闲娱乐、文化健身、人员集散的公共活动空间(含公共绿地、硬质铺装),并在总平面图中明确标注公共活动空间的面积。其用地总面积组团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4平方米核算;小区级:按不得少于人均0.8平方米小区核算。 2.2.6.4为居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规模不应大于总建筑面积的5%。住宅底层原则上不得设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1]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招标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益和成本管理水平,以合理低价选择合适的中标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招标原则 2.1. 客观公正原则:招标过程必须客观公正,有充分的透明度,所有招标决策应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公开决策,杜绝暗箱操作; 2.2. 科学合理原则: 选择合作单位时,在技术方面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以合理低价中标(低于成本除外),最低价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 2.3. 实事求是原则: 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资质预审及项目考察,对于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坚决不用; 2.4. 择优定标原则: 每次招标都应有充分适量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鼓励公平竞争,择优选择具有充分竞争优势的单位中标; 2.5. 廉洁奉公原则:与招标工作相关的所有员工都应保持廉洁,不得利用职务、职权之变谋求私利,任何个人不得影响招投标小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6 保密信誉原则:投标资料,评标过程等在定标前,都是公司的重要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选择投标入围单位、评标、定标时应客观公正,树立并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7 可追溯原则:项目的招标资料(招标文件、答疑记录、评定标评审表、约谈记录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三、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3.1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对招标、评标、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3.2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 3.3领导小组职责: 3.3.1批准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3.3.2批准合约规划; 3.3.3确定参加投标的单位及对其资质等级的要求; 3.3.4审批招标文件、标底、评标办法; 3.3.5确定合同形式; 3.3.6确定合同商务条款中的主要原则; 3.3.7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3.3.8决策招标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3.4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执行小组,招标执行小组是招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写(或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和技术考察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3.4.1招标执行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白秀姝 成员:王福元、张红涛、庄金生、西伟、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招标执行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预算部,办公室主任由合约部经理担任。 3.5招标执行小组职责: 1、起草招标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 2、负责与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3、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登记、招标通告,代表招标人联系、安排外部招标事宜,并办理各政府招标主办机构要求的相关手续; 4、收集投标单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库; 5、组织标前会、招标答疑及现场勘察; 6、协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标底(如果有); 7、及时向招标领导小组汇报与招标有关的情况; 8、组织开标,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办公室| 录入:信息处| 日期:2012-8-16 | 浏览362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档案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完整版

江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 2.2.4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的规定。 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2.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办法——苏档规发〔2012〕1号

江苏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办法 苏档规发〔201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步伐,推进档案馆基本现代化进程,根据《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数字档案馆建设规程》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数字档案馆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三条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以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和本省制定的《数字档案馆建设规程》为依据。 第二章等级与分值 第四条数字档案馆评估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以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表示。 第五条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内容分为6大类54项,基本分为100分,另有5分为加分项,分别适用于AAAA级和AAAAA级的评估。 AA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28分、18分、20分。 A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其基础业

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25分、15分、15分。 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22分、12分、12分。 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65分以上(含65分),其基础业务、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18分、10分、10分。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省档案局全面负责全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工作,对数字档案馆评估结果进行终审。 第七条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对省辖市档案馆和AAAA级、AAAAA 级数字档案馆的评估,各省辖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行政管辖区范围AAA级以下(含AAA级)数字档案馆的评估。省档案局对各省辖市档案局组织开展的评估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第八条数字档案馆评估工作由省档案局科技处负责实施。 第四章自评与申报 第九条在自检和评估的基础上,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由市档案局统一向省档案局报送,市档案局应对申报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 根据2006年2月27日 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 地块控制 第六条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S1 FAR=------ 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苏档发〔2006〕9号

江苏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办法 苏档发〔2006〕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国家所有档案,是指非国有企业、事业、社团等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非国家所有档案的所有者享有占有、保管以及利用档案的权利,并负有依法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工作活动或者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并予以妥善保管: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或者撤销等文件材料;

(二)土地征用或转让、资产评估、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施设备安装等文件材料; (三)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教育培训、职称评聘、人员聘用以及奖惩等文件材料; (四)安全生产、环保、卫生、商检、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资质、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文件材料; (五)生产营销、经营管理、债权债务、各类合同、协议以及法律事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六)财务、审计、统计以及工商税务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转让、产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信息咨询等文件材料; (八)教学、教务、教研以及学籍管理等文件材料; (九)医疗技术、药品管理、病案管理、医学研究等文件材料; (十)重要会议记录、大事记、外事活动、对外宣传等文件材料; (十一)党团工会等组织活动文件材料; (十二)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公民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或者在其他私有领域交往中合法获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列入妥善保管的范围: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目录 一、招投标工作目标……………………………………………… 二、部门职责与权限……………………………………………… 三、治理架构图…………………………………………………… 四、工作范围……………………………………………………… 五、岗位职责、用人标准………………………………………… 六、招投标工作规范及程序……………………………………… 七、招投标工作流程图…………………………………………… 八、招标、评标纪律……………………………………………… 九、招投标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十、目标考核制度………………………………………………… 一、招投标工作目标 招投标的工作目标是,提高经济效益,在保斑点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使我司的投资治理和工程治理,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招标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做到“少花钞票,多办事、办好事”,实现公司成本操纵治理目标。 二、部门职责与权限 (一)部门职责 1、收集整理国家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 2、接到招标任务后,立即针对该招标项目做初步的市场调查,了解施 工队伍情况和掌握市场行情,查找、联系信誉较好的施工队伍或材料、设备供应方。 3、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营业执照、素养证书等有关文件的 审查,必要时须派员到该单位所在地或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工程或产品质量情况,填写资格审查表报领导审批。 4、编制招标文件及合同草案,托付或自编标底(大型项目由审核部编 制标底),依照市场行情及往常的招标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核定投资额。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4.21 【实施日期】1998.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档案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

江苏档案管理条例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筑公司内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招标及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的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保障工程及设备、物资质量和安全,降低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所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物资采购等。 第三条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施工项目;设备、人工、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内部招投标,包括公司已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施工、调试、人工、设备和物资采购等的招标。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各种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规定中确定的中标结果。投标保证金缴纳为500-3000元,未中标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的转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项目部发生的人工、外包、装修装饰等工程全部由项目经理组织三家以上单位(班组),工程部、材料设备科、建筑公司副总、总经理参与,由工程部主持开标。公司采购原材料、设备等由材料设备科组织三家以上单位,建筑公司副总、工程部、预算部参与。由材料设备科主持开标。 第七条招标的工作流程: (一)招标申请

由负责部门向总经理提出招标申请,招标的名称、质量、预算价值、人工费等。 (二)招标准备 编制招标文件或工程清单报价表。 (三)发标 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工程报价清单。 (四)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招集所有投标人参与。 (1)公开招标:由公司工程部、项目部发布招标通知。 (2)邀请招标:工程部、项目部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3)议标:对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之后可以实行议标。参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五)公司招标小组协商后,初步确认中标候选单位,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条凡经公司同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具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可按照本条规定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第九条招标书由公司工程部及工程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通知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向工程部提交投标申请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取费证书等相关资料。

公司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投标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公司招投标工作,规范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投标过程各环节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各部门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标工作必须遵守《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标工作实行在董事长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具体负责的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四条公司实行在董事长领导下,副总经理监督、投标小组具体负责的责任人管理体系,各业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项目投标前,由项目销售负责人向副总经理汇报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副总经理组织召开项目投标专题会议,设立组建投标小组,并对小组成员工作进行分工明确任务, 第六条投标小组组成: 总指导:董事长、副总经理 组长:投标联络负责人 组员:项目销售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采购部、行政部(可根据项目类型及大小难易程度邀请其他部门及人员参加)。

第七条主要责任人职责 1、副总经理职责 副总经理负责项目投标工作监督把关、协调及标书最终审核决策。 2、投标小组组长职责 投标小组组长负责投标商务方案的撰写及投标小组的整体协调、监督、任务分摊、审核各类投标文件、标书装订、现场投标、中标后合同签订、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等工作; 3、项目销售负责人职责 项目销售负责人负责项目在投标期间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投标小组各项工作进展,为投标工作做好全面支持配合工作。 4、技术部(技术支持)职责 技术部(技术支持)负责投标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5、工程部职责 涉及集成工程类的项目,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撰写、方案初审及配合投标小组长标书装订等工作; 第八条配合部门职责 1、采购部 负责提供投标项目中涉及的设备采购价格、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并配合投标小组购买标书、现场投标、标书装订等工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1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 ^定。 1.4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表2.2.3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 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 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2.1邻接土地己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