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详解-精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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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有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两者之间的关系,

犹如灵魂和躯壳。因而,股份与股票是两个不同层次上的概念,不应并列使用。我个人认为,上述《担保法》的两条文中,对“股份”和“股票”应统一改称股权为宜,或至

少应与公司法相统一。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页。)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一、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内涵

关于股权的内容,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股权区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自益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出资)转让权;共益权不外乎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而在一人公司中,共益权已无存身之地,股东权利均变成一体的自益权。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与其继续沿用共益权和自益权的传统分类方法,不如将股权区分为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还有学者认为股权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和人身非财产权的内容。据以上对股权内容的划分,有人断言,股权质押,仅以股权中的财产权内容为质权的标的。

首先,股权从其本质来讲,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于公司,即股东的投资行为,而获取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不论股东投资的直接动机如何,其最后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换言之,股东获取股权以谋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终极关怀。既然股东因其出资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直接实现其在公司中的经济利益,那么就必须在公司团体内设置一些作为保障其实现终极目的的手段的权利,股东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遂应运而生,即两者分别担当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角色。

而且,两种权利终极目的的相同性决定了两者能够必然融合成一种内在统一的权利,目的权益就成为缺乏有效保障的权利,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而形成股权。可以说,股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或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参与权或目的权与手段权利,只是对股权具体内容的表述。实质上这些权利均非指独立的权利,而属于股权的具体权能,正如所有权之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诸权能一样。正是由于这些所谓的权利和权能性,方使股权成为一种单一的权利而非权利的集合或总和。

因而,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其次,股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做为债权的担保。在债权届期不能受到清偿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得处分作为质押物的股权以使债权人优先受偿。对股权的处分,自然是对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其结果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如果认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仅为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股权质押权的实现也仅能处分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不可能处分未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公司事务参

与权。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

二、作为质押标的物的股权的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以其向公司出资而对价取得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出资比例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拥有股权是以其拥有的股份为表现,股份额的多寡决定并且反映股权范围的大小。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出资证明书是其拥有股权和股权大小的证明,但出资证明与股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证明是股票,股东持有的股票所载明的份额数证明股东拥有的股权的大小。

股票是股权的载体,即股票本身不过是一张纸,只是由于这张纸上附载了股权方成为有价证券,具有经济价值,股权才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的转让引起股权的转让。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又常常用出资转让或出资份额转让的称谓来代替,而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则多以股份转让或股票转让的称谓来代替。因此,股权质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

三、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7条之精神,可以认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设立质押,必须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若有一个股东不同意,便不能出质。不同意的股东即使不购买,也不能视为同意出质。

(2)投资者用于出质的股份必须是已经实际缴付出资的。

因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所以在外商

投资企业中,股权的取得并不以是否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为前提。

(3)除非外方投资者以其全部股权设立质押,外方投资者以股权出质的结果不能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

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股权质押担保功能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因而,对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分析,于质权人来说,显得至为重要。

一、对出质权价值的分析

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源于股权的价值,股权的价值是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基础,股权担保功能的大小最终决定了于股权价值的大小。股权价值的内涵包括两项:一是红利,二是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因此,出质股权价值的大小取决于:

(1)可获得红利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的发展前景等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如是优先股还是普通股,也是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2)可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的多寡。这又由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决定;以股票出质的,股票的种类是关键的影响因素。在此,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即股东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决不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于公司的财产为质。

如前所述,股东向公司的出资行为,使股东获得股权,而使公司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已出资的财产,股权也不是已经出资财产的代表权。

(3)出质股权的比例。股权比例即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份额。股权比例越高,则股东可获得的红利和可分得的公司的剩余财产也越多,反之亦然,因而,出质权的大小与出质权的比例成正比。

二、出质股权交换价值的分析

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股权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股权在让渡时的货币反映,即股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衡量股权质权担保功能的直接依据,也是债权的价格。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是以其价值为基础,但也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1)市场的供求。特别是对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权,股票市场的供求状况极大地影响着股票的价格。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的高低往往与股票的价格成反比。

(3)股权质权的期限,即股权合同的期限。股权的交换价值非一个恒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因而,股权质权的期限对出质股权的交换价值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据以上分析,可知股权质权与其他种质权相比,其担保功能有如下特点:

(1)质物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公司状况和市场变化的影响,特别在以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在变化之中。因而使得股权质权的担保功能较难把握,对质权人而言,风险比较大。

(2)质物价值是一个预期值。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从而在设立股权质权时,当事人协商确定出资额或股份额的多少,即确定以多大的出资额或股份额为出质标的物才可对债权人以充足的担保时,事实上是以当事人或第三人(如资产评估机构)的预期价值为基础。而该预期值常会与实际状况相背离,使得质权人承担着其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出质股权的种类不同,其担保功能也有差异。以股票出质的,因股票是有价证券,其流通性、变现性强,因而其担保功能较强。以出资出质的,其股权的流通性、

变现性较差,因而其担保功能相对较弱。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我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

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

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

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

和影响力。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如日本《商法》第209条第1项规定,“以股份为质权标的时,公司可依质权设定人的请求,将质权人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且在该质权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上时,质权人于公司的利益或利息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或接受前条的金钱上,可以其他债权人之前得到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以份额出质,日本《有限公司法》第24条规定准用《商法》第209条第1项之规定。该项内容,在日本法上又称“登录质”,即出质股权只要做该条所要求的记载,则股权质权可及于该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第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股权质权对出质人之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表决权由作抵押的证券的所有人行使。为此,受质人应其债务人的请求&按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寄存其抵押股份”。瑞士《民法典》也采此

观点。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

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日本《商法》对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由谁行使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有学者据日本《商法》第207条关于股份出质须转股票占有之规定,认为股权为用益权,应由用益权人行使表决权。我个人认为,股权的表决权是股东特有的权利,非持有股东之委托,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

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

1.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国外的立法例,一般规定以股票出质的,须转移占有,“质权人若非继续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者”。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

2.股权质权的实现,须与出质股权进行全部处分,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作为出质标的物的全部股权的处分。即使受担保清偿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届期未受清偿,也须将全部出质股权进行处分,不允许只处分一部分而搁置其余部分,此即为质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对出质标的物的股权的全部权能的一体处分,而不允许分割或只处分一部分权能。这是由股权的不可分性所决定。

3.禁止流质。禁止在质押合同中订立流质条款,或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流质条款也视为无效,这已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所谓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66条即是对禁止流质的规定。以权利出质的,法律无特别规定的,准用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对股权质押,也是禁止流质。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

4.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1条2款之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但由于股权质权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

(1)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分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可以折价归质权人所有,也可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人。但对以股份出质的,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对记名股票,应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对无记名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以交付的方式进行转让。因而不宜采用折价或拍卖的方式。

(2)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首先,应注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区别。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发生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于非股东购买该欲转让出资的权利。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质权人对出质的出资于处分时无优先购买权。

其次,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剥夺股东在质权实现时再行使购买权。因为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实现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3)因股权质权的实现而使股权发生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否则该转让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4)对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出质的,其股权质权实现时,必须经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5)受出质权担保的债权期满前,公司破产的,质权人可对该出质股权分得的公司剩余财产以折价、变卖、拍卖的方式实现其质权。

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下财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下财务风险管理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断出现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的事件,给资本市场、公司本身及股东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一方面,股权质押会加重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两权不匹配的状态容易使大股东拥有实现隧道效应的动机,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降低公司的价值。过度投资和关联交易作为实现隧道效应的两种常见手段将对公司的财务风险带来影响,另一方面基于股权这一质押标的特殊性,公司的股价如果持续下跌将有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而公司的财务状况是股价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所以公司财务风险将对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控制权转移风险产生反作用。由此可以看出,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与公司财务风险形成了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 本文认为企业可以从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倒逼制约大股东股权质押可能发生的过度投资与关联交易风险,同时只要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科学、成效显著,将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形成稳定的股价基础,避免控制权转移风险。基于以上分析,本文选取了大股东股权质押比率高、财务状况出现危机的A公司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进行研究。主要分析了A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两权分离情况及企业过度投资及关联交易引起的财务风险,评估了公司的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了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由于过度投资和关联交易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偿债风险、盈利风险和信用风险。 虽然针对这些风险A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但它仍然掩盖不了A 公司存在的四大缺陷:公司的战略管理与财务风险管理不匹配;未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缺少从集团层面对财务风险的统一协同管理;疏于针对重大财务风险的直接防范。针对A公司风险管理上存在的缺陷,本文提出了财务风险管理融入公司战略管理体系;设置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形成相对统一集中的财务管理体系和针对重大财务风险的有效管理措施等四方面建议。从而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的管理,以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 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

海外投资严格监管下六种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详解近期,境外投资监管部门陆续出台多个文件,监管政策向“控流出、扩流”入转变,境外投资项目审查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等领域进行重点控制。对“母小子大”、“快进快出”、资产负债率过高或者拟购买境外企业少数股权的项目从严审批。在新的跨境资金监管模式下,商业银行要帮助并购企业调整并购决策,合理规划跨境并购融资方式,更多借助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跨境直接贷款、银团贷款、互换和资本市场直接发债等多元化融资形式,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加大海外并购的成功概率。 本文将对境外投资严格监管下的跨境并购融资模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海外投资趋势与监管政策解读 近年来,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并购市场的一支主要力量。全球并购从2014年开始走出谷底逐渐变得活跃。2014、2015、2016年,全球的并购总金额分别达3.29万亿美元、4.26万亿美元、3.6万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境并购占全球并购总额的1/3。近年中国经济放缓,企业纷纷走出去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2016中国跨境并购金额2254亿美元,为2015年的两倍多,跃居世界第一位。 国内跨境并购呈现几个特点: 一是并购主体由国有企业向大型民营企业转变,民营上市企业通过“走出去”并购海外优质资产的交易数量占比大幅攀升; 二是并购交易主体所在行业之前侧重于能源、资源领域,近期有向技术引进、市场拓展、上下游开拓等等方面转变的趋势,特别是信息技术、医疗健康、高端制造业等领域成为跨境并购的热点行业; 三是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目标,主要集中在美国、欧洲、澳洲等拥有先进技术、优秀品牌、成熟渠道的国家或地区。 国内人民币汇率自2015年8月开始贬值,随着资本外流加剧外汇储备不断下降,2016年这种贬值趋势仍在延续。为维持汇率的相对稳定,今年初国家的资金监管政策转向了控流出扩流入,相关措施和办法陆续出台。 一是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更严格。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等强调了,对境外项目的投资审批、真实性审核、审查时间等均从严管理。对房地产、酒店、影城、娱

股权质押流程及协议

股权质押的流程 1、了解被质押的股权情况 1)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 司中的_________ %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有关各方 1?甲方 ________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 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________ 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 %。 3?标的公司_________ 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 元,总股本_________ 股。

第二条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 %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 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 ?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 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3?乙方未在本协议项下拟质押及(或)转让的股权上设立任何质押或 其他担保; 4?乙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法人内部行动,以批准本协议下的股权质押 交易及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交付本协议; 5.乙方保证于 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 日前还清对甲方欠款,如到期无法偿还,则依法将质押股权转让予甲方。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乙方有关部门负责促使标的公司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甲方获得本协议项下转让的股权,并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之一。 第五条甲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甲方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 ?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甲方已采取一切必要的公司内部行动,以批准和授权一代表签署及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新三板业务测试题

“新三板”考试题 一、单选题(15道题) 1、新三板挂牌企业资本要求股本总额不低于(A )万元。 A、500 B、1000 C、2000 D、3000 2、新三板挂牌企业盈利要求( C )。 A、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B、最近2年连续盈利、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 C、没有财务指标要求 D、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3、新三板挂牌企业主体资格要求(C )。 A、依法成立,存续未满一年的股份公司 B、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的股份公司 C、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 D、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的股份公司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A )。 A、2012年9月20日 B、2012年10月20日 C、2012年9月21日 D、2012年10月21日 5、符合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如果要到( C )上市,可以直接向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无需重新发行审核。 A、证监会 B、证券业协会 C、沪深交易所 D、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6、新三板机构投资者要为注册资本( C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A、500 300 B、300 500 C、500 500 D、300 300 7、新三板自然人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 B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具有()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A、300 两年 B、500 两年 C、300 一年 D、500 一年 8、新三板企业审核制度现为(A )。 A、审核制 B、备案制 C、核准制 D、以上答案都不对 9、主办券商成功推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后督导期限为( D )。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终身 10、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应为 ( D )。 A、高新技术企业 B、连续两年净利润200万以上企业 C、第三产业 D、无限制 11、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B ),下午13:00至15:00。 A、9:00-11:30 B、9:15-11:30 C、9:25-11:30 D、9:30-11:30 12、新三板由( C )直接监管。 A、银监会 B、发改委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1、物权凭证及材料要求 1.1必备材料 a、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出质人持股证、出资证明书原件或工商部门股权登记证明 c、出质人(含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d、出质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出质人所持股权之公司的股东会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f、出质人为公司法人的,其法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批准机关出具同意对外质押决议或批准证书,该文件与股权所在企业股东会决议不可分离。 g、授权委托书原件,该授权委托书包括质押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同时包括法人股东自身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h、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2.2其他材料 a、借款企业的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或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借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股东所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借款企业的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借款企业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或复印件 2、操作重点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2.1调查核对 a、调查比对出质人所持股权证、出资证明书及工商部门股权登记证明,确认出质人所持股权的真实性; b、审核相关决议、批准文件和授权委托文件,验证出质人的处分能力。 c、调查确证出质股权之下之权益。 d、调查评判出质人承担担保义务与借款人或借款用途的关联性,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本公司出质可视为具有密切关联性;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自身借款进行担保,应重点考查其资金用途;出质人以所持股权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般不予受理。 e、调查确证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和质权下权益的可靠性。 2.2合同签定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企业借款,借款人与质押人一般表现为非同一人。质押人为股权所在企业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即使获得有权部门批准,质押人必须同时列为借款人,质押人以所持股权为自身借款提供担保的,其配偶必须到场签字确认文件。 2.3物权设立 a、凭证收取:物权凭证原件及物权处分凭证必须收取,并同时收取该质押股权所在企业营业执照正副原件一件,其他材料亦必须按要求收集齐全。 b、股权合同签订后,应力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详解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 股权质押的概念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对在股权上设立担保物权,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规定。如法国《商事公司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均涉及对股份抵押的规定。比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关规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条规定“得以份额为质权的标的。”日本《商法》第207条又规定“以股份作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可见,日本的公司法对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拥有的股权为质权标的而设立 股权质押分别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可见,在我国,“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担保法》对此概念的不规范使用,实为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憾。其次,对“股份”和“股票”两概念并列使用不妥当。股份,从公司的角度看,是公司资本的成份和公司资本的最小计算单位;从股东的角度来看,是股权存在的基础和计算股权比例的最小单位。而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

新三板公司股份质押流程资料

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实务 一、新三板挂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 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第三步: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二、新三板挂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三板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新三板挂牌存在股权质押情况的解决思路 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

VIE(协议控制)经典案例剖析DOC

一、 VIE 协议控制模式 1. 模式简介 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 红筹上市海外架构如下: 协议控制模式红筹上市的优点: 1. 成功绕过十号文中关于关联并购须报商务部的条文要求,可以实现海外直 接IPO 上市,已经有较多成功案例。 2. 可直接实现海外IPO 上市,不用借壳,从而为企业节省大笔买壳费用。 3. 此模式下企业不用补交税款。 4. WFOE 公司与境内公司之间为协议控制关系,无股权或资产上的任何关联。 5. 内资企业由WFOE 公司途经香港离岸公司,将利润并入开曼公司报表。

6.右图上方BVI公司全部由内资企业股东个人成立,不用代持或原股东转换 国际身份。 7.此架构既可以前期用于完成私募融资,又可直接IPO. 2.成功案例分析 1.现代传播:民营传媒公司的上市路径 2009年的9月9日,纯民营传媒公司现代传播(HK0072)在港交所正式IPO,成为首家民营传媒上市公司。对于现代传播的上市,《纽约时报》撰文称邵忠为“中国第一个民营媒体企业家”。显然,现代传播的上市具有某种象征意义,《南方周末》甚至报道称:“在中国,媒体上市始终是一个敏感话题,也许正因为此,作为首家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媒体公司,现代传播格外招人注目。” 现代传播,外界熟悉这家企业的人或许不多,但提及拥有“国内第一时尚周报”头衔的《周末画报》,却是拥有广泛的知名度。现代传播即为《周末画报》的幕后经营方。除了《周末画报》,现代传播还同时经营着《优家画报》、《新视线》、《号外》、《健康时尚》等7本刊物,除了《号外》在香港出版外,其余皆为国内期刊。 由于政府对传媒行业的管制,在国有传媒企业都鲜有上市的背景下,邵忠的现代传播能够突破体制实现境外上市,必定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一般国有传媒企业(如北青传媒HK1000)仅仅将广告部门剥离出来独立上市不同的是,现代传播将采编、发行、广告整体打包上市了。这无疑是一次大胆而有效的政策突破。 运作模式——与国有出版单位合作 要说清楚现代传播的整个上市架构安排,首先得要说清楚其作为民营传媒公司的特殊运作模式。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并未正式允许民营资本介入传媒、出版行业(政府不向民营企业授出出版许可证、刊号),所以民营资本一般都是通过某些特殊方式,变相介入进去的。比如,民营资本和国有的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合资设立传媒公司,由传媒公司获得报社、杂志社的独家广告经营权,而采编、发行仍然

深度解析房地产信托风控

深度解析房地产信托风控 之前我们出过一篇关于如何挑选优质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文章,主要是从融资主体、投资项 目类别、投资项目阶段、风控措施等方面进行介绍,但内容相对笼统,这次我们重点针对 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风控措施方面进行分析,帮助投资者更深入地了解房地产信托产品。 房地产信托产品常设置的风控措施主要包括:土地、在建工程、房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政府信用;第三方担保;结构化设计;其他(信托公司监管、托管银行监管、信托资金提前归集等)。下面我们针对这些风控逐一进行分析。 第一,土地、在建工程、房产抵押。通常将这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时,抵押率一般设 置在50%以下,即信托计划募集总规模占抵押物估值的比例最好低于50%,且越低越好。这样设置是考虑到这些抵押物或会贬值的可能性,且房地产信托产品通常会用融资项目本身 的土地和在建工程作为抵押,那么抵押物会否贬值就更值得关注。尤其是目前,在国家对 房地产行业调控不放松的宏观政策下,人们对房地产行业看空,预计土地、房产价格会下 降的情况下,抵押率越低,抵押物保障力度越大。不过,虽然房地产行业未来几年高速增 长的可能性不大了,但也一定不会出现崩盘的情况。我国的地价和房价势必会经历一个相 对较长的调整过程,让房地产行业对经济的影响回归到一个合理的水平。当然,这个调整 将会是循序渐进的,自然对整个房地产行业,对房地产信托不会产生大幅波动影响。 第二,股权质押。与不动产抵押相同,考虑到公司因为经营等问题,未来资产可能缩水,股权贬值等情况,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一般也设置在50%以下,同样是质押率越低越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情况就要复杂一些。首先,质押股票是否属于流 通股,流通股自然比限售股要好,变现能力强;其次,质押股票的公司所属行业和公司本 身未来发展情况,即公司所在行业有无前景,公司自身经营是否良好,决定了其股票未来 能否升值;第三,大盘走势,以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股市短中期还会在低位徘徊,大幅 跳水、上涨的可能性都不大,因此这个时期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变动不会太大,不必太杞 人忧天,但也不要放松警惕,还是要有预警的相关措施,这就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要关注 的第四点;设置警戒线,因为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变动较大,因此给质押股票设置警戒线其 实就是相当于给该股票设置止损线,当股价下降到一定程度,信托公司会及时要求融资方 追加质押物,直到回归原始质押水平。 第三,应收账款质押。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一般为融资方承接政府项目所产生的政府欠款,目前的应收账款类信托产品多为这种。其他债务人非政府的,也多为资质优良的企业。从债务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来讲,保障力度较大。政府是债务人的,应充分考察当地政府

股权质押所需材料清单及办事流程

股权质押清单 申请股权质押所需手续: 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见附件2); 3.《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见附件3); 4.《股权质押协议》(附件4); 5.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股东花名册)或者自然人身 份证明(经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6.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7.出质人股东会决议; 8.主借款合同复印件(只看,不收); 9.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流程: 备齐有关文件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领取《股权出质 设立登记通知书》 相关职能部门: 政务大厅对应窗口工作人员 注意事项: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工商所,除此,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办理(即OTC); 2.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3.出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称为第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双方签订的合 同约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

4.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正常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出质手续通常在当天就可以办理完毕。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 话题:公司法案例通知书知识产权身份证明公司 一、2012司法考试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 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 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 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 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 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 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第一步: 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 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步: 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可有可无,根据物权法、担保法以及公司法;以促成业务为前提) 第三步: 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第四步: 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商法案例分析题1

商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 (2007 年) 五、(本题 20 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 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 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 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白云 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 “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b5E2RGbCAP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 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 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 未提出异议。p1EanqFDPw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 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 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DXDiTa9E3d 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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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 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 律对策? 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 (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 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RTCrpUDGiT 5、甲持有公司 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006 年)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 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 楼房不过 户。5PCzVD7H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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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通道业务汇总详解(最全版本)

证券公司通道业务汇总详解 【摘要】本文详细介绍了了证券公司通道业务,供大家参考。 目录 第一部分、新型平台资管商业模式介绍 平台资管业务的发源、分类定义、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二部分、平台资管业务典型案例“6+3” 一、定向股权质押业务 二、政府平台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三、小贷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业务 四、定向票据通道业务 五、银证信委托贷款业务 六、银行信用证划款通道业务 七、现金类同业存款业务 八、银证债券分销通道业务 九、银证保存款类业务 第一部分、新型平台资管商业模式介绍 一、新型平台资管业务的发源 时值2012年,大陆券商利用制度创新下的资管业务平台与通道,在国内利率逐渐市场化、多层次市场及信用体系形成胚胎、金融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萌生的大背景下,开始真正做起了以融资带动投资的大投资银行。

由此国内券商向资本中介大举转型,大量类贷款、类信托业务被包装成新型商业模式,有效增强和补充了盈利能力,改善了盈利结构,金融市场的综合资源开始新一轮的流动和分配。机遇难得,稍纵即逝。 二、平台资管业务的分类 三、新策略 四、平台资管业务定义 以撮合投融资、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为宗旨,以提供预测收益率产品、满足居民财富管理的现实诉求为目的,由券商资管在一法两

则制度创新背景之下,借助定向和定向理财通道创新发展起来的新型资管业务。 业务属性覆盖类信托、类资产证券化、类银行等诸多领域,是实现新形势下银证合作、信证合作、政证合作、企证合作、保证合作的重要载体。 五、平台资管业务的四项基本原则 1、要有清晰、合法合规的交易关系 2、要有效保障管理资产的安全,确保到期足值清算 3、要价格合理,既覆盖成本产生效益,又要提高竞争效率 4、要有可复制性和推广价值 六、开展平台资管业务的主要方法 精熟业务规则、深入混业市场、敏锐发现需求、善于沟通营销 〃理解资本中介的内涵: 要善于扩大和涉足大金融圈、大实业圈、大政治圈(政府、人大、政协)。站在资本中介的高度找项目、卖平台、买理念。 〃精熟业务规则与流程 1、3+6模式的规则及其衍生 2、在现有条件下,熟悉业务的尽职调查、立项审核、签约运作等关键环节的的规则与流程 第二部分、平台资管业务典型案例“6+3”

担保案例分析

担保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A公司名下有一港口开发项目,与B银行签订《社团贷款合同》,贷款4亿,借款期限为2012年06月29日-2020年06月29日。开发过程中,因A公司出现工程款纠纷,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6,137,256元,法院采取了强制查封同等金额财产的措施。B银行担心贷款安全,要求A公司提前还贷,A公司没有提前偿还,B银行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A公司、B银行、C公司经协商,C公司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B银行同意为港口开发项目的后续开发提供贷款,C公司希望提供担保后可以通过对A公司增资扩股,持有其股份,参与港口开发项目的运作。 A公司、B银行、C公司签订001-1号《补充合同》,B银行在原有4个亿贷款基础上,向A公司增加5000万贷款,并约定C公司为A公司向B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为2014年06月30日。 A公司与B银行签订了第001-2号《补充合同》约定:办妥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的担保和抵押后,B银行同意A公司增资扩股,同意解除A公司的股权质押。 C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保证合同》,但贷款人未按约定放款800万元;C公司关联公司与B银行于2014年1月27日签订了《社团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2月12日办妥地下商场房产(房产证编号:##号)抵押登记手续后,B银行仍未按规定发放贷款1970万元。于是后续饭店房产及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双方没有再办理。 A公司大股东因原计划向B银行增贷1.5亿,发现A公司、B银行、C公司的协议仅仅增贷5000万,于是在没通知C公司情况下,让A公司向B银行发函《关于###增贷项目取消的申请函》,B银行于是没有发放5000万增贷。 因A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刑事案件被拘留,C公司办理A公司股权过户出现障碍,A 公司在001-1号《补充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06月30日,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B 银行向法院主张权利。 二、C公司在本案例中的失误及问题 (一)未在担保合同中对C公司合同目的进行约定及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复习题

第八章资产评估报告与档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至少()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A、2 B、3 C、4 D、5 2、下列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被评估单位应当是评估报告使用人 B、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报告使用者均可作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C、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应当是评估报告使用人 D、委托人不可超出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指定报告使用人 3、下列关于资产评估目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目的是指评估委托人要求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评估后所要从事的行为 B、资产评估目的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资产评估 C、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贯穿资产评估的全过程 D、只对评估对象的界定产生影响 4、下列各项中,()不仅是企业申请备案核准的必报资料之一,而且是评估工作的基础依据。 A、审计报告 B、资产负债表 C、利润表 D、现金流量法 5、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论为作价依据,未获得经济行为批准机关的同意,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论的()。 A、85% B、50% C、75% D、90%

6、以下不属于资产核实总体情况说明的是()。 A、人员组织 B、实施时间 C、核实结论 D、合同签订 7、根据《资产评估法》规定,一般资产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年。 A、15 B、20 C、30 D、50 8、某银行发放抵押贷款,银行欲了解抵押物在两年后某一时点的市场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此时出具的评估报告是()。 A、现时性评估报告 B、预测性评估报告 C、追溯性评估报告 D、限制性评估报告 9、下列各项,属于操作类工作底稿中评定估算过程记录的是()。 A、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 B、询价记录 C、书面询问记录 D、函证记录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评估报告附件内容的是()。 A、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B、资产评估汇总表 C、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D、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二、多项选择题 1、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写,反映()。 A、评估目的 B、评估人员 C、评估程序

最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 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

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理解析

房地产不良资产处理解析 一、房地产如何变成不良资产 如果想要回答如何处置不良地产的问题,就要先回答正常的房产是如何变成不良的。不良的生成模式也就决定了最终的处置模式。 第一类就是涉及违规、违建、超建的房产。这种房产在一线城市比较常见,比如政府批复10万㎡,结果开发商建了11万㎡,在如今规范的市场背景下,此类房产会面临拿不到批文,进而拿不到销售证的局面,由此造成开发商无法实现销售、进而无法支付工程款和银行贷款,变成不良。 在面临此类不良房产时,其资产的估值核心就是判断项目能否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获得合法的政府批文和手续,在不良资产市场上有这样一群专业人士,他们不仅对城市规划、房地产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特别熟悉,而且还知道如何与当地政府很好地沟通,协调上上下下十多个部门,他们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找到一个很好地解决方案,我们称之为咨询公司,遇到这样的项目,我们会选择与此类咨询公司合作,让他们办理好了政府批文和手续后再收购。 第二类是由于政府政策变更、政府领导换届、城市规划调整而导致的不良。比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被取消、城市片区控规调整等。这种风险主要发生在商业环境并不是很友好或者政治不稳定的地区,项目以

大的城市综合体为主,且十分考验投资机构与政府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对政策变化的能力,不确定性高,定价难。对于这样的项目,除非低成本的长线大资金,否则难以撼动,处置模式也以慢慢消化为主。 第三类是由于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形成的不良房地产。这种以民营企业投资的地产项目居多。比如有位民企老板,之前拿地项目估值10个亿,从银行借了5个亿,信托借了3亿,又以股权质押的形式从民间融资了1个亿,相当于10亿的项目借了9亿。后来,由于项目没设计好,销量上不去,资金无法回笼,现金流断裂,所有债权人一拥而上,将其诉之法律,法院将整个项目查封,进而导致项目更是无法动工和销售,债权债务人都冻在里面出不来,进而形成利滚利的局面。这种不良房产项目在强二线城市比较常见,比如杭州、苏州、青岛等,甚至早年在上海、北京也有类似的案例。 这种情况下,通常有两种办法可以解套:一是有一个强大的信用主体介入(比如央企、国企、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作为担保方,出具保函,将所有偿付责任都承揽下来,与所有债权人达成一致后债权人解除查封,项目从而可以重新启动,重新开发或者盘整后再销售,资金逐渐回笼,按比例偿还债务;第二是债务重组,投资方打折收购所有债权,再由投资方与债务人谈判,给债务人一定的期限,如果债务人能够盘活项目实现现金流,则投资方获得债权投资的收益,如果债务人无法盘活项目,投资方可以通过债转股或者司法程序,进而成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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