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

—1 —

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

(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 2 —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

(一)编制要求

矿山企业应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在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1.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同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2.《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

—3 —

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报审。

3.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

4.已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采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已获得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6.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查机关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7.《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 4 —

适当简化,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

1.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

(1)属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审查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办理。

(2)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

(3)属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2.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处(科、股)负责评审和审查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3.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

(三)方案编制资质规定

—5 —

1.采矿权(申请)人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治理方案》。

(1)由国土资源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2.《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资质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三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

3.方案编制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治理— 6 —

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治理方案》评审与审查

1.《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到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与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见附件2)。

2.负责审查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评审与审查流程(见附件3)。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矿产资源丰富及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

—7 —

4.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根据《治理方案》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5至9人,并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矿山方案的评审,可简化评审程序,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至5人。

5.专家组长主持方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见附件4)。

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编制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

(5)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6.《治理方案》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编制的《治理方案》的评审。

7.《治理方案》评审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评审前应到矿区进—8 —

行实地查看。

8.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

(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

(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

(4)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实施与验收

(一)工程实施

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实施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

—9 —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4.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负责审批其方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资金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6.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二)工程验收

1.由审查《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该采矿权人完成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验收工作。

2.采矿权人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0 —

(1)申请验收的文件;

(2)《治理方案》报告文本及评审意见;

(3)治理恢复工程设计材料(含资金预算);

(4)治理工程竣工材料(含资金决算);

(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相关合同等。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采矿权人工程验收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流程见附件5。

4.承担工程验收的单位应根据拟验收工程的特点,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工程验收专家组,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专家组成员数量及要求参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执行。

5.组织专家到工程所在地进行实地验收,做出验收意见。专家组验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验收工程与《治理方案》是否相符;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评价(治理恢复的面积、主要治理措施、工程数量和工程质量、治理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3)存在问题和建议;

(4)验收结论。

6.治理工程通过专家组验收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矿山企业下达工程验收批复,作为矿山企业申请使用保证金的主要依据。

—11 —

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与使用

(一)基本原则

1.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存储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二)保证金存储标准的核准

1.采矿权(申请)人应在《治理方案》审批后10日内,填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标准核准表》(见附件6)的有关内容,到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

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区,根据所占矿区面积的大小,到面积最大的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

2.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通过的《治理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核定实际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标准。

3.在《治理方案》审查前,采矿权人暂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暂提标准”(见附件7),根据实际“吨原矿石量”,按月—12 —

计提保证金并计入成本。

(三)保证金存储

1.存储起始时间

已建矿山原则上应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存储保证金。

2009年5月1日前,已存储的保证金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按照《治理方案》概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额度,重新核定保证金存储标准,并从当月起执行新的存储标准。

2010年1月1日后申请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从取得采矿权的当月开始存储保证金。

2.存储地点。采矿权人应在实际生产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时存储保证金。代理银行应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代理协议。

矿区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其保证金存储银行由面积最大的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3.存储与备案。采矿权人应在收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后1个月内,到代理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采矿权人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计提的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并在存储保证金后10日内到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属矿山企业应同时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13 —

因国家政策调整暂时停产的矿山企业,停产期间可以缓存保证金。

4.存储方式。保证金存储分一次性存储和分期存储。

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含3年)以内,或者保证金总额在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采矿权人应一次性全额存储保证金。

采矿权有效期超过3年和保证金总额超过5万元的,经负责核准保证金标准的国土资源、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矿权人可以分期(按月)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存储流程见附件8。

5.统计与汇总。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证金收缴、往来台账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并按时编制和报送有关会计报表。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辖区内上季度保证金存储情况上报省辖市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季度保证金存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6.未按期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权年检,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四)保证金的使用

—14 —

1.采矿权人部分或全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后,可申请使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2.采矿权人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批复文件,填报《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见附件9),到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保证金手续,按批准使用的数额到代理银行支取保证金。保证金使用审批流程见附件10。

3.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采矿权人的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企业已完成工作量占治理恢复工作总量的比例,以及矿山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况,核准同意使用保证金的数额,并将签署的《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送达代理银行。

4.代理银行依据《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为矿山企业办理支取保证金的手续。

5.采矿权人完成全部治理恢复工程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应全部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六、监督管理

1.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督

—15 —

查。

采矿权人应当配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2.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于重点矿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业监测。

3.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0日和1月30日前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4.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企业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保证金的存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5.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法律责任

—16 —

在方案编制与审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实施及保证金存储等方面,违反规定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附件: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2.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流程图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流程图

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纳标准核准表

7.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预提标准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存储流程图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流程图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17 —

主题词:国土资源地质环境意见

抄报: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抄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地勘行业局。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9月29日印发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资料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规模(人)用地面积(㎡/生) 500以下15 500以上13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 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豫国土资发200995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95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 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

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 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 2 —

附件1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 3 —

国土资发【2008】24号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

国土资发2004-71号

国土资发[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监察局: 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经过努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比例有所提高。但从全国看,这项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依然存在,有的地方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的部署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中的腐败行为,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决定,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明确执法监察的范围和内容 2004年执法监察的重点是,继续全面推行并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认

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违规操作问题和违纪违法行为。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出让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主要内容包括: 1、市、县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已建立制度的市、县,要督促抓好制度的规范,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尚未建立制度的,要责成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于3月底以前建立,届时仍不建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市、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和规范操作的有关情况。对不按规定操作和公开有关信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是否存在单位和个人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和先行确定地价的问题。是否存在假招标、假拍卖、假挂牌或陪标、串标等弄虚作假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问题。 4、2003年遗留问题的清查处理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问题,要在2004年纠正和查处完结。在2003年执法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解读之一: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 日前,国土资源部以颁布实施《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全面系统地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坚守红线建设红线”栏目对《通知》各项要求及其任务分七篇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本版刊发第一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划定后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本轮划定工作结束后,基本农田将实行数量、质量、区位、保护责任的一体化管理。 充分认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通知》是对划定工作具体要求的再次明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9年和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先后下发了两个通知,即《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任务、程序和要求等。2011年6月发布实施了《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通知》再次明确了上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划定工作的完成时间 基本农田划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通知》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文号:成国土资发〔2011〕80号 签发时间:2011-04-1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 (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六)建设用地指标的用途。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出让的"准用"条件。成都市中心城区、二圈层区县(含青白江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圈层县(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七)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方式。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不得再次转让,但可以分割、合并使用。 (八)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应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决定。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在考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

豫国土资发〔2010〕98号-财政厅

— 1 — 豫国土资发〔2010〕9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的 通 知 各地勘单位主管局,地勘单位及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08〕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5〕68号)和《河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7〕226号),现就2011年度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立项工作通知如下: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文件 河南省财政厅

一、指导思想 按照部省合作共同推进《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遵照“科学规划、统一部署、区域展开、梯次跟进、深浅结合”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配置、快速突破”的原则,加大国民经济发展中支柱性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矿产以及其他紧缺矿产的战略性勘查力度,增加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投入,快速实现找矿新突破,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矿产资源保证。 二、立项原则 (一)续作优先、突出成果 优先安排以往年度有成果项目的续作,尤其是已经省政府批准配置给我省优势骨干企业的矿区和具备近期开发条件的矿区勘查工作,要在2011年基本完成阶段性勘查(已配置资源地以详查为主)。 (二)总体部署、整装勘查 按照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的统一部署,在重要成矿区带已知矿山深部及外围进行探边摸底、深部找矿工作,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整装勘查,争取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对列入部省合作制订的《河南省地质找矿行动计划(2010—2015年)》、且2010年已通过专家论证的整装勘查项目,—2 —

国土资发[2007]81号文

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11]139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

行,并在本办法规定是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国土资发

国土资发(2009)173号 默认分类2010-12-03 15:00:46 阅读341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0号文),加快供销合作社(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多年来,供销合作社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体系和遍布城乡的经营服务网络,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在发展现代农业,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国内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供销合作社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土地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和自身发展的基础,是社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各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历史上长

期使用的土地部分尚未确权登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作用的发挥。国务院40号文把加快供销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作为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进行了部署,对于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提高认识,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力度,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 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使用权。(一)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使用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328号)。 (二)对于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报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三)对于权属来源合法、无争议的土地,要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顺利进行

豫国土调查办发-河南土地网

附件1 河南省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系统 河南省地质博物馆 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调查队 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 许昌地质测绘院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四地质探矿队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中州地矿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中州地矿岩土水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河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测绘工程院 河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 —1 —

河南省地图院 河南省遥感测绘院 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一队 河南中煤测绘公司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 河南省有色测绘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总院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七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四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三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二地质大队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一地质大队河南省核工业地质局测绘队 北京华星勘查新技术公司信阳测绘院 河南中化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学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陆通测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 —

河南省纬达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调查测绘院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纬测绘规划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丰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源测绘中心 河南中联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吉盛数码测绘有限公司 河南省基力勘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寰宇测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中州盈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黄河水文勘察测绘局 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概念勘测规划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砥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河南四维测绘有限公司 郑州方宇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三维测绘有限公司 —3 —

国土资发文件完整版

国土资发文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及修订《河 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8]12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努力,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正逐步由确保数量向提高质量方向延伸,已基本实现全面完成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目标。为确保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国土资源部《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及重新修订的《河南省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审查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的监督管理。 二、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周期。统一确定为本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各检测机构可提前准备矿山年度报告所需各种资料(包括矿山年度统计表),在每年的12月边开展检测工作边进行年度报告的汇总与编制。 三、时间安排: (一)布置年检工作。各省辖市在每年的11月15日之前布置矿山资源储量

动态检测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局初检。各矿山企业要在1月10日之前将本矿山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填报好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在1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已签述初步验收意见的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及审查过的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当地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要在2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简况及矿山年度统计表(纸质及电子数据)报省厅资源储量处,在3月15日之前对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验收完毕,3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报省厅资源储量处。 (四)省厅抽检通报。每年第二季度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及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储量管理的同志对部分单位、矿山的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最终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乙类矿产(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料、粘土)的储量动态检测年度报告进行简化处理,采用表格形式反映矿山动态检测成果,表格中应包括矿山名称、采矿权人、采矿证号、有效期、累计查明资源储量、上年度保有资源储量、本年度动用、采出、损失资源储量等。附图仅要求附一张表明矿区范围、动用块段的资源储量估算图。 五、平煤、永煤、郑煤、义煤、鹤煤、焦煤等省属六大煤业集团公司及神火煤电集团公司,直接由矿山所在地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监督,并组织年度报告验收工作。

国土资发号文件

国土资发号文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的 通知 (豫国土资发〔2006〕77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出让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管理权限 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采矿权出让实行分级管理。省、省辖市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权限分别为:(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授权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省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用于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出让。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33号文印发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和原河南省地质矿产厅豫地文字〔1999〕233号文印发的《河南省小型和零星分散矿储量规模划分标准》(试行)。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范围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按《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暂行)》界定的范围执行。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一)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已设立的探矿权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内,未按照矿产地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和价款处置的(在缴纳价款时,可扣减原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 已取得的采矿权,凡缴纳或处置了采矿权价款的,视为采矿权已有偿出让。

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土地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8〕21号 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 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河南省国土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 84号)中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予以印发,

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凡与《控制指标》用地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对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控制指标》,超标准用地的要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各地在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并将供地信息上传至“河南省建设用地供地情况动态监测系统”。 四、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执行《控制指标》,并将遇到的问题和发现的节地典型及时上报省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

国土资发〔2012〕4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目前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仍不健全,内容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落实不到位,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对建立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节约优先战略的指示,现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并将资源节约确定为基本国策和优先战略,多次对实行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是健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法制、体制、机制的重要工作任务;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着力点;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大举措;是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两难”问题,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要从国家战略和为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把加快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和实施作为当前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建设体系完备、措施有力、切实可行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主线,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结构,拓展符合资源国情的建设用地新空间,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促进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实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筹城乡用地,合理确定用地布局和结构;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持市场配置土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