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 律师可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了!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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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

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

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

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

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

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第三章权利人查询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

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信息;(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不动产单元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

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第十七条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

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料。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第十九条符

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

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

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

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

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

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

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三)不动产单元号。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第二十五条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本办法申请查询的,应当承诺不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五章登记资料保护第二十六条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

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查询人有前款行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权禁止该查询人继续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并可以拒绝为其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第二十七条已有电子介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可以销毁:(一)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二)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五年的。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

场所销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五)

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四)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因扰乱查询、复制秩序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损失的;(六)滥用查询结果证明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查询。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2月4日国土

资源部公布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

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80号国土资源部令,发布《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法治国土实践的又一个重要举措。《办法》出

台的背景和重点内容有哪些?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魏莉华就此进行了解读。

《办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迫切需要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事项。自2014年11月24日《不动产登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不

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为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不动产买卖、继承等活动中的重要基础性支撑,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重要服务事项,也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社会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升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需求也日益增多。在实践过程中,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现有规定不够系统。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

规定,散见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不方便人民群众申请查询,也不利于指导地方开展查询工作。二是相关规定不够明确。按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是,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那些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没有规定,地方执行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亟需明确和细化。三是《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

不一致,亟需废止。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作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更加严格地保护个人隐私,有必要出台专门的部门规章予以规范。

《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总结近年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程序、要件以及登记资料保护等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各项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

《办法》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度规定,其中四大亮点值得关注: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法定查询主体,明确了“谁能查”的问题。《物

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办法》认真落实《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以下几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的查询规定查询。另外,出台本《办法》主要是规范为老百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由另外办法另行

规定。

二是明确了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解决了查询工作“遵循什么”的问题。按照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办法》强调了分类查询,对不同的查询主体设置不同的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对利害关系人仅开放查询不动产的登记薄记载的登记结果。同时,《办法》与《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规定的“属地登记”原则相衔接,实行“属地查询”,方便人民群众。在此基础上,《办法》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

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三是首次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什么利害

关系人可以查”和“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对哪些是利害关系人未做明确规定,地方在开展查询服务时不好把握。为此,《办法》在总结各地实践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区分和细化: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准利害关系人”,规定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及其他登记情形等。同时,考虑到《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权问题,《办法》还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

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四是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明确了“怎样防范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保护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安全是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设立用户权限、严加防护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同时,在罚则中明确了各类主体包括查询人、不动产登记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法律责任。

采取措施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办法》自

公布之日起实施,将采取措施确保实施到位。一是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办法》的精神和要求,通晓《办法》的各项规定,做到熟练掌握,善于运用。对照《办法》梳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流程,细化相关操作,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二是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办法》,使广大人民

群众知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什么情况下可以查、能查什么、怎么查、怎么用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知悉权利和义务。三是认真做好《办法》执行情况的跟踪掌握,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促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的日益规范和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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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师逐条详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导语:《条例》规定了一套立体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一是主体上,《条例》不仅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安、街道办事处等行政主体的职责,还规定了工会、共青年团等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权利与责任;二是法律责任上,涵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及失信机制等等。《条例》彰显了立法者的决心,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零容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解读:目前,我国劳动法体系已基本完善,但《工资法》迄今未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国务院本次发布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的立法。 从立法目的来说,我国的工资立法目前主要还是劳动部颁行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各省市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实行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上述立法在内容上均未对农民工群体做出特别规定,而以往官方会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次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升到法规层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也是对历年农民工工资政策文件的汇总和集成,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低于宪法和法律。其效力是远远高于原劳动部制

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原劳社部、现人社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目前在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法律位阶最高的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是对保障对象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为企业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然何为“农村居民”却无明确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户口性质划分。 1、本条的规定在于界定了“什么人属于农民工”,提出了农民工身份的审查标准,即“农民居民”,实际上是对我国户籍上的农民居民身份的界定,即户籍上载明为农民居民的即属于农民工,相应地也适用本法的规定。 2、“农民工”这个概念自1984年被提出来后,一直有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一般理解为户籍为农业来城镇务工的居民。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不在区分城镇和农业户口,都是居民,因此这里明确了一下。而这条之所以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是因为,农村居民这个概念很宽泛,基本上单位的各个岗位都会有农村居民。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一线的农村来的居民,因此该条款对企业影响比较大。概念的不确定给企业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带来更严格的要求。 3、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此前并不清晰,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因此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常宽泛,每个企业都可能会有,所以这个条例跟所有企业都有关系。 4、本条用于厘清“农民工”概念,以前农民工的前身概念是“进城务工人员”, 2015年以前,国家统计局按年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监测调

劳动合同 律师(完整版)

劳动合同律师 劳动合同律师 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劳动者(乙方): 户籍地址: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人: - 1 -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月试用期。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乙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工作,在 2.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自己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甲方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调整自己的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计时(件)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的月 基本工资为元,再加奖金将可获得元。

2.加班工资的计算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3.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如乙方对工资金 额有异议,应当在工资发放后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所支付的工资金额并无异议。 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乙方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的工作时间按照法定标准工时制执行。 2.因工作需要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按相关法律和甲方的加班制度规定 办理。 3.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甲方负责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当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所需个人资料文件给甲方以办理手续。若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者提供虚假文件,造成甲方不能或者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2.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缴纳金额,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须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labor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今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特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 务所李健律师,就《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新内容进行解读。解读一:劳动者掌握终止合同主动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期满,凡用 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律师分析说,以往当有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会先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合留下来,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再需要该劳动者,就可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将施行的新规要求,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得给予劳动者补偿,除非是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才可免于提供补偿。

解读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 为主要标志”,李律师说,但《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解读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然成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违反单 位规定、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礼行天下

知礼用礼,礼行天下 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中午好!我是号五年级一班的李天诺,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知礼用礼,礼行天下》。 曾经有人说过:“人,一撇一捺,写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我们经常这样思考:我在做什么,我做得怎么样,我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做怎样的人,一百个人会有一百个答案,但在每一个答案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做人首先要做一个有礼貌的人。 古人云:不学礼无以立,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自古以来,我国就是文明之国,礼仪之邦。泱泱华夏,五千年的篇章,甘醇畅响;五千年的诗韵,万古悠长!铿锵岁月,散发着文明礼仪的芳香。礼是一杆秤,无秤难知轻与重;礼是世间理,无理万事难说起;礼是德之行,大家相处情意浓,礼是人之魂,无魂在世脚无根。对,这就是文明的力量。清晨同学的一声“早”,可以带来一天的好心情;不小心碰倒时的一句对不起,能让矛盾瞬间冰释;一个微笑,一个掌声,一份关爱,一份宽容,人生的美好由此开启。所以,朋友有难时请伸出你的的双手,见到长辈时记得问好,与人相处时要面带微笑,坐公交车时礼让老人,排队用餐时不插队不拥挤。走廊里你顺手捡起的是一片纸,纯洁的是自己的精神;玻璃上有意擦去的是一块污渍,净化的是自己的心灵。 文明礼仪就像新鲜的空气,尽管看不见摸不着,却能使我们神清气爽,如沐春风。有时候,一个发自仁慈与爱的举动,就能给他人带来温暖,文明礼仪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发展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国尚礼则国昌,家尚礼则家大,身尚礼则身正,心尚礼则心泰。”礼仪规范常被视为人生之本,立业之基。讲文明、有礼貌是一种美德,也是每个人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精神需求层次和自我认知价值越来越高,越来越希望得到理解、受到尊重。 对社会来说,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惯的反映。对个人来说,礼仪是一个人的品质与修养,道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律师解读】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W自2009年起就职于Y公司,负责中国大陆的市场推广,工作地点主要在北京。Y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为上海。2017年3月,Y公司因全球产品结构及经营策略调整,欲关闭其在北京的办事点,与W协商并邀请其前往上海办公室工作。经过几番协商,W因离河北老家太远、探亲不便为由而最终拒绝前往上海,并且未按照Y公司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Y公司后以W旷工而停发工资,造成了事实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W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Y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此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W不去上海办公室报到,Y公司可否视其为旷工?协商未果,Y公司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上述两项规定是现行法律对劳动法领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但对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目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列举性规定。下文试图从实质要件、程序要件、限制性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抛砖引玉。

劳动合同范本(律师专业版)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证件号码: 住所: 户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现住地址: 电话: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信守法、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________日起。?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试用期为_____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具体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说明书》确定,乙方应按《岗位说明书》及甲方规章制度和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3、甲方可根据生产及市场业务拓展需要、乙方的能力、工作表现或其它原因对乙方的岗位、职务、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在不降低乙方工资水平的情况下,乙方同意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应为乙方安排补休或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安排假期,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安排假期,甲方按法律规定支付乙方加班费。 四、工资待遇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构成按甲方制定的《薪资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___元)或按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三)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甲方每月 15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或延后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对发放工资如有疑义十日内可到发放部门核对,过期不再受理。?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甲方可根据甲方企业经济效益及乙方工作表现调涨乙方工资。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乙方从事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________职业危害,乙方应根据劳动保法律法规及甲方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根据甲方安排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甲方对女职工和特殊职工按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全业务流程,制定操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1(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书 (执业律师参照适用版) 二〇一二年三月制订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本所注册地)。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礼行天下--商务接待礼仪课程大纲

《礼行天下—商务接待礼仪》 课程意义: 商务接待礼仪,从个人的角度看,有助于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和品牌价值,有助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改善人际关系;从企业的角度看,可以美化企业国际形象,提高顾客满意度和美誉度,从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课程融合了王老师在大型制造业、国企以及外资企业多年的高端商务实践,全方位展示国际商务礼仪和职场形象最前沿的讯息和动态,用详实的案例为学员设定并解析在日常工作及特定场合下如何塑造有个人魅力的职业形象,如何言谈举止得体,从而在职场中得心应手并掌握待人接物的主动权,内外兼修,魅力永续。 课程收益: 1、了解掌握商务接待礼仪知识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对个人及企业产生的重要影响。 2、学会正确运用商务礼仪知识和塑造职业形象的方法。找准自身在商务礼仪、庆典接待上存在的问题。 3、提出调整改善的最佳方法,使自身的职业特征与外在魅力得以强化,建立起强大的工作自信心,最终达到增强企业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的目的。 课程特色: 1、系统性的礼仪课程内容 意识—由内而外的修炼,唤醒商务礼仪和职业形象的意识; 标准—提炼并宣导商务礼仪的高标准与流程化; 外在—形象与动作的强化训练与检查。 2、丰富且实效的授课方式 互动、体验、角色扮演、实例操作,让学员在练中学,学中练,避免“学而不用,听了就忘”。3、中西兼备的海量案例 大量最鲜活的礼仪实战教学案例,如:国家部级领导接待礼仪、高端涉外商务交往等,揭示商务礼仪的误区与禁忌,塑造企业专业形象。 4、个性化的咨询建议 结合企业的现状,对企业现有商务礼仪、接待及大型会议提出建设性、实操性反馈,推动商务礼仪日常化和标准化。 课程时间:1天;6小时 课程对象:所有有志自我提升的高端商务人士 课程大纲: 一、礼仪的来源与内涵 1、礼仪的来源 A. “礼者,敬人也” B. 孔子对儿子的教育--不学《礼》,无以立 C. 君子六艺—“礼、乐、射、御、书、数” 2、礼仪的含义与三要素 3、商务礼仪的基本原则 二、商务接待名片—魅力职场形象的塑造 1、魅力形象水平测试 你没有第二次机会给人留下第一印象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

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甲方: 负责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有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至年月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 第六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下班时间为。中午至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元/月。

2020最新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 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冯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在1978年2月至1998年之间先后被聘到某村委有属下的水管站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村委会通知王某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将于2008年8月31日将其辞退。就此,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补偿,并补办社保。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作为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村委会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案例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原因在于在法律上缺乏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 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2020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

2020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 2015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 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 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 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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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续签)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性别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特殊情况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前确认已经解除或终止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已办理好离职手续;乙方已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效力或履行的法律关系;乙方签订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且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

动争议或者其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纠纷;因重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2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1.3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完成之日止(起止时间明确具体)。 2.1双方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自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期限为 / 个月。 第二条到岗时间设定以实际到岗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满,乙方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并经甲方考核通过的,方可转正。 第三条试用期条件 3.1试用期满录用条件为: 3.1.1文化程度、任职资格或经验,达到招聘简章的要求; 3.1.2身体状况:健康,体检合格,符合甲方要求; 3.1.3工作技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且满足甲方试用转正考核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3.1.4工作纪律:遵守本单位的规章、规定, 无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违法、犯罪行为。 3.2乙方在试用期满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2.1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乙方未如实告知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户口信息; 3.2.2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常见法律问题 周国锋张颖芝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亦已公布施行,这两部法律的贯彻执行对广大企业及劳动者有重要影响,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帮助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更好的了解这两部法律法规,我们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汇编,供大家参考。 1、劳务派遣的利弊 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其存在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有弊。对用人单位来讲使用劳务派遣的员工往往可以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而国家正是意识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着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故此次修订新法时总的原则是规范、限制。因此相应规定就是要同工同酬,即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的待遇一样,另外法律一般也不允许接受派遣单位对派遣工再次进行派遣。 实践中,劳务派遣一般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且一旦发生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事宜时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从这一角度看,适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对实际用人单位来讲基本达不到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目的。 2、员工病假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员工因工病假或患职业病病假的,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具体标准为该员工原来工资福利待遇;2、员工非因工病假的,按照劳动部发[1994]47号文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

重磅新规 律师可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了! 劳动法行天下

重磅新规律师可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了! 劳动法行天下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姜大明2018年3月2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年1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

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 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 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查询主体;(二)

专兼职律师劳动合同范本

专兼职律师劳动合同范本 专兼职律师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聘方)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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