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土地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石。在全国耕地面积越来越逼近18亿亩“红线”形势下,中央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土地征用实行了严而又严的审批制度,征用土地成了众多用地企业、用地单位“焦头烂额”的头等大事,成了一些地方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在有些地方,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荒芜、土地闲置的现象大量存在。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仍然约有1万公顷闲置土地。如何清理和盘活这些“沉睡”的闲置土地,使之科学利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及形成原因闲置土地是一个法定概念。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低效用地是指虽已开发建设,但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出效益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土地是稀缺资源,“闲置”是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拦路虎”。据《中国证券报》消息称,国土资源部8月份对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统计调查,形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其中,北京160宗、广州54宗、海南77宗、江苏48宗,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成土地闲置主因。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交地。第二种是城市规划多变,造成开发企业来不及做相应的规划调整。第三种情况,虽然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了土地闲置,但拿地的开发商却是政府招商引资“求”来的。因此,政府部门很难忍痛割爱。根据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来看,由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缺乏对地方政府导致的闲置的相关约束,在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如闲置土地满1年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满两年的,政府则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政策在执行中都被严重地打了折扣,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土地比比皆是,闲置时间超过5年的也不在少数。这些政策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不在企业,而在政府,在于政府没有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皆在于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土地生财、土地创造政绩,每一块闲置的土地,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如果严格执行政策,就意味着土地财政会严重缩水,创造政绩的物质基础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这些闲置的土地,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拆迁不到位、补偿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二)开发企业的原因。一是用地者资金回笼不到位,没有资金动工。开发商在土地拍卖会上你追我赶,竞相举牌,把地价炒得一个比一个高;把地价炒高之后,拿了地的开发商却又迟迟不愿开工建房,为的是等待房价涨得高些、再高些。但自国家宏观调控楼市以来,出台了很多新政策,楼市交易少了,开发商资金回笼少了,银行收紧银根,开发商因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现已无力进行开发,或者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其间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二是用地者购地就是为了炒地皮,恶意囤积土地。一些开发企业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如此循环,以有限的

资金取得了更多的土地,这样就使他们的固定资产迅速增加,同时增加了上市的筹码,当开发商的企业上市后就可以迅速融资,然后用这笔钱迅速在去买地,土地越多,开发商就越会受到追捧,股价必然上涨,开发商将获得巨大的收益,他们看中的甚至不是土地的产出效应,而是土地的升值效应,从而造成了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闲置。三是用地者推迟开发获得土地额外增值。土地是稀缺资源,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开发商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因此他们十分乐意囤地,只要不及时开发,将开发周期延长,那么就可以享受到高额的土地利润回报,因为地价的翻番是比建房、卖房更大、更快的暴利获取方式,而且这些土地不需要流转而升值,土地增值税无法对这类土地闲置行为进行调节,推迟开发可以使开发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无任何损失,却导致了土地的闲置。(三)政策、体制的原因。一是由于现行的“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导致建设用地批而未供、闲置和粗放、低效利用现象时有发生。就当前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模式而言,其工作的重心主要设置在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的供应环节,而对于土地开发利用的后续管理,至今仍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前期审批过程中的各项合同约定,后续监管中无法一一落实,仅限于宗地验收过程中的建筑占地面积的测定,而无法检查其合同约定的实施情况,合同也就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形成了国土管理部门想管而无从入手的局面。后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土地闲置现象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二是虽然《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有规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但同时又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除外。这个规定弹性很大,许多用地项目的土地闲置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都能找到规避处置的种种借口。三是闲置土地查处机制没有形成,每一宗的闲置土地的出现,都涉及相应的人、财、物,牵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仅仅单一的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认定、处置,很难达到目的,必须依靠当地的政府、法院、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等多个管理部门。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因涉及地方政府前期的拆迁、人员的安置、土地的补偿、基础设施的配套、规划审批等多种问题,闲置土地的查处难的问题显而易见。此外,由于政策调整和规划变更等原因致使个别项目的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项目被搁置也在所难免,从而造成土地闲置。(四)社会、市场机制的原因。我国正处于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上没有发挥基础性作用,土地自身的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作用被人为扭曲,未能有效建立土地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前些年,土地资源的配置主要是以政府供应、协议出让为主,市场机制的土地资源配置未能在市场经济的大发展中起到价格的调节作用。在地方政府GDP经济增长模式作用下,土地自身的价值未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政府供应价和市场交易价之间存在每亩数万元的价差,成为各方竞相寻租购买的内在动力,从而形成了大量圈占土地和土地闲置。近几年,部分企业因对市场判断过于乐观,和过于激进的拿地导致过高的地价与当地周边房价几乎持平,部分地区地价甚至比周边房价还要高,正是这种“面粉贵过面包价”的怪现象使开发商不敢轻易进行开发,毕竟土地开发风险要比土地闲置大很多,因此开发商更加愿意囤地。此外,一些项目通过毛地出让,供地后,在拆迁过程中遇到阻碍,土地不能及时交付开发;一些项目在供地前司法纠纷和债务纠纷没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二、闲置土地的危害及清理面临的难点闲置土地不仅破坏土地市场秩序,影响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约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改善,而且严重阻滞城市建设步伐,与中央实施城镇化战略、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和地方赶超跨越的发展战略格格不入,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一是会造成土地资源浪费,闲置地占用了大量建设用地指标,而真正想开发土地的企业却无地可用。闲置土地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形成了无实力开发的企业占用土地,真正有开发实力的企业因没有土地而无法进驻的局面,既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又造成了开发企业财力、精力的浪费。二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大量的土地不能形成有效供应,造成人为的资源紧张,引起房价上涨。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

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三是会影响城市化进程。在城市中,有显著区位优势的土地闲置未开发,容易给外来投资客商及当地群众造成城市规划混乱、城市建设无序的印象,有大量土地闲置,势必影响城市形象和建设进程。清理闲置土地,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清理涉及电力、电信、规划等多个部门,非常复杂。在各地清理闲置土地的过程中,很多开发商借口规划调整等原因而逃避清理责任,因此仅依靠国土部门一家难以有效推进。二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的地方土地闲置时间长达十几年,那么原定的政策和签订的合同是否执行?政策从新还是从旧?如果处理不好就要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三是闲置土地涉及补偿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利益,相关部门处理措施力度相对不足,收回土地使用权遇到的压力和阻力比较大。三、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的原则。闲置土地的处置事关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问题。因此,工作要避免随意性、简单化,应当在查清土地利用现状、闲置土地现状的前提下,从全局的高度对闲置土地提出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只有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土地、规划、城建、计划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协调,综合治理,把闲置土地的处置作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的突破口,才能有效地利用闲置土地,完善土地市场的管理机制。(二)控制源头、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中查出的问题,本着“依法清理、逐级负责、统一政策、分类处置、限期完成、促进发展”的原则,依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供应市场,政府控制土地储备权的方法,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对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置。(三)积极消化、优先利用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主导思想,应该立足于有机地盘活土地资产,重新规划、利用。要坚持公平公正,体现公开透明,根据具体原因,分门别类予以处理,区别对待,同类问题则采取同类解决办法,不搞特殊,不循私情,实事求是地兼顾各方利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统一控制,规范土地市场的运作机制,让闲置土地有序地流转起来,优先“活跃”利用起来。(四)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考虑闲置土地产生的客观原因以及经济建设发展的综合因素,结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对闲置土地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目前的闲置土地,有一部分用地企业、土地开发商是利用银行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使企业失去了发展机会,损失也会转嫁给国家,给国家的金融秩序带来冲击。因此,在闲置土地的处置中既要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又要妥善协调保护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四、对科学盘活处理闲置土地的几点建议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通过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工作,充分挖掘存量用地潜力,“从存量中找增量”,实现投资扩大、效益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目标。(一)、维护政府信用,让土地不再“赋闲”。一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土地闲置和开发情况,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来监督闲置土地行为。与金融机构联手,对闲置土地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及企业不批准贷款和上市融资。同时,建立和完善闲置地的市场退出机制,避免用地主体无力投资建设项目只有等满两年后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建议制定闲置地处置实施意见,明确地方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地过程中的职、权、责;对闲置地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间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包括闲置的起算时间、有效计算时段、已投资数额、开发的面积,以及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况认定标准等。二是对存量闲置地逐宗登记造册,在充分了解闲置原因的基础上,对多批少用、缺乏资金投入、人为圈地等不同类型采取“一地一策”的处置办法。定期发布存量闲置地的信息,为需要转让的单位和用地单位提供平台,增加交易机会。在创新土地登记机制方面,改变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颁发相应年期土地证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出让的土地颁发临时的土地权证。这个临时的土地权证的有效期可以按

照合同规定的开发周期来定,一般为两年。临时土地权证只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一次,这样既可让开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完成土地开发,又解决了开发企业数次抵押土地而不开发或延期开发的问题。临时土地权证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换证,就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的审核检查。这将改变土地部门被动监管的局面,并极大地提高土地部门的监管效率。(二)、完善相关制度,让闲置土地处置不再有“漏洞”。一是提高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按现行规定,土地闲置满一年而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事实上,许多城市按此标准征收的闲置费,远远少于因囤地而获取的巨大收益。过低的违法成本,难以遏制开发商囤地的利益冲动。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规定按土地现行市场价格的50%~80%征收土地闲置费,让开发商闲置土地在经济上无利可图。二是完善土地市场退出机制。建议对土地闲置满两年、被依法无偿收回的开发商,实行“一次性死亡法”,即取消其以后在土地市场上的拿地资格,让那些闲置土地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三是在制度执行方面,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价款50%的首付制度,加大开发商囤地成本,令其有所顾忌;其次要对处理或利用闲置土地未达标的城市,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指标;对连续三年未达标的城市,应暂停审批其用地计划指标。此举可有效调动地方政府重视闲置地处置的积极性。(三)、规范土地市场,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政策。落实市场机制的土地资源配置,让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上更好地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使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有效地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对出让的宗地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做到充分了解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基本价值,充分了解竞争主体的承受能力、可能的竞争对象、开发企业的实力以及社会的承载能力等。通过相关的调查了解,使土地出让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防止开发企业因资金短缺、市场前景不佳而囤地观望造成土地闲置,同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土地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缩小了土地实际价值和出让价格的价差。严格落实好“净地”出让的政策是保证开发企业及时开工建设的首要保证。“净地”出让可以避免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经济纠纷,使开发企业能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未完成“净地”标准的,未完成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的土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的招拍挂和出让手续,防止新的闲置土地出现。(四)健全查处体系,分类处置闲置土地。查处闲置土地,核心是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法律过于刚性,对闲置土地的退还机制及途径,无论在立法精神上还是在条文上均未进行设置,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核准的闲置土地应加大处置力度,进行分类处理。对闲置土地不满一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建议从那些拥有大量土地储备的上市公司入手,清理其手中的闲置土地和土地资源。对那些土地储备过量、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要列入禁止拿地的“黑名单”,限期进行清理和加快开发进度。目前有些地方在闲置土地的查处上做的不是很到位,多是整改、发通知催促开工,真正处罚以及收回的极少,所以要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的查处体系,做到土地闲置费应缴尽缴、土地使用权应收尽收。(五)加强跟踪管理,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的要求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建议充分运用在线监测信息,建立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的日常督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检查跟踪,主动预防和及时查处土地闲置行为。同时,要制定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挖潜,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

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完善相关税制,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防止闲置浪费土地。参考文献:「1」王平朱月红荆门国土网「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3」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08)3号]「4」顾正平盘锦国土网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做好三篇文章破解土地“瓶颈”制约 ——做好新形势下土地供给工作的几点建议 土地是民生之本,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用地与发展的关系,增强依法用地观念,转变用地方式,把解决发展用地切实放到开发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上来,形成科学发展与依法用地的和谐局面。 一、做好开发增量文章,积极利用和争取国家土地政策 抓好三项基础工作:一要积极做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推进二轮土地详查,依法做好有关指标数据的修订和补充,重点做好非农建设用地规划及规模的调整,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要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农用地转用、开发整理、土地收储出让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特别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好土地指标使用,确保大项目用地需要。三要抓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每个用地项目都要实地踏勘,搞清权属,核对地类、面积及规划图上的位置,并拟定耕地补偿措施,出具预审报告,提高土地依法管理水平。 积极争取四项政策:在加强土地复垦整理,大力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资源,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要重点研究和争取四项政策,努力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发展建设需要。一要加大土地置换力度。认真执行《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切实做好各类建设用地之间、建设用地与农用地、宅基地与农用地等置换工作,争取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二要充分运用《安徽省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组织、发动各镇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开展零星未用地、废弃地、空心村、村庄整治等土地整理和复垦,努力增加耕地,更多地争取折抵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三要积极开展国家“双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项目挂钩)试点,努力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双挂钩”项目编制指导和申报工作,争取一批项目进入“双挂钩”试点。四要积极利用中部崛起、东向发展、沿江开发等政策机遇,争取省精细化工基地、如山湖综合开发、马钢外迁等一批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各部委、省重点项目行列,直接占用国家和省用地指标,减少占用地方指标。 二、做好盘活存量文章,千方百计增加土地供应 目前,在一些地方,一方面大喊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旧厂房、闲置房、废弃房等闲置、存量土地,以及投资强度小、容积率低等土地利用率不高、大手大脚、乱占滥用、盲目圈占土地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要结合二轮土地详查,开展闲置、存量土地调查,摸清底数,建全档案,全面、准确地掌握闲置、存量土地的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在此基础上,依照《土地法》等有关规定,制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盘活存量土地激励措施,积极消化和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①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督促、责令企业尽快开发建设。②对闲置两年以上的,要依法收回、统一储备,优先供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③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进行项目用地调整。④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经济效益差、入驻园区后建设进度迟缓,但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动员企业退园、退地。⑤对因规划不当等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可按合同剩余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⑥对投资强度小、容积率低的企业,一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督促企业加大投资强度,提高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另一方面,积极做好企业主工作,对一时用不了的多余土地进行“切割”,让出多余土地,政府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 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撤销信息)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 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 (政府原因参见第八条)造成的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的思考

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的思考2010-06-04 | 作者:陈志刚蒋美生|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大中小】【打印】【关闭】 摘要:从重庆市和四川省的实践情况看,建立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考核评价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国土资源保护利用绩效,既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按照分类分层次考核评价的原则,有关指标按约束程度可分为责任指标和评价指标,按作用大小可分为核心责任指标和参考指标。对土地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可从耕地保有量、违法用地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等责任指标入手。对地矿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可以从违法勘查开采发生率、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落实率、国家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完成率、矿山安全事故伤亡率等责任指标入手。 关键词:土地矿产保护利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地方政府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是工业生产的主要原料和动力,她关系着国计民生。国土资源的稀缺性迫切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的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责任制,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按照深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要求,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考核,既是现实需要,更是历史的必然。如何建立其考核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在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并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座谈讨论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对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议,供参考。 一、指标设定的原则 (一)重庆市 (l)系统性与主导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设指标涵盖调控、监管、保护和利用等主要方面,同时针对考核评价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特点,指标不宜过多,设置若干核心指标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另设若干参考指标作为补充: (2)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所设指标尽可能具有科学性,能够科学、合理、公正评价政府及部门的绩效,同时指标可采集、可量化、易操作。 (3)分类分层次考核评价的原则。对政府与部门分层次设定考核评价指标。按约束程度分为责任指标和评价指标,按作用大小和可操作性又分为核心指标和参考指标。 (4)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结重庆、四川等地的现有做法,在搞好继承的基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 2、是政府动迁项目。 3、政府规划调整等。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 2、资金短缺。 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全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促进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X〕147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城镇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XX国土资发〔201X〕104号)、《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工作方案》(XX国土资用发〔201X〕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市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工作实施意见》(XX政办发〔201X〕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通过处置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规范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明显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资源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在县政府统一部署下,各镇政府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处置、盘活工作方案,确保方式方法从实际出发、符合行业特征;鼓励各镇在审慎推进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方案并逐步完善。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各镇(办、中心)切实履行制定规划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使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成为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科学发展的过程。 (三)依法合规,保障权益。调查摸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现状,做到产权明晰;正确把握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盘活利用政策,处置方案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正确处理盘活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 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随着我县建设高原花园城市,推进XX跨越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逐年增加,我县2013年土地供应面积是2012年的3.432倍,项目建设和工业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用地呈现“四难”的局面。 (一)、用地指标争取难 我县2013年批回的农转征项目中,城镇上山低丘缓坡项目占比是34.33%、独立选址类项目占比为24.04%。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开展土地市场治理和闲置用地清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寸土不让。因此落实用地指标更加困难。随着县城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用地需求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增长,在土地宏观调控日益趋近的大环境下,用地指标的争取更是不容乐观。 (二)、占补平衡指标落实难 数据显示我县目前耕地保有量不足1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80万亩。虽然我县每年都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落户企业越来越多,用地需求越来越旺,每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的耕地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补充的耕地质量也无法达到被占耕地的生产水平,这给我县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 (三)、征地拆迁工作难 在征地拆迁的问题上,由于各种实际问题阻挠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供地进度缓慢甚至无法供地。一是群众担心今后的生活保障;二是现行土地征收价格和补偿标准低,难以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个别村组干部对征地工作存在不同意见,工作消极应付,加上在征地过程中,部分被征地农民抵触情绪大,要价高;四是现有的征地政策不完善,被征收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一规划就变成了抢手货、香饽饽,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存在观望心里,农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占比少。 (四)、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供地率达到“九八五”政策实现难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及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等造成一些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无法完成土地供应,造成储备上的闲置。二是由于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覆盖面窄,有的土地批回来准备供应了,城市规划部门拿不出具体的规划,导致供地搁浅。三是自2009年来县城区禁止出让小宗地,大部分的土地均是大项目的住宅用地,土地用途过于单一。四是国家继续严把土地“闸门”,提出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严防重复建设。工矿用地、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制度,同时上调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应上缴的各类税费,从而推高了用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农村闲置土地现状及解决办法

关于农村土地闲置的思考 Thinking of idle status about rural land [摘要]土地是一种珍贵而稀缺的资源,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我国却有大量土地闲置。 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三大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义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毕竟,民以食为天。在“三农”中,农业是农村、农民存在的前提,没有农业,自然就没有了农村和农民的概念,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追本溯源就是搞好农业。 [关键词]农村农民农业土地闲置原因对策收入价格市场经济需求激励 闲置土地的定义及对闲置土地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及时利用的土地。根据我国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士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做了很多的规定,可是为什么闲置土地的数量还是居高不下呢?本文将阐述闲置土地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提出自己对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 农村大面积耕地闲置,归根结底是种地所得的收入不高而且远不如干其他工作所得的,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可以知道,人们将流向能满足自己最大需求的行业中去。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发展,社会多元化越来越深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当然,我所在镇也不例外,人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营生意等多种方式来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种粮已不再是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加上年头不好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就削弱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1】出外务工。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进步较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渠道,大量的涌入城市,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每年,我国出外打工的人主要来自于农村,特别是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选择的都是出外打工之路。出外打工与留守在家种田比较,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前者,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劳动力过多地剩余。农村因为劳动力剩余,当地的企业不多不能就业,又找不到合适的副业。呆在家仅靠一亩三分地很难以改善生活,所以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远走他乡另谋生活。加上如今走南闯北获得成就的农民工给留守在家农民极大的冲击,很多农民萌发了出外淘金热。于是出外打工成为了农民创收的一条捷径。二是收入差距明显。三是工作单纯。在家种田琐事多,花不少精力和时间,收成也不一定好,如果想再创收搞些别的副业,一年到头都在忙。而出外打工相对就比较单纯,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只需要把手中活干完,就可以拿一定的报酬。这样一对比,农民当然愿意选择比较简单的而又收入更高的劳动方式。

谈一谈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是加快我县城镇建设与发展,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水平,增强城镇实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本文拟就如何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浅谈个人思考及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经营城市的重要性 经营城市,是对固有模式的挑战,是对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的创新,也是促进城市大发展的必由之路。所谓经营城市,就是把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运用到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的全过程,构建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体制,是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目标经营城市土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物等有形资产和城市土地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以及城市品牌、人文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一种战略措施。 城市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且是可以经营的,经营城市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我县历史、区位、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城镇建设与发展起点低,速度慢,规模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从总体上看,城市土地资产多头分散管理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比例低,乱批乱占土地时有发生,应由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不高,存量资产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投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发展,等等。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城市资源利用率低,大量的土地收益白白流失,说到底,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我们还是缺乏经营城市的理念。如何变建设城市为经营城市,是我县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体制性障碍,把经营城市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战略举措和关键环节来抓,显得尤为重要。 要走经营城市的道路,就要用全新的理念经营城市土地,全新的机制整合城市资源,全新的方式盘活城市资产,把城市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来经营,努力实现工作重心从单一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部门分割、封闭运行向集中统一、社会参与转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从政府单一投资向多元化投资转变。要通过经营城市,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使城市的集聚力、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真正把城市资源转化为城市资本,走出适合我县“以地建城、以城聚财、以财兴城”的新路子。 二、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增强规划调控作用 我县是典型的皖南山区小县,旌阳镇规划区内,人口不多,面积不大,四面环山,徽水河、白沙河穿城而过,自然环境非常优越。要做好、做美这个县级城市,最重要的是总体规划、城市定位及精品的意识。要走出“旧城改造就是拆旧建新”的误区,防止象火柴盒、麻将牌一样的高楼林立,在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中,要站得高,看得远,着力把未来城市的骨架做好。在规划编制中,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快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在完善全县和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具有山区特色的城镇发展框架与体系。按照“建设新城区、改造老城区、打造新亮点”的发展思路,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城镇化进程。要充分利用我县四面环山、双水穿城、植被良好等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条件,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注重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段,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和文化品位,不断丰富和完善建设实施手段,突出特色,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程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 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台账建

设、监管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Urbanization and Land Use 城镇化与集约用地, 2020, 8(1), 53-62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736927.html,/journal/ulu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4417736927.html,/10.12677/ulu.2020.81006 Research on the Spatial Governance Strategy of Rural Idle L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Kaiming Li1,2, Liying Yue2,3, Kaishun Li4 1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China 2Department of Urban and Reg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Chapel Hill USA 3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4Anta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Received: Feb. 1st, 2020; accepted: Feb. 21st, 2020; published: Feb. 28th, 2020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incompleteness of rural idle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factors affecting its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A spatial governance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transactions—income distribution—path selection” is constructed. Taking Shanghai Xinzheng Village as a case, its spatial governance process and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re re-searched.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trading method, do not change land ownership and do not change for agricultural services are the basis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which can prevent external capital from controlling land and alienation of rural fun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mproving the multi-channel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including dynamic annual r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vestment share dividend, and ho-mestead rent proportional sharing can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among villag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villagers and it can ensure the sustainability of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path of “agricultural land—rural industrial and public facilities land—homestead” can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space. Keywords Idle Land, Spatial Governance, Property Rights, Xinzheng Village, Shanghai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李开明1,2,岳丽莹2,3,李开顺4 1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区域和城市规划系,美国教堂山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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