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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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8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

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B-)

建设工程监理规 GB50319-2000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编制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第1.0.3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1.0.4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1.0.5条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1.0.6条建设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规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第2章术语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工地例会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啡、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法等面做出的改变。 工程计量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见证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培训文件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其应用 第一节概 述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三操纵” 第三节施工安全与环境爱 护 第四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商务治理 第五节工程信息治 理 第六节监理协 调

第七节合同工程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 第一节概述 一、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制背景 水电水利工程监理的起步可追溯到八十年代初期。国家开始进行工程建设体制改革,水电行业治理部门首先在云南鲁布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试行“业主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投标制及合同治理制”。此后,国家电力部在总结云南鲁布革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在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开来。 1989年以后,国家及其建设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面的条例和部门规章,国家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依照国家及其建设部有关工程项目建设治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相应制定了一系列适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的工程项目建设治理方法和规定。但水电工程监理单位仍缺乏一本既体现国家工程监理政策,法规,又能结合水电工程行业特点和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具有政策性、法规性、科学性、技术性及操作性的施工监理规范。 1997年,依据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及新能源部托付,在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水电建设监理分会组织下,在收集全国水电工程监理材料、经验和意见的基础上,由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中心起草编写,水电监理分会组织全国有经验的水电工程监理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工程监理实际,历经两年的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00年,《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电力行业标准颁发实行。 二、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内容简介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涵盖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时期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合同费用支付三项合同目标操纵,施工安全、施工环境爱护两项合同目标监督,工程信息、合同商务两

2017水利工程监理规范全套表格模板

2014版水利(SL288-2014)施工监理工作最新常用表格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的标题(表名)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2014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推荐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灾害应急预案、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查试验方案、工程测量施测方案、工程放样计划和方案、变更实施方案等需报请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案。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理工程师都可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2 监理机构常用表格目录见表E.3.2 表E.3.2 监理机构常用表格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淮阳县2011-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 建 设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编制单位:河南省山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

目录 一、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工程总体布置 二、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监理工作目标 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工作制度 三、监理过程 进度控制 审批承建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 质量控制 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 事后控制 四、监理效果 工程进度 工程质量 工程投资 五、对监理工程项目的评价 进度控制评价 质量控制评价 投资控制评价 六、经验总结 七、附件 工程大事记

一、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解决大连乡的龚桥、鲁台镇的王庄,王店乡的棠李、黄集乡的马庄等4个乡镇4个行政村18个自然村万人的不安全饮水问题,4个供水区均为集中式供水,全部为管网延伸供水,供水水源均采用深层地下水,本工程预计土方开挖万m3,土方回填万m3,管网铺设万m(含入户)。本期工程总投资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投资万元,临时工程投资万元,独立费用万元。 二、监理规划 监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监理工作。施工现场直接承担合同监理业务的实施责任组织。现场监理部设驻地总监代表1名、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1名。 现场监理部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律与现行行政法规,国家部门制定办法的施工技术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范围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在监理过程中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和“勤奋、高效、独立、自立”的原则,依照业主单位授予的职责与权限。与参建各方密切协作。认真检查、监督工程,承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和经验优势,向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1)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2) 淮阳县2012—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结余资金项目设计文件、工 程施工图纸;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

2013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以下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 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 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 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 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 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E.1 表格说明 E.1.1 表格可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1 承包人用表。以CB××表示。 2 监理机构用表。以JL××表示。 E.1.2 表头应采用如下格式: 注1:“CB11”——表格类型及序号。 注2:“施工放样报验单”——表格名称。 注3:“承包[ ]放样号”——表格编号。其中①“承包”:指该表以承包人为填表人,当填表人为监理机构时,即以“监理”代之。②当监理工程范围包括两个以上承包人时,为区分不同承包人的用表,“承包”可用其简称表示。③[ ]:年份,[2003]表示2003年的表格。④“放样”:表格的使用性质,即用于“放样”工作。⑤“号”:一般为3位数的流水号。 如承包人简称为“华安”,则2003年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报送的第3次放样报表可表示为: E.2 表格使用说明 E.2.1 监理机构可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表格;如果表格种类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可调整或增加表格。 E.2.2 各表格脚注中所列单位和份数为基本单位和最少份数,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要求予以具体指定各类表格的报送单位和份数。 E.2.3 相关单位都应明确文件的签收人。 E.2.4 “CB01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可用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安全方案、施工工艺、专项试验计划等。 E.2.5 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检验月汇总表、工程事故月报表除作为施工月报附表外,还应按有关要求另行单独填报。

E.2.6 表格中凡属部门负责人签名的,项目经理都可签署;凡属监理工程师签名的,总监都可以签署;表格中签名栏为“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可根据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视具体授权情况由相应人员签署。 E.2.7 监理用表中的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指所监理的施工合同名称和编号。 E.3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目录 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表E.3.1 承包人用表目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刻: _______ 年 ___ 月 ___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监理人) ,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托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特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投资:静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总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 日至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_ 日。 (五)建设监理酬劳为(大写) ________ 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 时刻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托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 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托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 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 会谈记录以及 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各执 _______ 份。 发包人: ____ ___ (盖章) 监理人: ____ ___(盖 法定代表人: __ 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 ___(签章) 托付代理人: __ ___ (签章) 托付代理人: _ ___(签章) 邮编: ______ 邮编: _______ 电话: ______ 电话: _______ 传真: ______ 传真: _______ 开户银行: __ 开户银行: ___ 账号: ______ 账号: 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签字 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 ______ 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正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1 总则…………………………………………………………… 2术语…………………………………………………………… 3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 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4)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6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投资控制………………………………………………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6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7信息管理………………………………………………… 6.8工程验收与移交…………………………………………… 7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2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附录A监理规划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点及主要内容………………… 附录C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附录D监理报告编写要求及主要内容…………………… 附录E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5 3、1监理单位…………………………………、………………、5 3、2监理机构?…………………………、……………………、6 3、3监理人员…………………………、……………、、………、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与制度………、……………………、12 4、1基本工作程序………………、……………………、……、12 4、2主要工作方法?…………、…………………、…………、12 4、3主要工作制度............、..................、 (1) 5 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5、1监理机构得准备工作?、………………………、………、15 5、2施工准备得监理工作、、…………………、……………、15 6施工实施阶段得监理工作…………………………、、………、18 6、1开工条件得控制....................................、 (1) 6、2工程质量控制……………………………、……………、18 6、3工程进度控制……………………………………、……、24 6、4工程资金控制……………………………………、……、28 6、5施工安全监理.......................................、 (3) 6、6 文明施工监理……………………………………、……、34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继续教育试卷(a)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继续教育试题(A卷) 资格证书编号:姓名:单位: 一. 客观题: 1.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X ) 2. 依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个别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3.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监理招标时,该代理机构也可以参加或代理该项目监理的投标。() 4.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以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X ) 5.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X ) 6. 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 7.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 8. 监理人可以随时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9.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监理人员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1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力。() 1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变更监理岗位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1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15. 抵押是合同当事人用自己一定的财产来向对方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形式。() 1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7.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 18. 监理单位可以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 L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3) 3 监理组织 (5) 监理单位 (5) 监理机构 (6) 监理人员 (7)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2) 基本工作程序 (12) 主要工作方法 (12) 主要工作制度 (13) 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15)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1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15)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18) 开工条件的控制 (18) 工程质量控制 (18) 工程进度控制 (24) 工程资金控制 (28) 施工安全监理 (33) 文明施工监理 (34)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35) 信息管理 (39) 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42) 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46)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47)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内容 (50)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53) 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58) 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61) 标准用词说明 (177)

条文说明 (179)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1.0.3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1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 1.0.4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确认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 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014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监理组织 3.1监理单位 3.2监理机构 3.3监理人员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 基本工作程序 4.2主要工作方法 4.3主要工作制度 5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1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2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开工条件的控制 6.2工程质量控制 6.3工程进度控制 6.4工程资金控制 6.5施工安全监理 6.6 文明施工监理 6.7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8信息管理 6.9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 7 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 附录A监理规划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B监理实施细则编制要点及主要容 附录C 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附录D 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容附录E 施工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标准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盖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开展监理工作。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迤工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1.0.6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二年八月

目录 前言 (2) 目录 (3) 1 总则 (5) 2 名词术语 (5)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6) 3.1监理单位 (6) 3.2监理机构 (7) 3.3监理人员 (9)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 4.1 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 4.2 主要监理工作方法 (12) 4.3 主要监理工作制度 (12) 5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13) 5.1监理机构自身准备工作 (13) 5.2施工准备监理工作 (14) 6 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工作 (16) 6.1 工程开工 (17) 6.2工程质量控制 (17) 6.3工程进度控制 (19) 6.4工程投资控制 (21) 6.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 6.6合同的其他管理工作 (26) 6.7信息管理 (37) 6.8 工程协调 (40) 6.9工程验收与移交 (40) 7 保修期阶段监理工作 (41) 7.1工程保修 (41) 8 其他 (41)

8.1奖励 (41) 8.2赔偿 (41) 附录 (42) 附录1《监理规划》内容及编写要点 (42) 附录2《监理实施细则》内容及编写要点44 附录3施工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47) 附表……………………………………… 附表 A 施工企业提交的申请表………… 附表 B 监理机构审核表………………… 附表 C 监理机构汇报表………………… 附表 D 监理机构内部用表………………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行为,明确监理单位和各级监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和义务,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监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实行建设监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监理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内容上可适当简化。 1.0.3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需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按照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强调合同管理,发挥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控制等方面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并注重加强计算机辅助监理工作。 1.0.7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1 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 4 项目法人和有关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等目标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合同责任。 1.0.9 监理单位为实施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检查、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2 名词术语 2.0.1监理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2.0.2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直接承担监理合同实施责任的组织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2.0.3监理人员是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资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

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1.0.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2建设工程监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3相关服务related services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2.0.4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2.0.5注册监理工程师registered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等活动的人员。 2.0.6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8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8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doc 8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

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 最新水利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1)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施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等应分别依据相关专业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 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应按照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监理业务委托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5)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6)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活动,以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7)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3.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8)监理机构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等监理行为,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9)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11)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 12)水利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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