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规定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

(1)国家开发银行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

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7-26125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98年1月22日127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

(2)进出口银行154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1日180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16日192

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7日197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11日231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

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316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

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

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

(3)中国投资银行356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

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

(4)农业发展银行36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

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1998-11-28

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第五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

第六条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发行的审批

第八条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九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条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发行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计划。

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

第十四条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

第十五条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每次招标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发债公告应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

(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招标办法除载明上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三)招标开始时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

第十七条承销商在投标时,不得相互联手操纵市场。

第十八条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告,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

第十九条承销商通过招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分销。

第二十条每次发行的发行期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发行期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

第二十一条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行分销。

第二十二条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行分销。

第二十三条招标结束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发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行期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登记与托管

第二十六条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清单,为承销商办理承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各有关承销商。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在发行缴款期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到款确认。

第二十八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金融债券托管手续,并通知认购人。

第二十九条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中央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则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管的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章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

第三十一条招标结束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公告要求的缴款期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额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根据招标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必须按发债公告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金融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方面提前或推迟兑付。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期限、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的;

(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

(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

(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宣布本次投标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

(一)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的;

(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

(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不按照本规定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市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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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发银行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国发〔199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v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

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20%),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

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银行用于政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

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

(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3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

(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应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

(七)按国务院规定,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

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2、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

目;3、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4、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5、其他政策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和覆盖的政策性项目的具体行业和范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共同商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

(三)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依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金的模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等。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同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的信贷关系,以经济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国家开发银行不干预企业的产权处置和经营活动。

(四)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分工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原则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上。

(五)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确定。

五、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

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的可能,负责在立项的项目中选择并研究项目资金配置初步方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要相互协商、配合。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是: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后,将需要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送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国家开发银行据此开发工作。

国家计委在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承担配套国内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要会商国家开发银行后再行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项目谈判等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可能,在项目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配置资金的初步方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的选择意见和相应的资金配置初步方案。

(三)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准备情况,国家开发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四)年度计划。属于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和安排资金的项目,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商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年度资金配置方案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五)年度新开工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投产、收尾、续建、新开工的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资金,对具备年度新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贷款计划规模和资金平衡可能进行资金配置,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

(六)项目咨询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时,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的工作。

六、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需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

七、地方政策性项目的审批程序

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

八、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财政部。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接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九、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监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3年。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2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1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浅析韩国政策性银行 如今,各个国家的银行结构中,一般来说均以中央银行为首,然后以商业银行作为主体,辅以各种专业性银行。其中政策性银行分摊着各类专业性银行的重要构成部分,鲜明的性质让其拥有自身独特的地位,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的程度日益加剧,并且在国际上对世界的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既是机遇也为挑战,令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也要求国内的政策性银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找出自身与国际标准的差距,多加借鉴国际的先进管理技术,加快发展步伐。因此,我将对邻国的政策性银行进行探究,借鉴其对韩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有效作用和成功经验,吸纳经营和管理的先进方法,进而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六十年代的韩国还是个贫穷的农业国家,GDP仅仅为87美元,但仅经过30余年,其发展为新兴工业化国家,2000年左右,其GDP为7466美元。在这个工业奇迹中,韩国产业银行起到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因此,我将要以KDB为切点,进行探究。 韩国产业银行(Korea Development Bank),是韩国目前最大的政策性银行,前身是1918年的韩国开发银行,在1954年,伴随朝鲜战争结束,政府依据《韩国产业银行法》,全额出资成立了韩国产业银行,其宗旨是:“遵照国策,为产业的开发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和管理产业资金。”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韩国产业银行身为韩国政府的代表,在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扮演了引导者的角色,配合国家政策的变化,顺应经济不同时代的需求,不断扩宽的金融业务的范围,开发金融机能,主导了产业的发展,也以令人惊讶的速度在不断进行长足的发展。 一、KDB经营特征 (1)有效利用国家政策权利和财政手段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行章程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原则,即在全行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总行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各分支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以确保负债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运用的多元化。 (二)现金流匹配原则,即任何时点的现金流入要大于现金流出。

(三)分币种管理原则,即按本、外币分别管理。 (四)全面性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

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

?第三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第二节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政策性金融机构概述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二)特征 1、由政府出资设立 2、以贯彻政府经济政策为宗旨 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贯彻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标,不具有营利目的。具体表现在:(1)在总体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上,必须接受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监督,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由政府任命。 (2)在资金上以政府财政为后盾。 (3)在业务上奉行特殊的融资和服务原则。 3、以信用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 4、特定的业务领域和业务对象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通常分别集中于以下领域: (1)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及对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具有关键意义的产业; (2)缺乏政府的特殊支持与保护,就可能停滞不前甚至萎缩的国民经济薄弱环节; (3)对社会稳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影响的方面。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和特殊职能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 政策性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越是繁荣、商业性金融越是成熟的国家,政策性金融制度往往越是健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商业性金融和纯粹的财政投资制度,都有无法避免的明显局限。在商业性金融起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不是对市场机制的否定,更不是计划经济的复归,而 是对市场机制有益的必要补充。

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我国在1994年专设3家政策性银行,也是推进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 革和维护货币币值稳定的需要。 (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殊职能,是其存在价值的具体反映,也是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等一般性 职能与其特定的政策目标相结合的必然产物。 如政策性银行的特殊职能表现为: 1、补充性职能 即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按市场原则配置资金所形成的缺陷和不足予以弥补。 2、倡导性职能 政策性银行的投资、融资决策,往往反映经济的长远目标和政府的扶持意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心,消除它们对风险的顾虑,带动它们参与对同一对象的投资或融资。 3、经济调控职能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类 (一)按业务性质划分为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国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多集中 于保险领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资本来源为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公司按商业化方式运作,独立核算,保本经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任务,主要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府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同时提供资信评估、商账追收、保单融资服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财政部,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根据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可在境内外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目前,除总公司营业部外,在国内设有12家分公司和7个营业管理部,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二)按经营区域划分为全国性与地方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世界各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绝大多数 属全国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三)按组织结构划分为单一型和“金字塔”型单一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只有单个机构,不设分支。而“金字塔”型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一个由总机构领导、由不同层次的会员或分支组成的机构体系。 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 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

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管理原则和方法第二章.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问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3、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O这是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二)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O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 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 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 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商业银行的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 (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三)适当的组织架构;

(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 (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 (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总体政策及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

政策性银行经营风险及对策

CONSTRUCTION 节能环保 一、政策性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政策性金融业务。二十年来,三家政策性银行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策性金融总体规模偏小的问题愈益突出,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扶贫、助学等薄弱领域和环节,政策性支持力度远远不足。除此以外,政策性功能定位模糊、监管弱化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政策风险。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一直以来均以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为主要目标,相对商业银行来讲,政策性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比较淡薄。随着国家改革和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政策不断调整,又不同程度增加了政策性银行的信贷风险。以农发行为例,一是国家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后,农发行贷款性质由完全的政策性转向政策性和经营性并存,主要表现在政策收购贷款数量减少,非政策性贷款数量增加,加大了农发行增量贷款风险。二是实行新的粮改政策后,财政补贴方式由对农产品流通环节补贴转向对农民直接补贴,这使农发行失去了“财政补贴”这一主要收息来源,进而加大了资产风险。三是粮食流通市场化,粮食采购主体的资格约束放宽,竞争加剧,迫使一些长期经营不善的粮食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重组,有的企业甚至逃避监管、悬空农发行债务,贷款面临较大威胁。 (二)道德风险。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服务对象较为单一,长期以来,逐步形成了与特定企业“捆绑式”的特殊银企关系。对企业来说,容易将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视为政府“拨”给的资金,主观上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约束力不强。对信贷人员来说,由于这些贷款主要是根据政策要求发放的,一旦收不回可以“贷款的政策性”为由推卸责任,政策性银行信贷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承担的责任,从而容易导致信贷员放松贷后监督检查,致使贷后管理流于形式。(三)法律风险。国外政策性银行一般都有独立的法律依据,如美国的《农业信贷法》、日本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而我国政策性银行自1994年成立以来,一直未出台专门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章程成为政策性银行经营发展的主要依据,政策性银行在无法规约束情况下运行,具有较大缺陷。由于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机构的章程自制定以来从未修订,有关业务范围、治理结构、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机制、风险补偿等相关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有章难循,出现监管弱化等问题。 (四)政府信用风险。从某种角度讲,政府信用决定着政策性银行贷款质量。政策性银行目前发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占比较高,由于平台公司投资的项目大都具有非经营性和公益性,项目本身往往不产生现金流或者只产生少量的现金流,依靠项目本身的收益难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媒体公开披露数据显示,大约30%的贷款项目能够依靠自身现金流偿还贷款本息;70%的贷款需要土地开发权、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等第二还款来源的安排。但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增加,其还款压力只会越来越大,特别是随着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导致土地交易市场的日渐冷清,需求减少和供给增加的同时发生必然会导致土地出让金大幅下降,进而会导致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另一点则是在平台贷款债务管理的过程中,“借、用、还”责任相互脱节。由于地方政府官员工作调动比较频繁,容易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现象。地方官员为了追求自己的政绩大量的发债,而将还债任务留给了他的后任者。因此,即使有第二还款来源作担保,这些贷款仍面临着很大的风险,贷款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信用。 (五)公司治理风险。当前,政策性银行普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尚未正真建立,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制衡机制,对业务拓宽和规模扩张缺乏有效的制衡。 (六)资本充足率风险。目前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补充资本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向中央银行再贷款和面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及少量的企业存款,缺乏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由于融资渠道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发展,导致政策性业务规模无法做大。 (七)信贷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银行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贷款相对较集中,但政策性银行本质上也是银行,必须遵循银行经营的一般规律,在执行政策的前提下讲效益、讲管理、讲风险。政策性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单一客户贷款额度缺乏比例限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过高,贷款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 政策性银行经营风险及对策 战 卫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安徽合肥 230000 摘 要: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一直以来,三家政策性银行发挥着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作用,通过对重点产业、基础设施、进出口企业和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政策性信贷支持,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政策性银行本质上也是银行,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双重特征决定了其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同样面临经营风险。根据财政部部署,为强化金融监管,揭示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我们对政策性银行201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并对政策性银行经营风险进行了调研,通过分析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剖析其经营风险的形式和成因,从而探讨全面改善政策性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思路及方法。 关键词:经营;风险;对策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第5卷 第11期2015年4月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法规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 (4) (1)国家开发银行 (7)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 (7) 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 (15) 国家开发银行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 (19) 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 (26) 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8) 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30)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0) 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 (4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 (47) 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6-9-14 (49)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2)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 (5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 (59)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 (64)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 (67)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 (69)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 (76)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85) 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 (87)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 (90)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 (92) 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 (95)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 (97)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 (100) 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 (103) 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 (105) 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 (107)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 (110)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 (112)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 114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范本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3)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6) 第四节管理信息系统 (11)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2)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2)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监测 (13) 第三节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附则 (18) 附件1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附件2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 附件3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附件4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复习题概览

金融风险控制与管理复习题 教材金融风险管理邹宏远编,2010年3月出版 (第一章) 1.在中国银行业的分类中,下列选项属于“国有银行”有:( ) A.商业银行 B.农村商业银行 C.政策性银行 D.信用合作社 2.下列监管职能中,自2003年4月起不属于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有:( ) A.不良贷款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B.银行间拆借市场 C.银行间债券市场 D.执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 3.保监会对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外资参股比例的规定是:( ) A.不得超过25% B.不得超过30% C.不得超过50% D.不得超过51% 4.1995年中国商业银行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所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 A.2% B.4% C.6% D.8% 5.请简要回答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 6.请简要回答中国监管当局当前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7.请详细阐述中国银行业的分类。 (第二章) 1.下列科目不属于资产的是() A现金及同业存放B未分配利润 C商誉和无形资产D银行建筑及固定资产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表外业务的是() A贷款B贷款承诺C定期存款DNOW账户 3.下列明细科目中不属于“存款”科目的是() A货币市场存款账户B储蓄存款 C无息的活期存款D购买的联邦资金和回购协议 4.请简要回答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5.如何理解资产负债表恒等式。 6.主要的表外业务有哪些? (第三章) 1.对股权收益率(ROE)进行分解,下列不属于其组成成分的是() A.净利润率(NPM) B.资产利用率(AU) C.股权乘数(EM) D.每股收益率(EPS) 2.ROE=( )×股权乘数 A.资产净非利息收益率 B.资产收益率 C.净利润率 D.资产净利息收益率 3.股权收益率模型主要是分析金融机构的()

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银行流动银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有效地使用流动银行车,更好的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贴身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提升我行品牌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银行车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流动银行车使用范围 第三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可申请使用流动银行车: (一)各二级分行,省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在机构空白县域、乡镇等区域需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二)发生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造成当地营业网点受到破坏,短期无法恢复正常营业,需要为当地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因流动银行车具有临时、机动的特点,并以车辆形式存在,本着“个金条线牵头、分条线履职”原则,组织实施流动银行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负责审批各分支行

流动银行车业务使用需求。 第六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收付清算)负责流动银行车柜员/机构管理绑定工作。 第七条省分行运营服务部(运营控制)负责指导流动银行车按现金管理制度做好出纳业务工作,并对成都地区派出流动银行车所涉及的业务、操作监控查看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省分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流动银行车通讯、计算机等电子信息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各分支行做好相关维护、使用工作。 第九条省分行保卫部负责制定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监督各分支行落实流动银行车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省分行总务部负责流动银行车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可运行状态,及时根据需求做好车辆派出准备,并指导使用行缴纳GPS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各分支行按照省分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具体工作,确保流动银行车安全运营。 第四章流动银行车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需求行使用流动银行车,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个人金融),请示内容包括申请原因、业务内容、使用时间(含每日使用时段)、车辆行驶目的地等要素。原则上使用时间应为连续的自然日,如有中断需在行发文中特别注

关于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述

Economic & Trade Update Sum.NO.283July.2013 关于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论述 李 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 郑州 450008) 【摘要】在金融业日趋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对于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而言,如何化解和防范银行风险,加强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度量模型的研究,保证银行审慎稳健经营己成为当前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最突出的任务之一。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风险;定量指标;定性指标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作为发起人或出资,以开展某些特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为其基本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确切地说,所谓政策性银行是由一国政府发起、出资或扶植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贯彻、执行或配合政府某些特定的经济发展政策为目的,在法律限定的经营领域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从而成为政府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工具的金融机构。 一、我国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意义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支持国家农业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家进出口业务的增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进社会福利水平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保持政策性银行的正常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对宏观经济的意义 银行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信贷风险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信贷风险评价体系,放任风险的发展和蔓延,不仅会影响贷款的机构和企业,还将影响国家相关政策性扶植领域,破坏经济发展结构的平衡,扰乱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进而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加强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对于稳定金融体系的秩序,保障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保持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政策性银行的意义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资金运用往往是逆市场导向而动,其资金投向经常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涉足的或者是低收益、高风险的部门,而这些部门和领域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是国家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政策性银行存在着政策性倾斜贷款;资金使用所获得的收益率低;贷款项目期限长、规模大等诸多特点。因此如何使有限的资金在完成政策性扶植的同时获得最大化的效益,避免由于信贷风险而造成损失就具有了更积极、更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评价体系,政策性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对各种可能的潜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处理,来有效的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分析 所谓银行的风险,是指银行在其资金的筹集和运作过程中,由于无法预料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产生损失的可能。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相比,政策性银行既有与之相似之处,也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根据风险产生的因素,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可以划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两类。 1、政策性银行的外部风险 所谓外部风险,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由于外部因素无法预期的变化而带来的信贷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用风险。政策性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的债务人不能按照已签合同的规定如期还本付息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一般而言,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发放对象主要为国有企业,由于效益差、管理滞后、经营不善以及对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理解偏差等原因,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着拖欠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此外在近年来进行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很多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通过运作假破产等方式进行挂账,逃废银行贷款,使政策性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迅速增长,远大于商业银行。 (2)集中性风险。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多集中于某一具体行业,或经营领域相似的企业,或某个地区抑或是某些国家重点倾斜的大型长期建设项目,这必然带来了由于信贷资产的高度集中而产生的集中性风险。同类型企业所需的市场环境是基本相似的,当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供给与需求的剧烈变化时,整个行业将不可避免的全部受到影响。此外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期限一般都为中长期,遇到供求变化的可能也远大于商业银行,因此政策性银行面临的集中性风险更应引起关注。 (3)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银行成立的作用,就在于政府希望通过政策性银行这个金融纽带来进行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扶植基础产业和弱势产业。因此政策性银行要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市场的变化来调整信贷支持的重点。但国家对于宏观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时间安排与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发放期限是存在不匹配性的。由于滞后时间的存在,导致了政策性风险的存在。除此以外,国家对于某些微利甚至无利的地区产业的扶植,也导致了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风险的存在。 2、政策性银行的内部风险 所谓内部风险,主要是指政策性银行由于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可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风险。资本风险是指政策性银行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无法满足客户流动性需求的风险。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债券,但其贷款项目则多为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大型项目,贷款项目还款期限较长。这种矛盾导致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运用缺乏流动性,容易导致资本风险的产生。 (2)管理和内控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由于银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或进行违规经营甚至犯罪活动等造成损失的可能。如内部监管制度不规范造成信贷资产流失或转移、挪用信贷资金等都会造成管理和内控风险。 (3)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由于银行管理层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可能。主观上决策人违反客观规律的决策或屈从于领导意志的决策;客观上由于信息的真实性及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可能都属于决策风险。一般而言,银行的内部风险不论是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银行都会存在,其风险是可以通过加强银行的信贷管理、规范银行的信贷经营行为来规避或减小的,因此该类风险不在本文重点讨论范围之内。 三、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1、定量指标分析 定量指标是指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定量因素。企业的信用是建立在良好的财务基础之上的,对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衡量企业的还贷能力,揭示其信用状况。因此对企业的定量指标分析主要集中在具体的财务指标分析上。定量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发展成长和偿债能力三个维度。 (1)经营管理维度。在本指标体系的设计中,经营管理维度体现企业两方面的能力:营运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也就是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主营收入现金含量、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五个指标。 (2)发展成长维度。对于农业及其配套产业的企业而言,如何在国家政策的扶植下快速发展和成长壮大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发展成长维度的变量指标包括净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工资福利增长率。①净资产增长率; ②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③工资福利增长率。 (3)偿债能力维度。企业的偿债能力是指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现金的能力。偿债能力是衡量企业能否按时还贷付息的重要能力。主要通过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资产负债率、企业经营现金流与流动负债比、净资产与贷款余额比五个指标来进行衡量。 2、定性指标分析 定性指标是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的重要因素。政策性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大多为非上市企业,这些企业多存在财务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定性指标能够更有效的帮助政策性银行进行信贷风险的评价工作。定性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性优势、管理风险、行业与经营风险三个维度。 (1)政策性优势维度。所谓政策性优势,是指企业受国家政策倾斜支持的程度。对于政策性银行而言,其面对的企业对国家政策的影响是十分敏感的。政策性优势对于政策性银行评价企业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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