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孙某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七、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2.狭义的无权代理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3)相对人

①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3.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4.其他规定

(1)紧急情况下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2)第三人恶意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八、经济仲裁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仲裁协议并未失效),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九、民事诉讼

(一)地域管辖(2015年重大调整)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第一审程序

1.普通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4)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个人隐私;

③法律另有规定;

④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既独立又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1)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3)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②发回重审的;

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

理。

(三)、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2015年新增)

2.不予受理的情形(2015年新增)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五)执行程序(2015年新增)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考点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考点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8.海上旅客运输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3)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考点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中级经济法模拟题模拟52

中级经济法模拟题模拟52 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凡涉及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A.1/10 B.1/2 C.1/3 D.2/3 答案:A [解答] 本题考核重整的申请人。根据规定,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下列选项中,人民法院不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是。 A.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 B.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 C.债务人有欺诈的行为 D.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答案:A

[解答] 本题考核重整程序的终止。《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 在和解期间,债务人甲企业为继续营业而向银行借款50万元,乙企业为担保人。当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企业的担保归于无效 B.乙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比例承担 C.乙企业的担保继续有效 D.乙企业的担保责任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间同顺位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比例承担 答案:C [解答] 本题考核终止和解协议后担保的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4.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效力后,应受和解协议约束的主体是。 A.债务人 B.债务人的保证人 C.和解协议成立前,全部债权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D.债务人的连带债务人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 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 ①经济组织法 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 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 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协定 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中级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doc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 ( 本类题共 3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30 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订有有效的仲裁条款,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乙 未声明有仲裁条款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首次开庭后,甲提出应依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解决纠纷,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方式中, 正确的是 () 。 A. 法院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该案管辖权事宜 B. 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C. 法院中止审理,持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D. 法院终止审理,由仲裁机构审理该案 【答案】 B【解析】 (1)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驳回乙的起诉;(2) 如果甲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 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题应选B。 (P21) 2.A 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3 年2 月, A 与 B 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 B 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 A 而发生纠纷, A 欲起诉 B,此时 B 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 B【解析】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 ( 乙市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管辖。 (P23) 3.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第一章总论 ―、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检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

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章节习题之第一章总论含答案 第一章总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实体权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 D、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一定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一定期间为()。 A、最后6个月 B、最后9个月 C、最后1年 D、最

后2年 3、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4、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基本职责的是()。 A、贯彻法定原则 B、依法调控和规制 C、不得滥用调制权和和超越规制权 D、不得放弃调制权 5、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加限定的 B、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会构成对“市场对策权”的限制

C、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对策权”本身也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 D、“市场对策权”不存在于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 A、要式法律行为 B、主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D、附条件法律行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中级经济法_模拟试题三_2011年版

1、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B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在各类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赔偿责任中,经济法强调赔偿责任是()。 A:等额赔偿 B:少额赔偿 C:超额赔偿 D:均额赔偿 答案:C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C:要求董事和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D:监督董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本题选项A是董事会的职权;选项C 和选项D是监事会的职权。 4、某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向社会中的法人和自然人增发新股,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方案,该方案的下列事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新股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B:为吸引更多的投资,拟按股票票面价值的九折发行 C:所有新股均为无记名股票 D:新股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因此选项C错误;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此选项B错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因此选项D正确。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B: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C: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D: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

第一章总论 第一单元经济法基础 【考点 1】经济法的渊源(★)( P12)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 2)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4. 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 2)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7. 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P13)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 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 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3)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P15)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 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2)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中级经济法分类模拟题22

中级经济法分类模拟题22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单位或个人中,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是______。 A.进口固定资产设备的企业 B.销售商品房的公司 C.零售杂货的个体户 D.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的公司 答案:B [解答] 商品房属于不动产,销售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 2. 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有关规定的是______。 A.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不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C.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D.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答案:C [解答]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选项A错误;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不是全部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选项B错误;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选项D错误。 3. 如果某增值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总机构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正确的做法是______。 A.不必申请,自动被视为一般纳税人 B.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C.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D.可自行选择所在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案:C [解答]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 下列各项业务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______。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B.增值税纳税人收取会员费收入 C.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D.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答案:A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一章总论 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 【记忆口诀】: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 ――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二商一检”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 ——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记忆口诀】:超能大鞋 【口诀解释】: 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 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 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 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 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习题)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效力层级位于第三位的是( )。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2.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 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 A.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B.经济法的调控主体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C.政府的职能部门都是调控主体 D.在社会团体可以成为调控主体或者规制主体 4. 8周岁的妞妞,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下列关于妞妞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B.无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C.有权利能力,有行为能力 D.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5. 2015年4月2日,田某与宋某因为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根据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双方针对同一纠纷再次发生争议。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不能申请仲裁,但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C.不能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申请仲裁,但是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 甲乙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此之前签订了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协议中双方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者撤销 B.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C.如果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该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不能以电报、传真、电传、电子数据等形式达成 7. 甲乙签订大豆的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未按期履行合同,乙欲向A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甲乙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了争议,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可以在首次开庭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B.甲可以在首次开庭时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C.若甲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D.若甲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2020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及答案

2020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题(二)及答案 1【单项选择题】 某居民企业2019年实际支出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50万元,职工福利 费本期发生2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 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该企业2019年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 A.0 B.0.75万元 C.9.75万元 D.5.50万元 【参考答案】:A 2【单项选择题】 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2019年1月1日 在上海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A公司当日签字盖章后交B公司,2019 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B公司已经接受,B公司在 1月10日将该合同带回到北京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A.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D.2018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时成立 【参考答案】:D

3【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有限合伙人可用作合伙企 业出资的是()。 A.为合伙企业提供财务管理 B.债权 C.社会关系 D.为合伙企业提供战略咨询 【参考答案】:B 4【单项选择题】 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 章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该规定的期限是()。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参考答案】:C 5【单项选择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相关机构制定和批准,该机构是()。 A.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公司的董事会

《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及标准答案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总论(后附详细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A、代人保管物品 B、代销 C、传递信息 D、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2、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3、甲乙双方当事人于2月1日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旦乙收回前欠应收账款,立即给甲的银行账户汇款购买其产品,并约定如果1个月内不能履行,则合同不发生效力。2月10日,乙的银行账户上收到10万元前欠货款,乙于当日即向甲汇款,履行合同,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2月1日

B、2月10日 C、3月1日 D、3月10日 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5、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B、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般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公司,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主体 C、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中级经济法讲义(doc 66页)

中级经济法讲义(doc 66页)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范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9含答案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9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有()。 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 B. 工商局局长与其干部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D.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并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不是经济关系,所以选项B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2.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解决。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A.个体工商户甲某与工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的纠纷 B. 甲、乙一对夫妇间的收养子女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企业与银行间的借款合同纠纷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B.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D.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BC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2007年6月20日,张某到某商店买衣服,该商店故意隐瞒实情,将一件有隐蔽质量问题的衣服卖给了张某,张某仔细检查后未发现此瑕疵。7月1日,张某穿着该衣服上班,单位同事发现该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张某8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该商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述观点不正确的是()。 A.该商店的行为属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行为

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2015中级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整理---第一章 一、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企业所得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二、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公司的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民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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