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1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居住社区是以社区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500-6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

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服务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1万人,3-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

鼓励同一级别、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社会福利设施等)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设施(如教育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可相邻设置或独立设置。

公共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种:(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考虑到空间布局关联性等因素,本《标准》将邮政普遍服务、停车场、公厕、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公园绿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一并纳入考虑。

将公共设施按照公益属性和刚性控制要求分为三类。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应移交产权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二类为应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设施,可不必移交产权,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商业服务设施中的菜市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必备型商业等;三类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保障,包括各类商业服务设施等。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设施和市场力量的关系、公共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设施运营对于空间的要求,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

公共设施的规划实施要求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一般应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无法提前建设的也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

2

其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建设同步进行、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片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市级公共设施是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提供服务功能的设施。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而确定。

地区级公共设施以本地区20—30万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又有选择的生活服务项目。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参照表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具体可根据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行政区划设置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3

规划引导形成集中的地区中心。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形成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30分钟、自行车10分钟、机动车5分钟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20~30公顷,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地区中心必备的功能构成包括上述医疗、文化、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4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500—600米内的3—5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居住社区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居住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10分钟、自行车3—5分钟以内可达。

居住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4—5公顷,其中公共设施用地—4公顷、居住社区公园1—2公顷。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附后)的规定设置。根据行政辖区及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行政管理中心和派出所一般每街道设置一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每个街道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一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卫生服务站,一般1万居民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派出所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

社区中心布局要求

4

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公顷,包括公共文化、体育、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所、机动车停车场及公厕等设施。在保证基本功能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体的经营性功能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公顷,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社区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日托所)等设施。

派出所应独立占地,用地不小于1500平方米,可设置于居住社区中心中,也可以根据特定情况(如需要设置更大规模的派出所),在社区中心之外独立安排用地。

周边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并专题分析以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居住社区公园用地面积1—2公顷,宜与文化活动广场(≥300㎡)、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和中学,均独立占地。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中小学用地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有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网吧、娱乐场所,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五十米内不得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

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应设置公交首末站,一般可安排2条公交线路,用地约为3000平方米,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5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服务半径200~300米内的~1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基层社区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实现居民在步行3-5分钟内可达。

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用地规模控制在7000~800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2000~3000平方米,基层社区游园不小于5000平方米。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

基层社区中心的公共设施可以采取周边居住开发单元配建形式集中形成,也可以通过独立用地控制方式形成。基层社区中心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附后)的规定设置。如果以独立用地形式,在保证基本功能外,基层社区中心的经营性功能、用地面积和开发建设强度(建筑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内城市功能和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基层社区游园用地不小于5000平方米,兼容体育活动功能,宜临近体育活动站。兼顾作为应急避难场所,鼓励利用游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

独立设置、可与基层社区中心邻近设置的公共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其他独立设施的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场和环卫车辆停放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其内容和规模应按照表的规定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用地设置应考虑周边一定范围内设施影响(同中小学设置要求)。

以下设施应在住宅开发单元的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100㎡的按照100㎡配置,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3‰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市政绿化、环卫管理、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房根据各区垃圾收运模式进行设置。垃圾收集点用于分类收集居民投放的垃圾,200~300户设置一处,占地面积2~6㎡,设置地点宜固定并方便投放和清运。垃圾收集房用于对垃圾进行分类分拣和暂存,服务半径不超过70m,占地面积10~30㎡,设置地点宜独立并方便垃圾收运车辆出入。

6 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起实施的《南京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NJGBC 04—2005》同时废止。

6

社区级公共设施配置标准 3~5万人,500-600米服务半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

7

8

9

10

11

12

13

14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予保障的公共设施;其余项目为三类公共设施项目。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标准~1万人,200-300米服务半径

基层社区服务中

15

16

17

18

19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带“☆”号的为二类公共设施项目,为应予保障的公共设施;其余项目为三类公共设施项目。

20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标准规范-(GB50442-2008)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2.0.5体育用地sports land use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2.0.6医疗卫生用地medical and sanitary land use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2.0.7教育科研设计用地education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land use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2.0.8社会福利用地social welfare land use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1 总则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文化艺术和游乐类等设施的用地。 指市级和区级体育场馆及训练场地等设施用地。 指医疗、保健、防疫、康复、急救、疗养等设施用地。

指有固定校址和用地范围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研 和勘察设计院所、信息和成人高等培训学校等设施用地。 指为孤儿、残疾人、老龄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设置的学习、 康复、服务、救助等设施的用地。 3 行政办公 3.0.1 行政办公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4 商业金融 4.0.1 商业金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各级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指标(hm2) 1.商业金融中心应以人口规模为依据合理配置,市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50~100万人,服务半径不宜超过8km;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

宜为5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4km;地区级商业金融中心服务人口宜为10万人以下,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km。 2.商业金融中心规划用地应具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但不宜沿城市交通主干路两侧布局。 3.在历史文化保护城区不宜布局新的大型商业金融设施用地。 5 文化娱乐 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文化娱乐各类占该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 6 体育 6.0.1 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 表6.0.2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问题解答 王凯徐颖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

基本配套规定(试行) 1 总则 (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控制要求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913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简化版) 一、一般规定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二、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人内确定。 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三、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5.5m2/人。 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 于8.0m2/人。 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四、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的规定。 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表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1.1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 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 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 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1.4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1.5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 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1.6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 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1.7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 公共设施的分级 2.1.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四级配置。 2.1.2 市级公共设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 2.1.3 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30万人左右的功能片区。

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6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的分级 6.1 公共设施分为城市、社区2大类;按市(区)级、镇街级、单元社区(居住区)和基层社 区(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2 市(区)级公共设施应在相应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控制落实,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 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6.3 市(区)级教育设施主要包括大专以上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6.4 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血站、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 6.5 市(区)级文化设施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 馆、青少年宫、影剧院、文化馆等。 6.6 市(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中心、综合体育场馆、专项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和国民体质 监测中心等。 6.7 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应配置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殡仪馆等项目,并应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不断完善。 6.8 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 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镇街级、单元社区和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 6.9 镇街级、社区级公共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道路交通、社区服务9类设施。 6.10 镇街级、单元社区、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按表6.9 的规定执行。当服务人口规模介于两个级别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6.11 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按表6.9的规定执行同时,还需符合本规定“7道路交通”和 “8市政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章节的相关要求。 社区用房相关规定 6.12 社区用房是指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托老所、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设施用房。其配置要求除满足本“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表6.9的规定。“社区用房相关规定”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6.13 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的配置规模应满足以下要求:社区用 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住宅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且最低应不小于600㎡,最高可不超过2500㎡。 6.14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涉及新建住宅(含商业用地内兼容住宅)的项目,在满足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社区用房配置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6.13条款的规定。 6.15住宅项目的社区用房应与住宅开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同步 办理房屋产权证,不得变更用途。旧社区可通过新建、购买、改造、置换等方式解决社区用房问题。

标准社区、街道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 类别项目配置 数量 一般规模 强制性规定建议性规定配置内容及说明产权单位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社区服务中心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医疗服务站 1座660 1000 独立占地。 社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个基层社区设 置一处,服务半径为300~500 m,宜 靠近绿地公园设置。 建筑基底面积宜为300 ㎡,建筑层数 为6~7层。社区医疗服务站设置于建 筑底层,并设置有人流集散的场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服务站共 同组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医疗服 务站以社区医疗功能为主。 区政府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 社区用房600 包括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 社区服务功能,并保证社区警务室20~ 30㎡。 文化娱乐设施 社区文化 娱乐室 老年人活动室100 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 健身、音乐欣赏、茶座、老年人活动、 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 青少年活动室100 体育设施社区室外活动场地1处1000 —独立占地。可考虑与街心绿地、户外健身场地、 社区中心广场或避难空地统筹设置。 功能包括室外群众文体活动,露天演出、 羽毛球、乒乓球、儿童游戏、器械健身 等。 区政府 教育设施 幼儿园 或幼托 6班 9班或12 班一座 1800~2200 2000 独立占地,有独 立院落和出入 口。 每处容积率不 得超过0.9。 按每千人30座计,幼托生均用地面积 10~12㎡,生均建筑面积9~11㎡, 每班容纳30座。 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 布,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 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 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 每块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市、区教育部门 或开发商9班2700~3200 3000 12班3600~4300 3900 18班5400~6500 5900 24班7200~8600 7900 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生鲜超市1个—1000~1500 —每100㎡建筑面积配置1.5个停车位。—市土总邮政所1个—100~150 — 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 车辆出入及识别。宜与其它非独立占 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邮政局 市政公用设施 公共厕所1个100~120 60~120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相邻建筑的间隔不 小于3 m。 鼓励和推广附属式公共厕所。附属式 公共厕所要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 建筑面积不少于60㎡。 鼓励清洁楼、公共厕所、道班房合建。 “二合一”环卫设施一般指公共厕所和 道班房合建,占地面积150~250㎡,建 筑面积120~200㎡。 附属式:开发商 独立式:市、区 环卫部门或开发 商 环卫工人作息站(道班房)1个20~30 20~30 每0.8~1.2万 人设置一处。 宜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室外须有停 放环卫小型车辆、工具的地方。 市、区环卫部门 1、强制性规定是指不可变更的必须执行的要求;建议性规定是指经规划批准可以变动的要求。 2、本表中所列项目内容是最基本的公益性设施,其他项目如商业设施可根据市场需求增加配置。 3、社区服务中心的设置适用于新城区,旧城区中的社区服务中心的项目内容可结合现状分开设置,也可不独立占地;文体设施可结合山坡地、公园绿地设置。 4、本表适用于0.8~1.2万人的基层社区,1.2~1.5万的按1万人标准的1.5倍进行配置(社区服务中心除外),小于0.8万人或大于1.5万人的需进行拆分或整合成1万人的标准社区。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汇编(doc 29页)

公共设施配置标准表汇编(doc 29页)

24班10200~ 12600 21600~ 25200 3.5~ 4.5 30班12800~ 15800 27000~ 31500 4.5~ 5.5 36班15300~ 18900 32400~ 37800 5.5~ 6.5 3 初 中18 班 7200~ 8550 13500~ 16200 <3 建筑面 积8~ 9.5 m2/ 座,占地 面积 15~18 m2/座。 ●○初中宜设24班、30班 或36班,每班50座。 初中应按其服务范围 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 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 大于1000m。在人口不 足3万人的独立地区, 宜考虑设置18班。 24 班 9600~ 11400 18000~ 21600 3~4 30 班 12000~ 14300 22500~ 27000 4~5

学班12200 27500 3 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 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 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 隔。学校运动场地应 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 (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 场1座,至少设2~3 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 (兼羽毛球场),以 及100~200 m2器械场 地。18班学校可适当 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 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 长不小于55m,30班 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 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 小于65m。 4 九 年27 班 10800~ 12200 20200~ 23000 < 1.5用地面 积15~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 允许的前提下,可考

学班12200 27500 3 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 间等场所毗邻。 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 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 隔。学校运动场地应 设200m标准环形跑道 (其中含不小于60m 的直跑道),风雨操 场1座,至少设2~3 个篮球场,2个排球场 (兼羽毛球场),以 及100~200 m2器械场 地。18班学校可适当 减少球场数。 18班和24班学校用地 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 长不小于55m,30班 和36班学校用地应保 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 小于65m。 一贯36 班 14400~ 16200 27000~ 30600 1.5~ 2 17 m2/ 座,建筑 虑小学与初中合并, 建设九年一贯制学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编制内容要点 根据建设部对该项规范批文的要求,经初步分析研究,对编制方案内 容范围,提出以下建议—— 一、编制方案的几项原则要求 1. 规范编制城市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层次、类别……),以城市 人口为准(包括常住人口、居住半年以上暂住人口)。 1) 200万人口以上超特大城市; 2) 100 , 200万人口特大城市; 3) 50 , 100 万人口的大城市; 4) 20 , 50 万人口的中等城市; 5) 10 , 20万人口的小城市。 同时考虑城市行政级别:国家直辖市、省直辖市(省计划单列 市)、省会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应配套的内容。 2. 该规范的技术指标主要适应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包括 分区规划)。 3. 规范控制指标以最低标准为主,即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公 共设施规划指标要达到的最低标准配制。有些地区城市经济发 展快,经济实力强,其指标可按上限指标规划,所以规范提出 控制指标为下限与上限。 4. 规范适用于以国家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也适用于国 家确定指导的重点项目和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外资 项目)。

5. 规范分为大类、小类指标。大类为综合性指标;小类为具体项 目指标,如金融系统,其大类即金融系统综合指标,小类是银 行(支行以上),保险、证券等具体指标。 6. 规范要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各专项(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各专 项部分)的各自特点提出其用地面积、周围环境、交通安全方 便、气象条件等选址要求。 7. 规范指标主要分为 1) 选址条件; 2) 占用土地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参考数)。 三者关系以用地为主,根据不同功能提出不同的指标要求。 8. 规范适用于城市中心商务区、副中心用地,其各项功能用地指 标为综合性的。其具体项目的指标,由详细规划阶段确定。 9. 规划提出的各项指标,原则与总体规划确定的年限相适应。根 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可能不足或超过其适应年限,需再进行 适当的调整。确定指标时要留有充分的发展余地。 10. 该规范专业性强,各专业都有其独立性,但又有城市中心地区 统一协调建设的统一性。故考虑规范指标方案时必须要综合为 一体,不同地区能保证突出某一项重点。如教育中心地区以教 育为主,但必须配有为其服务的其他专业项目,商业、体育、 文化等,即应提出综合指标。 11. 规范指标,主要以国内10年左右发展的水平为依据,还要充 分考虑指标与发达国家接轨,即能和世界靠拢的过渡性。 二、本《规范》的内容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