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后妃侍寝制度

清朝后妃侍寝制度
清朝后妃侍寝制度

清朝后妃侍寝制度

据清宫档案记载,皇帝新婚之后,皇后要和皇帝在坤宁宫洞房旁的东暖阁同住三天。

紫禁城内的养心殿东侧有体顺堂,便是皇后与皇帝同居待寝的住所。度过新婚之期后,皇

帝仍回养心殿后殿寝宫居住,皇后便选定东西六宫的一处居住。除新婚期之外,平时皇帝

要召幸某妃侍寝,一般都在晚饭时,皇帝亲自翻后妃的绿头牌,皇帝喜欢哪个妃子,便把

那个妃子的绿头牌翻过来,随侍太监心领神会,马上禀知某妃到皇帝寝宫承欢。

清代嫔妃侍寝与各代不同,皇帝每日晚膳时,决定哪一位妃子当晚侍寝。每个妃子都

有一块绿头牌,牌面上是该妃子的姓名。备晚膳时,敬事房太监将十余块或数十块绿头牌

放在一个大银盘中,谓之膳牌。

皇帝晚膳用完,太监举盘跪在皇帝面前。如果皇帝没有兴致,则说声“去”。若有所

属意,就拣出一块牌,扣过来,背面向上。太监拿过此牌,交给另一位太监,这位太监专

门负责把将要求承幸的妃子用被裹着扛到皇帝的寝所来。

清朝入关以后,驻防关内的八旗军面对的是纯粹的农业社会以及繁华的市井生活,他

们与游猎驯牧生产逐渐疏远。因此旗人失去了平素维持训练的生活模式,在平淡的农业田

园与五花八门的城市喧闹环境中长大的年轻旗人自幼就无法接受艰苦环境的磨练,而简陋

的八旗军事组织又无理长久维持有效的军事训练,久而久之八旗子弟的军事素质急剧下降。清中期以后关内八旗军的训练废弛,尤其是生活在城市内的旗人由于没有分配田地耕种,

旗内任职又有限额,造成大量八旗子弟闲散终日,无所事事。于是他们就以养鸟逛街,唱

曲听戏打发时光。朝廷发放的月饷经常被拿去赌博,有的甚至人还未到家饷银就全部花光。

俞大纲对隋置进士科一条颇有疑义,他说:“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试,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

提出士人“投牒自试”是科举制度起源的主要标志这一极有价值的见解。唐长孺提出了与

俞大纲相似的看法,他认为唐代科举制度的重要特点在于是否“准许怀牒自试”,而南北

朝后期,已出现士人“怀牒自试”的个例,反映了当时科举制度正在萌芽之中。

当然,徐娘的猎物,绝不止季江一人,譬如,瑶光寺中的智远僧人也是其中一位。可

智远毕竟不是编制之人,出入皇宫自然多了诸多盘查,当然,这对于化妆高手徐昭佩而言,本非难题,但逢饥渴难耐之时,便将其化成宫女模样,喊入宫中消遣。但是,常在河边走,难免要湿身的,终于,到了东窗事发的时候了。萧绎可没有高湛的大气度,这堂堂一国之君,难道被一个花和尚戴了绿帽子?自尊心备受打击的萧绎,倒丢掉了学术男的包袱,一

个狠心,逼着发妻投井自尽,事后,萧绎还充分发挥了自己的文学特长,在皇家官方博客上,亲自写了《荡妇秋思赋》一文,述其淫行,以泄其愤。

出于清代皇帝高度的戒备心理,防止妃子中出现刺客,妃子必须裸体来到皇帝寝所。

方法是妃子被带到离皇帝寝所不远的一间屋里脱光衣服,宦官用红锦被或大衣将她裹上,

扛上肩,背进皇帝的寝所。到帝榻前,去掉外裹的红锦被或大衣。

清朝前身“后金”初年,国君(即“大汗”)、贝勒的女儿(有时也包括一般未嫁之妇女)均称“格格”,无定制。例如,清太祖努尔哈赤的长女称“东果格格”,次女称“嫩

哲格格”。清太宗皇太极继位后,于崇德元年(一六三六年),始仿明制,皇帝女儿开始称

为“公主”,并规定皇后(即中宫)所生之女称“固伦公主”,妃子所生之女及皇后的养女,称“和硕公主”。“格格”遂专指王公贵胄之女的专称。例如,皇太极的次女马喀塔(孝

端文皇后所生)初封固伦长公主,后改为“永宁长公主”,复改为“温庄长公主”。由此

可见,现在影视剧中把皇帝之女称作“格格”是不准确的(如,“还珠格格”、“十八格格”……)。顺治十七年(一六六0年)始把“格格”分为五等,即:

《明朝那些事儿》是当年明月老师的作品,下面为大家搜集的2篇“明朝那些事儿读

后感400字作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后面发生的事情当时人的记载道,“届时,帝先卧,被不复脚。……妃子赤身由被脚

逆爬而上,与帝交焉。敬事房总管与驼妃之太监,皆立候于窗外,如时过久,则总管必高

唱曰:是时候了。帝不应,则再唱,如是者三。帝命之入。则妃子从帝脚后拖而出。驼妃

者仍以氅裹之,驼而去。去后,总管必跪而请命曰:留不留?帝曰:不留。则总管至妃子

后股穴道微按之,则龙精皆流出矣。曰:留。则笔之手册曰:某月某日某时,皇帝幸某妃。亦所以备受孕之登也。此宫禁中祖宗之定制也。”

总之,根据化妆品销售工作总结,对顾客需要及发展趋势的了解,还有顾客心理分析,将是终端化妆品连锁店提升服务质量的契入点和前提。只有全面掌握顾客的心理需求和需

求趋向,才能及时地推进令顾客满意的服务。

嘉靖皇帝喜欢道教,又采取了道教里的“采阴补阳之术”,纵欲过度,企图获得长生

不老,结果大量摧残宫女。据记载,“嘉靖中叶,上饵丹药有验。至壬子冬,命京师内外

选女八岁至十四岁者三百人入宫。乙卯九月,又选十岁以下者一百六十人。盖从陶仲文

(方士)言,供炼药用也。”

清帝召幸嫔妃,照例在门前倒悬红灯,在行宫也是这样。宫女们入宫时梳辫子,一

旦被临幸并获得名号,就要把头发盘上去

说起来,和珅的这位二夫人,在和众多的妻妾中应该是最受信任的一个。由于善于理财,她常年负责和家的财务,成为和家的财务总监督。而且很有主见,和珅遇到一些棘手

的事情时总喜欢与她商量商量,因而在和府最有权势。长二姑的父亲原在正蓝旗牧地上的

放马人,家境贫寒,因此,当长二姑十一岁时就被送到刑部曹司员家做奴婢。在曹司员家中,她不仅学会了管家理财,而且还学会了吟诗作赋,连琴棋书画也略通一二。几年之后,

当长二姑出落成一位漂亮的大姑娘时,被曹司员纳为小妾。不久,曹司员听说刑部秋审处

出了空缺,为了把这个肥缺弄到手,他就慷慨地把长二姑送给了和珅。和珅一看长二姑年

轻貌美,就欣然接受了。进入和府的长二姑很快就得到了和珅的宠爱,成了他的左膀右臂。

清代自雍正以后皇帝的寝宫多在养心殿后殿。寝宫内东侧为皇后来时居住,西间为妃

嫔来时居住。养心殿的西侧有燕喜堂,据传说为妃嫔被召时的临时听叫处。每到晚膳时,

妃嫔们均到这里等候传唤。当传到某妃侍寝,晚饭后到寝宫承欢。其余妃嫔听“叫散”后

便各回各自的住处。

清宫规定,皇子生下来,无论嫡庶,皆由保姆抱出,由乳母喂养。皇子一生,照例需

用四十人。保姆八人,乳母八人。此外还有针线上人,浆洗上人,灯火上人,锅灶上人等。至绝乳,去乳母,添内监若干人为谙达。

当时的满族的审美观是有定论的,少数民族喜欢“定额方宜,面若银盆,眼若水杏”

就是大圆脸、方额头。例如珍妃,受宠就理所当然了。还有人说,蒙古人多数就长的大脸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中国制度史

《中国制度史》读书笔记 一、出处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吕思勉的《中国制度史》把社会经济部分分成农工商业、财产、钱币、饮食、衣服、宫室、婚姻和宗族等八个题目,宗族部分又分成国体、政体、户籍、赋役、征榷、官制、选举、兵制和刑法等九个题目,通过对它们的阅读,能够深化对古代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认识。 二、摘抄及评论 管子治国曰:“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治不一,号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凡为国之急着,必先禁末作文巧。末作文巧禁,则民无所游食。民无所游食,则必农。民事农,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者兵疆,兵疆者战胜,战胜者地广。是以先王知众民、疆兵、广地、富国之必生于粟也,故禁末作,止奇巧,而利农事。” 又曰:“农事胜则入粟多,入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虽变俗易习,驱众移民,至于杀之,而民不恶也。此务粟之功也。上不利农则粟少,粟少则人贫,人贫则轻家,轻家则易去,易去则上令不能必行,上令不能必行,则禁不能必止,禁不能必止,则战不必胜,守不必固矣。夫令不必行,禁不必止,战不必胜,守不必固,命之曰寄生之君。” 这段话可以说是很深刻地道出了为什么封建统治者们那么重视发展农业问题了。发展农业不仅有利于富国、强兵、扩张,而且可以解决无业游民问题,有利于维护统治。孟子也曾言?有恒产而后有恒心?,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这是因为统治者利用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来稳定社会秩序。 安土重迁是中国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一大特点,它与封建宗法制度相结合,为封建社会稳定奠定基础。安土重迁,意即安于故土,不轻易搬迁的意思。《汉书?元帝纪》:?安土重迁,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在农耕文明的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一家人人生的希望。不同于工业和商业,农业的生产资料---土地是不能流动的,所以,农民只能依附于土地,将其当作‘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的‘土地情结’由此可见一斑。既然如此,那么除非是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人们才会背井离乡,否则,就会世世代代都扎根于那片土地。除此之外,安土重迁所衍生出的地缘性、血缘性家族观念强。?生于斯,长于斯?将人与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家乡不过是家族的放大化而已,在人们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最大的奋斗目标也不过是?光耀门楣?、?衣锦还乡?罢了,并且地望,籍贯,落叶归根,认祖等词汇都反映了这一点。 土地私有制之缘起,盖有四端:一曰先占,如垦辟荒地是也。古之分地,后遂变为私有者,当属此类。二曰劫夺。胜者以败者为奴,没收其财产为己有是也。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清代后宫嫔妃首饰大全(一)扁方

扁方. 扁方是梳两把头最主要的东西,相当于汉人妇女髻上的扁簪.满族妇女梳两把头最初是以真发分成两把,当然“扁方”起着骨干作用.扁方的制作有整块玉的、翡翠的,也有用金胎镶玉、镶翠、镶其他珠宝的,或金錾花、或银镀金等等. 金錾花双喜扁方 玳瑁镶珠嵌玉石花卉扁方:长32厘米,宽2.9厘米.玳瑁质地,头尾均银镀金累丝嵌碧玺,珍珠,翠,青金石的海棠花图案 金镶珠镂空扁方:长34.3厘米,宽3.3厘米.中镂空图案,两端共镶珠93颗. 扁方很好看啊,我觉得比那个佃子好看了,不过扁方是缠在头发里的,做那么精致干嘛呀,难道黄桑临幸还帮妃子拆头发么?! 金累丝嵌珠五凤钿:钿长30厘米,宽23厘米,高14厘米。钿以纸板为形,点翠为饰。通身共有金累丝凤十四只,上嵌珍珠,宝石。每只凤口衔珍珠,珊瑚,绿松石,青金石,红宝石等贯穿的流苏。钿后有流苏垂饰。 银镀金累丝嵌珠宝扁豆、蝴蝶、飘带簪; 银镀金嵌宝蝴蝶簪:银镀金双针,点翠嵌珠宝、蝴蝶、白玉、珊瑚菊花 银镀金广片蝴蝶簪 通草蝴蝶头花簪; 金镶珠石秋叶蝴蝶簪.; 银镀金嵌珠石蜻蜓簪; 银镀金嵌珠宝蜻蜓簪 银镀金嵌珠宝簪 银镀金嵌宝玉蟹簪 金镶珠宝蟾簪 金镶料艾叶蟾簪 银镀金嵌翠花碧玺佛手簪(女主 金镶宝石云芝簪(福晋 银镀金点翠碧玺花簪(福晋,李氏 金镶宝石花簪 银镀金碧玺穿珠点翠花簪( 银镀金花盆簪 金镶宝石菊花簪(李氏 蓝宝石簪(钮钴禄 珍珠簪(女主,李氏 银镀金嵌翠石耳挖簪;银镀金嵌翠石耳挖簪;翠镂雕双钱鱼簪; 金镶珠点翠如意簪 银镀金点翠簪 银镀金嵌宝花盆簪 银镀金嵌宝石婴戏簪 银镀金东升簪 银镀金嵌珠宝簪 银镀金镶珠娃娃瓶簪 银镀金嵌珠石花篮簪

中国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xx传统家族文化及意义 家族文化是相对家族制度而言的,家族制度是指家族外现的能被感知的具体事项,它处于一种相对的静止状态,如族谱、族田、族长、族规、祠堂等。家族文化包含着家族制度;同时它还旨在反映家族制度发展变化的机制和家族制度本身的功效;它是家族制度的深层状态;是家族制度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家族制度事项中不易被感知的内在本质。 (一)xx传统家族文化的内涵 第一是为家族而活的人生观,“光宗耀祖”的话,今天偶尔还能在事业有成者的口中吐出,他们认为努力向前,是为“出人头地,光宗耀祖”。皇帝及地方政府,也会因某人的业绩或义行,奖予匾额,家族将它挂在祠堂,引为殊荣。品官有家庙祭祀制度,成为法定承认的望族,何其荣耀。 第二,尊祖敬宗的团体意识。“尊祖敬宗睦族”、“尊宗睦族”是家族史文献中常见的词语。尊祖,除了敬重在世的前辈,更重要的是讲究对祖宗的祭祀。祭祖,是表示“水源木本”之思,“慎终追远”之意。如果能够做到,世人便以为是宗族兴旺的表征。敬宗是尊重宗子的权威,服从他的领导,认同他所代表的组织——宗族。所以敬宗、尊宗的涵义,首先是族人以宗族为自己的组织,其次是认同宗族的代表宗子、族长为领导人,由他们带领自己实现尊祖祭祖的愿望。至于睦族,是讲处理好族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宗族的团结和合作,使宗族长存,是尊祖敬宗的必要内容。所以尊祖、敬宗、睦族三者,尊祖是目标,也是出发点;敬宗,睦族是实现目标的条件,是在尊祖的旗帜下实现家族的团结,敬宗是关键所在。 第三就是孝道,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家庭或家族都讲究上慈下孝,孝道的全部内涵有三个方面: 第一,一般说是生养、死葬、祭祀。第二,自己事业有成,能够扬名显亲。第三,应有传宗接代人。现在对第一点和第三点比较重视,“子欲养而亲不待”“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就体现了生养和无后在孝道中的重要地位。孝道关系着一个家族的发展,只有它的成功实现,才能是家族得以延续与传承。所以在古代,孝道的最终要求就是族人事业有成,光大门楣,人丁兴旺。而不仅仅

清朝妃子等级

后宫之主(凤品):皇后(1名) (持有凤印,可以将庶二品及以下妃嫔废去。) 祥风品:地位在四妃之上:皇贵妃(两名) 正一品:贵妃德妃贤妃淑妃【贵妃为首,地位依次递减,各一名】 从一品:夫人【有一字封号,三名】 庶一品:妃【有一字封号,六名】 正二品:贵姬【有一字封号,四名】 从二品:昭仪昭媛昭容昭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庶二品:淑仪淑媛淑容淑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正三品:修仪修媛修容修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三品:贵嫔【有一字封号,四名】 庶三品:嫔【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正四品:婕妤【有一字封号,三名】 从四品:贵仪【有一字封号,二名】 庶四品:顺仪顺媛顺容顺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正五品:充仪充媛充容充华【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五品:姬【有一字封号,五名】 庶五品:容华婉容【有一字封号,各三名】 正六品:婉仪芳仪芬仪德仪贤仪微仪【有一字封号,各一名】 从六品:良媛良娣【有一字封号,各两名】 庶六品:小仪小媛【有一字封号,各两名】 正七品:贵人【有一字封号,各六名】 从七品:美人才人良人【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庶七品:常在【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正八品:选侍【有一字封号,人数不限】 从八品:娘子舞涓【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八品:宝林娱灵【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九品:芳婉柔婉【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从九品:顺常顺成【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九品:承徽列荣【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十品:御女采女【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从十品:答应【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庶十品:充衣承衣刀人更衣【无封号,称呼时将姓氏放在前,人数不限】 正八品:御女、淑女 从八品:答应

浅谈中国古代的休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离异不像现代社会这么自由,更重要的是,离异权是掌握在男性手中的。 古代男子休妻讲究“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也就是说,休妻是不能随便休的,得按照这个规范来,这个规范既具有习俗的性质也具有法律的色彩。 在汉代,虽然在礼制中已经有了“七去”的说法,也成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文献中记载的离婚例子,大多以七去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则而离婚的例子仍经常出现。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规定之中,规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离婚理由包括义绝、和离、违律成婚等而离婚者为违律必须受罚,表现出对男子行为的一定约束。到宋、元以后,离婚规定的实行逐渐变得更严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渐开始认为离婚对于家庭或个人来说,都是不名誉之事,而且婚姻契约也普遍使用,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明清。 休妻制度呈现出对女性的完全压迫和对男性行为的一些微小节制。那么,“七出三不去”则稍微有些人性化。三不去主要是:一,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这可能只是人道主义的一点体现罢了,但毕竟对女性是有一定的关怀和照顾的;二,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 总结起来,休妻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休妻虽是夫妻关系的

破裂,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父子关系的反映,例如“七出”里的“不顺父母”、“无子”都体现出父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为协调夫妻关系,就必须要调整夫妻关系来与之相适应。「1」 二、休妻是维护男性利益的需要,是对女性的残酷压迫。如西汉的王吉,他的妻子因为爱护丈夫采摘了邻居家的枣子给他吃,结果他因此把妻子给休了。可笑的是,邻居看不下去,反而来劝说他。王吉休妻是因为妻子行为失德,丢了他的面子,于他的名誉是有损害的。这在今天看来荒唐的举动,在那个时代却冠冕堂皇,因为它符合“七出”的条件。但也完全体现出“七出”维护男性利益的作用和对女性的压制。 三、“七出”制度有一定的伸缩性,因为它的解释权在男性和男性家庭中。很多时候,男性在“七出”制度之外依然可以毫不犹豫的背弃妻子。例如著名的外交军事家班超,因为同僚说他沈溺于家室之乐,就愤而休妻。可见“七出”对男性的约束有限。 四、休妻制度是在礼法体制下的,它的依据最初道德性质多一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色彩也有所上升,这是一种进步。因为法律色彩的加大,男子想要休妻就不那么随便了,例如陈世美遗弃了妻子后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接受法律的审判。至少,这在观念上也是一种进步。 五、休妻制度表现出一定的对女性的人到关怀,这主要体现在“三不去”的内容。 总之,古代这个的休妻制度的建立是维护男性利益,针对的是女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⑥。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⑦。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①。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 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 ③常州《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 ④雍正《浙江通志》卷100《风俗》。 ⑤道光《祁门县志》卷5《风俗》。 ⑥同治《石首县志》卷3《民政·风俗》。

中国古代的妾制度

中国古代的妾制度 0 && image.height>0){if(image.width>=700){this.width=700;this. height=image.height*700/image.width;}}"> 中国古代的特 点就是等级分明,尊卑有分,一夫多妻制度可以看做旧社会的一个缩影。 1.妾的由来 中国最早的妻妾制度源自远古的奴隶制时期,当时奴隶主有自己固定的妻子,这些妻子的主要作用就是给他们生儿育女。除了妻子以外,奴隶主还有权和作为自己财产的女奴隶发生性关系。 虽然奴隶主本身的目的,并不是想让这些女人为他生孩子。 既然有这些关系,那么也就说女奴隶可能怀孕,而她怀的就是奴隶主的孩子。 虽然女奴隶只是类似于耕牛,房屋一样的财产,她们的孩子却是奴隶主的骨肉。 那么,奴隶主只能将几个女奴隶固定为自己服务,不允许别的男人碰,以防止自己血缘的混乱。 所以,这些女奴隶逐步成为一个特殊的身份,她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奴隶,而是专门为奴隶主服务的女人。 这些女人的地位似乎是和妻子差不多,但他们身份仍然低微,

可以由奴隶主自由买卖,甚至处死,不算是自由人。 这种身份的女人,就是最初妾。 这些奴隶时代,进入封建时代以后,妾的制度也逐步成熟。进入汉朝以后,中国逐步开始了所谓的一妻多妾制度。 当时法律规定,成年男子只许拥有一个正式的妻子,但是可以同时拥有几个妾。 妻子的地位很高,而妾的地位要低,也就是所谓的妻妾有别。实际中,妻子一般是和丈夫门当户对的家庭出身,比如红楼梦里面的贾政,作为开国功臣,世袭贵族荣国公的孙子,他的妻子是同属四大家族王家的小姐王夫人。而贾政的儿子贾宝玉娶的媳妇是四大家族薛家的大小姐薛宝钗。 而妾的地位比妻要低的太多了。 2.妾的来源 妾和妻不同,妻子一般必须明媒正娶,大操大办一通。 中国人常说婚姻是人生最重的一件大事,而娶妻也是中国人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件事情。 在古代,当代中国,无论什么阶层,什么地区的中国人,娶妻都会非常郑重其事的。 而妾的组成就不同了,大约分为以下几种: 1、陪嫁在封建社会,有钱有身份的女子家庭一般都有仆人服侍,当她嫁到丈夫家时候,一般把这些仆人作为陪嫁也带到丈夫家。而这些人本身就是妻子的仆人,她们一般和妻子

清朝后妃列表

清朝后妃列表 清显祖宣皇帝爱新觉罗·塔克世 1571年—1583年 1 显祖宣皇后喜塔腊·额穆齐大福晋努尔哈赤、舒尔哈齐、雅尔哈齐 2 哈达那拉·肯姐继室福晋子:巴雅喇 3 李佳氏子:穆尔哈齐 清太祖高皇帝爱新觉罗·努尔哈赤皇帝1616—1626 (1559-1636) 68岁1 孝慈高皇后叶赫那拉·孟古侧福晋 1588年10月-1603年(1575-1603) 29岁皇太极 2 孝烈武皇后乌拉那拉·阿巴亥继室大福晋1626年 37岁阿济格、多尔衮、多铎殉葬 3 元妃佟佳·哈哈纳扎青正室大福晋褚英、代善女:东果格格 4 继妃富察·衮代继室大福晋莽古尔泰、德格类女:莽

古济 5 侧妃博尔济吉特氏侧福晋、寿康太妃侧妃那拉氏侧福晋巴雅喇 7 侧妃叶赫那拉·怜儿 7 侧妃哈达那拉·阿敏(阿敏格格) 8 侧妃伊尔根觉罗氏阿巴泰女一 9 庶妃兆佳氏阿拜 10庶妃钮祜禄氏汤古代、塔拜 11庶妃嘉穆瑚觉罗·真哥巴布泰、巴布海女三 12庶妃西林觉罗氏赖慕布 13庶妃伊尔根觉罗氏女一 14乐妃李惠霞乐妃回族人 15庶妃德因泽宫人、庶福晋殉葬 16庶妃博尔济吉特氏安布福晋 1612-1644 17庶妃绰奇德合母 清太宗文皇帝爱新觉罗·皇太极皇帝1626—1643

1 孝端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哲哲福晋、中宫大福晋(清宁宫)、皇后、皇太后 1614年4月-1649年4月51岁逝世女三 2 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布木布泰庄妃、西宫侧福晋(永福宫)、皇太后、太皇太后、昭圣皇太后 1636-1687年12月11日女:雅图、阿图、淑哲子:福临 75岁 3 敏惠恭和元妃博尔济吉特·海兰珠宸妃、东宫大福晋(关雎宫) 1636-1641 33岁逝世子一,二岁殇 4 懿靖大贵妃博尔济吉特·娜木钟林丹汗妃(囊囊太后)贵妃、麟趾宫贵妃 1636-1675博穆博果尔女一 5 康惠淑妃博尔济吉特·巴特玛璪林丹汗妃窦土门福晋(苏泰太后)淑妃、东宫侧福晋(衍庆宫)1636-1668 6 元妃钮祜禄氏洛博会 7 继妃乌拉那拉氏豪格、洛格女一 8 侧妃叶赫那拉氏硕塞 9 侧妃扎鲁特博尔济吉特氏女二 10庶妃那拉氏高塞女二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 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

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至于以家财论婚姻,清代主要表现在对于聘礼及嫁妆的讲究。 男女双方的婚姻是否成功、婚后是否幸福,往往取决于缔结婚姻当初男方聘礼与女方嫁妆的多少。清代以前,以家财论婚姻的习俗在社会上就广为盛行,而清代更甚。乾隆年间在翰林院供职的夏醴谷曾毫不掩饰地说“:我儿娶妻,必先问女子家资装薄厚。若厚,儿媳虽有不道之心、坏德之行,亦可将就。我女嫁人,必先问男子聘财多寡。 若多,佳婿虽有不孝之心、不肖之行,亦可接纳。” [2]58康熙年间编撰的《上虞县志》写道:富人家多有因娶媳嫁女而倾家荡产者;而穷苦贫民多有老死却未婚者。不论人品、不论情意,只论家财、门第,成为清代择偶婚配的一大原则,甚至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使婚姻与爱情渐行渐远。 二、贫困催生童养媳,婚姻禁忌不可碰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清朝皇帝的后宫结构

清朝皇帝的后宫结构 清朝的后宫分为九个等级: 清朝在康熙以后,才典制大备,后宫号位定制严明。皇帝的正妻称皇后,居中宫,主内治。以下为皇贵妃一人、贵妃二人、嫔六人,分居东西十二官,协助皇后主内治。嫔以下还有贵人、常在、答应三级,均无定额,随居东西各宫,勤修内职。不过,纵观清朝历史,除皇贵妃、贵妃之外,也还有其他妃号,如庄妃、瑾妃、珍妃等。制度规定尽管十分严格,但各皇帝妃嫔数目的多少出入较大。康熙、乾隆的妃嫔都大大超过规定,而同治、光绪等又远没有那么多的妃嫔。清朝宫女人数比明朝减少,按定制在三百人以下,实际上也不止此数。 清代宫廷的后妃制度是在清入关以后坐镇北京的第二位皇帝康熙皇帝玄烨确定的: 尊皇帝的祖母为太皇太后;母亲为皇太后;太皇太后、皇太后住慈宁宫,太妃、太嫔随住;皇后坐镇中宫,主持后宫事务; 皇后下设皇贵妃一人、贵妃二人、妃四人、嫔六人,分住东西六宫; 嫔以下设贵人、常在、答应,无定数,随皇贵妃分住东西六宫。 清后宫制度规定,皇帝大婚之前,选八位比皇帝大的宫女,供皇帝进御,即献身皇帝。八位宫女都有名分,授以宫中四个女官的职衔:司账、司寝、司仪、司门。 皇后(正室) X 1 (可分宫女10人) 皇贵妃(大姨太) X 1 (可分宫女8人) 贵妃(二姨太) X 2 (可分宫女8人) 妃(三姨太) X 4 (可分宫女6人) 嫔(四姨太) X 6 (可分宫女6人) 贵人(五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4人) 常在(六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3人) 答应(七姨太) X 不限(可分宫女2人) 宫女(丫环) X 应少过二千人 给皇上看上的宫女可以由答应、常在一步步升上去,秀女一被选中就可做贵人或以上,慈禧太后就是选秀女而被封为懿贵人、懿嫔,生皇子后升为懿纪、懿贵妃,最后因儿子登基而成为太后。 居住方面,嫔以上分居东西十二宫,各有专房,贵人以下则住在一块。 宫次:皇后坤宁宫东宫西宫 位次:皇后(1)皇贵妃(2)贵妃(2)妃(4)嫔(9)贵人(数名)常在(数名)答应(数名)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宗法制与宗族制度

宗法制与宗族制度 山东王宗信 “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即宗庙之法或宗族之法,是中国古代规定嫡庶系统的法则。宗法制由原始父系氏族公社的家长制血缘组织蜕变和改造发展而成。与氏族公社时期因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社会组织不同,宗法制是阶级社会贵族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建立的政治制度。殷商末期,宗族祭祀已分为大宗和小宗。西周时,宗庙祭祀制度更加严格,只有大宗才有主祭祖先的权力,宗法制正式确立。 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不仅是为了宗庙祭祀,更重要的是为防止发生内乱和纷争、巩固宗族组织及其统治力量。嫡长子作为全族的大宗,地位最尊贵,称为宗子,由他传宗继统。大宗只有一个,且“百世不迁”,形成一个永恒的体系。除嫡长子外,其余嫡庶诸子分别组成的系统,都称为小宗,小宗的系统是不断变动的。 大、小宗之间实际上是一种统率关系,宗子享有主祭和财产支配等特权,甚至享有对族众生杀予夺的大权。宗族组织与贵族政权进一步结合,形成宗法分封制,这样,大、小宗之间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家族等级关系,也是政治隶属关系。依照宗法分封制的原则,大宗与小宗的关系还是相对的。在全国范围内,天子之位由姬姓宗族的嫡长子继承,此为大宗;诸侯国君和卿大夫相对于周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各自的封国或采邑内,他们又是大宗。 西周时期,宗法制为各级奴隶主贵族所专有,与庶民无关。此时,周王尚能保持天下共主的地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春秋战国之际,大小宗体系趋于瓦解。庶民也立了宗法,奴隶制社会的宗法制开始向封建社会的宗族制度演化。 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宗法制的种种教化手段被抛弃。汉兴以后,宗法制的许多基本原则,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恢复、发展,封建宗族制度正式形成。随着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宗法地主的势力更加强大,他们把贫困的宗族成员逐渐变为徒附,从而强化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宗法制和宗族制度给古代专制主义统治涂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但在“同宗合族”表象的背后,存在着严重的阶级分化,宗法关系实质上是一种阶级关系。宗法制度的长期存在,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得以延续的重要因素。直到20世纪30年代土地革命以前,全国各地都遍布着宗祠、宗庙。即使在今天,仍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宗法制度的影子。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清代后宫妃嫔服饰颜色 皇后常服样式,与满族贵妇服饰基本相似,圆领、大襟,衣领、衣袖及衣襟边缘,都饰有宽花边,只是图案有所不同。 例如:服装纹样为凤穿牡丹。整件服装在鲜艳的蓝色缎地上,绣八只彩凤,彩凤中间,穿插数朵牡丹。牡丹的颜色处理得净穆而素雅,色彩变化惟妙,具有传统的山水画特点。与此相反,凤的颜色比较浓重,红绿对比度极为强烈,具有典型民族风格和时代特色。 不一定都是明黄色。 1.朝褂: (1)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皇贵妃朝褂,按《大清会典》规定,有三种款式,均石青色,织金缎或织金绸镶边。这三种朝褂领后均垂明黄色绦,绦上缀饰珠宝。朝褂是穿在朝袍外面,穿时胸前挂彩帨、领部有镂金饰宝的领约、颈挂朝珠三盘、头戴朝冠,脚踏高底鞋,华美绝伦。 ①圆领对襟,有后开裾,缺袖的长背心,自胸围线以下作襞积(褶裥),其纹饰在胸围线以上前后绣立龙各二条,胸围线以下则横分为4层,第1第3两层分别织绣行龙前后各2条,第2第4两层分别织绣万福(蝙蝠)万寿(团寿字),各层均以彩云相间。 ②圆领对襟、缺袖、后开裾、腰下有襞积(褶裥)的长背心,纹饰前胸后背各织绣正龙一条,腰帷织绣行龙4条(前后各2条),下幅织绣行龙8条(前后各4条)。三个装饰部位下面均有寿山纹,平水江牙。 ③为圆领、对襟、缺袖,无襞积左右开裾至腋下的长背心,前后身各织绣大立龙各二条相向戏珠。下幅为八宝寿山江牙立水、立龙之间彩云相间。如果说前两式朝褂的装饰风格是横分割,精美秀丽,则这第三种款式为竖分割,豪放富丽。(2)贵妃、妃、嫔朝褂,与皇贵妃相同,但领后的绦为金黄色。 (3)皇子福晋、亲王福晋、世子福晋朝褂,用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龙四、后行龙三。领后垂金黄绦,上缀杂饰。 (4)贝勒夫人、贝子夫人、镇国公夫人、辅国公夫人朝褂,石青色,织绣四爪蟒,领后垂石青绦。 (5)民公夫人以下朝褂,石青色,织金缎、绸边,饰纹前行蟒二,后行蟒一,领后垂石青绦。 2.朝袍: (1)皇太后、皇后朝袍,分冬夏两类,均为明黄色,其基本款式均由披领、护肩与袍身组合。开领和袖子另有特点,开领是从领口右缘向右方折斜,故与斜领或圆领右衽的一般款式不同。袖子是由袖身与接袖(约12厘米宽)、综袖(又称中接袖)、袖端(即马蹄袖)相接而成,并在腋下至肩部加缝一段上宽下窄的装饰性护肩,领后垂明黄绦,上缀珠宝。穿时朝袍必与朝褂配套。 (2)皇子福晋朝袍,用香色,披领及袖石青色,片金缘,冬加海龙缘,护肩外边亦加缘,饰文前胸后背正龙各一,两肩行龙各一,襟行龙四,披领行龙二,袖端正龙各一,袖相接处行龙各二。裾后开。领后垂金黄绦。亲王福晋、亲王世子福晋、郡王福晋、固伦公主、和硕公主朝袍与此相同。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

中国古代休妻制度 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是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及休妻制度产生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七出三不去”作为中国古代休妻的主要内容,无不体现着这些古代文化元素的道德要求。批判地认识中国古代休妻制度,深刻揭示其中贯穿的家族本位主义、父权本位主义、男权本位主义等传统封建思想,对于当今社会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有着重要指向意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男女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特别是在离婚问题上,虽也有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等形式[1],但休妻是最主要的离婚方式,丈夫有休妻的特权,而妻子无离婚的自由。中国古代休妻制度在我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深刻分析其生产、发展的社会文化背景,全面认识其主要内容,对于我们批判地认识休妻制度,指导离婚领域剔除糟粕与移风易俗十分有益。 古代休妻制度的形成和长期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三纲、孝、贞、仁义、知报、贵和等古代文化元素,构成了休妻制度的主要社会背景,形成了产生休妻制度的文化土壤和引领休妻制度发展、变化的道德力量。 (1)三纲。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就内化为休妻制度的灵魂。《韩非

子?忠孝》载:“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三纲的核心在于“阳尊阴卑”,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 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 [2]为维持阳尊阴卑的关系,臣、子、妇必须将君、父、夫奉为“天”,以明天地之别。将三纲的精神适用于离婚领域,又形成了以保护男家尊长特权与男性权威的男子专权离婚。 (2)孝、贞。孝的道德早在商代即已出现,及至周代,孝已成为流行的道德观念。孝的内容依时代的不同而繁简不同,但孝的基本要求是对父母要生养死葬、敬爱顺从,对家庭要延续血脉,传宗接代。正所谓: “人之行,莫大于孝。”(《圣治章》第九)贞,是对女性记载的片面要 求。它突出强调女子应“从一而终”,即丈夫在世不可失身,丈夫去世不可改嫁。贞的道德基础是三从四德。基于三从四德的要求,女性有顺从其夫之义。 (3)仁义、知报、贵和。在中国古代,仁被视为“众善之源,百行之本”。仁的基本精神与要求是爱人、利人、助人,正如孟子所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义乃道义,《商君书》说:“敬长,义也。”三不去中的“尝更三年丧”不去,便是义之体现,是对妇德的褒扬。知报是指知恩图报,有恩必报。知报所倡导的是一种互惠互动的双向伦理关 系。贵和,是中国传统的重要精神。儒家认为,要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就必须人人安于自己所处的等级地位,不仅不可僭越,而且要尽到自己应尽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婚姻制度具有祭祀宗庙、延续子孙的重要意义。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占据,立法及律令中对妻权鲜有规定。本文从古代婚姻制度的含义出发,对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的内容进行展开,借此对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民法文化观提出一点思考。 一、婚姻制度的含义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从最初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理解,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祭祀宗庙,承家族祖先之使命。另一方面,延续子嗣,为家族增添子丁。在这两个层面的含义中,祭祀宗庙的意义更为重要,是后者的基础。祭祀宗庙以孝祖先,两性的结合产生子嗣,使家族得以延续。婚姻制度本身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家族为本位。男女之间没有自由恋爱的权利,婚姻的实质意义大于形式意义,男女之间的婚姻决定权在于两个家族,父权和夫权共同构成了婚姻制度的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内容 封建社会具有浓厚的传统思想,“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关系中夫和妻的地位不平等是婚姻

制度内容的一个缩影,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随着朝代的更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从总体上看,婚姻制度的内容基本被夫权(包括夫对妻的权利和妻对夫的义务)占据。立法中显有妻权(包括妻对夫的权利和夫对妻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妻权看似是为了维护妻子的权利,其实更多的依然是为了宗族、家族的和谐稳定。这里我们主要探讨夫权的内容,夫对妻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监护权、休妻权等。 (一)财产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条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意思是在丈夫死后,妻子改嫁的,是否取得夫家的财产及嫁奁需要由夫家作主,没有自由取得财产的权利,这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并不享有家中财产的所有权。 《大清律例·户律·户役》“卑幼私擅用财”律条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这说明丈夫对于财产的所有、处分拥有绝对的权利,妻子只在丈夫的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财产,不得在授权范围外擅自使用处分家中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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